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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对外经济合作:从资本、货物、技术到服务的立法跨越”
直播时间:2008-6-26 14:00:00
  30年前,我们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30年后,我们成就了惊天动地的伟业。在这30年的时间里,我们的法律乘势而上,与改革开放比翼齐飞。抚今思昔,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是改革开放催生了法律,也是法律促成了改革开放。为纪念与弘扬改革开发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正义网、检察日报联合推出《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论坛,诚邀国内外知名学者、政府官员、司法人士与实务精英,回顾、总结30年间改革开放与法律发展之间的经验与教训,共商将来更广阔前景下法律发展与改革开放的互动之道。
  6月26日14:00,正义网、检察日报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将共同举办《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论坛第一期——“对外经济合作:从资本、货物、技术到服务的立法跨越”研讨会。本期研讨将以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起点,结合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发展进程,评述从直接引进国外资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到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再到TWO规则的立法跨越。
  参与本期研讨的嘉宾有: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张玉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莫世键;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启林;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付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张印龙。
  正义网将全程直播本期研讨,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直播现场

主持人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何培华

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张玉卿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莫世键

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启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付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张印龙

正义网报道各位网友好,现在嘉宾已经到访谈室了,直播将要开始。

正义网报道现在,嘉宾都已经入座,寒暄一番后,开始进入主题。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各位网友、各位老师下午好!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今天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第一期“对外经济合作:从资本、货物、技术到服务的立法跨越”研讨会现在开始。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现在我首先介绍今天到会的嘉宾: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张玉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莫世健;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启林;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何培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会副秘书长伏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市一庭法官张印龙。非常感谢各位的到来,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我们检察日报社和正义网决定推出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的论坛。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我们为什么做这么一个论坛呢?我们有一种理念,认为法律也可以创造财富,但是法律创造财富的这个功能还没有被重视,或者还没有被发现。所以我们觉得我们借今年改革开放30周年这么一个好的机会我们搞这么一个论坛,想重点探讨在30年改革开放过程当中法律起到了什么作用,或者说改革开放对我们法律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今天我们讨论第一期的主题:“对外经济合作:从资本、货物、技术到服务的立法跨越”。为什么确立这么一个主题呢,我们看了一下我们的法条,我们认为改革开放就是从1979年中外合资经济法开始的,所以我们按照这种历史的逻辑的推理,从这个源头开始开始我们的话题。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比较宏观的,是从对外贸易,从资本、货物技术到服务贸易。在这个讨论的内容上各位专家可以做宏观的介绍,也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或者是研究的某一个领域进行展开,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说通过我们这一次研讨会或者是座谈会理顺一下,回顾一下,总结一下对外经济合作立法与改革开放的这种关系。下面首先请我们的会议合作方何培华主任做一个简短的发言!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我特别感谢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给我们这么一个机会来参与这次《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论坛第一期。我们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从事外资、国际贸易这方面的业务为主。1993年的时候我们是广东省外经贸厅下面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经过十几年的时间我们主要是从事对外贸易、外资这方面的业务,我们也得到了很多的经验。对以后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有对法律问题也做了一些探讨。这次我们有机会参加这次的研讨会,我们希望向各位专家学到更多的东西,可以在实践中,在我们的业务中得到更多的指导,谢谢大家!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何主任的致辞,下面我们正式进入研讨部分。我们的研讨采取一种互动式的方式,专家可以就自己的某一个话题发言,也可以别的专家在发言的时候参与,辩论式和交互式的都可以,下面我们进入研讨阶段。张司长您给我们回顾一下这30年来合作立法的得失成败,这一点非常重要。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首先,我很荣幸参加检察日报社和正义网举办的这次研讨会。这个题目也很有意义,讲对外经济合作,讲我们法律是不是也能够创造经济效益。我本人一辈子一直在搞国际经济贸易,从20岁出头搞进出口搞了15年,然后读法律研究生,在外经贸部到商务部,在商务部工作了有22、23年的时间。从工作那一天到工作结束一直在搞对外经济贸易,我目睹了我们国家经济贸易的前40年整个的过程。我的一个很重要的体会就是我们国家真正的能够有到今天的经济、国际贸易方面的发展和我们国家在涉外这方面的立法密不可分。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今天是26号,再过5天我们就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年头了,我们中国第一部《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是29周年,进入30周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我们国家如果从全面的改革开放,即中央定下来,应该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但是我们国家的经济方面特别是国际贸易方面,涉外经济方面的发展应该以国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颁布为一个开端,为一个起点。当初在1979年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刚结束没有多久完全是一片计划经济,而且中国的所有的重大法律都没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所有的法律都没有。