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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主题研讨(二)
直播时间:2007-11-8 14:00:00
11月8日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在上海浦东召开,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具体议题包括:1、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2、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与行使;4、公益诉讼与检察权的行使;5、和谐社会与司法改革;6、制约与监督:公、检、法关系论。

直播摄影师沈卫平

下午会议现场

嘉宾学者正在发言

谢望原教授发言

杨平检察长发言

刘志伟检察长发言

沈曙昆检察长发言

会场交流

直播工作台

真正的"现场"直播

王敏远教授发言

周伟教授发言

郑青检察长发言

周余国副检察长发言

主持人王学成

王吉贤检察长发言

主持人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下午的议题是“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和“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与行使”嘉宾们已经陆续来到会场。

单民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大家下午好,按照我们这次论坛的议程安排,今天下午呢,我们进行第二场的研讨,研讨的主题呢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有五位专家学者和我们检察长做主题发言,按照我们的要求,每人限时10分钟,等他们讲完了,我们也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向他们进行提问,首先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谢望原教授,大家欢迎!

谢望原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首先我非常感谢本次会议的组织方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盛会,我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谈点自己的看法。

谢望原刑事政策我们知道是德国人首先提出来的,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了,但是在中国真正引起足够重视的却是近几年的事情,特别是2006年,中央明确提出贯彻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更是对刑事政策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所谓刑事政策,在我看来,就刑事法而言,是指国家运用刑事手段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改造犯罪人以及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总称。中央提高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曾经在学术界引起管理热烈的讨论,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宽严相济究竟是单纯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还是我国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谢望原在我看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应当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落实,来体现,来贯彻的,因此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并无不当,这样看来,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知道就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审判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认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检察机关当然是我国的司法机关,那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就是如何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实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最高检察院2007年1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前不久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实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做出了明确指示,我对前述意见12条规定的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做一个理解和分析。

谢望原要正确理解前述意见第12条的规定,我认为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从观点上来看,应当摒弃刑法报复的传统思想,我们知道长期以来,特别是在东方各国,而东方各国又以中国为盛,这种报复的思想是根深蒂固,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很长时间来,这种报应论的色彩是比较浓厚的,比如说我们现行刑法中死刑规定中,在过去死刑适用比较多,这都反应了我们追求暴力刑罚目的的价值取向,但是在今天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它完全符合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而这里所说的宽严相济,我们的理解是,该宽的宽,该严的严,这里应当坚持宽严有度,宽严结合,以宽为主这样一种刑事思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摒弃传统的刑法中追求报复和报应的这种价值理念。

谢望原第二点,最高人们检察院意见第10条,是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向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南,该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有关案件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起诉,这显然是对宽严相济中宽的精神的一种呼应,但是这里的宽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是案件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也就是说,这里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最高检察院规定的条件,一,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我做一个简单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律上,刑法上只有犯罪人和非犯罪人,一般来说这种观念是对的,但我们不能不尊重中国的国情。

谢望原二,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这里有几点注意,犯罪嫌疑人犯罪悔过,应当指犯罪嫌疑人有真诚的认罪悔过的具体表现,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这里有一个对损失的理解问题,我们认为,这里赔偿损失应该是指对犯罪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伤,和必然造成的损失,这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中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实行,这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执行,是一个并列关系或选择关系,得到被害人谅解怎么理解,这在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是有分析的,一般认为这里得到被害人谅解,应该是指得到犯罪的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有两种情况下可能会超出,比如说当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那么被害人指的是谁呢,

谢望原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他无法表示自己对犯罪行为谅解,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应当属于谅解的一方,还有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负有法律保护责任的人,也应该成为谅解的主体。我们认为只有某一个刑事案件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依法不逮捕,或者不起诉,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严重的刑事案件能不能调解的问题,我们的理解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我们知道山东省有一桩案件,一个杀人的案件,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犯罪的死刑,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一方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大笔损失,而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个案子最后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谢望原我想这里也体现了民事赔偿对我们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带来了某种影响。
第三点,贯彻执行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或者说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超越刑事法律的界限,这是总的原则,德国有一个学者叫李斯特的,他在100年前说过,刑法乃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讲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置刑法不顾,就违背了现代刑法的政策,所以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空间,如果超越了罪行法定,我想这是不能接受的。

谢望原第四点,关于完善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案件立法的一点个人看法,高检的意见所规定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乃是我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这又是受到世界刑法新理念的影响下,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我国现在很多地方在试行刑事调解,但是刑事调解,我们在世界范围来看,以前在西方也是不可思议的,英国历史上有一个罪名叫做私了犯罪罪,就是刑事案件是国家的垄断权,个人是无法处分刑事案件的,谁犯了罪私下了结,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上个世纪6、70年代,以北美的加拿大为首,率先进行了刑事恢复性的实践,加拿大的经验马上首先西方的重视,现在在西方基本上普遍开花了,近两三年来我们对这个经验借鉴很多。

谢望原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意见,西方在进行恢复性司法的基础上,是以立法为根据的,不是谁都可以乱来的,是在法律的组织下,有检察官的参加,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参加,大家坐下来,讨论这个案件的处理,关键是要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有点乱,我们没有出台有关刑事和解的相关内容,法院也在搞刑事和解,有的地方的公安部门也在搞刑事和解,我们感觉到法律上的根据严重不足,如果不及时出台相应的立法来引导这种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恐怕会产生诸多弊端,因为时间关系,我只能谈到这里,谢谢大家!

单民好,刚才谢教授对我们高检院关于贯彻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一个条文进行了分析和理解,并对完善不予逮捕和不予起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我们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志伟检察长进行演讲,大家欢迎!

刘志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首先我感谢我们论坛主办方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浦东检察院对我的邀请,提供一个发言的机会。我想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作为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直接的作用,特别是和谐社会理念的确定,也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理念的更新和刑事司法政策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的影响。

刘志伟那么在今天这样一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和探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里我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想提出来和各位同仁进行交流。
首先我感觉到,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以新的视角去认真研究,去领悟。应当说我们党和国家在同犯罪分子长期的斗争中,总结出来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宽严相济是其中重要的一条指导原则,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背景,那么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刑事政策的实行过程,特别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开展了一系列的严打,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总体呈现出一种严的态势,重的态势,那么所谓乱世用重典,这样就是在我们的许多执法者的理念当中,崇尚甚至迷信严刑,应该讲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20年代的严打斗争,虽然对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严的、重的刑事司法政策确实带来许多弊端。

