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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监督专题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0-2-2 15:00:0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杂志社、《检察日报》法律经济部联合开展“加强诉讼监督专题研讨会”,就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探讨。

研讨会现场

主持人徐建波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

黄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袁其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

王鸿翼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王晋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受研究室领导和报社领导的委托,今天由我来主持这个会议,我感到非常的荣幸。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会议的领导、专家和学者,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还有高检院研究室吴孟拴、王莉处长,《检察日报》法律经济部主任李国明、《人民检察》副主编张建升,还有我们检察日报的记者柴春元、李晶晶;《人民检察》编辑李娜、张敬博,以及《正义网》摄影记者程丁。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首先,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欢迎!这次会议是由高检院研究室联合人民检察杂志社、《检察日报》法律经济部共同举办的。前一段高检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孙谦副检察长还专门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前特别强调要加强这项工作,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第一,这项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第二,这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第三,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的一个重要的体现;第四,这项工作是中央高层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第五,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第六,这项工作是结合当前的形势,推进和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重要举措和重大的部署。其目的就在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当前,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梳理、需要探讨,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的初衷。希望今天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围绕主题,畅谈高见。为完善中国的诉讼监督制度,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出谋划策,贡献智慧。相信我们的研讨一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
下面,我们就进入会议的主题发言、研讨阶段。今天发言的有十位嘉宾。既有专家学者,也有高检院的领导。每人发言是15分钟。首先请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万春厅长发言,大家欢迎!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今天参加这个会议我很高兴,高检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非常重要,这是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结合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搞得一个文件。我在司改办的时候就曾就有关问题找有关部门去沟通协调,现在出台了,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文件,里面对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一直到审判监督阶段都有比较系统的要求。其中,侦查监督这一块我认为还是应该抓住了重点,特别是体现了中央司法改革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的要求和精神。
我回到侦查监督厅的时间不是很长,在这里我们说的侦查监督是一个大概念,应该包括刑事立案的监督,以及通过完善和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推动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展。因此,侦查监督的职责应该包括三项职责:一个是审查逮捕,一个是对刑事立案的监督,一个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审查逮捕这一块,现在主要问题还是审查逮捕的程序不健全。《意见》中也提到了要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意见的制度,这是我们正在着力推进的一项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逮捕的案件,以往我们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意见和证据材料,缺乏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参与。没有这种参与,检察机关的审查仅是一种内部的审批的程序,要提高审查逮捕的质量,我们首先要在制度上建立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意见的制度。目前刑诉法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没有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的规定。讯问嫌疑人,必要的时候听取律师意见这样的机制,能够使审查逮捕程序有一种诉讼性。我们检察机关要充当中国特色的审前司法官的角色,使得审查逮捕监督责任明确。