我们国家一开始先订的是《合资经营企业法》。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我们在二十周年庆祝的时候是在人民大会堂搞的,吴仪亲自主持,我是具体组织这次会议,那时候有一些老领导都参加了。我一想起那些老领导真的是肃然起敬,那些老领导学的都是计划经济,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他们被冲击,被破坏,那个过程还没有完全结束,转身就开始亲自抓《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订。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实际上是从老一代的领导,老一代的革命家他们先倡导的,先搞起来的。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现在中国的经济面基本的情况大家都很清楚,我们的贸易现在是世界第四,经济体是第三位,我们国家的利用外资现在有多少?今天我查了一下到2007年10月份是7394亿,我们国家现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60多万家,我查的这个数也是到那个时候的。合资、合作加独资,就是三资企业达到了60多万家,这个将来还要具体的落实。而且在我们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上几乎外资企业现在已经占到半壁河山了,如果我们光算广东和福建占三分之二以上,有的地方超过了70%,超过了80%,整个的出口他们占着绝大多数的比例。三资企业在我们国家的税收、在就业、在GDP当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现在三资企业已经变成我们国民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讲我们世界第三位、第四位,我们今天的经济这么繁荣和发展,和我们的改革开放分不开,和我们的第一部的《中外合资经营法》的制订分不开。万事总是开头难,我们今天有这种状况不能够忘了那些开拓人,一开始就带着我们搞改革开放的这些人,我们应该很好的记住他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之所以有今天,完全是由于我们当初的全国人大的法律顾问,包括我们的朱主任,他们那个时候就具有很超前的改革开放的思想。所以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工作,的确的确是非常重要的。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我今天费了很大的劲,想把几个数字统计出来,但是时间点都不全,所以我就找出这么两个数字了。具体的数字不是2005年的就是2004年的。三资企业在我们国家当中现在占的比重非常的大,当然也有好多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讨论,我觉得三资企业当中包括我们自己的人文、现在对三资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管理层面包括企业层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怎么样把老一代领导人、老前辈开拓的问题继续向前推动,这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张司长给我们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演讲,这个演讲的意义非常重大,他特别说明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法》的作用,刚才张司长讲了一些我们不知道的内幕,其中一个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开放从某种意义上是从引进外国资本开始的,从这里开始了中国经济的腾飞,也是今天我们国家建设的这么富强、这么具有世界影响力,跟我们的改革开放尤其是跟我们的对外经济合作是分不开的。下面希望接下来的专家可以继续这种精彩!有请朱少平主任。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刚才张司长把我们改革开放的涉外经济立法的情况以及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这个过程我基本上都经过了。我想我有这么一个体会,讲这么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涉外的立法开创了我们国家以法促改的局面。我们现在做立法的时候,做改革的时候,大家往往老说时机成熟不成熟,这个时机还不成熟,那个时机还不成熟。我经常说一句话,1979年的时候我们为什么可以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们可以和外国人一起做一个合资企业,很简单就15条,而那个法到现在为止还在继续起作用。尽管修改了两三次,但是都是小修改,因为大的框架明确了,很多内容都是慢慢慢慢后来逐渐逐渐的补充进去的。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我们过去经常讲立法、改革、发展,发展要改革,改革完了才能立法,但是我们那个时候没有对外合作,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往往不好说,有一些是认可规范,有一些就可以直接通过立法来促改,我想我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我们国家是开出了一个先例,这是第一点。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第二,我们经过了30年的改革开放,30年过程当中我们对涉外经济立法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国家逐步逐步的形成了一套涉外经济的法律管理制度,包括监管制度。在涉外立法的方面我大概把它分为六大块:第一块是贸易,我们有《外贸法》,发布以后我们做了一次修改。《外贸法》是把我们过去几十年的外贸发展和改革的经验放在了法里面了,形成了这么一套制度。包括配额、许可、外贸企业等等这一套做了一个全面的规定。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实施了几年以后又做了一次修改,这是一个方面的制度。第二个方面的制度就是特区的制度,我们有几个特区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南特区、厦门特区等几个特区有一整套的特区法律制度。第三个是企业,企业我们是三块,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我们现在在讨论中外合伙怎么算?因为中外合资是法人,中外合作90%是法人,外资也有法人,但是合伙怎么办?我们《合伙企业法》现在遇到了外资的话就没有办法办了,所以现在是授权国务院例行规定,如果再做一个中外合伙企业法这个也不合适。所以说这是第三块,有关涉外的包括经济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里有一个企业的法人制度,这是第三块。第四块还是海关,贸易就要进出口,进出口就有一个入关、出关的问题,出关怎么监管,我们制订了《海关法》,而且以后又修改了。第五个是商检。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第六,外汇管理制度,想当初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时候外汇非常非常的紧张,要托关系。我们现在的外汇大量的进来,我们不想让它进来它也要进来,我们现在的外汇储备达到了1万7000亿,所以外汇管理的一整套制度由原来的严格的管制到现在的大量结汇,外国人想到你这个地方结汇,把他的美元换成你的人民币,我们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包括我们的监管部门,最开始外贸部后来就改成了对外经济合作,现在又改成了商务部,我们的监管体系也逐步的完善了,形成了一整套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法律和整个的监管制度,这是第二点。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第三,极大的促进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我们现在的GDP去年是24万亿,今年可能达到26万多亿。我们对外经济合作的作用和想当年简直是不可同日而语,想当初我们是一年200、300亿的进出口额。现在我们整个的每年的贸易总额达到了两万多亿美元,占我们整个GDP的60%。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外贸依存度超过了25%就很危险了,我们现在达到了60%,对我们经济的影响力促进作用肯定没有问题,但是不至于像别人说的风险很高。所以整个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过去是大量的吸引国外资金进来,只要是合法的资金什么都要。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现在国力增强了,现在我们不要那么多的外汇进来了,现在要调整结构了,要提高层次了。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号召我们中国的企业走出去,不仅仅是外资进来,进来我们还照样欢迎,当然了不能还是下三烂的那种,那种该走就走好了,违法的应该就走,这是正常的,比如说高技术啊,正常的这样的一些国外的前几百家进来我们还是跟过去一样欢迎。但是同时由于我们的资金实力增强了,我们国内鼓励大家走出去。这个问题详细讲起来很多了,我在这个地方就不展开了。