刘志伟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20年代的严打斗争,虽然对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严的、重的刑事司法政策确实带来许多弊端,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在严打初期,就拿我们江苏而言,过去我在省公安厅工作,83年我们全省的刑事案件在3、4万件左右,84年大概降到2万4000多起,85年很快回升,现在在立案标准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我们立案的案件40万件,我想这个情况不是一个省,在这种严的态势下,刑事案件高发并没有采取根本的扭转。同时我们一直采取严的政策,带来一个负面的效应逐步显现出来。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历史背景下面,我们必须要转变我们的执法理念,从狭隘的刑法报应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有利于促进和谐和实现人权公正,来深入认识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觉得在这点上,应该从这么几个方面去把握。

刘志伟一个是在指导思想上,要从专政的政治理念向治理的政治理念发展,随着当今世界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刑法总体上倾斜化,非坚定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且逐渐成为一种发展潮流,那么作为一个将改革开放列为基本国策,对世界闻名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的大国,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应当主动适应当代民主法治人权这样一种潮流,从而进一步从国家本位型,向国家社会双本位型转化,由单纯追求社会治安的稳定,向保障人权,有利于犯罪改造,实现长治久安过渡,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我想这是从一个角度理解。

刘志伟第二是从运用的层面上,要从追求战术效果向着眼于战略的角度发展,司法活动的规律告诉我们,严刑能震慑犯罪,但是长治久安还是要靠政治的文明,确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是我们从个案,或者从某一个时期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将其作为长期坚持,全面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方针,从而实现其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的战略目标。
第三是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从韧性的灵活运用向刚性发展。要通过修订法律,尽快形成全面和正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政策健康规范有序实行。

刘志伟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想法。第二个想法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全面贯彻上下功夫。我认为,在宽和严的问题上,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强调主要的是严,如何来体现严,可以说对我们现在刑事执法者来讲是驾轻就熟,经验丰富的,要体现严不是总严,但是不是放弃严。有几个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一是要研究和探索宽的范围,我们要不断拓展刑事案件新的领域,进一步由轻微的刑事案件向其他的刑事案件延伸,由未成年人向其他的罪犯延伸,由实体方面向程序方面延伸,使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各个方面得到实施。二是要探索研究宽的内容,要秉承刑法的先进性原则,倡导非犯罪化,非刑法化,积极在立法和执法上,有条件限定死刑的适用,构建完善考勤假释制度,可以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社会服刑制度,使刑法处置多样化,三是要研究探索宽的形式,以恢复性司法为指导,积极探索追求和谐价值取向的案件处理方面,慎用少用逮捕措施。

刘志伟引进暂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使用范围,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行调解和和解制度,有效保障人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刑,降低司法成本。要研究探索宽的保障,有一个条件,你的社区矫正工作要跟上去,如果没有一个载体来承担好这些人的教育工作,我们这条政策是执行不下去,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效果是显著的,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说机构设置问题,人员配置问题。再一点,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保障还有内部的机制,就是说该宽的宽,该严的严,有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我觉得在宽的方面要考虑这几个方面。
第三个想法是在宽严的力度上要与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地区的治安状况相吻合。我们认为,这个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司法运作的指挥棒,具有整体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会受到社会治安形式,犯罪态势,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的影响。应当说,在社会治安状况整体上比较好的时候,这个政策的含义自然体现出宽的态势。应当为趋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控,以地区为单位,采取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宽严态度,因时因地而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刘志伟从我们南京的情况看,这几年我们南京社会形势一直比较好,我们一直排在前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探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起诉环节,我们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暂缓不起诉,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解决了以往存在当事人双方矛盾加剧,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利的状态。

刘志伟我们探索了一条使未成年人避免受到刑事追究的影响,大胆探索协商方式来解决办案,在诉讼监督环节当中,规范推进了协调工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完善司法环节的司法救济图形,实行减刑等,这些改革措施也起奥比较好的效果。
以上的观念难免有有失偏颇的地方,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单民刚才刘志伟检察长简明扼要对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司法理念上给我们启示,以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当中的内容形式和保障,以及通过研究表明宽严的力度必须与当地的治安形式相吻合,令我们耳目一新,下面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给我们演讲,大家欢迎。

李自民尊敬的各位专家。论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郑州市基层法院刑事判决总数是16750件,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702人,占总数的24%。发案的整体判决情况来看,轻缓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这反应出这部分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部分案件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和谐。第二部分是分类调查研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找且被害人占总数的75%,三类案件的被害人中分别随机抽取50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绝大多数为农民,绝大多数为初犯,绝大多数认罪态度好,非常积极,绝大多数被逮捕,绝大多数在判处缓刑,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第二部分。

李自民论文的第三部分是轻缓刑事案件的评价,据司法成本投入形势分析,目前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有力措施追求司法成本的最小化,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大化,从调查中看出,一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办案周期是240天,要经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要经过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四个环节。办案至少要8名公职人员参与,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16元,办理此案国家投入的成本是7万元,我们也不能忽视犯罪者的被动投入,一个城镇居民因轻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人群可支配收入是11795元,日平均收入32元。

李自民司法成本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投入大,产出小。第二是办案效果分析,轻缓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好,而办案周期为240天,即8个月,犯罪结果更多是管制,缓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大量的轻缓案件,本来可以通过自诉或者直诉到法院解决,结果都需要三道工序,造成资源的浪费,办案的周期比较长,办案的效率低。再是办案效果分析。我们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入手。一,法律效果,首先从理论上看,当前对犯罪化、轻刑化的理论逐渐成为世界的潮流和趋势,通过轻缓刑事案件调查法,犯罪的绝大多数人认罪态度好,结果大多数被逮捕和判刑,我们司法实践中轻缓案件中,宽严理念还不够。其次在程序上,当年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自由精神引入了刑事精神,我们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诉求不够,使被害人边缘化,对犯罪人的惩处简单,很难达到各方面满意的效果。

李自民最后在处理模式上,目前世界各国把非犯罪化、非刑事化作为处理模式,处理罪犯在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反观我们的司法实践比较单一,对犯罪化和轻刑罚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社会效果方面,通过惩罚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但大量的积压率和犯罪率,使一些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单一追求办案刑罚的效果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间。第四是社会稳定分析,通过刑事案件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对初犯、轻微案件的处理,不容易被害人权益的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二是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不利于改造罪犯。

李自民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刑事和解制度在轻缓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刑事和解程序为被害人提供了向加害人直接协商处理的机会,既减少了时间成本,也减少了经济成本,成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三是建立严格制度,提高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四是建立参与社区工作机制,节约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单民刚才李自民检察长对论文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他的论文发在我们补充材料上,从60页到70页,内容含量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对轻伤害案件,盗窃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梳理和统计,以及对司法成本,法律效果等方面的评价,这样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因此对于我们进一步行使和解制度提供了数据,是非常有意义的。下面我们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杨平检察长发言,大家欢迎。