我们审查逮捕质量的提高就是要减少羁押率,现在我们考虑必须要建立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制度和审查制度。我们国家的审查逮捕的条件是三个条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这项条件把握比较严格,有的时候可能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证明的程度。后两个条件以往重视的不太够,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现在国家强调尊重保障人权,要减少羁押率,因此,我们现在正在推行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制度,就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必须要举证有逮捕必要性,检察机关必须审查,否则就应取保候审。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就要对不捕的理由进行说明,这是一种双向的说明,是为了着眼于严把逮捕的三个条件,也是减少羁押的一个重要的措施。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是知情权不够,要监督首先要知道违法,对于有没有违法立案和违法侦查的情况,现在在法律制度上也好,工作机制也好,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并不是很畅通。这也是我们现在加强诉讼监督,包括完善工作机制的改革正在着力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还在着力的推进介入侦查手段的机制。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觉得像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化的机制在控制侦查方面比较有效,我们也研究了这个问题。在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检警一体化的机制,监督的话要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介入侦查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而不是联合办案。有的检察机关探索的去指导侦查,我们认为这有一个界限在里面。我们想在下一步再多做一些深入的调研,有一些地方像各个派出所或者是刑侦支队派驻检察官,甚至是公安机关立案不立案先请示检察官,这个类似于检警一体了。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介入这么深,到底是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职责,这个还需要深入调研。但是不管怎么说,要解决知情权,要及时纠正违法是没有问题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针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方面,《意见》里面也强调了,要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也是本轮司法改革提出来的要求。我国的立案是一个单独的诉讼阶段,我们觉得有这个程序有必要,我国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需要经过批准,除了逮捕报检察院,其他的自己就采取了。因此必须在立案这个环节上卡住,要有一个立案的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可能是不利于侦查活动开展的。比如有的地方现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如果有儿童失踪,公安机关就要立案,立案要采取措施,这个时候很难说有没有犯罪事实,但是立案的条件卡在这儿,所以说这项监督我们讲必须要突出重点。要重点监督那些明显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插手经济纠纷或者是利用立案打击报复,敲诈勒索的,这个是监督的重点。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关于监督措施的问题,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效率不够。这主要是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接到意见以后的明确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的义务和职责,这点上我们也在建立相应的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我们提了就百分之百正确,你就必须要执行。但是我们提出纠正意见以后,公安机关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内作出处理,并且书面反馈检察机关。你不同意我们提的意见,你也应该是在一定期限以内,书面的提出异议,在这儿就要建立复议复核制度,我们建立了这么一个机制,想解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和效率,还有及时性的问题。
同时,我们想加强一项监督,主要是想建立对具体的四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实际上是三项措施,就是搜查、扣押和冻结的措施,加上一个查封,查封不是刑诉法规定的。把这个机制建立起来以后,能很好的解决受经济利益驱动,侦查机关滥用措施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问题,我们想这个机制建起来,将来对于对人身拘留、取保候审等问题也应该有类似的机制进行监督。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大家下午好!接到这个通知以后我也没有做很好的准备,我就讲讲我体会最深的四点。
