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光讲师回答主持人的问题
李旭讲师回答主持人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首先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主持人向嘉宾提问
访谈开始前三位嘉宾饶有兴趣地阅读了当日的《检察日报》
会议现场
“网络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接连发生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和卖身救母事件表明,网络审判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和现实中的司法程序一样,网络审判以群体声讨为核心,包括了调查、指控、声讨和执行几个环节,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虚拟的游戏,而是与现实世界产生了种种联系,并影响着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的走向。

        附:  背景资料      网络道德审判不能触及现实权利       道德审判触及现实权利

  

郑博超:现在嘉宾已经到场,正在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访谈马上正式开始,欢迎网友热情提问。 06-29 09:56

郑博超:今天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赵晓力老师、吴伟光老师和李旭老师,最近网上连续出现了一系列铜须事件、虐猫事件、卖身救母事件,我们知道现实中的司法审判,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的审判,最后还有执行,现在网络审判也具有了一系列的这样环节,有调查,有在网上的指控,而且还有质证,还有审判,从道德的角度,众口一词的,几乎是定性了,而且在现实中进行惩罚,这些人是没有惩罚权的。所以我们提出网络审判这样的概念。 我们首先想问一下各位老师,这种现实中不具有调查权的人,他在网上和现实中调查,我们怎么样认识这种行为呢? 06-29 09:58

   赵晓力:这几个事件我都关注过,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是上升不到审判的高度,我觉得这三个事件的确有共同的一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进行调查,比如说铜须事件利用搜索引擎把当事人的一些信息搜集到一块。在卖身救母事件中,除了网上的信息之外,网民还参加了一些调查。在虐猫事件中,网民是通过照片,也是动用人海战术,利用照片的背景判断这个事情的发生。所以,这些事情目前看还上升不到网络审判,但是的确表现出一个问题,利用互联网来进行非常深入的调查。 这些事情跟以前事情的不同之处,就是互联网上常用的合法的工具,比如说搜索引擎,在铜须事件中,有一个环节,也使用当事人的MSN账号。但是,合法的应用,把当事人的信息从各个地方搜出来放到一块,是不是涉及到法律问题。06-29 10:05 

     李旭:我赞成晓力的观点,叫网络审判不大合适,因为审判从诉讼法上说只是一个环节,不包括执行,当然了,本身这个过程,虽然比诉讼法广得多,准确的可以叫在线纠纷或者是在线的冲突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下,我觉得比较有启发意义的,不在于谁有没有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调查权,是不是司法行为这样的一些问题,而是在于它本身是一种社区,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本身的行为和纠纷的一种处理模式,他可以有各种行为,有些行为你认为是非道德、非法的,黑客的等等,但是有自己的自发组成的纠纷处理模式,这种模式我觉得就有点像我们在研究法制史,研究法律的演进过程中,最早司法怎么样出来,纠纷怎么样解决的,实际上网络上就是做这样的规则,大家就在虚拟的社会中,共同来通过所谓的案例法来实现、形成一些新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有些跟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则不一致的,相冲突的、相矛盾的,但是是一种自发秩序的形成,这种对我们研究今天已经形成或已经成熟的现有司法解释有一定的对比借鉴意义。06-29 12:24 

郑博超:像您刚才说的,社区形成这种规则,有没有上升到立法、法律上的调查和规范。 06-29 10:12

   李旭:我赞成晓力的观点,叫网络审判不大合适,因为审判从诉讼法上说只是一个环节,不包括执行,当然了,本身这个过程,虽然比诉讼法广得多,准确的可以叫在线纠纷或者是在线的冲突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下,我觉得比较有启发意义的,不在于谁有没有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调查权,是不是司法行为这样的一些问题,而是在于它本身是一种社区,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本身的行为和纠纷的一种处理模式,他可以有各种行为,有些行为你认为是非道德、非法的,黑客的等等,但是有自己的自发组成的纠纷处理模式,这种模式我觉得就有点像我们在研究法制史,研究法律的演进过程中,最早司法怎么样出来,纠纷怎么样解决的,实际上网络上就是做这样的规则,大家就在虚拟的社会中,共同来通过所谓的案例法来实现、形成一些新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有些跟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则不一致的,相冲突的、相矛盾的,但是是一种自发秩序的形成,这种对我们研究今天已经形成或已经成熟的现有司法解释有一定的对比借鉴意义。06-29 12:24 

