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蒋汉生
※就是要和错案较真儿——检察官蒋汉生访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蒋汉生:捍卫公正
※河南省检察院首次提起无罪抗诉 胥敬祥服刑13年获释
※胥敬祥重获自由的前前后后
※一位主诉检察官的不懈追求——记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
※蒋汉生眼中的法意人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胥敬祥案刑事裁定书
蒋汉生检察官来到访谈现场
蒋汉生检察官向网友打招呼
蒋汉生检察官在简单介绍案情
访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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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河南胥敬祥案主诉检察官蒋汉生
   蒋汉生是平凡的,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一名普通的主诉检察官。蒋汉生是不平凡的,他和他的同事们通过7年多的不懈努力,让一名已经服刑13年的“罪犯”终获清白之身;他办理了200多起案件,其中抗诉案件70余起;他曾两次荣立一等功,三次荣立三等功……蒋汉生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胥案办理过程中还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蒋检察官有着哪些丰富的办案经验?期待广大网友与蒋汉生检察官展开深入交流。

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争议网文:胥敬祥真的无罪吗?
  

流年:请网友先行在本版提问(注:提问请另行发帖,不要在本帖下跟帖),待嘉宾到场后回答。网友的提问需经审核后发布,敬请网友围绕本期话题展开提问,谢谢网友支持! 06-13 16:42

   流年: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河南省胥敬祥案主诉检察官蒋汉生,蒋检察官现在已来到访谈现场,首先欢迎蒋检察官与正义网友打个招呼!06-17 13:05 

   蒋汉生: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河南省检察院负责承办胥敬祥案件的主诉检察官蒋汉生,首先感谢正义网给我这个机会,也很感谢大家对胥敬祥案的关注。对于网上对于本案的一些疑问,尤其是胥敬祥究竟有罪无罪,以及本案的一些具体案情细节问题,我很愿意借此机会来作些解释和澄清。06-17 13:14 

rwn:胥案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引发了网上关于胥究竟有罪无罪的争论,直到今天也没停止,互联网流传着一篇标题为《胥敬祥真的无罪吗》,署名为“了了吧”的网文,文中指胥敬祥虽多次称其过去做有罪供述是迫于当时侦查人员逼供,但却无法解释他当时为何能供述出一些侦查人员当时也未掌握的作案细节,并列举批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案件内情,言之凿凿,引人深思,也让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定产生疑惑。为了让大家对本案的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下面深入讨论的进行,请您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06-14 14:33

   蒋汉生:胥敬祥是河南鹿邑县的农民,1991年春节过后,鹿邑县杨湖口乡连续发生了十几起蒙面歹徒趁夜深人静入室抢劫案,在当地闹得人心惶惶,周口地区公安处,鹿邑县公安局抽调了大批警力,排查线索,由于案件线索较为模糊,一直没有破案,1992年三月,有人发现胥敬祥穿的一件毛背心,系被害人家中被抢劫的一件物品,向鹿邑县公安局举报,县公安局立即抓捕了胥敬祥,几天后他供认,他与梁小龙及梁小龙带来的青龙,红龙,黑龙,共同参与了八次入室抢劫。县公安机关随即宣布系列抢劫案侦破,同年4月1号,胥被刑拘;4月13日被逮捕。1992年底,县公安机关在山东抓获了梁小龙,但梁矢口否认进行过抢劫,更否认认识青龙等人。但县公安机关还是将案子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鹿邑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5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96年底本案经县检察院移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审查再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这样,从1992年4月1号胥被刑事拘留直到96年底,案件也始终未能起诉。周口地区有关部门遂决定将此案降格处理下放审级,由县检察院起诉,县法院审理,按最高刑期量刑。1997年3月7日,胥被鹿邑县法院认定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1年,合并执行16年。宣判后,胥没有上诉,被送往省监狱服刑。06-17 13:16 

   蒋汉生:1993年7月,有人举报鹿邑县公安局干警李传贵在审理胥敬祥案件过程中隐匿入室抢劫证据,存在徇私舞弊行为,鹿邑县检察院立案并逮捕李传贵。起诉后,一、二审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判李无罪。直到1997年11月,搁置了两年的李传贵案又被提了起来,周口地区检察分院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06-17 13:31 

