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报道:各位网友好。现在本网继续直播平等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江阴)研讨会。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现在,开始第二阶段的研讨,有请山东省日照市院副检察长王慧清。
王慧清(山东省日照市院副检察长):参加今天的研讨会我非常高兴。这次研讨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关注这样一个大问题。我们市是一个比较小的市,外来人口比较小,涉罪的外来人口比较少,但我们也推广施行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调查制度,对生活环境、成长环境等进行社会调查,综合分析考虑能否对其适用缓刑。主要考察的是涉罪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涉罪原因、犯罪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的意见等。
王慧清(山东省日照市院副检察长):我们在进行社会调查时,注重减少对被调查人的影响。通过这次研讨会,通过学习江阴的经验,我们将会对自身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一步的改善,同时希望江阴市检察院创造出更多更新的经验,让成果在我们土地上开花结果。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谢谢,请高检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博士发言。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我简单的谈几点认识。这项制度能不能这样定位:主要是创建了一种提供保证人机制。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这项制度可从三个方面认识:一是取保候审制度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鲜活的材料。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机制创新,体现了执法为民和平等保护的机制创新,以及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体制创新。三是江阴以检察工作创新和促进服务地方党政工作的创新。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至于说,这是不是延伸了检察机关的职能?我的看法是:我们的检察改革,要围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但是我们处在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的检察职能在制度和机制上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创新,适当地合理地延伸检察职能,对于推动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对于这项实践,我的展望:一是性质如何定位,在国外这种职能是由非政府组织来做,在我们国家,没有发展起来NGO(非政府组织),现在由检察机关首创,联合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组织,恐怕检察院也要像养孩子一样,养大了这个孩子之后,还得交给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来做。我说的未来的趋势,当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检察机关主导和创立是必要的、合理的。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二是关爱基地这种工作模式的可持续性,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想让一项工作具备可持续性,需要有合法的主体,有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以及保障机制,江阴是最富裕的地方,创新这种制度相对容易,要想使这种秩序实现可持续性发展,还要在规则建设方面上进一步加强。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三是站在未成年人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和缓刑执行很难做。我们再推广一下,普通犯罪嫌疑人的外地人,也存在着取保候审难、非监禁措施适用难、该判缓刑的判不了的问题,这也是不平等的表现。在我们针对未成年人的改革取得成绩后,能不能把这个制度推广到普通犯罪嫌疑人?
谢鹏程(最高检察院理论所副所长):再者,我们是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的权益给予保障,我们可以不可以对未成年人其他诉讼权益是否也能延伸一下?我看到工作意见,已经提出来,非监禁措施也由关爱基地执行,将来关爱基地的职能,就不仅限于取保候审的功能了。
五是,现在是检察机关牵头,五家单位联合发文,我还有个设想,在规则经验总结进一步成熟后,能不能由江阴的地方人大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甚至在提升一个高度,由无锡市扩大试点,争取人大的支持。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感谢谢鹏程所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江苏省关工委副秘书长俞宝贤发言。
俞宝贤(江苏省关工委副秘书长):可以说,江阴检察院和关工委又创造了一个信息品牌,我们关工委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爱教育基地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充分发挥我们关工委的作用。
俞宝贤(江苏省关工委副秘书长):同时,在数量上可以逐步的增大,放大效应,我同意之前一位专家说的:经费问题是成本的转移而不是降低,所以政府要给予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个创新这个起步非常的好,但是关爱基地最终是否就这样放在企业?我认为要随着发展不断改进。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有请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尹吉发言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在江苏省,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从近几年来看,批捕起诉的数字是有所提高的,去年达到了11%,05年是8%。里面当然包括外来未成年人。研究这个问题很有价值。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江苏许多基层院都探索了一些做法,江阴检察院的措施特点性很强,运行很规范,社会效果突出。