郑博超:现在这种网络调查使用的都是合法的手段搜集一些信息,现实中也有一些情况,有些人搜集别人的信息,也不是非法的,但是这种调查,就形成了侵害别人权利的效果,这种调查,从法律上怎么样认识呢? 06-29 10:15

   赵晓力:我个人认为纯粹通过搜索引擎把分散的信息集中在一块,这个目前看并不违法。我们平时都会用GOOGLE搜索引擎,他的CEO也遇到这种事情,有一个报社的记者,曾经用GOOGLE把他所有的信息全部搜集出来,GOOGLE发布声明,一年中跟这个报不说话。这些信息原来都是在网络上,只不过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很有可能一些分散的信息会集中在一块,我感觉目前这种不是违法的,即使是GOOGLE的CEO也不能阻止。当事人的手机号、客户号都是自愿的放在网上,只有这个事件出来之后,网友才把这些信息集中在一块,从这个角度上,并不是违法。但是在后来发生的事件上,比如说手机号被公布之后,就有人打电话进行谩骂、威胁,而且范围扩大到父母,扩大到燕山大学,这个我觉得就有违法的嫌疑。在现有的法律里,对这些行为也是做出了立法,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对多次发送恐吓信息、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有可能处于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对这种行为也是可以提出法律救济。06-29 10:16 

郑博超:我发现网络审判这种形式跟现实生活中早期的审判有相似之处,怎么样看待这种审判形式呢? 06-29 10:16

   吴伟光:一个法制社会重要的标志,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的利益加少数人的权利,审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像过去的大革命,群众在整个过程中体现了多数的意见,在多数的意见里,我们会发现很不理性的地方,这是我们的缺点,包括法官,都有非理性的部分。怎么样去掉非理性,保留理性,使得少数人不受到损害,这样就靠审判,都有严格的程序,就是把整个参与的非理性的因素全部去掉,剩下纯粹的理性的东西对这个人进行审判,使得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说话机会。在网络审判里,恰恰是理性和非理性混在一块,当看到虐猫事件的时候,我们就看到图片,就做出结论。包括铜须事件,包括卖身救母事件,开始网友同情、捐钱,后来又质疑、谩骂,后来这个人死了之后,大家都又傻了,所以有很多的非理性,而网络审判在法制社会是很危险的事情,我们必须用程序来保证网络审判中被审判的人的权利。06-29 12:33 

     李旭:假如说网络审判只是限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人物,那还可以。如果是跟现实生活中结合起来,就不能有非理性的成分。就是不能用虚拟的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多数人的决议变成一种保证。比如说铜须事件,我最好看的也是从新浪网上看的,新浪网上还搞了一个对铜须事件类似网络上的民意调查,调查的结果是赞成这个做法对的,就是应该披露铜须是谁,应该进行“江湖追杀”。赞成的有865票,认为这样做不对,只有376票,如果是按照这种群众自发形成的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的话,显然这种做法是完全不正确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我们现实的法律秩序来说,显然这种做法中,某些环节是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了,属于违法。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网络审判跟现实结合的话,还得受到现实法制的制约和束缚。06-29 12:37 

郑博超:从程序来说,在网络审判过程中,也有简单的证据,比如说铜须事件中,提供了一个聊天记录,在虐猫事件中有视频,从这种角度说,网络上的东西往往是真假难辨,在网络上使用证据,最可能出现什么问题呢? 06-29 10:20

   吴伟光:证据最重要的过程是质证过程,如果质证过程不存在的话,证据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我提供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全部还是部分,在网络上是无法知道的。我们就是通过质证,在网络说,由于大家的倾向性,使得另一方的获证能力就很小。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现象,比如说一个案件发生之后,比如说公众对一个杀人事件非常关注的话,可能有很多媒体讨论、炒作,比如说美国,这种公共观点的干预,会使得这个审干变成异地管辖和拖延审判的理由。如果公众对这个问题干预很多的话,那么就可以挪到另一州审判,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众对审判的干扰。或者是延期,冷却到一定程度,两三年以后再审判。目的就是要防止公众非理性的观点对真正的审判造成不良的影响。06-29 12:38 

