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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细析"死刑情侣"能否结婚
直播时间:2008-1-25 10:00:00
本网1月23日率先报道的《一对"有情人"判死刑后要结婚 罕见情形难住司法人员》一文引起强烈反响,大量网友对贯晓军和裴景彩是否可以结婚并举行婚礼进行了热烈讨论。此事也引起了婚姻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发表相关看法。

为飨广大网友,本网1月25日上午十点,邀请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作客正义网,深入分析这对双双被判死刑的情侣结婚是否合法,以及在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下,什么样的结婚形式才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马忆南教授现场细析"死刑情侣"能否结婚

主持人与马忆南教授在相互交流

马忆南教授在正义网现场认真听取主持人所提出的问题


著名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

马教授在回答网友问题

主持人最近几天由于正义网首先报道的一对嫌疑犯情侣被判死刑以后要求结婚引发的一个网上讨论的热潮,很多网友对这个事情非常的关注,讨论的也非常的广泛,很多人觉得这件事情比较少见,像这种情形确实是比较罕见,大家都觉得很意外,当地的司法人员也对这个问题有一点困惑,觉得不理解,感到更多的是棘手,因为在他们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

主持人普通的网友和民众关心的是新闻的新闻性,觉得这种事情确实是很少见的,一对死刑犯情侣还要求结婚。我们的文章一在正义网上发了以后很多网站和文章进行了转载和报道,民众讨论的之广泛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正义网也专门做了一个调查,现在是这样的,80%的人是觉得这一对情侣是可以结婚的,有20%的人觉得他们的人身自由受限制,这种正常的婚姻权得不到体现,我不知道马老师您觉得像这种死刑犯情侣的话有没有婚姻权呢?

马忆南你是在网上调查的是吗?

主持人对。

马忆南调查了多少人?

主持人几百人。

马忆南调查的对象一般都是年轻人吗?

主持人我们的调查是列了一个调查的小对话框,很多人看了不一定去投票,但是投票的话肯定是对这个事情很感兴趣的,有几百人。投票的时候80%的人认为应该同意他们结婚,有20%的人认为他们的人生自由受限制,他们的正常的婚姻权因为没有被剥夺,但是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履行结婚的手续是不可能的。

马忆南只是说结婚是不可能的,并不是不应该结婚是吗?

主持人对。他们首先也是这么认为的,有几个网友的留言是认为这些人不是好人,再说结婚好像仅仅是一个形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完全可以不用结婚,为什么要结婚呢?

马忆南看来没有人认为不应该结婚。

主持人还是有,少数的。

马忆南认为他们是坏人,不应该结婚。对,有的人觉得都判了死刑,不应该去结婚。

主持人对,有的人觉得都判了死刑,不应该去结婚。

马忆南不应该并不等于说是国家不允许,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我觉得还是很正面的,很清楚的,把这个刑法上的剥夺人身自由和剥夺生命的刑法与民法上的婚姻家庭法上的人格权,人格自由这个是区分开来的。刑法上最后即使被判刑死刑了,也只是剥夺他的生命权,在他的关押期间是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权,但是并没有剥夺他的民事权利,包括婚姻自由的权利。

马忆南婚姻自由权利是他的一种人格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基本的人格尊严还有他的名誉权、肖像权、贞操权这些都属于人格权。这些人格权不会因为刑法上被剥夺自由和生命判处死刑就消灭他的基本的人格权,所以这是两码事。所以从理论上来看,判处死刑的罪犯他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还是应该得到的,他的人格尊严还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他的婚姻自由权也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主持人马老师的观点非常的鲜明,和网友一样,这对死刑犯情侣是可以结婚的。

马忆南法律上不禁止的就是可行的,可以做的。

主持人可能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在中国的现行的羁押制度是男犯和女犯是分开关押的,他的人身自由受限制,正常人结婚是两个人一起,到民政部门相关的场所去登记,由对方给他们颁发相应的证件,这是一个法定程序。对他们这种人身自由受到很严重限制的人来说,正常人的程序对他们来说不适用,这个怎么办呢?

