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下午这场是关于对解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展开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凌主持上半场的研讨。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首先有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发言,大家欢迎!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昨天在广州开一个会,今天早上刚刚过来,这个单元是宽严相济语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这个课题我早就听说了,而且朝阳检察院也是比较早的探索了这个问题,上午听了大家的发言还是有不少的争论,所以说我想谈一些看法。之前我也在做刑事和解的课题,现在讲的刑事和解还是当时人对民事部分,这个协议之后办案机关根据协议对犯罪事实,刑事案件的刑事的处分还是掌控在办案机关。根据我们的调研以及问卷,刑事和解基本上没有申诉、没有上访效果还是比较好的,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比率在95%以上,双方关系的修复率在87%以上,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之后继续工作或者是学习达到95%以上,没有什么犯罪的,我们试点是这样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和解也有一些问题,也有很多的置疑,一个置疑就是说刑事和解是不是以钱减刑,就是你花了钱就不起诉或者是重新量刑。我个人是这么看的,刑事和解是以前以钱减刑是两个问题,和解刚才我说了是民事诉讼的部分,最终的刑事部分还是在量刑部分,不是钱和刑事直接交易。和解是不是可以有平等的辩护原则,有人说有钱的人可以和解,没有钱的人也和解不了,这样就造成了不公平。有这样的一个客观上的问题,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考虑实际上很多法律制度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的财产法就是这样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和解也有一些问题,也有很多的置疑,一个置疑就是说刑事和解是不是以钱减刑,就是你花了钱就不起诉或者是重新量刑。我个人是这么看的,刑事和解是以前以钱减刑是两个问题,和解刚才我说了是民事诉讼的部分,最终的刑事部分还是在量刑部分,不是钱和刑事直接交易。和解是不是可以有平等的辩护原则,有人说有钱的人可以和解,没有钱的人也和解不了,这样就造成了不公平。有这样的一个客观上的问题,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考虑实际上很多法律制度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的财产法就是这样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会通过其他制度的构建来避免带来的问题,还有辩护制度,有钱的人可以请到律师,没有钱的人就请不到律师,所以说刑事和解不能因为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就全面否定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它可能带来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的构建而解决问题。现在也有的地方是政府先赔偿,由加害人给政府做一些公益事业,这样也是挺好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会通过其他制度的构建来避免带来的问题,还有辩护制度,有钱的人可以请到律师,没有钱的人就请不到律师,所以说刑事和解不能因为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就全面否定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它可能带来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的构建而解决问题。现在也有的地方是政府先赔偿,由加害人给政府做一些公益事业,这样也是挺好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有一个就是和解可能带来腐败,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在这里面都有腐败的问题,关键是看怎么规避,不能因为和解可能带来腐败就全面的否定它的积极的作用。再有就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关系,上午有的专家谈到这个问题,首先是罪行法定的关系,构成犯罪是不是都要去追究,我想并不是这样的,所以罪行法定法律上是对入罪有限制而不是对出罪约束。也可能有的人认为说我们国家的刑法除了法定之外还有一个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有的人认为刑事和解从这个方面来说是一个矛盾。我想可能也不能这么理解,因为从积极意义上来讲,这个适用到具体的案件的时候,还要受到很多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具体的包括实体法,包括程序法规定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说刑事和解不起诉了,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的话,现在我们很多诉讼制度都应该废弃掉,所以我觉得这个没有必然的矛盾。我不是搞刑法的,一个人的行为表现为主观的个性,所以说这种传统在19世纪受到一些置疑,我们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的危害性,又要考虑主观的必要性。一个人如果犯罪之后积极的赔偿,积极的减少损失,真诚的悔罪,那么根据他的主观的一些表现,在最后处理的时候作出响应宽泛的处理,这样才能够做到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有效复活这样的要求。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有是和解和无罪推定的关系,这一点我也和一些专家的观点一样,刑事和解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和解之后不起诉。既然我们的裁量不起诉要从无罪的推定上下工夫,和解之后另外一种方式建议法院重新量刑。当然和解是以和为贵为前提的,这个和法院的判决是两个概念,包括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认为他无罪,这个无罪和法院最后判决的无罪是完全不同意义上的。我个人认为刑事和解是用传统的司法解释解释不通的。当然刑事和解涉及到很多的问题,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简单的说这么多,意见很不成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宋教授!下面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樊学勇发言!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大家好!我讲第一个问题,今年9月江西南昌召开刑诉诉讼法学年会上讨论到立法和司法的问题,我认为刑事的不同就认定刑事犯罪立法是不同的,对刑期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这种选择要靠政府做指导,可以说立法和司法的依据对这个国家的刑诉法的建立有很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个观点。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二个观点宽严相济政策是我们国家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需要的地方,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提出了适应当时的治安形势的需要的制度,当时进行了严打,经过严打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随后一直在灌输严打的政策,新一届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刑事政策做了相应的调整,实行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我个人觉得目前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上应该注意宽的范围,过去一直坚持强调严打,这种执法惯性还是存在的。宽严相济除了在刑法的选择,刑期的选择上有一些规定之外,也要在机制上进行创新。在这方面我们朝阳区检察院做了一种尝试,因为这半场要讨论宽严相济语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问题,他们引入了副诉讼性的机制进行调整。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想想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除了按程序来做的话,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或者是在尝试着刑事和解、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等这样的形式,这些处理案件的形式也有一定的交叉,各有利弊,很难说哪一个好。如果要进行改革的话,就要涉及到一个问题,是依法改革的问题。关于是不是依法改革的问题现在是一个争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就不好实施一些做法,一部分学者提出来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是不是依法改革的问题现在还有争议。我个人的观点是支持依法改革,或者是在人大的指导下进行改革。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四,刑事和解具有生命力,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和我们国家传统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政策相辅相成,如果要在立法上采纳的话,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研究。昨天他们宣读了研究成果,为继续深入这个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作为这次会议的参与者,我想提出几点意见。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一,合理的使用不仅仅,不限于一个诉讼阶段,因为昨天和今天都提出这个问题,和解也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和解,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可以的,因为经过公安局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了,可以不立刑事案,或者是立了案的做撤诉,这样给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昨天接到这个题目,我们教研室有一个同志在国外回来,我跟他进行探讨,他说据他掌握的情况,英国有这个规定,就警察也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处理一些案件。我个人也同意这种不仅仅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审判阶段。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二,合理协议的达成的这种合理协议可以导致多种从轻处理的结果,因为这个协议不一定就是一纸诉讼,在起诉阶段诉讼,这叫和解。在法院的审判阶段要达成和解,我觉得这个也是可以的,这些处理的方式可以在审判的时候对选择较低的刑期,或者是适用缓刑不判死刑,可以发表一些意见。这个和昨天李翔博士提出的这是不是和刑法有重复,我个人考虑了一下还是有区别的,因为那种是被告人自己提出来赔偿,如果有了和解制度,被告人有时候也可以双方都可以提。再有一个他涉及到民事诉讼,被害人一般的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告人提出的,有了刑事和解制度,双方都可以提出来,这样的话还是和民事诉讼有所区别的。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三,和解的内容,被害人可以就刑期的服务的选择,是不是适用于缓刑啊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四,在认可这种和解协议的时候,被告人最起码在形式上认罪,有一些人确实有钱,但是拿出钱来好像就可以不起诉了,我觉得这是对被害人的心里抚慰还不够,最起码要认罪,才可认可这是和解协议。