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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的检察实践研讨会(上)
直播时间:2009-6-6 9:0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水污染物排放得不到有效控制,污染事故频发,水资源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帐的尴尬局面。

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切实将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作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重点和制度创新热点,《方圆法治》杂志社、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将于2009年6月6日联合举办“水资源保护的检察实践研讨会”,理论和实务界相关专家将就水资源保护法治建设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拟设议题有:1、水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2、完善水污染犯罪预防工作机制;3、水污染职务犯罪问题研究;4、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等。

届时正义网将进行全程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正义网直播现场

现场直播正在紧张进行

方圆杂志社主编孙丽主持开幕式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致辞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致辞

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致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致辞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致辞

会议进入研讨阶段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发言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作报告

国家级专家程振华作精彩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河海大学教授、环境法硕导徐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学术部主任、博士邓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处处长张寒玉

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局政委周永根

宜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导宋英辉

主持人孙丽(《方圆》杂志社主编):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我荣幸的宣布,由检察日报《方圆》杂志社,《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水资源保护检察实践研讨会现在开始。
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来宾和领导,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清华大学教授、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专家程振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副厅长、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忠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导李启家、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青浦区检察长龚培华、《环境保护》杂志总编李力等来自全国检察机关、学术界和新闻媒体的同志们。
首先介绍一下,我是《方圆》杂志社的主编孙丽,现在请《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致辞。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检察日报社对各位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来到美丽的宜兴参加我们这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水资源保护的检察实践工作,是因为水资源保护全球重要意义的重要课题,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我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就应该高度重视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不论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作为司法机关都有着广泛的空间,改进检察工作推进检察工作都是与时俱进的,水资源保护的核心就在于拓展水资源保护新工作新领域,我们非常高兴的看到,无锡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锐意改革大胆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为我们今天的研讨提供了丰富的实例,为我们的研讨奠定了基础。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我们知道,水确切的说应该是淡水,这是生命的资源,但这种生命资源仅占地球水资源的2%,远远比石油、煤炭更为紧俏,而尤为关键的是水面临的后天污染,这是更为关键更为重要的问题之源,联合国早就已经发出了世界水情警报,能否摆脱淡水的危机,这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属于很低水平,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们的水资源问题更为突出,正确处理好水和人的关系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艰巨都要复杂。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可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水资源污染是非常严重的,2005年东北松花江发生严重的水污染事件,类似的事件其实在这些突发事件的背后水资源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合理利用水资源切实保护水资源刻不容缓,但是虽然我们过程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但现实中仍不断出现这种严重的污染事件,大量因水利用和水污染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得到解决,有一些问题还得到了激化的趋势,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是需要我们去反思的。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我们的检察机关在打击违反水资源犯罪的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可是与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相比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我们希望通过研讨这一问题,通过召开这样的会议,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比如说,要健全诉讼监督机制,一个是要加强立案监督,密切关注包括水资源在内的环境保护动态,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保证破坏水资源的案件得到及时的查出,第二加强检察、审判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保证包括水资源在内的有关环境破坏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对审理保证涉及水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的查出。四是加强认真受理不服裁定的申诉,通过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起动再审程序。其次是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律诉讼主体资格限制的比较严,难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推广。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从保护国家和公共环境利益的目的出发,运用司法手段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由于存在这么多有待探讨的问题,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显得更有意义,我们衷心希望通过这次会议为研讨相关问题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个好的契机,今后检察日报、方圆法治、人民检察等部门都将会为大家提供类似的更多的平台,感谢大家多年来对大家的支持,希望我们以后在更加广泛的领域进行合作。谢谢大家!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来宾,我们非常高兴地迎来了水资源保护检察实践宜兴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借此机会我代表无锡市检察干警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祝贺,对应邀参加研讨会的领导、专家、来宾表示欢迎和感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水是人民生活的生命线,是重要物质基础,现在水资源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保护水资源已经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现在无锡市委和市政府,要提出无锡市要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提出要成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创造者。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近年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将工作重点放在保障民生、确保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太湖治理,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的犯罪行为,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行为进行查处,探索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开展水资源刑事研讨,服务水环境治理,促进水资源法律保护的深入开展,形成水资源保护的工作合力,联合以环保、水利、农林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制度,增强了环保的工作合力,深入开展进行环保的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保障用水安全成为人民的自觉行动。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我们现在才刚刚起步,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挑战,这次研讨会在我市召开,我们请各位来宾、专家、领导以自己理论和见解,提供了一次十分难得的机会,这将会对水资源的保护进行深入的影响,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善,努力为无锡的科学发展、民生保障提供服务。使我们的检察工作健康进行,作为东道主,我们将做好各种服务工作,不到之处,请谅解。希望这次研讨会顺利进行,祝各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今天水资源保护检察实践研讨会在这里隆重召开,在此我仅代表无锡市委市人民政府,宜兴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来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无锡的基本情况,无锡地处长三角的东部,有着三千多年的悠久历史,是中国古文化的发源地,也是一座经济强市,活力之大,全市总面积478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99万,户籍人口466万,2008年无锡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419.5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了1万美元,被评为高新技术产业最快的城市之一,跻身中国品牌行列,现在的无锡正在大踏步的现代化的新进程。

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生态文明,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无锡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近年来,无锡坚持生态优先的工作导向,突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污染治理太湖这一目标,大力实施一系列举措,加速推进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跨越,努力走出一条环境保护以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新路子,无锡的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离不开有利的司法保障。

