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鞠倩:请网友先行在本版提问(注:提问请另行发帖,不要在本帖下跟帖),待嘉宾到场后回答。网友的提问需经审核后发布,敬请网友围绕本期话题展开提问,谢谢网友支持! 06-22 10:30 |
|
鞠倩: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著名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成,他从事律师二十余年来,办理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在律师业界和社会上有着很高的声望。今天访谈的话题,是关于律师执业的保护,就岳律师现在已来到访谈现场,首先请岳律师与正义网友打个招呼!06-24 16:55 |
岳成: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各位网友进行交流,对于我个人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会尽所能回答网友的提问,实事求是有什么说什么,尽可能满足大家的要求。06-24 16:58 |
| | |
|
|
show3970:岳成律师,你好!请问1、你是否了解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刑辩律师执业保障方面会有哪些实质性的进步? 2、昨天我还从新浪网新闻栏目中看到现在律师的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就是:“当事人你能拿多少钱,我就帮你搞定这个案子”,按这条新闻的说法,现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的关系主要就是钱权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律师是不是还应该更严格的管理?所以对执业保障方面也许国家还出台更严格的政策来限制律师的权利,而不是对律师的权利加以更多的保护? 06-23 12:04 |
|
岳成:律师法的修订势在必行,只有律师法制定好了,律师才能在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你拿多少钱,就帮你搞定案子”的事情,就我个人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来说,没有搞过,其他律师有没有这种事情或这种现象,我不敢说,但我相信,这应是非常个别的现象,一个律师为他人排忧解难,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可以收费,收费的多少,在当前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来协商,但如果一个律师单纯为了更多拿到当事人的钱,而违反法律为当事人办事,走邪门歪道,甚至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这样做律师是不会长久的。一个合格的律师,应该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坚决依照法律办案,这样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护律师本身的名誉和执业安全。君子好财,取之有道,做为一名律师,做为一法律工作者,如果拿法律开玩笑,就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律师业的发展在我国需要扶持和喝护和理解而不是再加设置重重 因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远比发展国家还有差距。不要因为个别律师的个别现象,而否定了律师的主流,我国律师的主流是好的,为社会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在当前,有人形容律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人,我们应该加重对律师行业的保护 。06-24 15:28 |
| |
|
|
滑力加:岳成律师:你好!首先欢迎你来到正义网作客。今天访谈的主要问题是律师的职业保障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你本身来说,就是最好的例子。因为据我所知,你从1980年起就干起了律师这个职业,到今天已经有25个年头了。在这25年中,你从一个小城律师走向省城,后又来到北京。在北京,你从一个只有三人的律师干起。到现在,你的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自己的现代化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具有一流的办公条件。而且拥有律师(含实习律师)100多名,汇集了全国各大知名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和模式,已经发展成为拥有5个分所、8个诉讼部和理论部、法律顾问部等业务部门、业务涵盖各个法律领域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早在10年前,你就被司法部评"全国十佳律师"。尤其是最近几年,你及你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许多在全国有影响的要案。你的律师事务所还为不少学校捐款助学。通过一件件案子的成功辩护,你的名字现已扬名海内外。你的成功,正象你所说的:事业的一次次飞跃,律师事务所的一步步发展,无不蕴涵着社会各界的极大厚爱和支持。我想这里如果没有党和国家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有力保障,仅仅凭借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取得如此大的成绩的。你对此有何看法?再就是,最近我看到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有不少律师提出取消律师伪证罪的问题。其观点是这条罪名是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剑,是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要求取消这一罪名。我看到,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对从事各种特殊职业的人员都规定有特殊的罪名,比如针对从事法律工作这一行的就有:“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等。