第一点,关于对诉讼监督的认识问题。近年来,公检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都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关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构建,核心价值观等,这几年有了很大的进步。我们监督者敢不敢监督,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些理论认识上的问题,所以我想我强调的第一点就是诉讼监督首先要提高认识,这点上我们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中央这次司法改革,包括刑诉法修改现在已经马上要启动了,我觉得有两个重点。一个重点就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第二个重点就是规范司法。我看应该抓住这两个重点来理解,我们诉讼监督问题是权力的制约和制衡的问题,这个道理非常的明确。我写了一篇题为《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文章发表在《人民检察》2010年第一期上,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从哲理的角度,我归纳了四条:第一,从权力监督模式上我们要坚持一元分立理论,这是中国特色,也是我们宪政基础;第二,权力的制约和制衡理论。这是一个基本的精神,也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和制衡;第三,存在决定论。我们国家现阶段从诉讼的角度来讲,存在就是合理的,不管是侦查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或者是法院也好,客观国情要求我们必须要这么做;第四,我们要坚持检察职能二元论,提起公诉是一种法律监督,但还要尊重诉讼规律,我不同意把我们检察机关所有的工作都归纳为法律监督,把诉讼活动都归到这个上面。
在四个职能的指导下,我们要充分认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认识到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认识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如何把宪法开的白条落到实处,首先解决认识的问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点,关于法律监督和诉讼的法律关系。我反对把一切检察活动都说成是法律监督,提起公诉当然是法律监督了,但是参与诉讼的监督和一般的监督还是有区别的,检察机关应该把两种职能给利用好。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把公诉人监督都改成人民检察院监督,把庭上监督改为庭后监督,等等,就是要处理好监督和支持之间的关系。我坚持检察院的检察职能、法律监督职能的两元论,既要坚持监督,又要尊重诉讼规律,把支持公诉、提起公诉搞好。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点,监督的重点和实效问题。当前中国社会阶段性特征也在司法活动中有所反映,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把监督重点放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这12个字上。再说具体一点,就是针对在侦查监督中刑讯逼供的问题。这个问题严重的影响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我觉得应该把刑讯逼供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第二个重点,在侦查监督当中,包括立案监督,立案监督刚才我很同意万春厅长讲的内容,把原来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监督内容的范围和视野要扩大。 确实是有这些方面的问题。所以说立案监督我们一定要加强下去。第三个重点,就是关于审判监督当中的司法腐败问题、职务犯罪的问题。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客观现实。要把审判不公,依法办案,背后的司法腐败作为我们诉讼监督的一个重点。当前来说,这三个重点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所以我们要认真的思考这些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我们公检法司法的公信力。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于视角问题,我们检察监督长期已经形成的模式就是建议建议,通知通知,把我们的监督都变成一个软性监督了,我想借助中央司法改革提出的检察监督的效力问题,我们应该集中做一做文章。一方面要维护司法权威,另外一方面我们的立法通知书也好,监督建议书也好,量刑建议也好,怎么能把这些软的变成硬的,要建立一套机制。法律赋予我们三个权力,特别是调查权,调查完了以后,通知了以后,如何来落实?我们能不能更换违法办案人员?这个问题我想在研究监督的实效问题上要建立一系列的机制,来保证我们监督的时效性。既要支持把审判工作搞好,又要使违法犯罪没有空子可钻。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后一个问题,关于我们如何以身作则的问题。职务犯罪的案件,我们在自侦工作中如何来加强自身的监督,自觉的接受舆论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重要的是我们自身的监督机制。我个人考虑从理论上我们的奋斗目标还不是光靠自己来监督自己,这不是一个科学的办法。在这个问题上,关键就是我们经过研究,理顺关系,要有一个突破性的进展。能不能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比如搜查、扣押、查封问题,我就主张要坚决改变首长负责制,不能公安局长说了算,一签字就扣押了,我主张要报到检察机关,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我们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怎么办呢?抓人也好,冻结财产也好,能不能报到法院去,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一个奋斗的目标。所以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内部首先要洁身自好,自己要坚持好,谢谢大家。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发言,大家欢迎!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我对樊老师的发言很感兴趣。下面,我想就今天会议的主题谈一点我的看法。
这两天我也在学习这份《意见》,我在琢磨这么一个逻辑关系。如果说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那么这个特色体现在哪里呢?我认为对于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集中体现了一个特色。公诉是世界检察机关的共同的属性,而中国的检察制度和其他国家不同点就在于诉讼监督,不光是刑事诉讼监督,也包括民事和行政领域,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可以监督,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最大的特色,也可以说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的特色,这是我这两天的一个体会。
还有一个逻辑关系,如果说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我认为这是可以成立的,进一步说到我本人的工作,监所检察就是这个特色中的特色。为什么这么说呢?有两个原因。
