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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及工作机制创新
直播时间:2009-7-30 14:00:00
  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如期召开。本次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云南省昆明市检察官协办。
  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各兄弟省市区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共聚一堂,围绕“科学发展与法律监督”主题,共同探讨当前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课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吕家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作主题发言

论坛现场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宝民谈“关于完善立案监督检察权的有关问题”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秋宁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杨新京

主持人吕家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代表,下午好!受本届论坛的委托,今天下午这个阶段由我来主持。首先做一下说明,按会议的原定安排这一阶段的主持是由周洪波教授主持,由于工作原因,临时由我来顶替他主持一下。今天下午这个阶段的主题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其工作机制创新。出席这阶段发言的人有四位嘉宾,下面我分别介绍一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何教授曾经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也是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兼职教授,也是学院的老朋友。对于我们检察理论研究,对于学院的教学科研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宝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秋宁;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杨新京教授。首先我们欢迎何家弘教授做主题演讲!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我来参加这次论坛。这个论坛我觉得非常好,非常重要,我相信通过这次高级检察官论坛的举办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一定能够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完善产生重大而且深远的影响;一定能够让我们更快的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这块可以有掌声。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也感觉到大家的掌声不太情愿,我也知道大家对我刚才的说法不太认同.说老实话,开一次研讨会,举办一次论坛能够对检察事业的发展产生那么大的作用?从心里讲,刚才这些话说出来连我自己都不信,但是现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似乎大家都习惯了,经常会说一些连自己都不信的话。我记得贾春旺检察长在前年要给两会做工作报告之前请我们一些学者帮助参考参考,提一些意见。他给我们讲了一件小事,当时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他说在当公安部长的时候,有一次接待外宾,他向外宾介绍中国犯罪侦查工作的情况介绍一些数字。他讲到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平均百分之十八十六点多,讲了一个很具体的数字。当时他还是公安部长,外宾问部长先生,您说的这个数字您自己相信吗?他想了想然后很坦率地说,我也不相信。一个国家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不可能达到86%,但是这个似乎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了,大家经常都会讲一些连自己都不信的话,当然有的时候政府的官员也深在其位,不得不这样做。我们有一些专家、学者也会说一些连自己都不信的话,但是我觉得其实这个是现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希望我们认真的进行反思。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今天在这里我想讲的都是一些真实的想法,是自然的想法,没有经过修饰。就人的行为来说没有修饰语言也是一种行为,没有经过修饰的往往是不美的。虽然现在有的人在追求纯天然,或者是讲什么原生态,其实坦率的讲真正纯天然的东西、原生态的东西,我这里讲的是人的行为往往可能是不美的。所以我先做一点说明,我今天在这里讲的是不美的。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另外做一点交代,因为来这个论坛之前我本来是做了一个准备,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原来要讲的内容和上午龙宗智教授要讲的内容有很多是相同的。我原来也想讲法律监督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所以临时做了一些修改,我想在这里谈自己的想法。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想讲三个问题:第一,一点感慨;第二,一个想法;第三,一条建议。先谈一点感叹,感叹是什么呢?就是原来高楼也是可以这样倒的,但是这点感慨不是在这次到论坛时产生的感叹。我想大家都知道前不久在上海发生的高楼倾倒事件。那个高楼倾倒的事件在电视上看到以后首先感到非常的震惊,接下来感觉到非常的诧异。看到这个楼房倒塌以后我忽然感觉到原来楼房是可以这样倒的。楼房倒下以后我和很多大众一样都非常想知道楼倒的原因。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记得不久之后,官方给出的专家结论是因为在高楼的一方堆土,另一方挖坑所造成的压力差,这个是楼倒的原因,但是专家使用的语言我想还是很谨慎的。那个时间网民对这个不满意,甚至有的网民还拍了照片,还自己做了调查,给出了他们认为的原因。不过我觉得专家的意见确实也无可厚非,因为他说的是主要原因,并没有说是唯一的原因,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可能包括楼房地基的问题,施工的问题,还有人说天降暴雨也是一个原因。不过看了那个之后我觉得也很有一些庆幸,专家并没有说天降暴雨是楼房倾倒的主要原因。如果你说天降暴雨是楼房倾倒的主要原因的话,责任就是在老天爷了。