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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性贿赂,到底靠什么?
直播时间:2007-11-22 9:30:00
  2007年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其内容为,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禁令中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是公安消防部队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着力构建有消防部队特色的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一项刚性举措。其中,在对第三条所称的“收受贿赂”作解释时,特别提到禁止收受对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
  此消息一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一时间,各种评论不绝于耳。11月22日9:30,正义网将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对这一规定以及有关“性贿赂”的问题进行剖析和解答。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直播现场

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

现场一

主持人提问

嘉宾介绍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

现场二

现场三

现场四

主持人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此消息一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一时间,各种评论不绝。之所以反响热烈,可能就在于它是首次明确提出了严禁性贿赂,媒体的聚焦点又在性贿赂上,到底这说明了媒体的媚俗,还是说这个话题的现实性呢?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来共同讨论这些热点问题。

方鹏性贿赂一直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对贿赂的问题,既包括物质贿赂,也包括非物质贿赂,这也是首次提出了性贿赂的问题,因此引起的强烈的反响,使性贿赂问题由理论问题变成了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其次,性贿赂在当前的社会也是愈演愈烈,已经是相当普遍,社会公众对此极其厌恶。2005年,在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也列举这样的数据: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夫,也有相关的社会调查,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很严重的。比如说在中国社会调查所曾经做过一次调查,调查公民中有69.9%的人认为性贿赂现象是严重的,17%的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84.7%的人认为应当增加性贿赂罪。所以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性贿赂的问题被重新提上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应当说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

方鹏另外,为什么民众关注它,是否是媚俗的问题,网络报道和新闻报道一般都是抓住人们话题讨论,性问题在中国性道德的背景之下,本来就是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我想有是以上三个原因。

主持人公安部出台这个规定,是不是表明这个问题已从理论层面转变成了法律层面?

方鹏这个是公安部消防局发布的通知,公安部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通知都是行政、法令、法规,这个通知又是消防局发布的,又低一级,面对的对象又比较狭隘,是公安部队中的消防官兵。但有关禁止性贿赂的问题在我们以往出台的文件中,一般都是通过党纪政纪的文件对作风进行规定,这个文件当然不是一个法律;第二也不是司法解释,第三适用的范围比较狭隘,效力层级相对来说比较小。但是它明确提出性贿赂的问题,这是我们首次在正式的官方法令中把性服务纳入到贿赂之中,应该说以往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明确说明出来,而且它说的非常详细,主要是在解释中说了这个问题。应该说禁令是四条,规定了两个相似的,第一条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个是严禁收受贿赂,在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中没有把性服务包括进去,而在收受贿赂中专门把性服务列进去,因此说性服务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反而属于贿赂。

方鹏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个法令的背景,在严禁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多条文是来源于2007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受贿罪的解释中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到性贿赂。这个法令明确提出获取子女升学,帮助本人和他人就业,调动公认、晋职晋级等,它是非常明确地把性服务认定为贿赂,而不是不正当利益。应该说是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法令,它在政府法令中提到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我觉得这种法令还是非常好的,至少给我们一个希望,有可能进入真正的法律规定范围,比如说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之内,有了这样的希望。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有69.9%的人认为性贿赂很普遍,17%的人认为性贿赂极其严重,相当比例的民众认为性贿赂应该入罪,从2000年以来到现在,民众认为性贿赂应该入罪,民众的激情很高,但为什么法律上很滞后?曾经作为议案要讨论,但是最后并没有实质性的有立法方面的动向,这又表明了什么?民众的呼声和立法的层面为什么距离这么遥远?

方鹏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现实的原因,涉及到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惯例。我国要通过一项法令,首先最主要的是得到高层领导的重视。我国当前还没有个人人大代表提案某项法案获得通过的先例,一般是政府机关作为提案的主体。比如党的机构,还有最高检、最高法提出议案,基本上可以获得通过。所以说这个议案并没有通过这种渠道来提出。200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代表联合了17名代表提出了这个议案,只联合了17名代表的联名,并没有获得官方机构的支持和认可,所以说很难通过。这是现实的立法问题,所以说还没有引起最高层领导的重视。

