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国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袁春华
袁春华副处长介绍举报奖励相关政策
如何保护举报人,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李卫国副检察长耐心解答
工作人员忙碌的工作中
袁春华副处长补充回答提问
防止举报内容泄露,检察机关可以从七方面保护
网友提问引起现场人员大讨论
李卫国副检察长与主持人现场沟通
李卫国副检察长谈到举报工作,滔滔不绝
主持人安妮
李卫国副检察长为举报人自我保护支招
李卫国副检察长访谈前准备了大量资料
袁春华副处长回答网友提问
李卫国副检察长与主持人交流
访谈现场
举报宣传周——检察长谈如何保护举报人
   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都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宣传周”。在今年主题为“惩防并举,反腐倡廉”的“举报宣传周”中,为配合全国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正义网请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主管控告申诉工作的李卫国副检察长、控告申诉检察处袁春华副处长,就检察机关如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受理的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公布检察机关办案流程,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敬请广大网友热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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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我们对举报人是如何奖励呢? 06-21 10:45

   袁春华:高检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8月出台了《关于奖励举报人的试行规定》,这个规定是这样的,公民凡署名向北京市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犯罪,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公民为举报有功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对此颁发证书和奖励。根据这个规定,举报贪污贿赂案件的奖励金额按案件审结时认定的犯罪数额的2—3%的标准,综合考虑举报数额及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确定,个案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奖励,但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审核,确认是举报有功人的可以试用上述奖励规定。06-2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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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关于举报的地域管辖问题,请袁处长简单谈一下。 06-21 10:54

   袁春华: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公民如果举报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应向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06-21 10:58 

安妮:上午的访谈就到此结束,请袁处长最后给大家说几句话。 06-21 11:00

   袁春华:很高兴今天在这里与大家进行交流,我们海淀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是62532000,欢迎大家踊跃举报职务犯罪,也可以就有关问题与我们进行直接沟通,也欢迎网友就有关问题到我院直接进行面谈。06-21 11:02 

安妮:检察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举报线索如何处理? 06-21 10:59

   袁春华:检察院举报中心对这类举报应当受理,移送有相应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06-21 11:00 

安妮:关于举报风险如何规避?怎么样保护举报人不受到报复? 06-21 10:37

   李卫国: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必然有一定的风险,也是客观的,这也是我们反腐败共同承担的风险。举报风险来源有两个途径,一个是由于专门机关举报工作没有很好的保守秘密,这是工作环节出现的泄密。再一个,就是举报人没有自我保护,这就是我们所俗称的举报风险。由于这种风险的产生,有可能导致我们工作的停滞,甚至使案件无法查明,再一个,举报人有可能遭受到人身报复。从风险的表现形式上看,一个是经济上的风险,由于举报我失去了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了,老百姓肯定能体会到。还有是政治风险,由于举报遭到了被举报人的对抗和报复,失去了晋职和职务。再一个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被侵害的风险,比如说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威胁生命的方式,或者采取一些侮辱、诽谤的手段,来对人身和人格进行侵害。这就是我们俗称的举报风险表现形式。06-21 10:43 

   李卫国:那么说到怎么样救济,就是举报的保护问题,举报保护应该是举报保障机制的重要环节,我们高度重视这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让举报人遭受到报复。具体的保护有三方面,一个是健全保密制度,防止泄漏。第二,严肃处理泄密案件,这是我们内部的约束、监督。第三,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一经发现严厉查处。曾经高检专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有一个专项活动,除此之外,我希望举报人应当注意我们的举报方式,有效的自我保护。06-21 10:43 

   李卫国:我想重点谈一谈如何处理打击举报人的行为,打击举报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面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做?有些打击行为表现为报复、陷害,也可以表现为杀人伤害、侮辱诽谤等等形式,还可以是上面不同形式的组合。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说打击举报人的行为构成了刑事追究,我们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党纪、政绩处分,举报人也可以诉讼。06-21 10:50 

安妮: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06-21 10:30

   袁春华:1、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向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严肃处理。06-21 10:36 

:请问举报人的保护是谁受理谁保护吗?如果没有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由那个机关来追究其责任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如何界定,比如借故辞退,恐吓等等。 06-21 10:28

安妮:群众冒着难以预料的风险举报职务犯罪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这种有时十分脆弱因而特别难能可贵的社会良知。当前,国家亟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惩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问责机制,追究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向全国人代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证人保护法》,以充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这一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共鸣。我们期待着这样的法律早日出台,真正成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保护神,成为“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器。 06-21 10:02

