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是局部调整,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以便与其他法律衔接,当时主要是考虑到需保持法律的稳定,能不动就不动。今年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是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修法思路上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体现的比较明显,保护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格外突出,这次修法是要比较系统地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这次修改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都有回应,比如家庭监护缺位、困境儿童、家庭监护不到位时由谁来负责兜底、校园欺凌以及社会环境净化等问题。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国家承担兜底的作用,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就要及时干预,必要时司法机关也要介入。这次修改直面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重点的突出的问题,基本能够做到不回避。
二是立足中国实际,注重总结有益经验。我们的立法是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要立足中国国情。近年来,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政策陆续出台,比如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政策,强制报告制度等一些很好的探索,这次立法对过去的有关政策和经验进行了梳理总结,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虽然是结合中国国情,但也要有世界眼光和视角,这次修法还特别考虑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成员国的一些要求。过去我们在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得不错,现在在法律上更要体现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对接,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本土化的表述,公约规定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细化,在条文中也有具体的要求。
三是细化规定,补短板增刚性。以往大家普遍感觉未保法倡导性条文多,规定的比较原则、抽象,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这次修改增强了未保法的刚性,最主要体现在罚则上,前面规定有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后面都有相应的罚则。同时,修改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比如家庭监护中父母责任,规定的非常细,可操作性比较强。未保法修改后,应该能够成为处理具体案件或事件的法律依据。此外,这次修改也更加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以前未保法与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之间有很多重复的条文,这次修法划分了两部法律的边界,重叠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一次全面系统的重塑性修订。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未来完善的需要,在一些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上,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整个法律体系未来的发展预留了充分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