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斌:各位专家、媒体界的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研讨会的主题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我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参会的各位专家,江平教授本来说好出席,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与会;中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保育钧先生;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北京大学王锡新教授;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政法大学姚泽金教授;百瑞律师所王志强律师,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刘斌。今天参加会议的还有媒体界的许多朋友,有新京报、方圆法治、21世纪经济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法制周报、人民法院报、东方财经、法律文摘、正义网、天涯网、腾讯网等媒体,我们对诸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首先介绍一个案例。
主持人:这个案例是陕西省交通厅强行霸占陕西双龙集团华山服务区的事情。张胜利是湖北双龙集团的董事长,公司主要股东之一。在2001年的西部贸易洽谈会上,就陕西省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西潼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华山服务区事宜,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建设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规定,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高速”) 与张胜利合作建设华山服务区,张胜利投资2000万,陕西高速投资300万元,并负责提供华山服务区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
主持人:协议签订后,张胜利依约投资数千万元资金,开始建设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2002年陕西双龙高速公路服务公司经陕西省工商局核准设立,实际出资人为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双龙”)。同年4月8日,陕西高速书面致函陕西省工商局确认。2002年底双龙华山服务区对外开业,到2008年5月,陕西双龙公司陆续投资近亿元,不断对双龙华山服务区进行建设、完善,雇佣员工数百人,为过往车辆提供优质、高效地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主持人:2005年曹森出任陕西省交通厅厅长。张胜利曾和曹森很熟,在他还是副厅长的时候,就和他有过往来。曹森曾向张胜利索取了50多万元的字画和10万元现金。由于先前协议中应由陕西高速投资的300万元华山服务区投资款一直没有到位,张胜利对曹森提到此事,曹森同意要求陕西高速落实300万元的投资款,但要求张胜利先将300万元打到曹家的卡上,这种赤裸裸地索贿超出了张胜利作为一个商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没有答应。恼羞成怒的曹森开始对张在陕西投资的企业进行了长期全面的打击报复,并要求高速集团领导将华山服务区收回,张胜利的正常经营陷入僵局。
主持人:在各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张胜利被逼无奈,开始搜集有关证据,向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曹森。在举报信中列举了曹森贪污受贿过亿元,铺张浪费80多亿元,渎职损失数十亿元,权色交易、违规提拔女干部多名等违法乱纪问题。2008年3月,张胜利和公司职员再次来到中纪委实名举报曹森,随后又通过新华社陕西分设继续举报。这些举报材料后来落在曹森手里。
主持人:2008年4月,网上出现了陕西省交通厅厅长曹森强奸斗富两篇帖子。4月15日,几个自称是陕西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的男子,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警官证搜查证逮捕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强行搜查了张胜利的办公室及卧室,强行搜走并扣压了陕西双龙公司的所有电脑,张胜利存放在电脑中举报曹森的相关证据也全部丢失。
主持人:2008年4月19日,陕西省公安厅给张胜利发了传唤,并以“指使诽谤罪”对他进行公安部网上通缉。2008年4月25日,陕西省公安厅冻结了张胜利及双龙集团所属三家分公司的银行帐户,并扣押了公司所有车辆和张胜利妻子的车辆。
主持人:2008年5月9日,华山服务区维修加油广场,关闭了服务区;2008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陕西省交通厅高速集团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仅以双龙华山服务区5月9日临时停业为由,动用了数十台车辆、数百名公安和路政(实为黑社会)人员,强行将双龙华山服务区上亿元资产(包括南北两区所有土地,两个大型加油站,四个超市,两个餐厅,两个停车场,两个汽修厂,一个宾馆等)霸占,他们强行封闭了服务区南北区油库、加油机等设施,并将服务区的上百名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之久。在整个三天的所谓“接管”过程中,暴力活动不断升级,在此不一一赘述。
主持人:2008年8月13日,双龙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将陕西省交通厅、陕西高速及陕西高速建设集团公司起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法院依法进行立案。曹森在获悉此事后,于2008年10月10日亲自去了渭南,用两条高速公路的投资大权和渭南市的某些领导作了暗箱交易,通过行政干预,促使法院当日下达了裁决,把已受理将要开庭的案子驳回。双龙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已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在曹森的暗箱交易和行政干预下,陕西省高院也作出了驳回双龙公司上诉请求的裁决。
主持人:2008年10月7日的《新京报》全面报道了此事件的来龙去脉,各大网站纷纷转载。2008年10月24日,陕西省工商局进行行政干预,违反工商注册法,恶意提出吊销陕西双龙的营业执照,想从根本上致使双龙公司无法经营华山服务区,最后没有得逞。10月31日,《新京报》跟踪报道了此事。
主持人:2008年11月5日双龙公司向西安市仲裁委提出反申请,要求陕西高速返还非法占有的双龙华山服务区所有财产,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已经开庭审理,即将做出裁决。目前陕西双龙在陕西投资的其他项目也无法继续建设经营,其中投资1.2亿的蓝天物流被迫中止,两百多员工没法工作,现在2个多亿的投资打了水漂。
刘 斌:接着下来我们播放一些相片,是双龙服务区被强占时员工用手机偷拍的录像截图。
主持人:这是员工偷偷的拍下来以后找到的一部分,所以效果可能不是很好,画面有抖动,这是能找到的全部,其他的都被路政的人销毁了。这段是在餐厅的楼底下;这些人从服装上看是路政的,但是不能确定。这是华山服务区加油站;这是广场;这张图片是来接手的时候有交通厅的、公安局的人,他们浩浩荡荡的来了好多车,把员工赶到一边去,餐厅里坐的都是穿着他们衣服的人。
张卫平:他突然擅自接管了服务区,是谁让服务区停业的呢?
主持人:这是他们出具给双龙的一个东西说的,说维修服务区的时候封闭了加油广场,导致了高速公路好几十公里没有地方加油。这张图片是他们霸占了双龙的餐厅,把员工赶走了。
主持人:他们的人数很多,把双龙的员工都赶到一边去了,财务室、超市、餐厅都霸占了。还动用了数十台车辆,数百名公安和路政。
刘 斌:这个案例出来以后,新京报是首先登了,然后有几个媒体和舆论广泛的给予关注,还有新浪、搜狐、人民网、新华网先后跟进,陕西的华商网也发表了反向的批评和报道,这个成为了2008年11、12月份的第二个新闻热点。我们考虑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几年尤其是来自于公权力的威胁是更为严重的。我们有一个基本的想法,这是一个个案,我们可以结合这个个案来谈,但是我们更希望对中国民营企业整体的状况还有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研讨。所以我们列了几个会议讨论的议题。下面我们请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保育钧主席做一个发言,他对这个案子一直比较关注。
保育钧:这个案子不是我接手的,是人家介绍给我的。我看了一下之后材料,材料是来自单方面的,是张胜利讲侵权这一方面,对方的情况我没有掌握到。从这个过程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公权力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事件。第一,张胜利就是双龙集团被陕西招商引资,当初陕西方面是公路工程公司代表国有企业一方跟民营企业签的合同,双方投资建设这个服务区。双方的责权利是清晰的,张胜利双龙集团履行了协议,一年多的时间就把服务区建设起来了。失约的是陕西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集团,高速公路集团是陕西省的国有企业,原来是国资委的,后来归了交通厅,他失约了。张胜利提出来希望对方履约,这个时候交通厅长出面反过来说让张胜利先把300万打到他的卡上去再出资,这是典型的索贿。在这个情况之下,张胜利不干,从此就惹怒了交通厅和上面的高速公路公司,于是乎这一系列矛盾就逐步的衍生出来。