   蒋汉生:在省检察院审查李传贵案的同时,胥敬祥案也被再次提出来,省检察院通过反复做下级院的工作,复核了全部证据,审查结果表明,不但李传贵不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胥敬祥案也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当年县法院认定胥敬祥所犯的8起蒙面入室抢劫案,其犯罪同伙、犯案凶器、赃物都不能确认,涉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一起能够相互印证,全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和部分仅能证明案发的证据。认定胥敬祥采取暴力拦路抢劫李某某,只有被害人自相矛盾的孤证;认定胥曾盗窃过生猪一头,除了被告人供述也无其它证据印证;认定胥盗窃价值100余元的厨房用品,事实不清,胥敬祥未上诉的原因,是受到了威胁,怕被整死在看守所,想到监狱里再通过申诉解决。经审查,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检察院遂指令周口市检察分院于2001年5月27日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就此案做无罪抗诉,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人胥敬祥上诉,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并将二审裁定交检察机关。06-17 13:41 

   蒋汉生: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5年1月10日,省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楚,撤销了一、二审的有罪判决和裁定,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而与此同时,省检察院也作出决定,由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案作撤回起诉,对胥敬祥作不起诉处理决定。2005年3月15日,胥敬祥于16年刑期满前15天出狱(实际服刑13年,曾减刑),重获公民人身自由。06-17 13:46 

rwn: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是当年胥敬祥穿在身上被人认出的那件“绿毛背心”。本案前后司法认定的戏剧性转变,正是因为对这件背心来源认定的转变:事隔多年以后,胥敬祥推翻以前的所有供认,在省检察院办案人员面前“突然想起”该背心是从离其家近20华里的一旧货市场上买来的,而且还提供了证人胥×国,省院检察官为此携卷驱车近千公里赶往胥×国打工的山西,首先证实胥×国“确与胥敬祥从那个市场上买过裤子、褂子”,然后经辨认照片,胥×国又承认“好象有”那件绿毛背心。对于这些情况,网上流传着一些疑问:胥敬祥当年因那件绿毛背心被立案侦查后,对该毛背心来源曾有多种辩解,但从未说过是从旧货市场上买的,胥敬祥多年后的“突然想起”,以及胥×国多年后的模糊记忆,究竟可信度有多大,恐怕很难讲。再者,省检察院检察官千里取证,精神固然可嘉,但此举会不会给胥×国造成某种压力以致敷衍证词,恐怕也很难讲。请问蒋检察官,您对这样的说法作何看待? 06-14 14:38

   蒋汉生:对于毛来源,并没有多种辩解,1997年底我在审查胥案时就在原来的审讯笔录中发现,1996年8月4号,胥案当时的承办人在对胥敬祥进行审讯时,胥就曾说过家里的旧衣服是从集市上买来的,这是卷内胥关于毛背心来源的唯一辩解。胥并说,以前问我时我就这样对办案人员讲,他们不写我也没办法。06-17 13:52 

   stars:能清楚地回复一下吗?06-17 13:54 

   蒋汉生:毛背心的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胥敬祥是因为这件毛背心被抓捕的,但毛背心的来源问题在早前的办案中一直没有得到重视,1992年到1996年8月胥敬祥案整个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当时的办案人员并没有去调查毛背心的来源。1996年8月4号,胥敬祥为自己做无罪辩解,讲家里的旧衣服是从集市上买来的,并提供了证明人胥X国,但是办案人员一直到1997年3月胥被判刑此事也无人调查。在省检察院调查胥X国时,胥X国证明了这个问题,这说明胥敬祥的交代是客观的。胥说清了来源,你们不去查,反而认定为犯罪所得是不符合事实的。我们认为,整个看来全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毛背心是胥敬祥抢劫或盗窃犯罪所得来。06-17 13:56 

