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各位搜狐网、正义网的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请到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做客搜狐网正义网访谈直播,就3月8日提请的《物权法》的热点问题进行畅谈。崔建远教授是民法大家,也参与民法典、《物权法》草案草拟和研讨工作的几位学者之一,崔老师的物权理论独树一帜,是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最高水平,请崔老师和广大网友打一下招呼。 03-09 15:24 |
|
崔建远:网友大家好,祝网友一切如愿。03-09 15:24 |
| |
|
|
主持人:我们知道昨天《物权法》的立法经过14年,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已经经过七次,昨天是第八次,《物权法》涉及到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牵动着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心,社会上对它的关注也是很高的。我们想先请崔老师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给我们普及一下基本的知识,很多网友对物权方面最基本的知识不太懂,请老师给我们简单解释一下。 03-09 15:25 |
|
崔建远: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经常遇到两大权利,一大类我到双安商场买一件衣服或者买一个水杯,需要我请求双安商场把这件衣服这个水杯交给我,这样体现一种两方都是特定的,一方是双安商场,一方是我,内容是我请求双安商场把衣服和水杯给我。在法学上叫做请求权,一方请求另一方,这是我们社会上一大类权利。03-09 15:28 |
|
崔建远:另外一种权利,衣服和水杯交给我以后,我自己是把衣服放在柜子里面保管起来还是穿在身上,还是说放在桌子上欣赏,都是由我自己的意思来决定。这个衣服进入到我的手上或者我的家里或者放在我的身上,在法学上叫做占有,我用在法学上叫做使用,我用它获得了利益,比如保暖或者防晒等等,这个就叫利益,有的时候利益表现为钱,这个在法学上叫做收益。03-09 15:29 |
|
崔建远:如果我把这个衣服不要说,扔在垃圾筒里面,或者卖给别人或者赠给别人,这个在法学上叫做处分。法学上的意思在《民法》“处分”指衣服卖给别人、赠给别人还是扔掉,是这样一些意思,这个法学上命名为“处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总起来的称呼就叫做所有权。我对我买到的衣服有了所有权,这是一类,这个所有权就是你问到的物权当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一种,可是有的时候一个人有了所有权,未必能把物品用得最好。03-09 15:29 |
|
崔建远:衣服穿在我身上仍然是不潇洒,看起来也不美观,可是如果把它放到模特身上就流光异彩,这样就出现了有财产的人用这个财产未必是最佳的效果。如果这个用让给不是所有权的人,让给另外一个人用,说不定效果更好,公司里面聘请经理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你有万贯家产到你家里面不会经营管理,不会增值保值,让有这方面技能、有这方面知识的人来管理效果更好,这样产生一个不是所有权的人要用这个物得有一个权利,小偷拿走我的衣服不是他的权利,法律还要制裁这个小偷。03-09 15:30 |
| |
|
|
主持人:我们再请崔老师简单解释一下《物权法》出台的背景还有作用和意义。这么多次审议,从来没有一个法律像《物权法》这么受人关注。 03-09 15:30 |
|
崔建远: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由生产和生活组成,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都需要对一些物,对一些财产进行利用,甚至要把它处分。一个纺织厂如果对棉花等等,不能说把棉花变成线,没有一个限制的话,说这个棉花是我的,我可以走到这个厂说,你赶紧停产,这个棉花是我的。如果这个工厂能够进行正常生产的话,必须把棉花纺成线的权利,这个例子证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他要用的这些材料没有所有权是不可想象的,其他的人就会去阻止他。这是生产方面。03-09 15:32 |
|
崔建远:生活方面,我饿了想吃一个面包,我刚要咬你就说不行。我没有让你吃,那你只能望面包而止饿,实现不了我的要求。这样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的生产生活需要法律的前提,生活的人对他面前的财产他面前的物一定要有法律的权利,这个就是《物权法》的第一个方面的背景。03-09 15:32 |
|
