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今天我们访谈的内容关于北极争夺战。一位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刘楠来教授,另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民才老师。
主持人:1959年制定的《南极条约》,其重要内容就是承认这些国家对南极主权的要求,但是也规定,以后在南极的活动都不能作为主张主权的依据,就是对南极领土的主权问题冻结起来了。有了这个公约以后,有关南极的主权争端就没有再引起很大的争论。
主持人:最近一段时间北极地区突然变得非常热闹。北冰洋沿海的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挪威、丹麦都纷纷加入了对北冰洋海域的争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关注。北极地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其中也涉及不少国际法的问题。我们希望请两位专家就北极之争进行深入地剖析,解答网友们的一些疑问。
主持人:现在一说到北极,大家都喜欢跟南极做一个比较。南北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都是属于公共的领域,目前南极一直相对比较平静,北极的纷争比较复杂。除了全球变暖等气候因素,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是不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有的专家提出南极和北极在国际法的地位是有差异,比如说南极作为大陆地区情况相对比较简单,北极有八个国家作为沿海国家,涉及到的主权问题也相对复杂,我想专家对这方面给我们说一下。
刘楠来:正义网的网友,大家好。从国际法来说,南极问题跟北极问题是不完全一样的。其实在南极领土问题上,在过去还是有很大争论的,有不少国家,像阿根廷、英国、澳大利亚都对南极的部分土地主张主权,也曾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刘楠来:在1959年制定的《南极条约》,其重要内容承认这些国家对南极主权的要求,但是也规定,以后在南极的活动都不能作为主张主权的依据,就是对南极领土的主权问题冻结起来了。有了这个公约以后,有关南极的主权争端就没有再引起很大的争论。以后发生的问题就是南极的环境保护、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国际上也制定了一些有关的公约,甚至是资源管理的公约。从上世纪70、80年代以来,在南极的争端就不怎么发生了,所以反而比较平静一些。
刘楠来:但是在北极就不完全一样了,目前还没有关于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专门的国际公约,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在北极地区就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北极地区历来存在关于领土的争端,这方面还是层出不穷的。在上世纪有些国家,像加拿大、前苏联,都对北极地区的一部分领土提出了主权主张,但受到了各国的反对,一段时间也没有再提出来。
刘楠来:另外,由于北极地区气候比较冷,交通也不是很方便,但是有些国家也利用北冰洋的水道进行运输,在这方面也会发生一些争端。但是在气候比较寒冷的情况下,运输方面的活动还不是很多,相对而言,这方面的争端不是很多。但是近些年,气候变暖了,可以通航的时间变长,在北冰洋地区的航运也成为世界各国很重视的问题。同时我们也看到,有关北冰洋地区的军事方面,在这方面也开始出现了一些争端,像俄罗斯的潜水艇和美国的军舰发生碰撞等这样一些事件的发生。所以在北极地区,因为没有关于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专门规定,随着北极地区利用的可能性增加,这方面的争论也就比较大了一点。
刘楠来:最近,俄罗斯派考察船对北冰洋海底进行勘察,在北极点下的海底置放了俄罗斯的国旗,这个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上也有各种反映。现在加拿大、美国都派船进一步考察,对俄罗斯采取的行动也提出了异议,认为俄罗斯将国旗放在海底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等等。
刘楠来: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还不在于北冰洋的领土争端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北冰洋下面的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在海岸以内可以享受三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区,最多不超过300海里的大陆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可以自己通过立法程序宣布自己的主张,可以建立领海和专属经过区。但是领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在什么地方,按照海洋法的规定,必须要把有关海底的一些资料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建议以后,联合国才能确定大陆架在什么地方。正是根据这项规定,2001年,俄罗斯向联合国提交了资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也进行了审议,对于俄罗斯提交的这些资料,北冰洋沿海的一些国家,像美国、加拿大、挪威、日本,这些国家也发表了一些评论,发表了一些意见。