第五,在立法上规定的刑事的问题,基本原则一致的问题,这个是既定原则加具体的制度落实的问题,具体制度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规定的。第六,刑事和解现在一个热点问题,今年在井冈山年会上,湖南检察院有的同志就说,检察院是一个平台,如果双方想和解的话,可以在调解室里进行调解。他认为应该让这些人进入到我们的司法调解当中,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可以询问当事人的意向,或者是以后法律规定什么范围内可以进行调解,组织一些案件要询问双方,是不是有和解的意向,让律师或者是他们自找中间人,这样有可选择性的进行调解。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这些主体不一定规定的非常死,上午有的专家讲过可以有妇联、学校这些机构当做组织者,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方案让双方进行商议,和解可以是多元化的。我就谈这么一点不成熟的意见,谢谢!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下面有请许兰亭教授,许兰亭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同时也是一位律师,请他从学者和律师的角度谈谈看法。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向各位老师、专家学习。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宽严相济语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首先我谈一下宽严相济,我完全同意宽严相济,而且我觉得在中国目前强调严的多了一些,强调宽的少了一些,所以我觉得中国到目前还讲还是应该逐渐的解决宽的问题,应该更多的实行宽的政策。这一次刑诉法修正案的草案七对绑架罪和偷税罪都实行了宽的政策,偷税以后接受了处罚以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绑架罪原来比杀人罪还要重,这一次是3-7年的量刑,这些的思路都是比较好的,所以在目前我觉得还是要强调宽的问题,而不是严的问题。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总的感觉中国的刑罚死刑多,刑罚重,我们的刑法有60、70个都有死刑,我们一年判的死刑是全世界所有死刑的总和的多少倍。刑罚重这个我感觉现象也非常突出,在法国一年以上就算重罪了,在我们国家三年一下还是轻罪,劳教三年还不算犯罪,算行政处罚,所以中国的刑罚确实是非常重。偷了五百块钱劳教两年,盗窃一千块钱会判三个月,所以劳教、刑罚和犯罪的规定很不合理。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实际上我们看外国有的时候量刑一样很严,但是实际情况真正的实行起来就不是那样了,比如说西班牙有一个罪犯判了4万多年的罪行,我们感觉他一辈子都不能出来了,可是却不是那样的。我看美国的辛普森又被判刑了,被判了33年,其实9年以后就可以假释,所以外国的刑罚表面重,实际上并不重,我们中国的刑罚是从实质上、表面上都重。再比如贪污受贿,贪污受贿10万就是10年,100万也是10年,不管你怎么立功,怎么自首,反正也不能下来10年。在我办的案件当中,有的人就贪污了十几万,或者是受贿了十几万,这种情况下认罪和不认罪都是十几年,我们就决定干脆不认罪了,也许还有一次机会。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所以我觉得应该给被告人认罪一些好处,这样他才有积极性。还有合同纠纷和诈骗也是,一旦定为合同诈骗只要是20万以上就是10年以上,这样的刑罚是普遍的比较重的。广东那边20万以下如果自首就可以判缓刑,咱们北方的判刑就很重了。有一些一抓都50、60人,甚至都80、90人,有一些我们看起来很小的事,但是也给抓回来了,有的一个人逃跑了,是一个重要的案犯,逃跑以后凡是帮他开过宾馆房间的,帮他租过房的,给他送过吃的的,都是包庇窝藏,而且这种时间也很长,真正被抓住以后都是两、三年以后,你卷到这种案例里来了,最后判了刑肯定要远远超过单个的犯罪所应该判的刑罚。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宽严相济的政策下要强调宽,关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我想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说一下。首先我认为目前的情况下,我知道专家和学者有争议,和解的目的是什么,是案件私了,还是终结诉讼啊,终结诉讼也罢,还是案件私了也罢都是问题和解之一。不一定非要非此即彼,不是这个就是那个,我觉得也不是非要那么绝对。合同纠纷以后可能举报你的时候认为你是合同诈骗,后来一调查认为不是那样的,举报人也不举报了,那就撤诉就完了,我们公检法都有这样的权利,甚至到了执行阶段也可以这样做。其实假释阶段也有必要征求受害人一方的意见,这个在美国也有,比如说要假释的时候要征求被害人一方的意见,如果被害人的家属坚决反对,假释也是难以执行的。在中国也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看看被害人是不是得到了应得的实惠。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第三,我认为范围也比较重要。不管什么样的案件,死刑案件也可以,死刑案件如果给予了赔偿,加害人一方也诚信认罪,也应该可以和解。现在有人主张说人身伤害这个可以,财产不可以,这个我倒觉得不可理解,人身自由生命是最大的权利,最大的价值,这种案件都可以,财产为什么不可以呢,所以我觉得范围可以扩大。至于说是三年还是五面,这种争议我觉得没有必要了。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和解的手段也很重要,和解的手段赔钱是最叫真的,最真实的,被害人拿到钱了,是最管用的,但是也不一定非要赔钱,没有能力赔的话呢,我没有钱赔,但是我愿意从别的来源来补偿,比如说做被害人家属的儿子。还有的被害人本身很有钱,我不差钱,我就是争这口气,你赔我的钱我不要,我就要你以命抵命,甚至涉及到我们整个家族的荣誉。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还有一点是参加和解的主体非常重要。检察院可以,法院也可以,律师也可以,到了监狱监狱的管理人员也可以。律师愿意做这项工作,也有能力做这项工作,所以律师更多的参与和解有合理性,而且也有积极性,不用判刑就能解决,不用判死刑就能解决,当事人也满意,收的费用也不低,律师也觉得很实惠,这样的话也很好,所以律师介入和解我们应该大力的提倡。这就是我的一些主要的观点,宽严相济十分必要,主要是要强调宽,我希望刑事和解在中国能够发达壮大,谢谢大家!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许兰亭律师!下面请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万毅先生演讲!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谢谢,首先非常感谢我们主委会的邀请,能够有机会到北京进行这个交流。关于刑事和解这部分我在之前也做过一些充分的调研,主要是觉得在目前的这种格局中有被误解的趋势,我调研的发现对很多问题不仅没有解惑,反而增加了疑惑,所以借这个机会我也讲一些。我想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结合我们现这个阶段的讨论主题,我们研讨会的主题是刑事和解和程序分流,我们把刑事和解看做一个程序分流的目标来判断,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其实并不那么令人注意,这主要在他既没有办法真正实现程序分离,很很难提高效率。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我调研的这个市,从2005-2007年三年之间,其中有一半的案件是和解成功的,在同一时期,该市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总数是56000多件,刑事和解的案件数仅占0.02%。我选择一个地区,地区2005、2006年一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28人,其中刑事和解案件只有8件,占0.03%。如果把刑诉和解不作为一个既定的原则的话,怎么来体现这个原则,大的方面是可以适用的,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方面,所以这个是比较重要的。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我们讲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的一个初步的调查,检察机关做了一个统计,批准逮捕一件轻微刑事案件平均办案时间是2.1天,办理刑事和解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间是6.5天,审查起诉一起三人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间是10天,审查起诉一件刑事和解案件需要20多天。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我们怎么来看待刑事和解的改革的意义,我们必须要回到宽严相济,回到多元化的社会。第一个问题价值根基和意义,究竟应该怎么样的认识,程序分流和程序效率并不是一个典型的价值追求。第二个要把我们本土所阐述的刑事和解和西方的做一个清晰的界定。我在我们上海最早开始尝试试点刑事和解是我们杨浦区检察院,他们搞这个改革的时候,恢复性司法还没有耳熟能详的词汇,他们为要搞刑事和解的改革呢?因为是杨浦区是一个工业区,在城里面生活和工作的邻居经常爆发矛盾,他们在司法中意识到通过传统的刑罚打击手段来调解邻里纠纷效果不好,所以他们开始尝试采用刑事和解。从起源上来讲这种刑事和解跟恢复性司法并没有理论和价值方面的联系,刑事和解在上海纯粹是一个本土实验,这是第一点要澄清的一点。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二,刑事和解在后期,在全国的推广开始受到恢复性司法的影响,西方的恢复性司法跟我们中国的刑事和解在价值和程序各个方面都有重大的差别。首先在价值里面上面,恢复性司法产生的理论渊源是对传统刑罚的否定,是一种后现代主义的司法。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如何理解犯罪,第二个是如何规避犯罪。对于犯罪的理解而言,传统刑罚理论认为所侵犯的是抽象法律,就是我们讲的对社会关系的侵犯,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并不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不仅仅是侵犯了抽象法律,不仅对被害人及其身边的人带来实际的伤害和损失,也对加害人本身以及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社区造成伤害,这个非常强调了社区。恢复性司法要强调如何来暴力犯罪,如何对待犯罪的时候,他不是强调打击和惩罚,而是要通过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区的参与将犯罪的实际明确化,并在社区的协助下对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修复。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我们之所以搞刑事和解主要是从社会和谐,化解矛盾这个理论来认识,基本的逻辑是把轻微刑事案件定位为人民内部矛盾,进而从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来主张对这一类刑事案件进行轻处理。我们上海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一个文件里提出来轻微犯罪案件多因人民内部原因引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都和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别。这个基本的落脚点是从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个角度去进行立论的,这个差异在两大制度的程序构造方面引发了很多不同。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一个修复性或者是恢复性司法对案件的类型没有明确的要求,所有的案件几乎都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这个程序来解决。我们的刑事和解跟他们的价值理念是不一样的,我们是通过化解矛盾这个角度去看待的,如果说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视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化解的话,那么重罪的案件呢?这个根基在这里面。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二,修复性司法侧重修补犯罪所造成的恶害,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交通沟通和这个形式所在,我们强调的是以金钱赔偿为中心,强调的是矛盾的迅速解决,尽管我们看虽然说刑事和解并不注重提高效率,但是我们在重要的场合还是要提。