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首页 > 现场直播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无锡)研讨会
直播时间:2008-5-9 9:00:00
  2008年5月9日上午9:00,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出席。研讨会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来自山东、北京等十余省市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将介绍各自的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2008年5月9日上午9:00,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正义网联合全程直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出席

《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主持会议

检察日报社社长张本才出席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

江苏省无锡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戴解平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汝信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教授

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早春

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承平

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尹 吉

最高检刑事申诉厅厅长王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金大

辽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刘铁鹰

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检察长顾烈驹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桂阳

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丁正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

与会代表

无锡检察机关派人列席

与会人员专注倾听代表真知灼见的发言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陈希文

下午讨论依旧十分热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思丝

高检网、正义网独家现场直播研讨会

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吴明

江苏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薛国骏

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李阳

最高检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 春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秀菲

江西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熊红文

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黄懿斌

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孙宝民

无锡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徐盛希

浙江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东

湖北武汉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金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教授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无锡)研讨会,马上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正义网现场直播。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研讨会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出席研讨。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研讨会围绕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主题,分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单元主题: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具体内容 ;第三单元主题: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完善 ;第四单元主题: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等等。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会议由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主持。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会议现在开始。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正义网同时全程直播。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现在我介绍一下,出席此次研讨会的嘉宾。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出席今天研讨会的有最高检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检察日报社社长张本才、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教授。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汝信、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金大、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等。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出席本次研讨会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有关部门的同志,以及来自山东、北京等十余省市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检察日报社社长张本才致辞。

张本才(检察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今天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研讨会在美丽的丽湖花园度假村召开,我仅代表主办单位向全体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向江苏省检察院,无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检察院,给予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张本才(检察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近些年来,国际上刑事被害人学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果,很多国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并取得良好效果。我国法学理论界也开始关注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并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中央和全国人大对这一问题也很重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把被害人救助立法调研也列为了今年的工作重点。

张本才(检察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近强调:检察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始终”,其中第三个是: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何把履行检察职能和关注民生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是做好检察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张本才(检察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实践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大精神,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可以更加具体地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检察机关注重保护人权的形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高检院刑事申诉厅还专门有一个课题组在研究这个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就此进行立法。全国不少地方的检察院也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在江西担任检察长时也主导进行了大量理论和实践探索。这次研讨会他计划要来参加,因为有其他重要活动冲突而取消,但体现了他对本次会议的关注。在地方的实践中,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就全面推行了被害人救助制度,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在进行地方立法的调研,并有望在一年左右时间予以立法。他们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这也是我们把这次研讨会放在无锡开的一个主要原因。

张本才(检察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基于基层的实践与探索,中国检察报业近年来也始终密切关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与探索,在所属检察日报、高检影视中心、高检院门户网站和正义网、人民检察和方圆法治杂志等多个媒体上,大量刊登有关文章,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鼓与呼。今年年初,就此话题,我们还和苏州市检察院在吴江市召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取得了很多成果。

张本才(检察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这次研讨会,除了检察机关的代表,我们还邀请了著名法学专家以及全国人大、民政部等机关的代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紧密互动,必将推动理论的成熟和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被害人救助立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预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谢谢张社长。下面请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致辞。

袁金彪(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在这美好的时间我们迎来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讨会的召开。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

袁金彪(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在检察环节上救助刑事被害人是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客观需要,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检察工作主题维护稳定此进发展和谐的总目标,高质量完成的思路,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使检察工作落实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

袁金彪(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在无锡地区随着外来人员的增长,人生伤害案件中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只限于民事案件,我们感到检察机关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缓解他们的危机减少他们的伤害,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我们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探索。

袁金彪(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我们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在江阴市检察院率先实行,今年此项工作将逐步排开,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良好的反响。这次立法研讨会在我市召开,为我们引进各位学者专家的理论和兄弟检察机关的经验提供渠道,对我们的工作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我们将进一步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我们希望各位学者专家继续关心无锡的检察工作。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谢谢袁检察长。下面请中共无锡市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致辞。

戴解平(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戴解平(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今天,我们十分高兴地迎来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无锡研讨会的隆重召开。在此,我谨代表中共无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此次研讨会的开幕表示衷心的祝贺!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戴解平(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这里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无锡的基本情况:无锡地处"长三角"中部,东邻上海,西望南京,南接浙皖,北依长江,中抱太湖,区位优越交通便利,风光秀美景观众多,是吴文化、中国民族工商业和中国乡镇企业的发祥地,是一座有着三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也是一座经济强市、活力之都。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微电子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称号。2005年无锡在全省率先基本建成了全面小康社会,2007年无锡地区生产总之达3858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之接近9000美元,今日的无锡正在党的17大精神指引下大踏步进入率先进入现代化新政策。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8945亿元,在中国大陆各城市中列第6位;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858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接近9000美元,列全国第9位;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0898元和10026元,列全国第10位。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关心指导,离不开各位领导、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戴解平(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立足实际积极推进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力维护了我市社会稳定,为推进平安无锡、法治无锡、和谐无锡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也形成了一些在全省、全国较有影响的工作特色。与此同时,在无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及其需求发生变化,使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适应的新形势、亟待应对的新课题、新挑战。

戴解平(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性互动的社会状态。要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在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上作出更多求真务实的探索。无锡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环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的一项创新工作,也是法治无锡建设的一项实事工程,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而长远的意义。这次研讨会在我们无锡召开,无疑对促进我市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交流机会。衷心希望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理清思路,调整差距,明确方向,促进特困被害人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把无锡检察工作做的更加扎实,不断迈上新台阶。

戴解平(无锡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也希望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此次无锡之行顺利、愉快!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谢谢戴书记。下面请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汝信致辞。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在太湖之滨我们高兴的迎来了各位领导和专家给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各位来宾各位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七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维护人权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目的出发。不断引入新的思路,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近年来我们江苏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工作经验在被害人救助机制方面有了发展,部分检察院进行了制度尝试。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制订了特困户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并设立了专项基金。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各地的实践探索,确定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对象,救助途径方式不禁相同。检察机关怎么样更好的履行、探索和创新,今天我们在无锡召开这次会议,我们将充分利用这次会议的平台吸取各位专家的理论和成果,不断开展检察工作新局面。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研讨的主题是被害人救助机制。当前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建设,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进行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研讨将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模式和配套机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各位领导专家的意见点评,奠定有利的基础。在检察机关之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本次研讨会一定会取得成果。再次对各位领导光临本次研讨会表示欢迎,祝大家会议期间在江苏工作生活愉快。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谢谢吴检察长。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最后请国家检察官学员党委书记刘佑生教授致辞。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上午好!刚才要讲的各位领导都讲了,我讲点闲话。无锡是个好地方,我今天早晨看报纸,无锡日报登了篇文章说:太湖是我们的眼睛,太湖是我们的容颜,太湖是我们的春天,太湖是我们的家园。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今天,我们在这个美好的地方开会,说明我们会议的主题“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将有良好的开端。所以我代表我们主办方之一《中国检察官》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这个会所涉及的主题,我们已经初步讨论过一次了。今天,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了三位在这方面的权威专家,王晋厅长、陈国庆主任、万春主任。说明高检院非常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为什么我们重视呢,因为当今世界不管社会主义制度货币资本主义制度都在研究,是怎样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受害人权利。这两个方面的权利都要保护,有三大救济措施,一个是研究国家赔偿制度,这个方面救助已经建立起来了;第二是司法援助制度,这也是一种救助制度,现在我们国家也建立起来了。唯独我们国家没有建立受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所以要建立和谐社会,光有前面两个救济制度还不行,必须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济制度,这样才能够完善刑事司法领域,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好处。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这样的一项制度为什么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为什么能从无锡开始探索实践呢?无锡袁检察长创新工作一直走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他们的探索值得推广。最好能够在全国带一个头,因为要在全国大范围搞立法还需要一段距离,但经济发达地区象无锡这样的地方,先进行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无锡经济社会走在全国前列,都达到无锡的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形成了,我们到这个地方研讨这个主题的意义也在这里,希望大家在这次讨论中畅所欲言。无锡检察机关搞了立法的初步设想和几个案例,我看都是搞的不错的,虽然研讨会只有一天,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向全社会呼吁,也促进这项工作向前推进。我相信,在大家努力下这次会议肯定能够成功。谢谢!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会议进入茶歇时间。代表合影。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我们继续开会。现在进入,会议课题研讨阶段。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早春同志,介绍无锡市检察机关开展特困刑事被害求助工作情况。大家欢迎。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举措。对于无锡市建设和谐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几年来,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把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贯穿整个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我们通过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我们两级检察机关一共办了救助案件八件,救助家庭九个,发放救助金5.9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我将有关情况向各位作一简要汇报。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统一思想,建章立制,在机制创新中求实效。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近几年我们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特困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这一制度的缺位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的矛盾和仇恨,不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从2007年起,无锡相继制订了被害人救助的实施意见,救助办法等相关的文件,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各个县市区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传达学习贯彻。明确要求全体干警认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必要感。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在统一了思想认识后,第二个措施是成立专门机构。我们成立了由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联络办公室,由控申部门具体负责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范围,明确相关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各部门全力完成救助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江阴、锡山作为试点单位。以次推动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氛围。锡山区检察院牵头共同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出台了实施办法,通过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扩大了救助范围。
踌躇救助基金,将救助工作向所在地党委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寻求配合,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救助基金。同时为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制订了专项救助进使用规定。健全和完善基金使用制度。财务部门实施专项管理,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去年12月锡山区院出台了救助资金办法。办理的今年首例案件。今年一个案件中,锡山检察院对家庭经济负担很重的被害人亲属给予救助三千元。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江阴、锡山作为试点单位。以次推动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氛围。锡山区检察院牵头共同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出台了实施办法,通过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扩大了救助范围。筹措救助基金,将救助工作向所在地党委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寻求配合,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救助基金。同时为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制订了专项救助进使用规定。健全和完善基金使用制度。财务部门实施专项管理,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去年12月锡山区院出台了救助资金办法。办理的今年首例案件。今年一个案件中,锡山检察院对家庭经济负担很重的被害人亲属给予救助三千元。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督,在救助过程中求“准”。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如何规范有效的开展救助工作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关键,关系到工作的成败。两级检察机关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工作力度。确定救助对象,我们办理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等案件时重点审查被害人的情况,在举报中心、接访等工作中做到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百分之百救助。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工作中我们严格规范告知对象的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告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告知,防止引起不必要的信访,我们严格执行与公安机关的执行。防止信息部畅通以防止重复救助。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强化监督管理。救助条件的审查、权利的告知、款项的发放,回访等进行监督。以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做好调研。我们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求“效”。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自2007年起在锡山区院和江阴市院开展特困被害人救助工作试点以来,统过梁级院的齐心协力,大胆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1、凸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今年3月,锡山区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林涉县抢劫罪一案时,防线被害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系低保户。其母患有严重心脏病,整日卧床不起,其父靠种田打零工度日,家庭经济十分拮据。为帮助其渡难关,该院法给其救助款8000元,事后被害人家属专程送来一面锦旗,上书“秉公执法、服务人民”,赞誉检察机关指法思想有了新提升。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2、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入学。比如今年三月江阴法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正权交通肇事一案时,发现被害人包永军、庄祥娟夫妇双亡,其母毫无经济来源,又患高血压、痛风及糖尿病,其父靠打零工收入微薄,其子包晓庆十五岁,因为家庭经济拮据面临失学的可能,而犯罪嫌疑人家境也一般,其母因此突发大病,不治而亡。该院在查清情况后,及时起动救助程序,为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进一万元使被害人的儿子上学得到了保障。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3、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今年三月下旬聋哑人员朱某怀疑自己妻子有外遇持刀在公开场合杀死,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小孩,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两个未成年小孩每人五千元的救助金。当被告人得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得到救助以后表示感谢。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4、帮助被害人得以继续接受治疗。今年5月,北塘区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黄红福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王春被黄红福用浓硝酸毁容后,因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而提前出院,并借居于其四川老乡在无锡的租住地,生活十分窘迫,符合救助的条件。该院在合适其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根据规定一次性救助被害人王春5000元,使其得以继续接受治疗。