刘楠来:美国也对俄罗斯主张的北冰洋海底的权利提出了异议,所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俄罗斯的主张以后,就要求对这些要进一步地弄清楚。这次俄罗斯派出考察船进行考察,我想它主要的用意就是要进一步搜集地质、地理方面的资料,海底的地质情况和地貌情况,来证明它在北冰洋底下的大陆架可以延伸到什么地方。所以俄罗斯的这次行动,我觉得主要是要解决大陆架的问题,还不是什么领土主权的问题。
刘楠来:在北极地区,据我的了解,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领土问题,也不存在无主地的问题。海底问题不是领土的问题,海底的法律地位,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说的很清楚了。主要分几块,一个是领海属于领土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就是沿海的大陆架,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区属于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都不能据为己有。所以在北极地区海底不存在一个主权不主权的问题,现在集中的问题就是大陆架可以延伸到什么地方。
刘楠来:现在俄罗斯派出考察船,以及加拿大、丹麦、美国采取的一些行动,主要都是为了争夺自己国家的大陆架可以延伸到哪些地方。如果这些国家的大陆架有重叠的地方,那么就有一个划界的问题。超出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到底在什么地方?这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供资料,由委员会提出建议来划定你的大陆架界限。现有的资料还没有确定性,其他国家也都可以提出有关大陆架界限的资料和主张,包括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丹麦,现在为他们主张大陆架做准备工作,而且也不能说就一定能证明你的大陆架在什么地方。
刘楠来:在北冰洋地区,各国大陆架延伸之外的海底区域,那是属于国际海底区,把它认为是本国的领土是不允许的。在北冰洋地区有多大一块属于国际海底区域,这个还没有确定,要等到各个国家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确定之后,才能确定北极地区的国际海底区范围。这一点对我们中国来说还是有意义的。因为国际海底区域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整个国际社会所共有,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在国际海底区开发的利益由世界各国分享,我们中国也有权利。北冰洋沿海国家他们主张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北冰洋国际海底区域有多大的区域,这是我们中国人所比较关心的问题。
刘楠来:另外,所有国家都有在领海里的通路权,在专属经济区的航海自由。我们国家在北冰洋也有船舶可以通过,北冰洋是我们中国通向欧洲的一个很方便的航道,比我们走印度洋路程缩短4%,可以节省很大的航运成本。中国也是世界大国,贸易大国,贸易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海洋运输。缩短海路的航程,对我们国家作用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希望北冰洋是一个和平的北冰洋,保证各国的航行安全和方便,不希望北冰洋成为一个争端之海,影响了各国的航行,也影响了中国的航运,我想这是我们中国人关心的一个方面。
主持人:刘教授,您刚才在谈话里提到扇形原则,这个扇形原则指什么?
刘楠来:上世纪初首先由加拿大提出的,所谓扇形原则是这样的概念:在北冰洋海岸线的东西两端,向北极点延伸形成了两个线,以海岸线作为一个面,形成了一个扇形面积。这个扇形面积包括海域、陆地,成为这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这就是所谓的扇形原则。加拿大曾经这样提出,扇形里的海域都属于加拿大的领土。在上世纪20年代,前苏联也提出这样的主张,就把扇形面积里的海域、领土都认为是前苏联领土的一部分,这两个国家提出这样的主张以后,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国纷纷反对它们的主张。但是后来,再没有听到有这样的提法。这次无论是加拿大还是俄罗斯,也没有再提出扇形原则的问题。根据现在海洋法的发展情况看,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对海域来说,分为三块,一个是领海,一个是3海里以内的领海可以主张主权,3海里到200海里属于专属经济区,只能是对自然资源主张权利,不能把专属经济区算作你领土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属于公海,公海是为世界各国所共有的,你不能对它行使主权。所以扇形原则也是很明显地违反当代的国际海洋法,扇形原则是上世纪有些国家提出的主张而已,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主持人: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陆架的情况也是特别地令人关注。还有一种说法,有人把这个叫大陆架原则,关于大陆架延伸的规定,也有报道是这样说的。
余民才:不能说大陆架原则。
主持人:到目前为止,联合国海洋法做出大陆架的相关规定,有的人认为会成为北冰洋沿岸的国家争夺权益的一个可趁之机,有人觉得这是一个法律漏洞,这样说是不是合适呢?