崔建远:我们国家有《宪法》,《宪法》拟定了江河湖海、原始森林、矿藏等等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也规定每个公司每个公民,在《民法》上叫自然人,也应该有财产权,对人民利益,比如刚才说的面包、汽车等等,规定有这样一些权利。《宪法》有几个特点,一个是非常抽象概括,究竟我们这些公司这些公民怎么应用,靠《宪法》这样非常概括的规定恐怕操作性非常不够,《物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一定要把《宪法》这些很抽象的规定具体化,变成操作性强的规定。《民法》当中有几块属于《物权法》的范畴,通过《物权法》物权的规定变成可操作性,《物权法》也是落实《宪法》,让《宪法》的规定变成实际生活中能够操作应用的法律。03-09 15:35 |
| |
|
|
主持人:《物权法》肯定有它的积极作用。崔老师能否给网友讲一下《物权法》里面最实质的内容是什么?它到底规范了什么东西? 03-09 15:36 |
|
崔建远:如果从这样一个角度可以说有两大部分,一个部分叫做物财产的归属,我们总说定分止争,笔记本电脑是你的不是我的,这个是归属,长江属于我们国家的,不是属于我们两个。还有一个不见得我们俩人拥有最好,让其他人用,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宅基地使用权,让其它人用,这部分就是利用。一个是归属,一个是利用,归属是决定财产是属于谁的,利用是把物和财产运动起来产生价值,用的人的权利,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用的人的权利叫做他物权,他物权有若干刚才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03-09 15:36 |
| |
|
|
主持人:《物权法》规定了归谁所有,怎么用。那《物权法》在指定的时候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有人说《物权法》还是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03-09 15:36 |
|
崔建远:最基本的原则有两大类,一大类叫做社会政治原则,再直接说就是体现所有制,你究竟是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还是归私人所有的私有制,这是一大类。我们中国的《物权法》就是主要保护公有制,也就是说中国社会制度最基本的要通过《物权法》界定归集体所有还是全民所有,当然这个《物权法》同时规定私人所有的成分也就是说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在《物权法》里面得给予了规定。03-09 15:42 |
|
崔建远:另外一大类基本原则叫做解构原则,解构原则是说《物权法》以建筑物来打比方,究竟是建成我们现在这种类似荷包蛋式的大楼,还是哥特式的形状,还是属于清华礼堂圆顶形状的。《物权法》采用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就决定这个《物权法》像建筑物一样什么样的状态,什么样的结构,什么样的形态,这类包括几个,包括物权非得有法律来加以规定,我们两个约定不管用,有的事务行,有的不行,变成刚才说的请求权,不表现为物产,这是一类《物权法》的定理原则。还有一类,物权应该让别人知道,比如我对这个水杯有所有权,得让你们知道我有所有权,你们不知道的话,把我的水杯拿走就扔在垃圾筒的话,这样我就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你赔我,你可能感到很委屈。03-09 15:42 |
|
崔建远:我以为这个东西是没人要的垃圾,我还是为了公共卫生做好事,你怎么还来要求我赔偿你的钱?这就是不让别人知道它的坏处,让别人知道的话,你知道这个是崔建远的水杯,如果他不让我动我就不动。对于权利人也好,对于行为人也有好处,这个在法学上有一个专门的公示。这个物权要有一个外观让其他人了解这儿有一个物权,让别人了解的意思,不经过我这个物权人的同意不要动它,我买卖东西的时候,我知道这个权利到底怎么样,买这个大楼一定要了解这个大楼押没押给银行,如果押给银行我还买了,出现一个结果,我把十个亿的钱给你这个大楼的物权所有人,等到我用大楼的时候,抵押权人已经把这个大楼卖给别人,我无可奈何。03-09 15:43 |
|
崔建远:我十个亿拿出去了,大楼又不归我,我得向卖大楼的人要十个亿,他说我现在一分钱没有,那我就遭受很大损失。如果大楼已经抵押出去的物权让我知道,一看房档就知道了,这个就是公示,你知道了就不买这个大楼了,或者通过调查有信心这个借款人能够还银行的钱,这个抵押权现在能消失,我给大楼的拥有人说十亿不行,两亿我才买,我可以压低价格,原来的低压权人还了债,抵押没有了,我就占了便宜。一定要有公示,所以《物权法》另外一个原则就是应该体现公示的原则。03-09 15:43 |
|
崔建远:还有一个原则,在法学上一个水杯和茶几应该有一个所有权人。如果说水杯我有所有权,你也有所有权,那将来就麻烦了,我说喝水你说不行,你说要做展览,你要喝水我要扔掉,这个就不和谐,不能充分发挥水杯的价值。原则上一个屋上有一个所有权的要求,现在都有例外了,比如说我们现在买商品房,一个大楼本来是一个物,可是一个大楼可能有五百户来买其中的一套,这都是怎么理解一物有一个所有权,这是更细致的问题,今天就不讨论了。03-09 15:43 |
| |
|
|
