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金秋送爽,丹桂飘香,今天的上海天气晴朗。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马上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召开。现在各位嘉宾已经陆续进入现场。 主持人:此次论坛开幕式由国家检察官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陈德毅主持。由国家检察官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致开幕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国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径致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发表讲话。 陈德毅: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作下,经过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高效认真的筹备,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正式开幕了。 陈德毅: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本届高级检察官论坛的领导同志,最高领导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虹同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国洪同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应邀参加本次论坛的专家有北京师范大学法院圆教授宋英辉同志,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敏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民教授,此外,应邀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来自前面26个省市自治区的检察长领导共基100余人,对大家的劳来,我代表主办办理合乎协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致开幕词 刘佑生:尊敬的赵虹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各位来宾,今天我们在风景如画的黄浦江畔,在浦东新区举办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此,我谨代表国家检察官学院向光临本次论坛的知名法学家和高级检察官表示真诚的欢迎,对为本次论坛提供帮助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以及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是全国检察教育系统的最高学府,是培养和造就高级检察官的摇篮。学院除本外,已批准在广东、河南、辽宁、吉林等地建成了10个分院,还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 刘佑生:今后,所有迈进检察行业的检察官都要到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修业,学院不仅要为高级检察官传授最前沿的法治理念和检察理论与实践的成果,还理应为高级检察官提供话语权。因此,学院创办了《中国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每年举办高级检察官论坛,这就给我们的检察官提供了展示学识和才干的阵地。过去两年,我们先后在广东东莞和江苏无锡举办了二届论坛,通过专家学者和资深检察官之间的互动交流,会议取得了可喜的理论成果,已经编辑成书,由方正出版社出版。 刘佑生:同时,论坛还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均对论坛进行了报道,正义网对会议实况进行全程直播,网上点击率均超过百万次。因此,我要向关心、支持论坛和今天到场的媒体朋友致以诚挚的谢意!此时此刻,论坛开幕式正通过正义网在网上直播,我相信数以万计的关心中国法治进程、关心检察工作和我们论坛的同仁、朋友正在收看直播,在此,我向你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刘佑生:同志们,本次论坛是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全党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背景下举行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写入《党章》,这是我们党治国理论的创新,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党和国家新的奋斗目标。因此,本次论坛的主题确定为“和谐社会与法律间”,目的就是通过法学专家与高级检察官的广泛讨论,进一步阐释检察权和检察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权如何行使等重要命题。 刘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与检查机关的法律间工作息息相关。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要素各就各位,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利益关系有条不紊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任何一项权力越位、错位、缺位,任何一项权利被漠视、遭冷落、被替代,社会关系就会紧张,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那么社会就会呈现失调状态。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刘佑生: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在和谐社会的定位就是代表公益,履行客观性义务,运用法律追究犯罪行为,保护诉讼各方利益;同时代表公共利益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保障国家宪政活动的正常运转。基于此,检查机关法律监督只能在和谐语境下的运用能够环节公共权利欲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树线,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行使,由此推动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刘佑生:所以,贾春旺检察长曾强调:检查机关要“坚持把履行好法律间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的途径;坚持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 刘佑生:概括起来说,就是检察官在运作检察法律监督权时,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秉承客观、谦抑迁移、理性、诚信、持恒的品格,在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化解矛盾、修复创新、重塑和谐。 刘佑生:我相信,通过专家学者和高级检察官的广泛研讨、相互切磋、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本次论坛一定会达成共识,取得更加丰硕的理论成果。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陈德毅:下面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同志致词。 吴光裕: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赵虹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高兴地迎来了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召开。