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胜利闭幕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做会议总结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教授致闭幕词
闭幕式领导讲话
自由发言阶段武汉东西湖区副检察长易珍荣发言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发言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发言
第五阶段发言嘉宾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春雁发言
自由发言阶段周洪波发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发言
第四阶段发言嘉宾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刘莉芬发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廖荣辉发言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建泉发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小凯发言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郭云忠博士主持第三阶段会议
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
    为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高级检察官的理论研究与交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国家检察官学院于11月3日—4日在江苏省无锡举办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本次论坛主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来自我国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高级检察官近100人参加论坛。本次论坛由正义网进行全程直播。

     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一)       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二)

    会议日期:2006年11月3日--2006年11月4日
    会议地点:中国·无锡
    主办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协办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报道:今日上午的会议即将开始,今日上午的议题是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第四阶段的专题发言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郭云忠博士主持。 11-04 08:41

正义网报道: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郭云忠博士:各位领导、代表上午好,第四阶段大会主题发言现在开始,主题是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这次主题发言目标是实现程序正义以及实体正义,我们有请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小凯发言。 11-04 08:52

正义网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小凯:我代表昆明市院向大会作汇报交流,谈一些自己个人的看法,西部的和谐具有重大而特殊的战略意义,没有西部的发展就没有全国的发展,因此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任务之一,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首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对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这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地域来讲,就是要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要推动西部大开发,振兴东部老工业基地,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西部大开发本身就孕育着均衡发展的价值追求,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有了较大发展,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信息比较闭塞,再加上特殊地理位置、民族文化交融等因素,西部地区与全国相比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差距较大,面临很多实际的困难,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各方面的特征中,民主法治在首位,充分说明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职务犯罪作为权力滥用的表现会从根本上减弱党的执政能力、公信力,不仅是党在执政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之一。 11-04 08:54

正义网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小凯: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西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离开不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大开发秩序井然有序,结合近代学者的研究,现代法治的研究有几个要求,检察机关工作实质是法治社会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体现;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离开不了清廉严明的工作环境,如果执法保障不到位、贪污贿赂等不能得到有效限制,怎么能使投资者有信心,其凝聚力、向心力大大降低,因此遏制职务犯罪多法的势头是检察机关的重中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们贫富悬殊差距越来越大,机会不平等造成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容易引起社会的冲突,因此我们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为构建西部和谐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西部各省市机关查办了一批,为西部大开发作出了贡献,同时面对职务犯罪多案、串案发生,如果破解困难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我们对侦查一体化、外部制约、内部自身问题等方面问题不足作了思考,并初步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有更多同仁来关注研究。谢谢大家! 11-04 09:00

正义网报道:郭云忠:下面有请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建泉发言。 11-04 09:05

正义网报道: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建泉:刑罚轻缓化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基于恢复司法理念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被不同法系普遍接受,并日渐纳入公诉权视野。但我国由于种种因素制约,刑事和解在公诉环节并未得到认可,公诉权偏于强硬的问题仍显于诉讼实践,表现出种种弊端,不利于公诉权的改革与优化。一、国外法系公诉权的主要特点及趋势,当代国际司法权配置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检察机关之定位及权能虽有不同,在公诉权发展中,各国基本有起诉法定注意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化,刑事和解、自由裁量、诉辩交易等轻缓化的刑事政策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公诉权日渐走向轻缓化。1、公诉人拥有广泛的裁量权,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起诉裁量权正日渐扩大,其独立性也不断增强,如陈光中教授言:“检察机关似乎正在由起诉机关向不起诉机关过渡”。2、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权中广泛适用;主要模式有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二、我国公诉权的运行现状对刑事和解的排斥态度;我国公诉权在打击犯罪、实现刑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职能,其可圈可点之处颇丰,我想从实务批评的角度谈以下不足:1诉权偏强,权能范围太宽,就是说公诉权太宽太泛而不起诉权太窄太弱;在实务操作中,检察机关为了显示其“守土有责”的职责意识,对不起诉保持了足够警惕,不起诉权被层层限制,涉及到考核指标限制以及内部繁琐的制约程序。2、包打天下,自我中心主义明显。我国公诉权的配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注意,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虽然司法制度的背景不同,但却对二者兼取其强,使公诉权近年来呈现扩张主义的趋势,出现咄咄逼人的气势;体现在几个方面包括引导侦查、庭审监督、建议量刑。3、咄咄逼人,追求严苛化的效果;我国公诉权的行使中,检察机关不但偏好起诉,更偏好有罪判决,将公诉权演化为单纯的“求刑权”。 11-04 09:06