余民才:这是毫无根据的说法!只要是沿海国家,都有领海,凡是北冰洋的沿岸国家,除了美国之外,按照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都享有权利。只要是一个沿海国家,都有自己的大陆架,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都可以享受相关的海洋权利,所以,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
余民才:国外的报道是说,北冰洋的这些国家因为俄罗斯的问题,对北极提出领土主张,其实领土的概念是错误的,是不对的。当然从北极的情况来看,北极的领土有两层意思。一层是真正法律上的领土概念,另一个就不是领土的概念,就是关于200海里外的大陆架的争端,大陆架是不能成为领土的。无论是1958年海洋法制度,还是1982年海洋法制度,大陆架是领海国享有勘探、开发这块区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个主权不是领土主权,大陆架是你沿海国家领土在海水下自然而然的延长,领海国是有陆地主权。主权是地表、地下其中的资源,所有都是我的,大陆架只是其中的资源。
刘楠来:大陆架跟专属经济区不一样,专属经济区是对自然资源,大陆架是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余民才:所以涉及到资源的权利,而不涉及对海床和领土本身的权利,这些都不能称为主权。既然不是主权,就不能把大陆架称为领土,所以说大陆架是领土之争,这种说法就是很不对的。
余民才:所以北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领土的方面,另一个是非领土的方面。就领土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法律地位上本质的不同,跟自然状况也有很大关系。南极也有海域,但主要是大陆,北极主要是海洋,而不是大陆。南极周边的大陆,包括南极本身,从上世纪20、30年代,南极周边的国家就提出权利主张,那时苏联、美国都不同意他们的主张,所以在美国的参与之下,在第一个国际地球物理年就出台了一个南极条约,把各国在南极的主权冻结起来。就是说,南极是用于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考察、研究,而且这些活动也不影响以前各国对南极主权的主张,这些活动也不会让他们提出新的主权要求。所以说大家都相安无事。 而北极不一样,北极主要是海洋,但是海洋和世界上其他几个海洋不一样。北极的海洋是冰盖住的海洋,就是冰洋,北极附近的岛屿、陆地,都被周边几个国家占完了,像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丹麦,都是他们领土的一部分。北极现在主要是海洋的问题,是冰下面的海洋,还有可能在冰下面有领土的问题。从主张领土的角度来说,北极周边国家,从20、30年代有扇形原则,北冰洋上东西两点,一直到北极点的扇形区域,这些国家就宣布是自己的领土。
余民才:在法律地位上来说,南极和北极有本质的区别。南极专门有一个以南极条约为体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南极条约冻结了南极的主权要求,同时规定各个国家可以从事科学考察。在南极条约的基础上,南极也出现了一系列条约,涉及到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资源开发的条约。这些都形成了一套专门以南极条约为遵循的一套制度。就北极而言,没有像南极这样一套专门解决北极问题的制度。就国际法而言,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制度。就领土而言,尽管北极国家都是以扇形原则主张对北极进行瓜分,但是冰是不能占的,不能作为领土,所以以扇形原则主张领土主权,这是不能成立的。
余民才:我认为,如果在北冰洋的冰盖下面还有土地领土的话,这些领土是无主的,北冰洋周边的国家,现在他们的领土是无话可说的,但是在北冰洋冰盖下面没有被他们占领的领土,应该是不属于他们。如果气候变化,冰盖融化,我认为谁先发现就是谁的,而不是以扇形原则来主张。就领土这块,我是这样看的。
刘楠来:现在国际上没有大陆架原则的提法,就是沿海国家都可以主张自己的大陆架。按照现在海洋法公约规定,凡是沿岸国家都可以主张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有专门的定义,这个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大陆架是沿岸国家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一直延伸到海底,这是他的大陆架。但是有些国家,自然大陆架比较窄,这样就不太公平,所以海洋法公约有规定,如果这个国家的大陆架往外扩展可以到8海里,这样就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沿岸国家的大陆架可以到什么地方,一个是大陆边外缘,扩展到8海里。大陆边外缘到什么地方呢?由于世界各地国家的大陆边外缘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现在也提出了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如果大陆架延伸的太远,就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所以现在就有大陆架外缘最远不能超过300海里以上的规定。
刘楠来:沿岸国家,至少可以到200海里,如果海域的面积不能到400海里,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少于200海里。如果面积是广阔的海域,自然的大陆外边缘不到200海里的可以延伸的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最多不超过300海里,300海里之外的,要提交审议,确定你的外缘到底在什么地方。200海里以外,300海里以内,要提交资料,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建议,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划定。