保育钧:张胜利的背景跟一般的民营企业不一样。他父母亲是老革命,岳父岳母也是老革命,老红军,抗战60周年的时候都是受过奖励的,所以他也不怕。不仅不给你,还实名举报了曹森。这就牵扯到第二个问题出来,就是公民的举报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对一些公务员当中的一些不法行为提出举报,这是他的权利。但是公民合法的举报的权利被交通厅认为这是诽谤,于是我们的公安部门就以诽谤罪来通缉他,这又带出了一个人权问题,侵犯公民的人权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看到当初公安厅部门根据什么来通缉他,到现在为止没有看到这个材料。指使诽谤罪,有证据吗?做了调查了没有?在这个情况之下,造成了张胜利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之下,然后有计划的去最终把张胜利投资的服务站拿回来,交给“合作伙伴”——省高速公路公司来接管。如果是交通厅来接管多少还有一点理由,因为造成了公路堵塞,动用公权力还说得上,还有道理。凭什么让一个企业,而且是合作伙伴的企业来接管呢?这就是严重侵权。
保育钧:到现在为止,把张胜利逼的往各种绝路上走。第一,封张胜利他的银行帐号,然后吊销他的营业执照,那个更要命,这个企业就不存在了。这是陕西省通用的做法,我谈到这儿的时候十分的气愤,因为2003年陕北石油案用同样的办法,上一个世纪90年代陕北招商引资打油井,全国各地去了几千家,最后剩下了一千多家,因为民间资本介入了以后,地方政府的官员在里边插手,把事情搞乱之后,然后中石油提出意见,说你们搞乱了,我们要收回。这时候省政府先抢走,这是1993年发生的事情。政府出面把民间投资的油井统统收回去,抢回去,发生了这种事情。就是说开头是招商引资,冠冕堂皇,一旦资金注入以后,有了成果之后马上就眼红了,就想尽各种理由把它夺到手里来。这是陕西省侵权的一个老道手,在这个情况之下,现在事情难就难在哪儿呢?形成了一种黑恶势力,叫你没有办法,受害者无路可走,告到法院去,法院不受理。原来受理,后来发生一些变化,这个事只能是猜测了,就不受理,驳回了。
保育钧:张胜利依照合法手续来进行维权斗争也无路可走,把这条路子给堵死了。张胜利如果说我跟合作伙伴的纠纷要通过法院来诉讼,把这个诉讼的路子也堵死了,这个很可怕。老百姓寻求公平、平等保护的法律保护这点希望,这点权利也给剥夺了,可怕就可怕在这儿,严重严重在这个地方。所以在这个地方,我觉得现在经济危机,国家四万个亿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如果说这四万亿都下去,都像陕西省公安厅这样搞的话后果非常的严重。四万亿不仅不能带动经济的发展,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的严重的后果。在这个背景之下,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很有意义,总要给张胜利一条活路,总要给民营企业一条活路。
保育钧: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十六大、十七大以来,2004年修宪合法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也通过了,现在侵权的主体往往是有公权力背景的国有资产,情况要有新的变化的话就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了,是有公权力背景的国有资产或者是公权力本身,这个全国的情况都是一样的。特别是在民营企业进入了新的领域,垄断领域,公用事业领域,这个权益屡屡受到侵害,为了不受侵害,那就是逼着另外一条路子可走,那就是走黄光裕的路子,官商勾结。
保育钧:民营企业要健康成长,民营企业要健康发展,要有健康的环境。现在关键问题是环境很不健康,现在既不以民法办事,又不按照刑法办事,民营企业无路可走,当初叫我来投资,投资之后现在我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我要告你就被说成是非法的,没有任何的根据就说是非法的,这个旗帜很鲜明。然后我要起诉,起诉法院也不受理,逼着我怎么办?无路可走,看到这儿非常的寒心。我建议我们在座的法律专家包括我们的律师们就这个问题给张胜利一条活路,总要有一条路子可走。
王志强:我先来说两句,今天这个事件我本人也感到很震惊,用四个字叫“骇人听闻”,还是一个比较严重的事件。保护民营企业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个所认同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已经写入了宪法了。这个事不是一个小事,这可以说也是一个大事,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看来也并不简单。就是说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现在虽然有法律相应的规定,虽然全社会已经在高度关注,但是具体实施起来看来也并不是那么简单。就是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是很多,很严重的。
王志强:第二个我想政府依法办事,政府依法施政,应该从政府的官员自觉做起,这不是一个高调,也不是一个口号,需要许许多多的官员,需要政府许多有关部门引起高度关注。因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侵害的往往就是我们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官员,他们往往利用公权侵犯到民营企业的私权。针对这个事情我觉得是几个层面的问题。
王志强:第一,陕西高速集团和民营企业双龙公司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应该说是一个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管有怎样的争议,不管是不是依法履行自己的约定,都应该严格按照当初的协议办,怎么约定的,怎么去履行,自觉的去履行,如果出了问题可以打官司,也可以根据当初协议的来,而不是强调政治,这是一个很重要问题。就是说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应该自觉回到法律这个层面来解决,不能说看谁更强势一些,恐怕这是一个问题。
王志强:第二,我要讲的也是保主席刚才讲的,一个公民应该有这样的权利来监督或者是举报涉及到的一些腐败问题,这个渠道按道理来说是畅通的,而且是允许的,合法的。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怎么去区分正常的举报和所谓诽谤的问题,这应该是拉回到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这也看起来是很简单,但是实际上也不是一个小问题。那么怎么避免强权下我认为你是诽谤,我就把你灭了,谁有这样的权力。按道理说,要是说起来一个省交通厅的厅长在咱们这里来看待还并不是多么的显赫,并不是多大的官,但是在地方,那可能就不得了了,尤其是跟相关的行业那就更不得了了。所以说,他手里还是有一定的公权,能够足以来灭这个人,也反映出一个什么问题呢?这种公权的辐射力量也是很强的。按道理说你只是在你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是统辖范围内耍威风或者是官僚主义,怎么能够调动比如说法院不受理,怎么能够调动可以立案追讨你呢?所以这个不简单。
王志强:由此,我也想到这种情况其实相当普遍,因为我是做律师工作的,我们碰到的侵害民营企业的事情是很多的,许许多多的,这个确实应该引起高度关注。我简单的举一个例子,广东鹤山也是这样的,政府号召民营企业家修路,自筹资金来修路,人家投资上亿元修好了,也检验了,而且是优秀工程,结果不给工程款。市里面的领导一变更,新的领导来根本不认帐,怎么办呢?就得起诉,起诉不处理,也是这样的,最后抓你,给你落实罪名,连什么保养二奶,重婚罪都上来了,就是所有能罗列你罪名的都你给弄上,这个时候法院会作出迅速的反映,最后人家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两回事,指定广东高院必须审理,最后还是以跟刑事案件相关联终止了,可是人都判了九年,已经服刑了四年了,民事案件还在这里搁着,启动都不启动。连基本的诉讼的权利都无法保障,现在就有这样很严重的事件。
王志强:这个法制报、上海的监察报的都登过的,他到现在还在监狱。像这样的事情很多,张胜利被通缉了,如果没有大家的呼吁,没有全社会的关注,进去也是早晚的事,接着就进去。所以这个事应当是引起大家高度关注,我觉得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界的问题,你说法学专家大家碰到的都是有经验,有理论的,谈一谈固然重要,所以我也是呼吁,正好媒体这么多,媒体的力量也是不容小视的,现在作用某种意义上讲更大,必须要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大家应该加一把劲。为了什么呢?为了公平正义,为了法制的尊严,为了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一条后路。
王志强:刚刚保会长在呼吁,要给民营企业一条出路,不管怎么样,起码法律的途径应该是永远都是畅通的才行,用通俗的话必须给出路,当法律的大门挡上的时候,难道真的都要去决斗吗?所以这个应该引起大家的深思,应当大家共同努力,不是说一个个案的问题,我们所关心的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广泛的、普遍的关注。谢谢大家!
张卫平:我提两个问题,一个就是双龙公司起诉的时候理由是什么,就是诉讼请求是什么?就是他起诉陕西高速是什么侵权?只是要求法院确认这是一个侵权呢?还是确认侵权并且要求予以赔偿呢?
姚泽金:有要求赔偿。
张卫平:侵权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我肯定要问一下,我们搞这个专业的不问一下怎么行呢,我看一下民事裁定书。我看这个裁定书上这样说的,就是未经原告同意强行赶走工作人员,并且将800万合法财产予以侵占,现在就要求要返还这800万。接下来是裁定驳回,因为他是起诉,不是说是你们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是驳回了你的起诉,也就是说你的起诉不能成立。所以要看一看他驳回起诉的问题是什么。你必须要弄清楚他驳回裁定的理由是什么,理由有仲裁协议,因此法院不受理,有仲裁协议吗?有仲裁协议当然要驳回了,这个你就不能指责他了。这个就要注意了,我们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原本可以抽象的谈,由于陕西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所以导致了即使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无法通过地方司法机关予以救济,但问题不是这样的,他说你有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吗?仲裁协议是违法的吗?仲裁协议的范围是在这个范围之内吗?