正义网报道: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建泉:公诉权的上述表现,从不同角度促进了一个共同的诉讼价值,那就是对刑事和解的排斥和拒绝,我国刑事诉讼中,在公诉权强硬的逼迫下,刑事和解尚不具备生存的空间:1、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2、不允许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刑事和解;3、检察机关没有刑事和解的视角。三、当前公诉权偏强运行的检讨,我国公诉权偏于强硬的态度和渐成扩张的趋势,具有以下不足:1、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2、不利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3、不利于公诉权的优化;4、不利于国际司法接轨;5、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化建设。四、公诉权与刑事和解的吸纳与引接,对于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及科学性,以及显著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关学者从恢复性司法的视角已广作论述,个人认为公诉权与刑事和解的吸纳,必须找准制度的对接点,进一步从法律思想、立法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产生于异域土壤的事物,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并非水火不容,我国虽然没有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但也并非铁板一块,抛开形式的外壳,许多方面仍可找到制度的对接点:1、自诉制度;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3、不起诉制度;4、辩诉交易;刑事和解与公诉权的对接虽需要制度上的完善,但更主要的是做好思想的引入与嫁接,观念的吸纳更重于制度的移植。思路及初步设想,刑事和解与公诉权的对接,虽需要制度上的完善,但更主要的是做好思想的引入与嫁接,观念的吸纳要重于制度的移植。笔者以为,公诉权作为刑罚权实现的重要环节之一,也必须坚持谦抑性的原则,①在公诉和自诉之间宜优先选择自诉,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权;②同一案件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宜优先选择不起诉,对能简化处理的不必进入复杂的审判程序;③对从重或从轻处罚意见之间,优先考虑从轻处罚的意见,不必追求所有案件的从严惩处。体现这一原则,必须对现有的公诉权适当收敛。1、树立公诉谦抑性原则。1、树立公诉谦抑性原则;1)收敛追诉权;2)收敛求刑权;3、收敛国家本位思想,给予刑事和解的生存空间;2、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3、进行立法完善。 11-04 09:11

正义网报道:郭云忠:下面有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寥荣辉发言。 11-04 09:17

正义网报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寥荣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同犯罪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在最近召开的两高会议上,有关领导再一次强调了这一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其中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也可以从轻发落,于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汪强调:"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可见,在新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了突出的创新性,能够理性看待犯罪现象,强调宽严的正当顺序,侧重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更为关注惩罚行为人的实际效果,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更深层次的回应与解读、作出明确的界定与阐释,以期厘清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途径选择。一、回应与解读: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再认识,宽严相济不是简单的借助刑罚来报应核威慑犯罪,而是综合犯罪的本质规律、人性的基本假设、人权的观念、社会价值取向,体现法制和人道主义的具有相对公正理性的,对具体的刑事政策有指引作用的原则性、基础性的基本刑事政策,或者可以说是国家刑法的基本理念。1、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事司法的历史进程向契合;2、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国方略相统一;3、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二、价值与使命:新形势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对检察机关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是防御犯罪的重要防线,其特殊性质决定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处于特殊地位,起到特殊作用。因此,正确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叔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出发点;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具体表现为首先执法要"严",包括四各方面:1、严肃办案态度;2、严格办案程序;3、严格执法到位;4、严于案件剖析;其次执法要"宽",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1、从法律规定上去把握;2、通过全面分析案情去把握;3、从教育认得角度去把握。三、路径与选择: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1、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严肃查办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职务犯罪,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和谐;2、树立无罪推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用好逮捕权;3、依法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4、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11-04 09:19

