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相聚在名城,2007年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在这里举行。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改革开放后,大胆尝试,进行公益诉讼,十年后,我们再到这里探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将有助于推我省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本次论去使用的标志,我在这里作点简要说明,黄色的河南省地图,上图白色英文是民事行政检察,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等民事行政法律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等有关领导,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律师界,法学研究者,共计260多人。
王建民: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党的十七大闭幕之际,我们欢迎大家来到南阳。南阳古城是一坐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这里有二月河等一批现代文化名人。南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园林城市,是南水北调水源地,南阳山川秀美,现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在众多的世界景观中,有南阳伏牛山地质公园,丹江水库,白河等,南阳也是一座新心兴的现代化城市。南阳检察机关在市委的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次论坛将推动南阳市的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同时我们忠心希望参加会议的领导更多关心南阳,最后祝会议圆满成功。
杨立新:大家好,我做为会议的主办方之一,首先感谢各位来宾参加来次论坛, 省检察院,南阳检察院做了大量工作。公益诉讼国家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国家的诉说制度当中没有公益诉讼制度是残缺的。认真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诉讼建设历史上公益诉讼的第一案,这里也非常感谢南阳市和方城县检察院,这些探索我们现来研究它和探索它,也感谢南阳市委支持诉讼行为,公益诉讼作为国家代表人,应有权力,有能力担负起这样一个责任,此次论坛由三家共同举办,强调事物的结合,理论与事物的结合,检察官和学者相结合,推动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紧密结合,对完善民商制度有利,民商法的理论研究理论结合实际,推动我们民商法科学发展,
谢鹏程:同志们上午好,这次论坛是一次探讨国家立法的会议,大家知道中国人民大学是我们民商法的潮流,领导我国的民商法的前进,是国内外具有重大学威望的著名的研究中心,在某种意见上可以说是学术观点得到了民商法的支持,得到主流法学的肯定,河南省人民检察最早支持民事行政和理论研究的省级院,河南省检察机关也是全国案件最多,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 得中原者得天下,民事行事诉讼之花,本身将开遍神州大地,检察理论研究所是专门研究机构,早在2000年设立重点课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持该项工作,我们理论所也参与设计论证工作,建立民事行政改革探索,研究室已经拿出了研究报告,并得到了院领导好评,向院党组提交报告,在南阳召开得到全国顶尖民事法学专家,来自14个省的积极响应,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对南阳公益诉讼事的充分肯定,对创新精神的扬,也是一次展望未来深化理论之理,我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王田海:各位来宾,今天我们在2007中原民事行政论,一,我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专家学者,兄弟省市的学者表示热烈欢迎,1997年7月我省方城县检察办理公益诉讼第一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开创了检察开展公益诉讼的先河,积极探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346件,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2800多万,实践证明,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开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公诉程序的发展,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能够进一步丰富公益诉讼的理论,进一步促进公益实践,也将具有积极的意义。刚结束第十七大,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努力在全面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上下功夫,见成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公益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法学工作者,也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检察事业的发展需要检察自身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我们把检察工作做的更好。祝大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现在播放方城县检察院电视专题片
主持人:请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常康发言
常康:尊敬各位领导,尊敬的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第三届中原民行检察论坛在我市召开,这是中原检察工作的一件,亲自感受专家学者大家风范的机会,我们能够从中得到教育和借鉴,这是对南阳的信任,而且也必将对南阳检察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代表南阳市院党组对各位代表表示中心的感谢。南阳市是农业大市,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加之接待水平不限,招待不周地方,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开创南阳检察工作新局面,十年来我们南阳市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的实践和探索,有些有成熟的作法汇报给大家。
常康:1997年我市方城县检察院探索办理了全国第一起民事公诉案件,这个案件的办理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公益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积极实践,10年来全市两级办理公益案件377件,提起公诉48件,判决48件,提出检察建议319件,采纳303件,共2800余万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为追究利益最大化较为严重,国有划拨土地等侵害公益案件,要以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突破口,我市检察机关依照高检察院的通知精神和省院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原则为支撑,采取诉讼救济的方式与一九九七年提起了首例民事公诉,这项工作在全市各基层院相继开展,检察机关诉讼求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1998年9月南阳市检察院与南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从而推进了公益诉讼工作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展。从原来办理单一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发展到办理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乱收费等四类公益案件至,2004年公益诉讼35件。
常康:今年以来,我们结合今年南阳市检察机关开展的“办精品案件、创品牌工作”活动,对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工作中职能发挥和完善进行了理性思考,对公益救济工作所积累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救济的范围进行重新定位,对监督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整合,坚持用制度保证监督质量和救济效果。我们创新建立了公共利益检察救济工作机制,制定了公共利益检察救济工作细则、公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公益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公益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公益案件信息反馈制度,把公益检察救济工作纳入规范、高效、有序地发展轨道。
