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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直播时间:2009-7-30 10:40:00
  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于7月30日在昆明召开。本次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云南省昆明市检察官协办。
  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各兄弟省市区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共聚一堂,围绕“科学发展与法律监督”主题,共同探讨当前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课题。
  正义网于7月30、31日对论坛进行全程独家直播,敬请在线收看。

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慧芳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做“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讲座

专题讲座现场

正义网直播第一场专题讲座马上开始。

主持人倪慧芳(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石院长、刘书记、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龙宗智教授,为大家做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主旨发言。首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龙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主持人倪慧芳(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龙教授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曾经担任过西南政法大学的校长,现任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的所长,四川大学985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学科评审组组长、成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龙宗智教授大家比较熟悉,学术造诣很深,是我们国家证据法研究方面著名的专家。在各类法学和新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龙教授对我们检察制度的研究深入广泛,发表了数十篇相关的论文,尤其是对公诉、检法关系、检察院的关系等均有深入的研究。这次龙教授为我们做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大会的主旨发言,我想必将会开阔我们的眼界,使我们有所收获。下面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龙教授给我们作报告!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很高兴有机会到这个论坛上演讲,我是检察官学院的兼职教授,检察官学院举办的论坛我也多次参与。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这个题目是检察官学院的书记、院长做的命题题目,也是之前在长春召开检察长座谈会也是教育工作座谈会上讲过的。但我做了一些调整,因为时间有限,还有一点新的思考我也讲一下。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今天主要讲检察制度的背景,从宏观角度讲,大视野地认识检察制度。然后回到物色上来,对检察机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做一些分析,对于当前的检察工作怎么发展和完善检察制度,做好检察制度提几点意见和感想。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下面我讲一下第一个问题,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背景、社会条件和历史原因。检察制度是比较专门化的制度,从宏观的角度讲是比较窄的一个领域里的一种法律制度。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制度背景、社会条件和历史原因,主要是我们的定位和功能,在特定的政治体制中实现的,这一定要注意。检察制度的特色最关键的一点,我认为是在一个特定政治体制中的,是整体体制中的一部分,必然体现出这个整体的体制特点以及体制的要求,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个体制的特点是怎么来的呢?我把它再概括一下,是中国共产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我们是一个统揽的体制,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统揽体制和分立的体制有很大的权力构架、权力关系、权力运作机制的区别。这种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我们各项制度的建设特点,符合党的领导,符合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又符合三个至上。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条件是指目前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受制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状况及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的情况与特点,我有一个论文是专门转型期法制的相关问题,包括司法政策。我把转型期概括为四个转型,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型;第二,全能政治向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转型;第三,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型;第四,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的转型。这个社会的转型产生了对法治即依法治国的需求,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基本要求,市场经济必须在法治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的、良性的运作,这必然就会产生对法治的要求。对外开放、经济的一体化、贸易的一体化必然带来规则的一体化。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另外一方面,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有效实行法律的条件并不具备,我们维护法治工作还受到很多条件制约,遇到很多障碍。对于检察工作而言,我们依法监督,维护法治的工作还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功能也会受到相关的限制。历史的原因是指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受到了列宁的法律思想以及前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监督法律执行与实施的职能,应该说来自列宁的思想,来自苏联模式。