刘楠来:刚才余老师提到的,北冰洋冰盖下面的陆地能不能成为无主地?按照新的国际法,恐怕不好说在北冰洋冰盖下还有陆地。关于领土的概念,包括领陆、领海、领空,水陆空都是可以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领陆包括大陆、海中的岛屿,领海按照现在海洋法来说,一个国家最多不超过3海里的领海,这个领海是领土的一部分。领海以外的海底,就不能称为领土了,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底,实际就是各个国家的大陆架,沿岸国家对它享有主权权利,但不是享有主权。这个主权权利在上世纪50年代,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有个解释,就是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刘楠来:所以北冰洋沿岸国家12海里以内,它的海底可以称为这些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12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包括冰山下面的一些领土,要不是沿海大陆架,要不就是国际海底区,所以不能是无主地,也不能被任何国家所占有。俄罗斯到北冰洋下面放国旗,在传统海洋法看来,是被占有的一种象征。但为什么现在美国说它没有意义呢?这是符合国际海洋法的,现在北极的沿海国家,大陆架可以延伸到什么地方,现在谁还不清楚,要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加以审议。从现在来看,至少在目前来说,任何国家没有这个理由或根据来说明整个北冰洋底下的海底区域已经成为他的大陆架了。现在只能说北冰洋下面的海底,至少在目前都应该认为是国际海底区域,任何国家都不能加以占有的,它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加以管理的。
主持人:现在北冰洋的冰层很厚,各国的勘察首先是有一个目标,然后找证据,都是为了各自利益的勘察。一个是地质条件比较恶劣,对于勘察来说不是很有利,特别是各国的科技发展程度也不是很一样,在勘察寻找证据过程中,会不会比较困难,大陆架方面的举证,或者是争夺很难有一个结论?
余民才:实际上因为北极沿海国家的争论焦点就是外大陆架,就是200海里以外的,他们争论是在这里。俄罗斯的插旗,传统来看,往往是一个国家宣誓主权的行为,但是俄罗斯的插旗,实际是没有任何意义,并不是因为插了旗子,就是俄罗斯的了。俄罗斯在北极的科考,我认为他是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的行动,就是一个科学考察。
余民才: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2009年前,如果觉得自己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要主张权利,要提出申请。2009年马上就到了,所以说2001年已经提出了,它再进行一次科学考察,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最后证明就是西伯利亚领土的自然延伸,那未必俄罗斯的大陆架就到了他插旗的地方。
余民才:俄罗斯经过这次考察,9、10月份还要进行考察,无论怎么样,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北极国家,要实现他们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的确认,我觉得道路是相当漫长的过程,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会确定。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北极本身的自然条件比较恶劣,不利于科考。因为上面覆盖着很厚的冰,你要下潜进去,船要有破冰的能力,还是有一些技术上的困难,所以他们要尽快搞清他们的情况,从自己零度到北极点的扇形区域内海底的地质情况,不是短时间内能搞清楚的。
余民才:另外一个原因,一个国家自己提出的证据,到时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最终认可不认可,还是个问题。如果认为你的资料充分,毫无疑问地证明这个海底就是你国家的自然延伸,那没问题,但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定你证据不充分,那还得继续考察。
余民才:另外在北冰洋的沿海国家,他们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主张,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俄罗斯考察的那一块,他认为是西伯利亚领土的自然延伸;丹麦说,这是我格陵兰岛的延伸,那究竟是谁的自然延伸,丹麦与俄罗斯就有不同意见,所以他们对200海里以外的海底,是不是各自领土的自然延伸都有冲突。既然有冲突的话,那对于解决他们200海里的大陆架也有了另外的法律障碍,最后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那也会比较困难。
余民才:所以说从海底权益来说,北极国家要尽快地把自己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界限确定下来,恐怕在2009年之前还是不可能的。而且他们的分歧,2001年的时候俄罗斯提出了申请,北冰洋的几个国家就提出了异议,比如说挪威。去年挪威也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大陆架的界限申请,有一块也涉及到在北冰洋的西南海滩,俄罗斯认为是有争议的区域。有一个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承认挪威对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有主权,但是条约的缔约国对群岛有自由利用的权利。所以挪威要说这块都是你的,那也不行。在北冰洋的海底,北冰洋周围的国家,他们之间都有主张冲突,他们和北冰洋以外的国家也有冲突,所以要实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权利确定下来,我觉得不是想象的那样,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
主持人:余教授,有人认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是北极圈内唯一具有国际色彩的正式条约,是各方解决冲突矛盾的范例,可以对目前北极的争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您怎么看?
