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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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副教授专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犯罪新动向及其对刑法的挑战
   8月23日上午10点,我们请到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王军谈网络犯罪的新动向和对刑法的挑战、网络赌博犯罪司法执法难点以及网络与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王军副教授最近出版了她主持的广电总局科研项目《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专著,书中对有关网络与公共秩序、网络与人格权保护、网络与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与犯罪等十个话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欢迎广大网友关注。
  

王新友: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王军教授作客正义网,我们首先表示欢迎。现在您在新闻大学当新闻学教授,以前是学法律的,这当中有什么样的转变? 08-23 10:05

   王军(馨漪):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在网上聊天。我是1984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分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的,1997年调到了北京广播学院工作,到了新闻院校后,在法律和新闻中找到了一个专业的交叉点,那就是更多地关注传媒领域的法律问题,我觉得学法律的人和其他的专业相结合时,发展的前景会更广阔一些。这是我感觉到的最大的变化。08-23 10:06 

:请问王教授,现在的网络犯罪有何新的发展动向,我们该如何防范? 08-23 10:05

   王军(馨漪):首先,现在我国的网络犯罪还是比较猖獗的,而且在网络犯罪中,有的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的空白点,比如说裸聊,就不太好定罪。当事人在自己的家里赤身裸体地对着摄像头,搔首弄姿,因为他(她)并不是在公开的场合,而是在自己的家里,有时甚至是十几个人,各自在各自的家里这样做,说一些下流的话,你说定什么罪?定流氓罪,可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在公开的场合寻衅滋事,而这些人是在自己的家里;你说定其他方面的罪,他们又没有身体的接触,所以就非常难办,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对法律提出的挑战。另外,网上还出现了教人怎样制作炸弹,怎样制作毒品,像这些新的现象,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证据难以获取,因此很难定罪量刑的。08-23 10:14 

   王军(馨漪):另外一方面,网络犯罪现在形式特别的多样,有一个非常不恰当的比喻,一个网络高手就在你面前实施犯罪,你可能都不知道。网络犯罪的手段非常的隐秘、非常的狡诈。他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不断的干这干那,你还以为他在正常的工作,可想侦破的难度有多大。08-23 10:16 

   王军(馨漪):网络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法处罚性。现在最难的地方,一个是我们的刑法上是否有这个罪名。我们国家实行的罪刑法定主义,以前有一个上海的呼号台,突然在28号收费那天全部乱了,原因是工程师跳槽之前设了一个程序,原因是他想加薪,所以就做了这么一个恶作剧,当时的呼号台就濒临崩溃,那是在96年,就没有办法,就刑事拘留10天,罚款200元,实际这样的处罚,是不足以弥补拨号台的损失的。08-23 10:17 

   王新友:实际上网络计算机犯罪对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在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制定过两个专门的条款,你是否觉得,现在的刑法是不是无法很好的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08-23 10:22 

     王军(馨漪):网络犯罪有三个难点,第一是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过高,最低是14岁。比如说现在有8岁、12岁的小黑客,在网上恶作剧,结果根本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拿他没办法。应该说我们国家的刑法在网络犯罪还是有空白地带的。我刚才说到了第一个难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二个难点是管辖权争议问题。比如一个网络犯罪,涉及到好几个国家,犯罪人在美国,通过日本的服务器攻击中国,按照我们国家管辖权原则应该是可以管,但是怎么管?08-23 10:22 

     王军(馨漪):第三个难点是证据的难以获取。比如说一台有不良记录的电脑,如果48小时之内没有人用过,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可以还原原来的攻击信息,如果48小时内其他人用过,信息就覆盖掉了,就不容易收集证据。面对学新闻的学生讲法律,如果不懂新闻的话,确实会有两张皮的感觉,所以我在广院就大量去听其他老师的课。我当时住在广院,非常的方便,每天串到各个课堂听课,我听了一年多,把新闻的东西补了一下。说老实话,新闻比法律好学。当然,这只是理论上说,到实践中能干好新闻工作是另外一回事。有了新闻的意识以后,我感觉到再来教法律,就比较有针对性了。08-23 10:22 