因为在我们的制度实践中,金钱赔偿成为中心,而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谅解反倒成为附属。我们在实践里面发现,经常有时候和解协议达成了,但是被害人和加害人还没有见过面,所谓的谈判都是由双方的代理人来进行的,对于这种和解协议我们又不能不认可。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三,修复性司法是以社区调解为主的,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西方、美国、英国还是新西兰、澳大利亚,他们的恢复性司法都非常强调社区对于整个案件处理的技术和参与,我们刑事和解中由于是强调有效化解矛盾,强调效果,所以刑事调解可能是主流。从两大制度的差异出发,我强调域外和本土不同不代表我们不应该学习,我觉得我们应该借鉴恢复性司法的某一些理念,比如说应该摆脱金钱的赔偿模式,而要强调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精神交流,尤其要强调加害人要真诚悔罪,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在上海的实践中,市院公诉部门专门要求刑事和解协议里面必须要有一条,就是不仅要有双方的赔偿的协定,还必须要有一条加害方真诚悔过的条款,我认为仅仅是条款不够,还应该有一个程序来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见面,双方直接进行沟通。因为缺乏沟通和交流,有时候和解协议达成了,仍然不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学习的。这是第一个大问题。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二个大问题,关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的理解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来定位刑事和解,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刑事和解,包括法律效果,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这种法律后果往往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个刑事和解不起诉,第二个刑事和解了,建立一个量刑的程序,第三个提出轻缓的建议。如果照这样从广义上理解刑事和解,那么实际上任何刑事案件都可以作为刑事和解。如果认为刑事和解就是为了终结诉讼程序,那么就仅仅能对轻罪进行刑事和解。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二个层面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还有没有能力扩大刑事和解,有没有办法扩大呢?现在在很多地方也在尝试,我个人对这个持怀疑的态度,我个人认为扩大范围和余地,光从案件着手的话,余地不大,当前中国对犯罪也好,刑事案件也好,社会主流很难接受刑事和解。那么有没有余地,我觉得还是有的,我们在司法实务界对外来人口犯罪不能适用于刑事和解,这个我们是以金钱为首的和解模式,在各个地方,尤其是大中城市,如果转变以金钱为中心的和解模式,其实有很多即使赔不了钱,通过和解也可以。比如说在上海交通肇事案件之后,这个司机没有钱,他真心悔罪,到死者的灵前去守灵,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我们应该转变目前过于强调金钱赔偿的模式,如果能够扩大外来人口犯罪刑事和解的比例,我想对于程序分流有所帮助。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三,关于检察机关是不是可以介入的问题,赞成的人也道理,反对的人也有道理。我想强调一点,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第一个目前刑事和解的案件比例本来就低,如果对某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主持和解有利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而我们就是因为理论上反对,对这个案件我们就不介入了,这个不利于刑事和解。我们知道每一种模式都是有针对性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情绪对立,达不成和解。人民调解相当不专业,无法理解刑事和解的特殊意义所在,所以有时候委托别人调解,反而降低了效率。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该出手的时候就出手,这有什么不对呢。第二个,从检察机关的作用来讲,检察机关对于使用刑事和解案件不起诉,或者是结案的,这个是一个司法决定,检察机关不介入调解过程,怎么样掌握这个问题呢,所以我觉得检察机关进入刑事和解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要附加条件,确实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主持调解有异议。我碰到过一个案件,我们承办人是属于心眼儿好,因为他们是亲戚,想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和解,被告人说我这是犯罪案件,你还来调解和解,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要介入了。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刑事和解,主持调解有前提条件,一定要被害人和加害人同时同意。至于会不会影响检察官的中立判断,这个不存在,法院的法官不是也一定在判断吗,这个中立性没有什么影响。 万 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第四,对刑事和解的价值判断,我个人觉得从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刑事和解五年的效果来看,成效是比较显著的,当然这个效果是个案的效果。我们有几个方面,第一个是保障被害方的权利,我们的刑事和解在金钱方面以使被害人获得保障。第二,有利于加害人回馈社会,我们碰到过一个案件,加害人在和解了之后在专门感谢司法机关对他进行宽大处理,同时表示今后一定要做一个合法的公民。这个效果很好,没有使加害人带上标签。第三,从纠纷处理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上来讲也是很有价值的。2005年以来我们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和解案件135件,重犯率几乎为零,我觉得推行这个制度非常非常的有价值,他们的邻居也好,社区也好都说他们表现的非常好,我个人觉得这个价值在判断方面还是有价值的。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于时间的关系,万毅教授的发言被迫停止下来了,第一发言阶段就到此结束,下面请我的同事卫跃宁主持。 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谢谢!下面还有两个点评,一位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博士,还有一位是刘根菊教授,下面先请苗生明副检察长两点评!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感谢主持人和会议的主办方给我提供这么一个机会,刚才听了四位教授的发言非常受启发。就刑事和解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原则是不是有悖原则的问题做了一些解答。实践当中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宋老师刚才的解读让我们豁然开朗。樊教授就刑事和解这项制度怎么设置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许兰亭教授也是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发表了一些高见,认为在实践当中使用宽严相济更应该使用宽,特别是对形势和解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这对于我们研究刑事和解这项制度是有启发的。万毅教授主要是立足于实政的研究,对上海的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事件当中进行调研和实践分析,在这个基础之上又对刑事和解的价值定位和恢复性司法以及适用范围和模式发表了一些意见。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鉴于以上四位都是学界的知名专家和精英,对他们的发言我就不做过多的评论了。借这个机会我说一点我本人对刑事和解的粗浅的认识。自从2002年我们朝阳区检察院就轻伤害这类案件尝试刑事和解以来,我一直是积极的响应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是积极的尊重。同时也感觉到这项制度在探索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有理念、观念转变的问题,也有机制的问题,刑事和解又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与宽严相济,与程序都交织在一起,所以真正办好这个问题确实是需要相当的时间的。今年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我的肤浅的认识,我认为这三个问题比较关键。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第一,我们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当中,我认为应该还是要从宽严相济、学术政策的试点去准确的把握刑事和解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裁量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个刑事和解对于我们司法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多大的价值,这个问题现在来看需要我们分析和认识。总体上来讲,我认为对这些刑事和解的案件来说,从司法机关而言,最终和解的案件还是要落脚在对案件的刑事裁量和处理上,怎么去处理。要落脚在法律和政治评判上,所以我们说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总的工作之下,我们可以谈刑事和解的问题。从实践的层面来看,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在把握上有失偏颇的地方。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一个是下边有一个基层院办理的是一个重伤害的案件,两个人打一个人,被打的这一个人把其中的两个人中的一个人扎成重伤,另一个人是轻伤,这个都有责任,事很简单,起因也很简单,最后被打这两个人当中的重伤的人经济上比较宽裕,主动赔轻伤的人9万块钱,要求和解,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了,否则这三个人都要受到刑事追究。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就用了刑事和解,而且大家意见、观点都比较一致,和解了,包括重伤人在内都不做出起诉我认为这个案件是值得斟酌的,重伤不起诉,就是因为赔了钱。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还有一个案子,因为陌生人之间的一些碰撞,很小的事发生了争执,这个被撞的人花钱雇了几个人在北四环拦住了被害人的车辆,又打又砍,但是当时鉴定是轻伤害,而这个人非常有钱,破案之后主动提出来要赔偿120万,被害人满意了,被打了一顿,也没有落下严重的后果。我说这个案件太恶劣了,动机恶劣,手段恶劣,雇凶,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另外一个案件,有人深更半夜的误闯到别人家里,被主人打了一顿,最后打伤了,进入司法程序,被害人要求和解,漫天要价,结果最后打人的没有办法去赔那么多的钱,最后承办单位说因为和解不了,所以我们没有办法不起诉。这三个案件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对于和解我们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态度,对谈到的价值所起的作用应该怎么把握,刚才也谈到了这个问题,现在只要是和解了就可以宽大无边,只要没和解了情节再轻也要往前走,这都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所以刑事和解在我看来,如果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确实是一个法律评价和政策评价的一种着力的地方,这个情节纳入到制度的范畴,可能情节的价值更高一些,要科学的去认识刑事和解,对于裁量案件当中应该起的作用,这是第一个问题。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在办理和解案件中,作为司法机关当然包括检察机关要需要特别注重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与司法的权威。