主持人:崔老师能不能讲一下《物权法》里面最本质的几点内容,保护了哪些人? 03-09 15:43 |
|
崔建远:看从哪个角度来说,内容一般的理解有哪些物权,这是一个角度,这个角度可以列举一下,得有所有权,在城市的地上盖房子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农村地上建房子要有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上进行耕作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两个存在相互影响也应该允许另一方用有两个权利,按照法律最低规定相应权,不是单独的权利,另外你觉得法律给你的还不够就要定一个合同产生一个权利,这个叫地役权。抵押还有抵押权。03-09 15:46 |
|
崔建远:我们周围的人目前最常遇到的是买商品房的,《物权法》上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来一栋大楼发售本来是一个屋的,一个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人。对生活有什么影响?这个大楼我们俩不光买不起,你买不起我也买不起,即使有钱买得起有没有什么用,买这么一栋大楼干什么?可能我只对这一套房间能够买得起,怎么解决这个矛盾?按照竖的方向切割成墙壁,横的天花板、地板,这样切割由纵的切割、横的切割形成一个一个的空间,这个空间在《物权法》上认为是一个物,这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一个所有权,这个在《物权法》上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3-09 15:46 |
|
崔建远:现在有车族越来越多,停车场、停车位也跟现代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究竟停车位、停车库是归谁,从《物权法》草案上分几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说首先停车位、停车库要满足买了商品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也就是业主,至于卖给他们或者租给他们,《物权法》草案没有说,专家学者建议最好后面跟上一句再补充规定一下,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个要求,没有首先满足小业主的需要,假如说把小区的停车位都卖给了小区外的人或者租给了小区外的人,小区的小业主停车在这儿停不了,得停到别处去。这样造成一个是我们很不方便,第二外面人都停到这里面鱼龙混杂,可能有治安方面的问题。这样怎么办?大家希望《物权法》草案变成法的时候,直接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个,卖给小区外面人的合同,租给小区外面人的合同无效,要租给或者卖给小区的小业主们。03-09 15:46 |
| |
|
|
主持人:农民最关注的是关于土地这一块,网友提出的问题也是很多的,现在国家的农村人口还是占绝大多数的《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有没有什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所有权期满后能不能续包?有没有特别的规定? 03-09 15:53 |
|
崔建远:农民这块的土地承包所有权,从以往的政策和现行的法律、草案的态度应该说全力保护农民的利益。当时设计思路有所不同,从土地承包所有权期满,续期延续没有问题,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物权法》草案都说要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延长。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用做抵押,这个有争议,允许抵押还是不允许抵押没有写,背后是势均力敌的两种意见。03-09 15:54 |
|
崔建远:一种意见说允许你抵押,理由是农民需要种子、化肥、车辆等其它生产资料,可是他没有钱,从银行贷,虽然也有小额贷款等等,但是也不容易,有的时候还是满足不了需要,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话,这样能够从土地借多钱,能买来粮食、化肥、农药等等。买来之后增产增收,赚到钱了,对谁都好。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允许,另外一种意见,万一贷来的款由于经营问题或者其它的问题导致欠收,还不上银行贷款,银行是抵押权人,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现在没有生产资料了,将来的生存怎么办?为了阻止这个问题不让他抵押,继续让他农林牧渔。03-09 15:54 |
|