虎妞儿:哈终于等到王军老师了,王老师欢迎您! 08-23 10:06

王新友:你到了广播学院之后,是不是像你感觉那样,法律对你帮助很大呢? 08-23 10:06

   王军(馨漪):对一帮学新闻的人讲法律,如果不懂新闻的话,确实会有点两层皮的感觉,所以我在广院就大量的听老教授的课。我当时住在广院,非常的方便,每天骑车串到各个课堂听课,我听了一年多,把新闻的东西补了一下。说老实话,新闻比法律好学。但是到实践中能干好是另外一回事。有了新闻的意识以后,我感觉到再来教法律,那就比较有针对性了。08-23 10:08 

虎妞儿:那么您觉得新闻传播和法律相结合有多大的空间和前景呢?据我们所知,目前还没有出台规范的传媒法。 08-23 10:08

   王军(馨漪):我做了一个课题研究,与传媒业相关的法律有200多个。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分为七个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我们国家现在虽然没有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新闻法》或《广播法》之类的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出台,但实际上与新闻传播事业、新闻工作者、新闻传播媒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大概有200多个。比如说广告法就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的,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所以,媒体一旦发布了虚假广告,广告主跑了,你是发布媒体,你跑不掉,消费者出了事就可以找媒体赔偿。08-23 11:08 

   王军(馨漪):我觉得:现在传媒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好,而且产生的利润也很高。北京交通台一年的广告收入是2.5个亿,这是很多地方台所不及的。所以说,传媒业承担着及时向社会传播信息的职责,除政务新闻、社会信息之外,还包括法制新闻,如新法的出台,新出现的法律案件,对犯罪行为的查处信息等等,因此,做传媒人一定要懂法律,不懂法律会造成什么样的情况呢?就是很多报道出来以后,让人觉得很不舒服,比如用了一些血腥、暴力的照片,随意披露了他人的隐私,新闻诽谤等等,都会侵犯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降低媒体的声誉。08-23 11:06 

   王军(馨漪):我国有防震减灾法,灾害性新闻必须拿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发布的新闻稿,任何人不能随意报道。比如说唐山大地震30周年啦。当时的唐山大地震,很多人都感觉到了有地震的前兆,但记者不能随意在报纸上预测并报道震级,这样社会就乱了。还有抗洪、非典,都是要拿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发布的新闻稿。当然非典之后我们有很多的教训,因为涉及到公共卫生,我们发布了一个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也在讨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这些都是社会在一件件事情的推动下不断进步的表现。08-23 11:08 

王新友:我们刚刚拿到您的新作,《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我仔细的拜读了一下,这里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首先对你这本书的出版表示祝贺。你能简单介绍一下这本书写作的过程吗? 08-23 10:09

   王军(馨漪):这个书的题目特意加了“传播”两个字,是告诉大家这本书的定位。这本书关注的不是普通的网络法律问题,而是关注网络中的信息传播行为,包括发送和接收信息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我自己给自己的定位,我只关注到和我的院校性质、和我现在所教授的学生今后的去向,和我自己所学的专业相关的网络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跟我的专业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传播领域当中的网络法律问题。这是我对这本书的定位。08-23 10:09 

   王军(馨漪):当时最难的是什么呢?就是怎样搭建这个框架,因为网络问题太多了,就跟抓刺猬一样,不知道写什么好,你写什么都可以,但是深入下去觉得很难把握好,要么就是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很头痛。我先是从网络犯罪开始研究的,因为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了三个新罪名,就是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所以就从这个开始入手。后来才逐渐地拓展到对其他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上。08-23 10:09 

   王军(馨漪):这本书的大致内容分十章:网络与国家安全、网络公共秩序,网络与言论自由、网络与人格权保护,网络与著作权保护、网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与犯罪网络与广告,网络与电子商务等等。08-23 10:10 