   stars:噢,谢谢!06-17 14:04 

rwn:《胥敬祥真的无罪吗》一文列举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胥敬祥对抢劫本乡簸箕杨村田×英家的供述: “还是我们五个人,到簸箕杨毛千家,蒙面入室,毛千不在家,他媳妇喊‘来人来人’,红龙说,‘吭,打死你’。我们就开始乱翻。没有翻到钱,他们几个都到当门抽斗里翻,我在堂屋西间柜里边的袜子里面找到一个票夹子,我没吭气,装到我兜里了,里面有500块整钱。他们几个没有找到啥。临走时,俺拿那一家几斤红糖,几斤果子,别的没拿啥”。 综合分析卷宗中被害人报案笔录、报案时间、供述时间、讯问人与本案关系等方面情况,可以得知,在该供述中,至少有两个细节是侦查人员讯问时也不知道的:①侦查人员当时不知道被害人田×英丈夫的小名叫毛千,因田×英在报案时没有提到,而胥敬祥则与被害人是邻村;②田×英在报案时仅讲柜子里的500元钱被抢走了,并没有提到这钱具体放在什么里面,也不知道这钱后来怎么处理的,更没有提到钱当时放在袜子里面。试问,象这样的情节,侦查人员在事前不知的情况下,怎么去指供、诱供?而且,为了印证胥敬祥供述的上述情节是否真实,检察人员在一年后才找到田×英进行求证,结果完全一致。请问蒋检察官,文章提到的这些情节是否属实?您当时办案中是否曾发现过这个疑点? 06-14 14:46

   蒋汉生: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胥敬祥过去自己所做的有罪供述,胥敬祥有两种说法,一个是当时被打的受不了,根据听到的群众议论当地发生的抢劫的事瞎编的;一个是公安人员写好笔录后,公安人员拉着他的手强行按了手印,但是胥当时没有签名。06-17 14:00 

   蒋汉生:关于这位网友提到的这些疑点,我在办案的当时也曾注意过,但是仅凭这些情况,就认定“侦察人员事前不知道”,是站不住脚的。从抢劫案发到胥被刑拘相距一年多时间,公安抽调了大批人员介入调查,怎么可能不知道被害人的小名?尤其是豫东农村,一般都是用小名来称呼人的。知道小名而不知大名,我在办案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这位网友“侦查人员事先并不知道”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的。至于胥交待说被抢人是毛千和毛千妻子,与田秀英当时的报案的对象、内容都不对应,如果侦察人员当时真不知毛千是谁,却在讯问当时不加追问,并且在长达一年另四个月的时间内也不调查,一心等着检察人员去求证,也是不符合事实和情理的。06-17 14:06 

   蒋汉生:关于袜子的问题,公安机关在1991年3月17号、30号、31号3次调查过田秀英,她当时并没有说500元钱塞在袜子里。1992年4月11号,胥敬祥交代从袜子里拿过钱,而田在93年8月27号又想起了500元放在了袜子里,这个说法是有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同时应特别指出的是,在这次对胥的询问笔录中,胥并没有签名,很难讲他当时是不是被人拉着手按下的手印。06-17 14:10 

标点:《胥敬祥真的无罪吗》一文提到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胥敬祥关于91年3月19日夜闯三家抢劫的供述:“在91年春天一天的晚上,在孙庄南地一出杈屋子,还是以上俺五个人进院的,人家醒了,把人家玻璃砸烂了,都是窗户的玻璃,后来跑了。在地里蹲一会,又跑到田庄西头第一家出杈房子别门未别开,也没偷走一啥。又从田庄去界牌李北地一个老师家,腿有点不得劲。叫大门别开,进屋抢5元多钱,罐头用袋掂的,还有衣服、裤子。我分两瓶罐头,给我5合玉兰花烟,一条女式红褂子,一双白球鞋,浅腰带钉的防滑鞋,穿烂了。” 在此供述中,胥供认其伙同他人连闯三家,其中两家都是出杈房子,另一家是个老师家,腿有点不得劲。这些对被害人家房子和身份、身体特征的描述,与事后侦查机关实地勘查基本一致,但从卷宗来看,被害人报案时却并未提到。请问蒋检察官,文中所说这些情节属实吗?如果说真是逼供,胥的供述时间应在勘查之后才对,您当时办案中是否曾注意到这个疑点? 06-16 11:32

   蒋汉生:文中这段叙述与案件事实并不相符。我们从卷宗查明的情况是,侦查人员91年3、4月份曾5次到了案发地,并见到了李子云本人,问明了他的教师身份,对李的身体特征非常清楚。这篇文章说侦查机关是在胥供述事后才去实地勘查,是不符合事实的。06-17 14:12 

党员:《胥敬祥真的无罪吗》一文中还提到,检方认定胥敬祥无罪的理由之一,是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如对参与抢劫的人数,就有不同的供述。胥敬祥对每次作案都是供认为五人,但有的被害人却证实是三人或四人。如果仅就个案事实分析,是有矛盾,但结合全案则可以看出,这种矛盾的产生,可能是犯罪人在犯罪时的分工造成的,比如其中一起劫案的13岁被害人这样陈述:“进屋了三个人,蒙着面……我准备跑出去,发现门口还站着一个,手里拿着木棍……。”这个陈述只是小孩在屋里看到的情况,至于大门口或其它地方有没有人,就很难作出判断。我们仅以参与人数的供证不一,来确认案件的发生吗?请问蒋检察官,对于文章的这一质疑,您如何解释? 06-16 11:32

