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报道:“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即将开始,各位与会领导及嘉宾陆续就座。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今天在这里隆重开幕了!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开幕式、在主席台上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孙谦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主任刘佑生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先生;莫斯科国际法学院教授拉罗格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首席检察官沈仲平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科技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光中先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与科学研究院院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何秉松教授。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应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还有来自俄罗斯、德国、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以及中国等世界各地相关领域的百余名学者和专家。这是主办方的荣幸,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光临本次研讨会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首先请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主任刘佑生先生致辞! 刘佑生(检察官交流中心主任):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来宾:金秋十月,是北京最美的季节,中国唐代诗人形容:霜叶红于二月花。今天,在这满山枫叶正浓的香山脚下,我们迎来了世界各国顶级刑法和刑诉法学者,共同探讨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体系,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向来自世界各国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刘佑生(检察官交流中心主任):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是犯罪论的基石。在司法实践意义上,五犯罪构成的是定罪的根据,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至罪的形态及罪数。正因为此,犯罪构成是制约刑罚权发动和行使的基本途径。犯罪构成结构体现刑法中权力与权利的对比关系,国家通过犯罪构成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个人通过犯罪构成保障自身的人权。刑法的两大机能,即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都在犯罪构成的逻辑结构内,通过证明,说理来完成。尽管如此,犯罪构成的突出功能还是人权保障。无论是德日的构成要件“三阶层体系”还是中俄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一体化体系”,其最初的目的就是在于保障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进而保障人权。犯罪构成所具有的保障罪行法定主义实现的机能得到普遍认可。所以,在探讨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时,不能不充分考虑人权保障的因素。这也是我们评价某一犯罪构成理论是否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某一犯罪构成理论是否科学合理还要看它能否适应本国的情况。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甚至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都影响一个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以及具体的设置。 刘佑生(检察官交流中心主任):哲人曾说:“只了解一个国家的人,实际上一个国家也不了解。”“因为不考察一个国家与其它国家的区别,是不可能真正了解这个国家的。”所以,如果知了解一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连这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也不了解,因为不考察这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区别,是不可能真正来宾这个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这次研讨会以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体系比较研究为主题,是非常适当的。比较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通过比较,人们将不同事物区别开来,了解他们的异同,通过比较,人民知其优劣,发现真理。 刘佑生(检察官交流中心主任):当然,进行比较研究,也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单纯从静态角度来比较不同理论或制度的优劣,是不能得出合理结论的。因为,要尽可能广泛地了解比较对象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了解他们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现实经济政治情况的差别以及这些对象在实际应用中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剖析其是否优劣,切忌片面,机械。构建既符合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本国实际需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全面推进包括本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同发展正是我们这次研讨会的目的。 刘佑生(检察官交流中心主任):在这次研讨会上,将会有多位来自于不褪国家、地区且对两大犯罪论体系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发表他们的真知灼见。我深信,虽然他们的学术见解是不同的,但是追求的目标却是一致的,即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终极在于保障刑法法定主义的实现,进而保障人权。用中国的成语概括就是和而不同,异中求同。 刘佑生(检察官交流中心主任):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有句名言: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交流的窗口,国家价差管学院是中国培养高级检察官的摇篮,我们满怀热情真诚地欢迎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来到这里传授学业。我真诚的祝愿本次解数研讨圆满成功,祝愿大家在京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下面请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先生致辞!