吴早春(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我们作高检院、省院的领导下,在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方面作了一些具体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该项工作尚除在探索阶段,还存在不足。我们将以这次研讨会为新的起点,充分运用这次研讨的理论成果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在救助工作的可行性进行、长效性,求助工作的其他形式等方面进一步进行探索和研究,努力促进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不断迈上新的水平。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谢谢吴副检察长。下面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承平介绍一下无锡市地方立法情况。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刚才我院吴检简要向大家回波了我市检察机关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情况,下面我根据研讨会安排简要汇报我市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的情况。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当中,感到开展这项工作很有必要也有异议,但仅仅靠检察机关一家力量很不多,刑事被害人救助也不能仅仅就检察院一家,必须要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资源有机结合起来,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拓展到整个刑事工作中。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因此我院在去年10月份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市人大召集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召开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论证会,会后决定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列入5年规划。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因此我院在去年10月份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市人大召集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召开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论证会,会后决定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列入立法规划。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草拟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项是司法概念、依据和原则。对受到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在没有受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机关资金补助,解决其困难。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是立法依据。首先是宪法依据,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受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国家帮助安排盲聋哑等居民的生活,从这些条文规定中可以引申出国家和社会对于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有帮助的义务。第二个是江苏省政府推进居民生活保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的通知和无锡市政府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临时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规定。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项是立法原则。有以下四项原则,第一项是补充性原则,就是在加害人赔偿以后还需要救助,救助条件就是加害人没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然已经部分履行,但不足以支付经济救助费用,同时被害人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相关赔偿和救助。第二个原则是及时性原则,申请人因为他人犯罪生活医疗已经陷入严重困境,此时国家工作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使其尽快摆脱困境。第三个是补偿性原则,从国家财政,要先解决生活困难,在生活没有照落解决。第四项原则是一次性原则,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保障刑事活动顺利进行原则,对受害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现归段尚不足以对所有受害人救助,要有所区别。第一个方面是受救助的被害人必须是他人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没有办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受到严重危害的受害人。第二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不予救助,被害人有挑衅或者有过错的话不予救助。从责任大小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完全无责任被害人,责任较小被害人,和加害人有同等责任被害人,比加害人更多责任的被害人,第五是更具有责任的被害人。第1、2可以受到救助,第3类可以减少救助金额,第4、5类不应当予以救助。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被害提供虚假信息、被害人已经得到赔偿、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被害人死亡情况下救助对象确定问题,对于因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的起诉赡养、父母子女,如果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救助。救助对象只限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救助对象。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救助范围和救助金额。救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身体损害,身体伤害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侵害丧失身体正常机能导致残疾的损害。物质损失:指因犯罪行为发生导致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利益损失,目前依据我国国情应该规定被害人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救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基本生活,物质救济就可以达到,没有必要精神救济。救助的金额:救助金额规定上限目的是为了控制经费预算,避免经费无限膨胀,具体的救助金额的确定应当由各个地方经济水平相支适应,所以把我市救助金额上限设定为3万元,还应当考虑下述情况,一个是被害性质、受损害程度和损失大小,二是被害人家庭情况,三是是否已经经过其他途径得到了赔偿。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四、救助资金的来源:救助资金的来源是建立救助制度的关键,救助经费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政治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社会援助,救助金应分期管理、转款转用、单独核算。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五、救助机构,关于救助机构设置,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应当是民政机关,也就是被害人可以向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民政机构提出申请,民政机关内设的救助委员归调查,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救助,有的学者认为救助机构应当是在法院,就是由各级法院设立的法官组成的救助委员归,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我们认为由办案机关组成的救助机构比较恰当,因为办案机关对案件熟悉,对是否需要救助和救助多少非常熟悉,所以由办案机关救助有利于保障救助的效果最大化,有有利于节约国家成本。也有学者提出救助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分离,应当由市县设立救助帐户,公检法报救助金,由财政部门决定救助金,所以发放机关和救助机关不用分离。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六、救助程序,第一个是救助事项的告知程序,被害人救助工作已经立法,经过立法就是公开事项,仍然会有相当多被害人对立法情况不了解,对救助程序更不了解,因此还需要在立法中规定一个办案人员主动告知的程序。第二个程序是申请程序,申请救助是受害人权利,应当尊重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被害人自愿,不能由办案机关主动提出。三是救助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有没有取得犯罪人赔偿,被害人有没有从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救助,被害人实际上遭受的损失情况多少,被害人自身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第四个是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审批以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申请陈出去不符可以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办案机关复议。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五是复议程序,申请人对于公检法作出不予决定救助的决定以后可以向上级单位复议一次。第六是一次性救助和长期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被害人救助只能一次性救助,长期救助由民政机关救助,民政救助是属地管辖,因此民政部门只能对本市的才能救助。第七是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程序,根据我市财政体系,规定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本地审计部门监督。第八是救助期限,申请人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限内,依据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阶段,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由下列情形导致刑事诉讼主体在三个月以内申请人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一个是证据不足的,二是犯罪人死亡,第三是犯罪人没有法律责任。