   蒋汉生:没有人否认抢劫案事实发生,我们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是因为现有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是胥敬祥所为。至于胥案中供证的不一,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另外,胥案里也没有同伙、凶器、赃物等其它证据,所以我们不能仅凭单一的口供,就认定是胥敬祥作案。06-17 14:14 

露西:《胥敬祥真的无罪吗》一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河南省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对本案有这样一句评价:“从胥敬祥家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这句话实际上等于否认了本案中存在的所有辨认笔录。该检察官在汇报案件时有这样一句话“本案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辨认,属直面辨认,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不能作为证据。”笔者至今也不清楚这种辩认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据笔者所知,刑诉法修改前,并没有关于对物品辩认条件的明确规定,修改后才加上。我们能用5年后的法律去评价5年前的行为吗?就当时的辨认条件而言,由于从胥敬祥家搜出的物品种类很多,里面既有涉案物品,也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而被害人被抢走的物品也种类繁多,事前根本不具备确定某一特定辨认对象的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直面辨认的办法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也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而当时从被辩认对象中,被被害人辨认出的涉案物品很多,有毛巾、手帕、衣服、毛背心等,且这些物品,胥敬祥及其妻子不能说清其合法来源,或所说的来源前后矛盾,这本身就暗含着诸多的玄机。我们怎能以一句“直面辨认违反法定的程序”就否认所有辨认的效力呢?这段话直指本案承办检察官,您如何回应,这种辩认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吗? 06-16 11:33

   蒋汉生:我们并不否认在刑诉法修改前法律并不禁止进行证赃物品的直面辩认,但我们认为证赃物的直面辨认应该具有排他性,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才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卷宗的反映,在当年从的胥敬祥家搜出的物品中,经被害人或报案人直面辨认的结果,是较为混乱的——有的没有被公安机关搜查扣压的物品,如两支原珠笔,被害人却直面辨认出来;有的报案时被害人根本未报被抢的物品,如三个手帕也被直面辨认出来。直面辩认出现这样可笑的情况,就很难讲它有多大的可信度了。另外,我们推翻这些物品证据的效力,还有一个程序上的原因,就是当年的那张搜查证上,被搜查人(胥敬祥妻子)的签名经法庭审理证实是伪造的,胥的妻子是文盲,而搜查证上胥妻子的签名明显是有硬笔书法功底人所写。搜查的程序有问题,搜查扣压取得的35件物品自然来源不合法。关于这篇网文提到另一个情况——胥敬祥和妻子不能说明毛巾、手帕、衣服、毛背心等物品的合法来源,或者说法上有矛盾——是没有依据的,我们审查时没有发现本案存在这种情况。况且,即便这样的事实存在,也不能就此推断这些物品是胥犯罪所得,而按照该文作者的观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等于胥是犯罪所得,明显属于主观推理、想象,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并没有合法的证据。06-17 14:21 

爱若如诗:《胥敬祥真的无罪吗》一文中还提到:胥敬祥本人曾有被被害人认出的经历。除在抢劫李×贞时就被田×仁、黄×风二人认出外,在抢劫张×挺时,也曾差点就被认出来。按照胥敬祥过去的交代,在抢劫张家时,他的任务是看着张的儿子张×。案发后张×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时,就说了“抢我的那个人,给人吵架时,我在我姥家见过。”后来检察机关又去调查张×时,他还说明“那个人叫祥太”。经查,张×的姥家正是胥敬祥所在的闫胥庄,当时与人打架的人,也正是胥敬祥,祥太是胥的小名。文中所讲的这些属实吗? 06-16 11:33

   蒋汉生: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本案卷宗的反映,文中所述的这两点均不属实,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第一起抢劫李某某的事实,刚才已经说过,这里不再赘述。第二起抢劫张某家的事实,文中所说的张某在1991年7月8号报案时并没有讲出也没有认出蒙面人具体是谁。1992年4月,胥被捕后,到93年8月28日,张某的父亲突然说出张某当时讲的蒙面人就是胥敬祥,这种事后补充的证言未讲出依据,违反常理,我们认为不客观也不真实。06-17 14:25 