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今天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联合举办的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体系比较研究在北京召开。我首先代表会议的主办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向各位来宾,特别是远道而来的国外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次研讨会以中俄、德日两大犯罪体系比较为研究主题,在全球化时代的“时代精神”指引下,深入探讨两大体系的优缺点,以及在全球化时代两大体系的相互借鉴与发展完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何教授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以及相关其他领域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就这个问题在山东、北京多次召开国内外的学术研讨会。特别是中国作为对两大理论体系的汇合点,国内学术界现在对这两大犯罪体系的评价目前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论。我们认为这种研究,这种争论对深化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具有研究的突破口的作用的。应该说前期的研究对今天我们这个研讨会的召开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我们也高兴地看到,今天我们参加这个国际研讨会的国外来宾很多。例如,俄罗斯、德国代表团、日本代表团都有十位教授参加,中国代表团有三十位专家参加,还有台湾的专家也参加了这次会议。由于我们的代表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这么广泛的代表性,我相信这次研讨会一定能够取得成功,最后我也祝愿我们这次研讨会取得圆满的成果,谢谢各位!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下面请国外来宾代表,莫斯科国立法学院教授拉罗格致辞! 拉罗格(莫斯科国立法学院教授):我非常荣幸,我的俄罗斯同行能够让我坐在这个位置上代表他们发言,我在这里想祝福大家能够学术常青,能够在这次讨论中能够取得积极有效的成果,在未来的科研工作中都取得有效的成绩。我们也非常高兴的是,每次来中国参加学术会议的时候都会见到许多新的面孔,都会发现我们学术界的人越来越多。在这里想赠送给我们的老朋友,何秉松教授他们一些学术研究的成果。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致辞!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教授、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够参加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体系比较研究会,我认为这个研讨会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它研究的问题是中俄和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大家知道,在成立犯罪的理论或者是犯罪构成的理论上,中国和俄国是有很多共同之处的,德日又有很多的共同之处。而这两大犯罪论体系对我们中国来说都有影响。以民国时期来讲,德日的犯罪论体系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国时期的刑法学特别是它的总则部分,或者是总论部分讲犯罪论体系的时候,基本上是按照德日的这种犯罪论体系来构建的。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而新中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当时我们国家的口号是俄为师,向苏联学习。所以各个学科,特别是像我们法律学科因为自己还没有完整的一套,所以主要是借鉴了苏联的一些法律体系,就刑法学来讲,借鉴了当时的苏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这是历史的情况。因为新中国来讲,解放初期,也就是解放前夕我们中共中央就作出了一个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一个决定。所以,只有向苏联学习,借鉴才是当时的一个选择。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由此影响了我们新中国对犯罪论的体系上来讲,基本上是引进了、借鉴了前苏联的犯罪论的体系,这是我们的一个历史情况。研究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犯罪构成这种理论,第一,在刑法学体系当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因为犯罪构成的理论既解决了定罪问题,又影响量刑问题,所以非常重要的。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可以决定这个罪?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还是不构成,是构成这种罪还是构成那种罪。所以这个理论对实践来讲非常之重要,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问题。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同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当前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各种外国的流派,外国的一些学说不断引进来,不断地进入到我们国内。有一些观点是有共同之处的,也有一些观点是有分歧的。特别是我们大中华地区来讲,各种理论观点也不尽一致。拿大陆和台湾来讲,台湾引用的是德日的犯罪理论,我们大陆主要引用的还是前苏联的一些理论的影响,结合中国的实际而创建自己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因此,这样的问题,在目前学术界很活跃。如何评价到底是中俄这个犯罪论体系优越、还是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优越,就有各种各样的见解了。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个问题来讲当然需要通过我们学习、研究,特别是开研讨会来交流。当然各位学者见仁见智,观点未必一致,但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是我们解决学术问题的方针,所以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够在会议上听到各种各样的声音。我个人来讲,当然也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也愿意听取各种各样的意见。从我们实践来讲,比如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目前来看还是占有优势的,可以说是主导地位的。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现在提出的问题就是推倒重来还是完善?有人主张要推倒重来,是不是以德日的犯罪理论,成立犯罪的要件来改造我们或者说代替我们现有的四个要件的理论?也有的主张,四要件理论不是推倒重来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的问题,就是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有缺陷的地方加以改进,这是不同的主张,这些都是学术问题。归根结底,我想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犯罪体系,都是根据这个国家自己的国情和需要来决定的,人为的创造某种理论和司法实践格格不入,或者是不能被广大司法人员所接受,这样的理论实际上也是推广不了的。所以,一个理论在一个国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自然就有这个国家自己本身的土壤和条件,有他本国的需要。