但是所有从事这项工作的司法人员从来就没的提出这是专门针对我而设的罪名,应当取消,否则就是歧视的问题。因为我们都知道,《刑法》的作用首先是预防,其后才是打击和惩罚。也就是说首先告诉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只有当你做了刑法中的禁止性行为,你才有被处罚的可能。比如你这二十多年,辩护了许多有影响的大案。但你并没有受到“律师伪证罪”的指控。为什么?就是因为你所办的案件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从事正常的辩护。而我们也看到一些能力较差的律师,他们在行使辩护职责时,不是依法而辩护,而是依靠一些邪门歪道,比如指使当事人作伪证,还有的直接充当当事人的介绍贿赂者,向司法人员行贿。对这样的人,我认为应当及早清除出去,才更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律师的声誉。我个人认为,律师要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主要有还是律师本身应当遵守其职业道德.只有其依法并尽职尽责,其实就是对自己的最好保障.请问你对此是什么看法? 06-23 18:05 |
|
岳成:看起来这位检察官对我很了解,我真的在执业二十五年,我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充满信心的,我经常地说,在我出庭一千多次当中,百分之九十九,法庭都是依法审判的。上次有一位记者采访我,我说我对我国法律充满信心,他问我有什么例子为证?我说,我让我四个孩子都从事律师。就这一点足以证明我对我国法律是充满信心的。因此,那位记者在法制日报上写了一篇文章《岳成和他的律师儿女们》。关于律师的伪证罪问题,有一点,“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这一点,没有一个很好的标准,容易形成职业报复,伪证罪在我国刑法中已有规定,没必要把“律师伪证罪”单设一条。特殊的行业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人大代表。为了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必要的。06-24 15:00 |
| |
|
|
滑力加:岳律师,我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近二十年,因为我一开始就是学习律师专业的,我的老师也大都是律师,原来我们检察院和某大学法学院是对门。我个人在办案中遇到一些问题,我总是向一些老教授请教,包括法学院的院长、副院长。我们平时是师生关系,但到了法庭上我们又是对手。可谓各为其主。我们那检察院对律师一向比较尊重,在办公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我们也为律师专门准备了阅卷室。凡是法律规定允许律师看的材料,我们都当即提供,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我们也是当即办,基本上没有让律师跑二次的事情。可以这样说,在我们那,就连检察机关办的各种法律学习班,上级院都会请一些高级律师来讲课。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正如当时法学院的院长一次在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培训班上所说:律师实际上是检察官的最好朋友,因为律师可以为检察官办好案把一道关。我也是这样看的。所以每当律师看完案卷后,我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以利于我们办好每一个案件,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不能不遗憾的指出,有一些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并没有真正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就遇到一些律师,他们在开庭时,竟然连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也没有看,以至于在法庭上出了不少笑话。还有一些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能按时出庭,而让没看过案卷的人代替出庭。这样的律师,别说当事人不满意,就我们检察人员也不愿意看到。就我来讲,我喜欢自己法庭上的对手是最强者,因为同他们在法庭上每一次交锋,都是一次学习的机会。我至今不忘曾和赵秉志老师在法庭上交锋的经过,那才真是一场真正的战斗。因为双方都是据理而辩,不象有些律师只是应付差事。因此我想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的律师,他们不去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保障呢?请问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谢谢! 06-23 18:29 |
|
岳成:这段话说的真好啊!一个检察官能够这样尊重律师,真的让我非常感动,律师和检察官就刑事案件而言,都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人,从职能上讲,双方是殊途同归。作为一名律师,我一直有一个信念,尊重法律就要尊重法庭,尊重法庭就要尊重法官、检察官,这是律师执业的应有之义!在法庭上,律师和公诉人可以有不同意见,法庭上的辩论不论怎样激烈,都不应影响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相互尊重,这是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和检察官的最起码要求。我本人是搞刑事辩护的,在我初当律师之时,年轻气盛,就不太懂得这一点,在法庭上不太懂得尊重公诉人,有时甚至连谁最做后陈述发言我都要和公诉人争一争,现在看来,感觉当时还是幼稚了,我现在总是告诉我们的年轻律师,法庭上必须要慷慨陈词,必须“得理不饶人”,必须要有激情,但一定要记住在法庭上注意言行措辞,尊重法官和检察官,不然的话,你永不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我们做律师的,一定要记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收了当事人的钱,如果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但不是一位好律师,而且连最起码的人格都不俱备,在这方面,我们有一句所训:“律师挣人家钱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我们要凭良心服好务。”