   李卫国:就是从法律意义上加以固化。06-21 10:04 

   李卫国: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关于举报人本身的安全方面可以进行固化,甚至可以通过我们的一些规定去规范。但是往往有些情况的泄漏,很多不是由于检察机关,或者是相关的处理主体机关而发生的,有些是举报人不注意。比如说一信多投,一封信投十个机关,非常普遍。再一个情况,他没有跟检察机关报实名,他跟他亲朋好友,把一些相关的举报内容,无意间在聊天间泄漏出去了,这种辐射性也非常广。就是自我保护这方面。06-21 10:04 

   李卫国:我觉得,一信多投、自己的举报内容,没有保护的意识。比如说某一个单位,举报这个单位的领导,他到检察机关来了,我们也受理了,我们一去查,他就感觉到,领导眼神在对着他,他首先心里就不舒服。另外,他跟单位的亲朋好友说了,说单位的谁谁,我给举报了,事实上他把这个消息泄漏出去了,就是自我保护意识差。当然我不是在责怪我们举报人,但是必须要有这种意识。06-21 10:06 

   李卫国:刚才网上的网友所提到的问题,我们自身在线索的运作、处理当中,有没有这种泄漏的可能性,这个不能排除,但是从我们的规定讲,我们是比较严格,一共是七方面来去保护。06-21 10:06 

cls906:想请问李检,现在举报人制度的宣传方式一般是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我认为举报制度的宣传是否能利用一些公益广告进行宣传,这样宣传的力度应该更大,了解的人更多。不知可否? 06-21 10:02

   李卫国:我们宣传的途径,一方面通过我们的一些举报指南、绿色举报通道,还有就是关于如何举报的一些须知,这在网上都有。我们有检务公开,也都涵盖其中了。另外通过媒体宣传,比如说我们的今日说法、检察世界,通过媒体,用案件、用我们的工作宣传我们检察机关是如何跟腐败做斗争的。同时,我们还走向社会,一个我们到社区,我们跟所辖区对口的社区有网上互动的咨询、举报,一个是宣传我们自身,同时也便民举报,我们把我们所谓的受理视角已经延伸到社区,基本上到老百姓当中去了。还有一个延伸,就是采取公益广告式的,那是属于宣传,这几面,我们都立过。06-21 10:31 

安妮:然而,令人不安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屡屡听到被举报者安然无恙、举报者饱受打击报复的惨烈故事,甚至“把秦香莲的状纸批转陈世美同志阅处”之类的荒唐闹剧。大家也都了解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的事情,她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而两度遭到拘留,并被送劳动教养,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最新的典型案例。 从几年前河南平顶山干部吕净一因举报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到砍杀,到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而身陷牢狱之灾,再到如今李文娟为举报自己所在的单位付出沉重代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发生,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请李检谈谈检察机关怎么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我们海淀检察院如果做的呢? 06-21 09:59

   李卫国:现在我们举报的方式,包括举报的相关规定,我们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是相当规范的。但是作为百姓关心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的举报、控告体制,是检察、纪检、行政,也就是说,他所处理的主体机关是不同的,而且它的管辖范围也是不同的。比如说,检察院我已经说明了,纪检、监察是对所监察的对象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监察,构成犯罪才移交检察院。百姓说我的信怎么包纪检、监察呢?如果仅仅是一般的违纪违法,依据的标准就不是刑法了,必须移交。纪检、监察是党领导下的体制,纪检、监察得有一个程序汇报。所以百姓担心的问题是跟一个机制的运作是有关系的。06-21 10:03 

:举报接访宣传周的火爆是否意味着,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不了解,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也折射出平时举报宣传工作和接访工作的不足呢?尽管现在举报工作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可是由于种种因素限制,一些举报工作还是令群众不能满意,您能谈谈您的看法吗? 06-21 09:57

   李卫国:首先老百姓这种想法,这种感觉是对的,欢迎有这种想法。但是我们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几个角度回答,就是说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期,也是我们腐败的易发期。06-21 10:30 

   李卫国:这是全社会的腐败,我们检察机关无疑冲到前线,是反腐败重要的战场,但是我们要通过很多的部门鼎力相助,我们是反腐败的主力军,但是也需要其他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为什么把举报宣传周每年固定下来,其目的就是通过百姓的反映,来检查我们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使百姓满意。06-21 10:30 

安妮:我们群众举报一般都采取什么方式呢?有的是实名举报。 06-21 09:55

   袁春华:我们提倡是实名举报,一个是检察机关可以了解情况,再一个,被举报人司法机关查处了,还有可能对他进行奖励。群众举报的方式,主要是信函、来电,来访举报,通过网上举报也有,但是比较少,每年只有十件左右。06-21 09:56 