马忆南不是说不适用,而是在他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候,从法律上来看,他的婚姻自由权仍然存在,仍然应该给予保障,他在行使婚姻自由的时候有一些困难,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面的在婚姻登记人员面前做意思表述,当场要回答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问题,当场领取结婚证。

马忆南他们分别关押,能不能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婚姻登记,这个我想有两种考虑。一种考虑就是关押场所现在不是有很多的关押场所都实行人性化管理,包括监狱和看守所都是人性化的监管方式。我也看到有一些报道如果罪犯表现好的话,还给他们设鸳鸯房,允许一个月让他的妻子来探监,住在监狱里,给他们专门开辟这种同居的场所,作为一种奖励,人性化的一种监管措施。

马忆南我就想了像两个分别关押的男女犯人可以不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选择某一天由看守所的看守人员陪同着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上门来在监所,就是他们可以共同到达的监管场所给两个人当场办理结婚登记,这也是一种办法。但是现在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采取这样的方式,一般不会出门的。

马忆南公正机关比如说你要办理遗嘱公正的话可以,比如说你住院的话可以请公正机关上门来到医院来立遗嘱,我们的婚姻登记机关还没有这么做,我觉得这两种都是可以考虑的,因为它并不违反法律,这两种做法都不违反法律。法律只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和共同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当面的提出结婚申请然后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法律并不限制这个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就一定设在民政局,就一定在民政局的场所里,可以不可以说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人员走出来,他也是婚姻登记机关,他也是行使这个权利,这也是一个方式。就是说具体的程序上的困难和权利保护也是两码事,要分开。

主持人首先他是拥有这个权利,行使权利是面临一些困难,这个困难是有办法解决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总而言之,如果说是相关的部门在执法上或者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上人性化考虑一些,或者是处于人道主义也好,人权社会的保护状况也好,可以采取一些法律不禁止的方式来实现他们的愿望。

马忆南对,现在法官办案都有村间、炕头的办案,都是带着法袍、法徽到田间地头,到农民的家里办一个临时的法庭,婚姻登记机关为什么就不可以走出来呢?所以我觉得这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式。

主持人这对情侣还要求举行婚礼,这一对情侣是因为犯了抢劫罪,是一个团伙犯罪,而且在这个团伙犯罪的过程中还致两个人死亡,对当地人来说,因为这一系列的犯罪在山东当地影响非常的大,而且苍山县的老百姓对这两个人深恶痛绝,这个时候让这两个人不仅登记结婚了,还举行了婚礼了,可能是老百姓接受不了。觉得你司法机关也好,执法机关也好,你保护了他们的权利,但是忽略了大多数民众的情感,这个问题怎么看呢?

马忆南我是这么来理解的,这两个罪犯他们婚姻自由有这个权利,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这是在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举行不举行婚礼这个法律不做要求,举行婚礼这是一种仪式,不是结婚的程序要件,不是必备的要件,可以举行婚礼,也可以不举行婚礼。既然是法律没有禁止举行婚礼,所以婚礼作为一种民间的人们愿意采用的而且是喜闻乐见的结婚的民间方式法律既然是不禁止的,既然我们承认他们有婚姻自由的权利,那也不应当禁止他们采用这种民间仪式举行婚礼的方式。

马忆南至于说民众的情感我觉得应该区分来看,他举行婚礼是表达一种对公众的冒犯,对公众情感的伤害,刻意的去制造这么一个婚礼去伤害公众的情感,还是为了完成他们两个人的人生愿望,就是最后举行这个婚礼死而无憾了,两个人选择这个方式来走向死亡,这个应该区分来看。这个不是一个法律要评价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是自己愿意选择这样的方式来最后给他们的关系画一个圆满的句号,我觉得应该满足他们的这个要求,只要他不是主观上刻意就是为了伤害公众的感情。