     李旭:补充一点,现在网络法对证据这一点,甚至包括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而言,强调一个中立原则和等同原则,中立就是技术中立,不能因为采取的是音频、视频的技术,就对它加以排斥。另外是介质必须中立,不能因为是数字存储的介质就有别于原始的纸介质。另外只要证据达到了相当的证明力,符合所谓的要求,这样的情况下,这样就跟传统中的证据形式处于等同的位置,就必须接受。 据我所知,很多检查系统都配备了音视频系统,对相应的过程都进行了录音录像,这样就有效的阻止了证人在庭上翻供。在我们现实审判中也更多的应用到音视频,问题也是同样存在的,就是中立要把握。 谈到等同,无论是在质证,还是司法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确定的时候,存在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对传统的大家司空见惯纸质上的东西,我们还得笔迹专家鉴证,但是对网上的东西,法官无法鉴别,无法判断是否经过了篡改和加工,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06-29 12:38 

       赵晓力:在这三个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因为双方都在出示证据,但是在网络上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比如熟悉网络社区环境的这些人,他对这个事件的判断能力要比初次上网或偶尔上网的这些人判断力要高。06-29 12:50 

郑博超:现在我们看到,这种网络事件和现实生活中,至少这三起事件是紧密的纠缠在一起,像卖身救母,很多网友都是赴实地调查,也是非常详实的调查,大家感觉是非似乎是非常鲜明了,所以形成了一面倒的趋势,开始进入最后的审判,一直到最后的执行。这种执行表现为几种形式,一种是大家谴责,有些人使用辱骂性的言词,现在有一个问题,大家在辱骂的时候,很多时候是辱骂一个网民,这和现实中辱骂一个确定的人,从法律上有没有区别,是不是构成了侮辱? 06-29 10:24

   李旭:对于侮辱、侵犯名誉权,或者是把他的手机、单位,甚至其他私人信息公布、散步、侵犯隐私,这些在我们国家法律上基本都是受到保护的。隐私我们在民法通则上并没有写清楚,在名誉权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解答上,提到了同时侵犯名誉权的隐私行为,我们会去追究,认为是侵权。到01年高院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侵犯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我们也给予单独的保护。 但是,在我们的刑法条款中,对侵犯隐私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只是对侮辱、诽谤的有规定。对于侵犯隐私有相关的处罚法,也有拘留跟罚款的制裁措施。但是应用到网络中,就类似于著作权中,有人经常用笔名、别名,如果侵犯了某篇文章的著作权,笔名作者身份如何认定的问题。实际在网络条件下,你的网民、ID、你的QQ号,都可以视为笔名或别名,如果通过证据证明你跟现实生活中哪一个特定的主体有一一对应关系的话,同样,侵犯名誉也好,侵犯隐私也好,都有可能成立。主要是一个主体的对应证明关系,这跟现实生活中的著作权案件是类似的。06-29 12:40 

     吴伟光:如果假设纯粹是虚拟社会,在网络社会中,大家都知道,都谩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家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办?从理论上讲,虚拟社会受到损害,从法律上寻求救济,我个人觉得应该是支持的,但是在法律上确实是空白点,而且在纯粹是在网络世界受到损害而被判的,也没有这样的案例,大部分是网络侵权扩大到现实生活中。06-29 12:40 

郑博超:如果涉及到经济利益呢? 06-29 10:29

   吴伟光:比如说游戏,这里有虚拟的货币,这在现实中是可以交换的。由于某种原因,造成虚拟货币的减少、增加等等,这是不是一种侵权,按照现在的法律看,由于不被认为是财产的话,还不这样看。将来是不是扩展到财产的一部分,也是一个问题。06-29 12:41 

郑博超:如果对虚拟网上的一个人辱骂,构成侮辱,国际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06-29 10:32