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主要是谈三点感受:首先,平等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基本价值有三项,一是保障人权,较多地体现了贯彻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二是教育和预防的有机结合,它体现了贯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的精神;三是对于降低我国的高刑事羁押率有所作用。我们在80%左右,西方国家在40%左右,当然国情有所不同,合理降低高的刑事羁押率具有重大价值。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其次,这个改革试点中,需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以保证其向着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一是权利保障和效率的关系。二是检察权合理延伸到度的问题,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事情,由一个机关先启动,把各种关系组织形成合力很重要,但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有边界的,延伸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参与,要更加考虑的是如何将各个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三是和司法人力资源的平衡问题,羁押与不被羁押,司法人力资源的投入是不同的,为了不让其脱管,要付出很多司法成本,江阴经济发达,案件很多,司法人力资源如何协调,是个棘手的问题。不是说一个好事情,想做就能,还有很多制约。看看地方党委能不能在人力资源上进一步给予保障。四是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掌握问题,特定到这样的群体,出台一个掌握的标准,如何细化的问题解决了,司法操作层面才是有可行的。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在这方面,我有一些构想,一是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未成年人保护就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事业,江阴检察院的做法有很多企业的参与是很有意义的尝试。二是如何将此项工作在检察改革中专门化的问题。按照现在的改革方案,如果能在改革项目方面,未成年人的突出度提高一些,对于全国检察系统推进这个工作会更上一个台阶。三是如何法制化,我们江苏搞检察改革,历来重视机制的提升,从做法提升到经验,从经验上升到法制,法制的层面有诸多形式,有司法解释,也有地方立法,以及人大决定等等的形式。真正的社会化工作,必须要拿到人大立法层面来解决,对学校社区企业都可以设定一些义务。我期待江阴人大能率先启动。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谢谢尹吉主任。有请广东省院侦监处副处长曲松涛发言。
曲松涛(广东省院侦监处副处长):广东省是一个外来人口很多的大省份,外来人口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绑架犯罪的比例超过了75%。我们对于涉罪的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也是非常重视的,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块。
曲松涛(广东省院侦监处副处长):我们具体做了以下的工作,一是在有能力的地方设立了未检科;二是询问未成年人时,须有女检察官到场;三是通过建议看守所尽可能实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预防交叉感染;四是对外来未成年的取保候审工作展开探索。
曲松涛(广东省院侦监处副处长):当然,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护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对无逮捕必要的审批是比较严的,对于逮捕的审查是比较宽松的,我们作出不逮捕决定之后,还会面临一些风险,对方不服一直上访,侦查机关也会提出置疑;对于平等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还是属于探索的阶段,我们主要把握无逮捕必要的三个原则,一是犯罪较轻的原则,二是犯罪主体容易改造原则,三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原则,对于居无定所的人,还是不适用的。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谢谢!请河北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丛英明发言。
丛英明(秦皇岛开发区院副检察长):关于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我们的做法是出台8项制度,包括圆桌制、亲情保障、量刑意见、教育感化、帮教回访等等;有利于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未成年人思想上的压力,也能够给我们办案以帮助。
丛英明(秦皇岛开发区院副检察长):例如,有一个17岁的未成年的学生,在暑气的时候去打工,他把同宿舍的一个人的银行卡拿了去取钱,我们最后给他做了取保候审;另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告知书,在准备提起公诉的三日前,给他一个诉前启发书,告知他司法机关准备以什么罪名起诉他,还有要适用哪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他进行详细的解释,这些措施也有一定的作用。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请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赵虹发言。
赵虹(北京崇文区公诉一处副处长):江阴平等保护的理念,轻刑化、非监禁华的理念,以及各部门协助配合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他们形成了一个有地域特色的外来未成年人诉讼保障机制。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感谢各位的发言,下面请华东政法大学金其高教授点评。
金其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长):首先,关爱教育基地,这六个字值得推敲,用教育二字,有居高临下的感觉,青少年最敏感,要注意保护他们敏感的心灵。其二,我们设计的这个程序,青少年本身有没有机会行使参与权、话语权和选择权?譬如,进入这个基地,你征求我的意见没有。这是需要研究的。不进去可以不可以?这也需要明确。
金其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长):这里,是不是需要有个征求意见的程序。二是有关教育基地的机制问题,没有把教育方法写进来,我觉得还需要做这些方面的工作。三是犯罪有人文性和自然性,教育基地就要考虑能不能其他组织也要参与,为什么不能找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比如让他们到医院去,看到一个生命的死去,他就会尊重生命。能否让他们到寺庙、森林里面,让他们到海边,让他们到大学里面体验生活,让他们听听大学教授讲课,为什么一定要到民营企业去呢?
