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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直播时间:2008-3-16 14:30:00
    今年两高报告中“宽严相济”是引人注目的亮点,但两会中几个案件也引人关注,一是许霆案件。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二是四川彭州姐姐捂死妹妹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了解这一案件案情时表示法院量刑过轻。最近几年,“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推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这一政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有一些分歧。
    3月16日下午14点30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郭立新做客正义网,结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和姐姐捂杀妹妹案件解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真正涵义,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访谈开始前嘉宾为正义网留言

访谈开始前嘉宾为正义网留言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郭立新

访谈现场主持人与郭立新教授交谈

正义网主持人袁正兵做记录

郭立新教授详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访谈现场一

访谈现场二

访谈现场三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郭立新教做客正义网,给大家讲讲今年两会热议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实践中落实和贯彻情况.我们先请郭立新教授跟网友打个招呼。

郭立新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到正义网做客,就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探讨。

主持人正如刚才郭立新教授所讲,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当中,“宽严相济”引起关注.两高的报告中一系列大量的数据证明,刑事司法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先请郭教授给广大网友讲一下准确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或者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郭立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在我们国家社会发展到特定情况下,根据犯罪的态势和社会发展的状况提出来的针对犯罪的一种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国家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针对犯罪的防范采取了什么有效的对策符合当前形势,这也是一个反思的结果。这是一个长期的严打政策,严打政策对犯罪控制达到了一定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针对犯罪的一个有效的政策。

主持人那么,“相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郭立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这几个方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济三者之间是一个统一的关系。宽是指刑法的一个轻缓,一般有两种情况,该轻而轻,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指的是较为轻缓的犯罪有一个轻微的出发。该重而轻是犯罪的罪行虽然重,但是被告人自首或者有立功的法定情节法律上给予宽恕,给予较轻的处罚。宽的方面不仅仅表现在立法上,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上。刑事司法政策更主要强调在司法中,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司法中如何理解宽的政策。

郭立新在司法中宽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非犯罪化。虽然在刑法上规定了犯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轻,危害不大,在司法中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一个非犯罪化的处理。本来是犯罪,但是考虑到本身的情节,最后在司法过程中没有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宽的体现。

郭立新第二体现在非司法化。这个指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通过化解矛盾,而不需要司法途径解决。我们知道,诉讼过程和司法过程对犯罪人来讲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根据犯罪情节,在除正式的司法程序之外合法解决问题,这也是对轻微犯罪的宽的处理。

郭立新第三,宽是指在司法部门的轻刑化。在行使司法过程中,对犯罪人使用的刑法从轻处罚。比如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从重可不从重的就是不从重,可从轻和不可从轻的要从轻,这都体现了司法工作的轻型化。

郭立新还有非监禁化。根据犯罪情节和表现判处管制、罚金或者非监禁型等措施。所以不再进监狱,采取非监禁化的措施,这是在司法过程中非监禁化的表现。除了这几方面之外,还有一些从宽的措施。比如对于轻微的犯罪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通过简化使用程序。简化程序实际上也是尽早地摆脱诉讼程序,另外还有检察机关不起诉。这些措施都体现了整个从宽的政策。

郭立新“宽严相济”的严指什么呢?一个是严格。严格从这几方面理解,一是刑事法律的法网严密。比如一个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法网的严密。第二个严格就是要做到有罪必罚。刑法的必定性和刑法的及时性。必定性是指刑法的确定性,任何犯罪人都无一例外的要受到刑事制裁。刑法的及时性是指要快速打击犯罪,使罪犯及时受到惩处。如果罪犯长时间的逍遥法外,或者很长时间才被绳之以法,严厉的刑法对这个显得软弱无力,效果有一些打折扣。从这个角度讲,对于犯罪最强烈的约束力量不是刑法的严厉性,而是刑法的必定性。人们自然的把刑法作为一种必然的结果,就是有罪必然要得到惩罚。所以这种惩罚必须要求是及时的,这是严格的一个体现,法网严密,而且应负的责任必须确定还要及时。

郭立新第二个严的含义是严厉。在刑法惩罚角度上,要求从重处罚。还有一个严的含义是要严肃,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依法而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之外进行严。严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程序才能体现严肃性。这是“宽严相济”中宽和严的理解。