承蒙高检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厚爱,将本届论坛放在上海召开,这充分体现了高检院赵虹副检察长和国家检察官学院领导对上海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光裕:浦东新区检察院各项检察工作都走在全市检察系统的前列,在全国也有比较大的影响,这次有幸成为论坛的协办方。在此,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检院和国家检察院学院领导表示忠心的感谢,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吴光裕: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企盼和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吴光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必须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吴光裕:近年来,上海市院在高检院和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总体工作思路,全市检察机关把保障和谐、维护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更高境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途径、新机制、新措施,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吴光裕:今后,上海检察机关将充分吸收和利用本届论坛的研讨成果,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深入分析检察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牢固树立和谐的执法思想,提高和谐的执法能力,培育和谐的执法作风,研究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平。 最后,我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陈德毅:下面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国洪同志致词。 张国洪:尊敬的赵虹副检察长,吴光裕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好,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时候,我们在浦东迎来了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此,我谨代表浦东新区区委、新区政府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来到浦东,表示热烈的欢迎! 张国洪:同志们,在90年的4月18号,党中央国务院宣布浦东开发开放,17年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新区干部群众坚持开发浦东,振兴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成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和上海现代化的代表。 张国洪:现在浦东新区管辖12个街道,11个镇,外来流动人口100万,区内设有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外高桥保税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我们依托4个国家级开发区以及浦东机场,高桥的港口和即将在2010年召开的世博会,带动了周边的发展,今天在浦东已经有6个功能区域,06年浦东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65亿,约占上海的1/4。 张国洪:按照90年的比较,是90年的40倍,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了1073亿美元,占全市的1/2,吸引外资33亿美元,约占全市的1/2财政收入达到了587亿,地方财政收入181亿,经济保持了年均15%以上的增长幅度,地方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增长达到了17%左右,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浦东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浦东时强调,要继续搞好浦东开发开放,加快体制创新,不断提高外向型经济层次,努力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 张国洪:05年6月,国务院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试验,这是中央新时期推动浦东开发的重大举措,是具有全局意义的大事,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也再次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在改革开放、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张国洪: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连续第四次对浦东开发做出定位,提出要求,给予我们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建设创新浦东,和谐浦东,国际化浦东中,坚持以举办2010年世博会为动力,努力在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中发挥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长三角,长江流域和全国的发展,到2010年基本建成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的新城区。 张国洪: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和法律监督,这是针对我们国家在新情况,新形势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提出的,是从更高的起点上,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检察工作,我想,大会的成功召开必将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必将对我们创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起到有利的促进作用。 张国洪:同时,在近几年当中,我们浦东也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浦东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随着开发建设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如何更好从体制、机制新的创新中获得发展的新动力,如何大力营造依法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率先建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这次大会,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我们将通过和兄弟检察机关,同行们的交流讨论,学全国之长,创浦东之新,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浦东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法治环境保障。 张国洪:浦东开发离不开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借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浦东召开之际,我希望各位能在浦东多看看,多走走,让我们见证浦东在开发开放的同时,携手发展,共筑辉煌,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 陈德毅:下面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径同志致辞。 