余民才:我觉得不是。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是解决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这个条约其实涉及到关于北冰洋的权利,也只是适应于公约的缔约国,把其他国家排除在外了,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再一个,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它同时解决了领土的主权问题,也解决了领土周围缔约国的权利问题,那对周边沿岸国家是没什么说的,但是对于尚未发现的,很难说在北冰洋的冰盖下面有没有浅滩,浅滩是可以作为领土的。
刘楠来:如果是原来已经占领了,那是有所属了,如果没有占领,就按照新的海洋法了。
余民才:如果冰雪融化了,露出了礁、还是滩,是谁先找到就是谁的。实际上解决北极的问题,在国际法上,我觉得解决的法律很明确,就是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涉及多领土就是一般国际法的问题,对那些尚未发现的领土,就是适用一般国际法的问题,而北极周边国家已经占有的,已经成为他们的领土了,即使存在着争论(像加拿大和丹麦之间对北极的一个岛屿也有争论)所以就涉及海洋权利,就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余民才:俄罗斯这次科学考察,可能会推动美国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契机,现在有将近160个国家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美国不是。所以说对一个公约来说,美国不加入,公约的地位还是受到一些影响,如果美国加入,才是一个真正普遍性的、全球性的海洋法制度。如果说美国不加入的话,对它在北极主张的200海里大陆架不利,美国所使用的海洋法制度就是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1958年的大陆架,在某种意义上比1982年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大陆架要小。1958年确定的是深度200米的大陆架,你哪一个地方深度到200米,200以内的就是大陆架,或者技术上可开发海底自然资源的深度,这个标准对于美国来说,使用的北极有很大的困难,那么在北极怎么开发呢?北极现在不能开发,因为覆盖着厚厚的冰层。所以,这次事件对美国来说是一个推动,就是批准你加入这个公约。事实上美国现在为了搞清楚,也在根据科考,考察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而且美国也提出,应该批准加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主持人:现在国际舆论对目前北极的事态也很关注。很多国家也表示,北极还是国际社会共有的区域,希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目前的北极,还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处理的,有没有可能,国际法在这个事情上有更大的作为?