在张司长面前这是班门弄斧,这是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第四,形成了一个转折。我们过去对资本依赖,什么样的钱都要,只要外国人来。现在逐渐逐渐的包括对外资一视同仁。过去我们实行差别待遇,外企是超国民待遇。我们国内老百姓要交税,企业交税是33%,给他们是18%。但是我们经过几年的发展了以后,从今年1月1号开始,除了过去的政策有一个衔接之外对外,开始了一视同仁。不会因为你是外资我们要高看一眼,你来了以后就是国民待遇。我们加入了WTO,我们有这个承诺,除了五年的保护期以外别的都是一视同仁,我们现在做到了,包括金融我们都放开了。金融、汽车、电信我们都逐步的放开了,而且有一些地方比我们承诺的放得更开。比如说资本市场,所以说中国由过去的逐渐逐渐的放开,到现在完全的放开,按照我们的承诺我们实现了我们的承诺,我们真正的成为了融入国际市场的一员,而且我们在国际经济贸易大家庭里面真正的发挥了我们中国的作用。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第五,总结30年的经验。我们现在的包括法律、监管、实体经济的发展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越是发展我们越是感觉到我们的体制还不适应,我们的观念有一些地方也还跟不上当前改革的需要,中央还提出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再比方说过去我们的贸易只能是国有的贸易公司、国有的外贸公司。现在不是了,不仅有国有贸易,我们《外贸法》修改的时候只要符合法律条件都可以,甚至是个人都可以取得有关的贸易资格。但是这仅仅是法律上和政策上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里面还有一些。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比方说,我有一次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聊天的时候他们就提到说汪洋同志从重庆到广州去以后号召大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有一些同志就提出来要杀开一条血路。说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什么呢?法律现在是一视同仁的,政策也是一视同仁的。国务院前两年有一个36条,包括军工这些都可以对民营进行开放,政策是一样的了。那么杀开血路从哪儿杀开呢?这个要考虑。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我们下一步也有这个问题,这条血路在哪儿,我们继续解放思想解放在什么地方?我们仔细的想一想,我们的根上还有一些对某种经济成分的一种歧视。比方说,我们现在一个城市它要搞基础设施建设,谁建?有一些人说,当然是我国来做了,让别人来做总有一点不放心。我们有一些政府需要做的基础设施能不能让外资进来,首先有一个主权的问题,在保护中国主权的情况下外资是不是进行开放,开放到多大的程度。我们要承认一点,中国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非常的开放,比如说美国到我们这儿来买军工,买了很多的企业没有任何的限制。但是反过来我到他们那儿去买一个石油公司他说影响他的安全。我们要总结,是两方面,一方面我们没有完全开放的,能够开放我们可以开放,还有一个方面我们在开放的同时也要注意我们的安全。形成了这么一套制度,这套制度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特别是对我们当前的信息社会怎么办?有一些需要调整的,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包括我们业界,包括我们的监管层,包括我们的立法界,包括我们的学者都要进一步的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宣传,也包括一系列的改革。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30年过去了,我们加以总结。总体来说,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我相信这种改革开放所形成的成果将进一步的促进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朱主任的发言,他的发言给我们描述了中国再过5年、10年的美好蓝图,对我都是一种鼓舞。在朱主任的发言里面有一点我印象很深刻,他讲到当年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情况下,在中国其实对外经济交往并不多的情况下,很果断的制订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从这一点来看早期的国家领导人还是很有魄力的。我们联想一下现在我们立法中经常出现的,刚才朱主任反复提到的立法时机是不是成熟啊,在这种因素下,先有一些法律的立法就推迟了。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利用先进国家的经济模式或者是立法的模式结合自己的本土化,用法律设计制度,用法律设计实践,用最短的时间推进经济,这个也是可以的。这又回到了刚才朱主任强调的,在目前改革开放30年之后,以后的发展我们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如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话,在这个方面一定要有一些突破。我们的法律能不能指导改革,在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我们预设,再进行规制,再引导促进呢,这个也是可行的。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我们现在的讨论气氛很好,下面,有请我们学贯中西的莫教授进一步谈谈,再将我们研讨会的推前一步。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首先,非常高兴也非常感谢有这么一个机会参加这次的座谈《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题目是“对外经济合作:从资本、货物、技术到服务的立法跨越”,结合这个题目我从两个方面谈一下感想。第一个我想从我个人的经历和感觉,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我个人的影响,第二点从我们题目本身谈一下法律本身和经济和社会的关系,就是法律的前瞻性和后滞性的关系。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我是我们国内比较早的改革开放以后高考生,我是吉林大学的学生,1978年入学的。我们入学的时候当时我们国家就两部法律,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我在想如果有机会的话我重回吉林大学把我们的旧课本找出来,自己看一看,再想一想可能会写出几篇文章来。当时本身的训练有一些,法律的思维性逻辑的训练,但是法律的内容是非常的少的。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了以后看了一下,但是看不懂,看了以后想不出什么意义来,在大学期间也是糊里糊涂就这么毕业了。毕业以后我出国了,考的教育部的出国留学性,最初学的是《海洋法》,因为当时《海洋法》的体系还是相对的成一些体系,读完硕士以后在澳大利亚读的博士。我在澳洲博士研究是《比较投资法》比较澳大利亚投资体系和中国的投资体系,当时也比较系统的研究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对这个法律稍微的理解的深了一点。这个法律也帮我真正的走入了一个法律体系或者是法律系统性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国内法的一个系统性的研究,我个人感觉跟它的很有渊源的。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后来,我慢慢地进入了《国际经济法》的领域,个人来讲也非常的荣幸,在我们读大学的时候有这么一个法律,这个法律有一定的前瞻性,实施的效果也非常的好,对我们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非常的好,对我们的改革有很大的贡献,这是我个人和这个法的关系。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我研究这么多年法律了,从1978年开始现在也30年了,反思的时候有很多的想法,特别是法律的前瞻性和后滞性的问题。后滞性有两个含义,第一个是我们先发生了,我们再用法律去补救,或者说我们先做了一定的实验,在实验的基础上我们再采取立法,其实我们中国的立法是这么一个模式,先进行一些政策或者是一些比较灵活的乐观实验,最后再形成法律。这个立法经验本身其实没有什么,但是是一种模式,是在经验的基础上,如果讲的比较简单一点是在追,出现具体的经济和社会的情况我们再用法律体系来进行一定的描述和规范,是这么一个模式。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1979年的时候这个法律的出现具有一些前瞻性,我个人感觉最深的就是我们读书的时候中国没有法律的保障,订几个法律可以有一个保护。我刚才说了这个法律是很成功的,我们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经济发展到这么一个程度,包括刚才张司长也讲了很多的数据,这些数据对法律本身确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个人感觉现在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法》是不是有前瞻性或者是是不是部分太后滞了,我个人觉得太后滞了。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我想从三个方面谈一下看法,第一个就是我们的《公司法》,有了《公司法》以后我觉得对法律造成了冲击,这个有很多的学者讲过,一些观点觉得是应该合并,主要的观点还是不能合并。