现在来讲,可以拿钱买命,换刑,甚至于我们司法人员也有这样的认识,这个社会效果并不好。刚才讲了个案效果还可以,社会效果不好。有一个案件把中学生给绑架了,绑架以后给杀掉了,撕票了以后再要钱,后来给抓捕了以后,他主动交代了还有一些抢劫的事实,法院觉得第一他认罪态度好,第二是属于自首,第三主动的向司法机关交了30多万作为赔偿,所以给他判了一个死缓。判完了以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就报到了死刑处,这期间被害人家属申诉到检察院,说我们并不要钱,我们要的是他的命,这样又引起一定的程序,复查等等,最后这个人又发回重申,判了死刑。到最后法院复合,在复合期间据说加害人一方拿了50万,被害人家属同意了,所以又发回了。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这个案件说明了什么?被告人主动和解,被害人不接受的情况下,裁量的价值是大打折扣的,再有一个就是司法机关一会儿这个样,一会儿那个样,完全取决当事人双方的态度,很不严肃。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独立性也不存在,甚至于现在前两天他们从西藏回来,西藏有一个地方双方和解开庭的时候因为公诉人支持公诉,双方是和解了,被害人的家属从法庭上串上来,把公诉人给打了。这样的话权威性没有了,因此来讲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检察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一定要立足于主动,主动的开展工作。第二,要坚持法治的原则,要防止违法的去调和和稀泥,这个不同于民事案件。第三个要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防止当事人假借和解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 苗生明(北京市二分检副检察长):第三个问题,我们在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和积极创新方面,要兼顾两个方面,一个是效率,再有一个是效果,我们现在强调的是效果,效果这一块需要考虑,刚才也讲了,现在检察机关和解的案件唱的很响,但是数量有限。一年的时间最后是四件,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这个里面可能有初步探索阶段尝试性,所以少一些,另外一个方面和解的程序如果效率太低,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好多因素都制约了这个制度的推进,所以现在来讲,对于和解从认识上和制度的设立上来讲确实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谢谢!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刘根菊教授点评。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刚才苗检对社会学者的点评很全面,也很到位,我本人同意,所以就不再重复。通过四位专家的发言,我学到了一些东西,比如说我对一些理论上的、原理上的一些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领会的应该说更深了一些,对于一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解的更明白了一些。同时对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些问题,一些经验,一些做法以及今后怎么做的一些设想等等这些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因为我们是搞教学的,搞科研的,所以对这方面很需要了解情况。同时,专家们还提出了一些多元化的方式、方法,以及措施等等,也开拓了思路,这是我学到的东西。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下面我说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也是我还没有想的很通的问题,但是我在这儿斗胆也说一下。就是什么呢?就是以前肃刑的问题,现在很多论文也好,专著也好,一说到肃刑这是一块灰色的禁地,谁也不敢触摸,究竟刑事和解是不是就像是买卖关系一样,就是商品化的呢,我对这个是想探讨一下。与其说买卖我不同意,不如说是赔偿以后可以作为刑法上的一些处理。因为这样的话,我觉得首先从性质上来讲不是拿一些人的报复的心里,抱怨的心情,一些仇恨的感情来出卖得到经济上的一些补偿,因为这个问题的本质上还有一个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问题,尤其是对追诉者的一种思想上、心里上,尤其是他的人身的危险性的问题修复、教化、消极因素怎么样变成积极因素的问题。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同时,从加害人来讲,他有钱才能一定的减少处罚,这是现象,也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但是他这种有钱,他这种金钱上和穷人的不平等,他这种金钱的获得不是因为刑法上的分配问题,而是在他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劳动所得的金钱,难道因为他这一次触犯了刑法就应该让他在这个处理自己这一部分合法财产上没有任何的政权吗,我觉得也应当可以接受。这不是说你刑罚上来均衡他的财产利益或者是贫富不等的问题。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再一个来讲,从赔偿实际带来的价值,带来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对被害人来讲,还是大有益处的。你比如说被害人的利益是根本的,也是中心的,也可以说是一些可追求的,谁也不能置疑。所以说作为被害人来讲,以前他是一种什么地位呢,我认为他是一种幕後的地位,公诉人就是代表他的意见了,这些我觉得是一种抽象的,他没有得到实际利益,没有得到实惠的。我觉得刑事和解使他的地位由幕後到了幕前,由原来的背后到了面对面,而且这种面对面的直接的交流,我就说作为当时人双方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的解决一些问题,我是加害方,我承认错误,我赔礼道歉,被害人心里上就会起到一定的变化,由原来的对他仇恨,起码思想上慢慢慢慢开始转变,其由这种仇恨的心里慢慢的得到一点缓解,最后你再给我一定的补偿的话,我身上的病可以治了,上有老我可以赡养了,下有小我可以抚养了,整个家庭我还是可以比较好的正常生活了。我觉得这样面对面的解决的话,他的价值,或者说他的作用应当是无价的,尽管是花了一定的钱,但是心里上的解决,疙瘩解除的作用应该是怎么估计都不过高的。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看了一点心里学的东西,人都有七情六欲,最让人感情容易爆发最激烈的,一个是爱,一个是恨,恨本身来讲有时候潜伏期很长,有时候爆发力很大,有时候对社会破坏能力很强。如果说他通过面对面的解决了确实我谅解了他了,所以我觉得成效还是非常大的。而且在我前面的论文的观点里面,我主张这么一点,什么一点呢?我说我讲的刑事和解是一种大正三角形当中一个小的倒等腰三角形,是一个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是一个正三角形,行政和解是在三角形当中的其中的一个小三角形,这个小三角形是当事人双方来首先协商,最好还是由被告方、被追诉方先提出来,这样的话以表示他的诚意,以表示他悔罪的程度。另外一方以他达到谅解了,不仅谅解了,而且他向公权机关提出申请,从轻处理等等,以这个和议成立为前提条件。所以我觉得这样处理还是很好的。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再一个对于国家来讲,我觉得他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的负担,另一方面国家上访的比率起码是80%以上是被害方上访,来信的,来访的,住在这儿不走的,有一次我们15号楼站在楼上就是要跳楼,不下来。所以我们现在对于被害人是不能不考虑的。另外,我觉得赔偿从宽处理我们也别回避他有一定的商品价值的意义在里面,我觉得也不要回避,但是他是一个现象,不是本质,你只能在咱们附带民事诉讼当中,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说赔了钱以后再量刑的时候再考虑,这个难道就不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吗?从加害人本身来讲,如果财产的获得是合法的话,难道他用来支配自己的生活,比如说我的生活的水平高高的,我是超出了我们国内的最高水平,跟农村的贫苦的农民之间的差距,这就是不好的反响吗。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看了一个资料,主持人张悦到农村去调查,山村的农民、妇女跟张悦说,我看了你们电视的报告以后,我看到人家那些人的生活,我就觉得我这条命活的不趁在世界上活着。我说的不是很清楚,因为时间到了,我就不往下说了,谢谢! 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感谢刘根菊教授,下面我们进行茶歇。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各位好!我们继续开会,这个单元题目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我先主持前半段,有几位发言人,下面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大家欢迎!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谢!我特欣赏刘玫的主持风格,非常的简洁。我这次要感谢卞建林教授和朝阳区检察院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现在我们进入正题。我们这一单元是叫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我先展望一下,现在和解制度我自己觉得是对于刑事诉讼法或者是刑事刑诉制度的发展,对于以后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我自己个人的想法是一个社会他必须有一个完备的刑事诉讼的制度,这个制度包含了整个侦查起诉审判的非常细致的方面,还包括对诉讼参与人非常细致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现在以及将来,刑事诉讼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所以司法机构而言,不堪案件的重负,或者说由于资源是有限的,而案件的数量可能是无限的,所以,需要一些分流的措施。比如讲在美国,美国有一块非常完备的刑事司法制度。美国的刑事诉讼我们知道绝大部分,90%以上不是通过正式的刑事诉讼所解决的,那么前几天,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会议,是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有幸跟加拿大的、澳大利亚的、法国的还有其他国家的一些学者进行了交流。从跟他们的交流当中我也了解到,现在他们这几个国家我所了解的情况,恢复其司法适用范围可以适用所有的刑事司法案件,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所有的阶段。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资格提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人,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当然也包含着诉讼参与人。也不是说外国怎么着我们就怎么着,也不是这个意思,外国的东西我们可以做一个参考,或者是当做我们中国以后发现方向的预知的某一种因素。今天上午我点评的时候讲到恢复性司法这个东西并不是完全西方的东西,而是包含联合国在内都提倡的一个主体,联合国专门成立了一个在刑事司法中采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觉得我们叫刑事和解也好,叫恢复性司法也好,叫法国式的刑事调解也好,甚至在东南亚有一种叫法是相当于“调解”的语言。这些词虽然不同,但是总体上是一样的。就是把案件从刑事诉讼的正式程序中分离出来,而这个分离出去的原则应该是对国家有利,对被害人有利,对被告人有利,对社会有利。刚才苗检的发言我也是非常赞同的,我们在实行刑事和解的时候,要维护司法的原则。我刚才讲了这么一大段,意思是什么呢?我是觉得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以后的发展方向当中,第一,我们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将会越来越完备,随着中国的司法改革的不断的深入,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尤其是在国际的刑事司法的事务中参与越来越多,我们肯定在刑事司法中更完善这方面的改革,有一个完备的刑事司法制度。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另外,我们会有各种各样的灵活的解决刑事诉讼的方式,其中包括刑事和解,那么今天上午和今天下午我们提出的对刑事和解的有关刑事传统的原则和冲突,我非常赞成宋英辉老师刚才的阐述,我听了以后也想谈一谈自己对这方面的体会,尤其是刑事和解对无罪推定的体会。 