第一,在刑事诉讼的三大监督当中,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所检察独自承担着执行监督这么一块任务。从监所检察的工作来看,通过办理罪犯又犯罪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批捕起诉权,还有就是办理职务犯罪,对贪污、受贿、渎职这些职务犯罪有侦查权,以及监所中的申诉案件,可以说,各项刑事诉讼监督权在监所检察工作中都能体现出来。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我感觉到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对我们监所检察工作来讲尤为重要,具有特殊的意义,这是我今天思考相关问题的主要体会。诉讼监督在监所检察中体现的最集中、最突出。
  就监所检察来讲,一个是我们的工作重点问题,就现在当前诉讼监督当中监所检察这一块监督也是诉讼监督,我们通常叫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这里面的重点有四块。
  第一,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的问题,这是诉讼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当前的热点问题。
  第二,刑罚变更执法的监督问题。这个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主要体现的是腐败问题,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这也是我们办案的重点。
  第三个重点,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人们通常总是把刑罚执行理解为大墙内,其实,监外的一大块被业内人士和业外人士都有所忽视。比如说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等,这也是刑罚啊,这也是服刑啊,感觉力度不够。
  现在有一个新的提法叫社区矫正,国家有意图想把这一块工作移交给基层的司法所,2009年发的文件,现在正在试点,这一块对于诉讼监督来讲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关键是现在重视不够,也希望我们理论界对这个问题呼吁呼吁,这一块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
  第四个重点,纠正和预防违法监管活动。这个里面主要是如何保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和其他的权利。我们去年搞了两个专项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监所的安全,就是如何保护在押人员或者说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行的。这个应该说效果还是不错的。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我目前归纳了四个诉讼监督的重点,具体在工作当中是如何做的呢? 第一,抓安全,我们认为抓安全是所有工作的首位,没有安全什么都免谈,他是基础中的基础,核心中的核心,如果监所没有安全感了,那就不光是在押人员一天提心吊胆,我们的干警也是忧心忡忡的,所以安全还是第一位的,这也是做好我们其他诉讼监督的一个前提;第二,抓办案。刚才我也讲了,我们主要是通过办理减刑假释来加强监督;第三,抓基层。我们所有的监狱和派出所都有派驻机构,派驻机构的任务就是监督监管场所是不是依法执行,依法管理。这个现在还有一些体制上的问题,有人的一些问题,还有财和物的问题;第四,抓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这个问题在去年非常突出,这也将是我们工作的重点;第五,抓规范化监督。监督要依法,监督还要规范。我们现在出台了一系列的这方面的办法和规范性的文件,当前主要是抓贯彻落实,真正的把这些具体的法律规范落实到行动上。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请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发言,大家欢迎!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是对于诉讼监督有这样的一些意见,我们国家从法治这方面来看有两大“白条效应”。第一是立法白条,对于检察机关赋予了法律监督的地位,但是没有具体的措施,这是立法给检察机关打的白条。其次还有司法白条,司法白条是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打的白条,最典型的就是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不能兑现,形成了司法白条。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我们已经注意到检察机关在立法白条效应之下的诉讼监督受到很多的置疑,因为在社会主义法系当中形成的,受苏联影响存在的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面临着被要求调整的呼声从未间断,特别是审判监督职能受到了不少的非议。还有批准逮捕权也有不小的非议,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当中长期以来处于守势,才有了现在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和人民监督员设置的结果。我觉得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收到上级检察院,可能造成某些地方的诉讼成本比交给法院还大。如果上级检察院跟自侦案件操作的检察机关在同一地,这个成本还不算太高,但是如果是异地,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当前中国正处在法治的初创时期,检察机关既面临挑战,也面临机遇,这个机遇就是法治的初创时期特别重要的就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循,所以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就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现在法治应有之意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应该是大有作为的,所以我觉得检察机关应该把握好中国正在进行法治初创的机遇,运用好法治的监督权。怎么能运用好这个监督权呢?在国家的法律初创时期,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该注意法律监督的本意,应该防止抓小放大,这里所说的小,是指对公安机关,对于审判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这里的小是相对意义上的小,因为有的违法活动的性质造成的后果是相当恶劣和严重的,但还有比他更大的问题,就是国家法制的大局,就是国家统一正确实施的问题,这才是职能重心所在。