张承平(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经大家指正。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尹吉作点评。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谈点学习的体会和一些感想。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前面无锡市检察院两位副检察长情况介绍讲的非常系统和具体。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去年上半年江苏省院下辖的四个市检察机关进行试点,虽然无锡起步不是最早,但是发展的最快,而且改革的步伐、提升的速度也是最快。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无锡属于长三角改革的热土,也是司法改革的热土。05年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这个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探索也是我国第一步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是非常有价值的,我最近检索有关资料,由全国人大立法成为法律的文件中涉及救助的有30多份文件;在国务院涉及救助的文件就非常多了,有760份文件;在现行的司法解释当中,涉及救助的文件有35份文件,比较多的是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救助文件。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无锡属于长三角改革的热土,也是司法改革的热土。05年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这个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探索也是我国第一步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是非常有价值的,我最近检索有关资料,由全国人大立法成为法律的文件中涉及救助的有30多份文件;在国务院涉及救助的文件就非常多了,有760份文件;在现行的司法解释当中,涉及救助的文件有35份文件,比较多的是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救助文件。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在国际社会层面,在上世纪,美国90年制订了被害人权利和损害恢复法,日本78年制订了犯罪受害人赔偿金支付法。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国台湾地区也在1980年出台了社会救助法。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救助法的属性,我想谈这么一些观点供各位参考。我们在座大多数搞刑事法制,我这里提出相反的观点,我认为这样的立法是社会救助法领域当中的一项,而不是刑事制度的常设也不是诉权的设计。如果以刑事诉讼作为诉求目标就没有法制基础,因为刑事诉讼的任何制度组权制度是中央立法权,而不是地方立法权。我国立法法第7条规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立法是中央的立法权,而不是地方立法权,但是经济、商业领域、社会救助领域地方是有立法权的。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们这项制度本身就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内容。按照现在国务院各部委还有各省一级出台救助方面的文件,大体上救助是分为很多方面的:有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司法救助。我们探讨的是司法领域当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司法救助概念也是比较大的,包括民事诉讼中诉讼费减免的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这样的救助我们很容易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思维,当然如果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宣言性条款,就是国家对被害人实行救助制度那也是必要的。但这不是刑事制度的创设,这是法制基础,如果以刑事诉讼作为思维的主线,那这个事情就复杂了。这就是我要谈的基础法制观念。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这样的立法文件,我觉得意义是很宏大的,前面领导的发言都讲的很好。这样的现象按照应当说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标志社会进步的文明程度,作为人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予以救助这是必然的趋势。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们无锡市从市委方面来看正在思想大解放的讨论活动,这种创新意识很强。无锡市又属于经济非常发达的地区一之一,也使得这项制度有了物质基础,从而具有可能性。我调阅了无锡市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财政总收入是706亿元,其中一般预算300亿元,增长36.1%,这样的经济基础是完全可以支撑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作为新中国此领域内第一个立法的专题研讨,该救助办法肯定会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这里面也设计到非常多的内容,就是如何界定、如何提高可操作性,恐怕是救助条例中需要关注的。原则方面谈了四个原则,这个原则讲的挺好,但是否应该把救急性原则突出,如果把救急性突入的话,将会对后面产生很更多意义。比如说第12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受理救助以后申请以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10天是否太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才7天,这个时间是否太长了点?这是效率问题,再比如说,关于救助范围的问题,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如果按照这种救急原则设计的话,即使是被害人挑衅,他面临的抢救没有费用。我认为也要救助,我打不恰当的比喻,警察与犯罪分子搏斗,犯罪分子受伤也不能不抢救,这是具体范围、程序设置,和前面总的条款如何协调统一的问题。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有第16条第2款,一次性发放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1万元,虽然无锡经济雄厚,但会促使每个人都会向1万元靠,是否可以最高只设定5000元。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有这里面没有提到的衔接机制的问题,比如公、检、法之间出现救助条例不一致或者矛盾的时候,这种协调机制由哪个部门进行,还是成立一个没有编制意义的协调小组?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有的案件可能涉及两级司法机关,比如说一个杀人案件,县一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县一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到市一级法院起诉,这里面如何衔接是需要研究的。有一些抢救治疗并不是一次能完成的。另外还有持续性问题,后面还有具体的修改提高可操作性。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多说了,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指正。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感谢尹主任的点评。接下来,会议进入专题研讨阶段。我们先进行第一单元研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我们首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王晋厅长作主题发言。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很高兴到无锡来,这是我第一次到无锡,这次吸引我来主要是这次研讨会的主题。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我们刑事申诉厅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和配合有关立法。我看到无锡研讨这个主题的时候非常感兴趣,也希望到研讨会来听一听大家的介绍,学一学无锡包括江苏其他地方的经验。我们也愿意借这个机会把相关的情况向同志们作介绍,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一些情况。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按照主持人要求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谈一些意见。刚才各位领导的讲话中,对必要性这点阐述的比较充分,我们作为刑事申诉检察厅跟工作关系,接触刑事被害人比较多,感触比较深,被害人是值得同情和帮助的群体。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我们有相当多的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这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很难获得赔偿。即使在破获的案件中有些也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批捕和起诉,不能进入审判程序,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也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定罪量刑,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很多案件出现冤无头、债无主的,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很多受害人由此陷入困境。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我们从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裁判申诉看,虽然数量不是很大,但从考虑对于减少涉法、涉诉的上访,推进社会和谐意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检察机关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从最高检来讲,我们在2006年7月份根据当时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的建议,我们厅和中国犯罪学学会、江西省检察院三家在南昌召开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名字和我们今天的主题不太一样,也反映出检察系统对于这方面认识的发展。当时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现在叫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个称谓的变化也反映出我们工作侧重点的变化。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当时研讨会对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性性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在2006年年底,三家在北京又召开研讨会,并且请了很多专家就这项制度进行研讨。当时提交了四个司法的建议稿草案,并进行论证以后,由我们检察系统的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作为正式议案提出。应该说当时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的。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到07年上半年开始,中政委开始抓这项工作,按照中政委要求我们配合其他司法机关提交了检察系统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目前在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展研究,在社会上赢得了很大关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也把这项制度作为调研的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年办理的11项建议之一,就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个也是在司法领域里唯一的一项重点建议。全国政协也会在近期开展调研。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2007年1月份,我们根据院里要求向全国检察机关发出了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到目前来讲进展还是比较顺利的,已经有将近20个省开始试点工作,很多实际的案例也确实取得的很好的效果。从最高检党组来说也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院党组几次研究并要求我们在下一步配合国家立法、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要加强对各省的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以求在更大范围内取得良好的效果。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在建立国家救助制度这项工作,我们无锡已经搞的很细,有一些总体的想法跟大家讲一下。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一个是去年12月中政委和财务部公布了关于开展涉诉涉法的救助文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了依据。我们认为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要完成这项立法工作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目前还在研究论证阶段,鉴于论证工作的现实需要和急迫性,我们建议要出台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赞成各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探索。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那么我们考虑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总的来说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关系。一个是必要与可行,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最近这些年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比较迅速,为我们奠定了物质基础,从横向来看,我们国家人均财力有限,无锡人举GDP达到9000元。我们国家其他地方还很难达到这个程度,从我们国家来看,地域发展严重不平衡。现行的财税体系也限制我们开展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推行建立这项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根据现实的国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冷静设定救助范围、主体和救助程序。我看无锡的探索是比较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第二个是规范和发展的关系。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还处于初步阶段,很多问题还有待于认识和摸索,包括立法依据、理论基础、现在讨论的比较多,在现行财税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中央财政的支持也是有限的,目前要充分调动组织资源和财力资源,先把这个事做起来。从国家层面现在没有统一的规范,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差别尽快把救助事业发展起来,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规范。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第三个关系是处理服务民生和促进法制的关系。刑事被害人救助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法制工程,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司法和法制也是密切相关的,派生于司法,也会促进和反之于司法。我们在设计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核心价值,也不能不考虑如何更好的服务于公正司法,更好的保障各个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促进法制需要。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第四个方面是处理好其他社会保障有关系,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项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这项制度的建立既要能够推动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的发展,也要与现行社会保障能力基本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和一般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与城乡最低保障的关系、与医疗保障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要把这些关系处理好。关于其他基本原则和救助对象、范围,我也有一些考虑,欢迎大家会后和我们交流。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我赞成刚才国家检察官学院刘书记的话,我们不能寄希望一次研讨就把司法救助方面讨论明白,但是这是非常好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可以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拓展我们的思路,开拓我们的视野。任何成功的立法都需要深入的理论研讨和行之有效的经验进行支撑,我相信这次研讨不但能为无锡地方立法作出贡献,同时也能为国家建立这项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作主题发言。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对被害人救助这个问题,我们十分感兴趣。无锡市检察院在这方面的探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无锡检察院多年一直勇于探索。在各个方面做了有意义的工作。高检院向中央提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相关问题时,关于被害人救助的问题也专门提出我们的建议。我认为,这是我们现在整个刑事司法诉讼制度发展到一个阶段才出现的这个问题。人权不仅讲刑事嫌疑人的人权,现在也要讲被害人的人权。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更要关注民生。我对诉讼制度的发展有一个切身的感受是,与经济的发展相联系,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在理论上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关注的情况下,有一定的财力来搞这些东西。我们的法制发展总是与经济的发展史密切相关的。我非常赞成有经济条件的地方在这方面积极的作一些探索。为推动全国的立法和整个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两个问题要考虑。基本的问题是要追求立法的平等和司法的平等。无锡这各地方对被害人实施求助,客观上造成了全国其他各个地方对被害人保护不平衡的问题。还有外地人在无锡遇到这个问题是否也能得到保护。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国家是有责任的,有责任对受侵害的公民进行救助、保障。国家有责任的话就应当对所有的受侵害的公民进行补偿。如果外地人在无锡受到侵害怎么样受到有效得补偿?无锡的地方立法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另外关于立法的问题.确实有立法权限的问题,尹主任说被害人救助是属于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到底是属于民事方面的制度还是国家的一个保障制度,还是属于诉讼制度,在定位上确实需要研究。这里面涉及到国家立法权分配的问题。有些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司法制度,肯定要国家立法来解决。我们看国外的立法,有些国家和地区制订了这些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如果要放在地方立法,那怎么制定?这个问题要需要研究。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感谢陈主任。请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金大作有关问题的回应和发言。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首先非常高兴参加我们市检察院参与主办的这个会议,非常感谢最高检和省检领导同志在无锡召开这样一个会议,此次研讨会为促进我们无锡地方立法、无锡政法工作是非常有促进作用的。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对这次立法研讨内容我觉得非常好。地方立法是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对国家法律的补充。无锡的地方立法要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无锡提交了39部,其中十部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比较有亮点。立法议案的提出不光是政府有这个权利,法律规定两院也有提出立法议案的选择。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的立法的提出实际上在全国已经有了一探索,尝试的部门可能以检察、法院居多,这个法案的提出,我个人认为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必要,原因有如下几条: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从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对于特困刑事被害人,其本身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遭受侵害之后他有生存和其他权利,但这些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以后,其应当向国家提出救助,这是必要的,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从无锡的实际情况来说,设立这样一个制度有其政治和经济上的基础。无锡是人文荟萃的一个地方,从历史上讲这各地方上的人民经受教育的程度要比其他地方要高。法制意识要比其他地方强的多。从地方的角度来说民主的程度也走在前列。有了这么一个政治上的意识就为立法打下了政治基础。另外,经济基础,无锡GDP全国地市排名第六,财政收入已经到了七百多亿,全市可用财力有二百多亿。这样一个经济基础条件下,在全市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可以说问题不是很大。有这样一个条件涉及这样一个制度,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从无锡来看,法院系统已经在这几年中实施了救济制度,这个救济制度不仅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包括民商事案件中不能执行到位的。检察机关也施行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些救助制度的设立为地方立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我个人认为无锡地方立法的基础是成熟的。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检院陈主任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确实从国家层面上说这项立法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全国的情况不一样,如果等到全国把这项制度设置成功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妨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现行实施。我们也是正在考虑一般问题,比如外地来无锡打工的是否该列入被救助对象。无锡人口四百多万,外地到无锡有固定住所的有一百多万,另外还有临时居住的,一共六百多万。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所有新、老市民包括进来,如果对新市民不包括在内,就会不公平。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对于资金来源,应该将财政拨款作为主要来源。无锡主要分为三大块:无锡市区、江阴、宜兴。江阴的财力很强,所以检察机关在事实救助过程中,补助的金额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无锡市区又有不平衡。所以有些可以得到企业的捐助。议案可以由机关提出,检察院现在做了这么多工作可以作为议案的发起者。财政拨款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帐号,这个资金由谁管理、审核。这个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三家,一些刑事被害人如果等到检察、法院阶段进行救助就迟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对这项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了调研程序。明年立法计划各个部门都非常积极,现在提出得有八个项目,我们经过筛选,确定下来的就有刑事被害人救助这个项目。下半年就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研究这个问题。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今天研讨会来了很多的专家、学者。对我们提出了建议,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再次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刚才王主任给我们介绍了无锡地方立法的特别经验和观点。下面请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刘铁鹰作主题发言。