张径:尊敬的赵虹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金秋十月,丹桂飘香,我们迎来了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召开,在此,作为会议的协办方,我们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在百忙之中来到浦东参加这次论坛,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张径:在服务浦东开发的进程中,我们浦东新区检察院于1993年6月3日成立,目前有干警276名,内设政治部、反弹局,张江地区检察院等17个部门,2006年共受理提请逮捕39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187人。 张径:我们知道,在全国3000多个检察院中,有80%是基层检察院,20多万检察人员中有80%在基层检察院,检查机关每年所办的案件中,有80%以上由基层检察院承办,因此继承检察院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大精神,实现好法律监督,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因此,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检查机关必须从自身职能出发,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实现新的发展 张径:当前,我们基层检察院实现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这一主题,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围绕发展这一党的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从于当地党委工作的当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府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张径:本次论坛汇集了检察系统方方面面的领导、专家和同行,希望能够把宝贵的经验留给浦东,为我们浦东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建言献策,作为浦东检察院,我们感到我们更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学各地之长,学各地之优,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陈德毅: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同志讲话。 赵虹:同志们,深秋的浦东仍然是秋高气爽,到处尽显改革开放的勃勃生机,我们在成功举办两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之后,今天又相聚在美丽的黄浦江畔,以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为主题,共同探讨新形势下法律监督理论和实践的新课题,在此我代替最后人民检察院和贾春旺检察长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协办此次论坛的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浦东新区检察院表示感谢,向参加会议的检察长们表示问候! 赵虹:本次论坛是在举世瞩目的党的十七大刚刚闭幕,全国和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形势下举办的,十七大报告贯穿了科学发展,报告的许多内容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 赵虹:特别是在强调权利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唯护社会安定和和谐稳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等等方面,既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指明了方向。 赵虹:贾春旺检察长在最近召开的高检院机关传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通过学习,使广大检察人员明确检查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十七大确定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任务上来,努力做到认识有提高,行动更自觉,改革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作风有新变化,工作有新成绩。在这种形势下,举办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为我们结合十七大经审核高检院的部署,进一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主体和总体要求,深刻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使命,深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律监督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以及新形势下事关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赵虹:一、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高的新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政府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社会和谐意味着更高层次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的增长固然重要,而建立和维护一套稳定、公平的社会原则和秩序同样重要,实践表明,忽视民主法治建设,忽视公平正义的社会需求只会造成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萎缩,必然会损害社会的真正和谐,这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将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坚实基础上,着力解决和谐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客观需求,大力加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赵虹:在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在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上,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贾春旺检察长曾经指出,检察机关要着力于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上下功夫,坚持把监督职责作用服务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坚持把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标准,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工作的始终,概括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重点,衡量标准以及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我们不但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还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等具体职责,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迎着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威信,增进友谊,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赵虹:二是积极研究和探索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课题,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不了解,不熟悉的东西很多,就检察机关而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推进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提出,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许多新要求,检察机关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和艰巨。