   李旭:据我所知,英美法系国家,对网络诽谤、侮辱,还是适于传统法的规则,只不过在网络上有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国家也有类似的案件,也反映了同样的精神。比如说恒升电脑案,说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通过网络散步帖子,结果现实世界中的传媒就刊登了,最后就认为,这个公司属于典型的侵害行为。 还有另一起案例,这个网民认为他受到了相应的不实的言词攻击,最后的结果也是这样,根据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判断,对于侮辱也好,对于诽谤也好,就是看社会评价有没有受到影响。这种社会评价在网络环境下有一个特例,比如说他是一个网民,他用的是网络上的名字,他的社会评价到底是虚拟社会中的社会评价,还是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另外,到底什么范围之内,对应这个来说,能够把虚拟世界中的名字跟真实世界中的名字对应起来,谁对这个范围,有多大的限制,这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 对隐私的侵权,基本是看某种场合下有没有对隐私的合理侵犯,如果在一个聊天室公布的一些东西,如果是公共聊天室的话,就认为是主动行使了你隐私的利用权,别人再散步的话,就不侵权。所以本质上没有特别的问题。06-29 12:42 

     赵晓力:我个人意见,如果纯粹的虚拟社区,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则,这种并不难处理。你按照网络社会的惯例,如果和现实社会没有对应性,就按照网络社会处理就行了,最好不要打破这个规则。我们讨论的这三个案例,都不是纯粹的网络社会的问题,所以,才可能涉及到现实生活中的规则问题。06-29 12:50 

郑博超:如果是一套完整的规则,会不会形成在网络上的私刑泛滥,他认为这个网友是违规的,就进行惩罚,是不是会造成这样的现象? 06-29 10:36

   赵晓力:如果一个网络社区里经常出现这种混乱的话,那么这个社区也存在不了。网络社区形成也容易,解体也很容易。我们可以看到国内高校的BBS,里面的规则是非常多的,出现纠纷的时候,比如说一个帖子是不是构成诽谤,一个帖子是不是违反了BBS的规则,他有仲裁,有复审的机制,这在高校的BBS里已经是非常充分所以,我觉得,如果在这个范围里发生这样的事,恰恰不要轻易用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去套。06-29 10:37 

     李旭:现实世界的法律应该保持固有的滞后性,首先,任何一个技术进步,本身都会使我们侦查违法犯罪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使违法犯罪本身变得更加容易,在两者都容易的情况下,对一个新生事物发生不要先做出评价,先让它自发的发展,法律不要轻易的否定,或者是干涉它。 当然了,涉及到网络色情,涉及公共利益非常大的地方,你靠社区的规范只是一方面,还需要现实世界法律主动介入,但是通常是在社会影响面和对公共利益影响非常大的情况下,像网络色情,国际上也有公约,我们国家司法解释的出台,所谓的黄色短信的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范,这是可以的,但是这种干涉或限制我认为应该保持在最低。从我个人来说,我觉得网络社会给我们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实验平台,你从中可以看出哪一个规则更好,实际是一个免费的、天然的实验平台,这种实验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做的,也是不敢做的。06-29 12:43 

郑博超:我们再回到执行的角度,有些网友通过黑客手段破坏网页和邮箱,现在网络立法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06-29 10:42

   李旭:我们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上都有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是商业的信息系统,可能处罚相对弱一点,可是国防这些比较重要的信息,处罚是相对严一点。但是对民事立法来说,反而有所滞后,具体侵入了某个信息系统,到底算侵犯什么权,或者是否有违约行为,这个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则。06-29 12:43 

     吴伟光:关于执行的问题,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对于私立救济有严格的限制,大部分都要靠国家机器救济。为了惩罚他,破坏他的邮箱,公布他的邮箱,这属于私立救济的一部分,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比如说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变成另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别人的计算机系统了,侵犯了别人的财产。如果是完全虚拟社会,我觉得我们有规则,我们在进入之前也达成协议了,这种可能是比较合适,在此之前,进入这个社区也同意这样的手段了。否则的话,可能会是比较危险的行为。我个人倒不支持这种方式进行执行。06-29 12:44 

