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首页 > 现场直播
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检察监督的法制与社会功能
直播时间:2009-7-30 15:50:00
  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如期召开。本次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云南省昆明市检察官协办。
  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各兄弟省市区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共聚一堂,围绕“科学发展与法律监督”主题,共同探讨当前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课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讲检察机关监督的法治和社会职能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捍卫谈“和谐社会事业下的刑事检察监督”

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刘志成

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谈坚守法治理想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按照我们这次论坛的日程安排,下午进行第二段的研讨。研讨的主题是“检察监督的法治和社会功能”。本节研讨有四位发言人,首先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教授发言,他的主题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大家欢迎!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来参加这样一个有意义的活动。这个阶段的主题是“检察监督的法治和社会功能”。我来之前拿到这个命题作文,打电话给学院主办会议的东西咨询了一个问题,你们做这样一个命题的用意何在,就是你是想要讨论什么问题。我们需要研讨的是什么样的一个问题?来了之后也翻看了这次会议的论文,看看大家在这样一个主题下关心的到底是什么问题。现在我基本上有一点线索,就是现在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加强检察监督的问题,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问题。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看了那么多的论文,刚才我也听了很多代表的发言,我想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一个共同的话题都是如何充实检察职能,甚至有很多话题涉及到检察职能扩张的问题,这是大家的关注的主要的问题。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检察监督的法治和社会功能,我想会议主办方的用意也是希望从法治和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论证如何强化检察监督。这样一种普遍的关注,龙宗智教授也讲到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原来是四个话题,现在有一个话题,就是强化监督的问题。强化监督,检察院当然是主要的担当者,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谈了很多意见。我刚才也很认真地听,但是大家想过没有想过,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跟强化法律监督是分不开的,这是一个发展的问题。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什么是真正的发展?我们讲这次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与法律监督。从科学发展的角度上来讲,我认为只有有持久性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检察事业的持久发展我们来谈论检察职能的问题,我就给今天的主题取了一个名,检察院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显然我要讲一个很大的问题,上午龙宗智教授也涉及到这个问题。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面临的问题到底是什么?这些年客观来讲如果我们系统内部自己比较的话,我觉得检察理论的研究是非常非常热闹的,包括我们的论坛,有各种形式的论坛,但是很遗憾,我如果站在一个学者的立场来评价,站在一个研究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的角度来评价的话是热闹但不深刻。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来之前也读了相关的文献,尤其是非常认真的读了前不久朱孝清副检察长在中国法学第二期上发了一篇文章,他写的是“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实践”。我希望在座的所有的我们的同仁都去认真的读一读朱检的文章。这篇文章在我看来是到目前为止,在检察原理、检察理论,结合中国的语境所做的一种最顽强的努力,当然也是最系统的努力,里面有很多闪光的东西,有很多可贵的辨析和理论上的提升。但我也认为理念依然有很多很重要的缝隙,就是说我们在理论上没有很好的面对和解决问题。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个问题到底是什么?我想这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检察制度、检察院、检察权直到目前为止依然不是一个面目清晰的制度,我们这句话也可以用一种很婉转的方式来表达,就是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当今世界独一无二的制度,这样一种表述可能大家见怪不怪。但是如果你思考一下,这样一个表述背后隐含的是中国检察制度面目不够清晰。我想上午龙宗智教授讲了那么长,讲了那么多的内容,但是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中国检察制度面目不够清晰。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用学术的话语来表达,就是我今天要讲的这个主题,就是中国检察院性质及其职能定位的问题。我们要弄清检察院的性质,要弄清在理论上我们如何对检察职能进行合理的定位,这样一个问题就是面目不清的问题。如果分析起来看,主要涉及到两个也许我们想都没有想过,甚至想都不敢想的问题,什么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第二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两个命题,但是由于这两个命题我们没有很好的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我们没有在这两个方面回答很多理论上的挑战,由于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工作操作上面没有解决相应的问题,所以就转变为两个难题,成为两重困境,我称之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双重困境。一重困境就是司法困境,第二重困境就是监督的困境,为什么这么说呢?做一点简单的解释。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为什么说它是困境,是难题?