但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忘记了尊重法官公诉人,我本人出庭一千多次,在法庭上与检察官的辩论有时真的很激烈,但是我从来不搞人身攻击,我们有的个别律师,在法庭上,逞一时口舌之快,不尊重公诉人的人格,搞人身攻击,这样的律师是一个不太合格的律师,可以说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所以,我们律师在执业当中,必须尊重办案人员,人是有感情的,这真的一句好话,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好结果。我这样讲,并不是宣扬没有原则、圆滑地处事,该坚持的一定要坚持,但是方法很重要。细节决定成败,我真的非常希望我们全国的律师,不但要做成一个法学家,还要做成一个社会活动家,还要做成一个政治家,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公检法机关和全体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个局面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律师共同提高素质,需我们把律师的名誉看得非常珍贵,只有这样,我们的律师事业才能健康的发展。谢谢位网友。06-24 14:38 |
滑力加:是的.律师首先要懂得尊重别人,才能让人家尊重自己.一个真正称职的检察官,是真心希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就办案的公诉人来说,一些案件的起诉理由不一定是其本人的意志,他要服从领导,以国家的名义.而对于律师而言,就没有这种限制.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检察官真希望在法庭上听到律师的辩护正是其本人对案件的真实看法.06-24 15:05 |
| | |
|
|
ech:律师执业所遭遇阻力或侵害的事件,屡屡见诸报道,在您看来,目前律师执业阻碍或侵害主要来自哪些方面,阻碍或侵害的主要方式或类型主要有哪些? 06-24 10:44 |
|
岳成:我个人认为,律师执业受到阻碍最重的方面,首先是来自法律规定层面的,在刑事辩护中,刑法306条单独规定了律师伪证罪,这在实践中给律师执业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其次是来是司法机关层面的,律师在代理办案诉讼过程中得不到办案机关应有的尊重,使律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第三是当事人层面的,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仍然不够理解和了解,第四是来自社会层面的,社会对律师职业仍然存在着某些误解,第五是来自律师队伍本身层面的,律师队伍中个别人的个别行为给律师抹了黑,使得社会上对律师行业有了一些看法,反过来给律师执业带来了危害。06-24 14:12 |
| |
|
|
基层干警:被人们看作是“护法使者”的律师,本应是社会强势群体,为何他们的合法权益仍会屡屡受到侵害?主要有哪些原因或因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屡屡发生? 06-24 10:49 |
|
岳成:正如前面所说,律师面临这样那样,来自各个层面的执业阻力,其中的原因,我觉得主要是一个观念问题,过去社会上总把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看作是为坏人说话,所以觉得律师也是坏人;现在社会进步了,这种观念少了,但许多人,包括司法机关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律师做辩护代理,只是为金钱服务,是收人钱给人办事,所以律师仍然不是什么好人,这种社会评价对律师来讲是不公平的,律师制度是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只有国家民主了法治了正如江平教授指出,“律师兴、国家兴”。至于问题中提到的“强势”,我看是相对而言的,律师和当事人比,当然是强势的,但律师和公检法相比,当然是弱势的。06-24 14:09 |
| |
|
|
青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中有关律师执业保障的内容也有一些,执行情况先不必说,您觉得这些规定本身是否充分?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制度对于律师执业保障的规定还应当有哪些需要重点完善之处? 06-24 10:52 |
|
岳成:律师是否能在执业当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是检验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试金石”,如果律师在司法诉讼中只是一个“花瓶”、一个“摆设”,起不到他应有的作用,那么只能讲这个国家在民主和法治的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律师兴国家兴,国家兴律师兴,这是无疑问的。06-24 14:25 |
| |
|
|
我是律师:现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常令律师在法律事务的办理中尴尬不已,一方面,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另一方面律师调查取证却并不象司法权那样具有强制力,结果导致证据无法合法取得,不仅损伤当事人打官司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信仰,也损伤律师的执业积极性。您对此作何评价? 06-24 10:55 |
|
岳成:律师在办案当中确实面临很多困难,当事人抱着很大希望,但结果并不理想,如何能使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而不应该像防小偷一样防着律师,这不仅在观念上要有所改变,在制度上也要有保障,现行规定对律师执业设置了诸多限制,使得律师在社会地位本来就不太高的情况下,更加增加了执业的困难。06-24 15:18 |
| |
|
|
风信子:在日前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大会上,有关律师执业保障的话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您作为一名律师,如何看待加强律师执业保障的意义? 06-24 13:53 |
