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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报道: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换言之,不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人做了二十年的法官,期间担任十年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长期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后又担任八年司法局局长、近三年检察长职务。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使我深深体会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且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由此使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利于社会稳定。其主要表现是严有余而宽不足,没有体现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片面强调严打。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捕人过多,有罪即捕。仅2002年全国就批准逮捕80多万人,相当于一个大县的人口。很多情况都是没有严格掌握逮捕的条件,可捕可不捕的捕了。 2、起诉过多。大量情节较轻的,甚至情节轻微的案件被起诉,特别是有些没有起诉必要的过失犯罪案件也被起诉到法院交付审判。 3、量刑过重。片面强调严打,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从宽情节和权力保障,特别是在严打专项斗争时,有的主管书记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要顶格判处.甚至无论是否罪该处死,也要求法院必须判处死刑。 4、死刑适用过多。中国是立法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也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据官方统计的数字,全世界每年判处死刑犯共三千多人,我国就占二千多人,而实际上死刑的数量还远不止这些。 5、错案屡见不鲜。2005年是媒体披露我国错案最多的一年,典型的案件有胥林祥案件、佘祥林案件。这些案件的存在,严重降低了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导致一些群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给当事人及其家庭、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6、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只抗轻不抗重,只抗有不抗无。 11-04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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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报道: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二、上述问题的成因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可以说是多元的,主要是: 1、传统观念的因袭。封建社会遗留的刑罚报复主义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2、错误思想的存在。刑罚万能的思想在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严重存在。 3、体制上的原因。审判机关的法官审判分离,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事实上是谁也负不了责。 4、领导干扰。主要是政法委协调案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由政法委协调办理的,而不少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 5、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和机关还严重存在。口供通常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不择手段,甚至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棍棒底下出罪犯,毒树之果有点甜。让犯罪嫌疑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只能虚假供述。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案件就是这样形成的。 6、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特别是法官、检察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不熟,更谈不上精通,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没有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审理、裁判案件,甚至只知道法定的从轻情节,不知道还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么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我认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走出以下十二个误区: 1、走出因循守旧、求稳怕错的误区。应积极大胆、用足用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应怕招来打击不力之嫌,而畏首畏尾,不敢运用。 2、检察机关要走出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老死不相往来的误区。要走出院门,广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要向人大、党委、政府、政法委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重刑主义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量刑决不是越重越好,靠抓人,靠重刑,靠杀人去治理社会是执政能力不强的表现。 3、走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误区。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4、走出审判机关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误区。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制度,使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官的使命感和神圣感,而且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 5、走出重打击、轻保障的误区。牢固树立打击、保障并重的执法观念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刑法、刑诉法不仅是保护被害人的大宪章,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 6、走出有罪就立,有罪就定的误区。多运用非刑罚化的措施,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行为人表现一贯较好,属于刑法中但书规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不应监督立案, 能不立案的尽量不立案,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 7、走出有罪即捕的误区。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慎用逮捕措施,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可能不予逮捕。应把不捕作为普遍,而把逮捕作为例外。要始终把批准逮捕,将公民投入监禁作为万不得已的措施。 8、走出有罪即诉的误区。严格把握起诉条件,慎用公诉权,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对不起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不应规定指标加以限制。实践中,一方面不能因为受到指标限制而使那些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另一方面,在慎用起诉权的同时,也要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9、走出闭关自守、固步自封的误区。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制度,积极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反对崇洋媚外、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的现象,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一概排斥,而应当予以借鉴。本人曾去加拿大和美国考察,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被消化处理,这样既减少了诉讼成本,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法律时对此加以规定。 10、走出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从重、从严情节,而忽视其从轻、从宽情节的误区。既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从重、加重、从严情节,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特别要注意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如犯罪动机是否严重,主观恶性是大是小,认罪态度如何,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害人有无过错等等。 11、走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只抗轻不抗重、只抗有不抗无的误区。对那些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的案件,要大胆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直气壮地进行抗诉,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12、走出重办案、轻培训的误区。要加强队伍的培训,一是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使干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特别是树立司法良知,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法律研究能力,警官、法官、检察官不懂法,如同医生不懂医学一样会草菅人命。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精通法律,法学家不一定成为法官、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应当成为法学家,唯有如此,才能掌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1-04 1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