风信子:网上还有质疑说,胥敬祥本人的供述也自相矛盾,如关于被李×云之女辩认出的那件女式浅红上衣的来源,胥敬祥本人就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前面说是抢来的,后面又说是自家财产,检方最后认可了后一说。但事实上这件女式浅红上衣分明是一件少女服装,而当时胥的妻子已近三十岁,两个女儿也才几岁,他自家何来这种少女装?请问蒋检察官,你对此种说法作何回应? 06-16 11:34

   蒋汉生:先纠正一个事实,卷宗显示胥的妻子张玉平92年的时候23岁,91年应是22岁,不是近30岁。而且,浅红色上衣也不一定就等于是少女装,而且即便是少女装,一个人家里有两件别样的衣服,也没有不正常地方。如果仅凭胥家有件没有人合穿的浅红少女装上衣,就认定胥敬祥抢劫犯罪,是不是太荒唐?这样的推理和疑问,也是主观上典型的有罪推定表现。06-17 14:27 

少剑波:目前,虽然胥案已尘埃落定,但对于胥案的性质各路专家、学者、网友均有不同的说法。有网友问,胥案判决已经执行了十几年,在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能否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无法律依据? 06-16 11:35

   蒋汉生:河南省检察机关对胥敬祥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理,是依照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进行的,这种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理由,建议大家读读2005年4月20日检察日报登载的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对这个案件的专题论述,我们完全同意,在这里不再重复。06-17 14:38 

ech: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网上现在还有一种说法,说法院方面认为胥案仍有些线索可查,应发回重审,否则就会失去公正审判的可能性。言下之意,胥敬祥究竟有罪无罪仍属悬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反而可能放纵犯罪。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其实并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因为不起诉决定中所称的“不清”的东西一旦得到证实,胥敬祥依然会受到重新追诉。更何况胥敬祥承认的两起犯罪事实依然存在,就是最终不按抢劫定性,其涉嫌招摇撞骗与盗窃的事实总是跑不掉的,对这一说法,您怎么看? 06-16 11:36

   蒋汉生:这篇文章说胥敬祥承认了两起犯罪的事实,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根据我们的调查,其中一起仅有被害人自相矛盾的孤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认定抢劫也不能认定招摇撞骗。第二起盗窃100余元厨房用品的问题,虽然胥敬祥本人也承认,但因其中有些事实依然不清楚,也不能认定,而且,100余元的额度,也不够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关于仍有线索可查问题,面对一个连同案被告人是谁都不知道、明显的错案,在经过13年都无法查清、在被告人即将刑满出狱时再去补查,其结果只是将问题挂起来、事情拖下去,不符合有错及时纠正,公正效率的司法原则,同时也有损司法机关形象。06-17 14:37 

   蒋汉生:关于“公正审判的机会”问题,13年期间,三级法院审了5次,每次都是一个公正审判的机会,特别是当检察院发现是错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做无罪抗诉后,更是应当引起法院的慎重对待,然而结果怎样?三级法院历时3年8个月,审了4次,怎么能说检察机关没有给公正审判的机会。对于ech的第二个问题,事实一旦查清依然需要重新追诉,这正是检察机关现在做存疑不起诉的理由,在没有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追诉之前,最重要的是要把胥从16年冤狱里释放出来。06-17 14:34 

微醺~:胥敬祥在一审判决前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提出过其曾遭受刑讯逼供,但在获释后,却不止一次对媒体展示其受伤的右脚踝骨,说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胥讲的情况属实吗? 检察机关是否就此做过调查? 06-16 11:37

   蒋汉生:关于刑讯逼供问题,文章所说的事情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从卷宗来看,胥早在一审判决前,就曾多次提到过被刑讯逼供的问题,在92年8月8号、93年1月3号、8月11号、94年5月18号、97年正月初一等对胥的讯问笔录和胥的自诉答辩书中,胥都说过自己被刑讯逼供。其中,97年正月初一胥的自述答辩书中还详细记载了他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关于他展示受伤的脚踝,也并不是文章所说的获释前“从未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提出过”,事实是,包括在法庭上,胥已多次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法官展示了右脚被打坏,畸形的状况。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胥案中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如经查实,一定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06-17 14:46 