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在其他灾害性的事故里面也看到过类似的思维习惯,就在昨天我来之前,又看到了上海市政府给出了新的补充解释,说是压力差是直接原因,另外还给出了六条间接原因,包括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原因。我在想,因为我们不懂建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经验,这个压力差我想大概只是楼房倾倒的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压力差这个楼房大概不会倒,但是有了压力差楼房不一定就倒。我们也看到了很多建在山上的楼房,建在悬崖峭壁上的楼房,也是一侧是悬崖,也可以说是很深的深坑,另一侧是高山,但是那些楼房并没有塌,为什么呢?因为地基非常的扎实。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所以,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总是想看到一点真相,但是有时候官方给出的解释却不能让大家满意,当然我这里所想讲的感叹并不是这个楼房的倒塌。楼房倾倒的原因无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在将来再出现类似的楼房倾倒的事件。我想在此之后,恐怕所有的建筑施工方不会再采取一边堆土,一边挖坑的施工方法。我想谈的不仅仅是这种物质意义上的楼房。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的社会里面政权的建设也是一座楼房,我注意到有一些政治学家在给出一些解释。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政权的建立都是两种权力的交叉作用,一种权力是私权力,另外一种权力是公权力。私权利我们暂且借用这个名词,在社会中它是一种平面,它的利益的趋向是均匀,而公权力在社会中的构建是垂直的,它的力量的趋向是自上而下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社会中,政权的建设就像在一个私权力的平面上建造一个公权力的金字塔。这个地基是不是扎实就很重要了。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在上海楼房倾倒事件之后,我也注意到社会上很多人其实更关注的是所谓楼房倾倒事件背后的官商勾结的问题,在开发商的股东名单里面有一些人和当地镇政府的官员同名,就是网上的同名门。我昨天来之前看电视上解释,澄清说有一个人虽然是镇长助理,但是不是公务员的身份,其中的奥妙还是可以使让慢慢的玩味的。有一点我是毋庸置疑的,就是现在透过这起楼房倒塌事件我们确实看到很多官商勾结的现象。其实官商勾结是一种历史现象,大概有政权就会有这种现象,因为官和商,有一句俗话叫“官无商不富”。所以官与商相间犹如干柴烈火一般。但是这种官商勾结恰恰会掏空政权的根基,随着这种官商勾结在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看到民愤与民怨的堆积。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个大概也像楼房的另一侧所堆积的土堆一样,如果这个压力差达到了一定程度,是不是政权也会像那座大楼一样呼啦啦的倒塌?我想我们在座的多数是执政党的人,作为执政党的人应该有这种忧患的意识,官商勾结的现象确实令人痛恨。现在有人也经常讲社会中老百姓有这种仇官、仇富的情绪,而且很多地方出现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有一些基层的司法机关人员跟我讲,其实有人是有理取闹,老百姓之所以仇官是因为我们这些官为官不公,总是想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个人的利益。老百姓仇富,因为这些富人为富不仁,而且经常想通过以官商勾结的方式来积累个人的不正当财富。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所以,这样的现象我觉得应该解决。对于执政党来讲,对于我们共产党来讲其实最重要的是保住政府,我们每个执政党能够在这个问题上做出那些自己的贡献。上午龙宗智教授谈到了信仰,谈到了理想,我也很有感触。上午休息的时候我还和一位检察长在交流谈人生经历。我曾经下过乡,大概是几年前,我在韩国参加一个国际研讨会,讲我们国家的法治,讲我们从法学家的角度,从法律学者的角度看中国的法治发展之路。有一个韩国的学者给我提了一个问题,他说你们在这里讲法治,但是你们中国的共产党人都是信仰共产主义的,共产主义好像是不讲法律的,是不讲法治的,这个问题你怎么解答呢?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是他给另外一个中方学者提出的,当时那个学者觉得不好回答,后来他们就说让我回答。我坦率地讲,在我年轻的时候我非常信仰共产主义,其实我当年下乡是完全自愿的,而且我那个时候确实是真诚的信仰共产主义,尽管我所做的一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吃苦,是一种磨难,但是我觉得从我的心灵里面我是在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这个共产主义不仅是中国的,是全世界的,所以我当时对他讲,我年轻的时候非常真诚的信仰共产主义,但是后来我的思想有了一些变化,不过我现在仍然可以讲,我觉得共产主义据我的了解,据我接受的教育,是那样一种社会状态,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物质的极大丰富,人类道德的极度的高尚。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里面人人平等,无论是哪个种族的人,无论是哪个国家的人,大家都和谐的共处。这不是人类一种非常美好的理想的社会形态吗?其实它就像有一些国家的宗教信仰里面所向往的天堂,所以我说共产主义就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非常美好的社会,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人类有没有能力建成这样美好的理想的社会。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觉得人类从现在的理解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所以我说我信仰法治,我认为人类要建成一种相对公平,相对合理的社会形态必须走法治的道路。但是对法治的信仰不等于对法律的信仰,有人说你们学法律就是信仰法律,其实这是不对的。法律是不可以信仰的,法律只是一些具体的条文,一些具体的规则,但是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这是可以信仰的,也可以追求的。而我们在座的绝大多数都是检察官,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也是“法律监督与科学发展”,那么社会的科学发展必须要走法治的道路,或者我们习惯的说法就是依法治国。但是如何实现它,就需要我们有信仰法治的人去饯行这个理想,践行这种理想,既然是一种信仰,一种理想的追求,你可能就要牺牲个人的利益,当然,也包括牺牲放大了的个人的利益或者说部门的利益去追求它。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二个问题,我要谈一个想法,就是查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路径,上午龙宗智教授谈了不少。我们这些年确实对中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当然简单来说有的人觉得中国的检察机关应该就像所谓的和国际接轨,其他那些国家的检察制度一样成为一个单纯的公诉机关。