   王军(馨漪):还有网络新闻管理研究,这块其实也不是很成熟,但是我觉得我自己在一个新闻院校里工作,必须对网络新闻管理有所关注,所以就特意的写第十章的内容,其实也挺粗糙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08-23 10:10 

王新友:我们这里有位国际部的同事,滕袆兰,她有一个问题想问你。我想问的是,您这本书里所说的网络犯罪是什么概念呢?是什么样的含义。 08-23 10:13

   王军(馨漪):网络犯罪在理论界的含义很多的,就是说,每个学者会找一个自己认可的定义,我在书上没有给出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只是叙述了多个学者的观点。最近我比较认同这样一个定义,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者工具,或者利用其基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互联网上实施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行为。08-23 10:13 

   王新友:传统犯罪利用计算机网络,属于不属于网络犯罪呢?08-23 10:14 

     王军(馨漪):应该属于,一个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一个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08-23 10:14 

警钟长鸣:尊敬的王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网络人格保护的问题想想您请教。当我们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虚拟的身份之后,这个虚拟身份是否具有与我们社会上的真实身份同样的人格权?应当怎样界定和治理网络上的人格攻击甚至污蔑呢?谢谢老师! 08-23 10:13

   王军(馨漪):如果能证明网络上虚拟的身份就是你,而且你周围的人也都知道这个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能对应上你本人,而这个虚拟身份又遭到别人的侮辱或者诽谤,造成现实中的你人格尊严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那你就可以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别人都不知道你的身份,是否主张权利就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第一是你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第二是看影响范围,第三是危害性有多大,你是否能承受?因为网上经常有一些话,要真是真的追究恰里,也追究不过来。有的人对自己的权利斤斤计较,有的人就觉得无所谓。08-23 10:28 

王新友:我们知道,应用网络犯罪存在着查处难的问题,危害也比较大。如果发一个病毒,造成的危害也比较大,如果按照传统的定罪,有的罪行不会太重,但是在这里,由于网络有可能危害的后果更严重,成本更低,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按照传统的定罪的话,会怎么样呢? 08-23 10:20

   王军(馨漪):我们国家现在有一种新的情况,很多侵犯金融领域方面的犯罪,银行方面轻易不披露,因为关系到银行信誉和储户安全的问题。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网络犯罪的量刑确实偏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像这样的情况,对犯罪分子来说,并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就像网络赌博,抓到以后判的都不是很重。我觉得世界各国在网络犯罪的量刑上,也都存在处罚较轻的问题,原因主要是证据难以获取。08-23 10:23 

虎妞儿:经过您的介绍,我们感觉网络犯罪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需要解决的太多了,显得没有头绪,您觉得目前最首要需要解决的是什么?应该如何一步步进行规范呢? 08-23 10:22

   王军(馨漪):实际上公安部网络警察,也是现代化的装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有很多配置都是比较现代化,他们也时常在网上进行搜索、跟踪,及时捕捉蛛丝马迹,只要证据充分,构成犯罪的,他们也会积极的采取行动。应该说我国的刑事侦查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处罚也是常见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刑事犯罪种类很多,网络犯罪只占一定的比例,所以显得数量不是那么多、处罚的力度不是那么大。08-23 10:36 

:王老师您好,我们知道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与日俱增,想请问您,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健全吗?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多发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呢? 08-23 10:23

:对于网络上的“恶搞”现象,您认为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08-23 10:26

   王军(馨漪):前几年,一个网名叫阿童木的人在网上传播谣言说:河南郑州某交通银行的行长卷款而逃了,弄得大家非常地恐慌,纷纷排队到郑州的各家银行去挤兑现金。后来抓到那个人处罚的时候,法律上量刑就比较轻。所以归结起来,刑事责任年龄偏低,罪名缺失,管辖权争议,处罚过轻,证据难以获取,这些都是属于网络犯罪对我们国家刑法以及对公检法机关提出的挑战。08-23 10:33 