第一,我们说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但是大家知道我们直到现在为止,我们对司法的认识还是一个立足于法院,立足于审判制度的认识。我想上午龙宗智教授的报告里面已经很鲜明的,很明确的展示了这样一种很尴尬的局面。我们讲司法,比如说司法的特性,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尽管我们讲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但是我们对司法的这些特性的概括都不能适用到检察上面来。即使有的在字眼上好像是一样的,比如说独立性,检察也讲独立性,法院也讲独立性,但是你认真的分析一下,审判长的独立性跟检察长的独立性是一回事吗?独立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内部独立,所以即使是独立含义也是不一样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讲中立性,检察机关的中立性跟法院的中立性是一回事吗?我们讲被动性,里面最核心的命题就是司法的被动性。检察权是一种被动的吗?是一种克制的吗?我认为是一种很灵动的,很具体的。所以我讲这是一个很大很大的问题,我们摆脱不了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命题,但是我们又不能对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程序、司法职能进行一种结合中国语境的,回答中国问题的一种界定。我们遵循的是一种外来的、传统的司法概念,我们在很多具体的制度环节、操作问题上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从原理上、理论说来分析的话,都出自于这样的一个命题。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直到现在为止,尽管中央的各种文件、决议都把检察权和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一个概念,但是在原理、理论上没有完成这样一个很重要的工作,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监督的问题。我想大家都在主张要强化检察监督,甚至要主张各种各样的权能扩张。比如自诉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等。但是大家想过没有想过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把中国的检察机关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从什么时候开始,处于什么样的考虑,这是有一个历史的。但是这个历史离我们好像越来越淡漠了,似乎忘记了。龙宗智教授讲到了检察制度的各种各样的渊源,但是忘记了检察制度在1949年之后的演变,至少在上午的报告里面没有讲清楚这一点。对我来讲,我们要理解到现在为止我们为什么把检察机关称为法律监督机关,恰恰这是至关重要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讲到这里,我们回顾一下,很重要的一个历史事件就是“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对检察制度的设计有一个规定,到1979年以后,我们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以后,对中国的检察制度做了非常重大的改变,非常根本的改变。这个改变就是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这样一种功能,这样一种角色的定位,检察监督限于刑事领域。1979年,我们对检察制度做了一个非常大的修正,取消了一般监督这样一个概念,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这种民事诉讼。所以我们今天如果要做一个反向主张,你是不能够忘记,不能够对这样一个历史视而不见的,否则你只能自说自话,不能跟别人去交流,不能面对人大工作同志的质疑。我的结论就是监督这个概念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到了1979年之后,由于我们取消了一般监督的含义,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空洞化了,成了一个空洞的东西,没有很实际的内容。而我们在具体的职能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的各种立案监督,我觉得那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一种职权分工,而这种监督多数是相互意义上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比如说你起诉,提起公诉是一种监督,法院也可以说我裁判是监督,当事人的上诉是不是监督呢?控诉、申诉是不是一种监督呢?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1979年之后我们的监督由于有了这样大的变化,所以监督概念空洞化了。另外什么是监督?我觉得我们也需要思考,什么是监督?大家分析起来有两种情况,一种说别人在做这个事情,我在旁边指手划脚,检察监督我们概括起来具有事后性,具有程序性,就是说你不是当事者,你是事后的。还有更多的情况我们称之为监督,是因为我们在做这件事情,这个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在这样两个很大的难题之下,派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我觉得我们今天研究检察原理,改革检察制度,改革检察体制和机制,都需要很好的进行梳理一些问题。同样这些难题是司法的难题和监督的难题派生出来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愿意讲我们是大陆法传统,我们不是英美法。大陆法的传统对中国的检察制度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中国的检察制度到了今天,有自己很独特的传统。大陆法传统只是其中的一个层面,可能还不是最重要的层面。当然我们还会讲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讲到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的实现,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受反思,受质疑,被作为当时的一种进化的实践。中国的检察传统到底还有什么其他的成分和因素,在这方面我们显得单薄了。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为论证我们的检察职能,不是单独的一个像英美的公诉部门,所以我们就要搬用大陆的检察制度。但是我们搬运了大陆检察制度之后发现我们跟大陆检察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就是说我们的职能更加扩张了。我们的检察制度在国家的整个政体框架里面定位更高,所以对于中国的检察制度来讲,大陆的检察制度依然是一件狭窄的,不合身的一件外衣。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老说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当事人,这是特别让人费解的。当事人有什么不好,这个要考虑。检察机关在公诉中有没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有的我们说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难道它不是利益吗?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就是包揽一切的利益吗?