正义网报道: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莉芬:感谢大会安排我做这次简短的发言。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和建设和谐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工作、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显得非常重要,当前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最刑法定原则的最新要求,我国刑事立法要求对于罪与非罪都有明确规定,我们检察机关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常有意义,强制措施使用上逮捕率高、相对不起诉裁量上低、检察监督力度过低;目前从审查逮捕实际情况看,逮捕法定条件变成构罪逮捕,实践中逮捕适用的普遍化反映了执法观念的陈旧,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有扩大之势,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用中没有体现出来,也没有体现出宽的层面;司法系统会对个人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会使人产生怨恨的情绪,会产生消极的认同,对轻罪较大的使用监禁刑,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过重,判处死刑的太多,检察机关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等具有重大意义。 11-04 09:31

正义网报道:郭云忠:下面有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发言。 11-04 09:31

正义网报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我讲的题目是故意轻伤害案件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故意伤害案件及其刑事政策;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比较完整的叙述了故意伤害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形。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故意轻伤害案件有其他犯罪不同的特质。在我国的刑事政策中,历来重视“轻轻重重”的原则,便于达到分化、瓦解犯罪,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我国刑法对故意轻伤害犯罪的处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刑法的功能旨意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嫌疑人,从而达到保护被害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对故意轻伤害案件用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方法,体现了刑法在社会关系的调和作用。 11-04 09:37

正义网报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和适用缓刑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故意轻伤害犯罪的需要,在刑事政策和刑事制度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特征,用非犯罪化的方法,调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调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法律从诉讼的本原、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个人权利的尊敬等角度考虑,设置了一些行为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也可作非犯罪化处理,比较典型的是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被害人达到对被告人的谅解,不予起诉和诉后撤回的,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邮政局证明的故意轻伤害案件是属于自诉,但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进入到公诉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就有必要运用非犯罪化的方式来处理,以期起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二、故意轻伤害犯罪和解制度的涵义及法律依据,大多数故意轻伤害案件发生在相邻关系之间,证据不易灭失,被害人能够掌握收集到用于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后往往选择公安机关的介入,从而使可以自诉的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能否将这部分案件通过政党的渠道还原为自诉案件,最终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就是我们探索故意轻伤害犯罪和解制度的核心所在。故意轻伤害犯罪和解制度的涵义可以概括为:对于即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故意轻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与之和解的诉求,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允许被害人的诉求,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作不起诉处理,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制度。故意轻伤害犯罪的和解,国外的实践模式有多种多样,往往作为其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实行故意轻伤害案件和解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操作上均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由于在自诉和公诉案件的分水岭上把握严格,更有利于公诉职能的实现。三、故意轻伤害犯罪和解的价值取向;1、提高诉讼效率;2、构件和谐社会关系;3、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5、加害人回归社会的需要。四、故意轻伤害犯罪和解制度的制度设计;1、严格适用范围;2、严格意思表示;3、具体操作程序:告知、审查、决定、相对不诉或撤案。 11-04 09:39