金其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长):同时,我认为,要加强全面平等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进入诉讼环节的未成年人,不仅仅有外地的,还有本地的,我们对于涉案的外地被害人、外地证人,也应给予平等保护的。如果一个外地未成年人伤害了另一个外地未成年人,那么到底保护谁?这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总之,江阴的平等保护做法需要进一步创新,江阴的经验也应该给予平等保护。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我们进入了研讨会第三单元,主题包括刑事案件外来未成年嫌疑人诉权保护制度助的配套工作机制等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发言。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关于这个主题,往大的方面说,我们应平等保护涉罪的未成年人。第一代到北京来务工的人,他们在北京扎根了,他们的后代也已经逐步长大成人了,生活环境差,上学受到不平等待遇,每一个坎都受到过不平等待遇,包括考大学时必须回原籍。这样一个过程,在他们内心深处形成了不平等待遇的印象,对社会产生仇视,现在警方已经非常关注这类群体了。我认为,这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江阴检察院已经着手的工作确实非常有意义。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有一个问题我还是想谈一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我们有点片面和简单化。我们讲宽严相济,讲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铺,于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严处理的一面是没有规定的。我遇到过一些比较严重的案件。北京有四个小孩在24小时之内把一个精神失常的老太太弄的遍体鳞伤,还把一个到浙江区务工的农民工连续殴打,分案的时候案件被分到基层法院,第一被告人被判了15年,第二、三被告人分别判了12、13年。我们绝对不能忽略的是:未成年人侵害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时,我们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被告人?还是未成年被害人?北京的一些学校里面,有一帮小霸王专门欺负低年级学生取乐,要钱不成就打,还进行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样做?现在我们的宽容,反而让他们认为,犯了事也没有事。我们是要从政策上体现从宽、教育和预防,但是不能够让他们忘记:犯罪之后必然受到刑罚。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下面,请团中央权益部协调督办处长张传慧发言。
张传慧(团中央权益部协调督办处长):外来未成年人是弱势当中的弱势,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青少年维权岗的管理,我们跟民政部等联合推出的全国试点工作,在全国已经选了13家试点,有专业化的社工,对外来未成年人实施一对一的帮教,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一起进行探索;对未涉罪的外来未成年人来说,要关注源头,预防为主,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下面,有请江苏省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徐志森发言。
徐志森(江苏省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针对对于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们也进行了几年的努力。江阴检察院结合江阴工作实际,建立了关爱教育基地,对于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实施平等保护,探索了有效途径。我认为,这种模式或者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对于哪些涉罪的外来未成年可以取保候审,他的社会危险性有没有,会不会脱保,能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要设立一个评估机制,这个机制要便于操作。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副厅级检察员俞元华发言。
俞元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副厅级检察员):江阴的经济比较发达,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司法部门做这些工作,成立教育基地。那么,在全国能不能推广,我认为,有一定的可行性。
俞元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副厅级检察员):现在,外来务工人员的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引起了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视,我觉得从外面环境看,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有一定的外部氛围,也就是社会基础。当然,我们还有发展和提高的空间,比如基地的教育,也可以多样化,多层次化等等,这样的尝试和方法在我们工作层面还是可以做到。当然,这个工作还是在探索阶段,怎么把基地教育和后期的社区矫正有机的结合,也值得探讨。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感谢各位专家这么精彩的发言,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伦教研室主任许身健做单元点评。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会议主办方《方圆杂志》、无锡市检察院及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邀请我参加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研讨会,刚才听了各位的发言之后很受启发。我认为江阴市检在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都有所创新,下面作一简单评论,供大家批评。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从宏观上看(理念层面的理念创新),江阴检察院的实践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使我们认识到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责任的问题。如何理解国家的形象问题,其实国外发哲学家将国家视为一种终极的善,将其拟人化。电影《纽伦堡大审》中法官海沃德在宣判时说:“国家不是一块石头,它是人的延伸,其所代表的观念是公正、真理、人的价值。”国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理论中,“国家亲权”(parents patriae)或者说“国家作为父母”(State as parent, parent of the country, father of the country)理论具有较大影响力。parents patriae一词也被译为国亲、国家监护权、政府监护权、父母代位权、祖国之父、君主父权等。国家亲权是以社会福利角度来处理家庭功能不彰的问题,认为未成年人不是家长家长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的未来资产。其核心含义在于当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时,若出现家庭赤贫、父母失和、亲子沟通不良、隔代教养隔阂等情形时,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护其“财产”。国家亲权的精髓在于其以保护优于刑罚的立场来处理问题少年的犯罪行为,其运作直接导向家庭模式,也就是将问题少年视为家庭成员一般。