我们讲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到今天,国家利益同样是利益体系里面的一种,不是所有。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利益,社会团体的利益,国家利益不是唯一的利益,但是国家利益你要含涉有个人利益和团体的利益,他们的关系是交叉的关系。检察机关到底有没有利益诉求,我觉得是有的,这种利益是包揽一切的吗?不是的。所以我觉得对检察机关到底是不是当事人我们可以再讨论,但是如果说为了论证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是超然中立的,认为检察机关在它的利益诉求方面是空洞的,是没有的,我觉得这不是事实,而且也解释不了很多问题。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到底是一种什么角色?最后我会给出自己一个想法,尽管我没有时间去论证这样的一个问题。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三,为了论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很充足的,很饱满的概念,我们现在不断的在论证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活动的一种监督。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觉得还不能是一个合理的主张,为什么这么说?就在于我们这个社会发展到今天,确实有很大的社会自主、个人自由的空间,这个空间是不允许公权介入的。我觉得这个观念应该树立起来,而且文革给我们的教训就是公权无处不在,漫无边际的介入,什么事物都要插上一脚,这已经是一个过时的概念了。这个概念可以说国家利益不是唯一的利益,所以检察机关要介入民事诉讼,它的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我所看到的材料更多的讲的是要监督,要怎么样,这只是主张。但是,我要看到的就是你在什么样的案件中要监督,你代表的是谁的利益。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再有一个就是客观义务,客观义务为什么要强调说讲检察制度的时候,讲检察在诉讼中的角色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客观义务,只要是公权机构,无论是行政机关也好,还是其他政府部门也好,对于国家的公民来讲都要一碗水端平。换一句话讲,客观的义务是任何公权机构的客观义务。所以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单单要讲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客观义务,它的针对性,所针对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很像样的分析。当然,由于这些还导致了检警关系,检法关系上的一种没有可能有答案局面,如果说我们立足于检察机关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我觉得是没有办法定义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永远都做不到。所以我觉得这个不是灭自己的威风,长人家的志气,不是这样的,我想跟这样两个大的难题相比,我们现在面临着一系列的在理论上仍然解决不了的问题。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自己对这些问题的基本解决到底是什么,我想在这里尽管我思考的不是很成熟,但也不妨说一说。我的一个基本想法就是我们要立足于中国的政治框架,要在检察制度、检察原理上回归本位,回归自我,解决的办法也许非常简单,就是立足于检察作文章。从宏观的政治框架上来讲,我想我们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个讲法中国的政体框架是中国特色的,是人代会提出的,是人代会下的一府两院。在这个里面我们会发现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基本的理论划分和权能划分,我觉得也许解决的方案就是在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里面隐含着的。我想可能我们在很多时候,我们涉足于司法来认识检察制度、检察原理是多此一举了。我们现在讲什么是检察权,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什么是检察职能,检察职能是司法职能,什么是检察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因为是一府两院,所以你不可能立足于司法的概念去界定清楚检察的,所以我想检察院的地位,检察院是什么机构,检察权是一种什么性质,检察职能是一种什么性质,我想完全都可以立足于检察来做界定。如果进一步要问检察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我特别倾向于检察权是一种刑事意义上的检控权,刑事检控权。检察发挥作用,检察介入任何的情况、事件都跟刑事有关系,这是在刑事领域的。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在很多民事的、行政的还有其他社会事务的,检察院同样可以介入,但是介入的前提涉及到刑事的问题,1979年当时修改组织法的时候,立法者一个主要的想法就是检察是一种刑事意义上的检控。民商事领域如果是纯粹的民事利益,我觉得检察权是不能介入的。但是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公共的利益,检察可以介入,前提是涉及到刑事问题。这是我今天提了那么多问题之后,我自己得出一个很不成熟的,很初步的一个想法。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觉得检察权是刑事意义上的检控权,这里面涉及到跟法院的关系,涉及到跟监管部门的关系,还涉及到我们在很多的公共事件里面如何有所作为的问题,而纯粹的这种民事利益我觉得检察机关要有所警醒,过渡的介入肯定不具有合理性,也很难持久。这是我的一个态度,这个问题还是一个非常非常复杂的问题,所以我想做任何的研究有一个很基本的态度。法国非常有名的一个哲学家有一句话就是我们做研究,我们要知道什么地方我们应该服从,什么地方我们应该怀疑,什么地方我们应该坚持,这就是我们做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历程和基本的态度。谢谢。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刚才张教授就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定位谈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他提出了一个问题,比如对我们检察人员的研究认为不深刻,中国检察制度面临的双重的困境,究竟是不是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等等若干问题。同时也基本上对我们检察机关职能问题提出了看法,不乏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同时也给大家提出了问题,值得我们深刻的思考。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张教授的发言表示热烈的感谢!下面请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捍卫发言!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志下午好!感谢论坛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刚才谈到了我来自郑州市,中牟县在三国时期发生了一起以少胜多的战争叫官渡之战,我们以官渡区命名,但报到国务院以后,没有批准。没有批准的原因就是昆明已经有了一个官渡区,所以说非常巧合。