常康:今年4月份,我们专门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合署办公。部分县(市、区)院也相继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邓州市、内乡县、新野县三个市(县)的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决定》。对侵权人损害国有财产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对致害人刑事责任的追诉,而忽视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主张权利的境况。对此,我们本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利益,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民行检察部分的资源优势,配合公诉部门在受害单位未主张权利时积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常康:由于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缺失,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和困难。鉴于此种现况,我们办理公益案件时,首先使用其他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救济手段,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则支持利益主体起诉,对其它案件则优先适用检察建议,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的便捷、效率的特点。在穷尽所有手段,而救济不能或救济不力时,我们根据案件的特点,经检察长批准,把提起公诉作为最后的司法保护屏障。
常康:开展公益诉讼也面面临着困难:首先检察建议救济效果的局限性。第二支持起诉制度的作用有限。第三公益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无法解决。第四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失难以确定。而且公益诉讼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1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前置程序 。2 检察建议的使用应进一步法定明细化。3 对公益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 应做出明确规定。我的发言完了欢迎各位领导、同志门提宝贵意见。
主持人:方城县检察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益出发成立办理改革开放后全国公益诉讼第一案,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杨立新教授向方城县检察院赠送锦旗公益诉讼是一项创新工作,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努力。
主持人:开幕式到此结束。请各位嘉宾代表到楼下合影。
主持人:第一个单元:公共利益与公益诉讼开始,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王轶发言。
王轶:很高兴在自己的家乡一起探讨问题,首例公诉案件发生在自己的家乡,心里非常高兴,今天的三月十六日十次人大会议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权法,有246个法律条文,在于47法律条文中,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关系是民事主体与民中主体关系,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有非常典型的体现,第七条告诉我们物权的取得和先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这里边涉及到了民事主体的利益,起草中,如何理念和把握,我印象很深,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通过各种途径反馈10000多条意见中,群众来信物权法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当地政府这也是公共利益,那也是公共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常委会召开了物权法研讨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如何理论的物权法的公共利益,就公共利益问题,召开专题论证会,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问题。二种不同意见,一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做出详细的例举是不现实的,二给人民法院,妥当认定公共利益,应当考虑在物权法上给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说法,对公共利益进行概念的界定是不可能,如果一定要做概念界定的话,对公益利益进行利益的例举,根据无法进行界定。
王轶:合同法上对公共利益作用相对比较具体的进一步的 公共利益在这种民事法律上面,在合同法的52条里一种是国家利益,今天所形成的共识,主要指国有企业,二是指国家在整体上具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第二,社会公共利益,在与物权法联系密切的合同法上有四种类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最重要的类型,第二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告诉我们,与基本法律价值密切联合的私人利益,如生命线利益。第三弱势群体的利益,第四与合同第五十条有关,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是损害公共利益,在物权法是完全可以成为。
颜运秋:当前,中国公益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如经济垄断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资源与环境公害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公共定价问题、文化公害问题、公共财务违法问题等。 现有诉讼制度在制裁公益违法案件存在严重的制度不足。传统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属于私益诉讼,不足以维护公益。有鉴于此,呼唤新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就有,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中国近几年来的研究与实践也成为热点。我认为,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公益诉讼是私益诉讼的对称,公益诉讼的出现打破了已有诉讼类型的格局与划分。2、公益诉讼在于通过司法维护公共利益,弥补已有诉讼制度与法制制度的不足。3、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多文元化,具体包括国家特设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但不是唯一、社会团体、公民个人。4、公益诉讼的提起前提不限于公益违法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5、公益诉论的诉讼规则特殊化:(1)一般具有前置程序; (2)起诉主体资格具有优先性;(3)级别管辖相对转变; (4)当事人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 (5)私人原告起诉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实行低度与无偿的诉讼费用制度;(7)实行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
田凯:公诉利益的讨论为时久远,政府诞生并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于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但政府并非万能,而且它自身亦有利益,总有政府北离初衷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漠视其被损害的情况发生。建立公共利益的多渠道多层次维护机制成为必要,其中运用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其中的一种选择。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非利害关系人中,公民个体、非政府组织和检察官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官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人,尤为适宜。尽管当前检察官在民事和行政领域的公诉尚不发达,但其公诉权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一、 公共利益及其维护机制 我们之所以很难给公共利益一个确切的通行的定义,这与其自身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有关,但如果无法进行实体评价,探索一个正当程序来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公共利益确实存在,这是一个难以改变的事实,但仅靠政府单一主体来实现和维护的想法是天真的,我们要丰富和完善公共利益的维护机制。 二、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的救济路径 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这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如前所述,在政府自身利益有可能扭曲公众利益,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诉求又空前高涨的情况下,政府这一单一渠道来维护公益不能满足要求时,在美国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保护上述公共利益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只是在法学研究上方兴未艾。 三、公诉是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使国家司法权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得以维护的权力。公诉起源于公益维护,以国家意志为代表的公诉权能够有效地维护公益,尽管诉权源于公民,但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力量弱小,驱动不足,与私益难以区分等局限性,公诉仍然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