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因此,我们还是要以更加广阔的视野,更加全面的观点来审视这个问题。我想通过我们的研讨,也许真理越变越明,也许我们的一些观点慢慢地能够取得共识。差异肯定是存在的,各个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现在想马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一个国家,我想至少在我们可见的时期内,这是做不到的。这个很难做到,说我这个犯罪论体系能够为全世界各国所接受,这个来讲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但是目前或者是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可以做到的。但是各方还是要展开讨论,彼此把观点亮出来,彼此也可以取长补短,互相交流、互动来研究。我想我们还是会取得进步的,必将扩大我们的视野,必将提高我们的认识水平。我想这个会议能够达到这样的一个目标。最后我祝愿这次大会能够圆满成功,祝各位朋友,特别是国外来的朋友身体健康,在北京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光中教授发言!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教授、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何秉松教授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策划这样一次国际研讨会已经长的时间了,我和何秉松教授都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领导。但是大家知道,在中国,尽管是刑事法律学提倡要一体化,但实际上我们在实体法同程序法上,学者是各有侧重的。比如,高铭暄教授以及在座的各位主要是研究实体法就是刑法学。就我个人来说,主要是研究刑事诉讼、刑事程序法学的。当然这两者之间并不是决然的分开来,是互相联系来研究,但是毕竟是各有侧重。因为我侧重在程序法,因此对实体法我是关注,但是并不是做专门的研究。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何秉松教授一些研究的成果我也是知道的,他的一些理论观点我也是知道的。我非常尊重他创新性的一些孜孜不倦的研究,推出自己的一些理论。正如高铭暄教授刚才所说,这是中国同俄罗斯的比较接近的一种犯罪的理论体系,同德日犯罪理论体系确确实实是有一些明显的不同。那么,趁这个机会,我们现在来共同研讨一番确确实实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犯罪学的问题确实一个就是关于如何定罪,同时也影响到如何量刑的问题。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当然这里面的问题不是说得那么简单,真正研究起来从理论根源以及现在的实践,确确实实是各有长处,各有弊端。总的来说,我想一种学派的形成有它的背景,有它的来龙去脉。但是另一个方面,现在世界各国的流派既是互相证明,在一定的程度上又是互相吸收,互相融合。刑法的理论以及我们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也是如此。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我们今天在开创一个新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建设一个中国特色的一些社会科学的理论,那么所谓中国的特色就是需要吸收外国的优秀的成果,又要注意立足于本国的本土的资源,同时要传承我们自己的历史的、优秀的文化遗产。历史的优秀的文化遗产包括古代的,包括近代的,现代的,其中包括原来民国时期的,也包括解放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一些优秀传统。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我们在这样的基础上,吸收外国的,同时传承我们自己的,更主要的是要总结我们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生动的实践以及理论创新的经验。我想我们的研究贵在创新,30年来的成绩就是不断地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的过程。如果没有解放思想,没有创新,我们不会有今天30年来的国家成就,也没有我们30年来的法治的建设和成就,也没有我们现在的法学理论的繁荣,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的繁荣。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所以,我觉得要创新,特别是要自主创新,必然会有不同的学派,又必然借鉴现在更多的经验,比如美国、英国、俄罗斯、有英美法系,也有更欣赏大陆法系的,借鉴的侧重点也有不一样。有的更多地向美国学习,有的是直接从德国、日本学习来的,而且两大法系的法学理论现在也在互相吸收。所以,我们根据现在情况,讨论中俄和德日两大理论体系作为我们这次讨论的中心,应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这次会议来了这么多的外国著名的专家,以及我们国内的著名的学者,还有年轻的后起之秀。我相信通过讨论,会共同推进刑法学,特别是犯罪理论体系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同时,这种实体法的理论研究也必然会影响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我感觉这样一次会议是很不容易的,而且这次会议何秉松教授做了认真研究准备。当然不仅何秉松教授一人,其他教授也提供很多的成果。我想这次会议准备得很认真,同时这几天的会程安排也非常有自己特色,我感觉到非常有兴趣。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同时,我觉得国家检察官学院刘佑生主任还有石院长,特别是直接主管的孙谦检察长非常支持召开这次会议,而且花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筹备这次会议。从我个人来说也是很不容易的,说明他们对学术研究的浓厚情怀。我个人也表示感谢和钦佩,最后预祝这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下面请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先生致词! 刘家琛(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首先对参加这次会议的各位来宾表示衷心感谢。我对这个专题的介入时间比较晚一点,也是在何秉松教授的支持下开始这项研究活动。过去我们知道,在犯罪理论构成问题上,何秉松教授的一些观点跟我们国内一些专家,一些同志的观点有差异,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和何秉松同志的意见有一些差别。后来我和何秉松同志接触以后,发现我们有很多的观点是一样的。我们交往以后,何秉松这方面的一些观念对我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起了一些作用。我就感觉到犯罪理论体系研究问题理论的形成,一个国家的这种犯罪理论形成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不管怎样,都跟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形成有很大的关系。 刘家琛(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体系学习了苏联的一些方法。现在中国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间证明在当时建国初期,苏联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对我们国家刚刚建国的时候,在巩固政权社会发展方面还是起了很好的作用,这一点应该充分肯定。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说我们是照办照抄,在一定的程度上我们有吸收了西方国家一些法律方面的先进的理念,也在不断的受影响。比如我在法院工作了很多年,走过的历程既有50年代向苏联学习的经验和成果,但在司法实践运作当中又吸收了来自苏联以外的其他一些理念。 