姚泽金:仲裁协议不是在这个范围之内,有经营方面的纠纷。
张卫平:既然有仲裁,为什么你们不走仲裁的路子呢?
赵旭东:开始为什么不提出仲裁呢?为什么向法院起诉呢?
张卫平:因为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如果这个有问题的话,我马上要提出来,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赵旭东:现在在陈述事实的时候都是按照法院跟地方是站在一起的,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在这个地方,对私权保护你法院也是置之不理,甚至跟对方有一点勾结在一起的嫌疑。如果是没有问题的话,这个话就不能这么说。
张卫平:我们搞法律的要讲究证据,新闻可以说他们是勾结在一起的,新闻可以从感觉上说,可以说可能存在勾结。
赵旭东:就这个案子,以仲裁协议为理由法院驳回一点问题都没有。
保育钧:仲裁在后。
赵旭东:合同里面定的仲裁条款有没有?
张卫平:有仲裁条款。
赵旭东:有仲裁条款出了问题法院管不了,法院不能管的,这个问题在这儿,法院要是管的话就是违法了。如果仲裁不公的话是另外一个事,那是仲裁机关的问题了。
姚泽金:就是说不应该先到渭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应该先走仲裁。
张卫平:今天讨论的是民营企业权益怎么来维护的问题,我们是结合这个法律问题在谈的。比如说刚才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我们发生了这样纠纷,就是陕西高速集团的300万投资没有到位。为什么我们不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是通过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让它到位呢?我们就假设,对方是政府,至少是半官方的,背景是交通厅,因此我们有顾虑,即使通过诉讼途径或者是仲裁途径大概有没有办法,如果是这种状态,那么我们就会对这个现象做以评说。说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在这样一种法律环境和执法环境当中,我们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使受害人也有这样的观念和意识,不敢于行使法律问题,之所以不敢,也是和执法环境,和这个公权力没有得到制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谈了,但是一开始有这样的吗?
张卫平:300万投资不到位,那么作为张胜利是怎么想的呢?想的是我就找你这个交通厅厅长,你个人行使权利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呢?想法本身是我们议论的一个旗帜,如果他的想法是根本解决不了,在陕西这个地方,你不走个人路子,不找掌实权的人没有用,这个时候我们就说这个环境是很差的。如果民营企业它的权益要得到维护就必须纯化这个环境。
张卫平:要纯化这个环境就有几个因素,其中一个就是我们怎么限制个人的权利,二,我们交通厅应该有这么集中的权力吗?他能派路政,派谁都可以吗?第三,这样的高速公司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与公权力的行使是一种什么关系,是不是一个毒瘤呢?是不是一个社会顾忌呢?这恰恰是我们应该办的,说不定就是一个怪胎。类似这样的公司在中国是很多的,红顶商人,而且本身是有权力的,从法律主体来看只是一个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实际上双重角色,而这样的双重角色对于我们的市场经济有极大的危害。如果要说的话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谈一谈。
张卫平:另外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王锡锌的专业了,就是行政法制没有健全,没有真正的健全起来。我想这个研讨会是不是这样的一个结构,结合到实际来探讨可能会比较有价值。不要一个劲的喊口号。
王锡新:刚才卫平老师讲的非常重要,我们要注意到首先拿一个案子来说,我们在做个案的技术化的论证,但是这也绝对不意味着我们这个讨论完全离开个案泛泛来谈。今天讲到企业或者是企业家,民营企业或者是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都会涉及到法院要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法院的作用当然是从救济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最终是不可避免的。
王锡新:但是如果你在这个个案中,现在我们看到经过一审、二审好像法院没有理你,但是如果你就这个个案来说,的确可能是有这样的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就是协议书20条是非常明确的仲裁条,高速服务公司和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当时协议书里的第20条就决定了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应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个已经非常明确了,已经指定了仲裁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出了这个事,一到法院去,法院一看有这个仲裁条款,或者是对方说我们的协议里有仲裁条款。我们先不推测法院背后有什么操作或者是什么利益的观点,从法律上来讲裁定驳回起诉是有理由的。
王锡新:我们完全不顾这一点,说从这个个案中批评当地司法、地方保护不独立,受政府控制,一方面我们没有多少事实依据,另外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就是刚才保主任说了要给张胜利一条生路,我看张胜利要想真的胜利的话有可能最后还是得走法律的路子,还要通过司法途径,前面我们完全没有考虑个案的细节,来批评当地的法院,从大的方面来说不太客观,从小的方面来说也未必对民营企业家是有利的。
王锡新:接下来我简单的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企业权利的保护问题是今天放在企业和政府这样的一个背景下的,是一个非常大的,非常突出问题,在这个背景中我们通常讲中国的市场整体环境来讲政府对企业,企业始终是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位置上,目前在中国的企业至少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对量的保护的程度上都存在一些差别。
王锡新:一类企业是比较强势的,就是公有制或者是国有的企业,另外一类有一些合资经营的或者是完全是外资的企业,第三类其实已经成为我们国民经济中的比较重要的占到企业的数额或者是产出将近一半的就是私营企业。这三类来看,我们几个阶段早期可能是国有企业补贴,改革开放的早期中外合资的或者是外国独资的我们给予他们的是一种超国民的待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当时讲国民待遇条款,对外来的企业来讲是一个去超国民待遇的过程,包括我们所得税的改革,包括各种各样的对外资的优惠,我们都要慢慢的去除,这就是一个平等对待问题。
王锡新:在这三类企业中,很显然私营企业的发展、生成以及权利保障的环境是最恶劣的,他们所要生存的成本也是最高的。我个人认为当前中国的私营企业在权益保障这个方面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王锡新:第一,私营企业的市场性的权益最重要的就是机会、资源的平等对待这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我刚才讲到,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带“外”字投的这些企业在资源的分配上私营企业如果不采取非常态的模式,一般来说是很难获得公平的机会和比较好的资源。我想这种非常态的模式就是某种特定的私人关系或者说私人企业和公共权力的代表有一种合谋,他们有一种明的或者是暗的。这就是在市场性的权益里面如何获得公平的竞争权和公平的机会。就这个个案来讲我们先不讲怎么由湖北进入陕西的,也许通过一般的招商来的,也许我们也必须实事求是的看,中国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这个领域中可以说它有时候是有一些非常规的进入的规则的。这个非常规的进入规则可能也成为后来的一种隐患的根源。进来的时候我跟这个厅长熟了,所以我获得了很好的项目,但是假如是和私人的关系或者是和私人的利益将来发生冲突的话,你的有一些权益可能得不到保护。私营企业有时候不得不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这可能造成私有企业的一些原罪。
王锡新:第二个方面就是当今的私有企业权益保护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产权的模糊化,刚才也有一些老师讲到了一个比较典型的就是红帽子企业,这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发展起来的,政府给戴一个帽子,组成一个企业,问题就是产权很容易被模糊化。像这个个案中我认为最主要的就是这样一个由陕西交通厅,陕西高速集团与双龙联合搞这个企业,尽管对方在出资的意义上是很小,但是不要忘了企业的资源除了出资之外机会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投资。我们都知道高速公路上设服务站不是可以无限设的,必须要经过一段路我们才可以设一个服务站,所以这个机会是有限的,是排他性的。所以你看到这里面也构成一个在产权的构成上除了投资之外还有非政府控制的某一些垄断性的机会,比较稀缺的资源。比如说服务区的布点这一块可能也算资源。
王锡新:从这个个案来看政府因为它自以为自己我给你投入是给你一个机会,让你做生意,让你赚钱,所以还是处在一种控制性的位置上。对于经营权,对于人事和财权其实都有一种完全是单方面的主导性的。在这个个案中,我觉得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政府比较粗暴的方式来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一个做法,在行政诉讼中这类案子是比较多的。刚才看到短片里面,你关了半天,要进行服务站的维修,这本来是一个正常的经营,说实话是这样的。即便是陕西交通厅认为这种情况影响了交通,造成了堵塞,从法律上来讲,至少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几项。
王锡新:第一个是告知你必须尽快的恢复,或者是马上进行整顿,如果这些你都不做的话,那我只能让别的人来接管了。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从行政权力的行使来讲跳过了温和的手段,我不让你干,把你的人员控制起来,把财产控制起来拉走,这是对企业的人财物的一种直接的控制,这就是我们讲的政府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控制。
王锡新:第二个方面就是产权,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协议中看起来很明晰,但是因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有非常微妙的作用。