周合星: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代表:我发言的题目是:“我国竞争法中应当设立竞争公益诉讼制度” 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要保护的主要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民法不能有效地制止非法竞争行为,而传统的行政执法在此领域内也经常失灵。为此,我认为应当在竞争法内建立竞争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民法和传统行政法的不足。 一竞争公益诉讼的特征和本质竞争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原告对竞争公益的享有的权益,即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并非基于民法上权益,而是基于公法上的权益。也就是说公民、社会团体等应拥有竞争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权,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竞争公益的维护。竞争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违法竞争者停止侵害行为,或要求违法竞争者赔偿全部受害人损失,或要求收缴违法竞争者违法所得利润等。 竞争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公民、社会团体等行使公法上的竞争公益补充代表权,依法管理社会一种方式。
周合星:二竞争公益诉讼的实现意义。竞争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弥补私权救济制度的不足。私权制度立足于保护个别的私权,其不能有效地保护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微小利益,也难以救济大规模受害人的全体利益。而竞争公益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第二,竞争公益诉可以弥补传统行政执法的不足,在私权救济制度不能有效维持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时,行政权通过干预竞争自由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失衡的竞争秩序,但是由于行政权自身的原因导致其经常会失灵。同时由于竞争行为数量繁杂,竞争方式千变万化,行政机关也没有能力全面监督好竞争市场。此时,行政机关就不能垄断对竞争公益的代表权,法律应授权公民、社会团体等作为竞争公益的补充代表主体,对非法竞争行为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害等。三、构建我国竞争公益诉讼的基本设想。提起竞争公益诉讼的多元化,即应当允许消费者、经营者、相关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等对非法竞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竞争公益诉讼的多样化。即不仅应当允许原告要求违法竞争者赔偿全体受害者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或收缴其所得非法利润等。第三、我国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应当设置前置程序。即不采纳美国竞争执法机关和私人平等执法模式,而要求原告等应先行向竞争执法机关申请执法,只有在申请被驳回后才可以提出竞争公益诉讼。这样即可以体现对竞争执法机关的监督,也可以减少竞争公益诉讼的一些负面作用。
田土城:谢谢主持人,谢谢报告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很高参加这种检察官和学者的对话,公共利益与公共诉讼具有奠基性的利益,所谓公益诉讼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利益,只有我们探索清楚了国家利益,诉讼主题的问题,涉及到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程序安排、判决的问题,研究公益诉讼法中什么叫公共利益非常重要。我们如果认真的思考什么叫公共利益,什么叫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整体利益,它表现为政府的利益,国家利益是公利而不是私利的问题,表现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代表了我们社会上以同样身份存在的大众利益,在司法救济当中社会利益都会具体地表现为某一个个体利益,公共利益我觉得应该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即不是一种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其实公益诉讼当中最终要保护的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一起劳动保护等案件是不特定的多数,没办法起诉,利用我们传统的民事诉讼利益。而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可能导致我们有一种新的诉讼的出现。
谢鹏程:由三家联合主办,承办的,由学者和检察长共同参与的一场论坛,是一次总结民事行政公诉改革经验,探讨有关理论问题,为国家有关立法建言献策的会议。 民商法中心是一个在办内外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和学术威望,对我国民事立法做过诸多重要贡献的研究中心。长期以来它引领我国民商法研究的潮流,在这种意义上说,改革主张和理论观点,得到它的支持就等于得到主流法学的支持。 河南省院是全国最早支持有关民事行政公诉改革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省级院、河南省检察机关也是全国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案件最多,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古人说:得中原者得天下,民事行政公诉改革之花在中原大地的兴起,这本身就见它将开遍神州大地。 检察机关理论研究是高检院直属的专门研究单位,早在2000年就设立了“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并由河南省院构柏林主持该 课题的研究工作。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理论之所以也参与了有关方案的研究和证据工作。最高检察院党组一直重视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改革探索的理论研究工作,今年年初还指示研究室和理论所,要把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为重大课题来研究。研究室已经拿出了研究报告,这篇由王莉主笔的报告,并受到院领导的表扬。理论所由邓思清博士主持该课题,已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准备在吸取这次会议成果之后完成研究报告。 今天,在提起民事公诉第一案的南阳主办本届论坛,得以了全国顶尖的民事法学家和检察业务专家以及十四个省的民事检察的积极响应,齐聚一堂,探讨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既是对南阳市检察标志着构建民事行政的公诉制度已经或正在达成越来越广泛的共识,在这种意义上说,本届论坛既是一次寻根之旅,也是一次展望未来,升华理论之旅。 我谨代表研究所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参与,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主持人:第二单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现在开始,首先请邱鹭风教授发言