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和谐社会事业下的刑事检察监督,这个题目也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非常诚恳地希望我的发言能够抛砖引玉,同时对我的发言的不当之处也非常真诚的请各位给予指教。通过发言,我想表达的主体思想是这样的,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依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和谐因素,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因此改革和完善刑事检察监督权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司法效能的关键,又是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我准备讲三方面问题。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关于刑事监督权的运用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刑事检察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刑事检察监督应当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如果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良好,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利和有助的,反则不然。检察机关应当努力为开办好刑事检察监督做好工作。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由于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检察实务中,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刑事监督的因素,或者是不和谐的因素,我们经过初步的调查认为这些因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当前由于人财物没有系统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受制于党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开展,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违规干涉的情况。第二,刑事立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方面的配置,我们认为是有问题的。尽管现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基本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方面的互相配合,可能会使中立的法院从心里上倾向于作为配合着的检察机关,我们可能有体会。对被告人和辩护人容易产生排斥的潜意识,从而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先入为主的情况。过于强调配合也会导致制约的弱化。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规定太笼统,没有主次,有一种平分秋色的感觉。因此,这就为一些具体的工作造成了互相推诿、扯皮留下了空间。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关于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不利或者是存在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上半时已经有三位代表谈到了,为了节省时间我就不再论述了。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我们知道通过审查这些材料往往很难发现问题,现在的检察机关发挥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庭审监督中审判监督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在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规定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于庭审中出现的违反程序的规定应当记录,庭后报告。由此可见这种监督是事后的、书面的监督,等于是你眼睁睁的看着这个错误事实的发生,我们感觉到也是很不科学的,也是很不利于纠正的。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抗诉的标准包括抗诉出庭的程序没有制订出可操作的规则,另外存在着二级法院发现一审判决错误,也往往处于本系统的权威而不改判的情况,这种案例不少。对一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一审判死刑、死缓的被告人上诉核定的时间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不少案件久拖不决。第三,在执行环节,由于现在法院判决成效以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看守所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把罪犯交由机关执行。这项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监管的状态,判了以后就判了,判了以后也就没有人管了,尤其是罪犯一投牢,卷宗一归档就了事了。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对如何完善刑事检察监督也做了一些初步的思考,或者是对这些建议也做了一些探讨。从法规制度上来看,建议人大尽快的研究制订检察监督法,牢固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宪法相结合起来。另外是统一司法解释权,由中央立法机关统一作出解释。现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是矛盾的,是不一致的。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问题。现在检察机关双重领导经过实践证明是弊病很多,不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现阶段实行垂直领导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感觉到对垂直领导进行调查研究,然后进行论证,至少具备两个条件才可以: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取得卓越的成效,卓越的成效就是可以让人感觉到政治上是开明的,开放的,而且程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另外一个是检察机关的垂直国家是要花钱的,因此国家的财力也必须达到更加强大的地步。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法律对审判活动的庭审和监督,我们觉得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当庭纠正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提出审判机关的一些违法的行为是可以的,这个权力应当是当庭行使,而不是庭后纠正。