王锡新:第三个方面,就是刚才保主任讲的问题,我个人也同意。就是他把企业的这种经营权,企业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利益和企业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往往链接在一起,有的时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要拿你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权,在法律上不太好下手,我就要采用迂回绕道到对企业家下手,这种个案比较多。而且不光是在企业领域,公权力的这样一种缺乏机制的滥用我看存在在很多的领域。比如说去年闹的影响很大的县委书记的问题,这些都是个别官员把公权力当做为自己的私利。
保育钧:这么搞下去就跟黑恶势力没有什么区别了。
王锡新:最害怕是公权被私用了,其实这不仅仅是损害了公民或者是损害了私营企业家的利益,我认为是丢了公共服务的这种纯洁性。我觉得中国的民营企业在权力的保护方面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面临着更加严酷的一个生态保证,本身这种企业和企业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中国目前法律和政策的大的环境中,自身的一个生态环境是比较差的,这个有市场性的权益,经营性的权益,以及企业家的人身权益,自由权益,可能都会随时的受到这样的一种威胁。
王锡新:其实如果你从权益保障来讲,从我们的角度来说,无非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考虑到许多民营企业甚至是企业家的权利侵害是行政权力赤裸裸的一种滥用,还不是一般的干预,干预在很多时候是从宏观意义上来讲的。从今天来说,自由化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去干预这些经营活动,但是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中国的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所涉及到的不是一种简单的行政权力对企业的经营权的干预,而是一种公权力,基于利益的目的,可能是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是其他的利益,需要他来保护的利益。基于这些特定的利益目标,进行赤裸裸的滥用。
王锡新:我觉得在这里面,如果从法律上的保护来看首先是交通厅的权力很大,或者是权力的密度很高,因为有巨大的资源,如果在现实中我们要看到它的力量的话,是要看它控制资源的密度。你的资源有很多,比如说我这个公共资源的投入这就是我权力能够让你感受到力量的地方。
王锡新:假如说媒体报道,我们刚才介绍情况我们假定基本符合事实的话,就是官员动用他手上的权力来直接的打击、侵害一个企业以及这个企业的法律代表人权利的一个行为。如果从我们行政法上来说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政权力滥用的行为,本质上我真正的目的是要打击报复。
王锡新:从这个问题来讲我们提出的呼吁也是国家自上而下一直在推行的,就是权力运行从实体上来讲我们原来提出的就是必须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来做,包括从十五大报告一直到现在我们一直在喊的口号那就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这种民众的监督权从宪法上来说非常明显,但是这种监督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到底有哪些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依然是一个问题。
王锡新:所以这是权力保障从行政法制生态的方面来说的,我们的实体、程序和监督这三个方面可以说都面临着很大的问题,这三个方面都有非常具体的体现。我本来是举报你,结果这个材料转到被举报人的口袋里去了,程序不是这么设计的,我们监督的程序,举报的程序恰好是要防止这种情况,为什么在现实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呢?这肯定存在着其他公权力的滥用,通风报信。而一旦被举报人获得这个信息以后,可以很轻易的启动他的权力里打击报复。
王锡新:本来我还想对于民营企业的权益,弱势权益的保护还有司法的确从法律上来讲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当然对司法的权威性、中立性甚至是自身的这样一种能力现在有很多的置疑和批评。但是就这个个案来说,卫平老师刚才分析的是很重要的,从这个个案来说司法的角色,当地的法院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现在还不太好明确的说就是地方保护等等。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这样对法律的批评已经很多了,如果结合个案来讲我觉得还是需要具体的分析,因为从程序上来说仲裁的确是这个协议中要求的,是明确讲到的一点。这是我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王锡新:第三点,我想提到另外一种思路和可能性。我想的非常不成熟,就是这个案件我们现在从诉讼上来讲是一个民事的侵权和赔偿的诉讼,有没有一种可能性判断一下作为一种起诉当地政府部门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个行政诉讼,我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因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形式上是一个公司对另外一个公司的接管,但是这种接管过程可以看到有警方的介入,有路政的介入,我们很难想象一般的公司接管有这种情况。换句话说这个现象表明这样一种接管实际上是有政府的直接干预的,因为出动警察和出动路政显然不是另外一个公司,另外一个企业让他们来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警察这么做。
王锡新:通过证据的支持可以提供另外一条路径,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里面列举的明确涉及到了政府侵害和干涉企业经营权、自主权的案件。一旦启动行政诉讼我们就可以拉到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政府决定这样的接管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不是合法。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变成了对行政权利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核审查的问题,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一个问题,我就讲这些。
焦洪昌:我说几句,刚才听了案件的事实,也听了几位专家和学者对这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开这个研讨会的目的是谈一谈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问题。我们的进入是通过个案,来讨论权益问题,我们首先要从法律上和理论上来界定一下民营企业的权益,包括哪些权益,我觉得这个要明确一下。
焦洪昌: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在法律上,比如说从宪法上来说有这样的概念,个体经济或者是私人经济,也包括所谓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方独资,它对应的是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以外的我们现在可能在理论上统称叫民营企业,区别于民营企业。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的成分也很复杂,比如说一个企业国家参股了,私人也参股了,变成了一个混合型的企业,所以像这个里面是一个组合的,既有300万的国家投资,包括一些机会成本,所以是混合的。但是这里面受损害的是民营企业,这是需要明确的。
焦洪昌:第二个概念就是说我们要明确民营企业的权益,主要是侵犯了它的什么权益,从法律上来说,可能我的判断核心侵犯了它的两个权益,一个可能是我们叫实体性的权益,一个是涉及到程序性的权益。一个国家法律的设置上来看,通常先设定实体性的权益,然后法律再设定一些其他权益来保护实体性的权益。在这类案件里面,可能涉及到第一个就是经营的自主权,一个就是涉及到财产权,涉及到这样的一些权利。国家对民营企业从广义上来说态度不一样,从法律的发展上来看原来在我们的观念里面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就是传统的毛泽东式的社会主义对私的民营企业是排斥的,甚至是想把它最后单一化的。改革开放30年,大家对民营企业的认识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无论从就业。
焦洪昌: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民营企业的政策早期是什么呢?通过行政的管理,然后指导帮助监督个体经济的发展。到后来1988年允许私人企业存在了,他的政策是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的行政权开始下放,回归到把行政管理取消,对民营企业采用的是引导、监督管理,没有了行政管理以后,引导监督管理更多的是通过一种法律的渠道,法律的手段来对他进行管理,这是国家的一个政策。到2004年以后,国家对它的政策包括对民营企业的地位我觉得有一个新的认识,不光是对它进行引导监督管理了,强调民营企业和这种国有的企业法律地位是平等保护的,政策从引导监督管理转化成了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家是鼓励它的民营企业的发展,这种鼓励我想不光是从银行的贷款,不光是从税收政策上,那么可能核心的包括民营企业所能够经营的范围上可能有一个变化。
焦洪昌:特别是这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有一些个公共服务领域允许私人企业来承担。私人企业怎么能够到高速收费呢?怎么能去挖石油呢?现在是鼓励私人企业来做这些。所以我们民营企业的权益从宪法到法律的角度来说,到2004年有很大的变化,合法性、正当性受到了宪法的一个保护,所以我想这个案例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也有法律依据,这样的一个权益,实体性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实体的权利。
焦洪昌:刚才大家谈到了如果发生纠纷了以后,权益受到侵犯了,可以通过仲裁,可以通过诉讼,实际上我们法律还有一些救济的或者是法律上的保护的途径。比如说我们法律还赋予了企业包括一些个我们的公民通过一些政治性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41条法律规定公民有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我们的公民,我们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我们的代理人,比如说人大代表,我们的新闻媒体来保护我们的权益。所以,这些个权利实际上是法律通过一种程序性的手段来赋予的。