邱鹭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行政诉讼的必要性。法的实现是最终目标,体现为私权的现象,当私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的胜诉,得到救济,是定权能否得到实现的重要内容。但是,举证难、法律规范准确性、法律的复杂化与特殊性,以及权利人、受害人自身的因素(如收入、 水平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导致民事行政诉讼困境,即诉不能,或诉而不能胜诉,我在长期的法律救助工作中,深有感触。深刻地反映了这种民事诉讼的困境其家庭暴力者权利的侵害,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等区域,它是如此。国家作为其利益维护者,是主动介入的尤其借给检察机关的,印度法院的对公益诉讼的维护的热情,但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还是有很多障碍。法院的阻力是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会主要从典型案例入手,阐述这样的观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促进和保障法的原理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律作为社会武器,其所追求的平等、公平、正义等,本身就是社会利益,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公平正义的立法的高度正义。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甚至在诉讼阶段发挥职权。介入私权救济的诉讼,不应当以违反宪法为代价,否则将与其介入的目的相北离。核心问题是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定位好其在诉讼中的角色,慎重选择介入方式,是检察机关诉讼或不参加诉讼,或者支持诉讼或不抗诉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确定。 因此,建立公益诉讼程序法,是很有必要的。核心权的限制,必须平衡。
邓思清:研究并解决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确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对建立什么样的公位置诉讼制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只有解决了公诉论起诉主体的范围问题,才能根据提起公位置诉讼主体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诉讼时效、审判组织和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如何确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反映着一个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的程度,因为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越大,说明国家对公共利益越重视,反之,则说明国家对公共利益不太重视。法律确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使用权国家司法真正成为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众所周知,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审判。而社会正义要司法审判中维护,由拒绝受理和裁判。在我国,人们对公益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时,往往遭到法院的拒受。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虽然便利了法院,但却损害了人们应有的“诉诸法院的权利”,不义的行为得不到遏制,不义之人得不到惩处,最终使社会正义因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失落。第四,对完善民行诉讼理论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有关理论,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监督制约理论。 我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构想。当前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争论,几种观点,争议的焦点:行政机关,公民是否能成为主体。自己的观点,应然角度,实然角度。
陈东风:目前立法上并不承认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我国法学工作者对公益诉讼的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近几年来,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前一段时间,在由“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中,有关公益诉讼程序的设立成为此次修改稿的一大亮点。有的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有的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性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有的认为,是指国家机关或社会性团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性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或参与的民事行政诉讼。从对公益诉讼的概念不同表述中不难看出,法律界对公益主体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在美国,公民个人可以以纳税入的身份,向政府或公共团体提起纳税人诉讼。在日本也存在民众诉讼,公民可以选举人的身份,提起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违法行为的诉讼; 三是从主观上讲,公民个人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较强诉讼意志。 虽然在美国、日本存在着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像施瓦茨反驳“滥诉说”时说的那样“只有疯子才会认为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是因为行政诉讼具有无穷的乐趣。也少有人纯粹为了使政府遭受不必要的折腾而要求审查。”但是中国既不是美国,也不是日本,有着自己的国情,不仅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而且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如英国著名学者韦德所说:“公众中任何数量的成员都试图提起无以协调的诉讼,结果会导致普遍的混乱。” 多年来,这些社会团体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让行政机关的附属代表行政相对方去起诉行政机关就像儿子状告父亲的样显得底气和动力不足,也无法真正获得公众信任。在无法取得这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让其提起公益诉讼其效果可想而知,。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又让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起诉政府呢?1979年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和198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二稿)》中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正式颁行的《中华
王瑜坤:今天能坐在这里,是我看到研讨会的发文后,认为可以写遍论文,完成今年的调研任务,并且组办的规格还很高,没想以让大会发言,提高系统的各级领导在我心目中的大师级的学者,还有到会的业内精英,我非常紧张,我仅能把自己文章中的要点读一下,请大家指教。 我主要想谈的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独特的优势。 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首开公益诉讼之先河,现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 嗣后,全国多省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使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今年年初走到了尽头,这是缘于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在批复中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至此,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都被叫停,公益诉讼仍然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憾中。 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所谓他人利益是“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性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公共利益是众多个体利益的集合,其被侵权者往往是不确定的、分散的,这就造成公益诉讼原告的不确定性。而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应是明确的,只能是违法行政行为的被侵权者。但实际上,公益诉讼中,不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利益。在这里,利益具有广泛性和不可分性。将公共利益进行分割,要求原告必须是实际的被侵权者,就无法真正保护公共利益。 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呢?