   李卫国:现在举报方式老百姓非常关心,以什么方式举报最为保密。06-21 09:57 

安妮:现在很多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一些工作性质、工作流程还是充满了神秘感,很多人不太了解检察院的工作是什么,我想请李检和袁春华从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上,从办案流程上给大家讲讲,我们受理了这些举报线索之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你们从办案流程上给大家讲讲。 06-21 09:54

   袁春华:我们收到举报线索之后,要求在7日内分流,属于我们管辖的职务犯罪我们要进行初查,如果线索不明确的,就让被检查单位进行先行调查。如果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移送到有司法管辖权的单位处理。06-21 09:55 

zhangyong:急,请尽快给予答复!我所在的医院里,有个有处方权的医生,经常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这个医生没有任何行政职务,我想问问,这个医生的这种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我应该向检察院举报还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请马上回答。谢谢!!!! 06-21 09:53

   李卫国:属于职务犯罪,可以到检察机关举报。06-21 10:14 

安妮:我们知道,举报职务犯罪行为,惩治腐败、打击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有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中,80%以上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我们海淀检察院是否也达到了这个比例? 06-21 09:52

   李卫国:差不多,这个数字是准确的。我们来源渠道是两种方式,一种是接待来访,一种是信函来访,信函来访在我们整个来访量中占60%左右。这些信又分几类,又分为是署名的,非署名的,署名里又有公民署名和单位控告。目前由于科技的发展,我们有网上举报窗口,公民也可以通过登陆我们的网上窗口来进行举报,我们也要及时回复的。比如说电话,我们有录音电话,网上我们有举报窗口,甚至可以说,目前可以用手机发短信举报,我们采取的方法就是我买一个神州行,我用一个卡举报,但是回不用这个电话回,他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这种短信的举报,海淀这块建得不是特别多,但是从外地往我们这块打的也有,外地、南方这边,这种方式比较多。而且网上举报从安全性上讲,也在逐步提高,因为百姓也非常怀疑,我登陆完以后,我的网址你知道了,我怎么办?所以网上举报,正像我们这种网上聊天,我们可以马上举报,你有信息,可以反映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领导,有没有其他的一些违法、犯罪的问题,通过这种互联网也可以,事实上我们也在操作这个事。06-21 09:59 

   李卫国:网上举报这种方法是比较便捷的,举报我们将来也要设专人,他登陆了,密号自己生成的,自己知道,我们给你提供密号,只有你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他登陆进来以后,他们可以聊天,比如说我们不明白的,可以互动、交流,这样能够把你所举报的内容更有立体感,以前的线索比较单薄,来一封信,也可能文化、阅历的不同,在书写、表述上不完整,甚至上表达意思失缺,通过这种互网互动的方式,形成这种立体的互动,能够把线索更趋于完善,更便于我们将来在确定我们的侦查方向,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我们对案件可查性方面增加、提高了,这是有益处的,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目前原始性的举报方式应该有局限性,但也有好的方面,但是现在这种举报方式,以动和静相结合,我觉得动态式的和静态式的举报都各有利弊。06-21 09:59 

   李卫国:我们反馈分几种方式,一种是说,我们严格意义上说是7天告明,三个月内要告知案子是不是结了,如果没有结,应该有一个阶段性的说明。就是随时你可以询问,你有权利向检察院询问我所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进展状况。我觉得这样的话,比以前就好得多,以前百姓最担心的是,我一封信过去以后,一年、二年、三年石沉大海,百姓感觉老得不到解惑,实际上存在这样的问题。06-21 09:59 

安妮:我们接待的工作人员,是不是也挑选一些很有耐心、很敬业的人在那边。我去的时候,有一个女工作人员,跟我谈了很多。 06-21 09:50

   袁春华:我们不仅受理举报线索,而且还受理群众来访,主要是咨询性质的,这就面积很广了,什么方面的问题都有了。刚才说的举报,肯定是犯罪线索方面的。06-21 09:51 

     安妮:那检察院的工作压力更大了。06-21 09:52 

       李卫国:一个是信,一个是访,访更多。有的老头问法院在哪,你得告诉他,所以一方面是接待,还有一方面是问询、法律咨询功能。06-21 09:53 

       李卫国:另外,一般性的单位举报和匿名举报、信函举报,这方面我们还好处理一些,我有一些感受,一些比较缠诉、闹诉的,还有精神不正常的人到我们这非常多。06-21 09:53 