  我们中国虽然经过30年的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规模,但是法律的权威性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那么这个时机正好是法律监督大有可为的时候。因为对总体的法律政策统一的问题没有多少监督机会,但是我们发现最近这些年实际上我们的司法状况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这样的机会。我举这样的几个例子,现在有一些司法解释是直接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的。比如说现在在刑事诉讼当中实行的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与现行的刑诉法是直接发生冲突的。新修改的律师法出台以后,存在着普遍的拒绝和懈怠这部法律的现象。有一些法律被公然的违反,有一些法律被懈怠不去执行,有一些法律参考资料化。这样的情况特别重要的就是检察机关真正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能。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个问题是我们的法律监督应该对监督对象保持敏感性。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这个监督的重要性不能仅靠理论论证加以呈现,更重要的是通过介入具体的案件或者是事件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国家近年来有一些社会关注很高的案件,特别是那些网上议论鼎沸的案件,往往形成一个效果,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被动应对,民众特别是网民对这些案件表现了比我们司法机关更大的敏感性,反而是当事的执法者、司法机关反映迟钝。我们看“躲猫猫”事件就知道了,激起了广泛的社会负面的观感,对这些的事件我们检察机关应该保持相当高的敏感性,主动了解情况,及时作出分析,属于法律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作出反映,建立起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任,重拾民众对法律监督机关的信心。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四个问题,探求法律监督行之有效的方式。我们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是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在有一些环节,有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存在监督不利的现象。
  我们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当中提到加强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内执法活动的实时检察监督,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使这样的提法落到实处,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办法,比如说现在看守所自己已经设了检察信箱,像诸如此类的更具体的办法。检察机关的约见应该是在自己独立的调查空间,要保持这种调查空间使申告者能够无所顾忌的跟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提到了能不能用审判的模式解决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羁押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台湾是对要不要羁押专门召开羁押庭,双方陈述,最后由法院进行判断。除了羁押之外还有延押的问题,批准延长也应该搞庭审,每两个月审查一次,决定要不要延押,控辩双方也要到场。我们国家无法做到所有的案件都要以开庭的方式来决定要不要批准逮捕,或者是要不要延长羁押,我觉得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一个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另外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委托的律师申请的,这两种方法可以用羁押庭或者是延押庭的方式来解决。现在一些国家实行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这个是可以作为借鉴的。包括法院的决定发布人身保护令解决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建立起由人民检察院发布人身保护的制度。还有关于大墙外的脱管和漏管的问题,我们缺乏一个设置,所以才会出现拖管和漏管的问题。还有出现的非正常死亡的,有人提出来要搞验尸官制度。我就说这些,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厅长王鸿翼发言,大家欢迎!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我想诉讼监督的理论基础可能有若干条,但是最基本的一条是刚才樊老师讲的权力制衡的原理。权力制衡的原理是国家权力最应该体现一种原则。
  就民事行政检察这个业务来讲,我觉得最具中国特色,什么是特色呢?除了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这一块部分国家也有,唯独民行检察监督这一块找不到一个版本的,历史上没有传承,境外没有参照,没有借鉴,所以难度是比较大的。
作为中国的特色,我觉得中国特色是什么呢?中国特色就是一个人大之下的三权分立。我们和国外所不同的,国外的三权分立是一个平面的,我们是一个立体的,在人大之下的三权分立。我想当初在恢复重建检察院的时候,恐怕是处于这么一个考虑,这就带来了法律监督的概念。此后诉讼监督的这个概念学术界上有,高检院在布置工作中提出诉讼监督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事了。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简单的业务和法律监督内在究竟是什么联系,这个问题是我们始终考虑的问题。樊老师这篇文章写得比较好,打破了一种固有的思维模式。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在我们提到诉讼监督了,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也有若干条。比如说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这应该说是基本原则,我们国家的国情和政情决定了我们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我们法官、检察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还有一部分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也有。
