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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嘉宾已经来到访谈现场,直播马上开始 05-24 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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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谈一谈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先请三位嘉宾跟网友打声招呼。 05-24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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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各位网友好。05-24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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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各位网友大家好!05-24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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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向检察日报独家披露了一个报告,《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法院对于官员渎职犯罪使用缓型的比例如此之高,这么高的缓型或免型的判决是不太正常的现象,因此这个报告出来以后,反应很强烈。我们今天做这个访谈的目的,是请三位嘉宾从各自角度,给我们详细地解释一下,谈一谈目前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 我们先请宋厅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05-24 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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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应该说从这几年讲,全国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像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宪法原则以后,检察机关立即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严查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历时一年,在一年中查处侵犯人权方面的几类犯罪,取得了很好的成效。05-2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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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紧接着检察机关又开展了严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专项活动,历时一年半,针对国家负责管理市场、监督市场的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阻碍和破坏的这种情况,我们开列了18种渎职犯罪的情况,作为我们工作重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05-2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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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在这两年的专项活动过程中,我们在全国推行一体化机制,这个机制主要是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查办案件的干扰和阻力。基层检察院的同志说,阻力来自于部门保护,查到哪一个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哪一个部门会给我们设置障碍,不予支持、不予配合。来自地方的主要是干扰,也是不理解、不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甚至法外说情,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应该说有很大的影响。05-2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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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我想主要的根子是在于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这项工作认识上的问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严重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够。包括有很多人不了解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有哪些行为表现,多少罪名不知道,没有揣腰包的腐败,出于好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他认为不是犯罪。05-2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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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是不是一般人心目中,贪污受贿是不可原谅的,而渎职侵权是可以谅解的? 05-24 0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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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对,在这方面给反渎职侵权这项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制约,这样我们推行侦查办案一体化的机制,基层检察院办不了的案子,由上级检察院来办。再就是由上级参与办理、督促办理,另外是本地办不了的案子,我异地来办。05-24 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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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咱们推行一体化收到的效果如何? 05-24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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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应该说效果很好的,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办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另外,在省以下检察院更名改局,也是一项重大举措,过去省以下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还不一样,有叫处,有叫科,还有叫股的,还有叫办公室的,造成了这个机构设置不科学、成为比较混乱。包括人员力量的设置上,都是比较弱的。人员素质相对来讲比较低,侦破案件的能力比较查。经过这次改局,加强了机构和队伍建设,整体队伍加强了力量,建立了制度,强化了工作程序和工作措施,这项工作对反渎职侵权也是一个很大的推动。05-24 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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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在司法解释方面,2006我们出台了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给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形式,渎职侵权犯罪的各种情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这么一个立案标准,就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什么样的犯罪后果构成犯罪,一目了然。它的作用也很大,一个是使我们反渎职侵权队伍有了法律武器,再有是通过颁布这个立案标准,使老百姓明确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可以更好地举办犯罪,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另外也可以依法保护自己。这几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级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工作是越来越重视。05-24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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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我也非常感谢正义网、检察日报,各大新闻媒体对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宣传,非常感谢。有些人不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不认识惩治的必要性,在于缺乏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以往我们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认知度不够。05-24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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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今天报纸上报道渎职侵权犯罪平均个案造成的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05-24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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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这个数据是前几年的了,现在由于贪污受贿比例提高,现在的比例应该是3倍。