郭立新“宽严相济”关系的第三个方面就是宽和严怎么济?这个济表示宽、严互动关系,表现在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和宽、严有度。有宽,有严是什么意思呢?刑事政策不能一味的宽或者一味的严。要根据犯罪情况,该宽早宽,宽严则严。片面地强调“严”会容易使刑法过度的张扬,片面的强调“宽”也容易导致刑法的软弱无力。所以过分强调宽和过分强调严都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

郭立新“宽、严并用”,是指该宽的时候要宽,该严的时候要严,两个并用。宽、严并用的理解我觉得有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有的犯罪要宽,有的犯罪要严,有的要从重处罚,有的要从轻处罚。因为犯罪的类型不一样,危害性的程度不一样,所以在政策下有些犯罪要采取惩罚的程度轻一点,有的要重一点。

郭立新从个案,从微观来讲,有的案件有时具有两种情节,从重情节和从宽情节都有。在这种情况下,从重和从轻都应该考量,所以要达到宽、严并重。

郭立新第三是宽、严互补。互补就是宽中有严,在严中也有宽,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是相对的。所以在宽、严之间,有时宽要表达一种严,追求要严格。另外法网要严密,无论是宽还是严都要讲法网严密,所以在宽里面也有严的体现,在严的方面也体现了宽,所以宽、严都是相互的。

郭立新再有,宽、严要有度,要保持一种协调和平衡。宽也不是说宽大无边,法外施恩,严也不是严厉、刻板。宽、严的度也要从宏观和微观两层面理解。宏观上,宽和严是宽、严相济的两极。这个时候要考虑发展的态势和社会的形式情况决定。犯罪的现象有一定的地域性,所以宽、严也要考虑到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和犯罪规律,要考虑一个地方犯罪率的高低和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从宏观角度来讲,宽、严度要考虑这两个方面,一个是时期的需要,再有是地狱的需要。

郭立新从微观上讲,宽、严在度的把握上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对于轻微的犯罪要尽量采取缓和的或者是转向的处理方式,处理措施,使得罪犯早日服务于社会。另外要考虑犯罪人本人,犯罪人是惯犯还是累犯还是初犯。所以,宽、严的度要考虑两个方面,从微观和宏观考虑。这是“宽严相济”包含的内容。

郭立新在实际司法执行过程中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为了保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到贯彻,不会变成一种随意的刑法,我觉得要把握宽、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明确区分宽、严的问题。这就强调了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况,也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况。从轻处罚包括应当和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刑法规定了12种应该从轻处罚的情况,规定了两种从严的情况,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在审案中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进行从宽或者从严。

郭立新第二,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要从罪种的类型和区分上决定宽、严的使用。重罪一般是从严,轻罪一般是从宽。重罪和轻罪怎么区分?轻罪是指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对这类犯罪一般都要考虑从宽的情节。重罪是指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犯罪比较重的,这类犯罪处理上一般都要考虑从严。但是不是一味的从严?重罪就要考虑案件中重的环节。

郭立新还有一种轻可重的。比如管制、拘役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到底是轻罪还是重罪,到底要从宽还是从严?根据犯罪具体的情节确定,所以这是一个需要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要考虑的罪种,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情况决定是从宽还是从严。

郭立新第三要考虑犯罪具体情节的区分。刑法中规定情节恶劣、严重的,都要从严。犯罪情节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是弹性比较大的,所以它和前两项来讲是法定非常明确的。这一项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是一般来讲不是那么具体。所以在司法中的考量,酌量的情节或者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度比较大。

郭立新最后,要区分从宽还是从严要看犯罪后果表现上。如果是野蛮罪行,主观恶性比较大的,这样的要从严。有好的表现的要从宽,这是从犯罪后果考虑的。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过程中具体步骤考虑的。

郭立新另外“宽严相济”不是无边的,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刑法,必须在法律的法定空间内进行。这里面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法律空间是什么?这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给法官、检察官的裁量权。还有一些法定的环节,比如对犯罪概念的认识;比如刑法13条规定,如果是排除犯罪,可以不按犯罪处理,这个给法官和检察官很大的裁量权。另外法律规定了很多可以免除处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这些情节也是在法定范围内。所以除了法定范围外都给裁量的权利,但是不能超越这个范围,所以“宽严相济”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宽、严。