  其次是平行的原则,我们检察和法院两家是平行的关系,配合的原则,既要制约和监督,又要讲究效率,最关键的原则是法律的原则,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这是最重要核心的一条。作为我们这项业务来讲,恐怕其他的业务也是这样的,就是立法和实践的关系,尤其是民行监督。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我觉得民事和行政不能一块儿说。单就民事检察而言。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之初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将来无论怎么再修改,基本的框架还是这样的。就检察监督这一部分,不合理就在于当初在程序设计上基本是移植了或者是照搬了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做法和手段,几乎没有变通,几乎没有考虑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所以就带来了现在民事检察的工作非常不好做,带来了认识上的很多分歧。你检察机关抗诉是诉的主体吗?你起诉有什么诉求呢?你败诉承担什么义务呢?一系列的问题就出来了。
  所以我有一个观点,检察机关在参与三大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怎么样设定我没有考虑好,但是有一点必须坚持的,就是不能求同,求同就掩盖了诉讼规律。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也是抗诉者,也是站在一方念抗诉书,这就带来了很多理论上不通,带来了现实上的困惑,带来了学术上的误解。行政诉讼怎么搞呢?我想和民事还是不同的,绝对不能一样。我不知道它是什么样的,但是模式必须是不同的,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律,是一个逻辑的要求。
  基本的问题是创新理论和实践需要的矛盾,我们现在执行法律,我们始终要求我们的同行们要明确,我们现在执行的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是亟待改革的法律。立法和现实的关系怎么办呢?我们在工作当中要主动做一些工作,从符合诉讼原理,符合法律原理的视角,为下一步立法做准备。所以我觉得民行检察面临的任务是这么一个矛盾,根据这个矛盾的认识我们再去安排。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关于监督的效能问题,我想监督效能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应该体现出来,比如说我们现在强调原判改变率,这是实践中制造的一个概念。只讲改判率是不科学的,民事审判是调解优先,调解为主,调解是一个必经程序,是一个前置程序。调解之后原判不再执行了,原判得到改变了,这就是你抗诉的结果,不能求他改判,调解不成才改判的。我想监督效能是关系到我们检察监督的一个生命线。就司法需求来讲,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首次突破千万,大部分还是民事审判案件,所以民事审判占据了很大的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对不服的诉求,且不说有什么问题,量是非常大的。这就有一个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的角度来有一个力量配置的问题,民事行政检察这一块配置的过于薄弱,和群众的司法需求相差悬殊。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有我们的民行检察应该怎么加强呢?我们监督是三个方面。第一,对审判结果的监督,这个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了,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不服可以找到人民检察院来申诉,我们经过审理觉得必要抗诉,促使改判,这是对审判结果的建议。可以说是法定的任务,也是可操作的,好操作的。
  第二层意思是对审判过程的监督,现实是需要的,那么实践证明也是可以监督的,这个就包括了民事审判的全过程,从立案开始,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宣告程序,破产程序等等,所有的程序当中我们都发现了法官违法的或者是犯罪的事例,且有纠正成功的案例,是需要监督,也是可以监督的,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还要从立法上改变。
  第三个就是对执行的监督,对执行的监督现在来看是中央有明确要求的,我们也是初见成效的,实践当中这样的诉求群众是很多的。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这三方面,第一类是法定的任务,第二类是我们现在已经做了需要立法的确认,需要立法的支持。第三类案件是我们司改的任务,我想我们民刑检察部门完成好这三项任务,就是对加强诉讼监督尽了我们一份力量。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意见》中对民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对于民刑的监督有了大篇幅的描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想就民事行政监察工作中如何强化诉讼监督做一个具体的发言。
  我觉得现在民行检察监督需要强化,为什么需要强化呢?因为处在薄弱的状态。现在无论是从实践的需求还是政治上的要求,还是从民众的期待,还是从检察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等等方面来看,应该说对民行检察监督的强化这个命题的提出是必然的结果。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强化一定意义上来说,它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本身,已经涉及到了我们整个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的按照其规律性发展。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强化上主要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要在监督理念上强化。现在监督理念的一些基础或者说监督理念的体现有很多的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创新,需要进一步的转型。我觉得在现实中要强化自己的理念。首先就是民事和刑事是并重的理念,我们检察院应该是三位一体。第二就是程序监督理念,要改变实体方面的监督领域,要注重程序正义方面的监督。第三个是要树立司法协同主义的理念,也就是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应该是处在一个和谐的,相互合作的关系当中,不是处在一种对立的,经常摩擦的,常常产生矛盾的这样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下。