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市的发展大局,把握生态优势导向,立足实际,推进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为无锡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次研讨会的召开又为我市检察机关更好的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来宾都发表意见,都为无锡的检察工作和水资源保护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正抓实干,为实现我市争创全国生态文明先进城市提供坚石的保障,最后预祝会议圆满成功,贺各位领导、各位学者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在太湖之滨,我们高兴地迎来了参加水资源保护实践研讨会的各位代表,借此机会,我代表江苏省检察院对各位来宾、领导,致以热烈的环境和问候。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正义的工作主题,打造一流检察任务,实现创新创优发展,为江苏经济发展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根据新变化、新情况全省检察机关,根据新变化、新情况进行职责部署,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开展检察工作,树立并落实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改变办案的方式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责任,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水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现在《方圆》杂志社、《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专题研讨,积极探讨法律监督在水资源保护等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方向,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尤为重大,作过去的检察实践中,加大查处能源资源的各类犯罪行为,促进人与资源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贵希前两年太湖爆发了蓝藻问题,对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党委的协调下,依法查办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08年6月,省检察院,就太湖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专题的工作,就责任的分配,法律依据等进行了建议,加大惩处破坏水资源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较高的效果,得到了省政府的肯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检察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和党的要求相比,和其他兄弟单位相比也有不足,在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将宣讲更新的法律成果,各兄弟单位也会讲一些好的经验,我们将以这次研讨会新的台阶。感谢无锡市市委、市政府为研讨会提供了很好的服务和保障,我代表省检察院表示感谢,希望大家在江苏期间多走走,多看看,多提出宝贵的意见,预祝研讨会取得完满的成功。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同志们,各位专家学者,我们今天又来到无锡宜兴了,宜兴是陶的古都,竹的海洋,茶的绿洲,洞的世界,一句话,这是一个好地方。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在这个好地方,我们来开展水资源研讨会,我原来还以为是宜兴市检察院组织的,现在一听是我们无锡市政府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所以我在这里代表主办方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对这个研讨会对无锡市政府、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真诚的感谢!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刚才大家发言都讲了,水是生命的源泉,大家都会说,大家还记得不记得毛主席说过的,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想把这两句话结合在一起讲水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如果我们离开水离开了阳光,我们都不行了,所以我刚才听到我们戴书记讲无锡的经济发展的好,我想得益于太湖美,没有太湖的水无锡是发展不起来的。人均过一万美元了,如果都象无锡我们中国就超过美国了,所以水在无锡在人民的生活中是多么的重要,所以我们要珍惜水!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现在的宜兴跟大城市没有什么区别了,但是水保护的还是不行。但宜兴绝对是好地方!宜兴经济发展了,排名全国第七位,我的家乡虽然经济没有这么发达,但水要比这里的要好,我希望宜兴发展好了之后和我们家乡联合起来。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刘佑生我们检察工作为什么和水挂上边呢?刚才大家都讲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就是法律的保护圣神,是保护法律工作的!检察工作就是用检察权保护社会的公正。无锡市检察院走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这个命题好,我在无锡开过几次研讨会,我觉得水资源保护检察实践这个点子出得好,我们检察工作说到底是要保护社会发展进步。检察官要具有科学家的思维,要有社会学家看问题的本领,要有哲学家的头脑,要有医生一样治理社会的矛盾,通过我们的检察活动来治理水污染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就是我们检察官的职责,我想这也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怎样利用水资源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所以我衷心的预祝我们的研讨会圆满成功,再次感谢无锡市委市政府、市检察院,宜兴市检察院,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我们进入课题研讨环节,首先有请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李阳检察长作主题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水资源保护宜兴检察实践探索。大家欢迎!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好!在这风老莺雏、雨肥梅子的美好季节里,我们相聚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陶都宜兴,参加水资源保护检察实践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宜兴检察院党组向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宜兴检察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多年来,我院以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公平正义守护者作为政治站位,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创建“优质高效服务型检察”为目标,以“工作精细化、特色品牌化、效果最大化”为主线,实现了各项检察工作在创新中与时俱进,在服务中科学发展,检察整体工作始终处于全国基层院建设领先行列,打造出了“一个基层院催生三部地方立法”等一批亮点特色,今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处太湖上游、流域下游的宜兴,和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在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上肩负着重大而特殊的使命。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宜兴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城乡联动,铁腕治污、科学治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相继建成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生态示范区,近日,又通过了国家生态市技术评估。在保护和治理宜兴水环境的过程中,我院始终站在宜兴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挥优势,主动作为,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有效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新宜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作一简要汇报。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一、突出职能发挥,刚性打击严惩处
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持续增加,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不断扩大,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以我市化工行业为例,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前,全市共有化工企业1180家,经铁腕治污,共关停并转小化工企业420家,全市化工行业达标排放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但勿庸讳言,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一些企业、一些单位在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下,随时存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进行偷排乱放的可能,对生态环境构成着巨大压力,影响着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对于各类污染水环境的犯罪,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刚性打击,唯有如此,才能彰显决心,遏止犯罪。实际工作中,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严厉打击各类水污染犯罪,着力为党委政府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一是着力打击污染水环境的刑事犯罪。二是着力查办涉及环境污染治理的职务犯罪。三是着力加强刑事诉讼监督。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一是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多年来,我院采取在《宜兴日报》开设专版、编印《环境保护法规汇编》分发全市相关企业,开展网上宣传、答记者问等形式,介绍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偷排乱放污染物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切实加强监督,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与之作坚决斗争,同时也使企业认识到,偷排乱放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的是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只有牢记社会责任,增强法制观念,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才能促进本企业平稳健康协调发展。二是积极开展工程预防。近年来,围绕减排控污,环境治理,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全面加强了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建成污水管网1466公里,污水处理厂12座,疏浚河道2700公里,拆除养殖围网3198亩,仅去年一年投资总额即达13亿元。为保证这些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我院主动介入,跟踪预防,会同市招投标中心、水利农机、环保等部门,建立交易双方廉政承诺、交易过程备案、资金决算会审、履约回访考察、交易活动公示等五大专项监督机制,有效预防了水环境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使这些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民心工程及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三是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为了及时打击和预防涉及水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我院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一方面,严格督促有关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铁腕治污,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关停并转的坚决关停并转,该经济处罚的坚决处罚,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使治理水环境污染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专门腾出力量,挤出时间,全面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多年来,我院共参与水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专项行动18次,出动警力285人次,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32份,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7项。四是加强风险研判,为市委决策提供参谋。针对严峻的生态压力,我院建立水环境保护情况分析研判工作机制,结合案件办理和环保检查,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水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的情况,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从而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增强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管效果。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三、突出健全机制,开拓创新增实效
目前对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上,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法律适用的问题,条块分割的问题,权益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工作合力的形成,增强了行业管理的难度,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为此我院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进一步创新思路,创新举措,着力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一是深入调研,形成办案指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水环境犯罪均为结果犯,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水环境危害结果的形成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多头性,要稳准狠地打击此类犯罪,往往存在多方面的困难,这其中既有结果标准难以认定的问题,又有获取证据困难的问题。为此,我院积极开展理论调研,深入进行理性思考。如为解决结果标准难以认定的问题,我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水体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试行)》专门性文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细化内容,量化标准。如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严重后果的标准问题,我们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规定,从治理太湖的迫切需要和宜兴水体污染的现实出发,进一步将危险废物细化为“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或水污染物污染数量巨大、治理费用巨大”;又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的规定,我们细化为“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进行计算: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切实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至于打击水环境污染犯罪中获取证据困难的问题,这确实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且需尽快解决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在这里专门召开全国水资源保护检察实践研讨会,邀请全国100余名权威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也就是为了进一步研讨环境犯罪立法中这方面的缺陷,进一步推动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修改规定,推动立法,从而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合作,不断形成工作合力。为了化解打击犯罪、控制污染过程中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矛盾,我院从宜兴实际出发,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的合作,相继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