   王军(馨漪):有的人觉得恶搞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解构或背叛,持比较宽容、赞许的态度。但是我在网上看文章,只要背景是学法律的人,都不太赞成恶搞。我自己是学法律的,我认为网络恶搞不是一件好事,最起码是对别人著作权的一种歪曲或者篡改,就拿胡歌的东西讲,自己策划了一个故事,东拉西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解构、阐述。08-23 10:34 

:王教授,您好!我是江西吉安的法律硕士。请问哪儿可以买到您的《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 08-23 10:29

   王军(馨漪):现在北京有卖的,北京是8月2号上的书市,外地可能会慢一些。08-23 10:35 

王新友:刚才提到很多网络犯罪都涉及到国际间,比如说人在美国,服务器是日本的,攻击是中国的,对这种问题是不是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呢? 08-23 10:37

   王军(馨漪):我们国家的管辖权原则是领空、领海、领陆,凡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我们国家都有管辖权。实际上在美国发生的行为,结果在中国,我们国家也是有管辖权的,但是人家美国也有管辖权!所以就产生了管辖权争议的问题,这就牵扯到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或者引渡的问题。也不是说不能解决,有好几个条件。一个是所犯的罪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08-23 10:43 

   王军(馨漪):第二,他们国家也认为是犯罪的。第三,双方签订了引渡条约的。08-23 10:43 

   王军(馨漪):这就是我们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就是行为地和结果地说可以管辖的问题。08-23 10:43 

王新友:新闻中心的杨健有个问题想问您: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是,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未成年人自制能力比较差,沉迷网络的时候,在行为和思想上表现的是对社会的漠然,假设我现在是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的未成年人,您觉得该如何拯救我呢? 08-23 10:39

   王军(馨漪):据调查,有五种人容易沉溺于网络。一是人格有障碍的人,比如说人际交往或控制能力差的人,他们就比较容易产生网络上瘾的行为。二是心境有障碍的人,三是心灵应急反应和适应有障碍的人,四是精神分裂症的人,表现在对工作、学习不感兴趣,而对网络比较痴迷。五是品行有障碍的人,他喜欢独处,非常的敏感,倾向于抽象思维,比较的警觉,不服从社会规范,比较容易烦恼和忧虑,而且焦躁不安。这五种人格倾向的人,容易成为网络成瘾的对象。08-23 10:44 

   王军(馨漪):现在有一个新名词叫“网络成瘾综合症”,又称网瘾综合症,是对网络的一种过度依赖,表现为对现实生活失去兴趣;网上操作时间超过一般的限度,以此来获得心理满足,且患者无法控制自主活动的心理行为。这是一种病态!08-23 10:44 

   王军(馨漪):一旦染上了网络成瘾症,应该怎么办呢?第一是严格控制上网的时间,一天不应该超过8小时。二是一定要每天抽两三个小时,家长和孩子交流,有些双职工的家庭,把孩子扔给电视、电脑,这样特别容易出现斜视和网络上瘾的症状。再有,一定要找心理医生看,再有要采取一些药物治疗。08-23 10:45 

   王军(馨漪):另外,家长要知道孩子上什么样的网站,你要关注一下,有的孩子很聪明,一看历史有记录,就把它删掉。所以家长要关注孩子,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08-23 10:45 

   王军(馨漪):另外家庭生活应该丰富多彩一些,比如说假期里带孩子游泳,打球等,这样孩子心理、生理上有一个依托,就不会每天在电脑前上网。08-23 10:45 

虎妞儿:国内跟国外相比,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应当说还有一些差距。您认为哪些哪些先进的观念和技术值得我们吸取和借鉴? 08-23 10:39