还有一种观点,也是检察机关从内心比较赞同的观点,维持宪法的定位,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如何解释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有了各种各样的观点。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在想,基于我前面的那点感叹,我们在讨论检察机关对我们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时候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涉及到检警关系,涉及到检法关系,我也赞成龙宗智教授上午讲的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无论从逻辑上、法理上,实务的角度都是顺理成章的。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检法之间的关系,这里更多的涉及到诉讼中的法律监督的问题。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想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或者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以前也许我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一种名份,是一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有监督权就可以自上而下监督你的活动,就可能造成另一方发自内心的反感。我们是不是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对社会来讲也可能会产生另外的思路。上午龙宗智教授还谈到了很多学者的观点,现在在我们社会发展中似乎公安和法院的地位比检察的地位更为重要,要维护稳定公安是离不开的,要构建和谐社会,要调解社会的矛盾,要解决社会的纠纷,法官的责任非常重要。检察在这种社会科学发展中,特别是当前中国科学发展中最能发挥作用的功能如何体现呢?我觉得可能更好、更集中的体现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因为现在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前面我们实际上已经谈到了腐败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当然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存在,历史上哪一个社会都存在腐败问题。即使西方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也存在着官员腐败的问题,官员腐败虽然是一种令人痛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古今中外的社会中却始终是存在的。只不过在某一些阶段,某一些国家,某一些地区更为严重。在某一些历史时期,在某一些国家的地区可能表现的稍微轻一些。而且腐败犹如一种瘟疫,会在社会中不断的蔓延。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是在大学教书的,以前我们常讲大学应该是社会中的一面镜子,但是这些年大家有目共睹,高等学府还不含中学和小学,在教育这块所谓的净土其实也滋生了很多各种各样的腐败。因为这两年我也在参与进行教育片、警示片,也接触到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从某种意义上讲渎职也是一种腐败,而且渎职往往和贪污受贿是有密切关联的。所以在我们的高等院校里面这些年也发生了很多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案件。在其他的社会生活领域里面也有很多,包括我们司法领域,法院也有,公安也有,检察虽然说好像手中这种权力小一点,受污染的可能性小一点,但是也是存在的,所以我也很赞成曹建明检察长讲的,我们既要加强法律监督,也要加强自身监督。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反腐败在当下中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其实社会稳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否存在这些官员腐败的现象。稳定不能只从表面上看,我觉得公安机关当然很多地方政府确实依赖公安机关来维持地方的这种稳定,出现问题以后立即要采取行动,采取一些应急的措施。公安机关现在也在加强这种应急措施、方法能力的训练,他们现在要建立一个新的学科,前不久我还专门作为专家参与他们的评审。他们原来定的名称没有用应急,叫警察临战学,但是这个名称有问题,临战学是从军事术语转来的,背后隐含的是一种军事斗争,这种敌我斗争的思维习惯,后来在那次评审会上我建议他们还是改成应急警务更好一点。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单纯靠公安机关来维持社会的稳定,我觉得是一种表象,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单纯靠法院调解纠纷达到的一种社会的和谐也是一种表象。要达到真正的社会的和谐,社会的稳定需要我们认真的解决当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而官员腐败就是很重要的问题之一。从这个角度我觉得恰恰可以作为我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切入点。上午龙宗智教授讲的那些我也很赞成,我下面主要想讲的就是职务犯罪侦查在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中应该占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历史上的一些名君都有对法治的认识,前两天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讲到毛泽东主席在建国之初的一次谈话中就强调了维护政权至关重要,如果官员出现腐败的现象,出现了有令不行的现象,政权的根基就会动摇。所以,就反腐败这样当前中国非常重要的一项历史任务来讲,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过去习惯的思路总是强调严惩,但是严惩就反腐败来讲虽然我们总是说杀一儆百,有一种警示的威慑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中这种警示的作用,这种严惩的警示作用如果不和严查结合起来是不行的。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上午仇和书记讲到执法是一,经济发展是零,其实严惩和严查也是这样的。你没有严查的话,严惩的威慑力是虚的,包括前不久刑法修正案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又加重了,从五年加重到了十年,这个体现的是一种注重严惩的思路。其实在这个社会中,刑法的威慑力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严查这个环节上。假如在一个社会中有100个贪官,你抓出来一个,给他砍头了,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吗?另一种虽然你的刑法比较轻,贪污受贿的腐败官员被抓住以后最多被判10年,100个贪官里有90个被抓了,这样对社会潜在可能走向贪污道路的官员也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力。