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玉
※个人隐私包括哪些方面
※个人隐私呼唤法律保护
※摄影头引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专家呼吁立法规范
※用人单位随意丢求职简历毕业生呼吁保护个人隐私
王宗玉教授做客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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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家王宗玉教授谈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办公电话被监听、手机偷拍、网民的个人资料被推销、男医生替女患者检查等,越来越多的行为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但依照现行法律,诸如此类个人信息都难以得到保护。究竟哪些个人信息应当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怎样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为公共管理需要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法律上如何解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与公共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究竟还存在哪些“软肋”?立法完善方面还有哪些难题?本期特邀请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家王宗玉教授做客本网,敬请网友与嘉宾就此展开深入交流。
  

鞠倩:网友可先行在本版提问(注:提问请另行发帖,不要在本帖下跟帖),待嘉宾到场后回答.网友的提问将经审核后发布,敬请网友围绕本期话题展开提问,谢谢网友支持! 04-21 11:14

   李建华:向主持主播及书记场记问好。04-22 13:13 

     王宗玉:尊敬的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跟大家交流。04-22 14:02 

风清荷盈:请问嘉宾 对于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 如何体现公开与保护? 04-21 18:12

   王宗玉:首先,政府官员的隐私肯定是有的,对他们的权利应当是予以保护的。但是,他们由于身处的特殊位置和一般公民的情况不一样,对于官员的隐私保护来讲,应当是从宽的,对于有些公民个人来说就是隐私,对于官员来讲就不一定是隐私了,反过来讲,他们更多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新闻传媒的监督。比说说,公民个人拿个人钱消费,官员拿国家公款去消费就有性质的不同。前者,也许就要受到保护的问题,牵涉到个人隐私,对政府官员的隐私,与一般的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不一样,官员应该更多的报道收入情况,我们有一个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但公民个人不存在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04-22 15:08 

李建华:你好,王教授。我是正义网友。很高兴能有机会与你交流。刚才看过你有当律师的经历,请问,你是否接触过关于个人隐私权方面的诉讼案件?这种案件多不多?一般这种案件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法律依据如何?诉讼起来有哪些难度? 04-21 20:37

   王宗玉:接触过类似案例,这种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也会增强。所以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诉讼请求一般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几种责任形式,诉讼方面的难度,第一是取证的问题,第二是被告人的确定,第三是损失的确定。04-22 14:08 

滑力加:王教授,你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越来越方便。但人们也发现在享受这科学技术的同时,自己的隐私越来越得不到保障了。如手机、电话随时都会被监听;最近我发现上网聊天也是有人在监控着。还有到处都是摄像头,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处在被人监视之中,等等还有许多。人们普遍感到自己个人隐私似乎全没了。人们的个人隐私被某些人所掌握,有些个人资料还被一些网站出卖,成为一些人发送商业广告的对象。还有因隐私的公开,而被不法分子所敲诈。我想问,现在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有什么样的措施?在立法上有何动向?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隐私权?谢谢! 04-22 11:12

   王宗玉: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民法通则还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最高法院有些司法解释倒是对此有些明确规定,在民法通则里面,公民隐私权是归结在人身权里面的。我们现在准备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这是从法律完善的层面上来解决问题,但我个人觉得更重要的是每个人要善于维护自己的隐私,比如说上网就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网上的各种操作系统和软件都有后窗;所有的手机,所属移动梦网能够发现你的所在地,你看《手机》的电影,即便是你关了机,如果电池不拆下来,手机仍然会成为一个可被捕捉的发射设备;在公开场合,你也要考虑到自己隐私的保护问题。否则,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的隐私信息就没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当然一旦个人侵私权被侵犯,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我们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所在。04-22 14:17 

滑力加:现在在很多场合下,如入伍、入学体检,女医生让男青年脱光衣服检查,男医生为女病人检查等,这不让人尴尬吗?还有的为取得某些“数据”,在体检时偷偷测量男性下身,然后做为论文去发表。我认为这种行为更是对人隐私的侵犯。请问王教授对此有何看法和建议? 04-22 12:50

   王宗玉:医生和病人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医生为治疗需要了解或检查患者的个人信息或隐私部位,是不属于侵犯隐私的,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妇产科里有众多男性医生,急救中心经常为急救的需要也不得不了解或检查患者的个人信息或隐私部位等等,对这些情形,我认为区分是否侵权的原则在于:是否确以治疗为目的,是否确属治疗或检查的需要。如果是,我们就不能称之为侵犯隐私。现实生活中,个别职业道德败坏的医生抱着其他目的,对病人的隐私部位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对病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不必要的询问,那就可能够成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医生受某些医机构、药厂的请托,在治疗诊治的过程中,进行不必要个人信息收集,以便形成一些数据,这也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04-22 15:20 

ech:除为社会公共管理需要以外,还有哪些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以免责,其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应分别遵从怎样的限制原则。 04-22 13:48