主持人对这个事情来讲的话特别是当地的民众,一般的民众远离这个事件,对自己的情感的冲击不是那么的强烈,当地的民众特别的了解这两个罪犯,法律上已经认定他们是罪犯了,而且是一个死刑犯,老百姓肯定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特别是被这两个罪犯伤害的家庭,或者是相关的社会关系,他们对这一对情侣的要求结婚并在监管场所举行婚礼的这种做法确实需要一个理解。有一个设想,比如说法律上没有禁止,当地的司法部门最后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可能会同意我允许你登记结婚,但是不允许你举行婚礼,这个完全有可能。如果执法部门最后这样裁定的话,您认为这种做法合适吗?我认为这种做法是既满足了这一对死刑情侣要求登记结婚又考虑了民众的感情,您觉得这样可以吗?

马忆南我觉得可以接受,政府保护了死刑法的人身自由的权利,也批准你结婚了,你可以去办结婚登记了。但是举行不举行婚礼,这是一个需要更充分的,更大的一个自由度的这么一个行为。我们一般的老百姓还未必举行婚礼,但是一般老百姓不举行婚礼是自由的选择,而死刑犯人不允许你举行婚礼是对你的一种限制。我觉得如果不允许他举行婚礼的话,起码是不违反法律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结婚一定要举行婚礼。

主持人就是说让死刑情侣心有不甘,虽然同意了登记结婚,这个形式上的意义要大于实际的意义,我追求形式的时候,你把我形式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剥夺了。

马忆南不是一种剥夺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你这个权利,法律并没有要求结婚的形式要件一定是举行婚礼。所以说不允许你举行婚礼并不是剥夺你的结婚的权利。只是说现在法律要剥夺你的生命,要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举行婚礼是要求人身自由度比较高的一种活动,一种行为,既然法律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了,所以你的充分自由行为对自由度要求很高的婚礼行为恐怕就应该受到限制了。我想这个跟剥夺人身自由的这种刑罚也是相吻合的。

马忆南比如说虽然允许你结婚了,但是不允许你同居,不允许像普通的夫妻那样结婚了就住在一起,因为你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你要分开监管,不能住在一起,这是一个道理。

主持人刚才马老师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正常人的结婚他们在一起的目的或者说在一起很自然的就要正常的夫妻生活,居住在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家庭。对这一对特殊的这个情侣来讲的话,他们的结婚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许他们进行同居的,这是很明确的,因为这种同居带来的后果应该是很严重的。

马忆南同居应当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意,结婚为什么?结婚主要就是为了同居,如果不同居的话,他就不称其为夫妻,这是我们通俗意义上对婚姻的理解。但是也有很多的夫妻结婚并不是为了同居,对这个同居不同居法律上也不做要求,法律只是要求你婚姻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和履行。但是同居不同居有一定的自由度,夫妻可以自由选择,可以选择住一起,也可以选择不住在一起,这是对一般的夫妻而言。

主持人很多人在想,对这一对死刑的情侣真的是同居的话,导致女方怀孕的话,就不适用死刑了,会导致不公正的出现,这个问题可能是一种担心,但是在法律上肯定是行不通的是吗?

马忆南对。

主持人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之所以称其为问题我觉得就像刚才马老师您讲的那样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就是没有明文禁止的,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的少见和罕见。为什么这个罪犯会想到这个事情,以前是不是都想不到啊。

马忆南我以前听到过那样的案子,就是死刑犯人要求实现生育权,他觉得他死了没有留下后代是一生的遗憾。

主持人这在法律上可以吗?