主持人谢谢李检,下面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向各位作报告。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尊敬的专家、领导、来宾,接下来,我要发言的内容是江苏水环境法治建设研究。我汇报课题的研究情况,我希望能够在观点交流上引发共鸣、引起火花,我介绍一下目前,全国水污染的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主要水系水质恶化
  (二)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三)地下水污染严重
  (四)水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环境犯罪危害过程的间接性和危害结果的潜伏性,决定了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害,因此危害结果在不断累积,直到症状明显后被发现。水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潜伏性更是如此,有的危害结果要等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甚至危及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利益。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二水环境犯罪的特点。
(一)水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水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性质、毒理及其在环境中的迁移、扩散和转化规律。
(二)水环境犯罪后果的空间广延性
  (三)水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不可逆性
  (四)水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难以量化
  水环境犯罪行为并不一定直接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严重后果,而是以水体为中介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水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一个具体的水污染犯罪,受害范围的确定、受害人员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确定难以计算,造成的有形损害、无形损害难以量化。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三、水环境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刑事立法层面。1、现行水环境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用了9个条文l4个罪名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配套,构成了目前我国刑法制裁环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2、现行水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缺陷,表现为过失,主观方面有可能表现为放任。
  (1)罪名不独立
  我国《刑法》的这种立法现状与“水作为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物质元素”之地位很不相称,也导致了目前大量的严重水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仅仅采用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的方式处理,以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了事的状况。
  (2)主观构成要件有缺陷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仅表现为过失,但在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主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故意,而该罪无法对故意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定罪处罚。
  (3)立法体例不科学,水环境罪名位阶太低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公民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两个方面,但主要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现行立法体系中,该罪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位阶太低,体现不出国家对水环境犯罪打击的重视程度,与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不相称。
  (4)结果犯的界定不利于对水污染犯罪的追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消弱了对水环境保护的力度,理由如下:
  一是危害后果不确定。  二是水污染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复杂。  三是水污染犯罪结果产生的潜在性、累积性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漫长,甚至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四是水污染犯罪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巨大。  (5)法定刑太低
  现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情节、后果再严重,法定刑最高也只有7年,不能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二)水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证据收集与保全存在障碍
  与普通民商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由于水环境污染犯罪是结果犯,必须以客观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定案根据,而这些证据的收集却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是技术障碍。二是证据要求方面的障碍。有些突发性水污染案件的取证要求即时性,超过一定的时限就很难保全证据并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对水造成损害的各种数据,使司法诉讼陷入困境。
  同时,法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四、水环境污染职务犯罪问题
  (一)水环境污染职务犯罪问题表现
  现有水环境污染职务犯罪主要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主。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失职问题严重,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形式不一而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是地方差异性执法问题突出。四是内部监督机制出现问题,同时在外部监督基础上,仍有需要方面值得完善,特别是司法监督,环境公益诉讼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大量的案件以行政罚款来处理。关于完善水环境行政建设也是研讨会的重点。
  1、环境立法执法方面有待完善
  “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负面影响在环境立法中表现为法条过于简约和操作性不强。如没有对环保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或缺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赋予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河流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不明,以至出现河流污染无人负责的现状。又如对限期治理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和罚则。由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标准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时限规定,这为政府滥用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提供了方便。
  2、“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有待改进
  对程序的轻视反映到立法上,是法律条文缺乏关于程序性要件的规定,难以解释适用。当然,这与法学研究的不充分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也有相当的关系,不一定都能完全归结于程序意识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法律适用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弱点随处可见,这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条文往往忽视程序要件的规定,因而缺乏操作性,给恣意留下了藏垢之所。有关环境行政程序的专门性、系统性的立法更是欠缺,这也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恣意留下了空间,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违章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实际工作中,由于按法律条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太大,容易诱发环境监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3、执法理念出现偏差,追求的价值目标单一化
  从法理上讲,公平与效率是任何法律的价值所在。环境行政监管的作用也是多元的,它以防止环境侵害对人体的健康、生活及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创造、保全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等为目的。但有的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时片面追求效率、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应有的公平与正义。有的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为徇私利而擅权。这里的“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4、内部监督机制有缺陷
  环境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国家环保总局虽先后出台了《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规定,为环境监察人员和环保工作人员设立了禁止性的规范,但因缺乏具体、详细的罚则,在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地落实。特别是环境监察稽查,由于我国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较晚,机制本身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5、外部监督机制不到位
  在人大、公众参与和司法的监督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值得完善。
  (1)人大监督不到位。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环境执法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偏重于对基层、对污染企业的检查监督,弱化了对本级政府及环保局尽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象不够明确。二是偏重于对“一控双达标”等由环保局负责的具体业务的检查,弱化了对包括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等多个部门应当履职的“大环保”的检查监督。地方人大对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制定的一些与环境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规定缺乏有效监督。
  (2)公众参与环保监管监督缺乏程序保障。如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却没有有关的途径、形式和程序规定,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公众都因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而无法参与。由于没有明确的公众参与程序,参与活动往往受到局限,缺乏超前性、系统性和广泛性。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和法院受案范围的限制,这一权利的范围也被大为缩小了。
  (3)司法监督机制失灵。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监督和刑事司法监督两个方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因环境公益诉讼至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司法对环境行政监管的监督并不尽如人意。刑事司法监督也不理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增设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对于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遏制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新设的罪名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黄河流域自1993年以来,发生较大的水污染事故40多起。大量的案件均以行政罚款而结案,相关责任人并未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政责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五、完善水环境刑事法治建设
  (一)立法——确立独立的水污染犯罪
  1、确立水环境污染罪的必要性
  (1)确立水环境危险犯罪符合国际趋势。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以及德国、美国均将环境危害行为本身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之内,考察世界各国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实践,危害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域外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现代域外刑法无不将污染水资源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用刑罚手段保护水资源的清洁,给水污染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使其承受不良犯罪记录的后果,在处罚力度上是质的突破,在心理上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二是从实质内容上看,域外立法注重刑法的预防功能,惩治危险犯甚至举动犯,进而强化执法力度;三是入罪标准明确,即超过标准就处刑;四是法定刑高,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罚金刑数额也较高。