刘铁鹰(辽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非常感谢邀请我来参加这次研讨会,使我有了一次能够再次领略江南太湖风光的机会,更是给我一次学习得机会,一次向专家学者学习的机会。主持人给我发言的题目是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觉得必要性无需多说,以上各位领导专家就这项制度的必要阐述的很清楚,我就不多说了。我要说的是对这项制度如何贯彻执行,以及如何有利探索,提点建议。

刘铁鹰(辽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到这个邀请以后我非常感兴趣,因为在我们当地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种无助被害人曾经想通过一些途径解决,但是无锡市检察院探索和实践给我们带来很好的思路。这项工作我们法制建设发展到今天必须要做,这是全面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需要。我们刑事诉讼法修订十几年来,我们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上得到很大的进步和进展,包括最近即将实行的律师法,包括最近提高刑事赔偿制度的标准。但是对被害人救助方面,包括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好在已经引起了学界、理论界、立法界和实践界的重视,有今天这样类似的行动我们会在很短时间内将这个方面的人权保护的平衡尽快补上。

刘铁鹰(辽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另外这也是社会进步、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现在社会发展进步了、国家有钱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财力了。我非常敬佩也欣赏无锡市检察院,包括无锡市地方人大这种探索和创新的精神,这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精神。

刘铁鹰(辽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做这件事情应该上下按照其动,我们地方实践工作者也应该向无锡市检察院学习,在我们实践中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没有立法权可以搞制度设计,搞规定性设计,实实在在把这项工作做下去。把确实需要救助的,要伸出我们的手,做出我们的努力。

刘铁鹰(辽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关于这项制度的程序,下面大家还要讨论,我也会虚心借鉴。我们回去会考虑自己的实际和可能,向无锡市检察院这样一件一件做下去,通过参加这个会议,我收获最大的是把这个精神、这些想法带回去,变成我们当地的实践。通过这样推动我们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都在被害人救助这个制度的完善上作出我们的努力。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感谢刘检察长。下面请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检察长顾烈驹发言。

顾烈驹(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很荣誉参加者次研讨会。下边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院的一些探索:

顾烈驹(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检察长)我院开展的研究选择了刑事申诉这样一个角度。吴江市检察院每年批捕二千多人。刑事申诉工作中发现不捕不诉的环节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比较少。大量的不批准逮捕的申诉案件,有关当事人都来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化解这方面的矛盾时比较困难。我们就针对不捕不诉的案件中被害人救助问题进行调研。今年1月22日我们召开了不捕不诉案件补偿研讨会,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顾烈驹(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检察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救助制度可以让被害人得到一定的保障和救助。但是关于检察机关是否仅仅就不捕不诉负责,这个问题还值得探讨。我们发现被害人救助制度单单检察机关来做是不行的。我们得到了吴江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就公安机关救助,在检察机关办理过程中的由检察机关负责,在法院审理阶段的,由法院负责。这次研讨,对我们吴江调研提供了很多经验,对我们下一步工作有很大的推动。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接下来,请来自公诉一线的检察官桂阳发言。

桂阳(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各位专家领导,我是一线部门办案的检察官,我说点今天学习的体会和认识。刑事被害人权益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合理参与诉讼并最大诉讼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通过刑事诉讼应获得的物质上补偿和精神安慰的统筹权益。这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实体性是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性补偿,程序性则包括参与诉讼的权利、知情权和要求提高诉讼效力的权利,我们认为救助应当是全范围的,是对上述所有权利的救助。

桂阳(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对于上述权益的救助存在下面问题,1、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我国法律规定没有要求规定告知刑事被害人诉讼进行情况,刑事被害人不能知及时了解案件的过程,妨碍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行使。2、保障刑事被害人出庭参诉讼权,很多案件中刑事被害人都无法出席开庭审理。3、刑事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检察机关检察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但检察机关起诉前也不会对将指控内容告知被害人,因为是否告知对起诉没有实质影响。4、第四是刑事被害人人身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亲属要承受各方面压力,但是法律对象如何保护被害人和家属没有规定,所以被害人和亲属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造成以上情形的原因是检察机关执行偏差造成的,而检察制度不健全是造成上述局面的首要因素,我国虽然规定的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在具体过程中实施,关于被害人家属权利就没有程序上和实体法上的详细规定,使保护被害人和家属权利成为按照一句空话,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迫切的。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请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丁正红发言。

丁正红(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大家好,感谢组办方为我们提供这个机会。我汇报三个方面:

丁正红(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1、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依据和国外经验。近代的我国刑事救助的理论提出后得到了发展。被害人未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就应当从国家那里得到赔偿,这是国家责任、社会责任说。从不同的角度论处了被害人赔偿的必要性。世界范围内二站以后掀起了一场声援被害人的运动。西方一些国家也相继得到了立法。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几十个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的法律。目前最新的发展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为联合国起草了一个公约草案。同时几个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美国、新西兰、日本等有几个共同点,(1)都是通过立法确定该项制度。(2)均对补偿对象进行限制,并不是所有被害人。(3)资金的来源大多来源于征服的财政。(4)单独的机构进行实施。(5)救助的时间限制。