马忆南我不知道那个案子最后的结局是什么样的,一个男的没有子嗣,他被判了死刑以后觉得对不起妻子,没有留下后代,也对不起自己,后来要求人工授精,不知道后来批准了没有,要看罪犯的生育权要怎么实现,可能是不能采取自然同居的方式,要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罪犯也有生育权,这也是一个基本的人权,你剥夺的是人身自由,但是并没有剥夺他的生育的权利。

主持人人身自由是政治权利,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他的生命没有被剥夺之前,这个权利是存在的。

马忆南他没有要求以同居的方式来生孩子,而是以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孩子,我觉得在法律、道德、民俗、公共的情感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就是采用什么方式来生孩子,如果是允许他们采用同居的方式,像一般的人一样同居、怀孕、生子公众的情感可能是不大可以接受,而且跟我们刑罚的目的可能有冲突了,就实现不了改造罪犯的目的。所以采用了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孩子,找到了相关利益之间的平衡。

马忆南现在说到婚姻自由,两个情侣也是被剥夺人身自由和即将被剥夺生命的案子,我觉得要考虑实现婚姻自由的方式也要考虑几个利益之间的平衡,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比较妥当。一方面我们刑罚的目的要实现,剥夺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公众的感情要考虑到,也要照顾到。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罪犯的一些基本的人格权也应当保障,应该允许他结婚,不能剥夺人家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对他结婚的方式可能最好的就是允许他办理一个结婚登记,他这个结婚的自由权利也保护到了,如果进一步扩大,扩大到举行婚礼或者是制造很大的社会效果的大型婚礼,这个不妥当,这个做法会伤害到公众的情感,会损害到我们剥夺他的生命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目的。

主持人寻找平衡点更多的是要求我们具体的刑罚执行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相关的执政部门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权利的时候的一种艺术性。对具体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上有了一些要求。

马忆南对,当然也是考验执法机关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程度和运用法律的准确度。

主持人从这个话题跳开来讲的话,我觉得如果允许这一对情侣在监管场所登记结婚了,对一般的老百姓来讲的话会产生一种什么理解,现在的调查来讲80%的人是觉得这两个人可以结婚,最后如果通过真正的具体的实践去表明这两个人可以结婚,最后又结婚了,这个事件会不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意义或者是影响呢?

马忆南我想不会有太多的影响,因为你们做的调查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允许他们结婚,就是说公众是能够接受他们结婚的,有这种心里准备,有这种思想准备,接纳他们的婚礼。我想公众的这样的一种反映,这种意见表达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群众的民主意识,对法治的认识水平现在是提高了很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上,对法律的精神理解已经非常的精准了,非常准确了,已经破除了过去那些情绪化的,单纯的愤怒情绪,极端的那种道德批判,道德宣泄,已经没有这些成分了。我想都是一些很理性的公众情绪,这样的一些个别事件,几年都不会出一起,所以不会影响太大的社会反响。

主持人像这样的事件发生就像您刚才讲的一个是比较少见。

马忆南很少见,就是两个人同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要求结婚是很少见的,我们说一个被判死刑,另一个在外面,两个人要求结婚,这种可能比较常见。

主持人会多一些,但是不会像这次这么罕见。

马忆南对。

主持人现在又回过头来看的话,当地的司法人员面临着一种困惑和压力,您觉得他们的困惑和压力来自于什么地方?既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众都知道允许他们结婚,他们为什么会有困惑呢?

马忆南是怕起冲突,怕引起民众的感情受不了,或者是怕麻烦,认为没有必要。对于两个罪犯来讲,他们完成他们人生的一个愿望,也许他们是非常相爱的,对他们两个个体来讲这个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法律应该成全他们。

主持人如果单纯的从法律来讲的话,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从一个的民众的理解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分析的话都不是一个难题,真正的难就是在具体的执法部门对这个事情的态度上或者是对分析问题的感觉上,可能是来自于这种压力,他们的压力是来自于民众对他们的压力。因为死刑犯是很特殊的罪犯,虽然罪犯里面很多种,但是死刑犯确实是很特殊的,对他们来讲压力很大,我觉得更大的是压力。这种结婚的形式意义您怎么看?对于双方来讲的话,一般人理解很费劲,两个人都要执行死刑了,为什么非要结婚呢?