05-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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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请许代表谈一下,您认为普通人对渎职侵权有什么样的看法,有什么样的希望或要求? 05-24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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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我觉得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讲,作为老百姓肯定还是希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因为毕竟渎职犯罪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就是不对渎职犯罪进行处罚,老百姓不答应的。一个是给国家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另外是给人民的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往往一个矿难出来了,有200多人的案子,这种如果不治理的话,任其发展下去,我们这个社会就谈不上和谐,我们国际形象也会受到影响。国外对我们的矿难、事故关注也很多,中国怎么会是这样,对人的生命重视都不够,最基本的社会标准都看得很轻,这是不应该的。05-24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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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另外,渎职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在社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还是很高的,既然在这个位置上,肯定有一个责任意识,不能只负责管理,管得怎么样,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是不可以的。所以对渎职犯罪加强处理力度,这是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政治文明、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必然的要求。05-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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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您感觉社会普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怎么样?05-24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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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我觉得普通公众认知度还是很高的,可能一些障碍是来自于相关部门,因为追究到相关人员渎职的责任,必然也会牵扯到部门的相关责任,会有一定的阻力。因为犯罪主体都是有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阻力肯定会很大的,要说社会认知度,是这个群体的不够重视,或者是不愿意重视。05-24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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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像认知度不够,或者是部门保护主义,可能某种程度上讲,跟政绩关联太紧了。到底判多少型不知道,但是大事我是知道的,但是跟我政绩关联太紧了,就采取种种措施进行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05-24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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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这是一个很大的原因。05-24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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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还有跟我做同样工作的人,他这次被处罚了,我万一出现同样的情况,怎么办?因为有时渎职还不是故意的,不是很认真,一种间接过失造成的后果,他可能会感觉到,这次处罚他了,下次轮到我怎么办。05-24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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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宋厅长也说过,查处反对是最大的预防,如果查处力度强了,固然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让一部分人更害怕,更拼命地演示。 05-24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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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也不是演示,更重要的作用是警示作用,这方面的罪错不要再犯。05-24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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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我问个问题,咱们这个报告后面说免刑、缓型的比例很高,一般来说只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人为的,一个是法律不完善,这两个中间哪一个为主。人为的特点在哪里,法律不完善的特点在哪里?05-24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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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客观上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期都比较低,各种犯罪也不一样,最高的是10年,有7年、有5年,比如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最高就是5年,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是10年,有些犯罪处刑只是3年,本身量刑的幅度就比较小,从客观上讲,很多渎职犯罪容易被谅解,容易被同情,它不像贪污受贿,主观恶意非常大,特别是一些过失犯罪,当然渎职犯罪里大量的都是故意犯罪,但是也有很多是过失犯罪,人们对过失犯罪相对来讲比较同情。05-24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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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往往是事发的时候恨它,等到处理的时候,大家的宣泄也过去了。05-24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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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第一是量刑比较低,第二是主观故意的恶意比较小,这样判刑的时候,就是从比较低的角度考虑,所以说缓刑和免刑的比较多。从主观上,对渎职侵权犯罪该是认识问题,它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有很多地方要求或希望法院在审判的时候,能够尽量减轻处罚。05-24 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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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我看了相关的规定,比如说矿难,最高刑是7年,但是实际上真是判到3年以上的很少。缓刑比例那么高,很可能是3年以上的徒刑基本上没有,或者是非常少,我觉得量刑的标准不是特别明确,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以上到底是什么条件,可能还是掌握量刑的问题。05-24 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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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应该说,除了立案标准之外,还有重特大案件标准,重特大案件就是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很多法律规定,最高刑是7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判3年以上,7年以下。我们认为,从检察机关来讲,属于重特大案件的,应该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叫后果特别严重的,因为重特大案件的标准是从情节,或者是从后果判定,严重程度来定这个标准,现在往往有一些超越了重特大案件的标准,仍然轻判,这个不正常。05-2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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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现在免刑和缓刑的比例比较高的问题,我们有没有什么具体对应的策略? 05-2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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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作为检察机关来讲,这方面的法律措施主要是一个,就是对非常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应该判高刑的,如果判得很轻,判成免刑或缓刑,检察机关应该抗诉的就抗诉。