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
※当前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路
※辽宁召开监所检察工作会议 赵虹副检察长出席并讲话
※深化改革开创监所检察工作新局面
※菜籽花海洋———青海省门源县监所检察工作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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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详解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四个流程”
  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检察工作以及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干什么、怎么干,曾长期没有统一规范。从6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江苏省、黑龙江省和重庆市试行监所检察工作“四个流程”,进而逐步统一规范全国监所检察工作。“四个流程”起草的背景和动因是什么?起草过程中遇到过什么样的难题?“四个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试行省市选择的标准是什么?此次试行工作要达到什么目标?试行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敬请广大网友就规范监所检察执法话题与白泉民厅长展开深入交流,以益于监所检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附:高检将在三省市试行监所检察“四个流程”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四个工作流程表”
  

流年:请网友先行在本版提问(注:提问请另行发帖,不要在本帖下跟帖),待嘉宾到场后回答。网友的提问需经审核后发布,敬请网友围绕本期话题展开提问,谢谢网友支持! 05-18 21:47

   流年: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流年,欢迎大家来到正义网与我们一起关注从6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江苏省、黑龙江省和重庆市试行监所检察工作“四个流程”,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05-26 14:04 

     高波:下午好!白厅长辛苦了!05-26 14:12 

   白泉民:各位网友好!05-26 14:05 

     zgsdlc:白厅长,您好!05-26 14:11 

tao193:这四个流程对于规范监所检察工作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作为我们基层检察院来说,尤其是县级院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看守所和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但目前的县级基层院的状况不尽如人意。一是监所科人员老化,年龄偏大。二是相对其他科室人员而言,业务素质不是太高,基本是平均水平以下。这与监所检察工作的业务性质不相适应。尤其最近高检院要求监所检察工作要担负起职务犯罪的侦查任务,这就对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驻所检察工作的难度较大,基层监所检察人员几乎天天和监督对象工作在一起,怎样真正做到明确彼此分工,既不越俎代庖,又不互相推诿?新的流程中是不是有明确的规定?四是怎样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五种人”的检察工作。敬听白厅长高见!   05-22 11:19

   白泉民: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很好,指出了我们监所检察工作的现状,你所提出的问题也是现在监所检察厅同志们经常思考的问题。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一是体制问题;二是人员素质问题;三是工作程序问题。我们这些问题都要逐一地加以解决。我们这次制定“四个流程”就是要解决这位网友所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相信在“四个流程”的试行过程中就会进一步明确我们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解决过去职权不明现象。至于你反映的其他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将逐步加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于监外执行的五种人的检察工作,是我们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四个流程”规范的环节之一。05-26 14:23 

沐子:当前监所检察最主要的检察形式是实行派驻检察,但很多派驻检察室包括检察院的经费及办公设备都由监管单位提供,并且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在监管场所,也会产生熟人效应,因此有时磨不开情面,有的甚至关系达到了极不正常的局面,请问白厅长认为监所检察最好的检察形式是什么,如何让检察人员与监管单位保持适当的距离? 05-22 22:11

   白泉民: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监所检察工作最好的监督方式仍然是派驻检察。只有实行派驻检察,才能让我们检察干部了解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工作。当然,这位网友所担心的产生熟人效应和打不开局面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我们要解决这种问题,只能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不能否定派驻检察。比如说,派驻检察人员实行轮岗制、从体制上保证派驻检察人员的经费和办案经费。05-26 14:31 

沐子:监所检察人员的素质问题一直是困扰监所检察工作的瓶颈,特别是办案范围调整以后,对监所检察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请问如何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素质,什么时候能让监所部门兵强马壮 05-22 22:12

   白泉民:监所检察干部的素质关系到监所检察工作的发展。如何提高监所检察干部的素质,我想无非就是两个渠道。一是希望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把监所检察工作摆上应有位置,配备适应监所检察工作的干部;二是加大对在职监所检察干部的培训力度,制定“四个流程”既有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也有培训在职干部的目的。05-26 14:38 