方鹏第二,关于性贿赂是否入罪,在理论层面上也存在很大争议。性贿赂最早提出的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金卫东老师提出的。自从提出之后,引起了社会关注,这是第一个小高潮,现在是第二个小高潮。自从提出以后,很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证,结果也是不甚理想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反对性贿赂入罪的,所以说在理论层面上也遭遇到了问题,没有获得理论学者的足够支持,因此导致了民众强烈呼吁,官方没有能够诅咒足够重视,学者又反对。这样“胎死腹中”也是很必然的结果。现在渐渐地支持声音多起来了,如果有推动力,最终还是可以列入立法的议程。

主持人刚才有一个问题大家都非常关注,官方的认可需要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推进。学术一直是走在实践的前沿,需要探索这些新的问题。作为性贿赂入罪,理论界也是长期关注的,为什么理论界对性贿赂的入罪分歧那么大?刚开始反对的理由是什么?如您所说,目前支持的声音越来越多,这又说明了什么?

方鹏我之前搜集到一些相关论文,发现关于性贿赂的论文,理论层面的研究非常多。最典型的反对入罪者,最早是1992年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在受贿罪客观要件中提出,性贿赂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都令人难以接受,因为非常难以定罪和确定。后来著名的学者冯向在《读者》上发表文章,也是反对性贿赂。现在还有很多人持反对态度,支持的声音很少,还有许多知名的刑法学者也是持这样的态度。这其间,主要是中青年的刑法学家赞成,比如孙国祥老师、朱建华老师和邵道生,这些都是属于年轻后来的学者,在刑法学界影响要比反对者的学术权威少一些。

方鹏当然了,涉及到他们反对、赞成的观点,为什么要赞成它,为什么要反对它,主要涉及到刑法这样的一些理论争议,主要有这样几个理论争议:第一对贿赂范围的界定,性贿赂很多人认为是贿赂的一种,我们在中国的传统习惯和理解之中,贿赂这两个字,偏旁部首都是“贝”,只涉及到财产利益,而不是非物质利益。我国的刑事立法从79年的第一部刑法到现在97年的刑法,一直都坚持贿赂范围的界定都是财产性的,甚至只认为是金钱利益,其他的财产利益,比如说替人交电话费,出钱让人旅游,这种甚至都不能纳入到贿赂范围之中,基于贿赂这个词的含义只能包含了财产利益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理由。

方鹏第二,性贿赂即使规定为犯罪,可操作性也不强。主要是三难:第一认定难。怎么认定性贿赂也是社会民众很关注的问题,你说包二奶是性贿赂吗,怎么样认定也是问题。而且性贿赂不仅涉及的性,也涉及到贿赂。当女性和官员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否存在着谋取利益的意图,这是很难证明的。当然官员腐败之中有很多托词,他一直说自己是为真情所惑,基于真感情来发生性关系,即使违背社会道德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所以说这是很难认定。
第二是定罪难。主要是性是不可量化的,性到底以什么量化呢?以多少次性关系,还是多少人发生性关系,这些都是很难量化,在量刑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100个人发生性关系的量刑是不是比1个人的要重,这是很难的一个问题。

方鹏第三,就是真感情的问题。很多官员都认为,他和二奶,或者是下面的这些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出于真情。处于真情的话,就不能认定性有问题,即使是违背道德的情况。

方鹏第三个反对的观点,主要是违背刑法迁移性原则。当一种行为危害性不是很严重,并且很难以其他措施制裁的话,就不能以刑法的方式制裁,这是刑法的迁移性。维护人权,世界各国通行的基本理念。对于性贿赂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涉及的是道德问题,最多是纪律问题。在我国,凡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果是政府官员,一经发现要撤销公职。很当人认为这种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这种纪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给以限制和防治,因此不必要动用刑法的手段。

方鹏另外从危害性方面来说,正常人卖淫嫖娼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属于一般违法。如果把官员的卖淫嫖娼认定是犯罪,这是与当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的。这就是所谓的刑法迁移性的问题,因此反对者也认为入罪是违反刑法迁移性的。
第四个理由是,应该严格界分道德、纪律、法律、犯罪的界限,违反道德、违反纪律,一般违法都不能是犯罪。党纪国法已有规定,再规定为犯罪,就显得有些严重。这是反对者的四种声音。

方鹏对于赞成者来说,他认为性贿赂已经非常普遍,并且在性贿赂中伴随着经济腐败、滥用职权,这种情况已经是相当的严重,从根本上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危害很严重,因此认为应该列入犯罪之中。
因此在理论层面形成了赞成者和反对者相互对立的一种关系。这是支持和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一些理由。