崔建远:这两种意见都有道理,如果要把农民既然有权利,有权利就有一定的自由度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如果考虑农民也是一个理性人,对自己如何做事也有理性化的打算。我们不能把他看成是弱智不能把他看成是小孩,从这个角度来讲,允许抵押的理由更多一点。03-09 15:54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在《物权法》一次一次审议当中,不同的特征点也是不一样的。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像城里人关注的住房问题,有70年到期的问题,这次草案里面最后写明我们在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不用再支付相关费用,自动延续。另外根据农村的土地问题,农民的耕地在城市化的进程过程当中被政府或者领导进行规划性使用的时候出现不和谐的问题。崔老师怎么看? 03-09 15:58 |
|
崔建远:商品房建设有一个期限,法律上规定房子的所有权受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制约,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了,你的房子就没有了。对买房人不利,大家觉得不合适,要改变这个现状。从《物权法》草案来看,有几个变化,只要期满,还想保持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草案没有说年头,一般来讲应该是原来多长再延长多长,或者明确规定一个期限,现在来看没规定。我理解原来多长再给你多长时间。这是一个变化。原来有几稿草案都规定是续期以后交土地使用出让金,从现在的草案来讲删掉了,但是并没有说不缴纳土地出让金。03-09 15:58 |
|
崔建远:究竟将来怎么办还得再看其它的立法,大家推测生活住房可能不缴纳,但是商业经营的恐怕要缴纳。这是城里这一块,农村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村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其它港口的建设、新矿区的建设等等。也有是为了商业利益,比如说就是要建商场,建饮食设施等等。03-09 15:58 |
|
崔建远:这两块要从《物权法》草案来看,是区别对待的。如果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包括国家战略意义的需要,比如修国防公路征地,这样的需要仍存在土地所有权人,国家要采取征收的措施,征收在法制上说依靠国家的权利硬性或者说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起作用。03-09 16:06 |
|
崔建远:集体经济组织,在北方来讲大部分都是一个自然村是一个所有权人,对周边的土地有权利。它的行使状态,从法律要求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但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这样的程序也有,但是还是相对偏少,由村支书、村长、村党支部、村委会来决定就做了。谁来行使这个权利,在征收上不取决于你的意见,只要是国家的需要,就用它的权利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03-09 16:06 |
|
崔建远:只不过在这个过程当中用地的这边征收机关要给被征收的农民一个补偿,补偿从《物权法》草案上面来看是分两部分,一部分给土地所有权人,在北方来讲给自然村人一笔补偿。另外一部分补偿是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了,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给他一定的补偿。这个在《物权法》这两块写得很清楚。03-09 16:06 |
| |
|
|
主持人:现在我国的地方政府在补偿的量给多少钱方面弹性很大,有的时候农民失去土地获得的赔偿很少,根本没有办法维持他的正常生活,造成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不太稳定的情况出现。 03-09 16:07 |
|
崔建远:这个量一直是争论的问题,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补偿,完全补偿、充分补偿、合理补偿,有的时候写“补偿另行制订法律法规”,这几种写法专家学者们最希望写“完全补偿”和“充分补偿”,但是究竟怎么写,从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上没有用这两个词,用的是“合理补偿”。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补偿的量,到底是充分的还是完全的还是合理的还是另行规定。03-09 16:07 |
| |
|
|
主持人:网友问道,农村现在很多学生通过高考考到外地去,他们考出去,农村女孩长大结婚之后不在这个村子,外嫁女和考生是否能够保证自己在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03-09 16:09 |
|