   王宗玉:我觉得,除了公共管理需要以外,当事人之间相互有事前约定,也是可以免责的事由,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是可以使用个人信息的,比如说,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些案件知道了当事人一些个人信息和隐私,双方当事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在采集信息后,不能加以不正当的使用。其次,就是一个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必须协调。不能纯粹只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而完全不谈公共管理的需要。04-22 14:49 

风信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起草中,您认为这部法律最重要的要确立哪些法律原则?其制订出台应当经由哪些必须的程序? 04-22 13:50

   王宗玉:我觉得既然叫《个人信息保护法》,当然是更倾向于保护个人信息,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就主要是站在消费者的权益角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这部法律应当确立些什么原则,第一,我觉得应当明确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国家的有关机关由于行政管理需要掌握个人信息和保护个人信息应当互相协调。另外,既然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上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04-22 14:21 

少剑波:银行或者一些职能管理单位是否有权公开个人信息记录?例如个人不良信贷记录等? 04-22 13:52

   王宗玉:我认为银行或者一些其它职能管理单位是没有权力公开个人信息的,但是可以为管理的需要在系统内部做为一个内部资料来掌握,比如说银行,还贷记录不良的人,可以内部掌握不予贷款,但不能将个人信息予以公开,发表到公共场所。我国家现在正在搞个人信用的立法,这里面必须考虑到,个人信息的公开要符合法定,各个单位不能各自为政,擅自传播公民个人信息。04-22 14:52 

老尼默心:如果个人信息被侵犯应该找哪个执法部门? 04-22 13:55

   王宗玉:还是由法院来解决,可以到法院去起诉。04-22 15:27 

鞠倩:何谓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04-22 13:56

   王宗玉:我理解个人隐私,应该是指个人的比较隐蔽的、不愿意公开在公开场合透露的私人的一些信息。04-22 14:09 

法制记者928:国家在银行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是否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公共场所能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 04-22 14:02

   王宗玉:银行装摄像头,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规定来执行的,金融场所安全的问题,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安装摄像头,这是没有问题的,十几年来这样执行,大家也没什么反感,都接受了,没觉得这里头银行有什么侵犯隐私的问题。但问题是,现在安装摄像头的场所越来越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都在安装,各自为政,有的也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具体操作摄像系统的人员也随意安排,通过摄像仪器的个人资料也是五花八门,这里面就有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这些信息被随意的使用,尤其是以非法传播的形式进行使用,就极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所以,我认为公共场所不能随意安装摄相头,因为这种行为的泛滥极可能侵犯公民个的隐私,公共场所安装摄相头应该有国家的统一的规定。谁可以安装,什么场合可以安装,什么人可以使用,如果保护使用所摄入的信息不被非法使用,都要有明确的规定。04-22 14:38 

淡雅清香:现在一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注册手段收集网民个人资料,有的甚至利用网民人个信息进行出售经营赢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像我本人到一些网站上查资料都要注册。经常收到很多垃圾邮件。 04-22 14:07

   王宗玉:这肯定是非法的。收集、采集个人信息是违法的,收集采集要分一些具体情况,比如网友注册一些个人邮箱就得有些个人信息,但出售个人信息以赢利为目的更是违法的。04-22 15:33 

沐子:王教授,您好,能否请你介绍一下外国的隐私权是如何规定的以及隐私权保护制度 04-22 14:08

   王宗玉:从国外来讲,大陆法系的国家,隐私权一般规定在民法典里面,由民法去调整,英美法系国家,是以判例的形式来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各个国家关于哪些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规定是有些出入的。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比,一些国家的规定可能比较细一些,实践也多一些,比如说,他们对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公务员与老百姓的隐私保护,都做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是保护程度的不同,但我国的法律还没细化到这样的程度。04-22 14:32 

鞠倩:能不能向网友简单介绍一下个人隐私权、信息权已有些什么规定?社会生活中这些现行法律实际适用的效果如何? 04-22 14:11

   王宗玉:我们刚才谈到了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显然现行的法律是不够的,民法通则都没有把隐私权做为一个独立的权利规定出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个操作的问题。然后面对现实的生活中的越来越多的侵犯隐私权的事情,法律应该做出回应,那么,对于隐私权所及到的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解决现实中出现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04-22 14:28 

