冒领廉租房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说,本质上属于特殊形式的诈骗,我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诈骗罪客观方面有关构成要件要素作出扩张解释,将冒领廉租房等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解释为包含在“诈骗公私财物”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加大法律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