焦洪昌:就这个个案来说,我觉得我们说谈民营企业的权利保护,我觉得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它虽然是个案,但是具有展示性。第一个,在这个个案里面陕西高速集团作为一种带有公权力性质,没有脱尽公权力性质的企业收回了另外一个合资方的接管权,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呢?按照我刚才所阅读的报纸里所谈到的是依据陕西省交通厅出的一个关于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条例,它是根据这样的一个条例里接管这个企业的。陕西省交通厅有没有权力来制订这样的一个法律,一个规范性文件,来把另外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给终止了?我觉得这个里面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焦洪昌:你将来要涉及到打行政诉讼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像这样一个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这样一个行政文件有没有权力设定用来监管你,这个是属于行政管理权和我们企业经营权在这个里边是一个交接点。我觉得中国从宪法和法律上已经对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而且鼓励发展。但是你在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观念里面并没有完全的转过来。我也没有阅读到它的具体的管理文件是怎么来规范的,里面没有提供这个东西。但是从媒体的报道来说,它的这个整个的收回就是依据这个法律,我们可能就是要讨论这样一个交通厅内部的这样一个管理的文件,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把企业的经营权给收回来。如果是无偿的收回了,这个企业或者说这个政府是按照这个法律来执行的话,那么我想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一个企业的问题了,涉及到政府的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或者是企业权利侵犯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们在社会转型包括向市场转型的过程中这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个案,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现象,这是一个问题,我们是要注意的。
焦洪昌:第二,当曹森向张胜利索贿的时候,要求把这300万打到他的个人帐户,他拒绝了,拒绝了以后张胜利所采用的手段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申诉、控告、检举,他用这个权利来对曹森进行检举。最后曹森可以和行政权、公安机关串通,然后说他诽谤。我们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律赋予的申诉、控告、艰巨的权利和一个政府之间的官员他的名誉权我想这个之间也有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现在中国已经很多了,好几起类似这样的事件,那么在法律上或者是新闻上意义在于什么呢?在于就是说高官的名誉权和普通公民的名誉权保护的范围是不是一样。
焦洪昌:一旦政府官员进行举报的时候,你任何时候都可以以你诽谤我作为一个抗辩,公民所谓的权利怎么保护呢?在我们法律里面对政府的官员的名誉权保护的范围和公民的名誉权保护的范围是很不一样的。因为你法律一旦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你用这个抗辩的话这个就没有办法实施了。在这个问题里面,大量的存在着这类的现象,这类问题是法律上应该进一步来讨论的。
焦洪昌:第三,即使说一个政府的官员可以以诽谤你来抗辩的时候,我们退一步说是不是必然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张胜利实行通缉,通缉的法律标准在刑法上我觉得是对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他的人身安全的一个重大的限制。我们进行通缉的时候是一个非常严厉的行政措施。对我们一个官员真的构成诽谤的话,是不是可以动用国家的非常强制、暴力的权力来进行呢?这个也值得我们讨论。公安机关对张胜利的通缉的这样一个行为在法律上我觉得是非常值得疑问的。如果这样的话,在一个所谓的法制和民主的国家利民,你政府任何人提出了一些批评或者是建议的时候,这个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这一点也是值得疑问的。现在对张胜利取消了通缉,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时候是不是已经是滥用权力了,这一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会不会构成侵权以后的国家赔偿问题,在这个问题是我觉得是探讨的。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姚泽金:下面我来谈一下我的看法,刚才张老师、王老师还有我们焦老师都发表了他们的意见,我觉得非常有道理。我在这里主要谈两个意见。从刚才保主席介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在中国今天主要面临四个非常重要的环境需要净化和改善。
姚泽金:第一个就是政治环境,第二个是法制环境,第三个是商业环境,第四个是舆论的环境。刚才王锡锌教授和焦老师都谈到了法制环境的问题,王教授也谈到了商业环境的问题,我想这两个内容他们都谈得非常深刻,我也非常赞同。我主要想从中国的民营企业现在所面临的政治环境和舆论困境这两个方面来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姚泽金:陕西的这个华山服务区接管这个事件虽然是一个小事,但是这个小事却透露出我们中国的民营企业在这些年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话题,这个话题就是:第一,政治的对待问题。而我们宪法虽然做了重大的修改,我们的《物权法》虽然说对私产的保护已经做了非常重要的规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政治待遇上依然没有获得和我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家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保主席知道,在政治上是归政协管的,是统战对象。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不是我们的人。所以对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这几届的人大会议都接二连三有非常多的议案,我认为这可能不是一个议案或者是一个立法能解决的问题,涉及了我们整个中国的政治结构问题。如果这个政治结构不解决的话,我们永远把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当做补充,而不是主体,不是一个平等的主体,那么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永远会遭遇二等公民的待遇。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这些年民营企业家的身份的担忧,他们对个财产的小心的处置,其实说白了就是政治上的问题,这是政治上的第一个方面。
姚泽金:第二个方面就是与这个政治有关的就是我们社会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经营乃至经营的事实怎么看待,现在也并没有达到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一个美好的境地。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子就能表现这个要招商引资的时候那是锣鼓喧天,高规格接待,但是一旦你进出到我的管辖地盘之内,你经营开始了,挣的钱就不是那样了,在这一刻发生变化了,这是很多民营企业家所经历过的。这个国营企业为什么很少出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为多数都出现在民营企业的身上呢?我想这是政治待遇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没有平等。
姚泽金:我在这儿主要谈一下和我自己的专业相关的我的一点见解,我认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现在还面临一个困境就是舆论的困境。1993年北京大学张维银曾经在民营企业家联谊会上放了一炮,他说民营企业家现在面临的舆论困境是90年代以来最坏的,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我觉得这个话可能有一点说的太绝对,但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舆论的困境这些年不仅没有改善,我认为反而是更加恶劣了。这个恶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姚泽金:第一个方面,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政治舆论或者是政府舆论,我们大家都知道,政府和官方的意见对一方的公众,一方的社会,一方的企业尤其是一方的民营企业家他们的生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就能看到政府的官方意见在这里面起了多么重要的作用。大家仔细关注一下我们省交通厅和陕西高速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他们的理由是什么,我总结了一下是这么几个。第一,双龙为了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在经营过程中。第二,擅自关闭造成了高速公路的堵塞。第三,服务区承包给私人老板,降低了服务区的服务性和公共性。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双龙的这种擅自关闭的行为损坏了陕西的形象,形象工程对政府来说是最重要的舆论,这个舆论阵地丢失或者是有了瑕疵的话,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姚泽金:因此在这个个案里面我们带有官方色彩的陕西高速在接管的过程中第一点就占领了舆论高低,从陕西的形象出发,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地方官的手里显得非常的蛮横,非常的专制。我有一个比喻的说法,我说现在的官方的舆论往往独霸一方,带有一些控制性的色彩,这是我认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临的第一个舆论困境。
姚泽金:民营企业面临的第二个舆论困境就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的民间舆论困境。在我们普遍老百姓的眼中,富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中间的富人不是为富不仁就是惯用潜规则,官商勾结,发家致富的钱财总是说不清的。我想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和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刚才王教授谈到的他们自身的一些缺陷,当然也和媒体包括电视剧、广播、媒体这些年对民营企业家犯事的大量报道有关系,在公众中树立了这么一种形象。