丁正红(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2、简要的说一下我国德兴市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1)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我们不应当只关心被告人的人权,也要关注被害人的人权。(2)有利于弥补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足。因为当前城镇犯罪认得主体主要是外来人员和低收入人员,近年来江阴经济发展很快,外来人口大约超过一百万,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三年来我院受理三千多件,其中80%是外来务工人员,47.5%是暴力侵害案件。 同时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的出台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律下降。原来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新的解释出来以后,只有2%不到的案件能调解成功。调解不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被害人权利的落空和执行难度的加大。司法实践中85%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没有创造财富的能力。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害人遭受侵害之后,可能形成一股潜在的不稳定力量。构成对社会的威胁。国家在追究犯罪的同时,在被告人无力晚会被害人损失的同时,也要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助,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丁正红(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3、可行性。促进和谐社会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想主题。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我国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财政保证。国外立法和各地实践为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感谢丁检察长。下面进入自由发言时间,各位可以自由提问发言。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认为有几个问题要妥善处理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两个概念,一个是特困人的救助制度,特困人的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问题,也就是民政部门的问题。不仅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特困要救助,刑事被告人家庭特困的也要救助,现在加了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原来是属于赔偿制度,由加害者拿出钱赔偿,加害方没有钱由国家补偿,实际上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特困的要补偿,即使家庭不困难的也应该有补偿问题,既然是刑事被害人赔偿问题,你的前提是由于被告人没有钱国家来补偿,为什么他能补偿我就不能补偿?这里面也要考虑这个问题,我们考虑立法的时候平衡问题都要考虑到。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另外还有个平衡,就是涉及到外来人员和本地人员,无锡经济发达可以拿出钱补偿,如果外地人员在无锡受到侵害以后是不是能够进行补偿,人大肯定也要考虑。因为无锡外来人口特别多,我认为进行地方立法确实是好事情,对于社会和谐有很大促进作用,但立法要考虑的周到一点,如果考虑不周到会引起新的矛盾。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如果没有其他人发言,我们就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作本单元的学术点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对我的邀请。去年五月份邀请我开了一个刑事和解的会议,今年又开了特困被害人救助的立法的研讨会。这两个选题意义都非常重大。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晋厅长讲了高检院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思路,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指导意义。陈国庆主任对探索提出两点,1是立法的平等性。外地人员是否能够得到保护的问题。2、立法权限的问题。我们做的是好的事情,但好的事情也要符合法律框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主任介绍了无锡地方立法的情况。对被害人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顾检察官谈了谈目前我们国家在被害人权利保障上存在的问题。丁检谈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意义。这些发言很精彩对我们思考这些问题很有帮助。吴检谈到我们提出的这个立法尽可能的减少一些问题。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问题归纳有几点:1、现有的制度不能完全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现在主要的附带民事诉讼,除了这个以外对被害人救助的,比如说社会的捐助、保险、单位补偿、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根据我们的调查,70—90%的人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得多补偿。社会捐助偶然性比较大,有的和理想,有的得不到捐助。很多人都没有保险。单位补偿有局限性,没有单位的人就没有这方面得不偿。再一个就是探索者项制度有非常丰富的理论上的根据。理论根据是多元化的,再一点,探索这项制度对构件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如果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救助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可能报复被告人,可能会影响被告人回归社会。刑事被害人救助也是我们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要求。这项制度的探索为完善我国的立法及承担国际义务有很重要的意义。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实践素材。立法的模式是国家统一立法还是地方分别立法,这些都有争议。归纳起来这是它的必要性。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可行性的问题。谈到人权保障的话比较多说的是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但也要注意保障被害人的人权问题。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为我们这个立法提供依据。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等,是我们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探讨的思想基础。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感谢宋教授!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上午的研讨到此结束。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上午会议时间结束。下午14:30开始,会议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具体内容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完善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等主题,进行第二、三、四单元的研讨。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上午的直播到此结束。下午继续。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下午的会议开始。继续直播。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大家下午好。现在继续研讨,现在进行第二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具体内容 。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主任刘志远先作主题发言。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制订这样一个地方立法非常必要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需要以国家财力为基础。虽然有些国家制订了立法,那都是非常发达的国家,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怎样开展被害人救助,有很多特殊性,先开展地方性立法的探索有可取性。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仔细看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建议稿),下面我就主要就几个问题提一些建议。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关于原则问题。建议稿在第四条中提出,一次救助原则。这里应当是规则而不是原则。救助的时机比较重要,救助原则中可以考虑公开原则,我们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往往是在申诉上访中进行救助的,不具有公开性。救助工作中有一个平等原则的问题,平等是相对的,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处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现在制订救助法和补偿法的国家来看,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往往是注重暴力伤害案件。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救助的方式问题,现在我们的救助方式主要是经济救助,直接发放救助金,还有民政救助。但是,目前医疗的救助非常重要,可以表现为直接发放救助金,但是否还可以考虑经济担保。现在公安机关实施的特殊医疗通道,有的地方时实行医疗费用担保。目前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救助方式。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建议稿的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是否可以改为可以不予救助。申请人已得到赔偿,在赔偿的范围内不予救助。作为一个救助法,救助的是针对生活困难,如果生活不困难的,国家不予救助,这个不具有可操作性。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对救助金的追偿和扣减的问题。我们目前的救助本身数额就不高,救助的对象都是特别困难的人,如果进行扣减的话,效果要考虑。国外有这一条,但是人家的补偿标准是比较高的。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类似工作委员会的这样协调机构还是比较需要的,如果公检法都各做各的,没有协调机构的话是比较困难的。应该这样规定,各办案机关报意见,由一个协调性的工作委员会决定。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我们的研讨就是想推动国家的立法进程。今天,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也出席研讨会。下面有请陈希文作专题发言。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受最高检邀请,对救助法谈点意见。下面我谈点个人的看法。对于被害人救助的必要性,如果从必要性来讲,我们国家以前强调保护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一直是忽视的状态,一直没有走入到国家法律和程序视野当中来。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增长,国家经济增长,大家越来越认识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进步。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立法上来说,对被害人救助如果只是涉及到经济上的保障,定为社会保障角度来说,问题不是很大。就是说如果不涉及到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中的诉讼、参与权、知情权而言,仅仅对被害人作受害保障的话,立法上没有大的问题。而且就现实需要来说,确实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确陷入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对他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同时医疗陷入困境。这些受害者本身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对于外来的侵害会造成很严重的绝望情绪或者有报复社会的倾向,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进行照顾,对他有心理上安慰作用,社会效果也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对形势被害人救助有比没有好。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如果在不涉及到立法权争议的话,单就社会保障而言,如果能进行一些探索反而是一个可以先做起来,先尝试一下,然后看一下实际效果再总结经验。看国外包括英国和美国,特别是2004年美国通过了刑事被害人权利法,规定的权利非常详细,不仅仅包括了被害人获得一定经济保障的权利,同时还有一些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和检察官的谈判权等等,涉及到十二三项的权利。救济权如果定位在社会保障的方面,这个是比较现实的,也是比较务实的。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救助条例理论缺口谈一下看法。有的涉及到立法的具体制度的设计,我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不是国家责任,因为国家责任理论角度是替代责任,是替代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在被害人无法足额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替代加害人进行补偿,这种角度就是替代责任。被害人从国家获得一定权利而言,加害人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受到的损害,但现在被害人是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不是为了国家利益,从理论上讲说不通。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如果从社会学理论来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平衡问题,被害人特别是非常困难的被害人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往往会报复社会,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从安慰被害人角度而言对他进行一种救助,是正面的社会效应,从这个角度是可以的。从社会福利角度说,是更切实也是更准确的。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三个我要谈一下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要统筹的各种关系。一个是要与国家赔偿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是国家侵权,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侵权。而对于被害人救助是国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主动承担救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一种侵权,就面临国家赔偿,比如公务行为侵权,比如非法拘禁等等,会涉及到国家赔偿,因为行政程序的过程比较漫长。我们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无锡的建议稿来看,是对其他救助行为的补充,在得不到其他救助的情况下进行的社会救助。这个关系怎么处理,与法律援助、非政府组织等等他们之间什么关系?另一个,还要谈公平,不能搞差别对待,如果你以前作出了补偿救助的话,如果个案有相似情形的被害人,依据原来的案例能够有一个遵守先例的原则,对他进行救助和补偿,这个涉及到社会公平的问题,也是不能搞差别对待问题。还有一个是道德风险的问题,犯罪行为有很多种,有的诈骗罪,一个小私营企业,因为诈骗,特别诈骗行为过程中某些部门疏忽出了文件,导致他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影响他的生活,那你怎么弄?有的遭受诈骗导致严重困难,你给他补偿的话会造成笑话,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负责,你自己应该加强对社会行为的判断。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另外关于主体,国家赔偿法也是公检法,救助制度也是公检法,主体上是不是一定要公检法来做,其他的能不能做?能否由协调机构的委员会去做,需要考虑。还有对犯罪行为要有限定,犯罪行为如果太宽广的话操作性方面会打折,如果笼统的话可以进行救助的犯罪案件类别范围过于宽广,操作实践中会出现一定问题。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然后说一下程序。程序无非告知、申请、决定这些程序,我建议加一条听证程序,因为听政程序涉及到公开。现在做救助也好、赔偿也好,涉及到很重要的就是公开原则,都是公检法自己的同志,能否组织一个委员委员会,组织一个听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被害人或者居委会也能参加。程序上要有一个公开性,公开性的话听证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所以建议听证。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救助的范围,里面写了不超过3万元。范围不仅仅要有最高限额,还要有最低限额,要增加一条不少于多少,如果太少别人辛苦跑一趟没什么意义。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另外救助和赔偿范围能不能有一个限制,就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把间接损失列进去更清楚一些。关于经费问题,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能不能放的宽一点,财政部门到底愿意拿多少钱,财政部门有没有积极性,现在用钱的地方很多,能不能增加社会捐助。还有可以考虑把罚金提一点出来,设立一个基金或者帐号。还有经费上的返还,开始要给他一笔钱,赔偿要扣除还要返还。这个程序有点烦琐,还有现实来说是否合适,本来已经是特困了,你把钱给他治病了,你要他以后返还,说起来不是很合情理,也不现实。既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做了社会保障的事情,返还有没有必要,可以研究。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后,建议稿几个原则里面应该讲得更明确一点。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请同样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王思丝发言。

王思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性质、地位问题应该值得研究。救助法制定时应该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它也不是法律援助,但它又与刑事诉讼有一定的联系。在制定救助法,我提出几个问题:

王思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在附带民事不能解决问题之后,在被害人没有其他援助的情况下,采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王思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要处理好与《刑法》规定的罚没财产之间的关系。

王思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使用。申请救助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在认定是否决定救助的时候证据怎么认定?

王思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4、申请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有不同机关执行的话申请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应妥善处理。

王思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总的来说,就是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维持现有的框架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解决问题。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我们的救助制度,跟民政部门有一定的关系。下面请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吴明处长作主题发言。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非常高兴参加会议,原来对于这个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本人没有经过研究知道不太多,但是听了会议的发言后,提点小的建议: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第一个问题,对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不是还要进一步研究它的性质。今天上午有的专家也谈到,它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内容中的一项救助还是属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范围?为什么谈这个问题呢,因为日前正在起草社会救助法,将传统救助进行整合,其中比较多的是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医疗、住房方面的专项救助,其中也包括法院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还有就是自然灾害救助和流浪人口救助。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在进行立法调研的时候,谈到检察机关在无锡搞的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探索,有关部门认为有加害人赔偿,为什么还要搞这方面的救助?专家论证如果属于社会救助的话就有空间,如果是社会救助制度的话就和民政保持衔接,就是说救助金发完以后,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属于特困家庭或者生活出现困难的话,民政上是可以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其他的临时性救助。所以说性质上论证清楚以后,是在社会救助法里面规范进去,还是社会救助法留下一个借口衔接,这个都有待于专家论证。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第二个建议,就无锡市这个建议稿子,我们认为基本上比较全面的可以操作的规范制度。所以我们觉得应该来说,是很好的地方立法的材料。提一点,比如象第6条和第19条,里面有些用民政救助这个词可以推敲推敲,民政救助不是很规范的法律用语,而且民政救助是不是能够用民政部门提供的其他救助,或者说直接用社会救助行不行。这里面进一步推敲一下,其他的看告知程序、申请程序都比较清楚,需要有衔接的是实行救助以后仍然有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的,民政部门自然衔接上,实现这方面的救助。这是第二个建议。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第三个建议,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有些工作的衔接再建议考虑一下。第一个,这次研讨的是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适当的时候再考虑一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刑事犯罪服刑,有些亲属出现困难的救助。因为每年全国人大、政协的提案都有这方面的内容,有犯罪嫌疑人贩毒,母亲给抓走了,三岁女儿饿死了。从今天无锡市介绍的材料来看,已经也包括了这方面的内容。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现在江苏省出现过一个案例,就是民政部门给身份不明的流浪汉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全国其他地方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凡是被害人死亡、其他亲属又找不到的,都让民政部门出来当原告,还要保管这些赔偿金。现在这个情况大部分都是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有这方面的要求,这方面适当时候也需要论证一下。我们也把这个情况跟中编办反映了,中编办说没有明确方案的时候民政部门还不能这么去做,所以说我们也请高检院领导把这个意见研究一下。一旦有法律依据,民政部门也会配合检察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就提上述这几点建议。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请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薛国骏作主题发言。

薛国骏(江苏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昆山检察院工作的情况以及我们在实践中的思考。我们作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践的启动第一笔起动资金是我们院干警的捐款。今天会议的主题,紧贴服务社会和谐。昆山作为全国百强县市,我们建议全国百强县的检察院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