沐子: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实行事前监督,可以提高监督的效果,但刑诉法规定是事后监督,有些监管单位也以此为由拒绝检察机关事前监督,他们也不理会检察机关内部规定,请问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05-22 22:13

   白泉民:这位网友对监所检察实行法律监督的理解为事前、事后监督是不全面的。监督从字面上理解是事后行为,但是作为一个执法行为,它是一个过程,所以我理解检察机关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应该是个过程,准确的提法是同步监督。05-26 14:42 

沐子:全国检察机关情况各一,监管单位情况也是千差万别,请问高检出台的流程如何兼顾到各地的实际情况 05-22 22:13

   白泉民:我们考虑了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在选择试点单位时充分考虑了东部、西部,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情况,在三个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试点,目的是掌握各地在试行流程过程中间可能存在的问题。试行中各地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流程稿的修改方面认真对待,使流程稿更加符合各地的实际,同时留有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升细化的空间。05-26 14:48 

zgsdlc:我是一名驻所检察人员,在我们这里既有监狱,也有看守所。在2001年以前由区检察院在两个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人员,2001年以后,市检察院为来安排两个中层正职,也在监狱、看守所派驻了检察人员。 现在的问题是:1、市检察院允许区检察院在监狱和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但是,市检察院不承认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存在。2、按照规定,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应归所在检察院的监所部门领导,但是市检察院驻监狱、看守所的检察人员不归市检察院监所处领导,而是与监所处平级,这就造成了下级检察院监所部门有三个“婆婆”。3、按照地域、级别管辖,大部分监管场所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归区检察院管辖,而市检察院以派驻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室为市检察院检察室为由不让区检察院管辖,市检察院自己也不管。4、由于现在监狱、看守所既存在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也存在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我们这个地方的监狱、看守所在呈报减刑、假释的时候只和市检察院打交道,不同区检察院打交道,即使服刑人员的籍贯属于区检察院管辖的,区检察院也收不到相关文书,对监外罪犯的监督更无从谈起,而这项工作市检察院又不做,这就造成了对监外罪犯监督的脱节。 请问白厅长,这种由于市检察院强行实行所谓两级派驻检察而造成的监督失控问题如何解决? 05-25 19:30

   白泉民:首先感谢你向我提出问题!你所提的问题很重要,但不属于今天的访谈的内容。监所检察工作确实存在体制不顺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希望下次有机会我们再讨论这个问题。05-26 14:12 

     zgsdlc:白厅长,你好!感谢你百忙之中能来此同我们见面,更感谢你的答复。四个流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我认为,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好曲要看怎么唱,工作体制不顺,往往会影响到制度实施的效果,甚至会改变制定制度的初衷,衷心希望最高检的领导能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尽快处理基层监所部门在执行监所检察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05-26 14:27 

标点:据新闻媒体报道,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制定出台了监所检察的四个流程,请您谈谈监所检察流程的起草背景,或制定出台流程是出于什么动因? 05-26 10:48