当然我们也不是照搬,我们也有自己的特色。我们这个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借鉴意义,当然也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比如苏联的一般监督我们没有借用,他的最高监督我们用了一个说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高监督,后来这个说法没有采用,垂直领导也没有在中国办设。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检察制度受列宁思想和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有一次讲课专门讲过这个问题,我认为列宁的思想是一种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解释检察制度中国化的问题,需要长时间探索,我们的历史原因是借鉴的方法,你要符合制度,这个确实是需要认真的探索。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个问题中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的特色,我讲的简单一点。第一,在机构定位上,是双重法律定位。这种双重法律定位在目前的全世界来看是极少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我刚才讲的有一种原因。而前苏联和东欧的国家的制度模式的改变,整体的司法制度西方化这一条实际上已经变了,实际上就是中国还坚持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当然法律监督的这种功能应该说检察权本来都有相当的监督性,这个大家比较确认。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监督、侦查,同时制约法院,当然有的学者也说监督法院,但是这个跟我们这个监督不是一个概念。对于侦查的监督是没有问题的,甚至可以达到强势的程度。这种监督是确实存在的,但是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定位是中国的一种特色。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检察机关也应该是司法机关,应该是双重定位。当然对这个问题也有争议,就法律监督机关没有问题,宪法法律都是很明确的。但是有些学者还有不同看法。有一些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检察院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就是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我认为检察机关还是双重定位比较好。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确定司法机关地位,在有关的法律中对于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有一定的确认和表述,有法律依据;第二,中国检察机关的这种组织方式的全民行使,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产生了一个比较独立的,权力行使包括起诉权,不起诉权,以及强制措施的审批,特别是长期羁押等;第三,司法机关,司法行政,立法的区分是法制的基本区分,法律监督我的理解还没有在立法、司法、行政这几大体系里面专门独立出来作为一大体系,作为公正的观点来讲,法律监督带有一定的附属性,立法就有法律监督,我们国家最高的法律监督应该是人大的监督。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也是一种监督,行政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一般不讲司法机关,我觉得对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确认包括职能开展不太有利。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我认为用司法机关定位检察机关还有一个意义。就是要求我们注意以司法机关建设的方式来建设检察机关,我们长期以来比较重视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检察的一体化,但是作为司法机关,你应当怎么建设你对外的这种独立性,甚至是在一定意义上的中立性,以及对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都应该保障。因为检察官有一部分的功能是用司法性的功能,对于检察官制度的建设应该注意往司法性方面加强建设,这个问题我们要适当的建议。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们现在也存在定位不到位的问题,就是双重法律定位与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上的定位,也有一些职权配置,但是有关的措施没有跟上,所以检察机关诉讼的职能或监督的职能比较弱,不是名副其实的法律监督,定位不到位。还有一个是司法机关,这个也是比较确认的,也是大家比较通俗的说法。当然我说司法机关还有一个意义就是保障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如何作为司法官来定位检察官,你的独立性保障,你的职务保障。司法机关的建设不到位,这个也是比较明显的。在我们整体的体制下,按行政体系,从上到下的体制很强调。虽然作为司法机关,但是具有行政性,这个是大家公认的。上下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制必然带来比较强势的行政的管理方式。但是你也要注意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建设检察机关,比如说对外的独立性问题,还有检察官的中立性的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在检察中立的概念在美国检察制度研究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过去讲检察官,主要是讲检察官公正职责,就是实现正义,寻求正义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现在又提出了一个检察官的中立性的问题,在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执行机关的中立性比较强调。所以你如果要按照司法机关的模式来建设,你的独立性,你的中立性,你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要注意保障了,这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在组织体制上受政党直接领导,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形成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这里面讲了三点,党的领导是最重要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一种政治的领导,政治的领导和法律工作和司法工作、检察工作要实现它的政治领导。但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党的领导。因为国外检察官是要求具有一种中立性的,不是由什么党的领导。必须要求超越当事人,要求检察中立,检察独立,独立于政党,独立于其他方面。在许多国家检察官要受到一定的制度影响,检察官和法官不太一样,检察官会受到一定的政治影响,有一个相对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政治的影响,受行政的指令,但是有一定法律的限度。