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查就像一个稻草人,只能吓走几只胆小的乌鸦。中国反腐败现在最重要的要加强职务犯罪的侦查,从严查入手,这个也恰恰能够更实在,更真实的体现检察机关对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的效力。我们现在还是传统的监督的思维,上级可以监督下级,你什么事要向我汇报,但是职务犯罪侦查其实也能够很好的体现这种法律监督的职能,因为它所体现的是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官员行为的查办,而这个力度应该说是巨大的。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当前我觉得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很重要的一点要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力可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另外一方面是要完善有关的职务犯罪侦查的体制。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三点,我就谈一条建议,构建中国特色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上午龙宗智教授也谈到了现在世界各国检察体制,其中也谈到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设置,确实我们在世界各国如果进行考察的话,很难找到像我们这样具有明确检察机关来承担全部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这样的一种体制。首先职务犯罪侦查,我们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就面临一个难题,语言的障碍,我们在研究国外的职务犯罪侦查的时候首先发现英语里不大能够找到一个和职务犯罪完全对应的概念。从它的法律规定当中来看没有,在犯罪学的角度里面我注意到有一个概念大概是相近的,翻译过来是“职业犯罪”。这个界定是利用职务之便,职业上的这样一种便利条件来实施的犯罪,都属于职业犯罪。但是这里面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局限于政府官员,包括私人公司里面的监守自盗、贪污都属于职业犯罪,甚至包括一些医生利用给病人看病的时候进行一些性骚扰,性侵犯,这些都属于职业犯罪。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其中有一类是官方的职业犯罪,这个和我们讲的职务犯罪有一点相近,由政府官员实施的职业犯罪。大体上世界各国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警察模式,由警察负责侦查,像欧洲的一些国家,英国官员的贪污、腐败的这些案件警察可以进行侦查。第二种模式就是检察职能模式,中国是最典型的。其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和我们的体制不完全一样,但是有一些类似之处,比如美国的联邦检察制度。我们现在在研究中国的检察制度的时候,有人说美国的检察机关是纯粹的公诉机关,其实这种定位是不准确的。美国联邦的检察机关有自己形成的历史渊源,我们知道联邦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我们现在把它官方的翻译是司法部长,其实本意是联邦检察长。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美国的官员腐败案件主要是由联邦调查局负责查办的。前不久媒体上有报道,联邦调查局抓了新泽西州的多名市长,各州的社会文化传统不一样,有的州官员腐败严重一点,有的州好一些,新泽西州的官员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这些案件是由联邦调查局的侦查人员和联邦在当地的检察署的检察官联合查办。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美国的联邦检察体制里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它在全国各地有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一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有一个联邦检察署。有的时候也可以翻译成联邦检察官办事处,这是一个纯粹的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但是,我们刚才提到了在联邦检察系统里面,因为联邦检察长领导的司法部是一种美国特色的体制,联邦检察长麾下还有联邦调查局是重要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当然同时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的不是职务犯罪的侦查。其实美国的联邦检察体制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公诉机关的设置,也有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这里还有我非常感兴趣的另外一个现象,就是不对称的美感。我们现在检察机关设置都是上下对称的,龙宗智今天上午谈到下面是不是要有派驻机构,这个是不是可以改变?我不知道这里是不是有我们传统的审美观点的影响,还是一种有实质的利益的关系在里面。好像上级检察院有什么机构,下级检察院也应该有什么机构,但是这里我觉得应该注意检察机关担任众多的职能,总体上可以讲是法律监督职能,其中最主要的是两项职能,一个是公诉职能,一个是侦查职能。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公诉职能的设置和侦查职能的设置有不同的要求,或者说遵循不同的规律,公诉机关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所以它的设置应该更多强调中立性、独立性,而且必须是和法院的设计相对应的。美国侦查职权是代表一定的行政化的一种职权,而且在他的运作中有时候需要一种行政化的机制,统一指挥,上级指挥下级。所以,中国的检察制度的设置是不是也可以打破传统的上下对称美这样一种习惯,建议上下不对称,根据各种职能自身的规律来设置,具体来讲就涉及到我们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改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觉得这里面现在可能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一些问题,首先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因为我在渎检部门挂职,所以这方面体会深刻一点。第一,一些地方的领导干涉。第二,地方各种关系的干扰,盘根错节的干扰确实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第三,人力不足,基层检察院,特别是渎检部门有的就是一、两个人,两、三个人。据我所知,有的地方确实是检察长对渎检工作的重视也不够,在安排人的时候会把一些老弱病残放在了基层的渎检部门。有一些地方基层的渎检部门一年也办不了一两起案件,另外就是我们侦查人员的能力不高,缺乏这种专业化的侦查。