薛国骏(江苏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这项制度的实施使我院在本地的形象大大的提升,并且看到这项制度引起各级检察院和领导机关的重视,得到的广泛的关注。这次会议要使此制度推动走向立法。今后的立法中有以下几个问题注意:1、我们的救助制度是帮助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而遇到困难。所以我们在实施过程中确定的金额的依据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需的最低的医疗和生活费用。使得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至于极其困难的境地。

薛国骏(江苏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2、对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家属处于特困境地的,救助主要针对家属来案发地进行诉讼的路费、生活费、住宿费的最低标准。我们总的原则是救急而不救贫。

薛国骏(江苏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3、检察院和法院的救助要有一定的分工。法院的救助主要是对判决以后被告人对被害人不能赔偿,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法院给予最低的救助。而检察院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救助。4、救助范围应当以案发地为准。不仅要对本地户口的人进行救助,对外来人员也应当救助。5、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觉得不要过于担心这项实施后会出现被害人无理取闹的情况,这是救助不是国家赔偿,不是法定的义务。针对这种情况被害人是没有理由要求必须对其救助的。我们在实践中也未遇到被害人无理取闹的情况。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李阳检察长发言。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衷心感谢无锡市检察院和检察日报的领导,为我们提供这样的机会,共同研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有关问题。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内容来讲,应该说比较宽泛,既包括救助的对象、条件、方式、标准,也包括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办理救助的机构和程序等。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内容中关于如何确定救助对象范围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对象范围的确定,应该说,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需要考察的内容比较多,如对象的身份、犯罪的类型、受害的形式、受害的程度等方面的内容。从实践层面看,我们认为,以下三种情况,必须明确为刑事案件被救助对象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而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陷入生活极端困境的。严重暴力犯罪既是对身体上的伤害,又是对精神上的摧残,对因这类犯罪而导致生活陷入极端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作为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正是因为如此,对因严重暴力犯罪导致生活陷入极端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成为了国际上实行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一种通行做法。如英国《2001年刑事伤害补偿方案》规定的被害人应受补偿的三种情形中,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暴力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是如此。《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应补偿的犯罪行为是指在台湾领域内,或在台湾领域外的台湾船舰或航空器内,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依台湾法律有刑罚规定的行为。”这里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犯罪。当然,暴力犯罪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抽象的概念,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加以廓清和明晰。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本人认为,暴力犯罪应该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要件的。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奸罪、抢劫罪;二是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行为实施的,如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三是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的,如爆炸罪、放火罪;四是虽然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特征,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实施犯罪后因不能及时破案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陷入极端困境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并不能及时侦破或根本就是侦破不了,也有一些案件即使侦破了,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长期逃逸而不能归案,当然也就找不到什么犯罪嫌疑人来起诉或定罪,致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因不能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而陷入极端困境之中。本人认为,一方面,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则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力,对犯罪的预防、打击不力;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使被害人保护自己和恢复损失变得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本人认为,从国家的层面上讲,对这样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应该先予补偿,待找到犯罪嫌疑人后,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因其他类型的犯罪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陷入极端困境的。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本人认为,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将救助的犯罪类型限定为暴力犯罪,是由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保障体系较全,社会救助路径较多,对这些因暴力犯罪而受到损害的人员予以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种福利的性质。但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社会保障不够健全、救助手段不是太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刚刚由温饱向小康转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下,本人认为,对犯罪类型可以作较为宽泛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陷入极端困境的,也可以列入救助对象的范围。当然,对这类人员的救助,从程序和标准上可以较其他犯罪类型更加严格,在推进的时间上,也可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在这里,本人愿结合我院最近进行刑事救助的一个典型案例说明一下对犯罪类型进行宽泛规定的必要性。去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陆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宜城街道太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时,由于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高某相撞,致高某死亡。肇事后,由于双方车辆均无投保,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为抢救被害人高某,花费的312000医药费元,全部是由高某的妻子徐某向亲戚朋友所借,而犯罪嫌疑人陆某在其六十多岁的老父老母垫付3万多元的情况下,已根本无能力继续赔偿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家属已无继续得到赔偿的可能。由于被害人高某夫妻早年下岗,打工维生,还要供养上大二的儿子的学费和日常开支,经济原本就非常紧张,为抢救被害人高某,家庭债台高筑。不仅如此,高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经受不了丧子的打击,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一病不起,儿子也打算辍学打工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可以说,高某家庭的生活陷入了绝境。

李阳(无锡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在严格程序和标准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类型作更加宽泛的规定。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现在进入本单元的自由研讨时间。请自由发言。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郭云忠博士发表看法。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郭云忠博士说,目前的观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趣的现象,司法中出现母爱主义。刑事诉讼理论中第三个模式,前两种是斗争模式,第三种模式是家庭模式,象家庭里发生矛盾一样,被告和被害人都是家庭里的两个孩子,以前我们注重被告人,现在我们又回过头来注重被害人。这是我总的感受。

高检网\正义网报道郭云忠博士针对无锡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建议稿提几点建议。 1、十五条里是否加一条,不报案,不积极配合是否有个措施。2、对于有些犯罪人假释是否可以交假释金。3、为什么定为救急不就贫?我认为既然是特困户那么既要救急又要救贫。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同志对本单元的研讨作学术点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感谢主持人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我作为高检负责这项工作的负责人比较关注,但研究不够。我们院里王晋厅长对这个一直有专门研究的。这次向中央报送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研究报告,也都是王厅长起草的。今天来参加这次会议,包括年初在江苏吴江市检察院参加的会议,我觉得收获很大,特别是今天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两个专题发言,我听了之后都觉得收获很大。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特别是由我点评的这个专题,几位同志发言都有代表性。高检院赔偿办刘志远主任在高检院负责这项课题具体研究,对这个问题提出,无锡市搞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地方立法认为非常有必要,也是从目前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探索来说,分析了现在实践的情况。目前出台国家立法有难度,希望通过地方立法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另外对于无锡市这项立法议案里关于救助原则、救助方式、机构等等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陈希文同志很年轻又很有水平,发言应该说站的高度确实是国家立法机关的,包括王思丝小姐,他们都是站在国家立法机关高度看这个问题,发言都是高屋建瓴的。特别是陈希文提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定位为社会保障制度,这个观点,我认为也是很值得研究、很有价值的。只有很好地为这个制度定位,我们搞地方立法才有合理性,符合立法法原则性要求。另外他提出救助是不是国家的责任,陈希文认为不是国家责任,是不是从社会学角度解释这个问题,应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多种理论,这也是其中一个方面。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我们一般认为或者说上午多数人发言都是从国家责任角度谈这个问题,我个人也是从这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国家责任我想并不是意味着国家的过错责任,刑事赔偿是国家过错要赔偿,基础是建立在造成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说是国家责任,更多的体现道义上的责任,特别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体现为政治上的责任。作为人民民政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受到的侵害,国家也有义务来予以按照一定的特殊保障和补偿措施,当然也有道义上的责任。当然我也认为国家公诉案件,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都是国家垄断的权利,如果不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国家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国家也有一定过错在里面,我说这个问题特别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不管是什么理论,我们认为现在要建立这项制度大家是有共识的。另外他提出要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与社会其他救助的关系问题,我认为这几个问题在研究立法的过程中都应当认真加以研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另外王思丝同志也提到了建立这项制度提了四个方面的关系要处理好,我觉得我们要研究这项立法就不是说我们起草一个规定,或者说我们事先做起来这么简单。要把方方面面的关系,这个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可行性,都要考虑周全。总之,我认为他们提的确实是从事立法工作的角度,与我们从事司法工作的看问题角度不完全一样,但我觉得提的非常重要。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民政部的吴处长业介绍了相关社会救助立法的情况,给我们很多信息,同时他实际上提出来我们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与现行的社会救助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与法工委两个同志考虑角度上是一致的。也确实是我们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他也提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和亲属的救助,我们现在服刑人员子女犯罪问题也是中央考虑的方面,但它不属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本身内容,也有相关问题需要考虑。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昆山的薛检察长介绍了昆山进行救助的实践经验,令人感动的是他们第一笔救助资金是干警捐款的。我也看了一些资料,说无锡是有钱的地方,实际上苏南都是有钱的地方,在一些比较贫困的西部地区也在实现被害人救助制度,它的经费来源很多是干警捐款的,这是很感人的。但不能把这项制度建立在依靠干警捐款上,当然这要国家统一考虑。方圆法治杂志社在江苏开了两次现场会,代表了先进的做法,如果再开能不能看看在中西部地区比较贫困的地方也在搞被害人救助实践的开一个现场会。如果我们看看这些地方怎么做的,我觉得更全面一些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宜兴的李阳检察长也提出了救助范围的问题,这都是来自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认识,也确实有助于我们完善立法的相关规定。郭云忠博士提出了很新鲜的概念,就是立法的母爱主义和司法的父爱主义,也能说明一定问题。但立法中母爱主义很充分,更多体现在犯罪嫌疑人母爱主义上,对被害人上面还关注不够。这是我对上面几位同志发言作的简单点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另外对无锡市的经验和立法议案,我谈一些看法。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作为地方立法来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笼统的说我很赞成。但细想有些问题需要探讨,我提一个问题,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我们现在谈论的是由公检法机关来进行这种救助,当然我们本次会议立足于检察院怎么救助。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你做的救助决定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这个需要研究。因为我们要建立的制度肯定是立足于经费主要是从财政拨款的,对于财政上的款项实际上进行了处分和支配权限,赋予司法机关这项权限。如果进行救助的话,你作出的决定是了司法性决定还是行政决定,我没有想清楚。但这个问题要仔细想一想,如果行政性决定的话由司法机关来做是否合适。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这里面还有救济程序问题。检察院作了不予救助的决定,建议稿里面说可以提出复议,如果是司法程序可以复议,如果行政性行为那可能还有能否进行司法上救济?这恐怕要研究。为什么要研究这个?因为如果救助权利定位为司法机关行使的话就不能由地方人大立法,地方立法如果给司法机关规定了一项职权,救助不仅仅是义务,是对国家财政上经费的处置权利的问题。又涉及到公民,公民申请救助是一项权利,又涉及到对它权利的处分。我觉得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如果不是司法性权利是行政性权利的话,还好办。是否是行政部门某项权限,这个可以研究。我也不主张将来建立的制度由公检法自己执行,应该设立委员会,设在民政部门等等。时间有限我不再多说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因时间有限,我们把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两个研讨主题一并进行研讨。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首先请来自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的李秀菲检察长,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完善”,发表主题发言。