|
岳成:这个事情当然很重要了,律师是保障他人利益的,一个以保卫他人利益为职业的群体,如果连自身的权益都保护不了,如何去保护他人。上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把律师维权问题当成一个重要议题,这是一很正常的现象。大家一定感到奇怪,律师这个被称为“护法人”的职业,怎么也会谈到自身维权的问题。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是有的,在我们国家,律师和公检法三机关来比,是一个弱似群体,在刑事辩护中,控辩双方只有平等的,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也是悬在是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律师维权问题,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06-24 14:04 |
| |
|
|
高波:下午好!岳成律师很高兴您来到正义网。在基层工作的律师大多有这样的称呼,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责被老百姓称“良心活”,做为一名律师您是如何理解的? 06-24 13:57 |
|
岳成:律师的职业和医生的职业差不多,都是“良心活”,我们只有把良心放正了,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个好律师。06-24 14:46 |
高波:谢谢!有这样的心态,才使有今天的成果!06-24 14:51 |
| | |
|
|
少剑波:防范律师执业侵权或阻碍,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和社会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但是否也有律师自身执业艺术、执业技巧方面的因素?同样是做律师,同样在现行法规制度条件下生存,为什么有的律师执业遭遇的阻碍或侵权就比较少?您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心得或经验可供同行们分亨? 06-24 14:06 |
|
岳成:律师执业当中确实存在着一个执业技巧问题,但对于解决律师执业障碍而言,强化律师自身执业技巧或艺术并不是主要的,主要的还是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执法办案人员的观念的改变,国家和社会,要努力为律师执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06-24 15:34 |
| |
|
|
少剑波:当律师行业中存在的突出的行业性问题,主要有哪些? 06-24 14:06 |
|
岳成:首先律师办案会遇到重重困难,个别律师办案不负责任,还有的律师一切向钱看,有的律师把办案看成和办案人员搞好关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在律师行来中突出的问题。06-24 15:44 |
| |
|
|
|
鞠倩:您本人或您的律所在执业过程中所有没有遭遇侵权或阻碍的经历?可否给大家讲几件您记忆较深的类似经历以及您当时的感受。 06-24 14:11 |
|
岳成:当然有了,比如有一次,那已经是2003年的事情了,我在到一个省办案子,在整个公安侦查阶段,都不让我会见犯罪嫌疑人,直到案子到检察环节,我们才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象这样的事情,每发生一件,都会给我们律师执业和司法制度带来损害,所以说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是建立合谐社会的基础,目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在律师刑事辩护中,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在整个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这在刑事办案过程中,还真的较为少见,而且当时办案机关还是一个很高级别的机关,这就更不应该了。06-24 14:18 |
| |
|
|
鞠倩:有关律师身份性质或职业地位,目前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或说法。按《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一些重要文件如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的说法,律师事务所好象只是一个市场中介机构。而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又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职定地位定性上的混乱,使社会上乃至一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员对律师产生了一种 “相对歧视”——律师不过是收人钱代人做事的“讼棍”或“个体户”,根本没有资格能和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等对话。您怎样看待律师的职业身份性质?社会上的 “相对歧视”观念,对于律师执业的危害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06-24 14:28 |
|
岳成:律师行业在国外已经有几百年,在我国也有很长时间,律师行业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国家民主的产物,律师的诉讼活动,为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制度是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是没有民主和法治可言的。社会对待律师的态度,直接反映了社会对待民主和法治的态度,一个对律师不尊重的人,对民主和法治也不会有多么尊重。这不是我的个人观点,这是法律界的共识。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行业的发展曾经有一些波折,社会上一度对律师有过你在问题中提到的种种歧视性看法,但随着我们国家建设的突飞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律师事业现在的发展已经如火如荼,我个人以为,律师业的发展是检验这个国家民主法治经济建设的试金石。能否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加大律师参政力度,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合谐的文明的社会的重要标志。06-24 15:07 |