这是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那么怎么对它进行改造解决这些问题呢?我觉得我们这些年在侦查一体化上已经做出了很好的尝试,但是我觉得似乎还不够。虽然有上级对下级的指挥,但是同级的一些领导的控制或者干扰这个阻力还是非常大的。而且人力的这种利用我也注意到了有一些地方这两年也在做一些改革的尝试,比如说一些专案组、办案的形式把人力集中起来。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想我们有没有可能就是这个体制上能够再向前迈一步,就是把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的力量进行彻底整合,在研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能够更超脱一点。从维护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而不是从我们部门的利益来思考。我讲这话有很多人会反对,会不赞成,因为涉及到职位的问题。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前面提到世界各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设计,一种是警察模式,一种是检察模式,第三种就是独立机构模式。有一些地区、国家设立了一些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香港的廉政公署或者新加坡的反腐败局等等都是独立的。不同国家的设置其实是有它自己的国情或是有自己特色的。我觉得这里面是不是有这样的一套规定,就是在这个国家和地区官员腐败问题不太严重的话,他的这种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程度也就比较低,换句话说反腐败的需求不是那么强烈。所以,很多欧洲国家的法治比较健全,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侦查部门。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如果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催生出独立性很强、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这个也是我们今天中国特色所需要的。当然,我们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也需要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能力,如果你能分散在基层,比如说一个科室就那么几个人,你能做到专业化吗?这是一个很专业化的工作,有一些专门的技能,而这些技能往往不是书本上可以学到的。询问的技能,调查取证,甚至还要采取一些秘密侦查的方法。对于某些地区的这些现象,或者是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比如说现在社会很多公众关注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执行不公。这些背后是不是都隐含着渎犯罪,或者是受贿犯罪呢?有没有滥用职权的问题,有没有贪赃枉法的问题,对这些你要进行侦查,可能不是我们常规的举报,找嫌疑人来谈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方法,用一定时间的经营才能够获取充分的证据。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些年我们看到有一些案件在报纸上、电视上公布有关的情况,甚至是包括嫌疑人的照片。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我觉得在网上发布人肉搜索也是犯罪侦查中坚持群众路线的一个办法。当然,也有一些可能的负面影响。毕竟它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需要规范,时间关系就不讲了。但是我觉得在职务犯罪侦查这个领域,当我们达到一定专业化程度的时候,也可以采取类似的一些方法,包括在网上发动人肉搜索的方法来进行职务犯罪侦查。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但是这一切有很重要的一点,就需要我们更合理的的体制作为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我觉得确实是办案人员和办案的对象有一定的距离是比较合适的。以上我谈的都是我自己的一些想法,没有经过过多的修辞,肯定有一些是不恰当的,甚至是不正确的,但是是我想说出来的。因为前几天我听到一个外国人讲了这样一句话,对我很有启发。他说他每天早上都会对自己说今天将是我生命的最后一天,每天都这样对自己说,会对生活的态度产生一种影响。生活中一切都有可能,比如说我今天四点钟就要坐飞机回北京,虽然飞机出事的概率非常低,但是也有可能,假如我今天赶上了,今天就真的是我生命的最后一天了。就在这种意识下,我觉得我想把这些话说出来,它是我心里的话。说的不好,请大家原谅,谢谢!

主持人吕家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何家弘教授为我们讲了“三个一”,从我们身边发生的人们关注的普通事情,社会现象入手,侃侃而谈,何教授透过这些现象为我们分析了、剖析了这些现象背后深刻的法律和法治的本质。同时,也阐释了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实施反腐败的定位、功能、提高效率的途径以及重要意义,并重点谈了对完善中国特色职务犯罪体制的态度,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何教授的演说耐人寻味,引人思考,显示了深厚的功底,相信一定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理论思考和理论启发。再次感谢何家弘教授!

主持人吕家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下面我们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宝民同志发言!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先,我在演讲之前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提供了一次学习的机会,特别是能够直接听取像何老师这样高层次的专家的讲座,我想对我们检察理论的实践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我想在座的各位和我一样,一定会对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理论研究取得一定的作用。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向大家汇报的内容就是关于完善立案监督检察权的有关问题。大家都知道立案监管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刑事主体的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在我国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必须的一个诉讼程序,也是诉讼开始的标志,同时也是我们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同时,也是我们在目前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当前,在立案监督方面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大多还是从司法实际出发,局部于某一方面的问题,缺乏对这个问题更加全面的考量,特别是对一些检察权的理论,立案理论基础问题缺少研究。