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能不能用得好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信力的问题。现在一直在提倡改革有法有据,也提倡所有的国家的重大事务要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运行,走法治道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怎么跟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相衔接、相契合?这主要取决于留置这些调查手段能不能用、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并且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用到位。现在有12项调查手段,可能有的调查手段还会改名字,但从对腐败官员前置性角度来说,留置是最具前置力的,它会限制人身的自由。因而,这个手段要慎用,也要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