05-24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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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这个量大不大?05-24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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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现在抗诉量不是很大。05-24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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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有没有可能检察机关跟法院联合出一个司法解释。比如说什么样的情况就叫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什么情况下就应该判3年以上,现实过程中判3年以上的几乎是很少。05-24 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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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你这个要求也很好。判刑极轻,应该是惩治不利的表现。05-24 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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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就是说是不是把条件具体化,可能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是不是具体化,形成一个司法解释。05-24 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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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前不久,山西省大同发生矿难,都判了缓刑,群众反映很强烈,包括媒体曝光以后,也引起了山西省省委的重视,最后就责成山西省法院二审改判,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这个案件从查处开始,我们杨书文同志就参与了,这个案子他比较了解。05-24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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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渎职案子,特别是矿难背后的渎职案,法院判的免刑、缓刑过高的问题,刚才宋厅长、许代表谈到了认识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是个客观存在,而且也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司法上我感觉还有一个问题,比如说最高法院对于其他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对不同的情节、不同的危害、不同的行为有相应的指导意见。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意见,这样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存在着问题,各执己见、按照自己的理解、自己的认识来进行量刑。05-24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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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第二个问题,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我觉得现在的矿难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从法律上确实存在着量刑标准、定罪标准低的问题。但是,作为刑事政策要宽严相济,现在把普通的刑缓的过失的犯罪量刑,不分时间、不分地点地使用到现在矿难事故的渎职犯罪问题,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造成上百人几十人生命的损失,上百个、几十个家庭破裂,上百个、几十个孩子失去了父亲,这种震撼力是非常大的。而另外一方面,我们对于渎职、失职官员,仅仅判了缓刑、免刑,个别的判了以后,马上异地做官。05-24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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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在我们去连查处山西大同左云县发生5.18矿难中,就发生了这样的典型,一个曾经在2005年底因为矿难事故被追究了渎职罪责任,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取保候审阶段,当地又把他异地任命为第四安检站的社长,恰恰在新任的时候,又发生的安全案件,等于说是两起事故一块处理。所以说在适用法律上,不考虑社会危害性,在不适当的环境下使用过多的缓刑、免刑,也是我们执法水平、执法艺术不高的体现。05-24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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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我们也亲身体会到,矿工为了生计所迫的无奈,看到矿工生产条件的极度艰辛,亲自看到那些老板和当地的有关部门一些官员,连最起码的安全保护都没有,比如说矿工下井的安全帽都没有,要穿纯棉布的服装,要穿防静电的雨靴,这些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得到保障,我们看到打捞出来的尸体,都穿着五颜六色的衣服。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是必然的。现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基本定律,每一起事故的背后,有300个违规违法的危险点,从咱们查的事故看,所造成的事故发生,大多都印证了这样的规律。都是长期违法、违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比如说长期地通风,按照规定每一个采掘点,每平方米每分钟要有七立方米的供风量,实际上目前的通风量连一立方也达不到,通风量达不到就会造成瓦斯聚集,瓦斯聚集超过4%,就可以引起瓦斯爆炸,另外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粉尘聚集到一定的浓度也会爆炸,因为煤和硫有害气体是共生的,浓度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这种气体本身会造成人中毒,另外也会引起燃烧。05-24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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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这种安全措施提供的话,成本会增加很多吗?05-24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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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现在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件事故是因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的要求来执行而引发的事故。事实上,包括我们查的,由于各种情节问题没有查的,大都存在这种违规违法的问题,而且违法违规都不是一个部门,比如说采矿许可证涉及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现在可以说70、80%的事故都存在着跃层、越界的问题,比如说煤是根据海拔的位置不同,煤层是分为不同层的,比如说地面负100米叫5号煤,中间30米是岩石层,穿过岩石曾可能是2号煤,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向下打50米,又发现更好的煤,是3号煤,这样一个矿有很多层,开采到负200米,按照采矿许可来讲,你开采一号煤就是1号煤,对每一号煤的通风、防爆、防水、渗透,都有特定的要求。但是现在大量的煤矿都存在着越层、越界的问题。05-24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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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比如说有一个国营大矿,有一个0.5平方公里的盲区,不具备采矿条件,结果被一个小矿采了,这些矿柱为了多采煤,肯定想办法打入国有大矿,这就是越界了,把它的矿挖完之后,又吃国营的煤矿,国有煤矿个别的技术人员,把过期的图纸卖给他,就挖到了人家的保安柱,有上百吨的煤支撑,就挖到保安柱上了,结果那边是采空区,里面多年沉积水,一下就打通了,水就倒灌了,在负217米的地方,工人就全出不来了。05-24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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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再就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办证环节上,往往也存在着问题,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不严格执行安全法的问题。比如说广东新宁煤矿,当时国务院关于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别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来广东省煤监局就转发国务院的文件改了,第一句说,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但是有关部门出具正在审查范围的,可以先行办理。就拿出事的煤矿讲,就恰恰在一证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就让工商、煤炭、国土部门,说我正在办理呢。05-24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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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像这样明目张胆地变通国家法律,或者是不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在矿难事故中是比较常见的,是大量存在的。