杨平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高级检察官,各位朋友,作为重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能参与这次论坛,聆听各位专家、检察官的观点和声音,感到非常容幸,感谢主办方提供参与论坛和交流的机会,我向这次大会提交的论文是相对补起诉制度的研究,论文是对相对不起诉的价值和实证分析的观点,这些观点不一定准确,我想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请批评指正。

杨平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代替严打作为刑事政策的首要地位,标志着我们刑事政策的重大转变,体现了和谐价值既成为刑法价值,也成为刑法目的观的新的内容,关于刑法目的,先后有过三种主要理论,从刑法目的观的发展来看,与现代刑法追求公正秩序和效益的价值,在方向体现一致性,但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差异却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没有条件确认刑法的和谐价值,体现在被害人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修复,恢复受侵害的关系机会和手段。

杨平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确定了和谐的价值,为刑法自由公正持续效益,以及和谐价值目标,刑法目的必然是多层次的统一,既有多样性,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进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挑战和机遇,相比检察工作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将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方面,有能力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反思近年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几个作用有限,一是提高司法效率作用有限,相对不起诉量仅在2%左右,既无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无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二是一般预防作用有限。刑法个别化仅仅在于极少数的案件得到适用。三是对社会的影响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

杨平一是严打机制政策的价值取向,多年来司法界把一切工作的重心放在稳定上,对人与社会的关注比较少。二是在严打制度上,法院的职能得到强化,在导致大量的非自由型判决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短期刑的出现,三是相对起诉制度本身的缺陷,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对不起诉条件规范严格,做出不起诉的程序不严格,没有设计配套的规定,这些都制约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作用的发挥。四是使检察机关减少相对不起诉的应用,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法具有和谐价值,刑法目的观具有追求和谐的重要内容,总体来说,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相对不起诉政策,要从理念、方式着手,进行系统改革,使相对不起诉制度更具包容性,成为非刑法化的重要平台和通道,积极发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功能。调整丰富以和谐为重要内涵的刑法目的观,否定注重惩罚、教育的刑法目的观,丰富刑法目的观的内容,确认刑法与和谐的重要价值,确认和谐也是刑法目的观的内涵,坚持以这种思想指导相对不起诉的立法司法活动。

杨平二是要选择适合国情的相对不起诉的本土法律创新方向,要在和谐刑法目的观的支持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创新,在于吸收刑法个别化思想,真正体现对程序、正义和现实正义的追求,实现司法效率和司法民主的有机统一,建立中国特色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三是健全中国特色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制度,主要围绕程序正义和现实正义展开这种正义。一是检察机关合理实行自由裁量提供合法依据,二是保障实现被害人权利,设置不起诉公开审查的前置程序,检察官居中,被害人和不起诉人直接商谈机制。三是着眼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设置关于检察官参与下,以被不起诉人与社区达成和解的程序。四是规定附条件的暂缓不起诉。五是完善配套规定,对相对补起诉的硬件社区服务,社会监督,社会教育,社会评价等制度,六是规定禁止和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制度。

杨平四是规定附条件的暂缓不起诉。五是完善配套规定,对相对补起诉的硬件社区服务,社会监督,社会教育,社会评价等制度,六是规定禁止和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制度。四是正确开展司法实践,尊重法律的规定,从机制上保障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以及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五是努力引导,形成有利的法律环境,深化和谐社会,和谐文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推行相对补起诉制度改革的法制文化,使相对不起诉的价格在法律文化中逐步得到认可和接纳。
以上发言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单民刚才杨平检察长对相对不起诉之中,从实践角度进行了分析,而且对目前我国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又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相对不起诉制度发生导向进行了阐释,同时又提出了改革相对不起诉的实施战略,论文在我们的论文集上册。下面请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曙昆发言。

沈曙昆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我们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感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对我们所提供的热情周到的服务,我们向大会提交的论文题目是《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

沈曙昆由于大会安排我们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主题发言,所以我们离开了我们论文的题目,围绕今天这个大会的主题发言,我们重新决定了一个发言的题目,这个题目就是宽严相济开辟了司法活动的新境界,在中国4000多年的法制史中,虽然重刑的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依法从宽,从轻的思想火花并不少见,早在夏商初的奴隶社会,统治者便提出罪宜为轻,强调了宁可放纵犯罪,也不错杀一人。西周的周贤王要求对立案采取宽缓的态度。

沈曙昆西汉中期,礼刑并用的思想被统治者使用,朱元璋对后人指出,刑不得重,所谓刑法是轻是重也,提出了刑法是轻是重的思想,可以认为,这些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传统形势。首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应该是我们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对郑国执政的一种归纳,用宽大调节严厉,用严厉调节宽大。刑事司法领域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从最初我们党严与宽的政治斗争中演变而来的。1979年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个1997年刑法虽然取消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但是内容更加丰富,表达更加科学的现代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替代了,可以认为这是对刑事政策在内容形式上的又一次升华。

沈曙昆但是即便是从宽从轻的思想,自我国法治诞生之日起,便渊源流传了几千年,即使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近20年,即便是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正式确定有近10年,在事发现实当中,重刑主义一直占据绝对的指导地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一直偏重于办,我们过多地强调严打,强调从重从快,但是犯罪的态势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某些犯罪反而有所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刑事政策出现的偏差,我们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者开始研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刑法司法政策,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论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出现。在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以及充分吸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在十一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可以说也是对中国传统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升华。在去年11月21号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委首次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标志着宽严相济行刑事司法政策已经从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和中央的总体部署进入到我们刑事司法实践的新阶段。

沈曙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更多体现了是一种哲学思想的回归,它既不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简单替代,也不是对罪责兴相适应的简单重复,它寻求一种动态的均衡,尤其是其中的一个济字准确地表达了,我们的陈新南教授说济的含义有三层,一个是救济,一个是协调,三是协和,但是因为我们受报应正义的影响太久,也许是因为我们因严打的弊端而遭受影响太多,这一项政策已经提出了,我们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将这一政策理解为了宽泛化的刑事政策,确实,同我国整个刑事的宽严相济来看,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初衷,通过强调更加依法从宽,纠正一直以来的严打的司法偏差,为下一定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引入新的刑事法律原则,做政策上的铺垫。毕竟,在法制国家建设中,法律对于社会生活,主要是扮演一种旁观者的角色,它只有在以法律归置某种行为,大有必要时,才走向前,而刑法作为法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更应该奉行这种理念,更如费卡尼所指出,一种正确的刑法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可以了,因此刑法比较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法执法既不能恶意扩张,然后正如张东凯教授所言,刑法方法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代,刑法都是宜轻宜缓,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因为刑法是应当严厉,还是应当轻缓,取决于时代的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

沈曙昆当年,随着我国人群GDP突破1000美元,国家经济社会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环境时期,但同时又是一个各种矛盾突显,利益冲突加剧,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社会治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事处罚一味从宽,这必将给我们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我们既需要对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进行多视角,进一步的深入挖掘,也需要相关制度,相关措施和相关法律措施上的支撑以落实,我的发言到这里,谢谢大家!