姚泽金:第三,我要谈一谈在民营企业的维权和纠纷解决机制里面,他们各自的媒体公关策略。当然我们今天这个会是带着学术性的一个会,在接管风波发生之后,我在注意媒体的分化。我注意陕西的媒体和其他地方的媒体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口气完全不同。刚才保主任谈到了去年有一篇报告是陕西一民企被突然“接管”,接管完全合法,你们看一下这个新闻标题不是一个新闻,就是一个判决书。还有陕西电视台在报道陕西高速接管了华山服务区之后华山服务区前后的对照,还有陕西的其他15个媒体在报道华山服务区过程和现在,张胜利经营期间的很多丑闻,这是我看到的。
姚泽金: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我始终关注一个事情,就是刚才在介绍案情的时候谈到了曹森和张胜利之间的关系,这是许许多多民营企业家在进入地方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始终迈不过去的一个坎儿。这个关系是什么关系,我们现在得到的信息十分有限。刚才介绍信息的时候谈到了说张胜利曾经过曹森50万的书画,是不是仅此而已,还有没有别的呢?民营企业家在这些为了获得市场资源,获得市场机会,我想这都是他们生存状态的最重要的事情。而这些事情现在也成为我们民间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而这种舆论对民营企业家来说这个击和压力非常大,这是第二点。
姚泽金:为什么陕西的媒体在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和全国其他地方的媒体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呢?我想这可能和中国媒体生态有关系,但是中国媒体的生态都是政治塑造,都是公权力塑造的,当然也和我们媒体生存的状态有关系。因此,在这个事件里面,我们依然能看到媒体公关过程中的舆论谋略,陕西的媒体在这里面为什么能够得到完全一致的舆论口径呢?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去深思这个现象。
姚泽金:因此,我觉得关注一个社会事件,哪怕是一个政治事件也好,法律事件也好,最重要的是我们对这个事件的信息的真实性的获得。所以今天我们前面放的这段视频资料还有嘉宾介绍的案情,使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有非常多的真实的信息没有获得,而这一点是民营企业在这些年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舆论环境的虚伪化问题。过去我们说民营企业家被妖魔化,现在我认为民营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是怎么到这儿来的,发展经营过程中大家到底怎么关注它,哪些信息是真实的,哪些信息是虚伪的,哪些是扭曲的,哪些是妖魔化的。
姚泽金:我想只有建立了中国的民营经济在深层发展、经营乃至权力维护这方面的一个真实的环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发展才会走到阳光层面,不至于像现在张胜利这样到处躲躲藏藏。我觉得中国的民营企业如果要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一定要在这几个层面有重大的变革和重大的改善。这样才能把民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自身的生存状态做重大的改变。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赵旭东:我讲几句,刚才各位都发表了很好的见解,今天是结合一个具体的个案进一步提升到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的研讨,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个案的问题,一个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刚才对这两个问题各位专家也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也非常有同感。
赵旭东:对这个具体问题我想简单的发表一些看法。首先对这个个案的问题虽然我们要上升到一个宏观的问题上来讨论,个案的问题本身的讨论我觉得也是必要的,不然的话对这个个案的讨论也会产生一些误解。因为这个个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层面上进行探讨的,这个立点首先应该是比较牢靠的。
赵旭东:这个个案本身到底怎么看呢?我想有这样几点可以做一个分析。第一,它的性质,这个个案本身的性质是一个典型的民事关系的一个争议,发生的一个纠纷,在高速公路服务站这样一个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就是关系的基本定性,这样的一个定性我想应当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的手段产生一个决定性的影响。
赵旭东:第二,对于这样一种关系发生争议的时候,合法的、法定的方式应当是什么。我不能从当时的合同约定和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应该说都是非常清晰的。首先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平和的协商,其次是协商不成的时候求助于司法或者是仲裁的点评,这个刚才大家讨论的也很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这样的争议当然要先通过仲裁协议,司法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管辖权。刚才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的明确,我们一般情况下司法环境怎么样,在这个个案中还不变指责司法机关有什么不当的行为。我想媒体对这种情况报道的时候,如果在这些问题把握的不准确的时候,反过来会影响媒体报道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因为什么呢?在之前这些报道都是暗含了司法的不公,一旦把这个问题点出来以后,会使得受众怀疑整个媒体报道的公正性,精准性。
赵旭东:第三,这个案件当中发生的情况是不是存在不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说至少从现在讲到的情况来看,确实是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他把合同民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一些混淆,第二个就是把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有一些混淆。在这个过程中是高速集团出面,这个集团是一个企业法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民事主体。在这个过程当中,争议的处理过程当中可以闪现出国家平等机关的角色,那样一种色彩,同时背后又跟主管机关交通厅和交通厅的领导这样的身份和权力纠缠在一起。交通厅、交通厅的领导在这个过程中是作为一方,所以他的行为有一些时候也很难分清是交通公路做的,还是交通厅做的,还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做的。我觉得在这个关系处理当中存在着一种身份上的定义。
赵旭东:高速集团公司是一个合同当事人,在这里没有任何行政机关的身份,就是一个合同当事人。所以不要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来去实施。后来接管的行为应当说不是一个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更像是一个执法机关的行为,当然来的人到底是执法机关还是高速公路自己的人员我们也没有非常准确的材料,看起来是执法机关,而高速公路不是执法机关,仅仅是一方当事人。与这个身份密切相关的就是行政行为、公权利的执法行为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力的一个混淆。
赵旭东:一方当事人的权力就是民事权力,怎么样通过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的权力,包括手段,方式这都是采用民事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出来他的手段已经超越了一般的民事权利,更多的是带有某种行政权力。在这个地方确实是发生了两种身份,两种权利的混淆,这也是在我们国家经常发生的一些情况。有一些机构,有一些公司确实是存在身份的复杂性,像高速公路作为国有的公司,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有的时候不仅扮演了一个企业的角色,有的时候还程度不同的背负了一种高速公路发展管理的角色。在这样的过程中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到在具体的事件当中、关系当中的身份,到底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还是行政机关的身份?要分清两种身份。
赵旭东:行政机关也一样,包括交通厅,假如说这个事件交通厅要出面的话,你也要分清你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某一些行为,还是作为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厅在实施某一些行为,这个你也要分清。我看到一些背景材料两者有一些混淆,一方面说你违反了合同,你没有按照要求出资,你的服务站的管理经营不善,服务质量低下,所以我要解除你的合同,这是民事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又说你关闭交通站,堵塞交通,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好像省里的领导也批示这种情况不能再出现,这是在行使行政职能,这个时候两种职能,两种身份是完全混淆的,这就是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赵旭东:第四,如果是作为一个民事纠纷,出现问题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现在有一方来接管,强行的接管,这属于超越现行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当事人你认为他确实是违约了,给交通造成问题,应该通过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来解决,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所应该采取的行为。他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的手段是超越了合法的权限的。
赵旭东:第五,这个案子当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到底是不是存在违约的行为,无论是高速公路一方还是张胜利这一方,双方都提出了对方违约,到底是不是违约,是不是现在达到了要解除和约的条件,这个地方是不一定能够得到充分讨论的,因为这是在法律程序中调查,甚至包括我们的媒体在报道这样的情况的时候也不好说报道的所有的东西都是非常准确、客观的,也有一些情况不一致。但是有一点,无论这个事实怎么样,都不能够采取目前的方法,这是需要有相关的机关进行认定的,这是我想对这个个案本身有这样的一个认识和分析的思路。