张捍卫(河南省郑州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刚才我谈到了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们的认识是初步的,也是粗浅的,一定有不恰当的地方,请各位领导、专家、各位同志批评,谢谢大家!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刘志成发言!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下午好!感谢主办方给我提供这个向大家汇报的机会,中国的改革开放给我们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也带来了人们观念的变化。中国开始进入一个富裕与贫穷并立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面对我们公权力,对我们检察机关影响或者是对我们的职责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矛盾和问题的凸显。大家可以亲身体验到近几年我们面临着对政府,对公权力,对社会稳定秩序造成冲击和影响的各种群体性的事件频发,大家也看到了今年的躲猫猫事件的影响,去年的贵州的6·28事件,还有纸老虎事件等等,在这些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共权利的事件当中,我们检察机关按照之前的法定的原则参与了一些事后处置工作,给社会,也给我感觉我们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这是我们可以看得到的。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刚好这次国家检察官学院第五届论坛有这么一个关于检察监督社会与法治功能的专题,所以我在思考,把检察监督在目前这么一种状况之下或者说目前中国这种现实情况之下,如何能够发挥更好的引导社会,引导民众,在法治的程序下发展、延续,促进保证我们的改革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基于这个思考,我提交本次的论文就是让检察监督对社会民众的引导。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在考虑检察机关对社会群体事件如何发挥作用的时候,我们有的同志也进行着一些探讨,觉得我们在法律的定位上并没有明确的决定,实际上我觉得这是观念上的问题。首先,引导社会民众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第一个可以说是承担着监督公权力,依法行使,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责。我们现在所谓的群体事件实际上就是对于一种公权力运作当中的不满、质疑,甚至于抗衡。既然我们具有对公权力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力,特别是涉及到职务犯罪的这种情况,所以,我觉得这首先就是我们职责所在的第一个表现。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第二,检察机关肩负着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处罚这么一种服务。不管是任何公民他的基本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刑诉法所规定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我们检察机关要保障人权,我们的群体事件很多都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相关、相联系的包括亲属的一些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既然我们要保障所有公民不受非法或者是违法的法治追究,我们就承担这种保护,在群体事件当中确实受到冤枉的情况进行保护。这是我对引导社会民众如何体现的几个观点。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要给民众,要给社会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所在。再就是我觉得还要给社会民众以恢复自信的信心,很多群体事件,尤其是贵州的群体事件,我们的公权力机关都沉默了,后退了,好多民众并不想看到这样的事情持续下去,这时候就希望有人站出来给社会民众信心的力量或者是声音,这也是应该值得我们反思的。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第三,要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或者是有效实现。一些权利来自公民,来自人民,在公权力执行当中存在着一些不应有的侵害私权利的情况,往往这种情况之下侵害人甚至于社会对公权力是一种怀疑、质疑的状况,那么我觉得在这个时候要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来讲有必要考虑让民众适度的参与对公权力的监督。今天上午包括刚才三位教授都讲了很多,什么是监督权,我总觉得监督权不能是我们垄断,事实上我们也没有垄断,我觉得真正的监督权的有效形式是权利相对人所起到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往往在这种监督的时候我们不能偏听一方,检察机关在这种状况之下能够组织引导社会民众参与监督是有效的,有利的。像云南躲猫猫的事件的影响大家可以看到,这是民众的力量,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引导社会监督当中,失去了我们的声音,我觉得是我们很大的一个遗憾。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我觉得要让权利受损者的控告得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逐步发展、升级的过程,在这个当中并不是得到很多社会民众的支持,这个时候他们的需求,诉求,缺少我们应有的回应。也许你不能给他们一个准确、确定的立即的答复,但是可以给他一个基本上安定人心的时间概念,或者说初步的方向,我觉得这个方面应该考虑。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最后还有两个小观点,我们在司法当中常常有一句话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是我们的检察工作的原则之一。但是我认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目的是公平、公正的执行法律,这种独立是最终手段,不是目的。我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最高境界是什么?还是应该说引导民众参与监督、理解监督,甚至于支持我们监督。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检察监督最重要的落脚点还是要坚持民众利益至上的理念,我们现在有三个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也是一个原则,如何贯彻到实际呢?我们扪心自问,我们的检察官是不是做到了,我觉得我们还要下一番功夫。以上就是我的主要观点,如果有什么地方不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请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感谢主持人,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昆明市检察院给我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我说学习是真正的学习,第一我没有在检察系统工作过;第二我也不是刑事或者诉讼法方面的专家。但是,因为现在检察院有一些咨询的工作需要做,所以这次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关于这次会议的主题,我是听了专家和检察官们讲的之后起的一个标题,我用最简洁的,不影响大家休息的时间给大家表述一下观点。