为什么要谈这么一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是涉及根本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如果把这个问题能够顺利解决的话,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受到的阻碍,受到的困难会减少一些,最起码心里上的疙瘩会减少一些。那么在推进的过程中,我非常仔细的学习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和解暂行规定,我觉得这个规定搞的很好。说一句老实话,我参加过不少的国际国内的会议,会议的材料能搞的这么好的,我觉得这是我见到的最好的。暂行规定能搞的这么好,我也是见到的第一次,并不是因为吃了朝阳检察院的饭才这么说的,我是实实在在的说,这是相当好的。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在我谈一下学习的体会,朝阳区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的规定了如下的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这一点从表面上来看,说实在的跟无罪推定的原则好像是不一样的,我对无罪推定有这么一个理解,说出来让他们听听看看能不能站得住脚。根据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14条第二款规定,无罪规定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就是在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证明他有罪之前,被告人有权被推定为无罪,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为什么好办了呢?既然是一项权利,我认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放弃的话是实现权利法的一种方式。那么无罪推进是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有四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总的在法院规定有罪之前,第二个是证明有罪应该由起诉方来承担,第三个起诉方的证明应该达到法定的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应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第四,在法院确定他有罪之前,任何公众部门和隶属于国家部门。如果外权利放弃的理论来解释的话,这个一点都不冲突。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首先法院可以推定无罪,我把权利放弃了,这是可以的,我自己说自己有罪还不行吗,这是没有限制的。第二点,要由公诉方来承担有罪的责任,为什么要公诉方承担有罪的责任呢?如果不认罪的话,才能由审判的方式让公诉方或者是控诉方来证明,如果一个人承认有罪,就免了证明,就不需要证明了。其实美国的辩诉经历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方式也就是这种方式,被告人我自己承认有罪了,我放弃了无罪推定的权利,那么你起诉方你不需要来这么做。顺理成章的这个应该达到一定的高度,你都不需要证明了,更不需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第四个方面是我被告人自己申请有罪的,所以说其他部门再说我有罪,不违反这个原则。所以我觉得从这几个方面来解释的话,这一条是完全可以说得通的。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还有一个体会,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以及对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当中的作用应当把这些权利,把这些义务明明确确的告知,这样既不违反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因为刑事诉讼法审判期间的原则如果放弃了这些就不需要了。所以我觉得在今后,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这种方式会有一个蓬勃的发展,我猜想将来中国的刑事案件可能是通过这种和解的方式或者是非正式的刑事诉讼方式的解决的比例要比正式的刑事诉讼解决的比例更大,这才合理。因为刑事诉讼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不同的筛选和分流的过程。假如我们班侦查起诉方面的标准都等同于定罪的标准的话,也就是说今天没有分流的话,这反而是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客观的根源。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可能再讲下去,谢谢主持人,谢谢!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下面我们有请中国公安大学的周欣教授发言! 周 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我注意到卞老师把对刑事和解的展望作为一个探究的课题,我觉得很有意义。具体到刑事和解这个项目,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当中究竟有多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真正运行的时候有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困难和阻力。在我看来,首先对这种发展前景和咱们现在行使和解的概念和含义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种协商制度,那么应当讲从侦查一直到起诉,再到审判,包括一审、二审甚至是执行当中都有协商机制比如说现在的污点证人,还有英国的警察的警告制度,还有德国的处罚条件的不起诉,咱们国家的减刑、缓刑等等,这些都是不同阶段的协商制度的体现,显然发展空间都很大。 周 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昨天下午陈光中先生所讲的将刑事和解确定为刑诉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展望的话,我个人认为这种所谓的协商制度的前景有巨大的生命力,但是毕竟我觉得我们这两天讨论的这个题,我认为这个题目可能还是做了一个限定,就是对刑事和解做了一个限定,是一个特定的诉讼制度。这两个情况下,发展前景和上面所预期的就有所不同。所谓这种特定的,像法国、德国、俄罗斯那样,在和解后审判外处理问题方式的话,就是说在正式起诉前检察官有权自由裁量,做出不将案件交由法官来审判的决定,他的条件就是加害人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和具体的悔罪的表现,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条件下,刑事和解有两个特点存在,一个就是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对话,有沟通,有协商,最后达成一种谅解。另一方面就是检察官对这两个案子能够有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利,最后能够允许他做出诉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无论是自己决定,还是向法官去申请终结诉讼都可以是我们说的刑事和解。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加害人不同意那检察官还保留具有正式起诉的权利。 周 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如果把刑事和解界定在这样的一个状态下,那有几个限制可能是对将来的发展前景有约束力的。第一点是适用案件范围,如果是刚才说的狭义的刑事和解,必须要列出来适用于哪些案件,这些案件我个人认为是相对简单型的,比如说轻伤害案件,简单的危害不大的抢劫或者是财产性案件,或者是诬告等案件,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或者是重罪当中的未成年人案件,总要有一个限定,这个限定以什么为标准呢?我个人认为是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一个余地,就给他这么一个余地,这种余地是在一种可塑不可塑的范围内,既可以塑也可以不塑的范围内,对于检察不起诉的权利,实际上本身就带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如果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给的余地过大,即使有监督都难以保证他做到起诉公正。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范围不应该任意扩大,否则的话检察官有相当于过去我们说的起诉的这种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有了实质性的定位,这是第一。 周 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二,这个限制要注意案件要不要搞清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犯罪的动机基本确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来做刑事和解,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的话,我觉得这个案件对加害人是不公平的。第三,凡是刑事和解的案件,我个人认为一定要有律师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参加。第四,阶段问题,如果是狭义的刑事和解,我个人认为在检察院范围内最为适宜,如果以后有可能随着我们的扩展可以扩展到法院,在现有的情况下,律师介入很深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这种刑事和解的风险性也很大,另外刑事和解的主持人要求素质很高,而我们大量的在公安机关的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在派出所。第五,刑事和解的协议达成以后,终止诉讼的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比如说无条件起诉,或者是行政处罚等等方法都可以解决。最后一点就是如果要是刑事和解,那一定要同时配套监督和救济这两个程序,在这两个讨论当中,我感觉在这个问题上讨论的可能更多是原则,但是我特别希望在这个问题上能够加以具体化,刑事和解遇到法理一定要同时配套,否则的话风险会更大,很容易出现把刑事和解泛化或者是滥用的情况,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下一位发言人是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郭云忠博士。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谢谢大家!这两年我们对刑事和解进行了调研,主要是检察院方面,当然也对法院和公安方面还有司法行政机关刑事和解这些方面也进行了实证研究,包括发放问卷,采访,开座谈会等等。因此我是大着胆子进行一下展望,我准备讲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简单的历史回顾,第二个是现实的情况,主要是针对我调研的情况。第三个讲一下趋势,不管准不准,讲一下。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首先,历史回顾,历史回顾很多人都回顾了,我想重点说一下清朝的,我查了资料清朝的和解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和心,一个是私和。和心就是政府介入,私和是当事人双方加上第三方。私和是禁止的,这个是犯罪的。从一些资料来看,和心也好,私和也好相当的普遍,康熙在1684年专门批复了刑部认为搞的和心的太多,太烂。小说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我们看一下小说也可以看到当时的情况,红楼梦里面的和心、私和非常多,还有金钗跳井死了以后,给了他的妈妈50两银子和一些衣服。当时红楼梦里面还出现了“和解”两个字,我们可以从杨三姐告状中也可以看到,那里面也有和解,给了一点钱,但是杨三姐又反悔了,这是一个简单的历史回顾。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二个方面我想说一下现实的情况,根据我调研的情况,这个代表我个人,不代表课题组,我看到的情况既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我简单的说几个方面。现在很多学者都在搞刑事和解,有刑事法的,程序法的。第二,为什么检察环节多和解,有很多人反对,认为检察院应该是法律监督机关,怎么能和解呢,但是70、80%的和解案件都在检察范围内。检察官是对法律问题比较精通,在公安来说,公安的特色是侦查,对法律问题不太擅长,法院往往一过滤就差不多了,因此在检察机关更容易和解。第二个原因一般刑事和解的范围都是邻里纠纷,这些在气头上的时候什么都说,后来心平气和了,大家都想和解了。