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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打击半径改变
时间:2019-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次对《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直接影响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适用范围和打击半径。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关于假药和劣药的界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个动宾词组,动词是“生产”、“销售”,这在两高于2014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生产”的概念,以前的理解是“小生产”,就是指制造假药,但现在是“大生产”的概念,包括储存、调配原料、包装、流通等环节,这其中涉及到的环节很多,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提到的“假药”,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认定,这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何为假药、何为劣药,这些都必须要根据《药品管理法》来进行认定。因此,《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界定,就直接决定了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假药、劣药的范围过宽,打击的范围就可能过大,如果范围过窄,打击面就会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