单民我们第二场研讨会结合我们的主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演讲,下面还有将近20分钟的时间,刚好还可以请大家愿意自由发言的,可以就此问题谈谈看法,或者也可以向我们的专家或者向我们的检察长们就他发言的主题,或者你需要了解的问题向他们进行提问。时间来之不易,机会难得。下面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现在又在我们吉林省辽源市挂职的副检察长徐岱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嘉宾岱教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谈一下我的感受,宽严相济在我们过程目前定位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是有这么一个定位的话,就应该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我们国家整个的刑事政策体系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刚才正像谢教授所提到的,刑事政策本身作为国家的主体性的把握,在这个过程中,它应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性的一个政策,它既应该包括立法性的,也应该包括司法深入性的,我们国家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推进的一个政策,那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滤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关系,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下,我想应该注意。第二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地位,法律适用的一个正常的状态,在我理解就应该是体现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为什么我们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力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原因是在于要纠正原来存在的这种不正,或者非正常的法律适用状态,就是刚才有人提到,那么这样的一个严打或从重从快这样一个处理状态,这个过程中注意两个,一个对人权的重视,这个我们是提倡了很多年,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没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观念在我们实践当中也体现出来,但是存在很多的障碍,第二个方面,关于检察官这样一个客观注意义务,我想它应该在很大程度上使检察官本身在履行法律过程当中,不应该单纯地作为一个国家的一个代表,它应该是站在总局上,对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有利无利这样一个证据的采集,从而体现出国家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从这样的两个方面说的话,我想在日后贯彻或推进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价值,同时我想在这个贯彻过程当中,还应该防止在适用过程中导致的出现法律适用的非正常状态的出现,谢谢大家。

单民下面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孝国同志发言。

嘉宾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我是来自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代表,我们吉林省白山市位于吉林省的东南部,隔鸭绿江与朝鲜相望,我们市区的面积是1.7万平方公里,我们白山市位于美丽雄伟的长白山腹地,白山市距离长白山仅有100余公里,在此我也代表我们白山市院欢迎各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在方便的时候能到白山市和我们白山市检察院观光旅游,参观考察。我们这次提交的论文是总结我们白山市开展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社区矫治基地的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的问题,我们这个课题是由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我们白山市检察院韩启杨检察长承办的,我们这个项目不仅得到了吉林省政府的资助,同时也得到了高检院和我们省检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得到了一些国外学者的关注,10月31号,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的专家去我们那里进行了考察,这次的论文在论文集的第75页,下面我想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社区矫治与社区矫正的差异,应该说目前为止,对社区矫正,无论在法律界还是司法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按照03年两高两部的规定,将社区矫正界定为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使用的对象仅仅是五种犯罪分子,所以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治,使用社区矫正这一个词,内涵及使用范围过程,无法涵盖无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内容,所以我们提出来社区矫治这个概念。第二个问题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的目的性,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成长伙伴是自己的父母,回归父母,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但是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性是受到父母的影响,所以要交由社区矫治。从现在的规定,讲社区矫治,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项工作,我们认为这不是长久之计,我们认为结合我们自己国情出发,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应该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承担比较合适,以上内容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谢谢。

单民好,请这位检察官。

嘉宾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这样一个盛会,刚才很多专家和学者包括一些检察界的前辈谈到了在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个政策作为当今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觉得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关注一些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公平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在基层院的话遇到很多的案子,刚才谢望原教授谈到,高检的意见谈到可以刑事和解的条例,规定了三点,确实有一些人真诚悔过,被害人谅解了,由于经济的原因确实赔偿不了,这种情况没法适用意见,还有一个比如像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有很多外来人员,作为批捕的环节,因为没有固定住所,很多人担心不捕人就逃跑了,这种情况下,符合其他的条件,但是因为是流动人口,可能也不使用这个政策,所以在现实的条件下,无论是今后学者的研究,还是作为高检系统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政策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完善一下,比如对于经济贫困的人口,可以建立救助金制度,那么在他符合其他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救助金制度可以替他负担一部分赔偿金,是不是他也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对外外来人口,我想是不是可以放宽一点,比如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可以使用不捕的政策,我想无论是贫困人口还是流动人口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政策应该特别关注他们,特别为他们设定一些制度性的问题,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完了。

单民还有哪位愿意发言的?

单民有请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朱全宁博士。

嘉宾朱全宁:主持人,发言人,大家好,我是国家检察官院教师,听了几位发言人的演讲感到非常受教育,在几位发言人当中,最能引起我思考的就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同志的演讲,因为李自民检察长的这篇文章,跟我博士的专业所用的方法有着很大的相关性,就是数据,大量地引用数据,在他的这篇文章当中,引用的这种大量的数据和这种数据后面所表现出来的现实,不能不让人对他在文章中所阐述的观点感到信服,但是在这篇文章当中,李检着重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司法效率促进的影响,通过他的论证,我也感到深有同感,但是我还是觉得上面大兴区院那位女同志的发言接着往下伸,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促进了效率,但是就法律的本义而言,法律究竟是促进效益还是维护公平,我们知道中国正在处在经济转型当中,经过20多年的经济转型,经济转型的目标和经济转型的价值目标基本上都能确定,就是经济转型的目标是市场经济,经济转型作为主要的内容和主要的手段,社会转型的开始,社会转型的目标和和谐社会,这两点,纵观世界上任何一个前计划经济的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两点目标几乎都是他们的初衷,

嘉宾朱全宁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实现这两种目标,让人很遗憾的是,只有很少数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这样的目标,像原来的前苏联,现在的俄罗斯,在它的经济转型当中,它就是通过经济转型来带动社会的转型,从而造就了像当时的政府里面,造成一个广泛的社会持有者阶层,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但是在经济转型中发生了可怕的法律失败现象,老百姓或者说普通的群众没有在转型中受益,反而成了转型代价的承担者,那么经济转型的现实促使人思考,人或者处在法律框架当中的人法律应该是一种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还是促进效益的手段,更让人思考的是,如果宽严相济政策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刑事和解是先加害后和解,引起群体效应,恶性的连锁反应,李检的文章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我想请教李检,作为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主要职能的机关,如何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把握效益和公平的关系,怎样运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更好解决老百姓深刻关注,反应较大的问题,谢谢!