| |
|
|
|
风信子:对律师执业一方面需要加强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制约。关于对律师的制约,岳律师可否向大家介绍一下,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关于律师约束或义务方面的规定。您从事律师多年,对律师法修改有没有一个较系统的建议? 06-24 14:41 |
|
岳成: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有涉及到律师行业管理的,几乎都有些约束性的规定,具体的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关于律师法的修改,我个人认为,律师法修改总体上应该进一步体现加大律师的权利的原则,律师法应该是一个律师的权利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律师在职业当中的合法权益。06-24 15:37 |
| |
|
|
沐子:现在很多律师不愿做刑辩业务,请问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否有经济上的原因,如果被告人家属找到您,但他的经济情况又很不好时,这时您会怎么办 06-24 14:55 |
|
岳成:办刑事案件既危险又挣钱少,而且在办案过程中还更容易遇到种种阻力,很多律师不愿承办刑事案件,是可以理解的。实事求是的讲,我所接办的案件当中,一年也就两三起刑事案件,而且我现在也不会亲自去办理这些案件了,但总体上讲,我们所律师从没有拒办过任何案件,当然也包括刑事案件。06-24 15:43 |
| |
|
|
海子:对于目前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仅仅限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以及申请取保候审。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律师也不愿意介入案件侦查阶段的代理,一是认为权限较少,不能进入案件实体的介入。而是危险性大,有时候得不偿失。在运行中,也确实存在律师超越权限,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串证的问题存在。我在做公诉人的时候就曾经遇到过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没有和侦查机关接洽,就直接通过关系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执业保障和履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造成现在人们对律师执业的误解,是否也应该从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找找原因? 06-24 15:04 |
|
岳成:律师执业的困难,有目共睹,遇事多找律师自身的原因,这话不错,但我还是认为,司法办案机关尊重律师,给律师执业以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06-24 15:39 |
| |
|
|
鞠倩:一些从司法机关离退休的人,也直接或间接进入律师执业领域,这些在我国已是公开的秘密。您对这一现象作何评价?据您的了解,律师执业领域,现实中还有哪些违规进入的“暗道”?对于堵塞这些准入漏洞您有什么好建议? 06-24 15:12 |
|
海子:前一段时间,某法院退休法官“张女士”以岳成所律师名义代理案件而与岳成律师所的纠纷瓜葛,岳律师能否谈一谈。06-24 15:14 |
|
岳成:法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混乱,一些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从事着律师的业务,打着律师的旗号招摇撞骗,给律师队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此,我们希望有关机关一定加大管理力度,让那些不具备律师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能进入律师执业,净化法律市场。关于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进入律师执业的问题,主要是在2001年前,公检法退休人员可以做为特约律师进入法律服务市场,以补律师的不足,2001年以后,司法部取消了公检法退休人员做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这一现象就少多了。我个人认为,法律队伍数量扩大是我国社会发展一个必然要求,我还是赞成政策上放开公检法退休人进入律师队伍服务,把这部分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正规管理,可以减少他们在社会上进行私下暗中服务,反而更方便管理。06-24 15:50 |
滑力加:赞成你的这个意见.一个好的公诉如果当律师,最知道在刑事辩护中找公诉人的软肋.哈哈.06-24 16:01 |
| | |
|
|
沐子: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作用仍然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被侵犯的情形又时常发生,请问恁认为在奖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如何设置我国的辩护和代理制度 06-24 15:24 |
|
|
爱若如诗:如果不介意,可否透露一下贵所有无违法违规不良执业记录?作为一家知名律所,每年都要接触大量的案件,贵所是如何约束旗下律师执业的?是否有什么硬性规定或要求? 06-24 15:27 |
|