   白泉民:贾春旺检察长在谈到监所检察工作时,曾多次提及河南省新乡市王为祥同志说过的一句话:“监所检察干部想干事,一天到晚干不完;不想干事,一天到晚没事干”。赵虹副检察长也提出:监所检察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更为突出,许多监所检察干部不知该干什么、怎么干,并要求我们逐步规范。高检院领导的这些指示和要求,既体现了高检院领导对监所检察特点、规律及现状的准确掌握,也体现了高检院领导对监所检察干部树立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的殷切期望。对于高检院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思考,从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采用“工作流程”的方式来规范监所检察工作,解决监所检察干部“不知干什么和不知怎么干”和“干不完”、“没事干”的问题。以“工作流程”的方式规范监所检察工作,还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是由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监所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广泛性,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不仅承担着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活动的监督,同时,还承担着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等职权。鉴于这些职权是由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在监狱检察工作、看守所检察工作、劳教检察工作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行使的。这些同志不是专门从事批捕、起诉和侦查工作,如何处理好办案工作与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关系,需要加以规范。二是法律对执行刑罚活动监督的规定原则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目前依据的主要还是1987年制定的劳改检察工作细则、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两个细则一个办法”等文件。随着刑罚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方式的发展变化,法律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细则和办法需要修改或重新制定,但考虑到目前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劳教制度在改革中和看守所条例也着手修改等因素,重新修订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和劳教检察的“两个细则一个办法”条件尚不成熟。三是近几年来,监所检察队伍增加了很多新的人员,队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改变了监所检察部门过去那种“一间破房子、一张破桌子,里面坐了个老头子”状况,针对这些新成分存在着“老的办法不能用,新的办法不会用”的情况。现实工作急需用“工作流程”来武装监所检察人员,使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并运用监所检察的“武器”。因此,用“工作流程”的方式规范监所检察工作,无论从制定的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措施。05-26 14:10 

党员:据了解,四个流程从起草至今已有9个月时间,贯穿着你们的辛苦与心力,请您能谈谈监所检察流程的起草过程? 05-26 10:49

   白泉民:去年八月底,我厅组成了“工作流程”起草小组,参照上海市院《监所检察工作规则100条》和甘肃省院制定的《监所检察工作流程表》开始起草工作。九月份,起草小组提交了监狱检察和看守所检察两个流程初稿,经过全厅讨论并征求参加全国监所检察业务骨干培训班的同志们意见,将修改稿印发全国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征求意见。十月份,起草小组提交了劳教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两个流程初稿,经过全厅讨论并征求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的同志们意见,将修改稿印发全国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征求意见。十一月份,安排起草小组成员在11个基层单位进行了先行试点,并派员赴川沪豫湘琼京采点调研11次,征求了60多个单位意见。十二月份,根据先行试点和采点调研的情况修定“四个流程”,并将修定稿分别送交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治安管理局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征求意见。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司法部五个职能部门和各省级院监所检察处的反馈意见,通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四个流程”2005年3月送审稿。监所检察工作四个流程的出台,源于检察机关自1978年重建以来至今不懈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得益于各地近年来坚持提升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成果,并最终取决于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确立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路,保证了“四个流程”的起草修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今后继续深化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今年五月上旬,我厅组织了三个试行省市业务骨干的培训。“四个流程”定于今年六月一日开始试行,我厅并向公安部、司法部五个职能部门发函请求支持配合。05-26 14:19 

露西:四个流程,每个流程都是单独成册,是今后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监所检察工作的必备用书,请您介绍一下四个流程的主要内容? 05-26 10:49

   白泉民:“四个流程”分别是派驻监狱检察工作流程、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派驻劳教检察工作流程、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检察工作流程的内容结构大体相同,解决的是在规定的时间段(日、周、月等)“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四个流程内容较庞杂,为了便于基层同志迅速掌握,便于具体操作,我们对四个流程还分别配发了《流程表》,把派驻检察工作的基本业务内容,加以分解、列项并顺序标明,更易于一目了然、提纲掣领;针对《流程表》列项的检察工作“怎么干”的问题,起草了“流程”,以与《流程表》相互配套使用;“流程”的稿件结构及内容排序,没有照搬套用工作细则的体例,而是针对《流程表》的列项顺序,在“流程”第二章中对应设置有关节、项、目。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与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检察工作流程不同,因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可能实行派驻检察的机制,所以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的内容结构是围绕着“两个不遗漏”(不遗漏检察事项、不遗漏检察对象),入手解决如何具有操作性的问题。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的《流程表》,是从对监外罪犯的交付起,至解除止,依过程按顺序的立项各节检察监督事项,既可提纲掣领、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一目了然;又可对应做的各项监督事项,防止疏忽和遗漏。并在监外执行检察的《工作流程》第二章中对应设置了有关节、项、目。05-26 14:27 