马忆南这个不一定,没有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呢,还要经过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结婚之前我们就不能说他一定是被判死刑了,也可以改判了。

主持人对,起码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这也是死刑复核这道程序的意义所在。

马忆南对。

主持人特殊的结婚一般人可以接受,但是一般人很难理解这种行为,目前的身份是“死刑犯”你这种形式意义太大了,你结婚是完全是可结可不结的。我们调查的时候持反对意见中间有一部分人这么认为,认为你没有必要给当地的司法部门造成压力和麻烦,给当地的民众进行一种情感上的伤害,这是一些人反对的理由,您怎么看呢?

马忆南是不是会一定造成公众的情感伤害,这个也不一定,结婚是两个人的私事,是这两个罪犯的私生活,是他们自主决定的私人范围内的事情,跟其他人没有关系,和公众没有关系。这个可能是我们公众理解上的一些偏差,他犯了罪,由于他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精神上的创伤,给社会相关人员造成了一些情感上的伤害,这是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是他独立的结婚行为并不会对公众的情感造成伤害,也不会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伤害。

马忆南那些人要把他的结婚行为和犯罪行为放在一起联系起来看,可能就造成伤害了,是这么一回事,我认为应该分开来看。

主持人一般的百姓不会分得那么清楚,尤其是曾经受过他们伤害的人来讲,这个时候情感会大于理智了。

马忆南对,这可能是一种情感上的评价,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不是一种理性的评价。

主持人我们设想一下假如说具体的司法部门也好,相关部门也好,如果是考虑到社会影响,考虑到当地民众的情感,不允许这对情侣登记结婚的话,您觉得这种做法合适吗?

马忆南我认为不合适,不允许人家登记结婚这种做法是明确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法律明确规定符合结婚要件的这些当事人结婚都是应该保障的,有婚姻自由。什么时候不允许结婚呢?就是拒绝他结婚,这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认为他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这个时候才可以拒绝他结婚,不允许他结婚。

主持人按照法律来讲结婚登记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公民呢?

马忆南自然人。

主持人就是不需要政治权利,我只要是一个自然人就可以了。

马忆南对,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两码事,结婚是民事权利,是一个人格权,这个是与生俱来的,只要他符合婚姻法上的结婚条件,比如说他结婚是双方自愿的,没有欺诈和胁迫另一方的意思。另外达到了结婚的法定年龄,又是一夫一妻制的,又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他也不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一些疾病,符合这几个结婚要件的就应当允许他结婚,如果不符合其中的一个结婚要件或者是若干个结婚要件就不允许他结婚。

主持人就是这些不会因为你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是你的生命权即将被剥夺而丧失掉?

马忆南对,结婚条件里没有要求结婚的当事人一定是行为自由人,必须是没有被判处刑罚的人,没有这个要求,所以我们不能创设出这么一个要求,你要是创设出这么一个要求的话就是违法了。

主持人对执法部门来讲可能会很麻烦,但是这个必须去履行,罪犯的合法的权益必须要保障。

马忆南对。

主持人如果举行婚礼的话,我司法部门有权或者说可以不让你举行。

马忆南举行婚礼跟婚姻自由权利的保障不是当然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婚姻自由权利实现的一个条件或者是一个基础。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通过审查符合结婚的条件了,就办理结婚登记,这样你的结婚自由就保障了。至于举行不举行婚礼这是额外的,这是婚姻自由权利之外的东西了,我已经保障了你结婚登记了,法定条件我已经保障了,至于举行婚礼是更高层次的,需要更多的条件来做基础,这个不是法定的权利。

马忆南就像有一些人我是开着车去结婚登记,还是骑着自行车去登记,这个是选择自由,不能说结婚登记必须是开着车去。

主持人反过来说在这个事情上这个权利也得到了认证,因为你这对死刑犯要求结婚是请求,不像正常人结婚是一种自由。

马忆南他也是一种自由,但是法律保障了你这个自由,并不保障你是通过坐车去实现这个自由、骑自行车去实现这个自由,具体细节法律不管,法律只是保障一些最基本的框架的东西。

主持人马老师是不是以前没有听说过这种情况,像这种死刑犯情侣要求结婚的?