主持人感谢郭教授给我们讲了一番精彩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解释。我在中间听到一个问题,您刚才讲到宽的政策时,要求司法过程中对已经犯罪的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在严的过程中又提出要严格执法,对所有罪犯必须严格执法,似平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

郭立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是绝对的。我们讲非犯罪化处理,是法律规定犯罪了,但考虑到特定的情况,有时立法在一定时期内规定是犯罪的,但到了一定时期之后犯罪可能减弱了。但我们不可能把法律废除或者改变,这种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的司法处理方式,可能会避免矛盾。这是不是违背了罪行法定呢?不是。司法的过程要和社会的形势发展相适应。

主持人在新的司法过程中,您讲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贯彻落实中重要的在于执法,这就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像您刚才讲的,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为或者每个人对“宽严相济”的理解会导致“宽严相济”在各个地方,各个案件和各个人员的处理是不同的。那么如何保证观念的统一?

郭立新观念的统一是人们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整体认识。因为宽、严是一定程度的把握,它和司法规定的细的罪名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宽严相济”过程中如何保持执法的相对一致,而不出现各个地方处理同样案件,同样情节,在执行“宽严相济”的时造成很大差异。究竟如何保持统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主持人刚才讲到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是不一样。我手工有这样两个案件,在今年两会上的关注度也是非常高的。第一个是“许霆案”,现在二审的结果还没有出现。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专门提出一审法院对许霆的判处明显过重。也就是在同一天,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对彭州姐姐捂死妹妹案作出表示,案件明显判轻了。我想请郭老师谈谈这两个案件的态度和事态的发展?

郭立新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由于ATM机的故障或者错误地出现问题,许霆17次从ATM中提钱,最后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他无期徒刑。这起案件媒体比较关注,许霆案子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包括姐姐捂死妹妹这个案子。这两个案子我觉得都反映了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宽、严究竟是怎么把握最适当?。第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许霆案子里,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社会认为这个案子好像有点重,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所以,法律的效果和实际的效果怎么达到统一,这是一个问题。

郭立新再有,反映出法官和检察官从职业理性、民众从情感出发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两个案子都暴露了这样一个问题。此外,在司法过程中,在许霆案子里法官就是按照法律实施的。你是盗窃行为,盗窃金融机构,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又非常大的,就是要判无期、死刑,法官在逻辑上没有错误。但法官是不是在司法过程中就要机械地按照法律操作?法官有没有创造性的适用法律,用其它方使结果让大众信服?比如金融机构能不能有一个创造性的解释,这个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所以,这对法官是创造性的考验,这也是我们长期思维的问题。

郭立新我们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而且在司法模式里也没有给法官自我解释法律的创造性权利。法官对司法的解释要经过很多程序,要以法院的名义进行解释。另外,社会也害怕给法官裁量权,他就不能做解释了。所以就审判结果看,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要解决好这些问题。

主持人您认为“许霆”案中法官的判决有问题,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说一审判决过重了呢?

郭立新过重或过轻是从法律的角度或者从公众的观点或者按照正义的观点和法律的操作的程序来讲的,所以这体现了法律职业对问题的看法。还有一个问题,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经表达了观点,网络上有对这个表态提出批评意见的。因为许霆要上诉,作为上级的法官不能对下级的法官随意地表达意见,这是违背法官职业伦理的。在我们国家特殊体系下,上级法官表达的态度对下级法官会造成压力。如果没有接触案子就进行表态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因为民众会利用你的表态对法院造成很大压力,法院尽管认为判决是正确的,但如果社会造成很大的压力,也会造成不好的效果。

主持人对四川彭州姐姐捂死妹妹的案件,您有什么看法?

郭立新这两个案子表现了“宽严相济”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太严了,另一个是太宽了。妹妹在精神病院治疗,更为重要的是这起杀人案里有一个特殊的背景,姐姐说是为了妹妹,为了家人摆脱负担。这样一个特殊的情况导致最后法官判了三年。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应该是死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是三年以上,本案中的判决是最轻的。

郭立新有的人认为这个宽过宽了。检察机关要提出抗诉,因为毕竟是杀人,我们认为是重罪,所以这引起了民众和职业的差异。检察机关认为判得太宽了,究竟法院接下来怎么认定,我还不能确定。

主持人司法机关内部自己也会产生分歧?