主持人刚才您讲到立法趋势,让一般民众看到了希望。反对声音占明显优势的情况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赞成,或者说赞成声音的比例越来越大,也让老百姓看到了性贿赂入罪的希望和趋势,这个请您解释一下。

方鹏为什么赞成的声音越来越多?我刚才也说过了,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实的情况是越来越恶劣。

方鹏我们以前的论证都是局限在我国刑法的犯罪之内,现在更多的学者把眼光放到世界范围之内。我们经常探讨国外的刑法有没有相关规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性贿赂的问题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最显著的是日本。日本明确规定,艺妓、男女之间的关系,都是贿赂。1915年有这样的判例,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1982年有一个法官也让一个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也被判处了贿赂罪。到了1998年1月,有一官员接受证券公司的性贿赂招待,就是给他招妓,也被判贿赂罪。所以说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了,不仅包括了妓女提供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了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的性服务。

方鹏很多人也研究美国的情况,美国有很多判例也赞成这个。比如说一个移民局的官员要求移民的女子提出性的要求,结果把警官告了,没有索取成功,也构成了性贿赂的要求。还有相当多的案子,比如说德国的性贿赂案,也是公司向政府官员提供这种嫖妓的服务,被判了性贿赂。马来西亚也有这样的案子,澳大利亚悉尼也发生了这样的案子,警官管辖非法卖淫,就是没有执照来卖淫,澳大利亚卖淫有合法和非法的,警官管辖这些事务,有些妓女就免费提供性服务,让警官对她不管不问,结果也是判了性贿赂罪。所以说性贿赂判罪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这是国际上的趋势,应该说判例很多。

方鹏同时我们来看国内。香港特区的立法规定将贿赂犯罪列入利益之中。在2003年12月8日发生了一件很著名的案件,在香港九龙一名警察,还是香港警察的明日之星,被认定三次接受免费的性服务,管妓女的时候,就给他提供免费的性服务,他最后以贿赂罪被处刑,入狱三年。所以说性贿赂也是贿赂的一种。
在台湾地区也谈到这样的问题,在台湾地区有一个罪名叫公务员图利罪,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有可能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涉及到非财产利益,都可以构成犯罪。

方鹏所以说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来看,都有这样的判例。弄清楚性贿赂只有我们国家严格限定在经济利益之中。

方鹏在法律上的影响因素,就是《联合国反腐公约》。这是2003年10月签署的,中国政府在当年的12月份加入。《反腐公约》规定,贿赂的范围是不正当好处,并没有提出不正当好处是财产利益,还是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至少这个不正当好处说明不仅仅限于物质利益。由此在国际公约上,也讲反贿赂的范围扩张的规定。
实际上从我国的古代历史角度来论证,人们也找到了很多性贿赂定罪的理论依据。比如《左传》记载,有一个人叫叔鱼,收受人家的美色,被人杀了,说他是美色贿赂。在清律和唐律中也规定了,也是要惩罚的。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古代来看,这种都可以认定为犯罪,所以仅仅局限于我国当前的刑法讨论这个问题,不仅范围太过于狭隘,而且也是先入为主的意见。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深入地研究,很多的材料被挖掘出来,人们终于发现这个情况不像我们以前想象的那样。这是理论层面。

方鹏当然对于民众的误解,民众认为性贿赂很难界定,包二奶被认定为性贿赂是不是过于冤枉。我们有一个前提,性贿赂这个术语怎么样界定,我们首先认为性贿赂是要涉及性的内容。第二就是交易性质,就是贿赂的性质。你包二奶没有交易的性质,你做你的,是违反道德的问题,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公职权利,我们说这已经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主持人既然从资料上,从官方公布的数据里都说性贿赂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虽然说学术界的要求、支持入罪的声音越来越高涨,但是立法部门毕竟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打击性贿赂违法行为到底要依靠什么?