ech:“四个流程”关于纠正违法是如何加以规定的? 05-26 10:51

   白泉民:“四个流程”规定,监所检察部门纠正违法,一律实行以下“递进检察纠正程序”: (一)第一步检察纠正程序是:对于检察发现的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检察纠正意见,事后及时报告本院主管检察长; (二)第二步检察纠正程序是:提出口头检察纠正意见后,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不予采纳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本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第三步检察纠正程序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仍不采纳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派员予以纠正。 (四)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采纳第一步检察纠正程序并反馈纠正情况的,不再递进第二步检察纠正程序;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采纳第二步检察纠正程序并书面反馈纠正情况的,不再递进第三步检察纠正程序。 (五)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对于检察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对于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四个流程”规定的上述“递进检察纠正程序”,是对监所检察部门在纠正违法的实践中取得成功经验的总结,强调的是从效果出发,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采纳了第一步检察纠正程序并反馈纠正情况的,达到了纠正效果,就没有必要再递进第二步检察纠正程序。同时,为了确保纠正违法的准确性,规定了执行机关和监管机构如果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和复核。05-26 14:38 

风信子:为什么选择黑龙江、江苏、重庆三个省市作为四个流程的试行省市?而不在全国试行,或在一些基层单位试行? 05-26 10:51

   白泉民:选择这三个省市,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四个流程”文件的重要性看试行工作的必要性。“四个流程”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监所检察工作的具体规范,既是规范监所检察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监所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要真正发挥这“四个流程”规范监所检察工作、提高监督能力的作用,首先,必须把四个流程稿制定好。虽然,这四个流程稿我们在系统内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和部分基层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系统外又征求了监管场所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之后在一些监所派出检察院进行试点。但鉴于目前流程稿还有一些不完备、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先在部分地方试行,通过在相对较大的范围内试行、示范,经过实践检验,来进一步完善流程稿。 二是因为这三个省市监所检察工作都有很好的基础。无论从监所检察的人员素质看,还是监所检察的业务工作看,都是比较好的,有利于搞好示范。三是因为这三个省市在地域上有代表性,黑龙江有东北地区的特点,重庆有西部地区的特点,江苏既有沿海开放地区的特点,又有中部地区的特点。05-26 14:49 

五十步:“四个流程”的试行要达到什么样目标? 05-26 10:52

   白泉民:通过试行,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从流程稿层面来说,通过试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修改完善,使四个流程(稿)更加成熟,更具“四性”,即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合法性,就是流程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法可依,既不能越权监督,不该监督的监督了,也不能失职,该监督的不监督;科学性,就是流程的操作具有可行性,易于操作,能够操作,符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不是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规范性,就是流程的规范能够使监所检察干部知道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尺度和标准;权威性,就是流程的效力具有刚性,它一经公布,就应当成为全国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必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从工作层面来说,通过试行,搞好示范,为下一步在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推行四个流程积累经验,少走弯路。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经验,即组织领导推行流程规范的经验,用流程规范工作的经验,用流程发现问题做好监督工作的经验,用流程提高监所检察干部业务素质和能力的经验。05-26 14:57 

show3970:请问:1、对监所发生的不规范行为,监所检察究竟能起到多大监督作用? 2、为什么现在非法监外执行那么多? 3、现在监所管理实事求是的说应该是比较乱的,看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服刑及被看管人员在监所里打、奸、串供、传授犯罪等等,但为什么基本没听说过监所检察人员有犯渎职罪的? 4、谁对监所检察进行监督? 05-26 11:46