马忆南没有。

主持人听过某一方是死刑犯要求结婚的。

马忆南对,这种以前有,批准了,这个认为是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是保障另一方的,就是没有被判刑的这一方的恋人的婚姻自由权。

主持人您觉得这一对死刑犯情侣最后可以登记结婚了,他能够对中国的现实产生一个什么比较积极的意义吗?

马忆南这种积极的意义就在于人们能够或者是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可以很自觉的用法治的观念,法治的标准来处理,来看待生活中的人和事情,来处理生活中的人和事情,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该法律管得要管,不该法律去管的事情法律不要去限制。

主持人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情感的归情感,这可能就是法治社会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马忆南对,这是法治社会的执法机关或者是社会公众的一个基本的素养,他起码要有这样的一个观念,要有这样的一个理念,要分得清楚,哪些是该法律管的,哪些是不该法律管的,哪些是能保障的,哪些是不能保障的。

主持人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的话,我们一般的民众应该怎么样来看待这个事情呢?

马忆南尊重别人的法定权利,基本的法定权利,尊重别人,这是他人的事情,这种行为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们没有理由去干涉,没有理由去反对。因为你干涉,你限制,你反对,你抵触这样的事情,就意味着对当事人他的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对人家这种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的话,是需要很充分的法定理由的,你没有这样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据,就没有资格和权利去限制别人的自由。

主持人像您刚才讲的对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机关来讲的话,又提出了一个什么样的要求呢?

马忆南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区分哪些是法律该管的事情,法定的权利,哪些不是法律要管的事情。

主持人哪些权利是应该法律应当保障的。

马忆南对,哪些是法律要剥夺的,对于执法机关的专业人员来讲,特别要分清楚刑法上的这些剥夺的这些权利或者是自由跟民法上的这些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个要区分清楚。道德上的和法律上的也是不一样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和法律学意义上的也是不一样的,这些都要区分清楚。

主持人您觉得这件事情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呢?

马忆南我觉得出现这样的事情说明我们的社会大家对法治的敏感度越来越高了,以前拒绝他们结婚顺理成章,在20年前就是认为不应该允许他们结婚,执法机关认为不允许他们结婚是很正常的事情,不会引起什么讨论或者是报告给上级,不会有这样的敏感度。但是现在能够有这么多的网友发表意见,我们还组织这么一个专场的讨论,我觉得都是民众这方面法制意识提高,民主自由的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基本要素,你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民众的权利和意识就增强了,他就知道哪些是该法律管的,哪些是不该法律管的,哪些是我的人身自由,哪些是法律剥夺我和限制我的东西,他可以区分开来。哪些是打问号的,哪些毋庸置疑的也可以区分开,哪些是当然的,绝对的,哪些是值得怀疑的。公众现在的舆论越来越多了,这是一个民主社会可喜的现象,说明民主进程的速度很快。

主持人您怎么看待这一对死刑犯情侣要求登记结婚,最后会怎么样呢?

马忆南我认为最后应该批准,只要他符合结婚的条件,作为监管机构来讲,应该允许他们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依法对他们的婚姻申请提出审查,如果他们允许法定条件,就批准他们结婚,不能因为他们是罪犯就不批准他们结婚,应该严格的依法办事。

主持人好,我们访谈到了现在,网友提问的非常的多。一个是这样的,在强调犯罪人个人人权权利保障的时候,我们是否也要注意一下刑法的尊严的问题,很难想象所有符合结婚要件的罪犯高喊我要结婚的情景,对此法律是不是要有一定的限制?