  (2)确立水环境危险犯罪符合刑事追诉实践的需要。如果将水环境污染的客观方面简化为两个环境,即:“违反行政法规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被污染→人身、财产等受到被污染环境的实际损害”的模式,即:“违反行政法规的污染水环境行为→水环境被污染”的模式构造,减少了“水环境被污染→人身、财产等受到被污染水环境的实际损害”这一环节,这样将难以证实的环节排除在司法调查范围之外,降低取证难度和制裁水污染环境犯罪的门槛,减少了案件移送环节在证据认定上的冲突,能够保障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惩治水污染环境犯罪。
  (3)生态环境法益的确立。生态环境法益的确立对于水污染危险犯罪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现有学术观点中有两种环境观,一是传统的“人类环境”观,一种是“生态环境”观。以“人类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只能根据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来确定刑法意义上的“污染”,如果污染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以“生态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还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对危害自然环境的污染及时采取刑法措施。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基于现有环境犯罪的立法框架,从现有刑事政策的角度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着眼,确立水环境危险犯罪是较为可行的选择,鉴于水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重要性,可以考虑将其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分出来,确立单独的水环境污染罪,其具体犯罪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环境污染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2)水环境污染罪主观方面是故意。(3)水环境污染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污染行为与造成的危险状态。 就水污染行为而言,可以有四种:一是擅自排污,即未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排污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而擅自排放污物、污染水体的行为;二是超标排污,即拥有排污许可证,隐瞒、谎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数量的;三是向禁污水域排污,即向法律禁止排污的特定水域(如饮用水域)排放污物的行为;四是私自停止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关于危险状态的界定,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即结合我国环境犯罪的现状,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惩治“危险犯”的成功立法经验,确定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标准,具体可以这样界定,一是这种危险必须是现实上可能的,而不是假想的;二是这种危险必须是严重的,对环境具有巨大的威胁;三是这种危险的产生,是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4)水环境污染罪的客体。随着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由极端人类中心主义向弱人类中心主义的变迁,可以考虑将公民环境权益作为客体,从而有利于提升环境危险犯罪的立法地位。(5)水环境污染罪的法定刑。可根据水污染行为是否造成实害结果分两部分量刑,在处罚危险犯时可以处较轻的刑罚,以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同时强化罚金刑的运用,明确罚金刑的数量及上下限。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水污染行为的法定刑要提高,直至无期徒刑,加重对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的处罚。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3、水环境污染罪认定标准
  (1)水环境污染行为排放标准问题。在明确排污行为已违反环保法规并造成污染危险的前提下,构成水环境污染罪可以有这样三个标准:①将排放量作为入罪标准,可以规定在一定时期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总量达到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排放标准的150%,或者达到一定的总量标准,比如排入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达到6吨;②将行政处罚的次数作为入罪标准,比如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环保部门三次行政处罚,即可判定构成水环境污染罪,在此,行政处罚决定就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③排放总量与接受行政处罚数相结合,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
  (2)水环境污染罪损失数额计算问题也是重大环境污染罪中的棘手问题。水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的计算是确定水环境污染罪后果严重程度的依据。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相衔接,可以考虑将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的建设使用情况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如果责任人拥有合格的治污设备,那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可以参照污染责任人拥有治污设备而没有运行该设备所节省下来的费用,如果责任人没有合格的治污设备,那么同样可以参照其他同行业等规模的企业计算污染责任人运行治污设备的费用。
  (3)水环境污染罪造成损失的恢复费用的鉴定问题。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中介机构,比如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有关环境恢复费用。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二)加强水环境刑事司法建设同样也十分重要。
  1、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特别是强化行政执法环节的犯罪识别、证据的收集、鉴定及保全能力,为办好岁环境污染罪打下扎实的基础。
  2、完善移送司法的程序
  加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强化不移送的法律责任、程序性制裁措施以及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完善。
  3、在确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调机制
  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在人大牵头组织,内容上以联席会议和移送备案制度为主。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共同介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立案工作,使立案监督向移案监督延伸。
  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外部监督的同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同样重要。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对行政处罚普遍适用公开听证程序并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进行分类公开,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进行横向比较。
 4、完善专业的环境刑事司法机制
这方面的探索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我国贵州省清镇市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环保法庭,江苏省无锡市也建立了全省第一个环保法庭。在环境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的地区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与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一样,便于司法操作,加强环境犯罪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设立专门的环境犯罪审判队伍,解决环境司法专业性要求高的问题,同时有利于解决环境案件整合处理问题。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1、完善与水环境刑事犯罪有关的外延性立法
  加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时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根据行政权力法定、立法优先、法律保留等原理,注意建构有效防止环境监管渎职的规则性控制措施。 
 2、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1)要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要组织好听证会,使各种不同意见都得到充分陈述、申辩,切实避免决策失误。
  (2)强化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将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限制治理、关闭“十五种小企业”、排污收费等容易出现渎职的环境监管环节作为稽查的重点。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监管工作人员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包庇违法者等违法行为。
  (3)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侵权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索赔程序、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和赔偿费的列支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环保监管机关应将行政赔偿制度化、具体化,对环境监管渎职行为要实行责任追究。
3、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环境监管的外部监督应是立体的,需通过人大、公众参与和司法监督的多方配合,形成合力。
  (1)加大人大监督力度。一是人大对水环境法律的监督重点应是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由于不作为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不亚于作为行政违法,而人们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重视远不如对作为行政违法的重视。为此,人大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检查和监督力度,人大可通过执法检查、质询以及行使罢免权等方式,来加强对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性的控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意放纵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作为监督的重点。二是要加大人大述职评议的力度。地方人大可将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人大述职评议的内容。把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有无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等作为评议的重点。三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对与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及时加以审查清理或修改完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2)强化公众参与水环境执法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徐子良(四)完善水环境犯罪预防体系
  预防水环境犯罪除了必要的刑事手段之外,还要辅助以其他各项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1、对水环境犯罪预防的行政保护
  一是要理顺水环境犯罪预防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地方政府决策的关系。二是要理顺水环境犯罪预防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三是要保证水环境犯罪预防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要建立一种制度机制,防止环境犯罪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也要防止水环境犯罪预防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
  2、实行经济建设与水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既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要按自然规律办事,坚决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要防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短期经济增长,盲目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力度,从而使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要集中各方面的专家学者,认真研究如何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进行,在此基础上慎重确立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录,使政府决策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之上。
  3、认真开展对水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
  要充分考虑到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及合理配置问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西部开发中生态建设、减灾防灾、城镇建设的发展等,都需要科技创新和劳动者素养的提高。
4、加强水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一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他们的环境犯罪预防意识和能力。二是有条件地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设置资格刑。三是确立水环境危险犯罪。现行刑法典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大多是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特点而言,一旦行为人着手实施其行为,就将对生态环境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如果这种现实的或潜在的结果发生,将造成生态系统平衡的不能恢复或难以恢复。如果刑法规定只处罚结果犯,将忽视了法的预防作用。因此,应在结果发生之前,对使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及生态平衡处于危险状态的危害生态环境行为予以处罚,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