05-24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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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基本上所有的矿难,基本是违规作业、违规操作的吗? 05-24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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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从2005到2006年,高检直接派人参加了19起事故,我们对12起事故追究了84人的渎职罪责任,说明12起事故中都存在着渎职问题,有几起没有追究责任,并不是没有渎职、失职问题,是因为犯罪主体的问题,比如说没有追究的都是属于大的国有的,比如说陕西铜家川死了200多人,还有辽宁阜新的,它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在管理中,谁对安全负责任,这就是法律出现的很重要的空白。05-24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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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刚才提到的法律上的漏洞,对国有煤矿的上级管理机关,管理它的安全生产、监督它的安全生产的上级机关,还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构成渎职,渎职只是国家机关人员,在这个方面的查处上,应该说是有些疏漏,在国有企业煤矿事故的查处过程中,查处的重大事故比较大,如果企业上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是二三级企业,上级企业应该是负有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责任,但是作为第九章的渎职犯来追究,追究不了。05-24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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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是不是可以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的失职责任,但是具体矿里就麻烦了? 05-24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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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不是,国有矿的上级是上级的国有企业管。05-24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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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比如说政府主管部门呢?05-24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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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政府主管部门管不了的,国有企业是垂直管的,比如说省煤炭工业公司来管这个矿,但是省煤炭公司是国有企业,企业的主体不够,如果这里有渎职的话,检察机关就没有办法。05-24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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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那另外5起为什么没有追究渎职罪?是什么情况? 05-24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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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比如说省的煤炭工业局,里面的安全生产办公室是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检查的,负责发证的,这个部门履行的职责应该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但是他的身份又是国有企业的干部,不符合渎职罪的主体。我现在正在研究这些问题,渎职犯罪的主体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以后,主体基本明确了,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的是国家管理职能这部分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但是这个法律问题我们现在还没有解决。05-24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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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全部属于适用法律的问题。05-24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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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有没有渎职,我不能说全都有渎职,应该说还是有渎职,有的是渎职行为,有的也是构成犯罪了,因为发生的矿难也是比较大的,但是法律追究的主体不够,我追究不了。05-24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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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还是窄了一些。很多学者也提出来,这一条还真是要考虑。05-24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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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对,尤其像特殊行业,实施了特殊管理体制。05-24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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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像这几个案件,怎么处理的呢? 05-24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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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追究了安全生产责任罪,那个只是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部门的渎职行为追究不了。05-24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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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比如说处理一起国有大企业集团公司下面的分公司的一起矿难,严重的管理失职造成的,按照规定讲,如果生产过程中煤矿发生停电,必须无条件地撤出工人,待恢复通电、通风,检测测定各方面标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恢复生产,但是在国有大矿的分公司里,久而久之形成一个规律,为了多出煤,出现停电以后,让工人在那不要动,等恢复通电的时候再重新生产,这样的工效确实提高了,但是这次地下瓦斯是自然的,恰恰就在06年的11月份停电以后,他们又是按照老规矩,人继续在里面等待恢复来电,等到15分钟刚刚恢复生产,结果瓦斯严重超标,引起的爆炸,通风是靠负压来维持的,把瓦斯排解出来,这样就是严重违规的情况。当时被瓦斯之炸死的有带班的班长,带班的安全员,直接肇事者都死了,渎职罪主体又属于国有企业,这样的事故,往往就不好追究。05-24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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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这次查处渎职犯罪宣传月活动,确实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一两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气色也比较大,我们请许代表做一个中肯地分析。 05-24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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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我觉得社会还是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检察机关我认为还是做了很多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一些侦查手段和相关部门的一些配合方面,还是取得了很多突破。但是确实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比如说出台一些量刑的司法解释,要不然我们费了很多人力、物力,有了结果也追究不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最后弄了一个免刑,也达不到相关的作用。一方面这些人确实不够追究实刑的严重程度,有一些还是量刑不明确造成的,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需要出台。05-24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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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另外渎职罪的主体,相关的法学专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也还是要修改,要不然的话,有一些民愤很大的案子,老百姓非常关注的案子,确实没有责任主体,这也说不过去。05-24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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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另外,平时要加强法律宣传,像越界、越层的开采,管理部门是不是定期地去检查,相关的管理部门有没有监督措施,有没有必要的检查措施。