赵旭东: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我想就这个问题来谈一点看法。咱们主办方出了六个问题,每一个问题的内容都很丰富,刚才各位谈的很多东西我都深有同感,也很赞同。这个地方我再做一个补充,就是民营企业生存和经营的法制环境。刚才王锡锌教授谈到了四个环境,政治环境、商业环境、法制环境、舆论环境,我觉得确实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些根本的重要的原因。这里面我们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人员对法制的体会比较深刻。这里面我的感觉是对中国民营企业的权益经常的形成一种侵害,民营企业保护不利,非常容易受到伤害,这个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立法上的问题,这个是法制的基本问题,我们国家这几年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无论是从具体的法律到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对于民营企业,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是有法律规定的,规定也是非常明确、清晰的。但是不是说我们立法的问题就完全解决了,我觉得也不一定。
赵旭东:比如说关于税法的问题,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逃税、漏税,这是影响民营企业生存的致命的一点。这里面税法问题是不是完善、合理,经常听到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在中国逃税漏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家也想依法纳税,但是如果你要是依法纳税的话这个企业就没有办法生存,就赚不了钱。有一些人说我赚的这个钱就是靠偷税漏税赚的。这里面就存在税法制度本身是不是存在着问题,是不是就必然导致人民的违法行为。从这一点来说,也许我们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立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这样的立法环境中,人们不得不违法,违法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
赵旭东:第二个更重要的方面是执法的问题,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的执法,在我们国家都存在着执法不严这样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说中国的问题,中国的法制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上的问题,立法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而且已经解决的比较好,执法才是最大的问题。要说中国的法制跟西方的法制的差距最大的也是很难在短期内来拉近的,来解决的就是执法问题。
赵旭东:第三个问题,在我们法制环境下,既然法律存在问题,既然执法方面不严就存在着严重的潜规则盛行,很多的商业合同,社会合同当中人们执行的行之有效的不是法律上的规则,而是社会上的潜规则。法律上的规则是形式,真正奏效的是法外的,人们要办一个事,要做一个项目,更重要的是有一些潜规则要服从,要屈从,否则就做不好了。
赵旭东:很多合法的、正当的机制是不奏效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包括利益关系,经营行为的是那些法外的运行机制,包括利益调整机制,我们说现在司法腐败,其实仔细想一想哪个行业没有腐败,没有一个领域没有腐败,甚至包括高校这个所谓的最纯净的领域腐败也是很普遍的。因此现在中国的腐败不是局部的,是整体的,是社会的,在这种腐败之下,正常的、合法的运行机制是失灵的,而有效的是那些法外的,非法的社会机制在起作用。这是第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赵旭东:在这样的几个方面的基础上,就形成了中国法制的这样一种环境,什么环境呢?存在着普遍的、大量的制度陷井和法律陷井,到处都是。每一个企业的经营者,每一个人,社会主体都在这种陷井的草丛中迈进,什么时候就掉下去了,你可能走着走着意识到有陷井,有问题,但是你也得走,因为没有别的路径,你走的过程中随时都有掉进去的危险。
赵旭东:在这样的情况下违法成为一种常态,潜规则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则,所以私下说每个人,每个主体其实都有违法行为,就是什么时候追究你而已,什么时候算你的帐而已。所以秋后算帐就成为一个很典型的问题,而这样一个现象,在民营企业身上暴露的也很突出。对一些企业秋后算帐算的少一点,对民营企业就更多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就是什么时候想追你就追你,执法者对你的追究成为一个主观、随意甚至是恣意的行为,这一点表现为交通执法当中的安全带的问题,这个安全带一年365天你都不带,也没有追究你,不一定哪一天不高兴了就追你,一追你就追究你的责任。现在有很多这样的现象,现在严格的在法律上都有问题,平时没有人理你,但是什么时候想抓你的时候一抓一个准。像税,这个有一个算一个,从企业到个人,包括一些知名的学者,包括政府机关的领导人,在税的问题上,哪一个人经得起查。
赵旭东:在我们国家不合法是一种常态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处于被法律追究的风险之中。民营企业就是这个最容易被追究的对象,民营企业的风险就大在这儿,这个时候最容易被追究。国有企业还有主管机关有公权力,他比较少的承受这种追究的风险,而民营企业在这儿是一种孤立的状态。
赵旭东: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感觉到在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下,一个企业要保证自己的平安,要免除法律的风险,确实是难上加难的一件事。刚才我们保主席说到了民营企业要找一条生路,在这个意义上找一条生路不容易,这个生路现在是有的,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断掉,在这个情况下,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在哪儿,现在想起来感觉好像没有什么出路。
赵旭东:这条生路在哪儿呢?从舆论上分析,刚才说的那些每一个问题都是问题,每一个问题都要解决,其中法制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法制问题解决了也不是全部,还有别的,这就是中国的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让人很无奈。现在要根治、解决非常无奈的现在,只能靠整个社会的努力,而且一定是改良的一个过程。我觉得我们的媒体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很多的情况下这样的问题在面对公权力的矛盾冲突当中,媒体可能是最有效的把跟公权力对抗的力量,这是在民营企业当中媒体以这样一种方式来介入,来呼吁,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也许是民营企业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利的方法。
刘 斌:我们请媒体的同志谈谈。
陈杰人:我是独立评论员陈杰人。我觉得一开始听我们保主席义愤填膺的在说,我采访过保主席,他是我们民营企业界非常德高望重的领导。我作为一个媒体人也好,作为一个平常关心这种企业的权益保护,特别是私有财产保护的这么一个积极活动人士的身份来看,我也想谈三个方面的意见。
陈杰人:第一,我刚才注意到了在介绍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发生之后因为张胜利给有关部门举报这个交通庭长的问题所以被通缉,当然我没有看到具体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我想如果如同这个介绍所说的这样,由于举报一个公务员被认为是涉嫌诽谤,所以被通缉,我认为这个通缉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不仅仅是滥用职权。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诽谤罪只要不是涉及到危害国家的利益,我的理解什么是危害国家,你诽谤国家一个重要的领导人,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是整个国家的声誉,举报一个普通的公务员,这种行为即便是说认为涉嫌诽谤也应该是一种自诉的罪名。所谓自诉就是说是由自认为被诽谤的人他向法院提及一个刑事自讼,只有判决认定这个举报人构成了诽谤的犯罪,才能认定这个行为是犯罪的。
陈杰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属于一种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强制措施,通缉的条件很明确,应该对被通缉的对象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有犯罪的嫌疑,需要进行通缉的才发布通缉令。既然是有明确的犯罪嫌疑,那请问张胜利的犯罪嫌疑在哪里?如果是涉嫌诽谤,在法院还没有作出有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凭什么说他是涉嫌犯罪呢?这样来看的话这种通缉是完全违法的。但是过来讲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他通缉你,又没有法去告公安机关,大家知道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类案件。如果在一个法制严格的国家这是很严重的事件,但是中国抓了就抓了。
陈杰人:第二,为什么像类似于双龙公司这样的企业能够经常遭受这种首先是开门迎客,然后是关门打狗的做法呢?还是说某一些机构没有脱离利益的嫌疑。大家都知道现在我国政府的机构,公权力机构很多方面表现直接的主体。比如说我是一个税务局,那我现在全国很多税务局的房子都盖的挺好的,他就利用自己的这种职权找一块好一点的地,最后这个地升值了,房子升值了,他自己的家园,所谓的家属、宿舍楼地段好也升值了,这就是一种利益。现在高速公路由于红顶商人的性质,跟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在中国这种利益关系,除了像每一个省都有一个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实际上就是政府作为业主,但是又不能以一种民事主体出现,成立一个发展公司建设、管理和服务。还有像铁道部门也是类似这种公司,他们养着一些人员,这些人员说白了就是这个公司所养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成为他的打手。像这种接管,如果双龙公司跟其他的一些企业,哪怕是中石油的公司,中石油没有这个权利去接管,顶多两方打一架,可是这个穿着整齐的制服,开着警车去,谁敢去阻挡呢,要是阻挡可能造成妨碍公务罪。
保育钧:这种体制不改革目前的话,那种势力可不得了的,现在法律有没有什么依据?城管也可以去抓人,高速路政也可以抓人?