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和善于运用检察理论,充分发挥检察理论的指导作用,立足于新形势,不断思考和把握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不但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促进政策理论的运用和贯彻,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开展研究,既要为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提出对策,又要着眼长远,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要在理论研究上力求做到理论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努力做好理论成果的转化,在开展中国特色检察理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的运用研究和检察政策的研究,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监督,以及强化案件的管理,规范办案的流程,保障办案质量等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多出高质量,有影响,切实可行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保障,要在正确的政治理论的指导下,更加贴近和谐社会的要求。 赵虹:三是自觉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理论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思考和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国法学、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我们要充分认识检察理论研究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的研究,不断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髓,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决定了检察工作的方向,历史证明,正确思想一旦被掌握用于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如果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必然走偏方向,就会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阶级斗争复杂的时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更加艰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工作和理论研究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检察理论中的主导地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理论研究,社科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要求,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内涵融入检察坚决中,在检察制度中,以马克思理论解释问题,真正搞清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增强政策敏感性,提高政治鉴别性,牢牢把握正确的理论研究方向,对一些错误观念和似是而非的理论在理论上给予有利的回击,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适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检察工作创新。 赵虹:同志们,和谐社会呼唤民主法制,民主法制需要法律监督,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十七大精神转化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陈德毅:主持人: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感谢各位领导的致辞和讲话,上午会议安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属于开幕式阶段,第二阶段10点30分进入主旨发言阶段,主持人是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同志。 杨迎泽: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刚才我们论坛已经开始,进行了开幕式,现在进行第二阶段,就是主旨发言,我们这次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主题就是“和谐社会和法律监督”,那么我们有幸请到了几位专家学者,都是全国知名的,这个阶段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安排三位专家学者,我们时间比较紧,我们向专家提出来,每个人发言时间20分钟,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们大家还可以有什么问题提问题,我们进行互动。 顾肖荣: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发挥检察功能》,构建和谐社会是对中国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目标定位,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方略,而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检察职能建设,积极发挥检察功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顾肖荣:我们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必须发挥基础性的保障作用,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在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我国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就是这一制度的显著的标志之一。 顾肖荣:我们有一些同志,对此理解不深,对国家机构当中这根主梁所起的作用有意无意地有所忽视,这根主梁平时默默支撑着整个房屋的架构,房屋不倒,似乎很难体会到它的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一旦被抽掉,或者损坏,整个大厦就可能会陷入一个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的基础性的作用,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这是第一点。 