主持人谢谢徐子良,下面有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导(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专家程振华进行点评。

清华大学教授、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专家程振华刚才徐子良同志代表课题组说的发言,在这之前我看了好几遍课题报告,首先我对这个研究成果作如下点评:
第一,我国水资源形势严峻,加强水资源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于眉睫的全球性的难题,刚才几位领导都讲到了我们国家这几年所遇到的重大水污染的事件,包括今年4月15日云南阳宗海砷污染的问题,在这个开庭的时候双方交锋十分利害,究竟祸害是谁,现在还在研究之中,包括我们的蓝藻问题。
对于水环境的法律保护中间,刑法的规则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目前我们国家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难近人意,从这个意义上讲,本课题的研究对于防止我们国家的水污染,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推动生态文明的四个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普遍价值。
第二,这个课题在充分调演的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分析我国水污染犯罪的特点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相应司法犯罪的状况和原因,借鉴了域外的实例,完善水环境建设的途径和建议,本人作为水环境保护的一个老兵,因为我这里要介绍一下,从1981年我从清华研究生出来到国务院水环境保护室,当时根据中央的要求,要求强化政策法规国家,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出台我是清楚的,我在政策法规处当处长的时间主要是两件事,一个是进一步修改环境保护法,当时主要是北大法律系的教授一起,还有一个就是要建立制定我们水污染的防治法,所以从自己二十多年的水污染政策法规的研究来看,我想在这个研究成果我想发表我的看法。
这个成果从广度、深度、力度上讲是国内十分难得的可喜力作,我代表个人、代表环保界的一个老兵作这样一个评价。可以说这是近年来最具水平的研究报告,体现了科技组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高度的责任意识扎实的理论更及以及丰富的实践积累。其成果刑事法律保护的难题既具有理论上可贵的意义和价值,又具有实践上极强的操作性和朴实性。本人认为,此研究报告也是同志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大成果。为此,建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水环境建设提供参考。这是我的点评。