赵旭东:高速公路集团是交通厅的一个机构,他的下属有一个执法的路政,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了。
陈杰人:他们的工资、奖金,都决定于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而不是决定于公安厅,所以双龙公司在这种情况不败才怪呢。我跟很多高速公路的朋友说,跟政府的公司打交道随时有可能掉入他们的陷井,这是我对很多朋友的忠告。现在我们政府的一些机构的利益性在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得出来,还有更厉害的时候,就是我国的政府机构在利益环境当中更表现出利益性。比如说铁道部起草铁路法,公安部起草治安处罚法,这种立法过程当中都表现出部门的利益,包括政治、法律、领导人个人的等。所以我觉得这个说到底就是一个政府的利益色彩没有脱掉,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还是执行员,这个没有办法。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的话,民营企业确实确实是没有什么活路的。
陈杰人:我最后说一点就是我认为:保育钧主席提了很愤怒的一个质问,就是民营企业的生路何在?我觉得真的是在政府没有达到服务型政府角色的时候,这样问题可能还会更多。最后我想提几点个人的建议。我建议双龙公司还是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策略,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关注举报人利益的心态,可以继续举报。第二个你可以通过媒体去把这个事情摆给大家来评一评,也许这个问题在陕西解决不了,媒体关注到一定的程度,被有关部门重视以后可能会得到解决。所以我觉得这第一个建议,我觉得你们还是要从最有利的、最有杀伤力的角度去做,当然要依法办事,不要诬告。
陈杰人:第二,最终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靠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因为你已经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司法案件,只有当对方提仲裁申请的时候,你才可以提反申请,这个事情说明已经进入了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你们觉得不好,可以再向法院提出一个民事诉讼的程序。
焦洪昌:陕西高院好像已经受理了。
陈杰人:还有检察机关也很有作用,民情监督也有一定的作用,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陈桂明:我过来晚了,也没有听到各位发表的高见,发给我邮箱里面的东西我看了,也是今天的这个材料,还没有摸到今天我们讨论的究竟在什么地方。我大体上看了一下这个东西,我从专业的角度可以看得出来这个问题里面涉及到一个民事纠纷,也涉及到一个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这一块没有看到更多的材料,所以也无从评价,也超出了我的专业范围。就民事纠纷这一块我谈一点意见。
陈桂明:民事纠纷这一块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双龙公司董事长被通缉以后,所经营的财产被一个相关的单位接管了,双龙公司就起诉,法院就不受理,而且经过了二审也确定不受理,驳回了起诉。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大,从渭南市法院裁定书本身来看,这个不受理裁定书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他讲了两条理由,但这两条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陈桂明:一个理由就是说:双龙公司起诉的时候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这个财产自己是合法所有人,也没有拿出相应的材料说对对方实施了侵占,这个说法是法盲的话,这个法院我看显然是故意搞的,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问题不对。不是法院受理不受理我这个案件的起诉条件,在法律规定里面起诉条件是不要求的。当事人举证是在受理案件之后才应该进行,而且法律都有规定,就是起诉受理了以后,给当事人限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你现在凭什么说你案件还没有受理,你就说我还没有提交证据我不受理呢?这个太明确了,法律规定你受理了之后至少要给当事人一个月的举证时间,你现在不受理,反过来说我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这个是无稽之谈,就是混淆了起诉的条件和胜诉的条件。败诉的可能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内你没有举证可能导致你败诉,这个理由不成立。
陈桂明:第二个理由有一点混淆了,就是说双方有仲裁约定,这个非专业人看不出玩儿了一个花样,就是两家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之下,是不是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就只能仲裁,不能去诉讼,不能去起诉了呢?显然不是这样的一个回答。那么什么情况之下可以另外去起诉,什么情况之下只能去仲裁,这个界限也很清楚。就是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合同内的纠纷,那么你就只能按照仲裁条款去仲裁,如果尽管按照合同是有关系的,但是所发生的争议这个权利义务不是合同条款里面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可以采取另外的方式去解决,就可以不仲裁,可以去起诉。更进一步的从专业上来说,有一个诉讼标的的问题,有一个案由的问题,就是本案争议的是什么东西,从原告的起诉来看,争议的是所谓接管了我的财产,实际上就是非法占有,影响了我的财产权,是作为损害赔偿的案件来起诉,是一个损害赔偿关系。
陈桂明:至于说对方侵权可能自己有理由,说因为我跟你有合同,那是另外一回事,确定案由必须由原告的起诉规定,我没有提合同里面的纠纷,这个事情跟合同没有关系,是我的财产,你就不能占有,你现在占有了就是损害赔偿,这个跟合同没有什么关系,不是合同里面的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所以跟仲裁条款没有关系。所以我认为这一条也不能成立,所以至少可以说这个裁定书是什么原因在什么背景之下搞的,这两条显然都是不能成立的,但竟然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了,而且被上一级法院通过二审确认了,这是奇怪!
陈桂明: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双龙公司的董事长被通缉这个问题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如果构成迫害的话,也是构成迫害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个裁定显然是太离奇了,太荒唐了,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陈桂明:现在我们在仲裁里面提出了一个反申请,严格说来仲裁机构如果说要严格的认定的话,这个反请求可以不承认的,因为你所反请求的事项不属于我合同的纠纷,跟合同的履行没有关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发生争议。如果仲裁委这样做的话,对我们现在论证的双龙公司这一块倒也有利,也是把它的这种方法暴露出来了。你说应该仲裁,但是仲裁机构反而认为你现在要求不属于合同关系,所以不受理,跟你法院的裁定恰好又是矛盾关系。现在反申请接受了没有?仲裁机构有没有让对方去答辩。
姚泽金:已经接受了。
陈桂明:仲裁条款是因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的侵权行为跟合同在履行或者是争议的时候,法院可以作出判断应当属于合同的争议,可能法院作出判断,他可以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侵权的行为还是说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合同解除的行为。
陈桂明:这个是由原告根据自己的利益提出请求,原告如果说我提出来这个问题我不认为是一个合同的问题,比如说这个本来是构成违约的,如果说双方基于合同的关系你现在接管这个是违约了,如果我基于合同的规定要求你违约赔偿,这就是合同力的一个问题。但是我现在不提对方违约赔偿,完全是一个侵权,是一个损害赔偿关系,我的东西被你拿走了,这个你法院没有什么判断的权利,你也不需要判断,这是我原告的选择,我不去打合同官司,我就打损害赔偿。
赵旭东:法院认定是属于合同纠纷。
陈桂明:他不能。合同只能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而不能作为一个本案的一个审理的对象。
赵旭东:被告是我们合同履行的一个争议,因为他给出合同的一个行为,应该属于合同争议了。
陈桂明:这个情况之下法院可以这么做,我们的受理是因为我们不涉及合同,一旦涉及合同这个问题我们全部撇开。我现在只能审理损害赔偿,侵权这一块,一谈到违约,一谈到合同条款,这个就不是合同里面的权利义务问题了,就不是我法院解决的了,就超过了我审理的权限了。
陈杰人:基于这个合同,如果合同在这个纠纷的话就应该进行仲裁,包括合同的效率问题以及债问题。现在这个起诉是侵权之债了,所以不应该去使用仲裁协议条款了?
赵旭东:从合同法来看,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的,我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侵权责任。到了程序当中,在管辖问题上,是不是根据原告的选择,还是说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作出一种认定?这个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做了?
主持人:记者:对方是仲裁,法院应该是判,而不应该是裁定驳回。
焦洪昌:程序只是裁定,不能判决。
主持人:记者:判你输了以后,对方说最后判你这个问题是不是仲裁,所以诉讼请求不成立,那个也是要判的啊。把合同纠纷作为一个诉讼理由,由此引发了财产的侵权,所以把这个驳回了。
陈桂明:裁定里面讲的是双龙公司起诉主张被告强行接管占有了华山双龙服务区的合法财产,这个讲的很清楚,起诉的是这个东西,没有讲合同。在经合的情况下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我要根据侵权关系来确定案由,来确定这个案件能不能受理,还是应该仲裁,根据你起诉的侵权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所以一系列东西都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如果撇开了这个东西,说我认为你是一个什么纠纷,你凭什么认为啊,这个案件你还没有审理呢,这个时候是没有你的审理的问题,你还没有审理呢,你凭什么说我不是侵权。
赵旭东:被告会提出管辖权的异议的。
陈桂明:你提出法院也不能审理,也是一个程序问题,法院还没有进入审理。
主持人:记者:法院不能把案由随便改变。
陈桂明:说白了就是起诉清请求不能随便改变。
主持人:记者:刚才讲到合同可以作为案件的一个证据存在,在审判中对合同的证据产生争议怎么办呢?
陈桂明:只能判损害赔偿,比如对方说到时候拿出一个证据来,说因为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接管,这个时候不等于是审合同关系,还是审侵权关系,如果证据成立的话,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合同他可以接管,不构成侵权。如果合同里面没有这个规定,那你要向法庭提出来你去接管的根据何在,拿不出根据来你败诉。至于说合同里面的什么纠纷,你另外去仲裁去,这个一定是合同内的,不会跑到合同外面去。
主持人:记者:是什么力量把通辑给取消掉了呢?
姚泽金:没有“指使诽谤罪”,张胜利后来上访告状,惊动了一些领导,陕西省公安厅后来自己悄悄地撤销了对他的网上通缉。
主持人:新京报的记者:张胜利的案子是我们新京报最先报道的,我觉得有这么一个问题,今天开会我觉得大家在价值判断上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一个底线,大家都知道。但是我觉得现在就像保老师讲的我们怎么保护民营企业,这个问题可能就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方式方法的问题,我们怎么保护民营企业呢?
主持人:新京报记者:我觉得起码是保证一个个人的私权,其实是这么一个问题,我了解这个事情是张胜利这边很多证据都已经被曹森通过电脑都拿走了,我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怎么来去进行合法的维权,包括就算他的这次维权通过法律途径成功了,曹森没有下台的话,其实还会有第二次。张胜利的问题解决了,还会有第二个张胜利。通过一个非体制性的、法治性的手段去对付一个非法治性的人物和行为是一个体制的混淆。
刘 斌:时间已经不早了,今天下午各位专家、各位媒体界的朋友结合这个具体的案件就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问题各抒己见,发表的很多见解。尽管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一条怎么样维护民营企业权益的路子,但是这种讨论我认为是非常有意义的,有一些东西不是靠我们的智慧或者是几个专家的呼吁可以做到,有一些东西我们还可以在下面继续讨论。我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专家的到来,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光临,希望我们以后精诚团结,有什么事我们还可以坐到一起,共同讨论,共同为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