理论上,只要是公共利益的相关人,就可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这样才能保证诉讼渠道的畅通,保证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公益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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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大家发言都非常好,学术上的问题都有自己发言的权力,说说自己的看法,程序上的公共利益和实际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困扰的问题。有一定的区别,我想在程序上放的更广泛一些,民事与行政诉讼是解决实权的问题,对保护更多人利益有好处。第一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一部分没有问题。第二国有资产流失,合同法当中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谁来提出,没有界定。第三环境污染问题,第四流浪汉的起诉,我是支持的态度,国家机关要求侵权人一定要赔偿,这就是一个公益诉讼。第五打假案件不是公益诉讼案件。关于监督政府行为这一部分,淅川那个案件,撤销政府行政行为那是一个行政的公益诉讼,第一种是抽象的一种公益诉讼。第二种是解决个人私权的问题。有关团体和其它社会主体,比如侵害女权都是可以的,应该有权利提起诉讼,最典型的公益诉讼比如说洛阳那一起案件,有一个问题行政机关可不可提起公益诉讼,我认为是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当事在适当的时候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政府机关在某种情况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费用问题,法院收诉讼费,公共利益起诉的时候不应该让起诉人拿起诉费。
沈开举:一个体会就是我们关注这个经验,我们南阳的经验,每个案件背后政府发挥的作用,我们今天提到的案件,我做探讨和总结,绝大部分不但是民事上的公益诉讼,都有我们政府发挥的作用,案件的性质,我学得不是民事诉讼问题,应当是行政诉讼的问题,谁来搞,谁来履行职这一职责,我们一些社会团体发挥作用,从今天这个讨论来看,是不是我们在讨论这样问题的时候,也请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同志来提一提。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性质的认定值得我们关注。第二我们今天的讨论非常有价值,我们在今天,不是谈公益诉讼要与不要的问题,确立一个范围,我们现在的问题仅是理论问题,重点放在诉讼法的问题,向全国人提交我们的建议和意见,通过这个讨论来使获得立法的关注。一个国家/一个是地方,公共法人是一个主体,国家利益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是指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不一样的,有各种社会团体利益,还有是个人利益。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中的利益是最少的,民事是平等,这个必须加以限制。
主持人:下面是自由发言时间
主持人:第三单元: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行性和必要性现在开始,首先请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发言
冯仁强:感谢主持人,感谢主办方,我的汇报题目是《民事公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首先我们要廓清概念:公益诉讼,民事公诉,民事诉讼法,自益与他益,公益与私益,私益和他益。公益属他益非私益,公益诉讼可以是民事可以是行政诉讼,适用上也可以是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主体有多元化存在。 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即由关联又有区别。民事公诉不能完全等同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公益只限公共利益,无国家利益,公益诉讼也不能限于民事公诉还有行政诉讼。
冯仁强:二、讲讲民事公诉的法理探讨。(一)应然性:来自统一的国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的诉讼代表机关,非为政府,也非为具体团体,目的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分为:秩序、刑事公诉、刑事法律;经济、民事公诉、民事法律;行政管理、行政公诉、行政法律。因此民事公诉权的保护对象一是国家利益:有整体由个别部分,包括国有资产利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对而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经济利益的投资性,派生性,国有企业地位。一般股东(公司法)派生诉讼权,国家的顶级股东地位违背公司法,违法与犯罪,,侵权与犯罪非同等同性,管理职责与委托人关;二是社会公共利益。 不特定,多数人,团体利益,五特定管理人。特点 团体利益 区分:私益 成员不特定 无特定管理人。举例,合同无效之诉——公共利益;国有财产——国家利益;弱势群体——公共利益。私诉与公益诉讼的关系——现行法与完善,公益诉讼——私诉,但非公益。 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诉讼代表人地位不特定情形下,依据民事诉讼手段对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司法救济。因此,是保护而不是干预。是权利而非为权力公诉之公。既非国家公众之公,也非为公正之公,是基于国家诉讼代表人身份而谓之“公”
冯仁强:特点 团体利益 区分:私益 成员不 特定 无特定管理人 举例 合同无效之诉——公共利益 国有财产——国家利益 弱势群体——公共利益 私诉与公益诉讼的关系——现行法与完善 公益诉讼——私诉,但非公益 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诉讼代表人地位不特定情形下,依据民事诉讼手段对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司法救济。因此,是保护而不是干预。是权利而非为权力公诉之公。既非国家公众之公,也非为公正之公,是基于国家诉讼代表人身份而谓之“公” (二)宪政基础 我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二元司法体制 曾经与现行的宪法,组织法,诉讼法修改规定,行政等等 尊重行政(国家利益)优先,尊重直接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体优先 (三)诉讼法的基础 诉权 享有起诉权的前提必须是具有诉讼法实施权或诉讼行为权权能,亦即当事人适格,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为此产生了诉讼担当理论。诉讼可以直接行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担当人行使,如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诉讼等等。 法定与任意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作为正当当事人基础的管理权具有局限性,诉的利益作为正当当事人基础受到重视,而简单地,有利益即由诉权,有诉的利益,即为适格当事人,进而享有诉讼实施权。 民事利益分 人身关系——国家无具体,但有联系——公共利益——间接利益——当事人原告 财产关系——有具体,补充性,有条件——国家利益——间接利益——派生诉讼的诉讼实施权 四,特点 1、 前置限制 2、 平等性( 原告地位,主体多元化,诉讼地位平等性)反驳,检察优先论,怠于的不合理性。 主张:起诉优先原则 3、 特殊性 接受利益的统一性 参与方式的多样性
王惠玲: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 民事公诉是民行检察的出路,民行检察的发展表明,民行检察监督法律规定不明确,抗诉中遭遇困境重重。唯有修法立制,设立民事公诉制度,才是民行检察的出路。因为她有必要性、可行性,而且,有利于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 一、必要性。众所周知,公益诉讼在社会生活中已成为必然,构建和谐社会注重公民利益是关键,保护公益是必需。公益诉讼亦应当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可行性。检察院是天生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其创设的目的就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赋予其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和社会性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这是一种刑事公益诉讼,而当涉及民事公益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共利益行使用权诉权,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利。这就弥补了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只有公民个人诉讼中的种种不足。