   白泉民:最近几年公安、司法机关加大了监管力度,检察机关加了监所检察工作力度,监管场所的秩序有很大改变。这位网友所说的这种现象是个别地方存在的问题,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监管制度不规范和监管力度不够,也有监所检察工作不到位等方面的因素。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这些个别地方存在的问题也会得到逐步解决。05-26 15:05 

zgsdlc:制定四个流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现在监所检察的关键并不在于使用怎样的工作程序,而是在于两个问题:第一、无论实现同监管场所微机联网也好,无论实行监所检察工作“四个流程”也好,这都是检察院一家的规定,公安、法院、监狱不予以配合怎么办?第二、长期困扰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建议,公安、法院、监狱可以执行,也可以置之不理,对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05-26 12:25

   白泉民:首先,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依法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对监管机关而言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说必须接受监督。有些地方监管机关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方面有他们自身的素质不高、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我们监所检察工作力度不到位的问题。我希望我们所有的监所检察干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克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05-26 15:13 

zgsdlc:白厅长,您好,刚才我看了一下网上重新发布的四个流程的表格,在看守所和监狱检察工作流程表的“及时检察”一栏中有“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项,请问:涉及到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哪一级检察院办理?是由派驻检察室所在检察院办理还是按照地域和级别管辖由监管场所所在地检察院的监所部门办理?派驻检察室是否有权独立办理涉及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 05-26 14:48

   白泉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该是由检察院行使各项检察权,不论是批捕权、起诉权、侦查权的行使都是以检察院的名义行使的,不存在某个部门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所以说,由检察室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应由派出检察室的那一级检察院行使侦查权。检察室是具体的办案部门。05-26 15:21 

流年:请问白厅长:试行工作怎么开展,有什么具体要求? 05-26 15:03

   白泉民:(一)试行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5月,为四个流程试行工作培训阶段。试行省市的各级监所检察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搞好培训。把思想统一到高检院领导的要求上来,提高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通读流程,了解、理解四个流程的内容,掌握每一个流程的具体环节和运作方法,做好流程试行工作的表格、文书的制作,以及相关技术性准备工作。这是做好试行工作的前提条件。为此,江苏省检察院已于5月8日专门印发了“江苏省检察机关试行监所检察工作四个流程实施专案”,就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组织领导、具体安排和步骤及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黑龙江省检察院定于5月27日在佳木斯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推进四个流程试行工作会议”,同时对参加会议的监所检察干部举办四个流程培训;重庆市检察院在四个分院在四个分院分别举办了监所检察干部试行“四个流程”培训班。 6月到9月,为全面试行阶段。 10月到12月,为总结修改阶段,主要是总结试行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流程稿。争取明年元月在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派出检察院推行“四个流程”,以全面规范监所检察工作。 (二)试行工作要做到:一是每一个试行省市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而不是在省内选择典型试行;二是每个试行省市对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四个流程都要试行,而不是只试行某一个流程;三是内容上要全面试,不是自己认为对的地方就试,有不同认识的内容就不试。(三)试行省市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处长要负总责,主管副处长和有关人员专门具体负责,建立相关责任制,以保证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四)在试行工作中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试行工作与日常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结合,保证和促进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试行工作与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结合,制定流程和按照流程进行运作,就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因此,要做到相互促进,使监所检察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05-26 15:12 

zgsdlc:现场编辑您好,刚才在图片报道一栏中有四张能够看到清晰内容的四个流程的图片,现在怎么删掉了? 05-26 15:15

   流年:四个流程工作表格图片在本期访谈页面的最上方,题要文字的未尾,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四个工作流程表”(试行)”链接字样,请您点击浏览查看.谢谢!05-26 15:17 

流年:感谢白厅长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相信通过白厅长的详细解释,网友们对于监所工作“四个流程”已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于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无疑是颇有裨益的。由于时间的关系,白厅长不能对所有网友的问题一一回答,请网友见谅。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白厅长的到来,感谢网友的参与,下期再会! 05-26 15:17

   高波:再见白厅长!您辛苦了!05-26 15:30 

   白泉民:很感谢所有网友提出的问题,有很多问题在今天这个场合没有和大家展开讨论,希望以后有机关我们再进行讨论。希望各位继续关注和支持监所检察工作。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05-26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