清华大学教授、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专家程振华下面我想提两点建议。为了从根本上强化我们检察系统在水污染、水资源保护的检察能力建设,我想提两点建议:
第一,还是要依科学发展观作指导。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工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水发展的建设,开创水环境建设的新理念。包括我们的理论探索、实践探索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这里我想讲,新一届的中央领导集体,为民执政、科学执政,以法执政,我们检察系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如何从根本上提高我们的检察能力,我还是想,为民检察、依法检察,科学检察。包括我们水资源的保护,也要为民保护、依法保护,科学保护。为民是我们的根本。所以我们看了报告以后讲到的,究竟是生态环境还是人类环境呢?何必要把生态和人类分开呢?以人为本一切都是为了老百姓。衡量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老百姓!
为民的目的要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依法执政,一个是科学执政。如果说要搞好水资源保护的检察工作,那么环境的有关知识一定要掌握,现在讲蓝藻问题,到现在为止,蓝藻稳定的瓶颈在哪里?要害在哪里?我认为还不得要领,要把握两大规律,生态规律、经济规律,缺一不可。因此在关键问题上、核心问题上要创新,要有我们自己的东西。

清华大学教授、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专家程振华我想检察同志要懂得这个问题。从1996开始到2005年我们的环保经费达到了一万多个亿,但是我们的利用率如何?我可以负责任的讲,作为一个这方面的学者讲,50%,一年四千个亿二千亿打水漂,因为我们的技术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依法执政、依法保护轮子要转动,同时一定要讲科学。我们要从深层次来研究这个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很难办好。所以我还是这三句话,为民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特别要强调科学,离开了科学我们很难深化,很难强化我们的检察能力。
第二,我们体制为什么要改革,我们体制的根本弊端对于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有权利的伸手,在有责任的时候缩手,我们体制改革要提出这个问题,现在有六龙七龙在治水,我们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怎么做值得思考。
再一个,我们的法规体系在逐步完善,不是静止的,比如这次的水污染防治法,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说这些话就是我们检察系统的同志,你们的责任、你们的事业心十分可贵,同时希望在科学性治污方面进行深入思考。说得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孙丽:感谢程教授!下面进行专题研讨阶段:第一单元是水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首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主任发言。

主持人感谢程教授!下面进行专题研讨阶段:第一单元是水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首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主任发言。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是怀着非常浓厚的兴趣来参加这次会议,因为对现在破坏环境特别是水资源适用法律问题很突出,我们最近也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尝试适用法律问题搞一个指导意见。
刚才我们听了宜兴市徐才良的论文,史明花同志的论文水平也是很高的,对刑法适用和立法完善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宜公检法制定了一个指导性的意见,这个对当地查出破坏水体资源案件肯定会起积极的作用,这些很多方面有积极的建议,比如说案件的移送问题,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配合的问题,特别是里面讲到专业机构来办理的问题,都走在了全国有关方面的前列。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因为这个环节是专门讨论刑法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我们法律的规定来看,水污染犯罪从法律上看是结果性的犯罪,要求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要造成人身伤亡的重大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过一个解释,现在看起来,这些规定都不能太适应现在形势的发展,有些立法有局限,比如立法到底是过失还是间接的故意,需要在立法上深入研究,从深入法律的角度出发,现在我们犯罪必须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现在界定什么是财产损失,土地丧失功能,人身伤亡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是不符合实践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象太湖蓝藻的问题,他这里面到底有哪些企业排放了污染物,后果怎么界定,这不是简单的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可以计算的,实际上是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这些也是一种严重的后果。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有就是比如说排放废物,还病原体的废物,其他危险的废物,比如有毒的物资,这些界定起来非常困难,前一阶段制定假药的司法解释,所到有毒物资有6万多种,界定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要鉴定的话要从6万种的物质中进行选择,时间上也来不及,还有就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传统的刑法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对目前查出环境污染的案件也不使用时间的需要,造成一个水体的污染,他这里面有很多的企业排放污染物,然而这个结果有时候总体上也是一种概括性,有些案件在审判的时候,刚刚陈教授也讲了,云南的案件法律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律师是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个和企业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这也是需要在法律理论上解决的问题,我们判断因果关系应该以怎么样的一种精神,这是需要进行变革的,还有就是比如说有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比如说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三次以上还实施这样的行为的话,就要认定为犯罪。宜兴公检法有一个建议,这个就是说看起来在理论上需要研究,就是说对他三次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能不能直接作为犯罪的条件,现在有的同志认为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尽管是三次、五次、不能再作为犯罪认定的条件,如果三次行为处罚后再有犯罪行为,可以追究犯罪行为,但是前面的三次行为不能作为犯罪的依据或者加重的条件,这是理论上争论比较大的问题。现在我们公布的司法解释,如果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还实施这种行为就追究刑事责任了,一般情况下现在没有这种规定了,因为学界有争论,二次行政处罚后,事实犯罪行为,追节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是就是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争论也比较大,一般人认为是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损失是防治污染还发生的费用,这种到底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这种损失怎么计算,在实践上也是比较困难的问题,比如治理蓝藻的问题,这是长期的工作,不断的持续性地要投入,这个损失怎么计算。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所以说总体来说,我感到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刑法上的理论和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需要变革,包括到底是不是结果犯的问题,怎么认定行为和结果的关系,怎么样进行认定,科学的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问题,行政处罚的问题等等,造成一个环境污染,到底是不是达到犯罪的标准,委托哪些专家来鉴定,这个是否需要一定的级别,哪一级的鉴定才可以是依据,因为科学的鉴定不是以级别的高低为标准的,在科学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关键看专家的水平,他的业务在这个领域中专业的层次,能不能作为司法认定的依据,不能简单地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司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鉴定是一种证据,这个鉴定能不能运用,需要审判人自己作出判断,如果认为这个鉴定是科学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个我们往往在实践中单纯地依赖于科学的认定,忽略了司法的鉴定。
时间的关系,我感到破坏水资源犯罪在刑法的认定上可能存在这些问题,我们现在也在研究中,宜兴的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报告,这次来主要是公益诉讼的问题谈一些意见,我在这个环境上我就发言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陈主任,下面请河海大学徐军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徐 军(河海大学教授、环境法硕导)各位领导、嘉宾、各位同行,大家上午好!我本人非常容幸能够首要出席这次会议,非常感谢东道主的盛情!在这里是河海大学的教师简单介绍一下河海大学。这是一所以水利为特色的大学,我所在的学院是法学院,研究环境法学,水资源水环境问题是主要的研究方向。