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三个方面,昨天会上有提出了主持人如果是司法人员就不中立了,但是如果不是司法人员主持,外面的人主持,他不懂案件到底进行到了什么情况,对法律不精通,没有权威,双方当事人也不同意,因此理论上来说,司法人员以外的人是不可行的,至少在现阶段不可行。有一些法官、检察官退休的这个另当别论。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四,律师参与问题,有的人提出来了刑事和解中应该发挥律师的作用,但是这是理论上的美好的愿望。中国对律师的培养土壤不够,本身律师辩护的比例就非常低,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是比较小的,熟人之间的,谁去找律师,有没有必找律师,要找律师的话还用和解吗,一般都打官司了。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五,现状,我的感受实际上刑事和解在中国开展好像是风风火火,实际上并不是很乐观,并不是很普及。一般都是做上几个案例,报纸上、电视上宣传一下,实际上并不是太多。另外再说一个非常大的担忧是关于刑事和解和整个司法改革的动力问题,我在调研的时候发现有一个地方不做了,为什么呢?因为老检察长调走了,他们要搞新的增长点,这是我对司法改革的一个动力的动机的担忧。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三个大的方面我想说一下刑事和解的趋势,趋势太多,太复杂了,我想讲一个就是以现在刑事和解为代表,包括暂缓不起诉等等这些司法实践所搞的活动,我感觉到表现出司法中越来越凸现出母爱主义的倾向,父爱注意就是惩罚、报复、打击,母爱就是感化、挽救。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先解释一下司法的内容,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司法的母爱主义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1979年制订刑法、刑诉法的时候能有资格制订的到现在多大年龄了?70、80多岁,至少是50、60岁,大家可以想一想我们的爷爷和父亲对孩子的要求和我们30、40岁的人对现在的孩子要求是不一样的。大家可以看出来刑事司法的改革主要对象之一是对那些孩子,问题少年,青少年也好,在校生也好等等这些20岁以下的对象,态度就是重在教育、感化、挽救。话语方面美国的学者梅丽说过把话语分为三类,法律话语、道德话语和治疗性话语。把犯罪说成冲突、纠纷,把犯罪嫌疑人和加害人说成那个孩子,大学生,很多还说冲突之后或者是交通肇事之前,用的都是道德话语,而不是法律话语。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二个方面是背景,背景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中国现实的独生子女的问题,独生子女的问题非常突出,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检察官经常跟我说一句话说我们也是父母,我们也是当父母的,我们也只有一个孩子,把这个孩子抓起来影响到两个家庭,甚至是上面几个老人,这怎么办?我们收集了70多个案例,30%都是未成年人或者是青少年,包括暂缓不起诉都是从孩子这块起来的。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女司法官的人数剧增,我统计了一下,没有完整的统计,从我们评优的两届中国法官十杰,一共是11名女法官,占55%,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和一届全国十佳检察官,女检察官占42.5%,在两届十佳律师中只有两名女律师,这个情况也并不奇怪,因为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时候很多男的检察官、法官都出去做律师去了。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第三个方面是女权主义的兴起,我们很多男的都叫自己的老婆叫领导,这实际上也体现出了女权主义,我原先以为做饭、洗衣服都是女人要做的,现在发现大多数的男人也要做。母爱主义对刑事诉讼的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刑事诉讼模式我们说两种模式是一种战争的模式,争论的模式,第三种模式就是家庭模式,家庭模式既有父亲,也有母亲,既有父爱,也有母爱,可以为家庭模式提供一种现实的可靠来源。西方有一句谚语说推动世界的手是推动摇篮的手,我想法治受到母爱的影响,和母爱主义有息息相关的关系。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没有宽恕就真的没有未来,谢谢大家!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感谢郭云忠博士,时间虽然短但是发言非常的精彩。下一位发言人是两栖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同时也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凌教授!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的发言是最后一个,给我的时间也不多了。开始的时候我还写了一个稿子,现在感觉到我这个稿子基本用不上了,我谈一点我自己的想法。首先第一点,当事人之间就是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不管是大的和解,小的和解,这两个基本和解我们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都应该支持,都应该给他提供一个条件,我想既然是和解,很显然是对当事人,对司法有意义的,同时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的背景之下,既然和解可能存在于各个程序之间,那么各个程序之间这种和解是不是一致的,这就理出我要谈的一个问题,就是刑事和解的结论。我们题目的设立是刑事和解和程序分流,既然是程序分流很显然要求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就是说在没有进入审判阶段,这一部分没有进入之前就分流出来,通过另外一个程序来做,可以说这是课题组设立的一个基本的想法。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进入起诉以后到什么阶段进行和解的问题,以至于到规定司法也就是说在行刑阶段的和解问题,再往下就是刑满释放,我们最主要的精力是放在第一种类型上的和解,这种和解是建立在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公诉权这个范围之内如何来探讨刑事和解。这种和解基本的框架可以说是按照刑诉法142条这个规定,当然了刑诉法142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是规定了犯罪情节轻,我们现在对刑诉法的规定有一定的突破,犯罪情节轻和犯罪严重的不是一个概念。在第一种没有提起公诉的状态下的刑事和解由谁来承担主持人,这是一个问题。首先这个需要有一个启动程序,由被害人直接去启动,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很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如何来适用一种刑事和解程序,因此检察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告知和说明的义务。检察官的主动性在什么地方呢?就是能够让被害人你知道你在这个阶段你可以做出的事情,至于你做不做,你有没有意愿,你想达到什么程度,那是下一个问题。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能提出来了如果我提出和解的话,会对我产生哪些不利,对我产生哪些利益,这个情况下检察官具有说明的意义,你要跟他解释,并不是主动的劝导他,跟他解释说如果主动达成协议,这个协议有没有效,对你将来会怎么样。其他的机关在这个阶段也就是刑事和解这个阶段能不能承担这样的责任,比方说由第三者,由律师,由司法机关,由于这些机关对这种最终的和解的协议没有决定权,因此,往往在他主持之下,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协议,合理的协议往往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效率。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于原来不起诉的范围应该扩大,刚才也提到了轻微犯罪,另外一个问题比方说现在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一些行为是不是纳入到刑事和解的范围之中,以前劳改劳教的处罚范围可以不可以纳入。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已经起诉了,起诉到法院以后进行和解的问题,在这种和解的情况下,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和解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重罪,在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有和解的意愿,可以提出和解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减轻处罚。这种减轻处罚是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提出来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并没有在前一个阶段达成和解,但是在下一个被起诉以后达成和解了,这一部分案件是否可以回流,我想这是需要探讨的,是否可以重新发回来,这种情况就是是否允许检察机关撤诉,这是一个探讨的很重要的方面。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问题想谈一下刑事和解和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我发现在前面探讨的问题很多,往往把这两种现象融合在一起,实际上刑事和解主要是指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人都存在的一种情况下而解决案件的一种方式,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里面不单纯是对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包括在程序上的意义,也可以进行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所以他们两个之间的范围可以说还是比较大的。辩诉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各个国家处理情况有比较大的距离。最近发现了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对于已经进入到审判程序的案件采取辩诉交易的有罪答辩,这个最主要的是对检察机关或者是对国家诉讼产生意义,因此对被告人也减轻或者是减少处罚。 张 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说一句,刑事和解对于诉讼目的是产生重大的影响,刚才郭教授也提出来了母爱司法,现在各个国家都出现了从原来的对抗性司法到平和司法这样的一转变过程,我想刑事和解将来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可以说使我们司法从理念上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从原来的跟被告人和跟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慢慢的走上了一种平和,就是能够表达自己的一个机会,给被害人一个表达的机会,也给被告人一个表达的机会,我就讲这些,谢谢!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谢张凌教授,下面的时间由甄检主持。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这个时段是两位重量级的点评人,一位是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的会长卞建林教授,还有一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授刘万奇教授。首先请刘教授做精彩的点评。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谢谢!进行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咱们近两天来的会议就即将结束了,作为最后一位点评人,我没有什么话题了,也没有什么展开的空间了,不过也有好处,因为这两天来有好几位点评人给我们做了榜样,他们的想法和他们的观点使我们很受启发。我们这节的发言四位很好的把握了这小节的主题,不像以前小节的主题有很多人都跑题了,我们这四位首先题目把握的很准。杨宇冠教授首先对于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乐观的展望,他认为将来会有一个蓬勃的发展。同时,他表扬了朝阳区检察院关于这个刑事和解制度的暂行规定,并且声称并不是因为吃人家的饭才表扬人家的。