方鹏这是现实的问题,遏制这种腐败现象,在法律没有规定入罪的情况下打击靠什么?当然不能靠刑法。就当前来看主要依靠的,第一是政府三令五申强调的,就是要求官员提高道德素养。第二是靠纪检监察,有很多纪检方面的条文都规定,官员要注意作风问题。当然要是有这种问题,主要是依靠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第二是依靠纪检监察,当然是自监自察,并没有涉及到刑法上的问题。第三是涉及到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就是治安处罚管理。

方鹏当然,应该说这些规则和条例就我看来效力起效不大。首先,这种社会现象愈演愈烈的社会现实就说明了仅仅依靠道德,仅仅依靠纪律约束是非常的没有效率。仅仅是靠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没有效力的。第一,官员警察不敢抓,他敢抓老百姓,但是不敢抓官员。还有公安部消防局发布的通令,作为行政法令虽然是第一次,但是作为党纪宣传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但是政令发布之后,我觉得只是在理论上有一种权威性,应该从理论上肯定它,但是执行力度,就我看来是非常悲观的。所以说在当前的情况下,性贿赂没有入罪,打击它主要依靠的是所谓的政府官员本人的修养,纪律约束,纪检部门的监察,还有治安处罚法,这些措施都是非常没有效力的。因为没有效力,也导致了当前这种社会现象愈演愈烈,也导致了我们今天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主持人在准备这期访谈之前,我也简单地做了一个调查:大家有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贿赂都是比较隐蔽的,性贿赂更是如此,因为是特殊的行为和特殊的情况,秘密性隐秘性会更强。刚才您说的公安部消防局发的禁令也好,还是各种各样的党纪规章要求也好,这些规定的发布,可能一方面让老百姓或者是让各级政府部门感觉到中央对性贿赂的监督和制约,限制了这种行为。反过头来,一般的民众有这样的感觉,性贿赂自身这么特殊,这些规定怎么样来监督执行?怎么样发现性贿赂呢?

方鹏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少,发布的法令也很多,可是往往落到实处,就涉及到执法的问题。我们先从官方的文本上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发现性贿赂犯罪,在公安部消防局发布这个通知之后,也回答了记者的问题。纪律上怎么样把握,如何落实?网上也可以查到,主要是开展学习教育、抓好自查,从官方来看,把执行的重点落到了自己身上,自查自纠。我想从政令执行的情况来看,还是寄希望于自己揭发自己,我觉得这是不太合乎实际的。

方鹏就当前贿赂方面的问题来看,性贿赂由于在以前的认定中还是一种违纪行为。我们探讨揭发的过程,就会惊奇地发现,往往是一个大的官员倒台之后,知情人被揭发出来之后,民众一是关心他贪了多少钱,第二就是要数数他有多少情妇。所以说就形成了这样的情况,发现了性贿赂和不正当性关系,发现的时候是因为这个人被判刑之后才揭发出来。之前有很多的作风问题,有很多人反映,可是从来没有进入正式的纪检监察程序。所以说涉及到谁来监督,谁来发现的问题。
在当前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官方决策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不敢对平级的官员进行监督,只有当上级的监察部门,才会指定下级的监督。所以说发现性贿赂的途径就当前来看,主要路径是先由群众知道这个事,拼命的检举揭发,一旦这个事包不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由上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再派调查组调查,这时才会连同经济犯罪一块被揭发出来。

方鹏那么由谁来监督?应该以群众舆论监督为线索,由于很隐蔽,很保守,专门的监察机关侦破也没有精力,主要是靠群众的眼睛发现问题,予以举报和监察。我们讲,这里就要涉及到监督层级的问题,我认为理想的模式是监察机构至少在级别和权利上高于被监督的官员,平级相互有勾连的监督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当然了,我们当前国家设立的反贪局,还有很多机构,有检察机关,有党的纪检部门,还有监察部门,监察官员的机构相当多,可是监察的效力非常低。

方鹏我觉得,涉及到大的贿赂很快进入法治程序可以解决,但是性贿赂没有进入犯罪的领域,甚至没有进入法治的领域,纪检监察官员往往看重犯罪的重大案件。对于官员的作风问题,仅仅认为是作风问题,只要不拿很多钱,玩玩吃吃乐乐送送,都是小的恶行,所以有腐败现象关注点的问题。当然这种性贿赂也应该引起各个监察部门的足够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使政令得到有效的执行。

主持人刚才讲的这些,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监督和实施,还不是强制性的,是柔性的。或者讲,这种监督的效果是需要打问号的,我觉得更多的人希望有这种硬性的规定,希望法律的出台。您对性贿赂入罪的前景怎么看,需要有哪些条件具备才可能入罪?