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应设立民事公诉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民事公诉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受害的公众或是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公共利益的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当然,民事公诉应予界定,比如,环境公益诉讼,侵犯国有资产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知识产权领域诉讼等等。 因为有必要可行,又是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需要。呼呈立法就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现深圳已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写明“当环境污染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介入诉讼保护,受侵害的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还将在弱势群体利益,劳务工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中”逐个突破”。9月18日我市第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由宝安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陈冰如: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既是“公诉”的应有意义,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所在,刑事公诉不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诉则存在“全面参与”和“有限参与”的争论,由于全面参与没有考虑民事诉讼的私权争议性,检察权渗透其中必将破坏原有的结构平衡,我个人同意有限参与论述,即检察机关有限参与民事诉讼的某些阶段是必要的。 第一, 《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即可以诉讼中进行监督,也可以在诉讼后进行监督,还可以防止检察权的无限扩张,公共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的 第二,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1、是监督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促进司法公正。2、是当受害人处于弱势一方不敢起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无人起诉的时候,检察机关代表弱势一方或代表公共利益直接起诉,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第四, 可以充分利用民事经济法律规定,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经济法律中,均有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加工厂保护的规定,但其中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缺乏民事赔偿的规定,导致民事经济法律秩序因犯罪行为所遭受创伤并不能因违法者被判处刑罚而愈合,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则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缺陷,而且作为民事司程序比行政程序更透明、更公正,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社会治理的思路。
孙加瑞:检察工作与学术研讨应区别开来。检察工作应当上行下效,令行禁止,学术研讨应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学术上的研讨是必要的,实践中的探索也是有益的。但在制度建设时,又应该是谨慎的。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概念与实质上的差异 西方检察机关的角色。政府代理人、政府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美国的检察总长general attorney。而我们中国检察机关的历史演变是由古代的监察御史、清末沈家本关于检察制度的翻译、民国的司法院到新中国的检察院(受苏联影响)。 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与外国的检察机关地位不同。这说明,中外检察机关在概念和法律地位上都有实质性的差别,虽然也有相同的地方。因此,外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可以供我们在研究时参考,但是,又应注意两者又有着严重的不可比性。外国检察机关无权做的事,不能成为反对中国检察机关可以做的理由,反过来,外国检察机关可以做的事,也不是中国检察机关同样行事的理由。这要与中国自己独特的检察制度结合起来。 外国检察机关没有怀中抗诉制度,不能说中国就不行;外国可以提出公益诉讼,是否能因此证明中国也行? 第二、检察机关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什么?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吗?如果是,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的任务是什么?是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俄罗斯的护法机关。因此,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与统一实施,在结果上也可以认为是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两者并不相同。有人指责民事检察是公权干预私权。这些人未仔细看 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公权对公权的制约。目的只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民事权利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而受到影响,但这并不能说检察机关抗诉的目的是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管这个利益是否合法。 第三,公共利益是否适宜由检察机关来行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私益与公益,为了保护私益或公益,就可以提起私益诉讼或公益诉讼。 问题在于:检察机关能不能提起这些诉讼。维护公益需要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或者是自己是权利人,或者是权利人的保护者。如前所述,检察机关的任务并不是维护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只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通过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可以发挥维护私益与公益的结果,但检察机关并不
汤唯建:刚才五位报告人从不同的角度和侧,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谈一点自己的想法,公共利益,根据学者讨论,公共利益非常典型的特点,它必须要有可还原性,将特定类型,特定主题,实现民事调整功能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共利益存在着当事人自己很多情况不能够,不方便,来维护自身利益的问题。
颜运秋:公共利益是否具有还原性,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公益诉讼的这个问题诉讼中的半边天,公益诉讼放弃了它就丢了半边天,是体现到了法律的公益条款,对于运用自己的法律解释,也是法制的半边天,应该公共利益这方面考虑。反思一下,法律基础是在法律学界比较更清楚,冯检讲公诉权的延深,公益私诉,通过民间的力量,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是通过诉讼中的监督,也不是诉讼后的监督,没有审判结果怎么抗诉。也可能是民事案件,后边发现不对。
主持人:现在是自由发言时间
主持人:第三单元结束,现在茶休
主持人:最后一个单元: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现在开始,请王莉同志发言