岳成:我本人从事律师职业,到今天已有二十五年了,我创办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十二年了,1993年四月,我辞职成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我们所就规定了一条纪律,不要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我们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对律师之间的互相看不起,甚至在当事人的面前随意贬低其他律师的做法,真的很看不惯。创办律所后,我们很注重自身约束,不敢做任何一点违法违规的事情,但是,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加之每年办案量的不断增多,出现问题也是难免的,最近几年,我们每年都有四五起的案件被投诉到律协,但总体来讲的比率很低,如果不包括直接向我所投诉已被解决的,我所案件的投诉率还不到我所办案率的百分之一,我所每年办案量一千多起,你问我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我可以很明白的告诉你,北京市律协去年四月份第一次批露的违规律师事务所中,就有我们,虽然我们对那次事情有不同的看法。06-24 16:00 |
| |
|
|
海子:200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承办部门的职责,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保障和便利。对于此规定,岳成律师做何评价,在具体的诉讼参与过程中,有何感受?可否讲两个记忆深刻的事例。 06-24 15:31 |
|
岳成: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规定,我们全体律师都是欢迎的,我个人更是表示感谢,我国各个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如果都能向最高检一样,对律师职业对予尊重和支持,律师业的发展将会更快。06-24 16:12 |
| |
|
|
滑力加:实际上在现在,人们对律师还是比较尊重的.我曾经在办理一个案件中,为一个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很长时间,为他取消了一些证据不足的所谓犯罪事实.但在提审这人犯时,我问他:在公检法这三个机关中,你认为哪一个比较好.他却回答说这三个机关那一个都不好,就律师好.实际上,检察机关的所有案件承办人都不想办错案.并且很多人都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作了相当多的工作.但是由于职业关系,公诉人不可能说我为你作了什么.说真的,有时候,一个公诉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把调查的结果都提交到法院,这实际上等于是给辩护人提供炮弹,自己提供炮弹让律师打自己,请你想想,这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是多么难啊.所以我认为检察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理解,共同维护法律.如果说律师和检察官比,说检察官是强者,这也不见的.比如公诉人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在那指控犯罪,而旁听者基本上是被告的亲属.公诉人就处在十分危险的境地,因为你指控犯罪,其亲属就仇视公诉人,象我开庭时,不但自行车被破坏过,就连摩托车都被人做了手脚,出了车祸.相反,律师因为在法庭上是为当事人服务的,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06-24 15:36 |
|
|
鞠倩:西方的法官是高薪制度,而中国的律师和法官相对处于低薪制范畴。因此有人讲,社会不应该过分指责律师为钱“卖命”,认为律师只是收钱办事,说话做事难免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作为律师,您怎样看待这个观点?一些影视剧中,把律师描述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但事实上,中国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大量“底层律师”的存在与律师业界的不良执业现象有无必然关系,律师不良执业现象,是否更多集中在某个特定的律师阶层中? 06-24 15:49 |
|
岳成:高薪养廉,我是赞成这种观点的,西方的法官实行终身制,而且社会地位极高,他深居简出,高高在上,保持神秘,给人一种正义化身的感觉,这是法官职业的需要。但律师却不然,因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好的律师受人尊重,挣钱很多,这是无可厚非的,一个好大夫替人看病,一个好律师为人代理,病人交钱,当事人付费,这没有什么不合理。但是并不是每个律师挣钱很多,有的律师还处于失业状态,我常对年轻律师们讲,要珍惜自己的这个职业和位置,虽然律师界的竞争很激烈,但我们不能为了挣钱,就采用种种不正当的方法去办案子,这样做律师终究是做不下去的,关于律师违规现象与律师阶层的关系的问题,我并不认为两者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违规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律师个人职业素质的问题,与个人收入状况并没有多大的关系。06-24 16:19 |
| |
|
|
鞠倩:两个小时的访谈很快就结束了,岳律师与网友讨论的十分热烈。感谢岳律师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相信广大网友通过与岳律师的讨论,一定会对律师这行业有更深的了解。再一次感谢岳律师的到来和网友的参与! 06-24 16:23 |
|
岳成: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我也非常高兴,作为一名老律师,我愿意借今天这个机会向年轻的律师和那些从事法律工作的年轻人说两句我的心里话:我来到北京做律师近十年,一直是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生怕在执业中出现一点问题,我一再告诫我所律师,当然包括我的孩子,一个人一生要记住两点,首先是感激,感恩之心常存,用感激的眼睛看一切,世界上什么都是美好的。二是敬畏,一定要心存敬畏,一个人要有点怕头,当一个人什么都不怕的时候,用我家乡的话来说,就是离“粘包”不远了。“上帝想让谁灭亡,首先使其疯狂”,我怕自己疯狂,于是求人写了一个条幅,“心存敬畏 严格自律”,挂在我的办公室里时刻提醒我自己,她给我带来平安带来福气,祝大家一生快乐。06-24 16:30 |
|
高波:谢谢岳成律师的光临,就是时间太短了!再见!06-24 1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