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比如说在大陆法系,总统只能通过司法部长影响检察官,司法部长必须通过总检察长,总检察长是一个中间环节,司法部长不能直接指令办案检察官,必须要通过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服从司法部长的指挥,也可以依法抗命,依法抗命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成立,诉讼上、行为上有效。而且必须要经过一个法律的程序,以公开的方式来做,必须要接受民众的检验。所以一旦有政治行政干预,用他们的政治权力和行政的权力干涉检察官的重大决定必须要有一个透明的程序。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迅速推进现代化的体制下,这种集中的体制有迅速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力的功能。党的领导是我们现在检察事业的重要的保障,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和检察工作的关系,当然这也是需要探索和认真解决的问题,也有一定的限度。党的领导不是代替检察机关办案,是一个相对的领导的方式,不能过分的强调这种关系,还要形成程序化的比较制度化的做法,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监督在中国也是一个特点,我们国家检察机关直接对人大。一般说来,检察机关不直接对人大,或是通过行政,通过总统对人大,对议会,或者是通过司法部长,法务大臣对议会,他们为了防止立法机构对检察的直接干预,设置了这样一种制度来处理关系。我们直接对人大的制度,直接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这样的一种做法也应该说是中国的一个特点。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组织体制上,相对独立组织体系,我们是检察体系相对独立,但又不是垂直领导的关系,这个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第二个特点。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个特点,在职能上以监督权为中心,形成侦查、起诉、监督三足鼎立的检察职能模式,这是中国的检察制度的职能特点。公诉权垄断这种做法也是一个特点,我们的公诉权垄断在其他国家也不多,其他国家的公诉权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司法制约。比如法国的重罪案件起诉审查厅,可以要求你改变起诉的方式,起诉的内容。还有一种是司法制约、社会制约,或者是社会共享公诉权,或者是司法、审判共享公诉权。检察官起诉要经过大陪审团批准,这样的话垄断就被打破了,我们现在还是公诉垄断,当然公诉垄断的起诉也是便宜主义,我们有我们的特点,轻罪案件不起诉,不像美国、英国的英美法系,他们各种案件都要起诉,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我们在制度上建设的比较严,实践中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是中国起诉便宜主义的特点。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侦查上警检分工,检察院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我们国家警检分工这样明确规定是不多的,一般说来在侦查问题上,检察院有几种模式:一种是检察院是侦查机关。第二种像日本这种检察院是二线侦查机关,也没有明确的检警分工。比如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警方,因为属于行政体系,容易受政府首脑的影响。还有警方侦查不足的案件由检察院侦查,所以他们有一个说法是二线侦查机关。检察院处于主动的地位,我们在1996年刑法修改以前有所分工,但是我们现在分工明确,机动侦查权很小,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进行审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职务实施的,还必须是重大的犯罪案件,还要省院批准。这种明确的检警分工也算是一个特点。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有长期羁押审批权,现在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个特点,一般说来其他国家的羁押审批权需要一个独立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批。像我们台湾地区,在上世纪末把这个权力给移交法院,所以现在陈水扁的羁押由法院审查批准。这个权利在中国目前还留在检察院,当然也有一些意见。现在看来移交过去也没有很本质的区别,现在采取的方式是一个修补的方式。比如说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你审批公安,但是你自己的案件由你自己来决定,这个问题有一点矛盾,就是没有一个外在的制约的机关。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分析一下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职能上受到限制,以及我们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三保工作中发挥作用所受限制。首先在检察制度与法院制度之间寻求自己的位置,我们检察院是处于两种制度之间的谷间地带,是在司法体系的夹缝中开辟自己的道路。每一个国家有小偷就有警察,公安机关是绝对不少了的,有社会矛盾产生就有法院作为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法院的功能也少不了。但是检察院是随着司法权的分工化、人权保障逐步加强,检察院产生了,但是产生了以后怎么样开辟自己的道路,在两大山头的谷间地带树立自己的位置,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容易受到两大制度的挤压,这是全世界的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制度怎么设置,相对的制度不太稳定,需要调整,需要改革,需要探索,但是另外一方面作为我们现在的工作来讲,我们现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由于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是刑事性、中间性和程序性。第三点是程序性,你的侦查公诉、监督都带有程序性,你不像公安自然处理,也没有法院的司法审判最终裁决行为,所以是中间环节。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个特点就使我们的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有一些人认为检察院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我认为我们也有加强监督的有利条件。第一,“三权合一”,这个是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重要的条件。我们在刑事司法中、程序中应该说有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我看很少有哪一个国家的检察权有像我们这样的强大。日本有一个说法叫检察官司法,检察官很强势,日本的检察官司法还不如中国的检察官司法,日本的检察官在法官面前还是老老实实的,我们中国的检察官可以监督法官,而且呈强化趋势。所以检察官司法特征我认为更为突出,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公诉自己负责,审判还要起很大的作用,一审、二审,一直大死刑复核,现在包括死缓复核也在发生作用。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强制措施决定权,使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处于一种监督的地位,也有较强的监督作用。