他通过解读暂行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来解释了自己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的乐观的态度。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周欣教授把展望理解为发展的前景,以及未来在现实中实现的空间。郭云忠处长在具有两点害怕的情况下还是谈了自己的展望,首先他举了清代的例子,包括红楼梦的例子,他说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具有母爱倾向的,获得了大家笑声。我觉得四位学者说的都是非常有道理,我本人和他们一样,对形势和解制度的未来也是很乐观的。作为最后一个点评人,我也斗胆的给卞会长他们搞的这个题目提一点我自己的想法。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一点,我觉得近两天来我们各位学者的论证综合了各个角度,有历史的角度,有伦理学的,有社会学的,有经济学,还有哲学的,我听来听去还有一个角度可以加强,那就是我们法学的专门理论的基础,就是我们这个项目不但有社会学的基础、伦理学的基础、民俗学的基础,是不是还应该加强我们法学的专门的理论基础。我们的讨论有一些问题说不通,有一些看似有矛盾,我理解都可以在法律关系理论上给予解决,就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到底应该怎么样。只要叫诉讼,就是有诉权的,诉权就是实体权利本身,没有诉权的实体权利这个权利是没有意义的,不能获得国家司法支持和司法保护的。如果我们把被害人在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地位论证清楚,就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法律,那么就应该用诉讼权利加以解决,这个时候被害人是不是就可以堂而皇之站到刑事和解的定义当中了。时间关系不能细说了,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政法论坛第四期,今年第四期本人发表的一些小文章,谈到了这个问题。就是我们要不要加强一下法学本身的专门理论的基础,这样使人看得更清楚,更清晰。这样对我们主体和范围的问题就有了说明,我觉得主体一定要三方参与,有人说只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这个不行,因为只是加害人和被害人没有权利处理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司法机关。有人说只是说是经济问题,是民事问题,那不对。如果是民事问题那讨论没有意义,这是第一个问题。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二,我们这种理论探讨当然最终我们的目的是想把他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制度,或者是在实践当中的一种指导,如果有了现实的制度设计更好,有了对现实的实践指导也更好,没有也不妨碍我们理论探讨。理论探讨为什么不能只是理论探讨自身呢,理论探讨要产生观点,产生学说,产生理论本身。这种理论探讨作为一种理论知识的储备放在我们的思想库里,将来到了一定的时候,在我们的库存里面拿出一些理论来,再来指导实践有什么不行呢。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刑事和解这个问题的理论探讨是有着很远的,很大的前景的,很远很远的前景的,这个前景是很看好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是很乐观的,我很赞成杨宇冠教授上说的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回归,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刘万奇教授!下面有请卞建林教授点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谢谢主持人!实际上我是会议主办方,安排最后一个发言,做最后一名点评,实际上是想有一个说话的机会,打打招呼,说说感想,小节几句。我说说感想,刘万奇教授的点评我很赞成,我就说两点感想,就整个我们会议有两个问题表明我们自己的观点。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一个感想就是我昨天说了从我们开会讨论的情况来看这是一个有价值的话题,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今天再加上一句也确实是值得我们理论探讨和实践探讨的话题。从这个会议的参与程度,但是探讨的踊跃程度,以及研究的深度探讨的话题是很有意义的,也契合现在的时代背景和我们司法改革和体制改革的需要。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第二条,我这个项目本来就是刑事和解程序分流,我带着这个项目到朝阳区检察院合作,为什么和解和分流联系在一起呢?程序分流应该说是各国发展的趋势,一句话,不一定什么刑事案件都要一条道走到黑,当然还有实体法的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对罪行法定选择的理解我也是偏重于这一个原则重在归置国家的刑法,因为刑法学实际上是国家用来惩罚犯罪,维护自己自身利益。所以有罪必罚的思想遭受到颠覆以后,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思想,检察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裁量权在符合犯罪仲裁要求的情况下,是不是有罪必诉呢,如果单纯从这个角度来探讨,大家要认可这个裁量权,我们现行法律也有,但是范围相对比较小,可能没有起到设置制度的作用,所以现在很多人都在呼吁,要扩大检察裁量权。这只是程序分流的一种,整个诉讼程序里面加一个纠正、扭转。所以非刑事化,非刑法化等等的原则才有发展的余地。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同样对我们刑事诉讼而言,作为我们搞刑诉法的,我们制度完善和程序的改善方面应当考虑这一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占用的地位和作用。这次会议的程序分流问题我感觉还不是很深入。就这两个感想和话题从昨天下午开始首先是我们高检院朱检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他讲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出来有很多问题认识上还不太一致,问题很多,时间关系我也不能说很多,也不能一一辩解,我就是觉得可以再进一步解放思想。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现在我们司法实际进行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大家通常参加会议会看到关于这个问题确确实实是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我们置身于其中的人,掌握权力的人很谨慎,认为检察机关不要做的太多,我们主要是审查。我对起诉制度在我的学术生涯里面对起诉这一块一直比较重视,我觉得很难理解,我觉得审查起诉阶段不管是现在我提出的审查阶段和被害人、加害人之间的和解,检察机关不可能置身事外。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我们程序运转的设计,这时候整个审查阶段检察院是主导的地位,第二个现在的司法活动中,你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你在这一块就是代表国家机关里主导,其他的机关在未经你的许可或者是没有你的指挥下是不能做的,一个社区,一个NGO审查起诉,说我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和解,这个是不可以的。律师进行组织,一方面有风险,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误解。所以说,如果没有检察机关作出一个明确的规范,到底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和解,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解,和解的依据是什么,一抹黑。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现在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起诉法律的基础上你还要做出一些合理性,起诉的合理性、目的性就是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追诉的必要,你当然要看被告人对这个案件有没有悔过的表现,首先是悔过的态度,然后看有没有悔过的表现,看一下被害人的损失能不能弥补,通过修复的关系能不能修复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第二个观点就是刑事和解和解的对象是谁,昨天下午已经说了,实际上只能是民事赔偿,所以我这个话应该是昨天说,但是没有来得及做一个点评,所以今天说了。今天很多人表达了对民事赔偿的认识,案件范围的分析,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以和解。第二个谁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部分的调解也罢,和解也罢不可以的,我代表国家,你是被害人,怎么能对这个问题进行和解了,好像是和解就感觉是私了似的。和解是以平衡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我是觉得两个关键点,第一个是和解就是和议的方式,就是双方是达成一致的意见的,不像惩罚,惩罚是被告人不认罪,被告人不服气,我掌握了东西,判你20年,甚至是剥夺权利,和解不一样,在控诉与被告一方达成一致,在和议的情况下,把这个刑事案件解决掉。第二点是把刑事案件作为一个纠纷,过去我们是惩罚犯罪,现在也把这个看作是一种纠纷,纠纷的一种,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现在,我在审查阶段,我本着一些理念,各种方面的理念,处于方方面面的一些考虑,然后想采取非正式的司法程序的途径,在取得和议的情况下来进行。所以说,我们为什么提出来被害人、加害人谅解为基础,其中我们也要考虑不能忽略被害人,这个也是我们司法实践里面迫切需要认真考虑的,如何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能够使得遭受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获得补偿,获得赔偿,获得救助等等。顺便最后解释一句,要避免以公诉权为价码来逼迫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的方法使得加害人和被害人不能获得应有的权利。我们有一个程序的设计,我们希望我们的高检院、北京市检察院可以认真的考虑,看看中间有没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地方。刑事和解不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个会议以及整个话题的研究意义完全有没有了,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卞会长所做的精彩的既是点评也是自己的观点的阐述,作为会议的主办方,他的发言是非常到位,也集中的代表了课题组的一些观点和理论。我们这个时段的讨论就到这儿为止,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就不休息了。请王检来主持闭幕式! 王 立(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首先请允许我隆重推出甄贞副检察长做致辞!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我首先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会议的主办方也就是咱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和咱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办这样一次会议,特别是以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为主题的研讨会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什么要表达这样的一个感谢的意思呢,因为这个主题从这一天半的讨论当中可以看出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对这样的一个话题都是十分关注的,一个是我们近些年来在刑事和解方面做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有丰富的案例来支撑。另外也有咱们政法大学这样的一个课题,是北京市市级的课题和我们朝阳区检察院的联手合作,所以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应该说是把这个话题逐渐的往深延,进一步的在推进。所以说从课题的选择和我们研讨会的主题的原则来看应该是非常有价值的。