少剑波:王教授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个人隐私权、信息权的产生及发展? 04-22 14:13

   王宗玉:其实个人隐私应当说自古有之,古代人们也非常也非常注意自己的名誉和隐私,至于个人信息,可以说跟现代科技有一定的关系,现在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达,使人们的隐私越来越显现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人们对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权利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04-22 14:24 

法制记者928:王教授: 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地保护是不是会为那些拒绝或者不愿公布个人财产状况贪官提供法律上地保护伞!!!公务人员地收入以及财产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 ! 04-22 14:20

   王宗玉:这个问题刚才已经回答了。公务员的财产收入不算个人隐私,我们所说的个人隐私,是指他的一些个人的一些信息,不包括财产等方面的信息。04-22 15:13 

luckxin:现在新出现有关个人隐私方面)有哪些?现有法律不足表现在哪些方面? 04-22 14:21

鞠倩:有网友问到,公共管理需要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那么如果出现这类问题,应该如何恰当处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与公共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 04-22 14:31

   王宗玉:公共管理需要确实可以采集一定的信息,比如说我们的公安机关需要采集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姓名住址照片,公安机关可以采集,这个应该严格要求公安机关在内部使用的。公安机关对这些信息不能予以公开更不能出售。为什么我们车快到入保险的时候,问你入不入保险,这就是我们有些保险公司出售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据我所知,这种形为是以益利为目的的,这种形为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利。那么我觉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公共管理之间应该平衡和协调的。即不能以公共管理为名,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个人隐私。同时,对于公共关系所需要必要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还是要配合的。但是应当对公共管理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的规定。04-22 14:44 

李建华:王教授你好。当前,随着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意识的提高,请问在你教学及做学问以及当律师的实践中,你认为,当前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存在哪些所谓的“软肋”? 04-22 14:36

   王宗玉:首先,国家在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其次侵犯个人隐私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数额是不清楚的。第三网络的发展这种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在确认侵权人会产生困难。第四,证据的取得造成一定的困难。04-22 15:45 

真水无香:公民与公民之间个人信息、隐私的采集使用应当尊从哪些保护原则? 04-22 14:40

   王宗玉:公民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保护原则我觉得相对简单,就是你不能随意采集别人的个人信息,除非人家愿意向你公开,这里面没有什么特殊性条件可讲。04-22 14:55 

爱若如诗:个人之间为一些特殊需要,如“捉奸”取证而进行的偷拍偷录行为该怎么界定? 04-22 14:43

   王宗玉:这种“捉奸” 取证从情理上讲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我认为不应该提倡。因为,这种“捉奸” 取证如果确实侵犯他人的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法院对这种证据一般来讲是不予采信的。04-22 14:54 

李沧海:王教授,能否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立法状况? 04-22 14:46

   王宗玉:严格来讲,《名法通则》是以人身权来规定隐私权的问题的。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对隐私权做了一些规定,就目前来说,这些规定还没明确,尤其是在实践中,很多法律缺乏操作性不细致,这些是应该要加强的。04-22 15:47 

风信子:父子、配偶等特殊人身关系公民之间是否应当适用特殊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例如,配偶查看另一方的日记,父亲跟踪未成年的儿子等。可能侵犯到个人隐么。这些情况是否能适当放宽,与一般人应有哪些不同? 04-22 14:47

   王宗玉:这种情况肯定是特殊的,作为配偶,你本来就知道了对方很多的隐私的事情,这个事情肯定是特殊的,但这个里头有一个“度”的问题,即便是配偶等亲人之间,仍然有些个人隐私是需要保护的,比如个人通信,即使在配偶之间,如果没有对方允许,也肯定是不能看的。但是,在这点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关系又不一样,对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父母应当了解,对未成年子女的信件看了可能谈不上违法,但从教育的角度来讲,我们不提倡这种采用监护方法,现在还有一种观点,有人将学生的成绩都算作了个人隐私权范畴,我觉得这个度把握得就太过分了,对于父母来讲,孩子的成绩不属于隐私。总之,具有特殊关系公民间的隐私保护和不具有这种关系公民间的隐私保护是有区别的。04-22 15:02 

法制记者928:新闻媒体暗访中的偷拍往往被当事人称“侵犯其个人隐私”,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04-22 14:48