李自民检察院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为了防止承办人在案件中不按规定处理案件,我们搞了一个案件评估机制,就是说跟我们同事在一块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讲,郑州市这些年每年办的刑事案件,在以18%到25%的速度在递增,截止去年,我们郑州市批捕了12000多,加上受刑事处罚的,这个数量惊人,刑事处罚的加上治安处罚,包括刑事拘留没有转捕的,这个数字加在一块,大体上接近郑州总人口的1%,其中70%都是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判三年下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说实话,监狱关得慢慢的,而且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省院也批评我们,说你们郑州市关的人太多,我们向市政府写报告,要求和公安机关,和法院一块来研究这个问题,一块来建新的看守所,我们觉得如果一年受打击处理的人数,一个市7、8万人,再加上1%什么概念,就是郑州市一年受到各种打击处理占总人口750万的1%,这个涉及到1万多个家庭,事实上这个好多受打击处理的恐怕带来的负面作用很大,我们在对严重暴力抗法案件,在严打的同时,对一些可能判三年以下的社会案件,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设定了一些要求,比如取得当事人的谅解,经过一定的程序,刑事赔偿也到位,那么做出不捕的决定,应该说总体上讲和精神是一致的,没有突破这个界限。

李自民公平效益的问题,肯定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追求的司法公正的主体,这不用说的,但是公平和正义必须是让群众感受得到,如果两个人轻伤害,本来是两个朋友,可能是出于出去喝酒了,喝高了,一拳打过去耳膜穿孔,事情很简单,送到法院判,判三年以下,实现了公平,实现了正义,但是如果和解了,我们不能说这个公平正义就没有实现,而且我个人的理解,可能对受害人个人权利的实现来讲,比送到法院判最后的效果还要好,我们注重是化解社会矛盾,当时我跟我们同志讲,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化解矛盾,底线是不能因为我们对案件的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了,不能由于我们实行轻缓的政策激化了矛盾,我们现在做总体上效果比较好,没有因为不捕不诉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当时上访或者告状。

李自民从其他来讲,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有一个执法观念的问题,有一个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问题,也有一个上级领导机关对考察的指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有一个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个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在宣传或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析,我们思考觉得这个方向肯定是对的,你要建设和谐社会,大量的甚至1%的人一年受到打击处理,而且连续两年判、三年判,给爱人和朋友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太大,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你在考虑问题的时候,要从宏观上思考这个问题,研究这个问题,基于郑州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我们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我们做了一些探索,力求保证公平正义的情况,提高司法的效率,由于实践中是在摸索,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来参加会议的目的就是来学习的,在工作中有很多我们做的没法解决的,有很多困惑,我们就是抱着学习的态度听取各位专家,各位同行的意见,谢谢,我就说这么多。

单民好,我们第二场研讨时间已经超过了,大家兴味很浓,我们5位主讲人就自己的主题,谈了自己的体会,下面的同志发言时又提出了一些问题,使我们的研讨形成了互动,很高兴,我们按照规定,本次研讨已经结束了,休息15分钟,到3点50进行第三场的研讨,谢谢大家!

王学成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非常高兴大会主办方安排我主持本阶段的研讨会,那么在第二阶段研讨会做演讲的有两位著名的法学家和三位检察长,这一阶段研讨会的主题就是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首先我们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先生做演讲,大家欢迎。

王敏远谢谢主持人,各位同行,各位检察官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呢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出席第三届高级检察官的论坛,检察官论坛我是第一次参加,第一届和第二届我还没有得到这个容幸,所以对我来说,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好的学习机会,坦率说,关于检察权的研究,我个人是相对比较缺乏,除了2000年我发表过一篇相关的论文,就是论我们国家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其他好像我的印象里面,没有专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也没有这方面的自己感觉比较满意的成果

王敏远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下面所要谈到的一些想法呢,更多的是正在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思考,而不是那种结论性的一些观点,我觉得本次会议在这之前,向我们学术界的同行几位的发言,上午的顾肖荣教授,宋英辉教授,下午也已经有两位发言,谢望原教授、徐黛教授的发言都是值得我学习的,我这儿可能更多,我认为是批判的。我的发言主要包含两个部分:

王敏远一个部分是对于主题的一个解读,就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这个标题的解读,一个部分是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主要分成这两个部分。
由于我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因此我的研究将从《刑事诉讼法》这个角度展开,首先我讲第一个问题,就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及行使,我对于这个题目的一个解读,这个解读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和谐社会视野下它的意谓着什么?我想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就是一个思维观念性的一种变革。和谐社会视野下,不仅仅讲的是视野的问题,讲的是我们的观念的问题。

王敏远我们知道以前我们的哲学,像我是文革的时候上的小学,那个时候经历是斗争哲学,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是我们那个时候的观念,现在的观念,我想在和谐社会视野下应该意味着新的观念,我们说斗争哲学有它的道理所在,就像我们经常说的是对自然界的那种征服,人类社会中,很多事物,包括犯罪这样的事情出现以后的一种制服等等,但是无论对于自然界的征服,还是对人之间的制服,我想现在都已经意识到,这种以强力,以一种压倒性、压制性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似乎一时之间能达到某种目的,但是从根本上可能会带来许多和我们人类,和我们社会以及每个个体长远的利益可能有影响,我认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提出,或者这个视野意味着什么,我们观念的变化,首先是观念的变化,这是第一层。

王敏远第二层含义就是我们的目标变化。和谐社会视野下,我们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我们以前将目标更多的是锁定在司法这个范围,现在应该扩大,放到整个社会的背景下解决问题,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部分。社会的和谐和司法中所有的目标的设定也是联系在一起,如果以前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更多强调的是对于犯罪的惩罚、预防、打击,可能从这个着眼点的话,那么我们现在还需要把这个目标要做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把它放在社会的背景之下,而且内容上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比如我们调整到和恢复性司法相关的一些要求上来,当然时间的关系,这方面不能展开,我只能说在目标设定上,我们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整。

王敏远第三个层面就是制度设计的变化。在和谐社会这个视野之下,我们的制度设计和以前的制度设计应该根据目标的要求有不一样。具体如何能满足?如何能实现?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可能也要调整。这样的制度设计的内容很多,刚才检察官的朋友和我们学术界的同行也提到很多这方面的内容,我觉得相应的制度的设计的调整也应该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涵义的一种解读。这是我对这个标题解读的第一个部分。

王敏远第二个部分就是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在这方面,已经看到了一些同志们的论文。我想研究的重点放在外部的检察权的配置上,因为从刑事诉讼这个角度而言,检察权的配置,外部的配置不仅仅是检察权自身的问题,它应该和其他的相关权利,职权的这种权利,和其他相关职权要发生相应的联系,检察权的变化不论是扩张还是调整,都会和其他职权发生相应的关联性。