顾肖荣:第二点,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地确定人民检察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当中追求的目标,科学发展观要求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又面临着社会的转型,这些就是我们的基本的国情,初级阶段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生产力不发达,各种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制度资源、观念资源都非常稀缺,社会转型期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各种社会矛盾汇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连锁化、激烈化这些特点,在当前正是各种各样矛盾汇聚和凸现的一个时期。 顾肖荣: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既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和经验,提出不切实际,过高过激的要求,盲目地抬高群众的期望值和增加基层和一线工作同志的工作压力,应当给自己确定一个适当的目标,即掌握或法律与监督工作的度,这个度必须是恰当的、适当的,既要考虑到权力的行使,又要考虑到权利的保护,在投资者和劳动者之间要寻找一个恰当的度,恰当的平衡点。法律的产生就是对一定的事实或现状的价值确认,也是矛盾和纠纷获得一定的协调、平衡的结果,法律监督就是要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促进这种和谐状态的实现,并保证其能够顺利地延续下去,这是第二点。 顾肖荣:第三,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引,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一个新贡献。有位专家说法律效果的评价不应该强调社会知法、懂法,而应该强调社会信法,也就是说整个社会信任法律,信任执法机关,信任司法机关。党的十七大的报告有很多内容,都关系到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检察工作,例如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反腐倡廉的建设,深化司法改革,损害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等等,这些实际上都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 顾肖荣:因为这些工作做好了,可以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法制的公信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立法民主科学,司法公平正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文明执法的水准,强化检察工作的权威性,这样就能使法律制度,包括我们的检察制度自身进入一个良性运转的轨道,赢得广大社会和人民的信任和尊重,谢谢大家! 杨迎泽:非常感谢顾教授的精彩发言,顾教授对检察机关和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了一个精彩的论述,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是不可缺少的,我们再次感谢顾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也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教授给大家发言,他题目是讲《构建和谐社会,履行法律监督机制应该注意处理的几个问题》,欢迎! 宋英辉:感谢主持人,首先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感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邀请,使我有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向大家学习,今天到会的都是各地检察院的领导,还有专家型的检察官,每次参加这样的会,我都感觉是对我来说是学习,因为尽管在高检院有一年多了,对实践中的情况有一些了解,但是了解得远远不够,所以我特别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向实务部门的检察官、领导学习。下面我想从会议主题结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通过履行它的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怎么样去发挥作用。 宋英辉:这个发挥作用是指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我想检察机关要想发挥好这些职权、职责作用,要处理好这么几个关系。当然关系很多,一个是贯彻刑事司法建设同执行法律的关系,因为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后,各地在贯彻政策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这之中可能理解上也有一些误差,如果这个关系处理不好,可能也会影响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作用,这两者的关系我是这么理解,首先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取代法律,就是说执行刑事法还是一个底线,有的人理解,就是说现在强调宽严相济,宽就是法外施恩,我不这么理解,如果说一个刑事政策来了,大家都可以在法律之外贯彻这个政策,我们可以想,法律还有什么作用,我个人认为刑事政策不能取代法律,法律还是一个底线。这是一点。如果说法律不适合时代的需要,那么应该通过修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宋英辉:第二个就是刑事司法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就是说国家出台某项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贯彻法律,刑事司法政策在这方面主要的作用,我想有这么几点,一个是有助于我们全面地理解法律,全面地、准确地去贯彻法律,比方说现在提出宽严相济,实际上是对我们过去同犯罪做斗争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可能过去我们对严的方面比较关注得更多一点,对宽的方面关注得不够,这样就说我们既要严,又要宽,该严的时候严,该宽的时候宽。 宋英辉:那么再一点呢,刑事司法政策为我们充分运用法律给我们的手段提供了更多的空间,比方说我们这个不起诉,不起诉过去我们严格控制,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分流案件,解决轻微案件的一个手段。比方说我们做不起诉的时候,做相对不起诉的时候附一些条件,根据刑法和最高检察院的规则,是可以附这些条件的,比如责令不起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过去我们没有充分的运用,现在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的手段。第三个作用就是刑事司法政策使我们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解释方面,让它更加适合当前的办理案件的需要。比方说关于自首,最高法院很多解释,总的来说是从宽这方面解释。比方说不起诉,未成年人这个程序,高检院也有很多新的司法解释。这就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对原有的一些规定给它做出一些新的解释。 另外我想第三点,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全面辩证地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过去严打,一味严是不对的。