王莉:从我的体会来看,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与现行诉讼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尤其涉及到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这一制度设计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受案范围和程序三个方面的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反诉,有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后,如果禁止本诉被告人提起反诉就限制、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违反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反诉制度的误读。反诉是指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反诉必须与本诉有一定的实质联系,反诉被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既然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然被告无从对其提起反诉。诉讼后果的承担。检察机关公益纠纷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检察机关胜诉的情况下,胜诉利益由国家或者社会性大众享有,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也不能判决检察机关承担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齐喜三: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质决定了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除了遵守一般的诉讼规则外还必须考虑一下特殊情况: 用立法形式明确确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自身的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扫清理论上的一些障碍,形成成熟的理论依据,支撑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为此,我们应当将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界定清楚,同时把这一制度明确的写进《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进而形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责并举”的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令人欣喜的好消息:公益诉讼将有望纳入《民事诉讼法》。看来,公益诉讼将离我们越来越近了。还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有:修改三大诉讼法,延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调解制度,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制度,实行投诉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原告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切实解决好管辖权问题,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直接移送执行,等等。
贾一锋:大多数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把以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公诉制度与民事诉讼特有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相悖。在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公诉制度与民事公诉制度与民事诉讼特有的调解原则、处分原则相悖。 民事公诉与刑事诉讼有着相似的价值追求。其价值追求在于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民事公诉与刑事诉讼都需要由专门机关进行,民事公诉制度的专门机关应该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只要涉及国家财产或公共利益,在各级政府一般也都有能够代表国家财产或公共利益的选择部门,这些部门正是民事公诉制度中的专门机关。 为实现保护的目的,在民事公诉中应赋予政府管理部门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仅以给予法人或公民财产处罚为目的。需要相配套的各政府管理部门的实体法。
苏文革: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 大家好! 我交流的论文题目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程序探讨》。我们撰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就是源于我们沁水县检察院今年办理的五起民事公诉案件。 2007年1月份,沁水县检察院对沁水县中村镇松峪村村民王某等十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07年2月,沁水县法院对王某等十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12万元。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王某等十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煤炭资源破坏可采总量合计12424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149.08万元。为使受损的国家财产得到司法救济,沁水县检察院民行部门积极进行民事救济的有益探索,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2007年5月底,沁水县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五起非法采矿案造成的国家损失集中提起民事公诉。庭审中,沁水县检察院民行部门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并进行法庭质证、辩论。2007年8月,沁水县法院对五起民事公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全部胜诉,判后五起案件无一上诉,现判决已生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9.08万元。 我们这篇论文,主要结合这五个案例和山西省乡宁县检察院和河津市检察院办理的两个案例,对民事公诉程序进行一些实证探讨。我们认为,对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现在迫切需要的是进行一些实证研究,推动这项制度的立法进程。 我们的论文主要对民事公诉程序如受案渠道、立案条件和范围、诉前调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一审程序、抗诉、上诉和反诉、二审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在此不再赘述。
苏文革:我想说明的有两点:一是民事公诉立案的条件和范围不宜过宽过大,应严格限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中心主题,具体应把握三个条件:一是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侵害行为后果须达到一定程度。三是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如我们今年办理的五起民事公诉案件的背景情况是: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在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利欲熏心,不顾国家三令五申,私挖滥采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法院对犯罪分子处以包括罚金在内的刑罚,仍远远不足以补偿国家所遭受的损失。王某等十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149.08万元。但法院对十人判处的罚金总共才12万元,还不够其造成损失的十分之一。如果不对受损的国家财产进行司法救济,势必对打击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产生不利影响。仅仅从刑罚的角度惩罚罪犯是不够的,要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采矿不仅要受刑罚处罚,还要赔偿国家损失。 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诉讼地位问题。目前理论界观点不一。 沁水县法院受案之初也提出要我们以原告身份出庭。我们认为,民事公诉属于“公益诉讼”性质。检察机关并非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检察机关不同于诉讼当事人,也不具有原告的身份。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基于自身的职责,而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因而也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对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公诉,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因此,以“公诉人”确定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更能体现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性质和宪法定位。经过和法院多次沟通和交流,法院最终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我院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以公诉人身份出庭。 我们认为,民事公诉的难点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的欠缺,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对我们的论文和工作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指导意见。谢谢大家!