   王宗玉:我觉得,新闻媒体记者暗访进行偷录偷拍,或者进行正常的采访,只要是“正当”的采访,就不够成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当然,对于新闻当事人比较特殊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等,在播放时应该采取一些遮挡措施。当然,如果是记者自己出去自己干“私活”,而不是由新闻单位指派,就可能够成侵犯个人隐私。04-22 15:23 

李建华:当前,有一些检察院在尝试着公开行贿人黑档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04-22 14:56

   王宗玉:关于个人曾经行贿的档案或历史,我认为不属于个人隐私,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不涉及到个人隐私,比如说我们刑法里头的强奸罪,不论对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有一个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所以我们刑事诉讼法有些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04-22 15:11 

     李建华:这些日子我在设想一个全面的案件管理体系,请问王教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案件侦查、案件起诉、案件审理可否向社会公开?04-22 15:16 

       王宗玉:不涉及个人隐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未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对于向社会公开各类案件,我们都应该慎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两审终审的,在法院未确定是否有罪之前,最好不予以公布。04-22 15:30 

鞠倩:公司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采集、储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尊循哪些原则?像婚介公司会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等……。 04-22 14:57

   王宗玉:公司企业本身没有权利采集、储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除非公民个人同意。现实生活中一些婚介公司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但婚介公司也不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传播和出售。04-22 15:39 

李沧海:个人隐私的内容与时代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信息社会使得各种信息都有着自身的价值,社会发展与信息公开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请问王教授,如何处理隐私保护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有没有可资借鉴的国外立法。 04-22 15:02

   王宗玉: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信息公开,主要是指政务的信息和公开的信息,个人的隐私是必须要保护的,信息公开不能侵害个人隐私,个人是不能没有隐私的,不然大家就没有安全感了。国外对个人隐私也是要予以保护的,他们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或判列法来执行这种保护的。我们现在应当加强和细化我们的立法,使我们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04-22 15:36 

高波:王教授下午好!美国大片《全民公敌》我想大多朋友都看过,该影片所讲述的就是国家通过高科技手段,监控到了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就是在现如今电子技术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公民将如何面对个人隐私被窥视?如何防止个人隐私被偷拍而发布在互联网?请谈谈如果立法完善后,是否能真正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04-22 15:03

李沧海:个人隐私也是信息的一种,不同信息有不同的批露准则,请问王教授,如何设计和把握个人信息批露准则? 04-22 15:05

   王宗玉:对于个人隐私,其采集和使用包括披露,法律上应该严格控制。对于其他信息,应该依照相应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去进行。比如说,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应该按照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关规定去处理。04-22 15:26 

李沧海: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我们不得不关心在诉讼程序中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问题。诉讼中有些信息是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的,但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在使用。但现行诉讼程序并没有设计出有效的保密措施,请问王教授,是否应对个人隐私在诉讼中的保护采用特别的制度设计? 04-22 15:15

   王宗玉:检察机关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无非在起诉中向法院提交一些法律文书,我认为这些文书只要是在诉讼程序中封闭传递,就没有太大问题。当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向外界提交或公开的一些信息,我认为只要没有侵犯到公民隐私,就没有什么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实没有对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涉及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我们是不能公开审理的。我认为法律这样明确规定,已经比较充分了。04-22 15:42 

法制记者928:王教授: 120如果因患者无法说出家庭住址,要通过电信部门查出患者个人资料,请问如果电信部门以“保护用户隐私”为名拒绝,请问您120是否是侵犯个人信息权! 04-22 15:29

鞠倩:生活中,一些机构组织收集、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后,以种种理由不许公民本人查阅,以至于公民对自己的哪些信息为该组织所掌握、该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等都无从把握,而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做出各种决定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您对此如何看?公民是否有权要求随意查阅和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承担民事责任。从学理上讲,侵犯他人信息、隐私权可以有哪些责任形式? 04-22 15:41

   王宗玉:做为公民个人来讲,应当有权利查阅和修改个人信息,当然公民不能提供假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信息权隐私权承担那些责任的形式。第一是停止侵害,第二赔礼道歉,第三赔偿损失。04-22 15:50 

鞠倩:感谢王教授下午以他的学识对网友的诸多问题做了精彩的回答,谢谢!但因为时间关系,王教授不能一一回答所有提问。 04-22 15:50

   王宗玉:非常愿意和网友进行交流,时间所限不能一一回答提问,抱歉。如果有问题以后可以继续交流,谢谢。我的电子信箱:wangzongyu@263.net04-22 15:52 

鞠倩:晚19:30,我们将邀请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人之一周汉华教授将就相关问题继续探讨。 请网友准时参加。 04-22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