方鹏首先我是坚决赞成性贿赂入罪的。我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性贿赂问题会纳入刑法的程序之内,以犯罪的形式给以惩治。我的基本理由是,当然也结合了很多专家学者反对性贿赂入罪的问题。性本身是一个道德或者是伦理的问题,但是当性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时候,就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不只是一般违法问题,而应当是刑法的反对问题。世界各国都一致规定,在其位而谋私利,不管私利为何,都会以刑法制裁的方式出现,我相信以后会入罪。

方鹏入罪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条件可以分为两大块。第一是实质条件,第二个就是程序上的条件。在实质条件上,我们就要谈谈刑法入罪的问题。在刑法上,一个行为能够入罪,第一是案件极其严重,第二是其他的手段不足以遏制。
我想性贿赂在当前是满足这样的条件的。第一性贿赂入罪已经有了必要性,性贿赂入罪也能够遏制性腐败。所以既有必要性又有有效性。必要性在于性贿赂在当前已经是愈演愈烈,而且涉及面非常广,危害性也特别严重。有一句口头禅“银弹好防,肉弹难防”,肉弹要比银弹的危险性更大。从诸多的案子中,这些人也往往是因性而犯罪,而不是因财犯罪。很著名的就是陈克杰的案子,为李平可以贪污贿赂很多钱,这些钱都给了情妇。比如说官员包了二奶,不仅为二奶提供了非法的利益,而且这个二奶的亲戚朋友找他的时候,他也提供非法利益。更有甚之,二奶成为了他以权谋私的桥梁和手段,所以说涉及的范围很广,所以说银弹好防,肉弹难防,肉弹的危害性更大,也使性贿赂成为了社会腐败、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现在很多政府官员经济状况非常良好,通过灰色收入已经获得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已经对金钱没有吸引力了,反而对肉欲具有了强烈的欲望。

方鹏同时,纪检监察手段和道德修养手段已经不足以遏制这种现象,否则的话我们不会在这里谈性贿赂的问题。正是因为其他的手段无效了,我们只有动用最严厉的刑事手段进行制裁,这也是法律经济学的问题。当你把刑法及之于这些行为的时候,官员就要权衡利弊了。如果是现在的情况,既不是刑法问题,甚至一般违法问题都不算,官员可以肆无忌惮地接受性贿赂。如果刑法认定罪名的时候,他会考虑,到底是坐牢,还是接受美色,对腐败是有一定的遏制效应的,所以说现在还是具有了这个有效性。

方鹏第二点,就是性贿赂入罪有了迫切性。我们现在反腐倡廉,当前已经是非常重大的事务。我们党三令五申要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当前的中国社会,经济问题涉及到房子、看病、教育,政治,所以说官员腐败已经成了危及党和国家生存的问题。我想提醒一下,希望高层引起注意,不要等亡党亡国的那一天再来反思这个问题。

方鹏就目前来看,性贿赂入罪已经具备了实质,就是必要性、有效性、迫切性,当然它要能够入罪还要具备诚信条件。我认为有四小点:第一,就是高层领导已高度重视,不要再把它当做所谓的纪律问题、作风问题看待,应该当做一种违法犯罪的问题来看待。不要幻想于所谓的自查自纠,纪律检查这种很弱的手段,我们应当寄希望于刚性的比较强硬的铁腕式的刑法手段。

方鹏第二,应该有一个很好的刑法环境。这种刑法环境,第一要扩张这种贿赂罪的范围,当前我们仅仅限于极少数的经济利益、金钱利益,这种犯罪是非常狭隘的,也是不符合国际大的趋势,也是不足以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我们应当扩展这个贿赂犯罪,使之既包括金钱利益,也包括涉及金钱有关的间接经济利益,同时还应该使之包括了非物质利益,就是把一切以权谋私的性都定为犯罪。当然了,我们应当取消贿赂量的规定。在当前刑法中规定,贪污贿赂都是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小拿小用是不构成犯罪的,贿赂3000块钱左右才能构成犯罪,这种量的规定使得很多人慢慢的由小钱拿成了大钱。所以应该取消刑法对贿赂量的规定,把拿10块钱都规定为贿赂、贪污,这种是起到很大的威慑效应。