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们认为立案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证行使当事人的正当权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有三个方面的架式,一个是体现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的架式,因为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机关的监督地位得到了强化和明确。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虽然各国的检察模式、表现形式各有差异,但是检察机关大多都包括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个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严格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的精神,使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就严格执行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从一开始就沿着合法、有效、公正的轨道进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及时揭露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检察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是对侦查机关立案中错误行为的纠正。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保障人权。因为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制度程序,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犯罪。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在诉讼之初就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规范。关于现行立案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归纳了五个方面。第一,目前监督对象还不明确,因为我们现在立案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是立案监督的对象没有包含所有立案监督权的主体,就是说刑事立案的监督对象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法院排除在外。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解释也没有提及检察院对法院的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监督范围的不全面。立案监督应包括应该立案和不立案,就是消极立案和不应该立案而立案,但是我国的刑诉法规定了对前一种形式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对立案情况进行了监督的尝试,但是措施和力度不够。同时,法律上对于撤案也没有任何监督和自觉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监督立案的案件有增无减,造成了一些案件有增无减的问题比较突出,大量的案件还是在侦查方面存在着监督的空白。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立案监督能否良好运作,关键在于检察机关能否及时全面的破解信息,而且目前检察机关获取公安机关的信息渠道不畅通,时间上有滞后,这就成了工作开展的障碍。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四,立案监督的分散,目前我们分别由审查批捕部门和立案申诉部门行使。虽然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刑事立案监督是独立于侦查监督之外的一种形式。本应该由一个部门行使的权利,由两个部门行使,降低了法律地位,不利于立案工作的开展。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五,监督措施还存在着软弱无力的问题,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经常发生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后不侦查或者是消极侦查的情况,就使得这方面的监督手段也会有一些问题。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关于完善立案监督的建议,我从五个方面进行说明。第一,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对象,法院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纳入到监督当中,因为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都享有立案权,应该都需要接受一样的监督。
第二,拓宽立案的范围,就是说立案监督理所当然包括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案后没有理由而撤案这么三种情况。主要是解决公安机关不报不立,先侦后立等一些问题。

孙宝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拓宽各种渠道,保证检察机关的执行权。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权应当包括对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对违法立案或者是不立案的知情权,以及不实行立案的权利等。因此要与公安机关协商,建立相关信息,规范立案移送制度,建立部分立案听政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的联系,继续推行机制建设。
第四,成立专门的立案侦查部门,统一办理案件。就是说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机构,统一主管立案监督的职能,这样可以减轻相关部门的压力,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第五,明确规定监督的保障,保障措施,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就是说从立法上规定,或者是从司法解释的立法上规定,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纠正违法意见书等的法律效力,对拒不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处罚权。以上就是我汇报的主要内容,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谢谢!