有些未成年人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的犯罪的时间很长,有的甚至以犯罪为职业,像这样的人恐怕也不能对他从宽。这个是一个关系,司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宋英辉:第二点我想处理好遵守实际法和程序法的关系。过去我们的传统是重视实体法,忽视程序法,现在在观念上已经有所转变,但是我感觉我们的执法当中,对程序法的重视远远要多。我在过去参加优秀公诉人评选,或是优秀侦查监督检察人员的评选,大概他们在辩论或是发表某一个意见的时候,大概70%到80%的检察人员,重点分析是实际法的问题,比方说审查、批捕意见书,涉及到程序的问题的时候,往往是一带而过。 宋英辉:实际上我想特别是对逮捕来说,要更多去论述他有逮捕的必要性,更地的是程序法的问题,实际上程序法如果不能很好地遵守,一方面影响实体法的执行,这么多冤假错案,我们看哪一个不是程序法出了问题,另外如果程序法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心里有不满意,那你构建和谐社会就很难和谐。在办案中,缺乏对程序法的关注,这一点要进一步强化。 那么第三个就是要处理好一般公正同个别公正,具体公正的关系。 宋英辉:应当说我们的法律体现了社会一般公正的标准,执行法律就做到了一般公正,但是实际上,仅仅一个具体的案件,仅仅做到一般公正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具体案件当中实现具体的公正,这样才能使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实现社会的和谐。同样一个盗窃案件,同样是5000块钱,有的是以盗窃为职业,有的是可能是生活所迫,那在处理上就要有所区别,其实实际法有很多需要我们去裁量的个案,程序法也有很多,包括逮捕的必要性,包括不起诉这些方面,我觉得应该充分发挥我们办案人员的这种能动性,根据个案的情况,让他最大程度地能够实现个案的公正,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 宋英辉:再有一个关系,我想要处理好法律监督同我们的控诉职能、侦查职能这个关系。法律给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体的职能又有侦查的职权,又有起诉的职权,又有其他各方面的职权,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是非常重要。 宋英辉:国家给检察机关定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说你在诉讼当中,不是一方的当事人。有一些当事人,把公司的不动产卖掉,但没有成功,但是检察官忽视了。这个问题要很好思考。 宋英辉:如果一个案件处理完了,当事人不满意,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没有完成诉讼的任务,如果一个案件办完了,这个矛盾没有化解,没有解决,甚至激化了矛盾,那实际上也没有实现诉讼。因为我们执法办案,它的最根本,最核心的还是要处理矛盾,减少矛盾,不是为了增加对抗,增加矛盾。只有化解了矛盾,社会才能和谐。但是我感觉现在我们有一些包括我们的制度,一些机制,包括我们的理念,这方面有些还是进一步来思考的。比方说我们的检察机关的内部的考核、考评机制。 宋英辉:我看到一个地方,它在考核考评检察官的时候,有一些指标,比方说法院改变罪名减2分,法院增加或者是改变罪述减2分,法院增加或者减法从重从轻的原则减1分,法院判无罪减2分,我首先说我不反对考评考核,考评考核是必要的,但是关键是这些指标怎么样能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过去讲实事求是,就是要研究事物的规律,刑事司法要研究刑事司法的规律,现在讲科学发展观,我想也是讲规律,要尊重规律,一个检察官起诉了一个案件,法院改判无罪或宣判无罪,可能是法官搞错了,你反过来扣检察官的评分,这个是不是合适。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值得思考。所以我觉得我们在搞这些考核指标的时候,是不是换一些角度,换一些思路。 宋英辉:比方说检察官在执法,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过错,比方说这个办理一个案件的一些社会效果,但是这个社会效果可以具体量化为很多的指标。这样是不是更符合现在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当然这个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我们这个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还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系统的监督,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说两句。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的监督,包括对法院的监督,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它的弊端就在于,就是说你发现了这个事情之后,这个事实已经清楚了,有些很难挽回它的损失,很难弥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即使你追究了刑事逼供人的责任,伤害已经造成了。 宋英辉:现在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就是说公安和法院构建一种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实现制定一些防范性的措施,另外有一种平台之后,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比方说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可能不规范,实现两家沟通之后,制定一些规范性的问题,比如什么笔录你在制作的时候具备那些要点,公安自然按照两家协商的规定去解决,去办理,这样移送过来,更符合我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要求。也有类案,一年的案件中集中的特点在哪里。还有两家及时保持沟通,侦查往往是公安和检察院容易发生矛盾,发生扯皮,另外有些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些监督方式上,对外的监督方式上,我觉得也可以在不规范法律的框架下,可以重新来思考。 我讲的不合适的,讲的一些可能是外行话,大家批评指教,谢谢! 杨迎泽:谢谢宋教授,宋教授也是我们国家著名的诉讼法专家,尤其是对我们检察机关检察制度研究有很深的造诣,因为我们是同学,所以我了解,既有理论,又有实务,在我们高检机关挂职也很认真,经常搞调研,并且宋教授也是我们学院的教授,对我们学院非常支持,每次我们搞论坛,只要我们请,不管有什么重要活动,总是支持我们,最后再次感谢宋教授。下面我们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白检的题目主要是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的时间反思与机制重构,下面欢迎。 白新潮: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高级检察官,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论坛的主办方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我这次向论坛提交论文的题目是《检察机关案卷管理模式的实践反思与机制重构》,因为时间关系,将论文的一些主要内容在四个方面做简要的说明。 白新潮:第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现行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的案卷管理工作从我到检察机关工作以来,虽然中间离开过8年,又转回来做检察工作,感觉到我们检察院对业务管理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原来有重庆、吉林,四川有些兄弟检察院做过探索,总体上来说,对我们业务方面还缺乏高度的重视和研究,我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在业务管理方面,我们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管理平台。 