虽然没有一般监督权,但是你要去机关提一个建议,查处一个问题,十分被动。所以社会影响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在整个的社会的功能也不能小视。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检察工作的程序性与中间型,虽然限制它的作用,但是也可以减少矛盾。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这种特性有所作为,我觉得检察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伸缩的余地比较大,所以也要看到有利的方面。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四,刑事为主,在市场经济中也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而且在民商事纠纷中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我的体会是市场经济刑事法律作用比计划经济大,我不知道大家赞成不赞成我的意见。在计划经济中行政主导一切,市场经济行政性没有多少作用,当然我们现在还是可以发挥相应的功能,但是越市场经济化,行政功能就越弱,就是大社会,大市场,小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必然是这样的一个模式。在这个情况下,行政的功能,单位的功能大大的减弱了。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当然还有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还有一些难度,我上次在丽江召开的论坛上讲到检察队伍建设。我们检察队伍建设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进不来高层次、精英人才;第二是人才流失,当然法院也有这个问题。检察队伍建设有难度,但是目前情况下,我们司法廉洁性问题不如公安、法院突出。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是强化检察监督最好的时机,因为中央司法改革方案重在”加强监督“,为检察机关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加强监督是重要的方面,检察监督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为检察机关发展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过去我们讲司法改革四句话,法院独立,检察院死守阵地,公安、司法机关扩张权力。现在我们检察院是扩张阵地,建设发展的情况有很大的改变,有了很好的契机。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后一个问题,我讲一下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几点意见。第一,要在人大制度中寻找监督权新的支撑点。我刚才讲过,由于历史原因,历史的背景,中国检察制度从苏联、列宁那个思想延袭下来,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改正。我们总是不能很好的回答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问题,我提出一个看法,就是要在人大制度中寻找中国检察制度新的支撑点,以北京人大为例。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但是又需要个案监督,既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职能,人大可以利用检察监督的职能,人大去监察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检察院的工作,通过监督者的监督工作,通过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解决司法不公问题。说过去搞个案监督搞的人大的作用比较大,现在不搞个案监督,对于司法制约不足。大家要求人大撤销监督处,当时我跟他们讲,我认为人大监督这个设置是正确的,人大不能搞个案监督,搞一般的执法监督、工作监督是对的,但是你可以通过检察院来进行监督。你监督检察院的工作就是发挥司法工作的优势。把人大监督合理化,同时为检察监督找到了一个新的支撑点,就是完善、丰富人大制度,为人大监督提供一个手段和条件,这个是一个新的支撑点。中国监察监督的渊源我认为,第一是人大监督权延伸;第二还是要承认老祖宗,受列宁检察监督的影响;第三,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守护人的角色。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维护法律尊严,加强法律监督。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强化法治观念,维护法律尊严。监督还是为了维护法治,检察院的观点一定要增强。我们现在有的时候讲三个效果,我认为有的人是不适当的理解了三个至上,三个效果。为了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尤其值得重视,值得强调。我认为我们现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治理方式,国家管理方式。我刚才说的现在转型,计划解决到市场经济的体制正在有效的实现转变,当然有的国际上还没有完全确认。我们正在欧盟和其他地方争取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近几天还在讲这个问题。因为这个体制已经有很根本性的改变了,但是我们从全能政治向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转变,我认为还没有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后现代化国家都有这样的一个特点,首先市场经济,国家现代化,然后法制、民主、宪政跟进,这个是一般规律。我们要特别注意到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如果不加强法制,我很赞成吴敬琏先生有一句话,“不加强法治的市场经济,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不是规范的市场经济”。这句话说的可能是重一点,但是很有道理,现在法治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我有一个观点,中国前30年搞市场经济,从现在开始后30年是不是要搞法治问题,真正提出来。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只有实现法治,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只有实现法治,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实现法治的国家稳定问题始终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依法治国是“知易行难”,当然有转型期各方面的限制,也有我们主观的原因。昨天我有一个学生是代职干部,他到台湾去,他说检察官坚持法要有理想,检察官要坚持法治的信念多少有一点启示。现在也有人提出,我们现在越来越功利。有一位学者说现在大陆普遍是功利化,为了国家的公益,为了法治的理想没有多少人去忘我的抗争,我们还是要检讨,有的时候想起来也有一点可悲。我们有多少上层法治的理想,很有理想,而且为国家的前途、社会的发展、实现法治的理想去抗争的这种司法人员,我觉得太少了。所以我强调还是要树立法治的理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做一个法律人。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强化监督措施。强化监督措施包括几个内容,监督措施的强化,这个方面我今天时间关系就不重点讲了,因为检察改革方案已经讲的很清楚了。