曹世聪:非常感谢四位报告人的发言,我感到他们的发言是宏观方面考虑的多,齐喜三教授研究的比较细和具体,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第四场的主题是程序问题。政府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怎么办?直接起诉在法庭中认为是作个牌子叫啥牌子,公益诉讼方这个牌子比较好,后来是诉讼费的问题,反诉怎么办?从目前公益诉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调解和解的问题。不要随便判这个判那个,不能让法院作难。
汤唯建:说实话,我不敢作点评,考虑的不多,但是今天呢是一个机会。所以今天很有感受。听了大家的发言,确实有耳目一新的感觉,谈到的理论非常深入,可以说是一步一步上台阶。我怎么看待民事公诉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问题,我从四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宏观的问题考察清楚了,第一,系统论的问题来看民事公诉,这里面有两面意思,在目前的我国的法制法治阶段检察机关民事诉讼里面,民事公诉的制度构建不能独立的解决,应当把它放在民事诉讼体系当中,同时其它的监督方式这样一个系统当中,不能单方面考虑这个问题。结构论的角度看民事公诉,民事公诉具体在哪一块,我们从结构论,检察监督权来自于前苏联的模式,经过了我国的创造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全球化的特色,对检察监督权要进行监督,实体监督,实体监督是无法把握,而且是事后的。程序的监督要向程序的参与监督,即使是程序也要靠参与,通过参与来体现监督,参与是主要方式,是它的主要模式,它的效果不完全一致。第三层次的结构,从程序的参与到程序的保障,重在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审判的不公正性和不公平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在检察监督权当中没有生存的空间的,从事后到事中,不能再往前面还原了,它不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提起公诉理论源头在什么地方,就在于公益保护,就在于国家利益的保护,是公益的发掘者,是公益的实现者,它不是唯一的主题,它是按照公益代表理论来创建民事公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中事先事中事后理论正当性的强弱,提起民事公诉具有最高的正当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最具有生命力,它是公益的保护者,检察机关参与事中监督,它具有比较的正当性,一个司法的环境不够 理想,不免完善,不尽人意,另外一个现代的诉讼机制,是和谐为目的,是以交流商谈为目的,社会发展良好秩序为宗旨,我们目前其它主体参与不足,仅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显然不够,就要广泛的加入主题。尤其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里,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促成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它的必要性,事后监督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另外还影响到审判长的独立性,从开诉讼程序,事后监督目前实际上已经成长了。原则论的视角看一下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原则我觉得有这么几个,第一法定原则,第二是重要性原则,第三主观上的当事人和客观上的监督相统一的原则,第四原则就是要建立民事公诉机制和责任机制。
主持人:现在是自由发言时间
主持人:第四单元讨论结束,下面闭幕式开始
主持人: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文先保致闭幕辞
文先保: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参与2007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看到去年酿酿的“检察官与学者对话”这个平台如期限搭建起来了,面且众多的专家学者,检察机关领导和同志们走进了这个平台,还有律师、记者等等,积极参与民事行政检察论坛,我感到非常高兴!依法站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制度的完善,检察实践和发展,需要理论的支持。民事检察制度和行政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年轻的检察制度和法律制度,它的发展,它的完善,更是急切地呼唤 着理论的支持,更是迫切地需要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的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国家法治进程和大局来看,“检察官与学者对话”这样的民事行政检察论坛,是应运而生的,是有重要意义的,是有关久生命力的。我还是顾它长命百岁! 本届论坛的研讨主题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个研讨主题也是很好的。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那就是,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受到侵占或者损害之后,除了构成犯罪 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很少有人或者单位为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同时,对国家财产、公众利益负有监管职责,维护职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为国家和公众主张损害赔偿权利,也无须同意担任何责任,而检察机关和一些热心的人们想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却是障碍重重。如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不少公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究其原因,从制度局面上讲,就是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明确,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手段不明确。近年来,在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运用支撑,督促负有监督管职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每年办理支撑起诉,督促起诉案件3000多件,去年是3867件,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了民事公诉活动,为国家挽回损失数亿元,检察机关从探索实践和大量的案例人事实证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近年来,在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探索民事公诉的同时,许多法学专家和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并就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经验和理论的日趋成熟,各届人士的广泛认同,已经造就了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利条件,这是令人鼓舞的!可以说,条件
文先保:在本届论坛上,许多同志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不同层面,对公益诉讼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使得公益诉讼 讼研究在过去多年的基础上,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在我看来,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从实中进行了研讨性归纳。一些从实践的层面对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指出近年来各地发生
大量的侵害国有资、污染环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国家文物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客观上需要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并且用实践经验说明公益诉讼
的可行性,同时也提出了实践中遇到的程序操作层面的一系列问题。一些同志从理论的层面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了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研讨。一些同志研究了古今中外对公共利益范围问题的争论及分歧意见,认为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含义,在特定的地域也可以
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不同的定义,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可以遵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用法律和个案审判来界定。目前,
可以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违法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侵害国家文物的
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进行了研讨。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担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多元化,包括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公民个人。一些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或者在其他适格主体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或者行政机关、社会团结或者组织。因为主要负责人与本案由利益冲突而难以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对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研讨,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调查取证的权限问题、各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费问题、败诉的后果程度问题,胜诉所获得的赔偿款物如何处置问题等等,进行了研讨,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设计方案。 第五、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其法律监督职责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研讨。一些学者提出了时间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性和兼容性,借鉴行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主持人:“检察官与学者对话:2007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