郭立新对。因为在司法过程中裁量会根据大家认识的不同产生差异。从宽,有时从理论上很好表达,但实际不是很好把握。从这个案例里,我觉得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思考。比如,精神病人,基于一定的自身利益,结束她的生命的行为应该值得反思。像我们国家安乐死都没有得到立法,其实这种比安乐死要严重得多,因为用安乐死结束生命是还要被判刑的。就本案来看,这个结果确实不太重。

郭立新另外,这个案子里一个特殊情况就是犯罪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很特殊,二者是姐妹关系。所以犯罪之间的矛盾,到最后就不那么集中了。如果双方利益不能协调,被害人家里早就不干了。这里面就引起被告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非司法机关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特殊的情况。

主持人郭教授,您刚才也讲到四川彭州姐姐捂死妹妹案件中,法院做出了人性化的处理。进入新世纪以来,十六大、十七大党中央都提出了以人为本,在司法中以人为本和“宽严相济”是什么关系呢?

郭立新以人为本是我们国家在新世纪提出的主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里,我觉得以人为本还要倡导几种人的认识,什么样的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对犯罪人而言,严是对犯罪人严格处理以后保障了社会的秩序,而社会秩序是一个基本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对犯罪人的宽是由犯罪人本身特性考虑的。这里面“宽”更强调人的本性,或者是以犯罪人作为中心来考虑。所以,“宽严相济”的宽对应的是和谐的因素,这个宽是对原来从严的刑事政策的纠正。“宽”是一个主调,“宽”恰恰是我们对犯罪人的社会的容忍度,表示了社会的进步,强调了以人为本。

主持人更多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不仅仅是那些合法公民,应该是所有人的人权。

郭立新对。

主持人从“许霆案”到四川彭州,都充分表现出“宽严相济”的具体司法实践和司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局面。法律会在不同地方没有明确规定时导致法官、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空间,就目前来讲怎么规范和管理呢?

郭立新现在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我刚才讲了,法定的从轻情节,从重情节是有明确规定的。裁量权比较大的着重在是否认定犯罪。就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的,此时裁量权是比较大的。有什么样的标准?这主要看法官的裁量标准。对其他的行为法律的规定是比较细的,还有一种就是裁量权比较大的,法律规定需要有特殊的限制程序。比如,对法官来讲,在减刑的处罚上必须有一个特殊的限制。什么是特殊情况?就是由最高法院对这种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尽管我们国家强调了自由裁量,但仍是非常有限的。

主持人比如,有的时候判刑是3-7年,这个3-7年是不是就取决于法官呢?

郭立新是取决于法官,但是也不是法官说判多少就是多少。现在研究计算机判案,就是基于这几个情况考虑的。有一种量刑的标准,这个需要什么呢?需要司法审判机关把这些不同案件的审判进行总结性比较,分析,这样,有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标准,从而避免法官之间的差异。这个标准最好有判例,比如这种情况判了几年,以后法官可以按照这个模式来做,这就是司法的经验总结。

主持人刚才您在“许霆案”中讲到了司法人员要努力开拓一些新的审判经验和司法经验,这个跟传统的思维产生了冲突,这个怎么解决呢?

郭立新我们现在来讲,不愿意给法官过多的传统思维。法官就是一个机械的操作者,现在为什么要倡导对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因为机械的操作会导致最后的结果可能违背个体的正义,所以要给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法官怎么裁量呢?比如对一个事实的解释,通过这个圆满的解释,把个体的正义达到法官最大的创造性。

主持人真正的法律发展需要有标准的严格的司法体系,还有要求司法人员发挥他的司法智慧,这个对中国未来的法律发展是一个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

郭立新法律的发展实际上是从个案开始的,一个一个的个案引起了理论的发展。法律是由个案实现的,所以现在我们对法官更强调立法的发展,立法规定好了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小了。

主持人把法官看成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创造者。

郭立新对,这与对法官的素质认识有关,这也是需要一个更新的方面。

主持人实际上从去年年末到今年年初,包括今年的两会还有一个话题也是非常引人关注。2007年12月13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有一个专家说2008年能否成为中国的特色年,其中一条就是为了实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在现在的社会里就是以宽济严,您刚才也说了以宽为基调济严,这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今年的两会上,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提出在建国60周年的时候提出大赦的建设,激活宪法中的特色制度。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提法呢?