李秀菲(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我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实践谈几点看法。 1、立法的设计要考虑全国的可行性。先进地区的经验、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情况不同,我们区财政收入不足一个亿,支出亏空四千多万元。所以立法的设计一定要考虑发达和不发达地区,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李秀菲(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有些案件特殊,比如我们那里有一件案子烧了七十多家,房子都没了,如果救助一家一万元话也要七十多万元。财政根本出不了钱。

李秀菲(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关于制度的完善问题。我的意见,立法应包括两各方面内容,一个是国家的救助,另一个方面是加害人的救助,被害人是加害人导致的,应当通过法律引导加害人去救助被害人。比如我们区有个案子,机关的一个人喝醉酒将一个下岗女工撞死了。我们认为如果赔偿是可以减轻处罚。还有一个案例,加害人不仅支付医疗治疗费二十万元,另外还给被害人家属四十万元。因为被害人伤势很严重,如果严格的来说,应当立案,但被害人和被告人自行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而且已经和解了,已经消除了矛盾。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当然,如果是恶意串通的,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就不能这么处理。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请山东临邑县检察院检察长石青同志发言。

石青(山东临邑县检察院检察长)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我简单地提几个问题:一是刑事被害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救助,还是可以是一个单独的过程。第二方面是救助手段。要依靠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同时,还要有其他救助方式,能够减免费用就减免费用。第三个是救助程序,需要更加周全。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熊红文同志作主题发言。

熊红文(江西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谈几点看法。关于设置这个制度的意义,我想补充几点,救助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对促进中国废除死刑的进程将有加快的推动作用。我11年的工作生涯中对死刑问题一直有思考。看到过很多死刑案件中陷入困难境地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死刑案件中被害人的强烈意见对死刑案件的杀与不杀有很大的影响。被害人家属遭受了很大的困难,这样就对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判死刑有强烈的要求。如果有了救助制度,就可以缓解被害人家属的激烈情绪。

熊红文(江西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就建议稿本身我说三个意见。一,我赞同不能说这个制度是救急不救贫。不能因为这笔钱被害人用完了,就不管他了。广义上的救助模式,还要解决被害人子女的上学问题,或者家属的一些生活上的困难。

熊红文(江西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二、被害人陷入困难,赔偿应当是由犯罪人赔偿,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就进入了国家救助机制。还可以考虑国家代赔偿的机制,现在犯罪人暂时没有能力,以后可能犯罪人有能力了。那就进行追偿。
三、不能全靠财政,有的地方财政很困难,我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靠罚金,从罚金里拿出一部分来。还有一个来源是社会捐赠。设立一个基金是更加可行的更加有操作性的。

熊红文(江西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被害人救助制度还需要考虑得问题是,得跟中国可能废除死刑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死刑审判有一个潜规则,要钱就不能拿命,要命拿不到钱。在立法上是否也要考虑这个方面,国家可以给你救助,但是你要放弃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要求。这对促进中国尽快废除死刑是个好举措。

熊红文(江西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以上是无奈之举,根本的目的是要被告人拿钱赔偿被害人。死缓制度问题非常多,中国的刑法结构很不合理,建立一个替代死缓的制度,可以终身监禁,用犯人一生的工作来补偿。希望在今后的立法当中有这两个建议。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懿斌作主题发言。

黄懿斌(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今天上午很多领导、专家学者作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行性、重要性言,非常有启发,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去年对这项制度作了一些尝试,救助了两位被害人。我谈一点我的意见。

黄懿斌(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管从地方立法、国家层面或者一种制度来讲,总体上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从其他国家来看也都是国家救助的原则,国外也都是国家救济,也具有福利的性质,是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体现人文观,救急救难,实践中来讲更多的是刑事诉讼环节中化解矛盾,促使被告人伏法,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实践中碰到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外地人,涉案的特困被害人在我们当地受害以后,因为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过程,他们就回老家了。但诉讼过程中需要被害人过来,由于经济上的问题不能来。所以实践中,除了道义上的意义外,确保诉讼程序的进行,实施这项制度也是很重要的。

黄懿斌(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我觉得资金来源可以从财政、罚没款和社会捐助来,也是充分体现国家救助。

黄懿斌(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二个原则,被害人救助是补充救助原则,而不是根本的原则。根本的社会保障有各个方面的保障制度,如果要将被害人救助制度涵盖整个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层面上履行职能。

黄懿斌(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个是及时救助原则,为什么要及时,诉讼有时间规定,也正由于为了促进诉讼程序进行的问题,在我们检察机关这个环节上就要体现及时、便捷,包括审批审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所以不管从立法也好,对救助制度审查应该是越简便越快越好,否则就失去了救人急难的效果,这个制度设置也就没有必要了。

黄懿斌(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第四个是有限救济原则,联合国规定的救助也不是无限制的。所以我们规定这方面是特困受害人,并不是所有被害人,这里面也涉及到救助主体、对象、条件、资金情况,应该说在会议材料里已经涉及到了。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针对第四单元的主题继续研讨。请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孙宝民同志,就“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首先作主题发言。

孙宝民(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这次研讨会通过大家的发言特别是无锡两级院的发言,我感觉到无锡领导班子的创新精神和先进观念,也看到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理念。用四句话归纳:比较全面,比较具体、比较深入、比较细致。大体上符合了被害人救助实践中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草案。

孙宝民(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谈谈立法方式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我认为无锡准备地方立法的救助制度条例目前应该采取易粗不易细的方式尽快出台。从全国的范围看,目前大家比较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出台。无锡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已经具备了这方面的条件,我们这项制度是探索中的,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性,所以还是应该尽快将这些观念性的问题转换为现实。

孙宝民(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立法技术上的意见,首先谈谈救助对象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的是,医疗救助和被害人家属的生活补助。人民最关心的是被侵害之后的医疗救助问题,这样有利於执行。

孙宝民(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救助资金的金额问题,大家一致的意见是有上限的规定。从有利于操作的角度看,对医疗救助、补助分别在给付标准上有一定的比例。这样可以防止腐败。还可以起到息诉工作。在上限上可以加一些特别的条款,可以设置例外。

孙宝民(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资金的来源问题,是解决我们立法的关键,也我们研讨的重中之重。我主张思路要宽一些,把各种方式都应该吸收。光靠财政收入在有些发达地区可以施行,但在困难的地区没有其他配套措施的话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罚金提成、犯罪分子罚款补偿应当制度化。

孙宝民(黑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机构的设置问题,当前有五种,各有特色。我目前倾向性意见不能独立设立。如果设立了这个机构,那么它的性质问题是什么,能不能达到协调和解决问题的效果?对于伤害、医疗救助应当由公安机关来做。对于赔偿应当由法院来做。检察院应当作为监督机关,具体的工作不由检察院做。如果解决不了的,可以由检察院裁决。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徐盛希继续作主题发言。

徐盛希(无锡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今天我们在这里汇报一下惠山区检察院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工作的情况,谈两个方面,一、我们怎么回开展这项工作。二、实施救助的配套工作机制。

徐盛希(无锡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一、我们惠山检察院是2003年开始时救助实践的。原来我们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方面开始探索,在实践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前期已经赔偿,后来追加的被告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也得不到充足赔偿。发现了这些问题以后,我们采取了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我们从恢复司法性理念出发去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今年又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到目前为止我们成功的实施两例救助。

徐盛希(无锡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二、从操作者一层面如何配套设施:
1、基金管理体制。 初步建立五十万元的基金,作为一项基金来管理。我们现在有了初步意见,但是如何具体的操作还要制作操作规程。基金的来源、使用,是否能够产生效益。
2、在操作过程中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联动工作机制。主要强调环节性、公开性、简便性来考虑。刑事被害人有的有单位,有的是无业人员,联动解决各自责任范围。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国家追偿机制。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有隐匿资产或者以后有效益,创造价值了,可以追偿。保持法律的威慑性。
4、配套机制中建立救助的联动机制。除了经济上救助外,要在法律、教育、心理、免费就业援助等都要连接起来。这与民政等部门连接起来。
5、建立刑事被害人被害地和户籍所在地衔接机制。我们现在救助的都是外地人。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本地被害人特困的情况,这次实施以后东台检察院非常配合,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援助,我们提供基金上的援助,这样联动起来,效果会非常好。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请来自太湖南岸的浙江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发言。

张雪樵(浙江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就无锡检察院建议稿的条例,从技术层面谈一下看法。在第7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救助事项,就这个规定可能产生不予告知救助人情形:第一个是符合条件但人为原因没有告知;第二个是处于可告知也可以不告知的情况;界限难以划分的,这两种情形被害人丧失了被告知权利的实现。第三种情形是不符合条件而没有告知,仅仅是影响了程序性。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立法技术,从技术层面讲和普通办法是有区别的,作为立法文件影响的是机会均等,不应该强调相对当事人的程序公平,机会均等应该加以充分注意。所以就这个而言,有可能部分当事人不仅失去了程序权,也有可能失去实体权,更主要的是程序无法得到体现,和立法上的程序公平有距离。

张雪樵(浙江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二,就应当告知方面,从条文来看是办案人员操作这个权利。到底被害人是不是应该得到救助,主要标准是掌握在办案人员内心良知,因为不是以客观为准,而是以内心判断为准。办案人员如果认为可以救助就告知,如果认为不应当救助就不告知,掌握的标准是内心,这样对被害人来讲更能表现为办案人员的施舍,而不是客观上的权利体现。