第二个是《税法》,《税法》已经取消。第三个现在我们有了《反垄断法》,有了这个法律以后你可以对外资从《反垄断法》进行控制。我个人觉得已经属于滞后了,应该取消。取消以后并不等于是不管这个事了,就是你取消法律并不等于没有法律束缚他,有一些问题可以用《公司法》约束,有一些问题可以用《反垄断法》约束,还有一些更广泛的法律,不一定是以中外性区分的。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基本上考虑中和外的问题,很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个人感觉这些东西都应该弱化,有没有必要一直强调这个特点,这个特点对经济到底有什么积极和消极的作用?这个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我前面讲了,没有专门的法律并不等于不处理这个问题,只是一种游戏规则的变化或者是用不同的模式来解决不同的问题。关键的就是用哪一种模式更有效,可以解决问题,这是我个人对这个的看法。如果概括地讲的话,我个人的感觉是三资法当时确实是非常非常的重要,但是现在我个人开始怀疑有没有必要有三资法的体系。我也同意一定还有其他相应的规则,淡化一些中外区别的规则,来约束这个问题。我就暂时的讲这么多,谢谢。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莫院长的发言,他首先也是肯定了三资法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历史作用和意义,莫院长也指出来了随着后来的《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可以换一种处理模式解决一些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他的这些观点我也赞同。下面请各位嘉宾继续我们的讨论。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有请符启林教授,符教授早已想发表高见了。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司长是跟着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走过来的,朱主任又是最高的立法部门。刚才张司长讲了这个问题勾起了我们的很多回忆,整个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是197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最早的一部法律,就像张司长刚才所说的那时候我们什么法律都没有,除了《宪法》和《婚姻法》以外。那时候我们还没有感觉,因为我那时候是学生,1978年我在大学读书的时候,政治课还批判刘少奇和邓小平呢,我们国家能拿出勇气来立法真的是很不容易。那个时候我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才15条,那时候法律根本没有什么书,很多都是内部的讲义。我记得有一本红皮的法律基础。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那时候北大包括吉大都是拿公文敲打出来的,本子这么大,装订起来,一本教科书都没有。1979年我去读法律的时候,沈达明在法语教研室,在图书馆借两本英语书,去复印复印,回去好好读这个,当时没有教材。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那时候,好多东西我们看不明白,也不知道立法的背景。刚才宪文主编也说了法律创造财富,我觉得这个也点到了整体,我们改革开放30年,现在回过头来看历史的话,这30年如果没有法律,外商不会进来,中国也不会像刚才张司长所说的我们现在有7000多亿的外资,法律一个是创造财富,一个还是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和财富。我们看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中国的法律对中国公民的财产保护还不是很充分的时候,我们提出来要保护外商的投资者的财产,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勇气,我们是跟着这个年代走过来的。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记得,我们改革开放的时候就是三资企业,在大学里面也是开这个课,也讲这个课。我们立法有一个过程,我们没有很多国际惯例可以遵循的时候,那时候我们就把这个法律搞出来,当时国外有这个经验了,所以按照国际惯例制订了这个法律。这个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停的修改,当时对资本有控制,外商投资不能超过25%,董事长一定要由中方来担任,不管中方投资多少,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步的修改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中外合作到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一些东西到现在也是搞得不明不白的,外方出资本,出其他的,我们出土地,我们不承担任何的亏损责任,这个也是值得探讨的。这方面我觉得何律师更有经验。他开始管外资,后来又进了律所,所以他很有经验。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刚才莫院长也讲了三资企业到现在是不是要完成它的历史任务了,以后我们怎么考虑,这个政策很值得我们思考。我记得那时候我们还讨论过一个问题,三资企业法是不是应该过渡到制订外商统一的组织法。中国改革开放我们也经得起摔打了。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我插一句,我个人观点,是比较反对过分的人为的分中和外,特别是法律规则,但是很多人觉得有需要,我觉得这是一个原则上的差别,但是这个事是要处理得,只是怎么处理的问题。你都一视同仁,都国民待遇,不分中外少麻烦,但是不等于不管,照样还是要管的。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个其实是很有意义的,朱主任是你们管的,我们也不会制订统一的外商的企业法。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莫院长提到了到了一定的时间了,是不是可以用《公司法》等法律代替这部法律,从改革开放开始我们采取的是双轨,国内大部分都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制度没有办法跟外商打交道,跟投资者打交道,跟外国政府打交道。1982年我们有了经济合同法,1986年我们搞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劳动管理,外汇管理,税收管理我们都是两套,一开始就是按照这种模式走的。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到现在,应该是到了一个并轨的时期了,大家都搞市场经济,但是我有一点不同的意见是,我们现在三资企业法的所有的内容是不是由《公司法》都可以代替了?内容不一样。我们《公司法》就是一个组织法,怎么样把一个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的经济实体组织起来,当然还有合伙了。首先一个比如说合作,公司法就很难组织起来。我们1979年搞了合资企业法,1986年搞了独资法,1988年搞出来一个合作来。为什么搞合作呢?原因就是,有一些项目,如资源开发,包括有人说让我参加、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我没有那个管理的本事,但是你要让我给你买一千辆出租车,两千辆出租车我有钱,你来管,通过你自己的运营,我把这个委托给你,你到时候再把钱还给我,这是合资合作的发展的模式,这是第一个,要考虑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还有一个,我们国家三资企业法有好多都是属于市场准入的,所以就是刚才符教授提的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有一部《投资法》。一个是外国人到这儿来投,另外一个中国人要到外面去投,这个是我们国家的一大欠缺,我倒真想中国如果要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话,怎么搞,在这儿下工夫?在这儿不下工夫?我们老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觉得我们改革开放不错,这个不行,我觉得要好好的设计,要好好的研究,看看下一步怎么走。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刚才符老师讲到这个事情,我们的涉外为什么成立这么一套,不是说我们就要人为的分成这么两套制度,国外的怎么样,国内的怎么样,不是这样的。是因为我们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的那一套体系,根本没有人做,做不下去,做不下去怎么办呢?先给他开了口子,给他来一点自留地,中外合资,做完的以后外国人跟你合作合不了,我自己干好了,那就来一个外资的法律,外资的法律也干不了,我就来了一个中外合资。你说是法律也行,你说不是法律也行,我们整个一套制度是适应我们改革开放的需要而逐渐产生的。逐渐产生,逐渐完善,但是完善到了一定程度以后我国内也在不断的改革,我国内一改革的话,慢慢慢慢的内外就开始衔接了,再加上加入了WTO,我原来没有放开的现在都要放开了,因此内外两个逐渐的趋同了。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很多法律制度比如说《公司法》我现在可以适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都可以了。