郭立新这是一个措施,是在刑法消灭制度里面赦免的一种特定的情形。赦免制度是刑法制度里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赦免也称为恩赦制度,是国家对犯罪人基于一定的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赦免有特赦、大赦、减刑,赦免是对犯罪人的宽大。赦免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实施的。我们国家也是在宪法里规定了特赦制度,由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颁布。

主持人宪法上有这个制度?

郭立新对。

主持人从宪法颁布到现在,这个制度有没有使用过呢?

郭立新使用过。赦免制度从国家古代就有,中国从西周到现在几千年都有赦免,而且现在各国的宪法里都规定了赦免制度。但是对赦免制度来讲,人们的认识也是不一样的。有一些人认为赦免制度不太好,认为会主张受赦免人的侥幸心里,对教育改造不利。我们有一些罪刑法定主义者认为赦免虽然对罪行法定起到了破坏作用,罪行法定虽然说是因为特定的理由给免除了,但是赦免制度对法的稳定性的破坏性比较大。法律是要稳定的,法律的一个判决执行了,如果一个赦免取消了,那么会对法律的稳定性有所破坏。赦免要少使用或者是不使用,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赦免制度对社会,对整个国家,对政治和经济都会起到一些作用,尤其是一个国家特别是重刑的时候通过赦免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一直规定比较重,监狱人比较多,通过赦免能缓和气氛,这个制度本身也是有不同认识的。

郭立新从各国规定的赦免制度和使用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讲赦免都是为了政治的需要,特别是实行赦免,阶级分层对立比较明显的国家实现赦免制度一个是为了平息民众,人民大众对他的政策,比如说军事或者是高压政策的一个不满,我给你赦免一部分。或者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或者是为了笼络人心,我们古代就是每一次黄帝换人了,重新登记的时候进行赦免一次,这就表示是笼络人心的。关键是为了缓和关系,为某一些人开拓罪责,对某一些人赦免了,这是一种手段。所以从赦免制度使用情况来说是为了政治的需要,是统治者为了平衡关系的一个手段。

郭立新像美国70年代的越战的时候,当时是反内越战,所以美国就赦免了,在越战的时候是逃兵的,也是犯罪,对这些犯罪人都赦免了,赦免就是基于人们对战争的反对,就是为了缓和矛盾的。赦免刚才讲了有大赦有特赦,大赦是指对一定的种类或者是说不特定种类的犯罪都进行赦免,大赦的效率是最大的,就是不仅是免除刑法的执行,而且你的罪和刑都消除了,大赦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行动,一般的大赦都是在宪法的规定的。

郭立新我们国家来讲50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到75年宪法、78年宪法和82年宪法规定的是特赦,没有大赦,所以在我们国家没有大赦,只有特赦的制度,所以他提出的大赦的建议,实际上是特赦的建议,没有大赦。我们国家特赦的制度的实行来看,我们国家有几次实行特赦,先后是七次特赦。当时对于改革谨慎的国民党集团,就是蒋介石集团,再有一个是为满洲国的战犯赦免,包括后来的日本战犯进行赦免。所以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赦免,从我们国家的七次特赦的情况来看,我们国家的特赦制度有几点引起重视。

郭立新一个是特赦的对象,除了第一次就是59年的特赦是包括反革命的刑事犯罪外,后来的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第二个是以几种罪名为主的,是这几种罪名的都可以特赦。第三个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改造,确实是改革从善了,或者是具有这个条件了,才可以赦免。再有一个就是只是免除宣告后的刑法免除余刑,而不是免除他的罪,没有免除罪,也不是宣告原来的罪无效。

主持人是保持了刑法的连续性,没有割断。

郭立新对。

主持人您对学者也好,专家也好,包括委员的呼吁也好,您赞成不赞成特赦呢?