白新潮:目前检察机关的案卷管理方面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思路,就是没有一个专门的职能机关来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也就是我们的业务管理工作,所以我们案件管理的职能是分散到各个部门,检察长缺乏一个总体的管理业务的平台,对检察长来讲没有一个管理的平台,只能通过各个业务分工的领导,各个线来掌握情况,了解这个业务情况,缺乏对全局的整体把握。二是对业务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现在主要的管理模式是由各个业务线,各个业务部门对自己分管的案件,业务进行独立的管理,在案件的质量,办案的期限,赃款赃物的管理等等方面都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办案主体和监督主体相混淆。三是案件信息反馈比较滞后,检察长缺乏这样一个平台对业务工作随时的进展情况了解是滞后,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这是我个人认为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 白新潮:第二就是深圳市检察院近两年来案件管理方面做的探索。我们在吸取其他兄弟检察院案件管理的先进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对案件管理的机制做了一些探讨。一是我们扩大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我们在06年成立了案件管理处,这是有正式编制的,对全院的检察业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目标就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核心部门,代表检察长对检察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检察业务的管理体系,我们的思路是一个是强化办公室的政务管理职能,就是加强对行政的执行力、决策力,从行政方面的一个机制。在我们业务方面,案件管理为中心,业务管理方面设立一个中心的机构,来推动我们全院的业务管理的水平。 白新潮:第三个是队伍管理,政治部和纪检我们实行这样一种并重的管理体制,这样一种思路。今年上半年我们所数的6个区检察院成立了委员会,建立了管理机构,我们的案件管理处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之下的案件关系的长设机构,负责对全院办理案件的检察、监督、评价等工作具有案件监督管理的专有权,具体可分为案件信息的执行权,办案程序的监控权,案件督查权,以及根据检察长授权进行核查权。职能主要有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移送,统一控制案件的进口和出口,二是统一负责业务的信息统计,管理诉讼,法律文书,三是对赃款赃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四是对案件实行程序性全流程的监督控制,五是对领导交办或者自行发现的案件进行监督和督查,六是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七是对案件的收受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八是指导基层院的管理工作九是完成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工作手段上,我们一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注重案件软件的开发运用,从04年12月开始,全市二级检察院全部使用案件管理系统1.0版,实现了公诉、控申等七项业务在网上运转,实现了案件网上登记,网上公开,二是对赃款赃物实行条形码管理,实行条形码对赃物进行入库,建立了赃款赃物的信息部,实现了对赃款赃物的科学管理。 白新潮:四是建设多功能的收案大厅,利用科技手段,流程监控室,赃、证物管理室,触摸屏等设施,把大厅作为对外管理的一个窗口,以企业化手段实现了同一案件的进出口,案件自动分流等等管理服务的功能。三在工作机制上,我们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案件管理处,我们把它当作我们检察业务管理的司令部,是院领导在业务管理方面的智囊、参谋机构,强化了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白新潮:案管处通过个案、绩效考核,类案分析,公开批报等形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二是实现了网络环境下的四个统一,统一案件出入口,统一赃款赃物的关系,统一信息公路,统一流程关系。四是实现了检察业务的全流程控制监督,对案件流程的完整性,办案流程的合法性,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办案期间的合法性进行了全流程的监督控制,强化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我们建立了诉讼程序预警系统,有效避免超期等违法现象发生。 三是我院经过案件管理试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通过对办案过程全流程的监督,改变了原来监督的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执行程序法的全部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执行程序法的事前监督。去年9月以来我们案件管理处共公正办案流程疏漏107次,通过系统发出预警87次,二是方便院领导进行检察,目前我们检察长可以通过安管系统了解全院正在办理的各项业务的实时的情况,同时可以了解每一个办案人所办案件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了解每个案件,到检察院以后办理的记载情况,检察长以及分管领导可以对自己管辖的案件,办案同志的工作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白新潮:三是促进了检察机关的规范管理,我们通过案件管理,推动了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如通过对法律文书的管理,有效防止了法律措施的滥用,通过对规范赃款赃物的管理,杜绝了挪用赃款赃物情况的发生。案件管理处成立以来纠正不规范法律文书25份,我们下一步案件管理的重点,我们还要有这方面的设想,一是深化案件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目前我院正在开发案件管理系统的升级版2.0版本的软件,这个软件的核心功能从案件上网常态管理,向自动提取信息转变,突出了强化和管理的职能,以前是网上流转,我们要加强管理,在年底我们会投入使用,然后我们管理监督的功能将会大大加强。二是加强对业务部门的规范管理,我们将根据对业务部门的特点,制定侦查等明晰规则,对业务和流程,办案标准明确具体,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便于操作,同时也便于监督。同时依托升级后的案件管理平台,建立规范案件评估考核制度,由案件管理处负责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的评定工作,深化安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四是强化业务部门间的监督制约。在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处的功能的同时,将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原则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在侦查中间,侦查与审查起诉之间相互制约,采取分工监督以及事后对前一阶段环节存在的问题纠正等办法,强化内部的监督机制,保证案件质量。四是建立完善的案件监督机制,我院正在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督查中的规定,督查程序和方法等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采取普通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 白新潮:五是充分发挥案管处的作用,在利用案件信息资源的优势,深化辅助决策的职能,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案件管理处掌握的情况,就全部和个别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向检察长提出建议,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用各种形式为领导提出决策参考。