外商投资企业法规范的是两块内容,第一块是主体的内容,你怎么设立,什么关系,财务、税收这些制度,这些东西是当时没有《公司法》,我们没有,人家来要设,我肯定要规定公司怎么设立,怎么运转,这是公司设立的主体立法的一块。第二块就是我们投资,允许外商怎么投资,我给你一些什么政策,实际上就这两大块的内容。两大块内容在我第一次出台《公司法》的时候,当时如果把那几个法都废掉,直接是《公司法》也未尝不可,但是有很多地方不适应,所以我们最后考虑还是《公司法》和这个并行,到了2005年我们修改《公司法》的时候,这个时候又有人提出来我《公司法》现在很完善了,那几个法是不是可以废了。经过反复的讨论,外商投资的这一块没有办法,特别是涉及到投资怎么审批,国家怎么调控,这一块没有办法解决,因此我们最后219条就说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有规定的视有规定,没有规定的视没有规定,这样的话两个法之间就衔接了。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三资法的内容和《公司法》的内容是重复的,我们的立法资源在这个地方也重复了,因此在这个时候又有人提出来我们将来三资企业法怎么办?有一种意见,学者研究的意见说将来三资企业法把有关主体的内容,公司怎么设立,怎么登记,怎么内部机构等,这一套分别将来你是合伙就适用合伙企业法,这一块适应了以后,剩下一块有没有可能制订一个《投资法》,实际上投资是两块,这一块是外部的投资,另外还有一块是我们中国现在鼓励老百姓出去,怎么走出去,这就是对外投资法,将来到底是两个法呢还是一个法呢。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我们在外面投资现在有730的亿了,到今天为止可能还要多,还有很多是地下的。我们现在外部投资也不少了,上千亿了,现在买油田,买矿山,我们现在到外面投资的还没有法律。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最后一点,就是要总结改革开放多少年的经验,其中就包括我们的这些法律制度,怎么适应我们当前的形势。三资企业法怎么办,对外投资怎么办?外国对我投资怎么办?这三个制度需要统一的研究。今天我们在这个地方也就此机会个人谈个人的意见,包括莫院长专门搞这个的研究,真正出思想还是你们这些学者们。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们现在走的是全方位的改革开放,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了这个以外资本市场开放,包括外国的立法或者是台湾地区的立法好像也是有区别对待的,台湾最近给大陆开放了一个不动产的市场,大陆人到台湾去买房也可以了,以前是不给买的。香港的律师到大陆来从事法律服务基本上做不了,律师可以来一个所,但是不能接案件,台湾的人考中国大陆的律师资格,有一些人考上了,但是证件是作废的。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必须到大陆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才可以。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那自己可以办所吗?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呵呵,对于这个问题,先做实习律师,再做律师,再做合伙人,我觉得五年以后肯定行。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那个所里接受了一个香港的律师,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后到我所那里实习。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说是说,但是做起来很难。我在暨南大学当过三年的院长,当时我们暨南大学有两块解决不了,第一个是港澳台的学生到法律所去实习人家不愿意要,第二个是新闻报社的学生到报社去学习的不要。我觉得我们开放到现在还是很有意义的。我最后提一个问题就是可能我们还是要面临技术方面的探讨问题,刚才朱主任提到了汪洋到广东教广东人思想开放,他说要广东人继续解放思想,我最近看到媒体也提出来一个口号说我们的讨论已经告一段落,要把我们讨论的成果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政策上。最近我觉得好像整个国家也有一些新的动向,比如说广西、海南岛、广东,汪洋提了一个问题说要打造粤港澳三地的贸易自由区,我们上次讨论了一下这个怎么建呢?是哪个地方领导呢?法律制度不同,你怎么搞呢?我们讨论了老半天,我们有一些学者提出这个可能是不现实。国家也鼓励广西在打造东盟那一块,广西的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包括海南岛也准备搞自由贸易区,有一些保税区也建设起来了。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个是不是我们改革开放往更高的一个层次走,还是跟当时的规则不一致呢?我们上次讨论的时候有一些学者提出来你这个跟那个是矛盾的,不能再重复建特区、经济贸易区。我们国家还是希望改革开放再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台湾还没有回归,我们怎么给台湾做一个示范?促使台湾更早的回归?领导人可能是有这么一个想法。但是贸易区做的时候法律怎么制订,这也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我就先讲这些。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各位网友,我们的专家讨论又进了一大步。下面继续有专家,继续精彩发言!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各位专家发表的意见,我都很仔细听了。现在我就接着这个问题发表一下我的想法。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今天参加我们《改革开放30年与法律》的论坛很高兴,纵观过去的30年,我个人感觉我们的法律尤其是经济的法律和我们的发展战略是同步的,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这个阶段我们提出了搞经济建设,那个时候经济法律从无到有,很多专家也提到了三资企业法也是在那个时候颁布的,还没有刑法的时候我们就颁布了经济法。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以后我们提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新的发展战略,1994年是我们中国经济的经济法非常重要的一年,外汇管理法暂行条例还有公司法还有商业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还有税收方面的一些法律都是在1994年那几个年度集中出台的。第三个阶段就是到了2001年了,我们加入了WTO了,我们的经济进入到了全球化经济的更大的范围里面去了,我们的法律做了又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我个人觉得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同时经济离不开法律,法律也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我的第一个感受。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二,对经济法律更重要的问题是,30年以后我们的未来怎么走的问题。刚才张司长还有朱主任都提到了一个问题要看目前新的形势,我们以前实际上走的是出口、投资拉动起来的经济增长模式。我们以后转到一个消费拉动,用出口和投资调整的经济增长模式。我们今天所说的输入性的通货膨胀,我们现在的外汇储备是1.7亿万,我们每进来一块钱的美元央行要发行7-8块钱的人民币进入到流动领域当中去,这些原始货币经过商业银行的体现还要放大。所以我们的通货膨胀如果不改变经济增长模式的话,这个问题有没有办法解决。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们依赖消费而不是单纯的依赖出口和依赖贸易,我们现在是国际收支极不平衡,以后怎么调呢?两种考虑,一种是贸易不平衡,投资不平衡,但是总体平衡,一种是贸易和投资各自平衡。现在我们是两条腿在走路,贸易领域里面,我们鼓励进口,在投资领域也是在尽量的提高外资进入的门槛和质量。同时我们在鼓励对外的投资,当然这是我们国家经济政策的我们理解的一个趋势,这个趋势下我个人认为我们的法律,对外经济法律有几个方面要做出重大的调整。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一,促进海外对外投资,就是我们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个方面要加强。目前我们没有完整的对外投资保护,商务部现在组织力量出台相关的规章,这是走出去战略,我们对海外投资立法这一块有极大的困难。第二,引进来,以前是差别待遇,慢慢的就合并起来了。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三资企业法可以不可以和公司法合起来,可以用公司法来调整,这些都是学者应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包括立法部门和学界。这个问题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恩,哪个部门很难讲了,是人大啊、国家啊应该逐条逐款的和三资企业法逐条逐款的比较一下,看看优点在什么地方,然后得出一个结论看怎么进行修改。我们三资法要根据项目,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可以分期分批的,也也很多的规章,这些东西要很好的进行研究。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外商投资这一块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一些优惠政策的,比如说在出资方面。