我觉得我们的方案很好,高检的司法改革做的很好,改革起来很有分寸,有一些地方是推行,有一些是实施,都很有分寸。包括加强立案监督,侦查行为监督,羁押监管监督,加强死刑复核、死缓复核监督,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实施同步监督、加强民事、实行诉讼及民事执行监督、还有增强监督效力。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保持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包括对于依法独立办案排除干扰,一方面要依法独立办案,排除干扰,同时在与纪委的关系上注意以下几点:在反腐败的整体格局下,要与纪委协作配合,发挥查处合力,取得反腐败的成绩,程序上要相互协调。第二,要注意独立地开辟案源,查处案件,不是简单地配合办法律手续,这方面有很多检察院已经很有经验也很有成绩。第三点就是对纪委办理的案件一定要发挥审核功能,不要总是跟着走。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后一点,遵循检察规律,着眼科学发展。我觉得现在高检的指导思想第一是加强监督,第二是加强内部监督,自己做事要注意有分寸,要注意方方面面的影响。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遵循检察规律,着眼科学发展。第一,注意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不超越职责范围,不脱离法定手段。有一些地方不要什么事情都插一杠子。前一段时间有一些检察院的同志在提,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学习苏联的一般监督,对于机关团体和单位个人实施一般监督,什么事情可以进行法律监督,那个做法并不好。我认为苏联的模式不成功,你管这么多你管不了的事情,你管不好的事情是不会做好的。我们条件有限,能力有限,资源有限,要用在该用的地方,所以一方面能动主义,一方面是克制主义,不要超越你的职责范围去管事情,同时不要脱离法定的手段去做事情,法定给予的手段你不要脱离这个法定的手段,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注重检察资源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加强监督要有一个重点,比如说前一段时间云南出现的躲猫猫事情,这个事情体现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很黑暗的一个部位,而且这个黑暗部位是长期以来存在的。牢头狱霸的问题,在有一些地方是十分严重的,用犯人管犯人的问题十分严重。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次我讲过一个观点,一审庭审为中心。关键是一审,而且一定要重视评审,你看我看都是差不了多少,有一些投入产出也不成比例。我历来主张设立少而精的检察官,检察官设少一点,检察院搞小一点,不要那么大的规模,搞大了以后人浮于事,有一些人累死,有一些人闲死,这样也没有多大的意义。我们现在还要向有一些部位延伸发展。当然我不反对发展检察资源,但是每一个乡镇都设检察室也没有必要。我考察过全世界的检察机关,在下面设分检察室,分检察处,设分检察官办事处都有,但是一定有一条,要具备诉讼职能。如果有诉讼者你设置检察室在哪都可以。如果没有诉讼职能,接待一下群众来访,受理一些举报就可以成立常设性的分支机构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后一点,履行客观义务,遵循司法规律。这个问题本来想展开,但是时间关系,我就点到为止。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行使检察权。我们检察机关有的时候没有注意一个问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主要是讲不要逞一时之快,而是要实现检察工作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强化公正意识,履行客观义务这是一个方面,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不应当只是站在控诉机关的立场,而应当更注意站在法律的立场,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比如胥敬祥案件,检察机关下了很大的力气把这个案件给处理好了,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另外一方面要遵循诉讼规律,着眼科学发展。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法院没有权威,法律就没有权威,法院判决是体现法律公正的一个方面。第二,既要实施诉讼监督,又要维护诉讼平等。你没有诉讼平等怎么有公正的程序?你不注意这一点,我们检察官往往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既要增强监督能力,又要遵循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规律。各个检察单位的相对的独立性,功能的作用的增强,包括检察官的行为主体不能用检察一体化来抹煞。我就讲到这里,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倪慧芳(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非常感谢龙宗智教授今天做了一场非常精彩的主旨报告。龙教授从理论的高度,同时从大背景下来看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有什么特色。我想今天的时间虽然短,但是知识的深度、广度、信息量非常大,我们要理解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像刚才龙教授讲的一样,首先要看到历史的大背景,社会的条件,再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特色在什么地方。龙教授也从我们的定位,从检察制度要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以及我们自己的组织的职能定位进行了一些剖析。我们在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整个的制度的构架下,这个职能定位既有利于我们充分履行我们现有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在检察实务工作中也有体会,今天龙教授是把它上升到了一个理论的高度分析,对我们很有启发。

主持人倪慧芳(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时龙教授也对如何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提了一些意见,我觉得对我们很有启发。我自己觉得今天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特别是以后我们在工作当中最受启发的是如何遵循检察规律,着眼科学发展。我们现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当中,在做理论以及实践要考虑一些工作,考虑一些问题还比较肤浅。所以龙教授提出来的什么是检察规律,怎么着眼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我觉得结合我们现在正在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更深入地进行思考,更有利于指导我们的实践是很难得的一个报告。最后,我建议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龙教授为我们做的精彩报告。上午的会议就到此结束。

正义网直播上午的开幕式及专题讲座到此结束,下午14:00进行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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