郑博超:像攻击邮箱,现在是很多人向一个人发很多邮件,造成这个人的邮箱无法用了,在这方面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呢? 06-29 10:42

   李旭:无论是攻击网站和攻击邮箱,一个人攻击邮箱,在早期也经常应用,这种情况,我们在相关的行政法和刑事立法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在内,在这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民事立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两个竞争对手之间,把他的BBS进行了攻击的话,就是不正当竞争。如果是普通老百姓攻击的,有可能是构成了侵犯隐私,也有可能侵犯了作品的完美性,这必须具体判断。技术上可以有各种手段,但是从法律上来,一定是要从个案确定,他的千差万别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法律认可的权利或利益。06-29 12:45 

郑博超:像网络会很直接的干预现实,有可能产生正面的作用,也可能是负面的影响,我们怎么样面对这种现象呢? 06-29 10:45

   赵晓力:在虐猫事件上,网上的评价和网下的评价是一致的。但是在铜须事件中,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在铜须和参与的游戏工会的评价和网民的评价并不是一样,在游戏工会里的评价,可能并不认为是什么大事,但是在其他网民看,这是非常不好的、非常不道德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央12台做的节目里,认为隐私权更重要,网上的道德判断非常不理性。这些事件从个案看,还不是特别的一样。 我个人认为,在虐猫事件里,当地政府的反应,我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对。因为这两个人,一个是县里医院的护士,因为职业和她所做的虐猫事情,对比是非常的强烈。如果你去看病,医院的护士对小动物这么残忍,对很多患者心理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在这个事情出来之后,由于这个事情迅速被网民注意,也确定了具体在哪一个县,对当地的发展也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这样当地政府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没有什么不可,考虑也是比较长远,而且和大家的判断是一致的,和我们主流的道德评价是非常相符的。06-29 10:48 

     赵晓力:但是铜须事件里,要仔细来分析,我们会看到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在游戏工会里,对这种一夜情根本是不在乎,其他网民是非常在乎。在大众媒体,并不是说一夜情是对的。从这三种观点看,应该对网上的舆论有一些宽容。如果我们看网上的帖子,尤其是骂的帖子,是非常的粗暴。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个事情反映了大众的一些不安,就是大众对转型社会里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在家庭道德、性道德方面的滑坡,表现出非常大的不安。很多网民都从这个角度看到自己的家庭也处在这样的危机之中,可能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通过网民在网上所留下的东西,就看到背后的不安。实际上网上的大众舆论,表明了对这个社会的道德滑坡,尤其是中国人非常尊重的领域,就是家庭领域,对这个领域的道德伦理问题关注,所以要从表面的谩骂、侮辱要看到背后的东西。 对中国人来说,什么是隐私,是不是任何的个人东西都是隐私。尤其是在夫妻之间,这个事情的起因是丈夫公布了和妻子的一段聊天记录,就是夫妻之间的隐私到什么程度。在这个问题上,要看到中国和西方不同生活方式的差别,要做一个符合逻辑的评价。06-29 10:50 

郑博超:在网络注册的资料,哪些是属于隐私的范畴呢? 06-29 10:51

   李旭:这个问题其实很重要,在国外大多数的国家都有个人数据保护法,我们国家从来没有,实际上在非网络的环境下也有这样的问题,因为买一个电话注册信息,去学校入学要有个人信息,你会不断的填个人信息,理论上,只要是你个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是是你把信息提供给他人,而不是别人窃取。这个提供就存在一个获得你隐私信息的对方,对你的隐私信息有什么义务的问题。如果在网络环境下,你是在公开场合提供的,你的信息就不是隐私了,但是除了这些情况之外,你向任何特定的、可能是多个主体提供你的信息,都不见得失去你的隐私权。比如说你给某个网络商注册邮箱,都有保密条款,对你的信息进行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不经你的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布。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经验,你的很多信息实际被第三方获得了,但是第三方是怎么样获得的,这作为单独的个体,你很难取证、查实,所以当你的隐私在网络上被侵犯的时候,你往往是无能为力,你不知道是提供的对方违约泄漏了,还是第三方通过黑客手段窃取的,唯一知道的就是你的隐私被窃取了。实际上法规规定的很好,但是在网络上确实有它的特殊性。06-29 12:45 