正义网报道:郭云忠:下面还有8分钟的自由发言时间,大家可以发言。 11-04 09:50

正义网报道: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周洪波:我简单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刑事和解最近比较热,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感觉这是几个法律学科关注的问题,以前就有人关注但没有受到重视,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刑事和解给我们带来全新的观念,主要体现在:1、突破了我们传统的理念,将被告人纳入改造、教育的行列,被告人一旦被羁押后是见不到被害人的,我们将视角主要集中在犯罪行为上,但并没有给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带来多好的效果,所以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再一次将我们的视角转向了被害人,是否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遏制犯罪的途径,刑事和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产生的;2、在社会中教育、改造加害人,传统的刑罚大都是监禁刑,为了使他们不再违法,而监禁刑可能与我们的目的相背;3、刑事和解调和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国家三者的利益,可以说被害人、加害人、国家三者利益的调和在我们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是不能得到调和的,但是刑事和解由于是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加害人、被害人是不允许进行私下和解的,由于刑事和解的这三个要点,我认为应当大力提倡,检察机关应当大力推行这个刑事和解的工作,我请了公安部、人民法院他们都不赞同在公安、法院阶段进行和解,而我认为应当在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和解,所以就刑事和解的形式我认为应当和解不起诉,只要有被害人存在的案件都可以搞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与我们目前的法理来看,他需要在法理上进一步的进行修改,现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刑法明确规定量刑时应该对犯罪程度进行量刑,而在这个表述中前期条件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所以从这点看,应该就量刑制度增加人身危险性,我感觉到应该将刑事和解作为从宽处理的法定的量刑原则,就刑事诉讼法来说都有所规定,但暂缓起诉没有规定,我就讲这么多。 11-04 09:59

正义网报道:大会进入第五阶体贴,会议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温辉主持。 11-04 10:18

正义网报道:温辉:下面有请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春雁发言。 11-04 10:18

正义网报道: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春雁:一、什么是文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从不同的角度对文化的概念表述达数百种至多,且相当混乱和模糊不清,以至于我们很难找到一个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权威性定义。首先文化是人类创造的,而不是天生的、地造的;这就把文化现象同自然现象区别开来;其次,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种特质;这里的特质是指在相互联系的社会现象中能够人为的割断联系而具有独特意义,能够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社会现象;再次,文化师部同形态的特质所构成的复合体;这有两层含义1、文化作为一种特质,是有自己存在的形式和状态的;2、文化是一种复合体;最后,文化是人类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又作用于人类自身的复合体,就是说文化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 11-04 10:20

正义网报道: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春雁:二、什么是地方先进检察文化?根据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可否作如下的界定:地方先进检察文化实质地方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形成的并作用于检察人员和检察实践的,以先进的理念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事业的总和。1、地方先进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地方检察人员;2、地方检察文化的客体也是检察人员及其实践活动;3、地方检察文化的内容是以先进理念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形态和检察文化事业的总和。三、怎样构筑和弘扬地方先进检察文化以及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构筑、完善和弘扬依靠它的主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检察文化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1、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指导思想决定文化的性质和方向,先进的检察文化必然要寻找先进的理论做为自己的精神支柱,代表当代世界社会发展方向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思想保证;2、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地方检察文化源于地方检察实践活动,又为之服务,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实践的要求;3、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规律是一切社会文明的内质,也是衡量先进与落后的标尺;合目的指的是符合主体的动机和追求。实现了二者统一的检察文化,就能够推动我们的事业按照我们的目的符合规律的向前发展。检察文化内在结构可分为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或核心层的精神文化。1、精神文化主要由发展目标和检察道德构成,时间差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其中最能体现核心理念的是检察道德,检察道德自始自终贯彻于检察文化的各个结构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并决定着检察文化的发展方向。2、行为文化诗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准则、人际关系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集体道德的具体化,最直接地反映集体道德和发展目标的要求;3、制度是要求检察集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和规范,是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4、物质文化是检察文化的表层,是地方检察文化理念在物质上的凝结。检察文化事业是与检察文化形态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地方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对于检察文化建设的保障:1、地方检察文化的主任是地方全体检察人员,因此主体认识上的高度统一,行动上的高度自觉,创造中的充满活力是地方检察文化建设的前提;2、检察文化的主体和客体统一于检察人员,因此检察人员的素质时间差文化建设成败与水平高低的关键;3、地方检察文化建设,是主体创造的系统工程,这种创造应当有序进行;4、地方检察文化时报扩文化形态和文化事业在内的大文化,因此,它的建设需要成本的投入和物质的保证。以上,我们对于构筑和弘扬地方先进检察文化做了多方面的讨论,理论的意义在于实践。我热切的企盼着,一个文化氛围日益浓厚的,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社会和谐与共,良性互动的集体和一个崇尚文明、崇尚道德、崇尚先进的对内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对外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的地方先进检察文化的迅速诞生和茁壮成长。 11-04 10:28