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1)、对国家而言,未成年人父母肩负抚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国家发现未成年人居住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则应该援用公共权力剥夺孩子父母、监护者的亲权,将孩子置于国家自己的控制之内,交给有关专业机构,此时国家扮演未成年人利益最终保护者的角色,未成年人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类似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拟制关系。国家亲权理论其意义在于以国家取代双亲从事教养未成年人的工作,国家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名,强制地介入、干涉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以矫正其生活上的或人格上的缺失。国家亲权理论为政府合法干预未成年人的教养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2)、江阴检察院对于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及帮教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 美国格里菲思提出刑事司法的家庭模式,他认为国家处罚犯罪人基于爱,学术界一般认为片面,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是相当精辟的。“除暴”之外还要“安良”。 我们可以这么做一个解释: 严父的严(打击犯罪) 慈母的宽(保障人权)温情、爱。(法官妈妈)——检察官妈妈。 江阴:江:长江是母亲河,宽广、宽容。阴:柔,怀柔,母性。 父母的分工不同,宽严相济。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二、从中观上看(检察制度层面的司法改革创新),创立检察官制度目的之一是法治国功能,江阴实践体现了司法改革的目的,厘清检察权的本质: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单纯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法官同为客观法律准则及实体真实正义的忠仆,台湾学者说:检察官“毋纵”之外还要“毋冤”,“除暴”之外还要“安良”,换言之,除了追求“打击犯罪”之外,“保障人权”也是孜孜以求的重要价值。守护法律,使客观法意贯穿刑事程序,除追诉,还要保障人权。检察官是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谢所长及尹主任提到了检察权的边界及延伸问题,我同意。但是,也要注意到检察机关是唯一有条件全程参与的机关,有条件综合治理,它的权力延伸范围广,可以统筹全局,因此在犯罪的综合治理方面责无旁贷。平野龙一提到检察官诉讼上任务:按刑事诉讼全程,检察官在侦查中有‘司法警察官’职能,在起诉裁量时有‘审判官’的职能,莅庭实施公诉时有‘公益辩护人’之职能,刑罚执行时有‘罪犯矫正师’之职能。”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三、从微观上看(具体实践的检察制度创新)来考察江阴经验。 (一)、背景。在我国实践中,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审前的高羁押率带来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及心理产生严重影响;耗费司法资源;关押场所负担加重,羁押中的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增加;对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带来消极影响等。因此,如何适度扩大取保候审率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之所以选择未成年人案件为对象,主要考虑: (1)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高羁押率和高起诉率的影响比对成年人更严重; (2)符合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且与一般公众心理相契合,便于开展实验; (3)可以为进一步将对象扩展到成年人案件积累经验。 (二)目标 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 2.探索相关配套措施,避免因扩大取保候审的负面影响; 3.总结实验经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推动取保候审制度改革。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三)经验意义。江阴市实践的意义,主要在于下列方面: (1)属于东部发达地区。位在全国百强县前列; (2)转型社会特征相当明显,具有我国县级城市目前或者未来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因而具有代表性; (3)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具有相当代表性; (4)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利用社会网络,人情因素,解决保证人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防止犯罪综合治理,取保期间的表现与后期处理结合,取保与刑事和解结合起来。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四、制约改革的因素。尽管取保候审改革实验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实验风险的出现、实验进程的不顺畅等,反映了改革实验与当前立法格局和司法环境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排斥性。制约改革的因素十分复杂。 (一)取保候审改革的制约因素 1、取保候审改革遇到的法律、体制内制约 (1)取保候审逃匿情形下缺失有效的制裁措施 在改革实验中,最大的法律障碍之一,是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行为时如何处理。由于除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之外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加之追逃成本高,证明保证人有过错十分困难,所以,实践中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形成有效拘束力。 (2)考评机制以及资源投入的有限性对公安人员和检察官的影响 由于考评制度的存在,办案人员受制于考评分数、结案率、领导印象等,由此产生的观念和实用主义,严重妨碍取保候审改革。 客观上,对于扩大取保候审而言,确实存在以下矛盾:一是人少案多问题;二是工作量与工作绩效的脱节问题。实验后,由于案件压力,在“可保可不保”情形下,一些办案人员倾向于恢复以往操作方式。寻求办案便利,是取保候审适用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2、取保候审改革遇到的认识上的障碍 (1)对有关规定理解偏差 在有关规定中,暴力犯罪是衡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有些办案人员没有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将并不严重的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如将“强拿强要”类案件定性为抢劫,则属于暴力犯罪,就不能取保候审。 (2)对取保候审认识偏差 3、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特定因素对取保候审的制约 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犯罪在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的犯罪中占绝大多数。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许多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又没有保证人和担保所需要的经济能力。因此,该部分人的取保候审便成为问题。可以说,在我国,这种妨碍扩大取保候审的因素,将来会越来越突显。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二)取保候审执行中配套措施的缺失 1、共同监管机制欠缺 在改革实验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在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督、教育问题。