郭立新对特赦我觉得不是实行不实行,特赦有一定的条件和背景。我们现在实行“宽严相济”这样一个命题,通过这个特赦的制度使很多的轻微的犯罪都给特赦了,认为这是“宽严相济”,而且对和谐社会有好处。我觉得要慎重的看待,为什么呢?在我们国家现在的犯罪的态势上,认识上是不是,一个是对犯罪比较淡化了,比如说战争罪犯改造了10多年了,从危险性上有一定的减少了,你假释或者是特赦之后人们可以认同。现在我们国家的整个的犯罪的态势上这种罪已经没有了,有危害安全的犯罪,有经济犯罪,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几类犯罪里面,你说轻罪有哪些,另外我们国家现在的犯罪行为还是高发的阶段。虽然我们现在进入了和谐社会,但是我们现在社会的矛盾是比较多的。再有人们对犯罪的认识上,我们国家人们对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包括对犯罪的宽恕我们的容忍度还不是那么高的,还是有限的。包括现在死刑的认识也是表达对犯罪的容忍度的,这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郭立新第二个要考虑我们现在讲法治,法治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法治的稳定,包括法定也好,这样的一个制度,刚刚确定,赦免制度实行以后对法律有一定的破坏。我们说原则我们现在能不能坚持下来,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完全如此呢,基于这种情况考虑,特赦制度对法律的影响程度还是有的。

郭立新还有一个就是我们需要的现在是一种经常性的机制来保障,而不是需要一个一次性的赦免,我们要建立一个经常性的缓刑的司法机制。我们现在有没有这种司法机制?有,但是我们使用并不恰当。比如说缓刑,缓刑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但是我们缓刑受的限制也是比较大的,尤其是一个制度假释制度,实践中假释制度的使用是特别严格的。所以说实施这些经常性的机制起作用,我们说的从宽的范围越来越多了,缓刑多使用,假释多使用。而不是靠特赦,特赦之后虽然说是国家的一种安慰,但是对中国人来讲是一个机会主义,有这样的一个机会,他们自己本身对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对犯罪的改善不会有更好的效果。所以我说不是通过这样的一个特殊的赦免,而是我们正常性的思考的机制可以畅通。

主持人按照您的想法是我们没有必要为了化解一些问题,解决一些矛盾,单独的特例的进行一次特赦,而是把我们现有的制度进行灵活的运用,运用好了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不是用这种破坏法律制度的赦免制度。

郭立新对。实际上我们使用缓刑,使用假释制度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包括社会上对这个的看法,我觉得这项制度的宣传上对犯罪制度的认识要有所加强。

主持人郭老师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好像与我们普通的老百姓而言,严尤其是刑法在执行刑罚的时候法律是冷酷的,“宽严相济”让人们感觉到法律也是温暖的,不是那么冷酷无情的。这样的话,对中国的法治精神培养刚刚开始,或者是起步比较晚的国家而言,这样的一个“宽严相济”的政策,会不会有的人认为一旦贯彻和实行了以后,今后的安全感不行了,会不会有这种疑虑呢。

郭立新“宽严相济”虽然不是以宽为主,但是也是在对犯罪有效的控制的基础上的,严是严格法定程序来进行,这都是体现了对犯罪的一个有效的控制。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有效的控制,过度的讲宽的话,没有社会安全感的话,这个宽、严政策也是失败的。“宽严相济”的宽是有一定限度的宽,从程序上来讲,这个宽里面讲了对你的宽恕,对人的一种关怀。所以这两个方面不应该是矛盾的,宽也不是无限的。宽有一种程序保障,比如说和解,和解强调的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的和解,不是随便和解的,而且和解是得到了双方当事人谅解以后而达到的一个结果,这既讲到了宽,又达到了效果,从实践上来讲并不是矛盾的。

主持人普通的民众绝对有理由,有信心能够去接受“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而且能够了解或者是能够明白这个政策对自己的生活只能是有越来越好的外部环境,而不用担心这个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惩处。

郭立新对,“宽严相济”里面对犯罪的惩治,对犯罪的控制的机制上必须要维持一个社会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一个基础。

主持人好,今天感谢郭老师做客正义网,为我们讲述了这么多的“宽严相济”的内容,让我们知道这么专业的名词也有这么丰富的内涵和内容,谢谢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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