马忆南符合结婚条件我认为都应该允许他们结婚。但结婚了并不等于说给你创造同居的条件,但是结婚一定是允许的。

主持人我觉得这位网友的提问提的非常好的地方就是损害刑法的尊严。

马忆南也不会,我不认为会损害刑法的尊严,因为刑法判了什么刑了刑罚的目标已经实现了,剥夺他的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刑罚判了几年徒刑,进了监狱,刑罚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我们不是因为让他们结婚就使他们获得了自由权,他该判死刑的还是要判死刑,该关进监狱的还是要限制人身自由,不是说把他放出来了,让他回家夫妻同居了,不是这样的。所以刑法的尊严不会被动摇的,因为刑法的目的已经实现了,判死刑不会因为允许他结婚就不判死刑了,也不会延迟执行死刑。

主持人我们有一个网友叫柔情判官,他是我们的一个老网友,他提出一个问题是婚姻权应该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权利主体需要有权利能力,第二个是权利主体要具备行为能力,你要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要有行为能力,这一点在本案中间是疑惑的。他认为你的行为能力受限制,死刑犯还会享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吗?

马忆南这个网友提的问题很专业,很好,但是我不这么看。关押的犯人或者是死刑犯人的结婚的权利不受限制,行为能力主要是对他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要求。

主持人不是对自由状态的要求?

马忆南对,主要是要求他要达到法律婚龄,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要具有一定的认识婚姻行为性质和承担婚姻行为后果的能力,有这样的智力能力就可以了,这就是结婚的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法律上禁止精神病患者结婚,就是因为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认识婚姻性质和承担婚姻后果的智力水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结婚,他缺少结婚的行为能力,为什么呢?因为他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罪犯在监狱里的罪犯,虽然丧失了行为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虽然他可能被剥夺了生命,但是他并不是精神病患者,他并没有经过法院的民事法庭的一个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一个判定。他并不是这种情况,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他是不具备婚姻行为能力的,他还是具有婚姻的行为能力。因为婚姻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不是老百姓理解的这种行为能力,他是一个很专业化的一个行为能力,他是有专门的解释的。

主持人您刚才讲到了人身自由的问题,有一个网友说2004年5月13号民政部出台意见是服刑人员结婚登记应直接去婚姻登记单位去进行办理,本案中的死刑犯不同于有期徒刑的犯人,死刑犯可以不可以出监,对于死刑犯是不是要有一定的限制呢?

马忆南我不太了解民政部还有这么一个规定,一定要求罪犯登记结婚一定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也许有这么一个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不是法律,只是一个民政部门的规章。我也不了解监狱管理的这些规则方面是不是有这样的限制,也许有这样的限制,我不是太了解,我不是搞监狱法的。如果有这样的限制的话,它是不是法律层次的限制,或者只是一个公安部的文件,政策性的限制。

主持人从现在大量的网友的提问中间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死刑犯在生命被剥夺之前是享有婚姻权的,结婚也是他们的自由,这是大多数的共识,很多网友也是坚持这个观点。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婚姻登记需要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手续,他们的人身自由受限制,这种行为能力可能实现不了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大家现在认为的焦点在这个地方。

马忆南民政部婚姻登记的条例上面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机关去办理登记,这个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还是应该遵守的。但是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就一定要解释为到那个婚姻机关的大楼里,办公室里,婚姻登记机关它是一个场所意义上的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员意义上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像我们说的你打官司要去法院,诉讼要去法院,法院是一定办公大楼里意义上的法院,还是巡回法院意义上的法院呢?现在法院去田间地头去办案还是不是法院呢?

主持人要求形式上的变通?

马忆南对,这个问题还会再讨论,当然民政部可能会坚持你一定要到办公大楼里去登记,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起码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这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不妨碍我们保障罪犯的婚姻自由权利。

主持人这个也算是在婚姻登记上的一个特殊的情况。

马忆南对,可以变通一下,如果非得去办公大楼办理结婚登记的话,监狱和看守所可以做一下变通。

主持人虽然现行没有这种例子,或者说常规不是这样的,在进行具体的执法的过程中有一个变通的话肯定是可以实现的?

马忆南对。

主持人谢谢马老师今天做客正义网,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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