   王军(馨漪):在网络立法的问题上,有这样的几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暂缓立法,因为网络的发展对社会来说影响很大,很多网络上出现的事情,不见得法律就能管得了的,所以网络的事情通过网络本身不断的修正,自我调节。有的观点主张及时的立法,出现问题及时的立法,现在德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等都制定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还有一种观点是适时跟进的立法观点,但“度”的把握很难。08-23 13:52 

     王新友:还有一种观点是属于边走边看的,需要就立,不需要就算了,所以各个国家的网络情况不一样,这也跟国民的素质有关系。像我们国家的网民非常大了,居世界第二,有关网络立法的问题,我就觉得是谨慎的态度,各个国家都非常谨慎,持一种观望的态度。包括全国人大立法委,包括人大委员,每次提案上去,大家都要通过多次的讨论,然后才会出台一个法律,哪怕是一个决定,一个法律性的文件。08-23 13:56 

茉茉:近日网上出现了一段视频,拍摄一辆车超速行驶、在车流中穿梭的情景,我们知道,超速行驶是违法的,那么上传这段视频的人是否违法?传播这段视频的网站是否违法? 08-23 10:44

   王军(馨漪):“车祸猛于虎”,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死了不到一千人,而每年的车祸死亡人数是几万人,在马路当中违章超速行驶,穿梭于车流中是非常危险的事,出现了重大交通事故,在刑法中应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既然是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我觉得把它上传到网上,警示世人的“利”远远大于他违章被曝光的“弊”,所以,法律上讲究一个利益权衡的原则,当保护的公共利益高于所损失的这个车主的个人利益的时候,“两害相向取其轻”。我是赞同这种做法的,但是要适度。比如只是车牌号,而不涉及车主的肖像等个人资料。08-23 11:03 

     王新友:您觉得,对于他们的孩子是不是绝对不能报道?08-23 13:58 

       王军(馨漪):一般来说,对于公众人物的未成年孩子应该是尽量少报道的,因为这样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是18岁以后报道就明显多了,比如,戴安娜王妃的两个公子。在国外,有的公众人物不堪媒体的侵扰将媒体告到法院,法院就判令:作为记者可以报道他(她),但是必须是200米以外的合理距离,而不能采用贴身采访。08-23 13:58 

王新友:今年4月9日,千龙网、搜狐、新浪、网易等14家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网发出了文明办网倡议书。这个倡议书发出以后,引起了网络界很大的反响,100多家网站响应。对于这种来自于网络界自身的行业自律的要求,您怎么看待? 08-23 10:45

   王军(馨漪):我觉得世界各国的做法都是三管齐下,第一是政府的法规管理,第二是行业自律,第三是对网民的网德教育,这当中最重要的,实际上还是行业自律,因为行业自律能够见成效。我国的网络自律公约除了你说的这个外,还有好几个,自律义务包括: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08-23 10:48 

   王军(馨漪):在网德教育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要承担非常重要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家庭里,每个家长对孩子上网不能不闻不问,让孩子成天在自己的小屋了上什么网都可以。一定要掌握孩子的上网情况,尽量少接触不良网站的不良信息。少年法庭的法官妈妈尚秀云就讲过,青少年中凡是涉及性犯罪的,很多都是看了黄色的录像或者色情网站的东西诱发的。所以说还要严厉打击色情网站对未成年人的侵蚀。08-23 10:49 

   王军(馨漪):另外,媒介要承担非常重要的网德教育责任,大力宣传 “构建网络道德,树立网络新风”的重要意义,揭露网上不文明行为的危害性,要注重用事实说话、用案例说话、用典型说话,努力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形成倡导网络文明,谴责网上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舆论强势。08-23 10:51 

   王军(馨漪):学校里,我们的学校一定要教育孩子,(1)不要随意想别人或者网友透露自己的IP地址,以免受到别人的攻击;(2)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箱密码(密码的设置最好在三位数以上,并且应用数字和字母符合相结合的方法设置),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又可以防止不法之徒盗用信箱传播非法言论和病毒;(3)不要随便从不知名的网站或个人主页上下载程序,因为这可能涉及版权问题,这些程序也可能附有病毒。(4)不主动去寻找或者接触网络色情、淫秽信息,自觉抵制这些不良信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诱惑或者干扰。(5)不在网上随意发布虚假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08-23 10:49 