张雪樵(浙江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所以我认为从立法精神来讲,救助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认为从这两点上考虑,对于当事人告知范围应当宽一点,而不是办案人员认为应该告知才告知。如果条件放宽了,有些人没有得到采纳,13条规定不符合申请还可以申请复议。我提点自己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有请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东发言。

张晓东(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非常容幸参加今天的会议。我虽然在检察院工作,我也是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列入市人大五年规划,接下来要参与地方性法规制订。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可能更主要从立法角度思考一些问题。

张晓东(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参加研讨会,对照救助条例的条款,我作了一下思考,提一些我的想法。一个作为地方性法规要确定上位法的立法依据,上位法规定可以确定这项制度本身的性质,究竟是国家补偿,是慈善事业还是社会保障?另外上位法依据,还可以确定救助本身的程序问题,以及相关的原则问题。

张晓东(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如果确定了上位法的依据的话,就决定了救助的性质。进一步涉及到今天很多领导讲到的救助资金来源问题,决定了救助性质的话,资金的来源就是比较明确了。

张晓东(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个涉及到立法制度涉及问题。比如说救助资金的发放问题,我也注意到上午有同志提出17条,发放以后足额赔偿的应当返还或者部分返还,这一条规定没有具体程序,可操作性比较差。这里面可以结合救助资金的发放确立操作方式,比如说救助资金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批发放,是现金发放还是采用其他的方式。这个里面可以对救助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比如说还涉及到被救助人不当使用救助资金的问题,如果发现不当使用,不是一次性发放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停止不当使用。

张晓东(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个,刑事被害人救助目前来讲虽然有些实践,但实际上也是处于摸索阶段。在以前实践中间,司法机关是处于主动地位,包括建议稿中间也有一些痕迹。司法人员办案中发现有救助对象的话可以告知,如果一旦把它列位地方性法规的话就成为法律规范,刑事被害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申请救助的权利,这个权利并不是因为你的告知而产生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个就造成程序上的,如果作为一项立法的话应该详细考虑诉讼程序中的各个阶段,相应的在设计申请程序、发放程序中要考虑诉讼程序的配套设施、配套措施。另外还有可能救助与不救助的标准不是很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大量的救助预期不能得到实现,会不会产生对司法机关不满的情况,这也是值得讨论的。

张晓东(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五,作为地方性法规的话,应该设定被救助人员以及受理申诉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当然一定要有依据,或者说是基于某种授权。义务在建议稿里面没有规定,但我认为还是应当适当的规定,比如说被救助人员的义务,以及受理申请的义务。这个里面没有讲到救助制度另外一个功能,我觉得其中另外一个功能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这里面也涉及到被救助人员的义务,就是说你获得救助以后,尽管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有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但你获得救助以后要强调来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义务。这里面又涉及到现实问题,比如说外地人一次性发放的话就回家了,回家以后不来了,可以考虑分次发放问题,可以一定层面上保障诉讼程序进行。还有申请机构设立问题以及这个机构程序问题。地方性法规要涉及罚则问题,这个罚责要有一定权利和职责,立法也应该考虑设立相关权利义务。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最后的主题发言,我们请全国十佳检察院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金鑫发言。

金鑫(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在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目前为止我们积极争取区财政支持,每年在我们财政专项经费里增加15万元经费开展工作。这项经费到位以后,我们正在制订我们院的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这个办法还没有成型,

金鑫(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今天有这样的学习机会,听了专家的点评有很多收获。但有很多问题还要进一步探讨,问题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很多需要我们认真面对,有这些困惑是好事,可以更加规范的把这个工作开展的更加有效,确保这个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那么结合今天的学习体会,我讲几点认识:

金鑫(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一个方面,我个人认为完善被害人保护体系,尤其是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关系到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价值取向的调整。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仅是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不仅仅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促进公正文明的执法、真正实行刑事司法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个人认为建立这个制度不仅是立法上的完善,也不是机制的健全,它是涉及到我国刑事司法价值取向调整问题。最终取决于我国法律对于利益冲突作出的不同选择,这是价值取向问题。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就有不同的措施,会影响到司法功能和司法效率。从当今世界司法态势来看,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刑事司法在价值取向上有很大调整,调整的变化首先就是价值取向的调整。打个比方说,2002年英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题目叫所有人的正义,改革计划重点在于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以有利于被害人和社会,减少犯罪,可使更多罪犯绳之于法。还有日本、台湾都有类似的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今天在这里探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的意义是非常深远和重大的。

金鑫(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二点认识就是我们有必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进一步界定。当然这一问题我还没有认识清楚,今天我们会议的主题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的有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完善,有被害人国家责任问题。我们探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就必须要区分救助与国家经济补偿和被害人保护体系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国家经济补偿是比较窄的概念,可能我们今天讨论的措施办法更多的是限制在国家经济补偿的层面更合理一些。行使救助的层面应当比国家经济补偿宽泛一些,不仅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救助,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乃至社会组织的救助。国家被害人保护体系的概念又更加进一步宽泛,而且是国家立法司法方向,包括怎么样完整保护被害人的控、知情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获得损害赔偿权、参与法庭审理权、参与减刑假释权。这样一整套体系需要我们完整考虑,我们今天在这里探讨的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需要界定在被害人保护体系建立和国家经济补偿之间这样一个概念,才更有利于探讨相关问题的机制问题。

金鑫(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个方面,就是救助的方式和主体问题。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不仅应当伴随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还要伴随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仅仅包括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等经济方面的措施,还应当包括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社会关怀等非经济方面,时间也不应当延伸到刑法执行期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以后。所以实施救助的主体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还应当包括一些社会工艺组织团体、比如共青团、妇联,相关医疗机构、社区等等,所以救助主体不应当仅仅是公检法,也应当包括教育民政等等。

金鑫(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第四个方面,我们建立这样的救助制度?对于我们公检法机关来说,我们建立国家经济补偿制度的话,方式和对象应当局限在什么方面。无锡的做法和吴江的做法相比较,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的探索,哪个方式更加合理有效,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另外一方面,关于这个问题,万春主任也提出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公检法机关所作的行为究竟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是司法行政或者行政行为的话,是否具有可塑性问题,这都是我们深入解决的问题。能不能比照国家赔偿的做法,建立我们国家被害人经济补偿问题,由公检法机关分三个不同的阶段对不同被害人作出经济补偿。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没有成熟,总之我个人认为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需要借助经济措施,也同时要借助其他非经济措施,甚至有些非经济措施比经济措施更有意义,更有积极作用。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不仅要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机制,还需要有效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的整体力量。当然解决建立这样的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毕竟我们已经迈出宝贵的一步,通过大家的努力,这种制度一定会有效的建立起来,一定会走向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感谢金检察长。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许身键教授对今天的研讨做点评。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首先对方圆法治杂志社的表示感谢。今天下午通过讨论,我收获非常大,经过讨论我也非常的困惑。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今年对我国有非常特殊的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生活得到非常大的提高,制度上却留下很多改革的伏笔。我们讨论救助制度立法,实质上主要是国家救助。我们现在是检察机关在做,那么我想要问国家在哪里。国家补偿义务主要是国家。我们要考虑国家的定位问题。如果借鉴郭博士所提的立法和司法是严父慈母的观念,到底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严父和慈母的结合,提出了家庭模式,国家对被告人、被害人要多一点关照。在某一些案件中,比如青少年犯罪,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要推广下去的话有一些疑问。社会的转型当中如何鉴定国家的责任?国家再教育、社会保险问题上有一些问题。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大家提到的财政的承受问题,有些地方经济不发达,有的地方经济贫困,面对这个问题,我思考国家在哪里?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从中调解做这样的工作要比不做要好。但我个人认为,正义不仅包括加害人和被害人之外还应该包括所有人。不然的话会损害共同的正义。普通人与国家有一个契约,国家要对公民进行保护。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和解不能影响国家的处罚权,如果放弃了处罚权会影响整体的正义,效果就不会好。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于救助的数额和手段问题,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关照义务问题。关于国家救助制度与死刑制度的讨论,我受到了非常大的启发。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另外有同志还提到各个环节的衔接问题。一定要综合治理,我们不能单纯的研究一个环节,要综合衔接起来。国家救助方面还要进一步的调研,一定要做细致,哪些真正的需要救助,要调查,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我们现在在立法方面将政策落实到法律,针对特困人群,救助的对象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另外强调救助的性质。如果处理不好,实践中就会有问题。如果救助制度变成国家发红包,对一些弱势群体产生不公平,进一步产生伤害。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最后,我们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教授作最终的总结点评。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非常荣幸参加这个研讨会。我们这次的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参加研讨的人员层次很高,代表性很广泛。有来自十一个省市的检察官。有最高立法机关的,有最高检察机关的,有江苏省、市人大的领导,市委的领导,来自地方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还有媒体、记者。应该讲代表性非常广泛,带来了不同地方不同地区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有很多思考和想法,信息量很大。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今天研讨会会期短,但是研讨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设计、完善、配套机制的建设问题。主题是特困被害人救助问题,但讨论的内容不仅涉及到一般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也涉及到综合治理的问题,还谈到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突出了理论研讨会交流。大家都认为这个制度很好,可以实施,地方立法也很好,可以地方先推行起来。但是也有分歧,究竟是国家责任还是当事人责任,还是其他什么责任。还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讨论了救急还是就贫,还是既要救急又要救贫。既有理论也有实践,理论和实践结合。研讨会是非常成功的。也是非常圆满的。最后我想说,从这次研讨会有这么多的收获。汉阳区的检察长说讨论问题多了,困惑也多了。也正是有困惑才推动我们的思考,推动实践,推动立法进程。我相信,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完善的。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最后我们感谢为这次会议提供后勤保障的无锡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谢谢!

主持人(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今天的研讨会到此结束。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