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我也想表达另一层感谢的意思,来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既有咱们最高检察院的领导,也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还有来自我们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各级院的这些司法实践的工作者。我觉得正是因为有这么多学者、实践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才使得我们对这个话题的讨论是愈加的深入,而且是非常的有实践的指导意义。而且我知道很多的学者可以说是百忙之中,在两地赶会来参加我们这个研讨会的,所以说能够在这个会上见到大家也是非常高兴得一件事,更高兴的是我们在一起共同研讨这么一个话题。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感谢我们所有的与会者,如果没有大家这一天半的积极的参与,我们这个话题要想更具前沿性和学术性也是做不到的。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大的方面的问题,就是表达一下感谢的意思。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我想就我个人的想法来谈一谈我们搞这个刑事和解的探讨的意义。我觉得其实在这一天半的探讨过程当中,很多的专家、学者还有我们实际部门同志对为什么要探讨这样的一个话题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了阐述,我个人认为这个话题要不要在我们这儿探讨,要不要对他未来的发展予以预期,不是说我们自己的选择,我觉得是一种时代的选择,也是一种社会的选择。我自己归纳为这样几点,一个就是说实际上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还有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我们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客观需要。具体就不展开了,我们目前所处在这样的一个时代,确实是大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非常强烈,而且中央也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刑事司法领域怎么样构建这个和谐社会,我想在刑事诉讼的环节当中我们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以及司法机关在这个里面起到一定的作用来化解矛盾纠纷,我觉得他对于大的目标的实现是做了贡献的。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时,我们司法实务部门也一直在具体的案件的处理中也贯彻着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大家引用的案例当中和数据当中也能够看出来刑事和解这个领域里面实际上也和宽严相济这种形势、政策的贯彻是密不可分的,这一切都是客观的或者说是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我想说的是在刑事和解研究价值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到刑事法律理论研究的一个需要。刚才学者们也都提出来了,我在这个时段中听到的有几位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比如说刚才在点评的时候我也听到了,我们可以从心里学、社会学等很多方面探讨,我们作为法学的研究者和实践的研究者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基础,探讨刑事和解在实践当中的刑事和解的数据、案例怎么样上升到一个高度去认识,所以我想实际上从理论上去丰富、完善,是对我我们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丰富,这是理论迫切需要的。而且我们在探讨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目标、关系程序、权利、义务等等这些话题,我也希望通过这样的一个探讨和实践,让我们对这个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有更深的认识。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看,以及从整个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来看,其实刑事和解在解决矛盾纠纷当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觉得我们探讨也是有很现实的意义和价值的。从长远所做的探索来看,其实他是一种模式,但是其他的省市在探索刑事和解的工作当中也做了很多的努力,无论是哪一种模式,我想我们今天还很难说他哪一种是最好的,我觉得还是在于一种比较和一种研究的发展的过程中。但是确实这样的一种客观的现状,现实的需要也需要我们加强对稀释和解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所以我想不断的探索本身就是对刑事法律发展的贡献。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完善相关立法的需要。刚才很多学者也都提出来了,包括程序应该怎么设计,检察机关到底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上,恐怕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和我们自身的定位问题,这些都是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理论的探讨予以不断的完善和丰富的。当我们有一定量的办案的规模,也对这个模式的发展有比较成型的想法和做法的时候,我想对于相关立法的完善是一定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的。我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这样的一个话题的重要性。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个我想讲的大的方面的问题还是想从作为一个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度来展望一下我们刑事和解的制度,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充分肯定目前在中国各级检察机关也好,包括公安、法院所做的积极的刑事和解的实践,我觉得首先应该对他进行充分的肯定。正是因为这些机关、这些部门在司法实践当中积极的去运用现有的法律,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所做的大胆的尝试,使得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有了解决纠纷的选择,所以我想这种探讨本身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任何改革,任何立法的完善都离不开实践的支撑,我想这一点大家已经达成了共识。而我们的这种探讨,我们的这种实践不是完全是超然于法律之外的,大家作为一个执法者,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是有这种意识和自觉在法律这个框架之下来尽量的做积极的尝试。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对于目前我们在探索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来看待,这里面刚才很多的学者都提到了,有很多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观点,我觉得争鸣不怕,主要是大家怎么在这种争鸣当中通过探讨可以达成一种共识,特别是一些可行性的,同时又有理论支撑的一些个实践能够达成共识。我个人认为在实践当中还有一些问题是特别值得引起检察机关注意的,我们特别希望在实践当中把一种正确的信息或者是一种正确的观念、指导指引我们的司法实践。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强调刑事和解当中对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首先应该是自愿的,同时加害人应该向被害人要真诚的悔过,要真诚的认罪,我觉得这是一个前提。而我们在探讨当中有的学者已经提出来了,而且在实践当中也有这样的法律,就是认为我们在实践当中可能过分的强调一方来出钱,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可能更多的是强调钱的赔偿数额,给人一种错觉,似乎是以钱买刑的做法,我觉得这样的一种做法是背离了和解的初衷的。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比如说在西方,他更多是强调被告人真诚悔罪,如果没有真诚的悔罪,没有弥补因为犯罪所造成创伤的过程的话,任何钱都买不来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我们如何把合理成分引入到中国来,我们不能光为处理掉案件或者是光为尽快的结案或者讲究效率而忽略到和解,这是我想要强调的一点。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还有一点就是在对外的宣传当中及我觉得应该注重我们个案处理的公平,以及整个社会实践的老百姓感觉到你是否通过司法实现了公平正义。我觉得这里面恐怕以钱买刑的问题或者是以钱赎刑的问题要值得注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在审查起诉这个环节当中你的职责是什么,是不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一方出了钱了,你该起诉的不起诉了,或者是不该起诉的起诉了,不要忘记自己本身应该承担的职责,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包括法律赋予他的很多的职责,不要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忽略到自身的职责。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要处理好效率、效果和公正之间的关系。尽管看起来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了,但是是不是这样的一个案件我们拿到社会上,拿到我们作为法律人士认为公平的角度上来看这个就是符合法律的要求,这个还是值得探讨的。当然还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检察机关要不要在这里面起到一个主导的作用,刚才卞会长谈到了他的观点,我基本上赞同,我也希望通过社会组织的发展,我们将来可以看到不同的模式,引入一些机制。当然现在来讲可能还不成熟,更像刚才卞教授讲的那样没有一些机制让我们的其他机构进来,我想这个机制可以是多元化的,可以是的方面的。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个更符合多方参与司法而且符合多元化的解决矛盾,借助各方力量解决社会矛盾。我想这里面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非常多,不是总结当中简单几句话能够概括的。所以我就提出了来了三点,我希望对于刑事和解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讨不因为我们今天会议的终结而终结,我希望所有的与会者,特别是理论界继续关注这个话题的探讨,我也希望我们朝阳院以及我们各级院的检察人员积极的探索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用丰富的案例,用丰富的数据来支撑我们的刑事和解。我就说到这儿,不全面的地方请大家谅解,谢谢! 王 立(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谢谢甄检的致词,最后请允许我代表主办单位对两天来所有参会的嘉宾对此次研讨会所给予的支持、关注和参与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最后请卞老师宣布结束!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我们两个作为东道主对中央和北京市以及外地的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能够参加我们这次会议,而且进行深入了热烈的探讨特别的感动,表示衷心的感谢!甄检也是刚赶过来,所以很受感动。第二,我们这次会议受到了两个网站的直播,非常的感谢。特别想说的是对朝检的感谢,我们在朝检开设这个项目,朝检的领导具有改革的勇气,应该说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一些观点未必跟我们的做法一致,但是我们谨慎的进行一些探索。再一个就是这次的会议,大家可以看出来我们其他会议基本上都是在饭店举行,我们这次在朝检开,这样给朝检增加了很多的麻烦,朝检上上下下齐动员,周密的安排,精心的布置,大家充分的感觉到了朝检的热情和善意。我在这儿对朝检特别是王立检察长和朝检的全体志一职员表示崇高的谢意!最后就是宣布会议结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