安妮:去年我知道,有离婚的事还去你们那找,还去很多次? 06-21 09:49

   李卫国:通过检察机关的宣传,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老百姓认为,你要是监督机关,那所有的都要监督。如果这么理解的话,百姓到我们院的控告率肯定要提高,而且控告的所谓一些问题的性质面宽、事多,而且很杂。在这当中,我们工作中一个是认真,一个是筛选,一个是分层、分路径的办。06-21 09:50 

安妮:也就是说,我们重点还是在职务犯罪这块。我觉得,老百姓并不是太清楚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可能认为对他来讲不公平的事,也会去举报。接待人员说什么状况都有,不一定说是检察院的工作重点,请袁处长谈一谈,海淀检察院受理群众举报一般集中在哪些方面? 06-21 09:46

   袁春华: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现在有的企业改制以后,人员不能算国家工作人员,就不归我们管,我们初查以后,这部分就分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去了。06-21 09:48 

   李卫国:我补充一下,举报中心的概念就是要受理检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的案件和举报,这是一大部分。但是日常的举报中,应当说大部分是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国企人员在履行职责当中有贪污贿赂,甚至渎职的行为。但是也有一部分百姓对行政执法部门不公的,包括一些有冤无处告的,也到我们那。这就形成了我们在受理举报中出现线索内容性质的多元化,我们也有相应的渠道分流,属于我们管辖的我们受理,不属于我们管辖的,我们给他们一个法律指南,指明处理的一个路径、走向,甚至我们可以帮助电话联络、信函联络。这就是我们的一项工作。06-21 09:48 

:听说有一些举报信是发给下级单位,或直接发回被举报单位,会有这种现象出现吗? 06-21 09:45

   李卫国:可能一部分留置于检察院,一部分信中不仅仅是举报,举报的是违纪,生活作风,比如说生活糜烂、奢侈浪费,这种情况我们看是属于违纪、违规,甚至是一般违法,我们把信摘抄给他的上级主管这项工作的相关部门,而不是我把信转给他们,就不管了。06-21 10:11 

   李卫国:就是说,我们公民本身举报问题的性质要分清,哪些是违法犯罪的,哪些是违规违法的,违规违纪的,我们是按问题的性质分流,而不是说我们不管了。第二,依据的处罚也不同,比如说检察机关依据的是刑法,纪检机关依据的是党纪处罚。06-21 10:11 

   李卫国:还有一种情况,举报的内容是残缺不全,但是这个事又不能不查,比如说举报一个事,就说张三有贪污100万,那怎么贪污100万?就是说举报的内容很笼统,不是很明确,比如说哪笔业务中受贿了多少钱、贪污了多少钱。就是举报内容的可查价值、含金量是不同的。06-21 10:11 

安妮:李检,有网友很关注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哪些事可以在检察机关举报受理呢? 06-21 09:44

   李卫国:检察机关是有一个特殊的管辖规定,尤其是涉及到职务犯罪这块,从职务犯罪受理的范围看大体包括两大部分,一大部分是受理贪污贿赂案件,再一部分是渎职侵权案件。每一部分所受理的案件罪名也不同,应该说贪污贿赂案件我们受理的范围是12个罪名,国家机关的渎职犯罪是30个罪名,再加上侵权的案件7个,渎职的案件加起来应该是42个,两大部分加起来,涉案范围是54个罪名。06-21 09:45 

安妮:你们在大学里的讲座是针对教师、员工,还是学生呢? 06-21 09:43

   李卫国:主要是针对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两部分。06-21 09:44 

:如果我举报了某个人的职务犯罪问题,检察院如何保护我的人身安全?能否对我个人及家人,派人进行保护? 06-21 09:42

   李卫国: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对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 一是注意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处理,严防泄漏或者遗失举报材料;三是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四是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五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六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七是对匿名信函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八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九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十是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书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06-21 10:31 

   李卫国:举报人如何做好自我保护: 一是不要采取公开下战书的方式进行举报,这种做法看上去挺勇敢,实际上不可取,不仅可能导致自己遭受打击报复,还会提醒被举报人毁灭罪证、藏匿规整,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查处增加困难;二是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自己举报的情况,一旦听者将听到的情况通报被举报人,举报人将难逃被打击报复的命运;三是不要在公开场合用电话进行举报,这种举报方式极易被他人偷听而造成泄密;四是不要多头举报,多头举报会扩大知情面,增加泄密的可能性,不利于举报部门进行调查,也不利于保护。06-21 10:32 