第四个要建立相对民主的监督,要改变过去长期奉行的绝对主义的监督,监督要么就是正确的,要么就是错误的,在两个选项上面进行监督。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方面的并重发展。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在监督的领域上进一步的强化。现在的监督领域有三个法律层次,一个是宪法,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宏观定位。第二个就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检察监督的概括定位。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则中关于监督方式的具体规定。怎么解读这三个层面的法律渊源的关系,我觉得应该辩证地与时俱进地解释,应该发挥能动监督主义的精神,使我们监督的领域有所扩展。具体来说,应该包括这么几种监督,一个是现在的抗诉,这个我们监督的起点,也是我们目前来说监督的一个品牌,这个领域已经比较成熟,还要坚持扩大。第二个就是事中监督,事中参与,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参与性的监督。第三个就是事前监督,就是事前起诉,直接起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实际上已经三种方式同时并存。在执行监督上,这个已经有了政策上的依据,需要进一步的转化为法律上的实践的行动。还有一个是非诉讼领域的监督,特别程序等等这些理论方面,长期以来是我们监督的一个死角,监督的触角没有伸展到这些非诉讼领域。还有对调解进行监督,现在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的情况,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在监督客体上的强化。改变过去单一的就实体结果监督的状态,同时要注重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这两个方面,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双向的目标上都要体现出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专注于结果,这样的话往往会形成分歧性的认识,而对程序正义的监督会产生出较好的监督效能,因为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正当,一般来说是容易判断,而且有法律依据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四,在监督对象上的强化。现在和谐司法的大背景下,实际上方方面面诉讼的参与者都需要检察监督发挥作用,比如说对当事人诉权的滥用,诉权的平等行使给予同等的保障。再比如说给证人作证,证人做伪证,鉴定人做假鉴定等等这些方面,恐怕都是要加强的。在监督对象上,应该加以扩展。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五,在监督的格局上要进行强化。就是不仅仅要通过行政化的方式仅仅指向法院,更重要的是要在诉讼的程序的构架当中实行检察监督的内在化,也就是说要在检察监督当中体现出,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体现出检察监督应有的地位和功能职能。这个具体的构成应该是有一个审判三角形和监督三角形组成的一个菱形结构。检察院的监督不仅要指向法院的审判权,同时还要延伸到双方的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够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我们要改变一个观念,认为检察监督一定是属于法院监督体系,在法院的监督体系当中属于外在监督,这个观念恐怕是值得商榷的。应该认为检察监督就是一个内在化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的诉讼格局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不能当作是一个外在性的监督。我们在诉讼法律关系这些理论的范畴当中,都应该有检察监督重要的位置。检察监督应该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当中有机的融合于全过程,渗透于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几个特殊的条款的规定。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的诉讼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同的一个分水岭,一个鲜明的特色,这就是检察工作的要素进入到了诉讼的过程当中。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六,在结构方式上的强化。长期以来我们是单纯的进行抗诉,现在应该要向多元化的方式转变,要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根据不同的监督时点,时段,根据不同的错误程度来进行选择适当的结构方式,从而使它产生应有的效果,要改变单纯的把抗诉看作是检察工作唯一办案的方式的观点。检察监督的办案不仅仅是抗诉,抗诉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不仅如此,检察监督还要将触角延伸到社会行政的方方面面,提出检察建议,来协助社会管理制度完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七,在监督功能上的强化。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检察机关就是一个功能,就是纠错,现在恐怕这种观念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在检察监督的功能至少有几个方面,第一是纠错,第二是保障,保障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个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保障。第三个就是政策形成功能,就是检察机关参与民行诉讼,要发表独立的观点和意见,引导法律秩序的有序的形成方向性的问题进行把关,体现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统一。检察监督者在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四个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化解社会矛盾本身也是办案,没有错误的做好工作,这本身就是办案。第五,对于社会管理制度的改善功能,包括依法行政,这个主要是通过事后的检察建议提出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八,通过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来实行民行监督的强化。