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五年过渡期,但是对一些高新技术一些特殊的还是有一些特殊的政策。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于这些是不是我们还要进一步的研究,完全地做到国民待遇,还是说区别对待这个要进一步的研究。第三个方面是汇率方面的法律,汇率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的经济发展影响至关重要。第四个方面就是在进出口关于贸易方面,比如说《海关法》,前不久的时候有一大批的进口的关税和出口的退税税率有一些调整,目的就是促进进口,抑制出口。还有更大一点就是《对外贸易法》要进行调整,还有相关的税法和海关法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刚才何老师也提到了FPA,这是现在各国都在研究的一个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这样的一个制度,这是WTO的另外一个条款。这一块各国尤其是美国用得非常的熟练,我们国家现在开始跟新西兰有了,跟智利有了,这些法律如何完善和提高FPA的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台湾成立了一个基金会,我们国内搞一个比如是特别关税区啊什么的。政府可以进行协调,听各方面的意见,要有一个比较像样的机构牵头正儿八经的进行研究,这样才可以,否则的话很散。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个人的体会就是经济发展永远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促进,在未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当中法律会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付军教授的发言!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是来向各位老师和领导们学习的,我也谈谈我的一些感想,我硕士和博士都是学民商法的,对这一块都有一些体会。刚才莫院长提到的问题我也很赞成,我们现在的外资法是不是已经到了应该完成历史施明使命的时候了呢?我觉得应该是。因为当时我们制订《外资法》的时候大家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法律引进外资,所以当时我们制订《外资法》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多。我们的《外资法》从当时来讲是有进步意义的,不光是在中国,在整个亚洲,整个东南亚地区甚至是发展中国家都起了示范性的作用。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插一句,我去年八月份去南宁给东盟十国来的专家讲课,讲中国的法律,越南、印尼、老挝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是中国化了。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对,最多是个别的一些政策可能稍微做一些修改,但是大的框架都差不多。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所以我们这个外资法制订了30周年以来确实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当然也存在很多很多的问题。刚才大家也提到了这个法律有很多相配套的法律层次比较低,而且很多部门都可以制订外资方面的法律,不注意环境保护,对农民的土地的保护,利用外资方面造成环境污染,土地流失。在东莞,就我所知环境污染很厉害,农民现在基本上都不种地了。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外资将来如果说要转型的话,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问题,还有一个方面我们外资法律主要是三资企业方面。如我们还有一块是“三来一补”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伦不类,这个企业是以中资企业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但是实际上设备、经营全部是外资,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主体不清晰,打起官司都是告中方的企业,但是中方企业往往什么都没有,就是派一个人当法人代表,而且签的时候都是中方企业签的。外商是补偿贸易合同,加工企业签补偿贸易合同,对外、报关是来料加工企业。我们对这个主体的方面感到很头痛,外资方面不认可,因为合同不是他签的,中方企业说我什么也没有,设备、厂房什么都不是我的。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们原来外经贸部调研的时候到广东那边也提到这个问题,怎么对这类企业定性?但是搞了这么多年也没有一个结论,也没有什么法律出来,这一块是没有法律的,广东省那边搞了“来料加工装备”这么一个条例,但是也不伦不类,主要是关于审计方面的一些事情。对于法律的定位、主题形式啊什么的这些都没有。能不能把这些也列为三资企业的范围这个也要考虑一下,主体范围不清晰,而且做法又跟三资企业不一样,再有一个三资企业也有来料加工。国家的税务总局的意见也很大,所以这一次就想把这类企业转型。我们的法律就是三资企业的滞后性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再有一个就是现在的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问题,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双轨迹的问题都存在着争论。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觉得在审批方面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原来深圳曾经做过改革,除了涉及到限制性的行业投资,才报外经部审批,如果不是限制性的投资或者是行业的话工商局登记就可以了。我们外资法里明确的规定这一类的合同要经过审批才可以生效,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的话不能生效。如果是到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如果发生了争议,仲裁的时候法院比较认定深圳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出了深圳就不行了,这个合同没有生效,没有经过审批。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合资企业合同没有审批的不生效这个规则是在执行吗?比方说生效你怎么知道批准没有批准呢?你怎么看得出来呢?每一次要看批文吗?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对,看批文。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记得当年在深圳开研讨会,我是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我就说出了深圳就不行了,人家就不认你了。当时企业确实是不干了,有的企业出去打官司败诉了,后来还是采取一种备案制,你拿到那儿备案,就等于批准了。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外商投资企业法里面没有股东会,董事会,实际上董事双方派去就是代表股东来的,如果股东被人家拉拢了,收买了,就把中方的国有制都卖掉了。我在珠海受理了一个案子,一共五个董事,三个是代表中方的,两个是外方的,几个董事都被外方拉拢和收买了,把资产都卖掉了,抵押给银行了。所以这种情况没有股东会就要有董事会,这也是外资法的一个特点,跟《公司法》不一致的地方。董事不是股东,是个人,但是实际上他的意志也就是代表了股东的意志,所以这个情况就是实际问题比较多,我接的案子里面也比较多。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还有就是外资安全的问题,审查的问题,现在我们放开了这个市场,再利用外资方面安全方面,一个是没有分层次的,没有分什么样的要开放,这个问题应该要研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那些国家,他对外资方面是什么样的一个政策,像美国的发电厂什么的,都有印书,他们都有一个严格的审查的制度,外资类的审查制度,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建立这么一个外资的安全审查制度呢?前几年像金矿啊,稀缺的资源跟人家合资了,现在我们的很多资源都被外资垄断和控制,这一点对我们国家的安全,对我们的资源也是一个腐蚀。你看澳华黄金现在也是做的很大。如果有什么问题发生,可能对我们国家安全有影响。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外资法应该统一,因为他做一个组织法来讲应该跟公司法统一,包括利用资本市场也应该跟证券法统一,不能说另外两套东西。你觉得有差别的地方,应该在进行投资法,把这个投资法里面的一些东西另外的进行,不能主体法跟投资法混在一块儿。如果说哪个地方不同鼓励外商投资,应该有一个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好像是美国,你在美国投资我就给你移民了,办绿卡了。土地你怎么制订呢?你收土地使用费,全国统一,北京的土地使用费和青海的土地使用费能不能统一呢?这是一个问题,应该鼓励外商投资德政策励面要由比例来确定,这样的话会好一些。