主持人吕家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请王秋宁同志发言!

王秋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按照学院领导的要求,我把我们提交大会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做简要的介绍。论文题目是“论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王秋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科学配置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价值导向,要实现立案监督权的科学配置,把握正确的价值导向,既是前提,也是原则和关键所在。一是配置立案监督权应以控制权利为主要目的,控制立案行为,保证立案权利不被滥用。二,配置立案监督权应以救济权利为执行目的,立案监督既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得到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保护,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同时不应对不符合的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寻求其法律救济的途径。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有效的防止侦查机关以国家名义侵犯人权,以保障整个立案活动的合法性。三,配置立案监督权应与诉讼监督权的内在相契合,基于以上三点应该通过立法层面和机制完善立案监督的方式,增强立案监督的实效,增强监督的程序性即可操作性,增强立案监督的强制性、保障性和权威性。

王秋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二,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中有一个突出的难点,就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往往存在公安机关被迫立案,消极侦查,久拖不解的现象。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是检察机关要求立案,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及时、主动、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致使有的案件不能诉,不能判。因此,我们应当加大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力度。二,如何充分发挥检察领导职权的效应,这里想从两个方面作一探讨。一是从立法层面上对检察领导,侦查予以法定化,使其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二是在实践工作中应当把重点放在监督上。在监督方面应当是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证据,从批捕和公诉证据规则方面提出侦查意见。第三对侦查人员办理侦查或者是不适当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提出要求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同时在领导侦查的过程中,作为检察官必须要遵守客观性义务的要求,要站在法律监督者的立场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为目标,要客观公正的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还要客观公正的开展侦查活动。

王秋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三,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问题,第一,想谈一下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在现行的法律上包括咱们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刑事诉讼的规则上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打击不利的现象。因此社会反响比较大。近几年来,很多检察院的实践探索,特别是曹建明检察长近期在长春召开的纪检监察座谈会上提到了要加强对执法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充分反映了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重要性。第二,立案监督的重点。立案监督的自侦案件应该放在初查后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第三,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方法,这里首先谈到的是关于外部监督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实施了多年,也作为一项改革的内容。人民监督员前期把三类案件作为必须监督的案件,把五种情形作为监督的一种方法。所以现在可以探讨的是把不立案案件也向不捕不诉、撤案这类的案件纳入到刚性监督内,通过外部监督的方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就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具体的方法经过人民监督员评议,认为国家决定不当的,应当提醒上级检察院实行报废审查。

王秋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三,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问题,第一,想谈一下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在现行的法律上包括咱们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刑事诉讼的规则上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打击不利的现象。因此社会反响比较大。近几年来,很多检察院的实践探索,特别是曹建明检察长近期在长春召开的纪检监察座谈会上提到了要加强对执法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充分反映了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重要性。第二,立案监督的重点。立案监督的自侦案件应该放在初查后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第三,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方法,这里首先谈到的是关于外部监督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实施了多年,也作为一项改革的内容。人民监督员前期把三类案件作为必须监督的案件,把五种情形作为监督的一种方法。所以现在可以探讨的是把不立案案件也向不捕不诉、撤案这类的案件纳入到刚性监督内,通过外部监督的方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就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具体的方法经过人民监督员评议,认为国家决定不当的,应当提醒上级检察院实行报废审查。

王秋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关于立案监督的职能机构设置问题,目前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甚至是案件质量管理部门,还有上级部门。我在提交的论文里对这几种监督形式做了分析,保障监督时效,加强立案监督的专业化建设,建议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立案监督的机构。我的论文着重是从检察实务层面进行了思考和探讨,比较肤浅,请大家提意见。