徐 军(河海大学教授、环境法硕导)在会议文件上看到检察院的两个文件,这两的文件实际上为我们学术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我看了这一阶段的主题是其实关于这个若干问题一个方面,就是书面发言稿已经讲的非常全面,另外就是江苏水环境形势法的建设研究成果,刚程教授也作了充分的肯定,从一个法学的工作者这个角度来看,我非常赞同清华大学程教授的评价,因为我指导研究生写论文也写过这方面的题目,我学生写的论文以及学术成果,我认为课题成果已经充分掌握了国内在相同主题上研究的最新成果,并且对于解决的问题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建议,并且这种建议很不仅仅是纯学理的探讨,还结合了检察的实践,所以在这一基础上应当说我觉得没有什么可说的,比如说我们通常所研究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水污染的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并且在刑法第338条中对于土地、大气的污染罪名的设立融为一体,合适不合适,环境犯罪仅仅规定为结果犯不把他规定为危险犯存在什么问题包括因果关系等方面,是否要适用推定的原则,这些实际上都已经研究到了,因此,我的发言就讲这些。

徐 军(河海大学教授、环境法硕导)同时也是对这个课题主的同志提出建议,如果说对这个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我觉得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充分认识到水污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认识,通常我们对水污染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从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对水环境水生态的影响,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的角度入手,实际上这种水污染的事件,对于国家安全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这种国家安全除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安全包括对生态安全的影响非常的严重。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起点。现在环境这个问题就是对他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人权的角度来认识,比如说在环境法学界节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基本人权,就水的问题,现在在国际上已经提出了水人权的理念,而且他是有相关国际立法的涉及,在2002年的时候,联合国有一个下属机构发表了一个文件,就是关于水人权的文件,在这个文件当中对水人权作了相应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十七大以后在中国的水行政部门提出了发展民生水利的口号。
第三,充分注意环境资源立法的进展,可能这个课题报告形成的比较早,实际上在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部分,他是体现了一些新的法律理念,比如说在其中第一次规定了水污染事件处理的举证责任倒置,而在此之前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的,再比如说他在这方面规定了群体诉讼和支持起诉的原则,在这些方面具体化,在这些方面就是说原来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但是在水污染防治法当中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及支持起诉原则的落实。另外这几年涉水的立法在法律责任体例方面有重要的变化,原来我们国家的环境资源立法是先外部责任再内部责任,内部责任就是相关立法部门的同志违法、渎职,如何给予行政处罚。外部责任就是先从民事法律开始的。但是从2002年水法和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有一个重要的变化,首先是规定相关部门、主管部门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第四,充分吸纳一下国外的立法的动态,比如说课题报告当中提到了一些建议。我的发言就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徐教授,接下来我们是自由研讨的时间。我们也安排了每个人的发言。首先我们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学术部主任邓思清主任发言。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学术部主任、博士)我没有准备,大会让我发言,我本来是想学习,该说的专家都说了,我补充两点吧。一是环境水资源的破坏,刑法这方面的犯罪规定不太具体,现在刑法用的是333条,缺乏司法解释,不太具体,现在重大事件的发生,对刑法规定不具体,导致出现结果比较严重,其实严重的背后还有很多污染的问题,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可能过几年会出现严重的程度,我认为刑法需要加强司法解释,使刑法更具有操作性。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学术部主任、博士)二是水污染里面,很多有职务犯罪,包括国有企业的排放,这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检察机关管辖,如果都有管辖权的话,如何协调,如果没有管辖,这个很难处理。还有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如果鉴定光是当地的环保部门,没有社会公认的机构,地方环保部门可能会有保护主义,怎么让群众接受。怎么移送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怎么转化,刑法怎么判决,法定性能不能适用这也没有研究。

主持人谢谢!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处处长张寒玉发言。

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处处长)谢谢大家,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在这方面向专家方面学习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我也得到了启发,作为公诉恐怕我们现在研究的是水污染研究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从狭义上看,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上看,恐怕就是重大环境污染罪,关于投放危险物资的案件我就不讲了。我讲讲重大环境污染犯罪,这到底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从我的角度看,应该作为过失犯罪来认定,为什么呢?