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我还提过一个观点,外资立法像这么一个大法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牵头的,我现在看到外资并购里面商务部搞、发改委也搞、国资委也搞、经贸委也搞、证监会也搞、人民银行也搞,真正执法的时候特别是打官司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依据来提出抗辩。我觉得法律是到了非统一的时候了,从国家的立法来讲应该分开来讲,这样对国家的立法的统一和合并双轨制会有一个更大的促进作用。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何主任的发言!谈的非常详细!都是来自实践经验的真知灼见!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对这个问题,我想插一句。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刚才何主任谈的问题啊,我们目前好像是解决不了。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对,我个人感觉解决不了。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第一个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来讲,人大功能不够,估计财力、人力也不够,回过头来看也就是只有一些现成的法。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能力不够,把五个版本拿来看明白了,这五个版本各有优劣,把好的拿来就可以了。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全国人大得出面,我就专门找北大的、政法大的、人民大学的、经贸大的、复旦的两个方面的专家上来起草这个,然后组织相关人员搞一读二读,再拿到人大去讨论。这样的话利益就平衡了,我自己在外经贸部工作的时候有亲身的体会,外贸法就是我参与的,我参加过两届外贸法的起草和制订。1994年一次,后来加入了WTO以后又搞了一次。所以别人提了意见以后,法制办第一个电话先打给我,问这个能不能接受,能接受多少?我要想接受的话,我必须要让文字变变,到了人大也是人家提出这个意见了,你们先考虑考虑这个问题怎么办,我们先考虑考虑。《外贸法》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每一个搞进出口贸易的权益问题。我觉得中国真的应该走专家立法,《海商法》我怎么动,怎么有利?但这个有个问题,部门之间会有不同的意见。在意见方面,争不过交通部。外贸部门对此也有些意见。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比如说,《海商法》就是三方,船主、保险人、货主,哪个部门代表货主的利益呢?原来我们依照的是外运总公司刚一改革开放的时候交通部搞海运,外运总公司做货代,货代赚不到钱,而且零零碎碎,他觉得没有意思,想做大,后来也开始买船了。就没有代表他发言的人。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比如说,《海商法》就是三方,船主、保险人、货主,哪个部门代表货主的利益呢?原来我们依照的是外运总公司刚一改革开放的时候交通部搞海运,外运总公司做货代,货代赚不到钱,而且零零碎碎,他觉得没有意思,想做大,后来也开始买船了。就没有代表他发言的人。

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我们国家这的这个问题非常非常的严重,搞保险的就是几个保险公司在控制,到了法院以后他白纸黑字写着呢,也不能因为这个就照顾被保险人的利益,免除责任一大堆,好多法都是涉及到不同的当事方。这个是我们国家下一步改革开放从立法本身来讲必须要走这一条路,不走这条路将来是后患无穷的。

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大量的是体现行政规章,但是还没有上升到一个立法的角度,不是条例只是规章,可是中国又习惯了按规章办事,按文件办事。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我们《合同法》讲什么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这个合同才无效,没有说规章,没有说省一级的地方规则也叫规章,老实讲实际当中你敢违反哪个规章,法院的,工商的,外经贸部的,大量的管理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管理合同的都是这些东西。回过头来以后这个合同搞不下去了,不免责,说政府不让我搞啊,那你活该啊,法律讲的非常清楚,只有那样才能免责呢。你看行政法规的文是怎么规定的,必须得经过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通过,然后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要总理签字才可以,现在大量的文都没有。我做好多的国际仲裁,到那儿以后人家一抗辩就不一样了。你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势公布出来,然后我中方不得不这样做,没有办法,人家说你这不够行政法规,所以中方违约,赔钱。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们最早是在80年代初的时候有一个授权立法。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现在没有这一条了。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名存实亡了。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过去商务部经常写这个,你发文的时候发进国务院批准,这个时候法院跟仲裁说这个可以当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现在国务院说我再也不这样写了,再也不允许这样写了,我不再给你授权了。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现在讨论又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了, 我们将请一位来自司法界的法官发言。更多的实务界的精彩观点将出现。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能通过网络和大家相知相识相互学习,我感觉到非常高兴,我从审判的角度,我们审理案件的角度进行一个简单的回顾。我是1991年参加工作的,当时审判厅有一个涉外组,审理一些简单的货物买卖。商务部的网上说2003-2006年经济发展最快,2007年经济有所回落,在今年有220个对外的重点项目要开展,网上说人民币是270多亿,从他的范围来看的话和1996年的结构是变化的。1996年对外贸易主要是劳务合作、承包工程、房地产开发、旅游,到2007年的时候产业的发展趋势是农副产品的深加工、汽车、生物医药、包括厂房、办公楼、股权、酒店出租,这些是咱们国家现在发展的重点。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我们审理案件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2002年我们审理了北京的一个学院和德国的一家公司的留学咨询服务引发的一个纠纷。当时通过这个案件审理我们发现国内的企业内部管理薄弱,运用法律维护资金权益的能力比较低,风险业务控制、安全预警能力缺乏。商务部和政府部门虽然制订了很多的规章规范,但是关键还是看企业本身对此是否重视。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中律师在发展中起到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有一些企业对律师不是很重视,导致了他经营风险的加大。刚才我说的那个德国公司的案件,那是我审理的案件,德国公司接到我们的通知以后马上组织律师,委托业务水平比较高的律师参加诉讼,抓住了国内这家学校公章、人员、帐户管理混乱的特点,合同是否能力进行抗辩。学院派到德国的九名学生被拒签是有理由的,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学生家长的不安和恐惧,这也导致了一定的社会问题。最后我们判决的时候还是支持了国内的学院的请求,也是为了社会保障的稳定。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我们在审理案件中目前大量的像专家和学者所说的引用了担保法、合同法、对外经济合作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对外贸易法等等我们都经常的引用,还有现在的《物权法》、《公司法》,包括一些条约、公约都是我们的权责范围之内的事情。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有一家美国的公司起诉国内的一家公司,国内这家公司是买方,美国的那家公司是卖方,国内这家公司没有进口权,要委托一个有进出口权公司代理,代理公司收取相应的代理费,但是很少。后来由于装船的原因,时间原因国内的这家公司拒付付款,美国这家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他没有把外贸代理权的公司作为被告,而是把国内的那家买方作为了被告。我们运用了《合同法》,我们决定《合同法》的制订具有前瞻性,这个案件是在2003年的时候审理的,事情发生在以前。我们用了《合同法》的402条,403条,用其他的《合同法》的相关的责任条款判决国内的这家公司直接付款,做了判决以后。双方的当事人没有上诉。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这个裁决公开了吗?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已经生效了。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402和403条是我的功绩。当时我主张了。