坚守理想,践行操手,与时俱进,完善检察制度。为什么一开始说坚守理想呢?这个理想我想提到的是法治的理想。在目前我们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我们已经发现有理想,理想可能已经成为一种奢侈品,或者是被人们所嘲笑。现在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的指标体系已经不是有没有理想,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类愿意做点什么事情作为评判的标准了,而恰恰是以一些世俗的标准作为评判的标准。我相信而且我也不需要证明同样在我们的司法部门,在检察系统,可能我们也存在着理想的缺失的问题。如果说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构或者是制度设计上是缺乏理想的,我认为这个国家,这个是没有希望的。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我们曾经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比如说像美国是唯利是图了,是唯利益至上的国家,但是我体会到这个国家里面存在着一群精英阶层,这些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帮人。在有一些研究机构、大学和政府部门里面供职的人,实际上他们里面有很多有才华,有理想的人。如果大家听美国总统或者是其他的人发表的演说,你会发现存在着理想主义。他们敢于说我们按理想的蓝图来规划的。我想对于我们现在检察制度也好,或者是其他制度也好,可能我们还得坚守我们的理想。在现代现实的生活当中,我们检察机关要如何的争取深层次的问题,这个不应该是作为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对于检察制度是宪法法律已经确定的东西,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学理讨论的问题,对于检察制度这是有具体的历史国情所确定的,最后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也绝对不是说可有可无,可以随意更改。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第二个观点是要践行操守的问题。现行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并不少,但是检察机关是不是把这些权利都充分行使了呢?或者说是否该行使的时候没有行使,不该行使的时候乱行使,好像似乎都归结到立法的问题,很多都说是立法不完善,但是我始终在想一个问题,难道说我们的立法扰民已经到什么程度?还不是完善不完善的问题,重要的是把现行的东西真正的用起来,并且是按照法治的要求来使用,这样就会好多了。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刚才我听几位检察官提到了一些新问题,有时候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在这种群体性事件里面,我不管是有什么背景的,政治的也好,恐怖主义的也好,或者是泄愤的也好,或者是对法治不满也好,或者是邻里纠纷等等,反正群体事件当中的受害人,那些根本就没有参与这个事情的受害人的权利找谁去主张呢?或者如果进行国家赔偿,拿什么作为根据?我问这些问题是想质疑当时我们的权力机构在哪里?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如果说面对着已经是打砸抢烧杀人,我们是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的影响,我们本来这些权力机构应该作为的时候不作为,作为一个受害者应该找谁,是找实施犯罪的人求赔偿,还是说我们某一些机构没有履行他的神圣的职责。如果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我想当出现这种践踏法律事件的时候,大概不需要向谁请示,应该是依据法律,也许这才是法律的原则。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我们国家其实在一些地方或者是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这可能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说,只要是基于一个国家国情所设计的这种制度,它能够存在几十年,就一定有其合理性。并且,这种制度我们也不需要太过于超前,满足当下的中国国情的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制度设计和治理结构就是好的。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在是社会转型期,对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检察机构应该成为这些人的救济和避难所,而不是那种无所作为的一个机构。作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历史的火车头的作用,而不是作为搭便车的地位。应该是作为一种社会理想的倡导者,而非是在这种社会现实挤压下的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机构。在和平时期国家法治的变更应该奉行一点点褒义上的保守主义。从历史的进程来看,人民要适应一项制度,哪怕这项制度不是太完美的制度,改革太快人们不能适应,太理想恰恰做不到。所以我经常所认为的一个观点就是实际上如果我们只是抱怨我们的制度的问题,只能说明我们自己在这个制度前面是一个懦弱者,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能够利用现行制度发挥到极致,这样才是成功的。如果我们只是说客观条件不具备,只是说立法条件不完备,只是说我们没有发展空间,就认为我们是不可作为的,法律规定的原则恰恰是大有作为的,法律规定的内容非常的具体,可能恰恰没有任何的空间。从历史来看,奉行一点点保守主义的国家都是历史悠久的国家。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我们今天下午的第二轮研讨发言结束了。后面的几位发言人由张捍卫检察长的和谐社会事业下的刑事检察监督地位,这篇论文已经发表了,对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关系,法院当中庭审及再审的关系等不和谐因素的提炼是从实践当中有感而发的。同时,对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了法律机制、领导机制、管理机制和程序机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不乏真知灼见。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刘志成同志以6.28事件,躲猫猫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思考,对我们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等问题提出来了五种观点。比如说对于引导社会民众是检察监督的职责归宿,监督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等观点对我们目前保稳定,保民生也是一个重大的思考。

主持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陈云东教授的完善检察制度针对目前我们的现有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也不乏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我们这轮的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正义网直播今天的直播全部结束。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