水云间:王老师您好,最近小菲女的裂唇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这一事件首先是在网络上被关注的,这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或者说网络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隐私的问题时是否应有一些自律规范? 08-23 10:50

   王军(馨漪):我先说一下什么叫隐私,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个人事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如姓名、肖像、身高、体重、三围、家庭住址、电话、Email、账号等等。二是私人活动,包括私人的家庭聚会、朋友之间的Party,三是个人私事的决定权,包括堕胎、避孕、收养、疾病。隐私有个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放弃的,但必须是由当事人自己告知他人。08-23 10:57 

   王军(馨漪):小菲女这件事绝对是隐私,孩子还没出世呢,媒体记者就等着拍第一张照片,出世以后,某人士说孩子是兔唇,于是媒体更加地关注。这件事媒体做得太过分了。试想:我们一个普通人家的孩子,如果生下来是有缺陷的孩子,也不愿意让大家马上知道。希望得到及时的治疗后,以一个更好的状态见亲戚、朋友。人之常情,我很理解李亚鹏、王菲夫妇不愿告知他人的心情,包括李亚鹏的经纪人都不知道。而媒体在整个事件中只关注自己的发行量、收视率把报纸的热卖建立在明星夫妻天天东躲西藏的基础上,这些精神上的压力,确实对孩子会有影响。所以我感觉我们媒体在职业伦理方面是值得反思的。08-23 10:58 

王新友:目前我们国家的网络,新浪、搜狐这些网站,都是面向成年人的,对于未成年人,是不是需要专门给他们建一些网站呢? 08-23 10:50

   王军(馨漪):这个问题我也想过,就像现在的动画片或者说儿童剧什么的,有没有必要建立儿童网站,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因为有一些14岁以下的孩子,他们没有适合看的网络内容。如果有儿童网站,内容非常吸引人的话,孩子们光顾儿童网站就占用了2—4小时的时间,就没有太多的精力去浏览成人网。这方面还需要媒体、学校、家长来引导,如果引导的好的话,孩子们都看儿童网站,可能会减少一些受侵蚀的机会。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建儿童网站,而且要建好。08-23 10:52 

虎妞儿:有些网站的言论社区,比如论坛,对网友的言论审核非常严格,引起网友的不满。这种做法对于网络侵权和犯罪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抑制作用,但是否侵犯了网友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08-23 10:52

   王军(馨漪):我们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都应该建立在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权益基础之上。懂法律的人知道哪里是禁区,哪里是自由空间,哪里是空白地带,可以适当地打打擦边球,因此,获得的自由空间比不懂法律的人多。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把法律理解为对人“束手束脚”,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大家试想:如果这个社会无法无天,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做,那我们什么自由都没有了。如果人人都可以杀人的话,我们每天都担心别人会啥自己。比如,我下车时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他转过身了就可以捅我一刀,这样的社会太可怕了,每个人都不会有安全感。08-23 11:01 

   王军(馨漪):如果什么话都可以说,想骂谁就骂谁,第一你也不自由,肯定别人会反击你,别人每天也在骂你。这样的社会环境该有多乱?所以说任何言论自由,都需要建立在一个道德底线之上,网络道德的底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08-23 11:01 

王新友:我们的同事李道忠有一个问题。[李道忠]您主要是讲通过网络犯罪,现在有一些网络游戏,里面含有暴力的成分,对青少年的影响,有专家也提过,对网络游戏提出了分级管理制度。 08-23 10:57

   王军(馨漪):我赞同,我看过新闻媒体报道,有些孩子玩的是杀人游戏,每天在网上疯狂地玩,有的孩子玩惯了网络中杀人游戏,在现实生活中杀人就很麻木、漠然。有媒体报道:网络游戏会造成孩子的人格异常,正常的情感麻木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是必要的。08-23 11:04 