刘家琛(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我走过世界上30多个国家,我每到一个国家都比较注重研究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既要坚持本国的法律规定,同时又要在本国的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吸收另外一些国家的合理的也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些观念,这个作用还是很大的。 刘家琛(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我觉得一个理念一旦形成,对司法实践作用很大,涉及到对制度的推进。今天这个会议我觉得很重要,重要在十七大召开之后已经明确提出关于民主法制建设要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其中特别提到司法职权,有法培植。在犯罪这一大块究我们怎么样构建,这个确实是很值得研究的。我们国家从传统的社会主义,所谓传统社会主义就是过去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传统在什么地方?就是要消灭私有制,而现在我们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是既包括公有制,也包括民营经济,多种经济并存。这样必然涉及到法律制度的一些深刻变革。因此,有一些事情现在是不是还构成犯罪问题,比如说在以前商业活动中投机倒把,后来我们把投机倒把取消了。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当中,还要受一点影响。 刘家琛(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大法官):如何改革这些问题,我觉得这次会议对我们国家处在法治建设的关键时刻,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愿这次会议能够对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一种推进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最后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孙谦先生讲话!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热烈的欢迎大家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到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来参加本次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位专家、各位学者和外国的各位朋友到我们这里来作客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研究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国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尤其的活跃,这不仅是因为这一理论本身所蕴含的巨大学术魅力,更是因为他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引功能。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理论的基石范畴,不仅直接决定着总则犯罪体系的构建,而且还渗透到分则的每一个具体罪名当中,是我们认识和把握各罪罪名和特征的重要标准。同样,犯罪构成理论更是司法实务中须臾不能离开的原理和工具,作为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件综合体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尺度。因此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及在此基础上尽可能的得出相对妥当的结论,不仅是刑法理论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更是使实践趋于理性的必然要求。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家都知道,由于特定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源自上世纪50年代的前苏联。应当说该理论进入中国之后,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深刻影响,同时也一直存在。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文章和著述也源源不断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也举行过多次的研讨会。从大多数学者观点和分歧意见两梳理和归纳,总的说,我们国家犯罪理论构成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在传统四要件基础上对我国犯罪理论进行修改和完善,包括具体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移位和个别要件的增减,但是总的说这种要件的学者是主张维系四要件构成理论。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具有的天然的亲近性,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主张拿来主义。那么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到底应当向何处去?是应该维系四要件进行渐进式的修补还是推倒重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对如上两种研究的争议和分歧应该冷静的对待和评价。从积极的角度而言我国犯罪理论晚于或者是承接于前苏联和德日的相关理论,处在两大理论体系交集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可以考虑兼采两大体系各自的精华,而尽量避免每一理论自身的先天缺陷,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是非常困难的一种选择。反过来,如果不对两大理论体系正本清源式的梳理和研究,就得出我国犯罪理论应当如何结论,这不会对我国犯罪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反而可能阻碍了我们的理论进步,这是应当避免的一种情况。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下,两大理论体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更应当是我们密切关注的,因此,我认为这次研讨会的主题和讨论的内容都是非常恰当的,当然我们也不能期望通过一次或几次研讨会就解决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但是只要能在目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纷繁乱象之中增加一些理性思考就是进步和成就。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秋十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我衷心希望本次研讨会在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下取得收获,最后祝大家在与会期间生活愉快,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谢谢孙谦副检察长的讲话,谢谢以上各位领导和嘉宾的精彩致辞。研讨会的序幕已经拉开,在今后几天与会代表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广泛的接触和交流。我相信本次研讨会一定会实现预期的目标,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研讨会开幕式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正义网报道:上午的开幕式直播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