余民才:这种海洋权益的争端是正常的,关键是因为有争端,其他的因素加入其中,变成国际化的问题,引起升级,这才引起关注。关键是本来是法律上的争端升级了,一些国家宣布采取激进的措施。加拿大宣布要在北极建立军事深水港,俄罗斯也在北极进行军事演习,这样的话,北极周边国家对这样法律性的问题扩大化,这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
余民才:这种扩大化当然是不好的,其实扩大化的背后经常有这样一种想法,那就是北极周边的国家都把北极当做是自己的一部分,那就不行了。北冰洋和其他各大海洋都是世界海洋的一部分,不是北冰洋周围沿岸国家的,他们搞这样的动作,就把北极视为自己本来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北冰洋以外的其他国家。依据国际法在北冰洋所享有的一些正当的权利,北冰洋不是湖,如果是这几个国家的内陆湖,那你们几个国家平分可以,但是北冰洋不是这样的。
余民才:在北极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就是大陆架,除了最大的领海是你的主权区域之外,领海之外到北极点之外的区域,无论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还是大陆架,北极周边以外的任何国家,都根据国际法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就是说领海以外有200海里的大陆架,也仅仅是资源勘探、开发的权利,其他国家同样也享有权利,比如铺设海底管道等。所以说现在有法律制度,不是因为俄罗斯的科考专门为北极创立一个法律,或者是完善现有的制度。
刘楠来:现在各个国家都是圈地运动,在争资源。但是在今天来说,他们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都不能随心所欲,都得按照现有的国际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违反现有的国际法主张权利。对北极地区有关的国际法规定应该说比较齐备了,陆地领土适用一般的国际法解决,对于海洋、海底的资源,海洋的各种运动,包括航运,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海底,那就是各国的大陆架,也有明确的规定,大陆架之外,就是国际海底区域,在海洋法公约里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至于海洋的各种利用,像运输,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在海洋法规约里也有规定。当然也有部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比如说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这方面在海洋法里没有规定的。至于公海上,各国海洋的利用,在国际法上也是比较明确的,有6大自由可以利用,航线自由、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然,铺设海淀管道的自由等等,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关于北冰洋,或者说北极地区,并不是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现有的国际法都是有规定的,这跟当年的南极情况不一样。
刘楠来:现在是不是像南极那样,也搞一个南极条约体系,对北冰洋的法律地位和利用、管理,制定一个专门的国际条约,我觉得还没有这样的必要。当然在北冰洋方面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还是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保证北冰洋的交通,自由通行的保障,应该说北冰洋沿岸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北冰洋的环境保护,北冰洋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还是很大的,北冰洋现在冰层融化的速度也加快了,在环境保护方面,尤其是北冰洋沿岸国家都有责任,在法律制度方面,是不是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刘楠来:至于北冰洋资源开发方面,这在海洋法公约里分为两块。一部分是由沿岸国家,就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内是由各个国家,以外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有关的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空白。在国际海底区域,已经有部分的规范制度建立起来了,但是还不完整,特别是新发现的一些资源,比如说生物多样性,基因的保护方面等等,总的来说,北极地区的法律框架是有了,但是还有很多方面要进一步完善。
刘楠来:北冰洋的争夺实际上就是大陆架的争夺,这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自然科学方面,整个北冰洋海底,从海洋地质来看,各个国家的大陆架到底延伸到什么地方,这个问题有法律问题,要按照法律的标准加以划定,但是要以自然科学的资料为基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要根据地质学上的资料加以确定,这点是最基础的东西,而这一点也是比较难做到的。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当然也不是说不可能。
刘楠来:从北冰洋来说,它是最小的海洋,水深最浅,海底的勘探、开发,最大的障碍就是水深,水浅勘察、测量就容易一些,所以在北冰洋来说,要弄清海底的地质情况,应该说比其他海洋更方便一些。在北冰洋沿海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他们的勘探技术也是比较强的,投入一定的资源,做到这一点,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因为气候方面的问题,或者是对北冰洋海底资源的要求还不是那么很紧迫,所以这些年来,北冰洋沿海国家也没有投入更大的精力。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沿岸国家搞的资料就可以确定自己的外部界限了,还必须要通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由它去认定你的外部界限在什么地方,由它提出建议,在它的建议基础上,沿岸国家再定下来。所以还有法律上的问题。
刘楠来:还有就是相邻和相关国家大陆架主张有重叠的问题,现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有挪威,美国,加拿大,其他国家还没提出来。他们的大陆架界限有没有主张冲突的问题,在这些问题还没有提出来之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很难确定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在什么地方。
刘楠来:所以,从这些情况来看,有它可以快速确定的因素,也有影响大陆架外部界限确定的困难因素。看来在北部地区大陆架的争端,可能会相当一段时间,不是那么很容易解决的。而且北极地区的问题,也不仅仅涉及到北冰洋沿海的利益,也涉及到世界其他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北极地区的一些争端,随着大陆架的问题,可能会引起各国更多的一些反应,也值得我们中国人关注,因为在北冰洋也有我们中国人的权利。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刘老师,余老师。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