主持人吕家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请杨新京教授发言。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各位好!我提交的论文在中册645页,大家可以看一看。我简单就论文内容概括一下。论文一共有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对刑事自侦案件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采用两种形式,是公诉和自诉两者相结合的方法,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相比的话,做的比较好,无论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还是对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还是执行监督都做的比较好。但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展开。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第二,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一共有三种形式,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个我们常常说是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案件,比如说轻伤害就是一个典型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的案件,法律赋予被害人一种自我救济的权利。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我做了一个调查和统计,查阅国家统计局从2001-200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对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有一个详尽的数字。从2001年的时候是56万111件,2007年发展到72万116件,这是全部的公诉案件,包括自诉案件。整个的刑事案件是逐年增长的,我们再看公诉案件,也是逐年增长的。在2000年是50万多件,2007年是70多万件。刑事自诉案件,到了2007年下降到了19872件,在2001年自诉案件一审刑事案件中占到了4.41%,到了2007年是占到了2.76%。总体来说刑事案件、一审案件总量在上升,作为自诉案件是下降的,什么原因呢?我大概分析,根据我们刚才讲的三种自诉案件的形式,其中有一类是公诉和自诉相交叉的案件,这个案件对于被害人来说有一个麻烦,必须自己收集证据,这个方面危害比较大。公安机关参与,缺少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被告人的这种政策是有非常大的危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可能会采取用公诉的形式,而放弃自诉的形式。第二,我们刚才讲了人民检察院不断的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使过去一些百姓告状无门的案件得到了处理,这样的话减少了一部分自侦案件。第三部分就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过去我们检察机关做了不起诉案件,这两年通过搞刑事和解,通过对被害人做一些工作,使被害人在做不起诉案件的时候放弃了不再向法院提起自诉。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现在除了个别地区的检察院通过和人民法院签订一些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办法或者是建立联络机制,定期到法院调取卷宗,复印,开展对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监督。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呢?这里面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立法方面的原因是我们刚刚说了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怎么做,公诉案件有了,但是自诉案件有没有,这是一个。第二,人民法院基于刚才讲的情况,也不把自诉案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了解,也不知情,所以没有办法操作。如果是自诉人或者是被告人上诉的时候,可以根据刑诉法180条规定,拿到上诉的副本,人民检察院想要监督的话,只限制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上诉的情况下才能看到上诉的副本。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第三,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知识的局限,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只知道通过上诉或者是上访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不知道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第四,人民检察院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重点主要放在职务犯罪侦查还有公诉案件的批捕和起诉上面,觉得自诉案件意义不大,所以不愿意进行监督。所以这几方面原因导致现在工作开展不利。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我提几点意见,一是修改刑诉法,我建议在87条上面再加第二款,内容和对公安机关的相同。第二在刑诉法第二章173条增加一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将自诉案件的立案撤诉调解的副本送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意见。而最后一个就是建议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把名称更改一下,改为审判监督部门。在下面设立一个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机构,对公诉案件的刑法监督放在公诉部门,对刑事自诉案件放在哪个地方都不合适,所以说我的意思是说改为审判监督部门,这样改完了以后和我们的侦查监督部门两个名称也相一致,和我们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性质也相一致。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吕家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刚才三位的演讲十分精彩。孙宝民和王秋宁同志都是来自检察机关实务部门,作为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他们从价值取向、原则、法理分析入手,论述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的理论问题,不乏真知灼见,难能可贵。杨新京教授的文章分析了刑事自诉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检察官关注理论问题,教授关注实证问题,这也是我们论坛追求的效果。本阶段到此结束,下面是茶休时间,因为我们这个会议的日程安排比较紧张,希望大家3点50准时入场,开始下一个阶段的论坛。

正义网直播本阶段的主题直播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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