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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保护与惩罚的关系
时间:2020-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方燕:对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的内心有纠结。2018年前后,我认为低龄未成年人问题要多研究,不能让违法的未成年人逍遥法外。调查研究后,我发现一味地降低也有负面的社会影响。后来,我就建议修改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同时我主张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主要是借鉴外国法,根据未成年人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决定是否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了避免这项权力被滥用,由最高检进行核准较为合适。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借鉴了域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做法,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兼顾教育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和正义,相信未来会对遏制犯罪低龄化产生一定积极意义。未保法与刑法的视角不同,未保法强调保护,刑法强调触犯法律后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对罪错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纠错机制。

  佟丽华:我们国家有两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次未保法的修订,成效非常显著。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审议当中,应该说任务非常艰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特定犯罪,经过严格程序的,要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一句话更重要,那就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刑事处罚的,要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把“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的矫治教育”,这是个预防性的制度,如果没有夯实,以后可能会出现更多引发社会关注的未成年犯罪恶性案件。我比较关注犯罪预防问题,如何把专门的矫治教育制度落到实处,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如何让其及时得到相应的矫治,至关重要。

  宋英辉:在涉未成年人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把保护和惩罚对立起来,我认为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对越轨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对越轨未成年人进行惩罚,其目的不是惩罚本身,而是要促使其回归社会,使其正常社会化,这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越轨而不去管,其实背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认为保护就是纵容,也是认识上的误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实践中的情况看,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越轨行为,某种程度上与保护不足、存在漏洞有关。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都往往与家庭监护缺位、网络不良因素影响以及学校的教育保护跟不上等有关,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越轨行为,并不是我们强调保护导致的,而是没有保护好导致的。

  需要强调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并不等于纵容未成年人越轨,惩罚也不是放弃对越轨未成年人的挽救,惩罚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护,通过惩罚使其回归社会,进而能够正常社会化,这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我认为不能把保护和纵容犯罪划等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恰恰是因为保护没有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