     吴伟光:我们不可避免要提供个人数据,比如说我们提供名片,我提供名片的目的,就是为了你跟我联系,你跟我联系,就不会侵犯我的利益。但是如果你把我的信息放在网络上,就是侵犯了我的利益。如果第三方获得我的个人数据,在法律上不能提供一个合理的渠道证明得到数据是合理的方式得到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认为是侵权的。06-29 12:46 

郑博超: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上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呢? 06-29 11:00

   赵晓力:在网络上从事的活动,大的方面讲,无非是两类,一类是言论,第二类是通信。应该说都有规范,宪法规定,除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通信进行检查,包括网络上的电子邮件,也包括MSN。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从通信和言论上,宪法上都有规范。 另外在全国人大的法律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也进行了一些规范,比如说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也讲到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如果在网络上构成犯罪的,也可以适用刑法。 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层次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和传播的九类信息,也包括侮辱、诽谤他人。06-29 11:01 

郑博超:在网络上,一开始理性的声音和非理性的都有,慢慢的非理性的声音压倒了理性的声音,导致了事件失控的状态,我们从理性和非理性的过程评价一下呢? 06-29 11:00

   李旭:无论是理性还是非理性,这都不是关键,人本身就有理性的时候和非理性的时候,关键是我们要让他都是合法的表达意见,可以是完全感性的东西,只要是符合“九不准”的规定,这样也没有问题。现在比较担忧的问题是,很多网民有网络的匿名信存在,所以都发表一些违法的言论,这些违法的言论导致的结果,我们的法律觉得,我们已有的规定不够,现在我们就必须加强对他的管理,有的地方就实行的实名制,手机也要实行实名制,实名制就是约束你的言论自由,本来给了你这个自由,但是你不珍惜,或者是你不遵守,这样的博弈结果,就造成的“两伤状态”,法律也不愿意花这么大成本管这么细,但是你作为虚拟社会成员没有做到,所以比较尴尬的结果是在这里。06-29 12:46 

     吴伟光:网络对中国公民是新鲜的东西,在此之前,公民、个人发表言论的机会、渠道比较少,现在一旦有了网络,对公民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冲击,面对这个东西的时候,很多人都变得不成熟,社区变得不成熟。 第二,我们社会也有很多问题,群众没有表达自己情感的渠道,比如说这三个案件,假设放到欧洲国家,放到美国,是不是还会有这种效果呢?我个人觉得,这种可能性就比较小,不会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些事。我们在网络上可以有博客,可以用裸奔来吸引眼球,这都是不成熟的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下一代人,从小接触网络,恐怕就越来越冷静,不像现在这样。现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是通过对虐猫事件的不满,也是表达社会对弱者践踏的不满,本身并不仅仅针对虐猫。06-29 12:47 

       赵晓力:对网上这些事,也不要过于大惊小怪,我觉得不要对这些事过于剑拔弩张,以后也是平常心看待这些事。06-29 12:49 

郑博超:网络的非理性进入现实生活的时候是不是慢慢的不断校正? 06-29 11:06

   赵晓力:比如说卖身救母这件事,一波三折,刚开始大家非常的同情,然后是非常的怀疑,这种事经历多了之后,以后遇到类似这样事情的时候,就会更加的成熟,会有自己的一个判断。06-29 11:11 

     吴伟光: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也是很重要的,这些机关代表国家,有国家权利,他们的伤害性很大的,网民最多是骂一骂,攻击他的信箱。但是国家机关的损害性是非常大的,像护士虐猫事件,当地政府就要对她进行惩罚,如果就个案而言,确实不该做哪些事,但是当地政府由于受到网络上的压力,把这个事专门做出来,而进行制裁的话,可能会在本质上影响整个国家行政司法程序上的要求,对社会的伤害非常大。一旦有了这种之后,网络就真的变成了一种审判。网络上一闹,国家就可能管。这种效果一旦产生之后,对社会的影响负面会比正面多一些。06-29 12:48 

郑博超:感谢三位老师的看法,对我们启发也很大,谢谢。 06-2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