   王军(馨漪):为什么说未成年人受网络游戏的影响深呢?因为成年人有自控力,能很快从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的角色中转换过来!可是未成年人年龄小,自控能力差。比如烧毁蓝极速网吧的那几个孩子,第一,这几个孩子家庭都有问题,父母离异;第二,这几个孩子学习都不是很好,第三,都喜欢去网吧上网玩游戏,当时,海淀区严抓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网吧老板没让他们进去,他们就到加油站花钱买了一公升汽油,从网吧的门缝里将汽油射进去,然后点上火,转身就走了,烧死了三、四十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这个案子影响非常恶劣,这几个孩子都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更不能判死刑,判的刑也不太重,最高也不超过十年,而且由于他们心智不够成熟,在监狱里,很长时间对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所以说网络游戏在那么大利益的背后要付出那么沉重的代价,我还真是不太主张大力开发不健康网络游戏。08-23 11:04 

水云间:王老师您好,刚才您说媒体对小菲女的报道是不当的,之所以媒体会昧着良心去报道,是因为王菲和李亚鹏这对公众人物,请问王老师,网络媒体对公众人物的子女进行报道,尺度和界限是什么呢? 08-23 11:05

   王军(馨漪):很多观点认为公众人物的权利应该弱化,应该强化媒体对他们报道关注的权利,但公众人物绝对的隐私是不可以报道的。什么是绝对隐私呢?比如说夫妻间的性生活,家庭的住址,孩子的生理缺陷,通信自由、家庭的电话等,在国外家庭电话不是隐私,可以登在大黄页上,但是手机是隐私。去年,网络上出现了披露明星手机号码事件,披露明星出场费事件,披露明星身份证照片事件等。都是侵犯明星的隐私权的行为。08-23 13:57 

王新友:最近一两年网络博客非常红火,包括正义网也开通了法律博客,你如何看待法律博客的兴起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人格权、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08-23 14:03

   王军(馨漪):现在大家对博客都很关注,我自己也有博客。但是我自己感觉,博客不是我的个人空间,我的心里话是不往里面写的,你放上网,就意味着所有知道你博客地址的人都能看到,很多人说博客是私人空间,说什么都可以,骂谁都可以。也有的人认为:博客是公共的,你既然放到网上,你就要考虑能够承担不良的后果。08-23 14:04 

   王军(馨漪):但是,我觉得博客是私人空间和公共领域相结合的新生事物,一个没有名气的博客,不给你挂在网站的首页上,别人根本看不到。博客现在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我的一个朋友是南大的老师,跟我教同一门课,结果在网上发现他的学生写的一篇博客,《烂人烂教材》,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他与网站多次交涉删除未果,打官司告了网站,后网站败诉,法院判令:网站将《道歉声明》挂在网上10天,赔偿他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08-23 14:04 

     王新友:这个案子既体现了尊重言论自由,又体现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呢?08-23 14:05 

       王军(馨漪):应该是这样的。我想在博客事件中涉及到运营商、博主、网民三者的法律关系问题,博主从运营商那申请了空间才可以写作博客文章,网民要登陆运营商的博客网站才能看到博主的博客文章,而运营商是最终对博客文章的上传或下载有决定权的人,如果运营上没有把好关,造成博客侵权,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08-23 14:06 

王新友:网络新闻未来的发展趋势,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08-23 14:08

   王军(馨漪):我觉得:网络是大家获取新闻的一种快捷方式,网络今后可能会更加的窄播,更加的有针对性,实行定置服务。我觉得网络新闻的前景非常的广泛,而且网络新闻盈利模式也会更多。08-23 14:08 

王新友: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就到这里,有机会我们再向王老师请教。 08-23 14:09

   王军(馨漪):谢谢大家!!!08-23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