正义网报道:温辉:文化是有内涵的,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对于检察文化可以影响检察官的意识,做好检察文化正是我们的题中之意,因此韩检的发言不能不算深远、重大。下面有请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国家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发言。 11-04 10:43

正义网报道: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换言之,不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人做了二十年的法官,期间担任十年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长期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后又担任八年司法局局长、近三年检察长职务。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使我深深体会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且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由此使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利于社会稳定。其主要表现是严有余而宽不足,没有体现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片面强调严打。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捕人过多,有罪即捕。仅2002年全国就批准逮捕80多万人,相当于一个大县的人口。很多情况都是没有严格掌握逮捕的条件,可捕可不捕的捕了。 2、起诉过多。大量情节较轻的,甚至情节轻微的案件被起诉,特别是有些没有起诉必要的过失犯罪案件也被起诉到法院交付审判。 3、量刑过重。片面强调严打,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从宽情节和权力保障,特别是在严打专项斗争时,有的主管书记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要顶格判处.甚至无论是否罪该处死,也要求法院必须判处死刑。 4、死刑适用过多。中国是立法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也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据官方统计的数字,全世界每年判处死刑犯共三千多人,我国就占二千多人,而实际上死刑的数量还远不止这些。 5、错案屡见不鲜。2005年是媒体披露我国错案最多的一年,典型的案件有胥林祥案件、佘祥林案件。这些案件的存在,严重降低了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导致一些群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给当事人及其家庭、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6、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只抗轻不抗重,只抗有不抗无。 11-04 10:45

正义网报道: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二、上述问题的成因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可以说是多元的,主要是: 1、传统观念的因袭。封建社会遗留的刑罚报复主义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2、错误思想的存在。刑罚万能的思想在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严重存在。 3、体制上的原因。审判机关的法官审判分离,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事实上是谁也负不了责。 4、领导干扰。主要是政法委协调案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由政法委协调办理的,而不少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 5、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和机关还严重存在。口供通常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不择手段,甚至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棍棒底下出罪犯,毒树之果有点甜。让犯罪嫌疑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只能虚假供述。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案件就是这样形成的。 6、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特别是法官、检察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不熟,更谈不上精通,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没有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审理、裁判案件,甚至只知道法定的从轻情节,不知道还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么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我认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走出以下十二个误区: 1、走出因循守旧、求稳怕错的误区。应积极大胆、用足用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应怕招来打击不力之嫌,而畏首畏尾,不敢运用。 2、检察机关要走出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老死不相往来的误区。要走出院门,广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要向人大、党委、政府、政法委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重刑主义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量刑决不是越重越好,靠抓人,靠重刑,靠杀人去治理社会是执政能力不强的表现。 3、走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误区。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4、走出审判机关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误区。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制度,使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官的使命感和神圣感,而且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 5、走出重打击、轻保障的误区。牢固树立打击、保障并重的执法观念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刑法、刑诉法不仅是保护被害人的大宪章,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 6、走出有罪就立,有罪就定的误区。多运用非刑罚化的措施,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行为人表现一贯较好,属于刑法中但书规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不应监督立案, 能不立案的尽量不立案,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 7、走出有罪即捕的误区。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慎用逮捕措施,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可能不予逮捕。应把不捕作为普遍,而把逮捕作为例外。要始终把批准逮捕,将公民投入监禁作为万不得已的措施。 8、走出有罪即诉的误区。严格把握起诉条件,慎用公诉权,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对不起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不应规定指标加以限制。实践中,一方面不能因为受到指标限制而使那些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另一方面,在慎用起诉权的同时,也要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9、走出闭关自守、固步自封的误区。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制度,积极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反对崇洋媚外、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的现象,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一概排斥,而应当予以借鉴。本人曾去加拿大和美国考察,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被消化处理,这样既减少了诉讼成本,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法律时对此加以规定。 10、走出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从重、从严情节,而忽视其从轻、从宽情节的误区。既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从重、加重、从严情节,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特别要注意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如犯罪动机是否严重,主观恶性是大是小,认罪态度如何,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害人有无过错等等。 11、走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只抗轻不抗重、只抗有不抗无的误区。对那些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的案件,要大胆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直气壮地进行抗诉,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12、走出重办案、轻培训的误区。要加强队伍的培训,一是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使干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特别是树立司法良知,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法律研究能力,警官、法官、检察官不懂法,如同医生不懂医学一样会草菅人命。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精通法律,法学家不一定成为法官、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应当成为法学家,唯有如此,才能掌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1-04 10:47