王敏远在这种关联的过程中,我们就需要审视,如何实现我们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些目标,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调整什么呢,我们还需要调整从刑事诉讼这个角度来说,和当事人权利的关系,检察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从外部的角度而言,它和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刑事追诉人,当然包括被害人也发生关系,这也应该纳入我们研究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这个检察权的配置及行使,我的解读就是什么呢,就是需要我们以新的观念,新的思维来设定、研究我们的检察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以及来研究我们的相关的这些制度的调整,如何来满足和实现我们这个所设定的目标。那么这个就是第一个部分解读方面的内容。

王敏远第二部分我想简要地就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问题谈几个我认为在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那么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权,我们所的思维的观念的改变也好,还是相应我们配套制度的完善也,都要有一个基础,它的基础应该是什么,我觉得它的基础应当是司法公正,我们不能理解这个基础来谈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司法公正是我们讨论所有这些问题的一个绝对不能放弃和忽视的前提,这儿所说的司法公正当然既包含我们所说的实体公正,也包含现在大家都知道,并且很多人都在倡导的程序公正,当然这两种公正是什么关系呢,我几年前曾经写过一篇论文,当时对于程序公正优先论,实体公正优先论,以及两种公正兼顾我展开了讨论,应当以实体公正为基础兼顾程序公正,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以司法公正为主。

王敏远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应当需要满足权利保护的需要,这个权利保护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刚才说了检察权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它是和其他机关的职权相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会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权利。那么想要强调的是检察权它不是一项为了自身而设的权利,一方面它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是为了整个社会要解决相关的问题而设的这么一个职权。那么在这个问题当中,在刑事诉讼这个领域里面,首先我觉得,需要我们特别重要考虑的,就是和当事人权利相关的几项权利。

王敏远在今年的刑事诉讼法的年会上,最后的闭幕式之前的总结发言,那次是我主持的,我主持的时候因为听到了许多不同的意见,有的人对于不同职权机关基于自己的职权行使的立场、角度来谈论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的各种观念表示不满,有的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的评论是什么?任何机关,任何职权,如果不从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是不现实的,相当于一个人想拉着自己的头发脱离地球,这是不现实的。我们确确实实需要不同的机构,不同的机关,不同的职权部门从自己的角度来考虑如何为这个社会提供应该有的服务,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仅仅有这一点也是不够,从和谐社会这个视野的要求来看,我们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其他的权利。我想要讲到就是权利保护对于我们的影响。检察权毕竟不是为了检察院而设的,从刑事诉讼法来讲,是为了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王敏远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在考虑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为需要研究我们的这种调整,我们的这种发展和完善,如何与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相协调的问题,说起这个问题,许多人的看法会有分歧,但是对于什么是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这个没有分歧,就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公约中规定的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里面包含着相当丰富的和现代刑事司法有关的这个方面的要求。比如刑事诉讼领域里面,我们在刑事审判阶段,控辩平衡的问题。像这一类的,我觉得也应该是我们要考虑的这个研究的重点。

王敏远那么第四个,我觉得需要考虑的是什么,就是我们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紧紧地切合我们的实际,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有助于解决我们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就刑事司法界的领域里面,我们知道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儿,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不论是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我们现实中还没有暴露出的,我们对程序公正的损害,还是对实体公正的严重影响,这个主要发现在侦查阶段,法庭上有没有非法的事情发生,我们不能否认也有,但是更多主要在侦查阶段,在这个意义上,像我在2000年的时候提的观点,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这个领域里面,监督权的加强或者说我们考虑制度设计的时候,重点应该放在哪儿,应该放在哪个阶段,对侦查机关,我们突出的问题体现在这里。

王敏远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研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这个发展规律的内容也很多,在这儿不能展开,我想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检察院应当是防卫社会正义很重要的一道防线,这道很重要的防线如何发挥我们的作用?我想提出这么一个说法,那就是应当为这个最后一道防线减负,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同时另一方面,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另一个问题是不应当为最后一道防线施压。也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说基于正常的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不要去抗诉,如果改变罪名就对检察院做出负面的评价是不正当的,如果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我们检察机关的判断只是正常的分歧,不是关于事实,就是判决的完全违背常识的和基本要求的分歧的话,正常人都会有的分歧,我建议不要再最后层面施压,这是我们讲的规律方面的。规律方面的另一个,我想也要说明一下这个现象,一个什么现象,我4年前写过一篇论文中提到,这个论文中间有一个观点,我想重申一下,就是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庭不是查明事实的最好的地方,审判不是查明收集证据的最佳的时机,法官不是查清案件事实最好的主体。很简单,到了审判阶段,我们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要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庭审判只是听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同的意见,当然也有可能是相同的意见,由法官做出相应的裁断,不是他来查清事实,我们的教科书可能还这么说,是查清事实,实际上是审核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哪一方更有道理。重复我刚才已经早就写过的这个观点的意义在哪儿,我想说明的是我们检察官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承担的责任是十分的重大,到了最后一道防线再来查清事实是不现实,我们在这之前作为控方应该把所有的问题解决好,是不是真正解决好请法院考验,但是我们的职责就是这个。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意味着我们不仅仅要解决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的适用问题,其他目标的实现问题,像这些问题可能在这儿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展开了,谢谢大家!

王学成十分感谢王敏远教授的精彩演讲,他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做了精彩的演讲,特别是我感觉他对和谐社会视野这个题目做了十分精彩的解读,我认为这个解读是当前我们研究检察权问题很有意义,我们发现很多作者在自己的论文名称中都冠上了和谐社会视野下,这个视野下的概念到底怎么来界定,刚才他从三个方面做了阐释,我看是非常精彩,另外他对于我们这个主题,需要关注的六个重要的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的看法,对我们下一步在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理论研讨中,进一步加深对检察权控制问题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让我们再次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请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伟先生做演讲。

周伟非常有幸能够参加这么一个高层次的检察官论坛,我和敏远教授一样,也是第一次参加,那么虽然过去应该说还是有很多机会参与检察官的一些理论和实务的研讨,但是像这样高规格和这样规模的会议还是第一次,所以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一个这样的学习机会。我就想就这个监督和制约的问题谈一下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检察权配置问题,我觉得一个就是会议时机很好,正好是十七大之后,大家都在学习十七大报告,对和谐社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并且十七大又特别提到像公正、人权保障、社会和谐、以人为本这些理念,我觉得这些理念对我们思考这个问题都应该是非常有利的帮助。