正义网报道众专家笑。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通过这些案例,反映了我们法院审判的思维是在不断地变化的。在2001年的时候我们还审理了一个案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是既有债务又有担保的案件,是中国的一家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一家子公司,当时是香港的这家公司为大陆设置的子公司的贸易付款,付款以后香港的这家公司受中国大公司操控的这家香港公司没有能力的对外付款,香港那家公司怕这家公司没有能力付款,让中国的一家企业和个人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这个没有去外管局批。双方约定贸易、付款、债务适用香港的法律判例,担保是适用中国的担保法。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这个案件后来我们在确定的时候,前面按照香港的法律判例审理这个案件,处理债务之间的关系没有问题,担保的问题怎么办?后来我们经过评议以后设定了一个思路,从过错角度来说,因为你这个对外登记我们认为国内一方也是有过错的,你应该了解中国的法律规定,对外担保根据担保法的原则,虽然说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跟担保法当时的司法解释不太一样,我们还是判定对香港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担保无效,但是有一个过错,按照过错责任承担了。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对外进行担保的时候,依据中国的担保法中方应该主动到外管局去报批去,外方不知道你国内有这个规定,他自己不做。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这里有一个细节,有一个被告是香港公司,身份来说是香港公司,但是实际上是中国企业设立的一个公司,是这么一个情况。目前外汇管理局的态度也是说在对外支付上不违法国家的管理规定结算支付就可以了,我们现在审理其他案子也是这种情况。现在我们外汇储备非常多了,现在对外支付不像以前控制的那么严格了,所以他在变化。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2006年的时候我们处理了国内的一个中公司和韩国的亚视公司,还有国内的一家红公司还有东方公司的一个对外经营的合同组合。东方公司是韩国之家公司亚视公司和红公司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两个股东,韩国的和中国的,在经营当中增资,三方股东签定协议同意国内的一家中公司成为新的股东,韩国这家公司在增资50万美元,是这么一个协议。协议签订以后东方公司就去政府部门审批、备案,审批得到以后马上又去工商局办理了变更营业执照的手续,办完了国内公司才注资,韩国公司没有投资到位。按照协议规定韩国公司没有投资到位的话,中国公司新进的这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家中国公司到我们这儿起诉,起诉韩国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就是这么一个情况。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当时是说按照合同法处理还是按照公司法处理,包括合资企业法来处理,是个大问题。这有一个体系,合同法里面的原则又是另外一个体系。经过了评议之后我们觉得这有一个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根据这个我们觉得应当适用公司法来调解这个案件。到最后国内这家公司撤诉了。商务部和工商局对企业的设立批准登记是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吗?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如果股东的协议是虚假的就会引发纠纷,我们现在有这种纠纷。在国内企业诉讼当中这个纠纷比较多,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有这种诉讼,就是说某一个公司假称公章丢了在工商局补了一套,也产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商务局批准减资了,但是合资公司没有据此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由此也引发纠纷。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当时讲外资法和公司法协调的时候有这么一条就是外商可以选择是否按照三资企业法进行注册,可能就注册外商、企业加上工商,就不是一个公司,也可以选择公司法来注册,我不知道是不是这么执行的。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只要是有外资企业的都是商务部先批一下,然后再去办。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你注册是不是有选择吗?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不可以选择。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你是港澳台的、外资的不给你注册。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我的意思是不是分两个手续,就是公司法的注册手续还有一个是工商下面的对外资企业单独的注册手续。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分开的。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是两套手续是吗?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对。

莫世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这样的话你们审案子分不分外资注册公司了,或者是说注册成外资的,你们看不看这个差别呢?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在外资企业多了一个审批部门,都是这样的,在适用法律上没有差距。这里面就是说根据刚才我前面说的情况,我们认为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问题,商业银行有一个贷款诚信的等级制度,我们也是建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是也是建立对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的诚信等级系统,我们检察机关是不是也可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这是我们的一个意见。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外国资本逐步地进入中国的市场,我们以前审理了一家雷华公司,他被美国公司收购,参与国内的不良资产的清收,2007年他退出了清收的市场。雷华公司退市的时候有一起破产案件涉及到雷华公司,可以发现这个问题。如何保障国外公司在国内市场退出,做到渠道的畅通。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有效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地方还需要完善,近几年我们在审理破产案件发现了这些案件还有上升趋势,我们认为检察院在这方面也有许多的法律监督的工作可以开展。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非常感谢张法官的发言,他从社会案件的审理这个角度给我们谈了一些大家都不知道的一些情况,我们感觉到市一中院社会庭的法官还是很有水平的,不但有这种资质上的优势,也有思维上的优势,把一些复杂的矛盾化解掉。接下来我们看哪位专家还有补充?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涉外庭没有单独的涉外庭吗?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没有。

何培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第四庭呢?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庭法官)那是最高院,各个地区设置不一样,包括我们去年搞了一个调研课题就是成立一个破产庭,在南方广东、深圳都有破产庭了,但是我们北京市是相对比较保守的,所以去年才开展调研工作,是不是成立一个破产庭,这个破产庭有可能会建立。因为也是面临北京市国资委这几年的会议我是我去的,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的企业北京市是两万多个,这些企业都要自行清理才可以,必须通过破产的这种程序,法律化的程序清理掉,否则的话就会引发市场不安的因素。这一块也是北京市近期筹建破产庭的准备。

主持人曾宪文(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呵呵,来自实务界的发言吸引了各位专家。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研讨会就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各位专家的演讲和参与。

正义网报道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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