以上是我对论文的补充说明,不好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杨迎泽:谢谢白检,白检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是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管理模式向我们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我们其他的检察机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那么今天上午,按照时间安排,三位专家学者,检察长非常守时,没有超时,现在我看还有一刻钟,那么我想我们大家看看有没有对刚才几位专家学者和检察长讲的有什么提问,或者是交流,或者如果是我们大会没有安排发言的,有些好的比如自己的见解,或者一些观点,因为上面没有安排,我自己作主了,因为时间,大家聚在一起很不容易,我最近在浦东干部学院学习,前两天也参加他们一个论坛,搞得非常好,不仅是发言的人讲,底下大家互动,交流,也是一个机会,我们时间很紧,一天半时间,正好有一刻钟,看大家还有什么想说的。或者上来也可以。这种机会不多,平时一般的论坛都超时,今天我们三位给大家留点时间。 嘉宾:谢望原 我提一个问题,我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发展研究室的,刚才各位做了精彩的报告,2007年最后检察院出台了一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里面有一个问题,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真地悔罪,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处理,我想政策出台的过程中,我想问一下这种不予逮捕和不予起诉是否会超越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里的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 宋英辉:谢教授给我出难题了。我个人理解,高检院出台的意见,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指导性的一个文件,其中谈到如果是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包括同事之间,这些发生的轻微的一些刑事案件,如果说这个加害人真诚地悔罪,可以赔偿损失,作为不逮捕,不起诉的一种情况,当然后来又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包括起诉的标准,最近也在关于未成年人逮捕的一个规定 宋英辉:我想逮捕有三个条件,一个是可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个是可能判处,第三个是有逮捕必要,就是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的危险性,一个是犯罪本身比较轻,另外一个他真诚地悔罪,还有实际的赔偿,表明这个加害人应该说逃跑,妨害诉讼这种可能性,逮捕最关键的还是逮捕,没有逮捕需要的还是不要逮捕,我想从逮捕的角度来讲,只要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的条件,不予逮捕,与法律规定不冲突。至于不起诉,我这么想的,像刚才这种情况,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实际上我感觉就是说他又符合刑法规定的这些情况,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做出不起诉的处理,也是没有与现行法律冲突,这里面有一个裁量,这个裁量有一个度的问题,有一个把握的问题,可能过去处理得更严,现在放宽一点,这个也是根据社会发展,从更好,更全面地提升法律的角度,从这个角度出台这个意见,我想从现行的法律,没有冲突。反过来我倒觉得现在有些法律体现从宽方面的一些东西,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这个可能是将来执法要重新考虑的一些问题,谢谢! 嘉宾:我是辽宁锦州市检院的,我再请教一下宋教授,在我们辽宁省检察院这个系统,现在在不起诉这个决定成立过程中,现在搞这个不起诉过程当中的和解制度试点,我们锦州市是一个试点,现在我向宋教授请教两个问题,作为我们基层来的同志,一个问题是这个在我们的起诉环节,适用不起诉这个过程当中,能否依法适用和解制度,涉及到一些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第二个问题请教宋教授,咱们高检院对于在不起诉这个过程当中,有关这方面和解制的规定能否在近期出台,谢谢。 宋英辉:和解的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就是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刑事和解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也有一些空间,因为现在我们讲的,还不是它字面所表达的那样,就刑事部分的和解,它是在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之后,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补偿被害人之后,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谅解,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感觉还是民事方面的和解,影响到刑事方面的处理,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话,尽可能做出不起诉,我觉得这个是法律允许的,也应该鼓励的。另外和解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是办案机关通过审查认为可能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还要继续起诉,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检察机关应该在有关的,比方说法庭辩论的时候,或者是法庭调查的时候,把这些情况向法庭讲明,提出量刑方面从宽处理的建议,因为他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表明他的这种危险性已经远远降低了,因为刑法处罚的一个是他的社会危害性,另外是他本身的危险性,如果说他积极地尽可能地弥补这个损失,减轻后果,而且他自己真诚悔过,这两个方面危险降低了,这种情况下提出一些量刑的建议,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这个角色也是相适应的。 宋英辉:这个是和解的问题。还有和解最近能不能出台规定,这个还要问更大的检察官学院的,我只是挂职学习的,确实是讨论过这方面的,有一些初步的意见,正在研究之中,因为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和谐,想规范一下,避免目前这种做法,有的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相背离,效果就不好了,但是像这种轻微的案件,比方说伤害,过失犯罪,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发生的一些轻微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的一些案件,这个我觉得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能够达成和谐协议,刑事处理部分,可以宽怀一些,同立法,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都是一致的。 杨迎泽:今天上午第二阶段主旨发言,我们到此,最后我们再谢谢三位专家学者和检察长,并且最后也感谢大家,谢谢!下午的2点准时开始,大家现在休息一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