周伟同时也应该这样认为,就是说这个会议的选题非常好,那么检察机关把这个监督权这么一个定位和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考虑,怎么样配置的问题,当然这个配置我理解不一定把检察院的权利去加强,去扩大,从某种程度上,有一些权利可以扩大,有一些权利相应的应当收拢一点,不需要扩大,也就是说集中精力做法律赋予我们的,应该做监督这方面的事情。我理解和谐社会是比较诚信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主体,这个主体包括个人机构都比较自律的,我自己在国外的经历,我感觉到美欧的这些国家更接近和谐社会的标准,就是自信,自律同时比较诚信,这样实际上它的政府不需要那么强大,社会就能够处于和谐之中。倒过来说监督也是如此,因为监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的监督,像我们检察机关反贪这样的机构,另外一种是被动的监督,是在它日常无形的工作中间开展的。比如说我们所说的媒体监督,媒体每天报道各种新闻,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也有,像有负面的新闻出来的时候,这就是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是必须存在的,我们说这种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不是我刚才讲的主动监督。

周伟如果我们承认法学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话,我们就不能脱离社会来研究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至少除了法学的知识以外,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应该有基本规律,我们承认有一个基本规律的存在,我们研究这个问题,脱离这个规律来考虑就不现实了。从另一方面讲,这个规律是一个一般性的东西,由于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不同,各国的发展阶段,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在主张同一种政治,一个集团,可能在司法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法律设计都有所区别,我们讲最简单的一个例子,美国英国好像是最接近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法律和英国的法律有所不同,要根据自己的国家制定。有两个基础,一有基本的规律,二,每个国家有文化传统和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那么在这两个基础上来考虑我们检察权的配置。

周伟我自己认为,一个就是关于监督的问题,我想的话,实际上法学或者法哲学,政治哲学最初谈到设计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司法作为最早的监督机构出现,最早对行政和立法的监督通过这种被动的司法在审判,法院在审判的基础上扩张出来的权利,检察权是此后发展出来的权利,这是一个背景。那么第二个,这种监督和这个相互制约是一种什么关系,我理解相互之间的制约也是一种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是法律明确的,是相互之间在一定权限的监督,这个我想也是一个事实。那么我们可以看得到的就是说,这种监督就是我刚才说到,一种是这种相互监督型的,还有一种是专门监督型的,这种专门监督型其实我看到我们检察官写得很好的论文,很多提到了,比如国外的一些检察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政府进行专门的监督机构,欧美有设计出一些可供借鉴的,比如像人权委员会,就是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机构,再比如像欧洲大陆的议会的独立的议会行政监察,是一个专门的,它的责任就是监督,相反有一个瑞士的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你就是监督我的,你今年监督我多,明年我给你钱多,如果你监督我少,明年我给你钱少,这一种监督我们可以看到,专门设立了监督机构,但是自己不做事,我们现在讲的检察机关是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职能,这是一种情况。

周伟那么再一个就是我们在考虑监督,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监督是很多的,多重监督机制,但是大家普遍认为,监督得不太好,对不对,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考虑监督的话,我想我们考虑检察院的监督权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这种监督权的设置,哪一部分属于被动监督或者消极监督,还有哪一部分是主动监督,如果主动监督这部分太多了,和其他的职权怎么平衡。
回到现实中来,刚才我们说监督各国摸索了经验,回到现实,欧美基本上用司法监督,你要搜查,到法院申请搜查令,我们国家没有这个机构,我们国家谁来行使,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对侦查一个监督机构。第二,欧美现在所面临的一种情况是什么呢,就是它更强调的是自律。

周伟更强调的是你自己应该管好自己,那么特别是在这种联邦制的国家,我们现在讲到社区矫正,什么社区和解,都离不开它这种从基层社会组织的自律在里面,离开了这个背景,这一切都玩不转,我们现在引过来,有点像公园里面跳交谊舞,在欧美交谊舞可不是在公园里面跳的,就是跟这个社会背景不一样。那么在我们这个社会缺乏自律,缺乏自信,也缺乏诚信的这个社会背景下,我们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督背景的时候,我觉得我们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我们检察官也提到政府的官员们的腐败问题,我们检察院不监督怎么办,当然还有其他的机构,现在最有力的还是纪检和我们检察院,这点就是中国的现实使我们摆脱不了检察院对法律监督权的进行,好了,这两者的矛盾,我就觉得很难,一个是眼前的问题,一个就是长远怎么设计这个制度,让检察院的检察权的配置能够更为符合我们所说的政治哲学、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所有敏远教授刚才所说的,在刑事司法中间,符合它的运行规律,一是检察院现在所有的权力,像公诉、自侦,监督、反贪等等,很多组织刑事和解,这种权能的扩张,与我们监督的角色是不是不符合,我自己觉得,当我们站在那里监督别人,我们不做事的时候,你最有发言权,当你参与做的时候。

周伟其实我们想一想,我自己初步的研究和理解是这样,作为监督者,随着职能的扩大,监督权能也变成一种执法的权能,所以说我觉得如何平衡这个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周伟第二,法官的制度,我们有一个教授当时说法院现在都这么腐败,我当时说你这个想法不对,凡是司法独立的地方司法不腐败,凡是司法腐败的地方司法不独立,独立了而不腐败,你不信考察一下,我想中国现在抓出来的腐败法官比美国抓出来的腐败法官多,就是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律也不是司法独立,但是那是另外一种司法背景和运行机制。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各行各业的制度,推行和谐社会这方面的建设,对我们检察权的配置是更应该配置的。
我觉得打击犯罪不是检察院的责任,更不是法院的责任,那是社会问题,马克思早就把这个事说得很清楚,那怎么办,我们可能还回到大环境下,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检察权在这个配置中间,不是说我们加强监督,扩大力度就一定能推动,也可能不一定起到正面的作用。我想一个社会的和谐,我们必须推动这种自律,推动这种自信和诚信,在这个基础上,我可以讲我们检察机关今后可能做得非常缜密,社会也是非常和谐的,如果我们无限扩大这种权能,不一定能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我的意见不一定对,欢迎各种检察官批判,谢谢大家!