:现在有没有颁布相应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条款 06-21 09:41

   安妮:[李卫国]:有这样的保护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1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06-21 10:28 

cls906:还有是否有对举报人保护的专门的热线电话,并且能够方便大家记忆,宣传的力度感觉不是很大,希望多多宣传。 06-21 09:39

   袁春华:本身这个电话就是保密的,这是专用的电话,不会存在泄密的问题。这个电话是拨不出去的,只能往内打。06-21 10:58 

安妮:自1999年首个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开展以来,每年的举报宣传周都有一个鲜明的主题。我们首先先请李检谈谈我们本次“举报宣传周”的主题以及海淀检察院如何部署了今年的宣传活动? 06-21 09:38

   李卫国:今年的举报宣传主题还是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是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是惩治职务犯罪,其中比较敏感的是商务贿赂。06-21 09:38 

     安妮:我们院里今年是做了哪些工作呢?06-21 09:39 

       袁春华:我们开展了三项活动,一个是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天地栏目作客,就群众关心的一些举报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题采访。第二,在6月15日,李检在北京BTV9发表了电视讲话。第三,我们在本院的外网更新了有关的内容,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窗口,把有关的商业贿赂的主题、打击重点的内容加进去了。06-21 09:41 

       袁春华:正式启动之后,6月19日上午,我们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的一层大厅开展了设点宣传,进行的现场咨询活动。今天我们作客正义网,今天下午还有两场法律讲座。06-21 09:41 

       李卫国:现在主要是商业贿赂这块,主要是建筑、医疗、高校。我们也确定了重点。06-21 09:42 

tang: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的效果有什么差别?实在希望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应该注意什么? 06-21 09:36

   李卫国:公民举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单位地址、家庭地址,以及射线犯罪的基本事实。 二是对同一举报内容,应按照案件管辖范围举报,以便及时受理和处理!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漏。 三是所举报的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自己了解的情况,并尽可能详细告知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关知情人员的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利于进行调查。切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造成举报失实的除外。06-21 10:21 

   李卫国: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的区别,一个是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一个是不公开举报人的身份。匿名举报,我觉得应该按照举报的要求,比如说你要举报某某人,你最起码指代要清楚。06-21 10:16 

   李卫国:公民个人举报以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提供证据线索为宜。关于举报材料的写法,一般来说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要有醒目的标题,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二是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是要详细写清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况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应将证明人、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如果掌握证人或者知情人和被举报人是什么关系,也应写明。四是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可以发表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06-21 10:16 

   李卫国:四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有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但是,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信里一起寄出。对这些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 五是个人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以利于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实名举报,也可以化名或者匿名举报,但希望以某种方式与举报中心保持联系,以方便对案件线索的调查。 六是信函举报的,举报人最好提供打印或使用碳素墨水、签字笔书写的举报信件,以利于举报材料的保存。06-21 10:28 

杨涛:检察机关在保护证人方面有无新举措?如何才能更为有效地保护证人?有无必要出台一部证人保护法? 06-21 09:30

   李卫国:这在刑事诉讼案件和我们自身案件中,大家都非常关注,无论是从事司法的人员关注,学界也非常关注,但是这个问题没有从立法上予以充分解决,只是很原则,没有很详细的细则。对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的保护,我想我们这方面也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是我们积极的操作、努力,再一方面也要配合相关部门,比如说公安、派出所,甚至单位的纪检、保卫部门。再有一部分,还有提醒自身保护的问题,因为社会毕竟很复杂。一般我们现在把握一个原则,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再一个保护的最根本前提,首先要保护他的姓名,保护举报的内容不泄漏,这是真正的保护。我们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谁违规了,我们要给以相应的处罚,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06-21 09:58 

安妮:各位网友,大家好。本周是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宣传周”,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主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李卫国以及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袁春华,与如何保护举报人权益与广大网友交流。我代表广大网友向二位表示感谢!先请二位与网友打个招呼! 06-21 09:30

   李卫国:大家好,非常荣幸参加这次网上答疑互动,针对的主题还是举报方面的,百姓最关心的是如何举报,再一个我们采取什么方式举报,一方面能够揭露犯罪,再一方面能保护自己。06-21 09:30 

   袁春华:大家好,欢迎大家就举报方面的问题提问。06-21 09:31 

安妮:现在嘉宾已经到场,正在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访谈马上正式开始,欢迎网友热情提问。 06-21 09:23

安妮:请网友先行在本版提问(注:提问请另行发帖,不要在本帖下跟帖),待嘉宾到场后回答。网友的提问需经审核后发布,敬请网友围绕本期话题展开提问,谢谢网友支持! 06-21 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