崔建远:各地据我了解不一样,如果按法律和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因为这位女士出嫁到其他地方,或者学生已经去读书而发生变化。在调整期之内不再变化,变化是调整了,这个时候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不是还在这块实际从事经营的活动。可是在实际当中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永远保留,有的地方调整的频率比较快,有的地方如果说这个学生毕业了,他没有回到这个村庄,就给他取消,在念书期间还保留。各省都不太一样。03-09 16:09 |
| |
|
|
主持人:按照《物权法》来说应该是怎么样的? 03-09 16:10 |
|
崔建远:没有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还是比较概括,特别具体的没有涉及。03-09 16:10 |
| |
|
|
主持人:关于《物权法》这次规定住宅改商用需经业主的同意这块,大家很关注,因为有的小区业主买的房子开了歌厅之类,下面一楼改成商用楼了,其他业主比较有意见,不知道通过哪些途径有哪些法律对自己的权益能进行保护。 03-09 16:10 |
|
崔建远: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也是屡次议论过这些课题,很多专家学者认为现在我们生活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个是住宿,一是旅游。住宿是最基本的,如果我们的生存环境比如说很嘈杂,我们这个小区一楼就是歌厅就是餐馆,对我们生活的品质造成负面的影响。很多专家学者就主张原则上是不允许住宅小区的房屋作为餐饮、娱乐来用。03-09 16:12 |
|
崔建远:我个人也是赞成的,因为据我了解的信息,二楼、三楼对于餐馆烹饪的气味非常难以忍受,还有歌厅的嘈杂,我们不能休息好,如果还有工作的话,在家里面工作的话都不理想,原则上不允许。但是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确实需要有一个限定的话,有的草案稿子写的是全体业主同意,最近没有说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但是从我自己来讲,至少是临近的几个单元的业主全体同意。03-09 16:12 |
| |
|
|
主持人:另外一个网友关注的问题,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很多人前一段争论企业家原罪的问题,这块网友还是觉得不平衡,没办法查清楚你的万贯家财是怎么来的,有一些不平衡的心理,但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保护合法财产,不保护非法财产。崔老师给大家谈谈这块基于什么专门规定了不保护非法财产。 03-09 16:13 |
|
崔建远: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不同的领域,有的领域不属于《物权法》的,比如我通过钻法律的空档使国有财产变成我自己的了,这个过程就不是《物权法》的事,它是《物权法》领域以外的,《物权法》的归属和利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化公为私,这个不属于《物权法》里面的归属,也不属于《物权法》里面的利用,这个是要区分的。03-09 16:13 |
|
崔建远:归《物权法》管的,一个亿的国有资产到了我崔建远的手里,是不是说到了我的手里,肯定归我了,肯定不会被收缴等等,不是的。《物权法》保护的是你有正当根据的物权,没有正当根据的,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这一个亿的人民币就是我用非法手段弄来的,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律钱谁占有就归谁所有。从你的钱包里面拿出十块钱我拿着,你找证明这个钱不是我的,通过证明把这十块钱拿回去。03-09 16:13 |
|
崔建远:同样邮政局证明崔建远利用职务之便从国有资产拿过来的,这个钱还是会被追回去的。《物权法》不阻碍争回去,这一点有误解,以为第一桶金到了谁的手里,有了《物权法》永远在谁手里。不是这样的,当然得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不能随便要回去。03-09 16:13 |
| |
|
|
主持人:网友认为通过《物权法》,把有问题的第一桶金再挖出来。 03-09 16:13 |
|
崔建远:《物权法》是先管事实,如果其他人说不对不属于他,你有其它证据证明确实不属于他,这个时候的《物权法》并不阻碍真正的权利人把它再要回去。03-09 16:14 |
| |
|
|
主持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谈到这里,感谢崔老师接受我们的采访,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关注。 03-09 1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