婉转入云霞:蒋主诉,您好!欢迎来到正义论坛!胥敬祥案件的报道我看过不少。为你们的敬业精神钦佩!因为是上班时间,明天不能在网上与你聊,只能留言了。有很多问题想请教呢, 1、作为一名公诉人,我常说成绩是领导的,错误是自己的,所以办案件必须谨慎。但是对有些案件,因为领导或者外界的干预,不能坚持自己的观点。请问你是如何来看待这些现象的?你在工作中遇到这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2、在日常工作中我觉得我们公诉人现在与侦查机关的关系还比较顺,但与法院的关系就理不顺,在办案中法院对与我们有争议的案件往往会口头想上一级法院请示汇报。然而两级法院的观点并不一定是准确的。但是轮到我们头上就麻烦大了,对这类案件总是不敢抗诉,尽管知道自己有理。请问你如何看待抗诉问题?你认为我们是追求抗诉的准确率还是认为当案件发生歧义时应该抗诉? 3、应该说在检察院公诉人是最忙的,基本上不能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加班加点也会影响到家庭生活,请问你有没有亏欠家人的事,能透露一两件个人的隐私吗?:)最后祝福你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06-16 22:56

   蒋汉生:第一,我会坚持正确的意见,想法儿说服领导,但是也要服从领导。第二,既然是错判,我就坚持到底,走不通了再想别的办法。第三,对于抗诉,我追求的是正确率。06-17 14:57 

滑力加:蒋检察官,你好!在胥敬祥这个案件上,我发现不同于其他被纠正的错案,如佘祥林案.人们没有非议.但不少人都对胥敬祥是否真的无罪提出怀疑.因为我也是检察机关的,看到这些议论,心中也有疑虑.你是此案的办案人,可能也看到网民提出的疑问,我希望你能够对这些疑点问题给予解释.以正视听. 06-17 09:02

   蒋汉生:在办案工作上,我很愿意面对各种疑问进行讨论交流。比如我们今天讨论中所谈到的网上流传的《胥真的无罪吗》一文,我就很乐意与作者来面对面探讨。我总体上认为这篇文章中的陈述多数不符合事实,与我们查证的案件事实有很大出入,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倾向。同时我认为,本文作者作为知情人,如果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胥构成犯罪,并十分关注本案的正确处理的话,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渠道来解决,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也可以直接找我本人交流,共同提高执法水平。采取匿名方式,在网上散发不负责任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我认为,我们在反思胥敬祥错案时,重要的是如何防止此类错案再次发生,这才是我们每个司法工作者所应追求的目标。06-17 14:53 

流年: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作为河南省检察院亲自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您怎样评价胥案?胥案具有什么样的典型意义? 06-17 14:43

   蒋汉生:胥敬祥案件和以前报道的佘祥林等错案不一样,佘案等等错案都属于因发现了真凶,从而洗清被告人冤屈,属于实体正义的体现,而胥敬祥案件是属于存疑无罪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认定无罪的案件,属于程序正义的体现,因此才会引起了大家特别的关注,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疑案从无这些理念到今天也没有为公众所完全接受,所以这个案引发一些争论也是正常的。在我看来,社会上有人对本案提出的质疑,说明了这个案件的证据还存在着疑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值得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的纠正说明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执法理念上进步,显示了我国法治的进步。06-17 14:52 

笨小孩:胥敬祥现在是否打算申请国家赔偿?如果申请,在赔偿项目、金额、义务机关、计算方法、聘请代理等方面各有何打算。检察机关是否会考虑为他提供什么帮助? 06-17 14:49

   蒋汉生:据我所知,胥正通过律师准备近期提出国家赔偿,具体数额还没有确定。06-17 14:54 

流年:现在您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名人”,媒体上对您有各种各样、不同版本的评价,您自己是如何评价自己的? 06-17 14:58

   蒋汉生:办理这个案件有我个人的贡献更多的是组织的功劳。我个人缺点和毛病很多,但是正确的我会坚持。06-17 14:59 

流年:两个小时的访谈很快就结束了,蒋检察官与网友的讨论兴趣仍十分浓厚。感谢蒋检察官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相信广大网友通过与蒋检察官的讨论,一定会对胥敬祥案有了更加明确的了解。再一次感谢蒋检察官的到来和网友的参与,下期再会! 06-17 14:59

蒋汉生:感谢网友对我关心!谢谢大家! 06-17 15:01

狼行天下:“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蒋汉生检察官坚定了我们建立法制社会的信心!谢谢! 06-17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