正义网报道:温辉:下面有请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发言。 11-04 10:48

正义网报道: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检察一体化还是检察官独立的争论,不仅是一个久远的重大检察基础理论课题,而且是一个事关检察改革的紧迫现实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权属性与地位的争论,而且也关系到检察权运用方法改革和完善。对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及其背后的理念和制度的探索,论证检察一体制合宪性、合理性,既反对检察官个体独立论,也不赞同“对内独立,对外一体”或“当前一体为主,将来独立为主”的结合论,主张检察一体制。检察权运行方式一直存在独立还是一体之争,这在欧美国家并不奇怪,因为在欧美国家“检察官我是谁”一直存在争议,检察权一直游离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但是,为什么我国检察制度还不断延续欧陆史上争论不休的话题,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个人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时,无不落入西方三权分立宪政制度的思维定势,似乎现行宪政制度只能是三权分立,第三权即司法权只能是法院,检察机关只能是控诉机关。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视而不见。如果继续把我国检察权徘徊于行政权力与司法权之间,不承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那么有关检察权运行上一体还是独立争论恐怕还将长期延续下去,这就是问题的症结。现在宪政制下检察一体制的必然选择,中国检察权运行方式也不能脱离现实宪政制度:1、检察一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宪政制度中特殊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2、检察一体制是有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3、检察一体制是由检察制度自身的特性及发展趋势决定的。 11-04 10:54

正义网报道:温辉:孔检不仅旗帜鲜明的提出了观点还提出了问题,这可能更有价值,下面还有剩余的时间可以由大家进行发言,下面有请武汉东西湖区副检察长易珍荣发言。 11-04 11:11

正义网报道:武汉东西湖区副检察长易珍荣: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仁,很容幸参加这次论坛,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这次机会发言,我来自湖北武汉东西湖检察院,东西湖区是国家海峡两岸投资区,在这里我盛情邀请各位去作客,我今天谈的题目是刑事和解、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方式,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大家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我在这里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刑事和解是一柄双刃剑,这个新的制度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改时纳入进去,这是我们今后要做的工作,如果界定不好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这里我对刑事和解具体适用谈一下,我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有明确被害人的公诉案件,我个人认为刑事和解作为调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对案件的性质没有必要强求,只要犯罪人认罪,犯罪人与被害人均有和解意愿就可以进入和解程序;至于如何进行和解由谁主持,我认为应当由检察官主持双方进行和解,侦查时不适宜进行和解,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侦查犯罪事实,保证侦查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的犯罪,并且为公诉人出庭公诉提供证据支持,如果侦查阶段就进行和解可能会出现公安侦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旦和解失败就会延误侦查良机,影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也会让有些人利用刑事和解牵制公安机关的活动,如果侦查机关没有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足够证据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对于公诉案件而言审判机关是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进行裁判的,所以法院也不适合做这个工作,审判是不告不理的机关,如果审判机关主持和解会影响国家公诉权的严肃性;人民检察院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改造被告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有监督职责,对公诉案件能否进行刑事和解、和解后如何处理可以准确的把握尺度,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防止以钱买刑的情况出现,所以我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刑事和解也不会合适;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时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特点综合全面靠量案件带来的危害,控制、预防犯罪,减少危害后果,刑事和解后可以进行不起诉或和解后起诉,主要是针对轻微犯罪、青少年犯罪、偶犯、过失犯罪等,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检察官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到和解协议后可以进行和解后不起诉,刑事和解后起诉则是由检察官主持下由双方达成协议,由检察官提请法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尽快接受改造、回归社会。 11-04 11:11