方鹏当然了,涉及到第三个外部环境的问题。就是我们需要政治建设环境的问题,我们需要提倡依法执政,依照法律来治理政治,慢慢的摆脱以党纪柔性的方式来执政的方法。我们以后一切的社会事务都应该以法律为标准,应该提倡依法执政,柔性的纪律应当作为辅助的作用。

方鹏第四个,就是要求政务公开,舆论监督自由。腐败这种现象往往是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予以发现和提出的,如果限制了舆论监督,忽视了舆论监督自由的话,我们说这种法令即便制定,也是非常没有效力的。最后一点,当入罪问题引入了性贿赂之后,充分发挥我们检察机关的作用。
刚才所谈的这些,实质条件已经完全具备了,但由于程序性条件还是没有引起重视,也导致了性贿赂入罪在当前不太可能的。

主持人大概需要多少年的时间,或者根据您自己的研究和预测,大概多长时间之内,性贿赂的问题有可能入罪?

方鹏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性贿赂。第一种性贿赂,我觉得是金钱交易的性贿赂,通常所说的出钱给官员请小姐,出钱嫖妓,这种性贿赂是以金钱度量的,这种入罪是很简单,很快。
第二种性贿赂就是我们所说的利用自己的亲朋好友、妻子,不以金钱为衡量。第三种,就是自己献身性的,自己提供性服务。
第一种性贿赂可以用金钱衡量,入罪应该是比较相对简单和快速,可能5—10年,通过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后面两种,就是奉献亲友型的以及自己献身型的性贿赂,当然还存在一种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这种入罪可能是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只有我们当前的廉政建设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经济贿赂是最严重的犯罪,把这种性贿赂排在其他贿赂之后,其他的都解决了,才有可能把性贿赂列入之中。根据当前的情况看,到了10、20年之后才会有这样的提法。所以说金钱衡量的入罪容易,不能以金钱衡量的入罪困难。

方鹏当然我们也要区分一些概念,拿美国法为例,首先要区分性道德、性丑闻,性贿赂,还有性腐败这些词。

方鹏具体来讲,性道德是指合法的性关系,或者是相互之间同意的性关系。性丑闻是指政府官员非法的性关系,比如说很著名的克林顿案,他和莱文斯基发生性关系,莱文斯基并没有要求他提供任何的帮助,双方也是自愿的,可是在合法婚姻之外,性丑闻是对公众人物或者是政府人物规定的,不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可是往往官员会因为性丑闻而被迫辞职。美国法律中有性贿赂,比如说在学校里,老师向学生要求发生性关系以获取加分,在公司里面,与领导发生性关系,要求晋职加薪。性腐败就是送上美女金钱,或者是免费给人家提供金钱嫖妓。在我们以后入罪的过程之中,就当前来看,我们还是把所有的性贿赂对归入美国法所规定的性丑闻中,只是道德问题,甚至不能提到民事侵权性骚扰的程度。在当前经济腐败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司法的关注焦点还不在于性贿赂,而仅仅在于经济贿赂。所以我认为,要把所有的性贿赂现象都纳入到刑法的范围之内要经历相当漫长的过程。

主持人[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王治国主任]:我想问一下,国外性贿赂入罪普遍吗?

方鹏最典型的是日本。日本是通过判例的形式解决的,有相当多的判例把性贿赂的方式纳入到贿赂的范围之内,日本是相当普遍。在美国应该说是不普遍的,因为美国涉及到道德的问题,男女之间的关系认为是性道德的问题,主要是性丑闻的问题。在香港有一个判例,2003年的判例,是把贿赂罪向前推了一步。当然你要搜索世界各国的案例,就会发现在澳大利亚、德国还是有相当多的案例。

主持人[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王治国主任]:美国和日本都是判例法?

方鹏日本是有立法,还有判例。美国实际也是这样的情况,是各州和联邦都有刑事立法,但是通过判例来确定范围,这些判例相当于我国的司法解释。目前来看,日本是典型的问题,澳大利亚也是典型的,对于欧洲国家,像德国是有这样的案例,应该说是一种趋势,目前来说不是很普遍。
谈到我们国家入罪不入罪,主要是与大陆法相比较,不能与英美法系比较。美国、英国解决以权谋色的方法还不一样,不是单纯通过刑法的方法解决,是通过民法和性骚扰解决的。

主持人无论最后性贿赂入罪与否,我们希望每一位公务员,政府官员都是英雄过得了美人关。谢谢方博士,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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