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处处长)从法律规定的名称上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般我国法律规定的事故罪都是过失,从这个罪的法定刑上看,也是比较低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倾倒的,应该要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认定了,所以我认为定这个罪还是过失犯罪,大多数企业因为经济利益驱动,他不是犯这个罪的故意,而是违法的故意,很多人绝大多数企业想的都是,他认为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不大等等,我个人认为如果是故意,你明明知道这个地方是大家取水的,一定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你还故意排放,这应该需要严格区分。
从今天研讨的情况看,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还是不够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对这方面的研究怎么科学设定还不是很成熟,对水资源的保护,刑法怎么介入,这是很复杂的问题。刑法介入得过多,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怎么权衡恐怕还要深入地研究,我个人认为关于水资源保护,可能刑法上有一些可以考虑的是怎么开发提供保护。希望大家多提供指正意见。

主持人下面请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局政委周永根同志发言。

周永根(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局政委)我很容幸,水资源保护研讨会也就是如何保护水资源,也就是我们司法机关在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有什么作为,怎么作为,这里面我个人觉得,一是我们要考虑怎么依法来惩处这方面的破坏水资源的犯罪行为,另外一个就是要有可能犯这种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法律宣传,预防这种犯罪。 依法惩处水资源这方面的犯罪,结合我们公安机关,谈三点想法,不一定成熟。

周永根(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局政委)首先根据我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要求,首先要等行政机关把这些违法的基础上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过来,从目前来讲,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案件,虽然全国处理过这种案件,我想可能也是领导要求处理的,真正移送的估计这方面的案件很少,我们到现在也没有接到,这个里面出现一个问题,从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来说,这个权利没有定下来,没有人承担这个责任,这个水污染了,这个责任是谁的,没有具体的行政部门。我们的环保部门是监测排放,这个水污染了,那么水利部门或者水务部门对水的质量问题不负责任,没有责任的单位也不可能成为把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所以我们公安机关接不到这个案件。所以对水的管理问题,互相扯皮的行为是很多的,最后不了了之,追究不了刑事责任,就会造成更多的犯罪。我认为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

周永根(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局政委)二是一是投放,要把证据定下来很难,在具体执法中要监测,要取证很困难,所以整个定量定性形成证据链很困难。
三、我们开这个研讨会,估计专家会形成刑法修正案八,形成一些司法解释,我希望专家学者或者是我们的领导到具体的办案部门实地了解一下,把可能会出现的司法解释尽量地把我们的程序法衔接起来,不要太脱节,我们感觉要惩处犯罪操作性要强,从这个角度来出台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便于我们基层可以执行。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周政委,我们听了检察院和公安的观点,我们听一下法院的观点,下面请宜兴市人民法院郑东副院长发言。

郑 东(宜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很容幸今天能够参加这么高规格的研讨会,作为基层法院来说,我们关注的还是最现实的问题,那就是说在我们审理相关的水资源污染方面的犯罪的时候,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从现在宜兴公检法司出来了一个意见,其实这个意见只是我们办案的一个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当中把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到水体污染方面的规定作了一个规范,并且对相关规定作了一些细化。这对我们来办理水体污染刑事案件当中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我简单的补充一下,前面很多专家走了很多的分析。现在仅有一个法律水利环境污染的一个司法解释,恐怕这个解释仅仅是对公共财产的损失以及人身伤亡方面作了一个简单的解释,但这个解释还不够完善。比如说我们自己出台的意见里面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怎样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呢?我们自己作了一个解释。我就补充这么一点,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做学术点评,大家欢迎。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导)首先感谢检察日报方圆杂志社,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给我学习的机会,也非常荣幸能够作为本单元的点评人。这个单元讨论的问题是水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发言的总归是7位发言人。我觉得这几位发言人,会议的组织者安排的非常好,既有专家学者,又也职务部门的有关领导,既有理论研究者,也有司法实物部门的办案机关的,公检法都有。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导)这一单元讨论的内容尽管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我感觉内容是很丰富的,信息量很大,所以说,我对自己的启发是很大的,收获很多。陈国庆主任谈得很多了,包括水污染犯罪因果关系的问题,同时污染责任认定问题,行政处罚能否作为定罪的根据的问题以及损失的计算问题,内容非常全面,既包括立法的,也包括司法的,既包括实体的也包括程序的。
徐军教授他从非常专业的角度非常丰富的信息量以他的专业性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启发性的亮点的问题,比如说他用案例讲到水污染犯罪对他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有足够的认识,水污染犯罪与国家生态安全的问题,还有他引用了联合国有关文件提出了理念,水人权理念,他介绍了域外以及国外立法的趋势和动向。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导)邓思清处长的发言我觉得也是很有启发性的,比如说他刑法的不足可以用司法解释来弥补,比如说刑法现在规定的保护对象应该进行调整,另外他特提到了程序上的管辖问题。
张寒玉处长的发言也是非常有建设性的,除了对有关犯罪适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视角到底刑法怎么去介入和干预,刑法介入和干预的度的问题。
周永刚政委从办案的实际角度提了三点,我觉得这三点非常好,一点是各个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当中的衔接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另外就是定量定性的问题,还有立法司法解释特别提到了程序法以及程序的可操作性问题。
郑东院长有从他实际的角度从立法、司法解释提出了他的建议和希望,总体上我感觉这上面几位主题发言和自由发言人的发言我们的收获是很大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导)最后我借这个机会谈一些看法。我觉得这个材料做的非常好,他对目前水环境污染特点的归纳、分析对我们目前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缺陷的剖析都是非常到位的。另外也提到了预防打击犯罪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问题,包括公益诉讼的问题,其中无锡市院课题组的课题报告,宜兴市院包括宜兴几家机关联合做的有关规定还有后面有关人员写的研究成果对我来说都是收获非常大的,刚才陈国庆同志提到史明花写的文章是非常有深度的。水环境污染犯罪确实还有很大的问题,比方说,刚才邓思清谈到的管辖问题,管辖包括主观与管辖协调问题,还有证据收集固定保全问题,这和其他类型的案件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个类型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比如说涉及到几个企业同时污染的责任认定问题。我觉得无锡、宜兴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我觉得还可以进一步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可能要论证这些问题比方说确立一个立法上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或者是证据的收集和认证的规定可能要有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这可能要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我觉得有关课题组还可以继续在这方面来作一些工作,以便为高层的立法决策提供参考,关键是需要大的案例和数字。我没有研究,可能说的是外行话,希望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今天上午到此结束,下午2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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