正义网报道:温辉:感谢易检的精采发言。我们对四位发言人表示感谢,这段讨论到此结束。 11-04 11:12

正义网报道:会议即将结束,接下来的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教授和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教授致本次会议的闭幕词。本次会议,会场内我们著名的专家学者与高级检察官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进行热烈的研讨,会场外通过网络的力量,本次大会受到了场外众多网友的关注。 11-04 11:23

正义网报道:刘佑生教授:下面请我们石院长进行总结。 11-04 11:31

正义网报道: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教授:在短短的一天半时间里,各位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们进行了发言研讨,论坛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圆满的成果,对于本次论坛最高检的领导进行了批示、讲话,为论坛圆满成功奠定了基础。我认为本次论坛有三个特点,一是主题突出、鲜明,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二是本次论坛各位代表的发言都紧扣主题,对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有些认识很深刻、精采,体现了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本次共收到论文74篇,论坛总体上质量较高,很多观点真知灼见,其中有法学者的学者,更有第一线的检察官;三是形式多样,既有自由发言、也有各位代表、专家、学者的发言、还有网上联线,我们昨天学院的同志看了直播,反映很好,反映论坛的研讨集中使会议富有成效;本人也很有收获,以我本人的专业背景,不能说总结,我从事专业研究是民商法,可以谈一下体会,我参加这次论坛有三点体会:1、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各位代表的发言都表明了检察理论的研究都必须坚持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看中国的问题必须辩证的唯物去认识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充分认识中国的国情;无论是会议论文还是大会发言都有一种清新的气氛,以上有的代表也发言到了,在我国当前司法讨论中的确有违背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研讨方法和结论,评价现行检察体制时比较盲目,自觉或不自觉的对西方法制进行拿来主义,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我想在这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研讨下不可能得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结论;对一些极端的观点,我想说是道不同不相为谋。像我们这样的会议题目就是高级检察官论坛,还是带有封闭性,以后论坛还可以适当增加专家、学者的参会人数,可以进行互动交流;2、检察理论研究必须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面对各项新课题、问题,检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研究这些问题的本身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不能与检察实践脱节,紧密连接理论与实践,是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根本;3、检察理论研究任重道远,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现在检察机关面对这样的司法现状可能有些心态紧张,我认为有紧迫感、使命感,一方面检察权在全国权力体系中是产生的最晚的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警察权比产生的晚,但又促进变化,最容易引起纷争,更应得到更多的理论关注,另外一方面也是检察理论现状决定的,一是它对面的理论的挑战和置疑,在宏观及微观上面临的问题,这也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正是这些因素确定了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检察机关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检察院;对这一点最高检已经采取了几项措施,促进全系统检察理论研究,建立了研究小组,对有影响的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包括我们的论坛平台也都是响应高检的要求作出的,国家检察官学院负有重要使命,积极发挥在检察官研讨中作用的表现,在踊跃参与上我们已经成功的举办了两次论坛,我们有决心将高级检察官论坛办成一个有影响的论坛,可以在上面发表最新最好的研究成果,学院也要从论坛中吸收营养,提高我们的教研水平、教育质量,上次论坛后论文怎么处理没有结果,这次我们做了决定,要从这两次论文中选编出版,让全国检察官来分享我们的成果,论坛就要闭幕了,我代表学院再次向应邀光临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高级检察官们表示感谢,你们是论坛的真正主人,我要再次对协助我院成功举办论坛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谢意。最后祝愿各位身体健康,明年再相见。 11-04 11:41

正义网报道: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在大会闭幕式上指出,对所有关心本次大会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对网络上关心本次大会的网友表示真挚的谢意。本次会议结束后,根据本次会议发言的情况,大家要将自己的论文进行修改,我们要在今年底前将论文选编出版。所以我要在这里再次代表我们与会的全体同志向无锡市检察院表示感谢。我们论坛顺利闭幕,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4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