05-24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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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我觉得检查的难度也很大。05-24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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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每个月都要到矿上实地检查一次,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每年要进行年检,年检要到实地检查。每月也要求到现场看,但是相当一部分没有下去。05-24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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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力也有限。05-24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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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我们检察机关现在从事反渎职侵权的人有多少? 05-24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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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我们有13000人。刚才说到宣传月,我们反渎职侵权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查处而查处,我们更长远的目的,应该是预防和减少,这几年党中央对惩治预防渎职犯罪非常重视,过去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中央领导的一些讲话中,主要是对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的作为查处重点,现在中央在开会的时候,不管是胡主席的讲话也好,温总理的讲话也好,提出大案要案的时候,就提出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渎职都作为主体。我们去年和今年查处了两起重大案件,一个是李达昌案件,还有今年查处了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件,这表明了我们党、我们国家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和行动。我们开展宣传月活动,我们更大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我们开展宣传月,让大家知道什么是渎职犯罪,在反腐败过程中,不只是揣腰包的是腐败,不揣腰包的也可能是犯罪。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不依法行政,也可能构成犯罪。好心干了坏事,为公干了坏事,也可能构成犯罪。就是让广大干部知道什么是渎职罪,带你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治国。05-24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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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简单地概括,就是让人们知道,我们不只要建立一个责任政府,我们还要建立一支负责任的干部队伍。我们宣传月的目标,不只是让大家支持我们查处犯罪。从宣传月这几天来看,受到了广大媒体极大的关注和热情的宣传,支持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我想我们这个宣传月要继续开展下去,而且要有始有终的开展好,开展宣传月活动,发动大家踊跃举报,对身边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你就可以到检察机关来举报。05-24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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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有网友问,现在不只是官员渎职案件越判越轻,很多其他的刑事案件也是越判越轻了,是不是有些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片面地理解了轻缓的政策,一味地从轻,如果在惩治腐败过程中,一律的轻,会让老百姓感觉到法律不足以震慑他们,请宋厅长解释一下。 05-24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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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对职务犯罪,我们刑法有原则,就是罚当其罪,你犯罪了,犯罪的严重程度,根据你犯罪的事实和严重程度,依照法律来处理,这是我们的既定原则。现在大家反映对一些职务犯罪处刑偏轻的问题,特别是对渎职侵权犯罪处刑偏轻,这也是当前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很好地解决。但是对处刑问题,我还有我个人的理解,就是我们法律的威慑力,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在于用重典、判极刑,这样不见得能够把犯罪分子震慑住,最关键是做到法网恢恢、疏而补漏,只要你犯罪了,就要得到查处,不能说我犯罪了得不到查处,我撞到枪口上了查处。就像陈毅元帅说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05-24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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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现在渎职犯罪领域,除了矿难以外,还有哪些? 05-24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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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应该说这几年渎职犯罪领域逐渐扩大,各个领域犯罪都比较突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确定的查处渎职侵权的重点,也就是多发、高发领域,我们从关注国计民生的角度来确定我们的重点。像社保基金管理领域,像医药医疗领域,食品卫生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司法领域,都是我们的重点。再就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企业改革改制,包括教育管理领域,这些领域都是我们今后作为重点查处的,关乎国计民生领域发生的渎职,如果不查处,危害会更大,因为跟老百姓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05-24 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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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我们请许代表做个小结。 05-24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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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说,咱们检察机关做了这么多工作,处理了这么多案子,有没有总结一下,比如说矿难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说一年或多长时间通报一下。05-24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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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许代表提的问题很好,我们不只是要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减少犯罪,这方面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而且正在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商量怎么样减少和预防犯罪,作为我们预防犯罪的重点。再就是对重点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不只是查处案件,根据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发生的主要环节,哪些地方需要注意,我们发出建议。另外我们不只是向社会公众宣传,我们还联系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我们共同开展宣传,比如说我们和环保部门联合搞一个环保领域预防渎职犯罪的小册子,我们和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渎职预防犯罪的小册子,我们和税务部门也搞这样的小册子,就是很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共同预防,让他们看到,什么样是犯罪,在哪些方面要注意,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这个宣传册过段时间我们要向新闻媒体展示一下。05-24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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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三位嘉宾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谢谢大家。 05-24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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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谢谢各位网友.05-24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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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松:谢谢各位网友,欢迎人大代表监督.05-24 10: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