当前,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在基层社会中,办案机关、家庭、学校、企业、村(居)委会之间普遍没有建立有效的共同监管机制。共同监管机制欠缺,加之缺乏技术监控手段,使办案机关在“可保可不保” 的案件前顾虑重重。 2、特殊救济措施缺失 在改革实验中,许多未成年嫌疑人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有些家境贫困、失业、居无定所。在现有社会环境下,这些“弱势群体”获得全面而具体的救济相当困难。尽管办案机关尽力提供了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或回乡补助,但终究具有相当有限性。 3、社会歧视 在改革实验中,被取保候审人和被酌定不起诉人仍然遭遇不少歧视。譬如,被学校直接或间接开除或被迫转学,工作机会受限制,邻居歧视,同学排斥等。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总之,社会配套措施的缺失状态,构成扩大取保候审实验的最大障碍。一方面,由于社会配套措施的缺失,取保候审的实际效果很难保证;另一方面,审前羁押和有罪判决由此反而显示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面功能:在看守所、监狱内,未成年人可在其中接受有关法律学习,接受纪律化的生活和适当的技能培训等,这实际上发挥了心理矫治、集中学习等正面功能。尽管人们指责审前羁押率高、监狱造成交叉感染,但上述状况确实给了我们一个警示:在社会配套措施缺失的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对于特定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一定属于最佳选择。社会配套措施严重缺失,通过社会与办案机关协调共同监管、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实施生活救济或回乡补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一定规模实验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广泛参与”模式,以便整合诉讼内外的资源,促进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五:立法建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减少法律规定与现有司法操作方式、诉讼主体法律意识、社会配套措施等的排斥性。这需要立法作出实证性、精细化的改良,促进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应当与转型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一)扩大取保候审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 扩大取保候审适用,从根本上说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人权保障理念、有效辩护原则等,对取保候审进行权利化改造。其中,作为制度性解决方案,关键是设计一种以原则和例外相结合的取保候审条件体系。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社会适应性问题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最后,谈谈我个人的感受。各国的法学界多多少少都存在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阴一阳之谓道”。理论没有实践就没有生命,实践没有理论就没有灵魂。今天的会议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沟通桥梁。苗检的提醒非常重要,把握尺度,注意犯罪的本质,注意宽与严的尺度。英国的一个典型案例,两个十岁的小孩虐待、杀害一个两岁的幼儿,去年两人被释放,社会反响很大。 谢谢大家!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下面有请与会嘉宾无锡市关工委秘书长王浣凡发言。
王浣凡(无锡市关工委秘书长):我简单的说一下,今天的会议,让我深受启发,深深体会到要把这方面的经验和理念推广到各大范围的必要性,主要是针对第三单元的内容,我提一个建议:在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要发挥社区的作用。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处处长张寒玉发表意见。
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处处长):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存在的问题是,审前羁押比较多,对未成年人不诉率比较低。从江阴的探索看,虽然还不是很成熟,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确实为我们解决工作上的难题提供了思路,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他们已经为这个问题,出台相关配套的措施和文件,在执行方面具备了操作的依据,还是比较规范的。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下面有请北京大学教授、博导湛中乐进行点评。
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博导):平等保护涉罪外来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这一课题,有很强的理论价值,涉及到很多的关系,值得研讨,比如说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需要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问题。
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博导):江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创新是值得肯定的,方向是正确的。对于同样的问题,模式并不是单一的,解决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各地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验,继续探索未成年权益保护的路径。检察院的仅仅是一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扩展到面,形成保护网络,健全法制制度层面就很重要,应该由地方人大和法规来立法。接下来是执法问题,公安机关比检察院的责任更大。
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博导):儿童、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希望,也是祖国的希望,作为成年人的我们,有一种责任,就是爱,让爱帮助他们成长,让他们的污点得到洗刷,给他们一个机会,还世界一个奇迹。
主持人孙丽(检察日报编委、方圆法治杂志社主编):最后,有请《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发言。
赵志刚(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今天这个话题非常专业、非常理性,现在让我给大家做一下总结发言。我想,最高兴的应该是那些孩子们,他们在里边还不知道,外边有这么多大爷大妈为他们的权益操心。他们非常可怜,是犯了错,但不能永远错下去。
赵志刚(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方圆法治杂志社社长):在江阴,我感受到了大爱无疆的氛围。对于江阴模式,确实是一种工作机制的创新,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模式。对于这种模式,我们抱着激励与鼓励的态度,我相信丁检和他的战友们,也能从各位发言中得到路径与勇气。最后我想说,我们要从大的格局来看这个问题,不光是一种技术问题。这个事情最终也许不是由检察机关来做,不要紧,我们现在这么做的时候,不要想太多。最后,向大家表示真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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