王学成非常感谢周教授,刚才我们可以看到,周教授从中外检察监督制度的比较中,对于如何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我们国家的检察权,完善我们的监督制度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我相信也对我们日后进一步做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必将有启发,有所裨益,我们再次表示感谢!下面请出第三位演讲者,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青女士,大家欢迎。

郑青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这次学习和发言的机会,前面的各位专家学者和检察长的发言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我的发言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一个微观而又非常重要的一个论题,应当说是从一个法律工作实务者,一名检察官的视野分析反商业贿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央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是和谐社会实现的评价标准,也是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然而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我国社会,在不但向和谐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商业贿赂就是其中之一。我的文章从对和谐社会基本认识出发,分析了商业贿赂对和谐社会的危害,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文章当中重点论述了完善刑事立法,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以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认识,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积极体现,而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只有社会公平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郑青第二部分想讲一下商业贿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侵蚀国家的政治肌体,商业贿赂以贿赂为纽带,受贿的官员和贿赂的商业实现利益共同体,官员寻求将公共权利私有化,追求法律和制度外的个人利益,造成国家权利在客观上的架空,伤害良性的政治生态,危害社会和政治的稳定。第二个方面是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在僵化的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发展,商业贿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面对几乎已经无所不在的商业贿赂,我们不能保持容忍的态度。三是误导思想观点,传播糟粕文化,和谐社会倡导的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呼唤诚信的文化,不讲诚信,损害了诚信,使得和谐社会建设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第四个危害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社会冲突。商业贿赂形成了奸商文化,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损害,在权利运行层面上,处在腐败中的官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利私有化,并以此视为地位财富,有本事有能太的象征,直接造成了社会风气的不断恶化

郑青民众要么对此容忍,要么采取反抗。积极的攻击行为表现为更具有破坏性的形态,如敌视国家制度。三反商业贿赂,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商业贿赂要标本兼治,一要完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国际法、行政法、商法和刑法四个部分规定,这些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犯罪的主体等等规定不尽一致,也不明确,这种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对商业贿赂规定的不强和冲突,对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了困惑,我们对有关的规定应做完善,一是犯罪主体的完善,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步伐越来越快,涉外商业活动越来越多,我国的刑法应当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完善,将外国公职人员也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二是犯罪要件的完善,保留行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要件,理由是商业活动与一般性的社会活动不同,本身就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立法的意图不是禁止商业活动,谋取政党利益,而是禁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不正当利益。三,将社会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利司法实践中打击犯罪,这一点体会很深的。第四从国家立法考察,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社会人员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没有作为要件。在商业贿赂客观要件的完善中,如何合理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我倾向于不正当利益说,考虑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现状,现阶段将所有不政党利益确定为贿赂罪的对象并不适宜,当前贿赂对象应为财务加部分财产性利益。

郑青四是犯罪刑罚的完善,主要是加重财产刑,目前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财产使用范围上过窄,在较轻使也没有使用财产刑,只是在罪刑较重使附加,这种不能阻止犯罪主体贪财的动机,治理商业犯罪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刑法使犯罪人得不偿失,发挥预防犯罪的效能,从这点来说,应该加重财产刑处罚力度,罪刑较重的处以贿赂财务数倍的财产刑,对于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是一种好的方法。

郑青治理商业贿赂措施,除了完善刑事法律,第二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惩治和预防商业犯罪,检察机关是治理商业犯罪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查处和预防商业犯罪中发挥着举轻若重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的工作力度,在打击犯罪上,考虑到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的泛化,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比较多,法律把握的难度也比较大,为了保证办案的效果效率和社会影响的统一,应当通过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引导,应用一体化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一体优势查办案件,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三是加强配合,形成反商业贿赂整体规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反商业贿赂需要法律,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因为商业贿赂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惟有集各方力量,各地方,各部门建立联动的机制,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商业贿赂的动态,严肃查出商业贿赂案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活力,才能逐步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我的发言结束了,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王学成感谢郑青检察长发言。

王学成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目前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的要求,也涉及到民生保护问题,那么对和谐社会建设,商业贿赂犯罪无疑是一个十分不利的方面,郑检在演讲中就商业贿赂这种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还有当前反对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四个方面的措施,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中还对实体刑法上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今后的立法有意义。下面我们请第四位演讲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余国先生演讲,大家欢迎。

周余国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代表,我的演讲是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适用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也适用于重犯罪案件,既适用于侦查的阶段,也适用于侦查以后对案件的一个移送审查起诉和审查不起诉后续的阶段,检察机关在查出犯罪的案件中,也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周余国一个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来体现宽严相济,一是正确地把握从宽从严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刑事法律基本的原则,运用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来指导办案的实践,其次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总的规定的各类法定从轻从宽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人的认定,及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个形态等等,最后还要正确理解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罪与非最的区别。把握从宽严还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数额的大小是衡量社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主要的标志,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又是适用刑罚的一个基础,但是数额却不是定罪量刑唯一的依据,因为社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除了体现一定量犯罪数额之上,犯罪的原因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等,也很重要,因此在处理犯罪案件的时候,还必须考虑数额以外的问题,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我国惩治腐败,是针对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和提出的,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审时度势。

周余国一方面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根据社会的治安,经济发展以及和犯罪做斗争的形式,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根据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情况,究竟是宽还是严要把握好。另一方面,在适用宽严相济,要正确认识到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在刑事深不能互相替代,在处理犯罪问题上,法律起根据的作用,政策起主导的作用,两者都不能偏离。而体现宽严相济,在量的环节要把握好利与不利,第二是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刑法有明文规定,把商业贿赂类职务犯罪的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以5000元为标准,这为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过程中讨论利与不利提供可行性与必要条件。由于我们国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等,区域地域又广,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查办贪污贿赂的时候,有不同的标准,我们上海一般把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掌握在5万标准,在办案的实践当中执行地区量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刑法的起刑标准。

周余国在办案的实践当中,既要实现打击腐败案件的锋芒,也要严守法律底线,利与不利体现了我们执法的水平,也体现了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的力度和水平。那么我们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贪污贿赂的数额、情节等,退款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法定从宽的情节,这里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展开了。在侦查环节要把握好关与不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恰当的强制措施,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关乎是否利于侦查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执行宽严相济的程度和水平,虽然强制措施在运用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过程阶段,不代表诉讼结果,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职务案件的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很多,我不讲了。

周余国第三点,在终极环节要把握诉与不诉,诉就是移送审查起诉,不诉就是移送审查不起诉,要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属于客观不能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能体现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终极环节的宽与严,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大部分都符合相对不诉条件,原因还包括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严,加之相关的程序烦琐,在当前的政策下,我们是否应当重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把握这一权利,把它用好。
最后第三个方面是统筹兼顾查案的结果,里面有三个方面,一是注重效果,二是服务大局,第三个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个里面涉及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更好地把握好,时间有限,我不再讲,谢谢!

王学成感谢周检的发言,在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同样要实现宽严相济,刚才周检实际上浦东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出摸索出来的很好的经验,向我们做了介绍,相信在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后进一步落实好这个政策有借鉴意义,感谢他。最后一位我们请出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吉贤先生。

王吉贤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非常感谢主持人给我发言的机会,我来自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欢迎各位领导专家同仁来考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执法时效上面防止和克服过去的重大局,轻保护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不敢耽误大家更多宝贵时间,敬请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实在不好意思,因为承办方的领导已经不断提示我,要控制时间,那么非常想认真听一听王检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基层检察院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注意的问题,不好意思打断你。我们下午第二阶段的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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