在这个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检察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形成了一道风景线,人大通过决议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人大的组织下,检法两家会签相关文件,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调和、调解检法两家因为检察监督所发生的冲突、矛盾、摩擦和双方难以解决的问题。人大也有这种需求,因为人大根据监督仅仅只能实行一般监督,怎么利用人大的监督,借助人大的监督强化检察监督,这是一个应该加以解决的崭新的课题,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发言,大家欢迎。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听了前面几位老师和几位厅长发言非常受启发,我们厅有两项业务和诉讼监督有关,一个是处理不服检察机关各种决定的申诉案件,另外一个就是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这几年从检察机关来讲,应该说重视程度不太一样。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决定这些年处理的比较好,这里面也有一个监督的问题。我们办理申诉案有一个特殊的地方,都是事后,回过头来看各个不同的阶段,从立案到侦查到预审,到批捕,到审判,对哪一个环节发现了问题,我们都可以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这些年我们通过办案,对批捕环节,起诉环节发现的问题,我们都能跟我们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促进他们在这些环节加以改善。
  对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这些年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不是很理想。刚才汤教授说民事申诉,民行申诉是弱势,我们自己看无论从办案的规模,提抗的数量和最后改变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刑事的申诉案件是弱势,尽管基数很大,但是按比例来讲这些年确实是在刑事审判的监督这一块,特别是对生效的刑事审判进行监督的情况来看应该说不尽如人意。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这种情况我们也分析了,主要还是认识上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重视还是不够的。可能在刑事抗诉的问题上,更重视一审结束之后的二审阶段的抗诉,或者二审之后公诉部门有一个延续,对那个阶段的不服生效裁判也相应的重视,但是对程序结束以后引发的案子往往都不太重视,这样就把生效以后的案件的办理放到了一个边缘的地方,没有硬性的要求。
  在整个的抗诉过程当中,有的还是重打击,轻保护,判轻了要抗,我认为有罪,你判无罪了,我要抗,但是反过来一般就不抗了。就是重视与公诉主张一致的抗诉,轻视对原审的被告人无罪或者是罪轻的抗诉。这样就把审监程序的抗诉作为公诉主张的一种附属性的补充,而不是作为一种监督手段。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造成这种情况有机制的问题,有法律规定的问题,虽然规定了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实际上发挥作用的途径收到限制,刑诉法205、206条内容里面没有具体的权能。一些工作规定也是一样的,程序过于烦琐。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强调三个量,第一个是数量,必须要形成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能看出一定的问题,能反映一定的情况,然后可以总结、提炼出来很多东西,我们也是一样的,要形成一定的规模,要求各地要加大办案的力度。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第二,要有氛围。我们的刑事案子也不是老百姓只要申诉我们就给翻一遍也不可能,我们还是要选择典型的,能有影响的,能够对其他的办案机关产生震慑作用或者是借鉴作用的案子,让他们引以为戒,社会上比较关注的案子。

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第三,要注重质量。检察机关自己办的案子你要是没有质量,怎么监督别人呢?我们自己要从机制上调整,办案的力度上要调整,指导思想上要调整,同时也希望从立法的角度,从其他的包括抗诉标准的调整上,从立法条文的具体化上也能帮我们做一些呼吁。现在各地纷纷以省人大的名义出台文件要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一方面是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说明法律制度上有缺失,不得已采取这种办法推动法律监督。我觉得下一步从立法机关来讲应该整合一下各地人大提出来的意见当中有益的地方。比如说再审建议,再审建议不管是在民行的诉讼监督活动当中还是在刑事的监督活动当中都是又快捷,又节省资源,法院又容易接受,把这些可以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我就讲这些,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发言,大家欢迎。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想谈四个基础性的问题。第一,什么是诉讼,我想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肤浅的看法。我们检察机关如果从诉讼职能上来讲的话,有一块是纯粹的诉讼职能,另外一块就是监督职能。现在的问题是哪些属于纯粹的诉讼职能,哪些属于监督职能,我个人认为现在还没有理清。没有理清的核心就在于到底什么是诉讼监督。我们现在一般说审查批捕也是诉讼监督,那我就紧接着提出为什么不把审查起诉叫做诉讼监督呢?再比如说过去我们说抗诉是监督,那为什么说被告人的上诉就不是监督呢?到底什么是监督,我觉得核心的问题要解决监督和被监督两者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两者应该是分离的,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个问题理清,才能说清楚。我们一说到监督就找到有权力就会有滥用,有滥用就要有监督,那里讲的监督和权力应该是两个东西。不能说权力当中包含了监督,监督当中又包含了权力,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要重新对监督和诉讼职能本身要做一个划分,就是说把诉讼职能运动员本身的职能和裁判员监督的职能分开,不能把所有的行为都说成是监督。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按照我的看法,什么是监督?如果我们不是这个诉讼活动的参与者,不是这个诉讼活动的发起者、推动者和决策者,这样的行为我们就能监督,我们是在这个诉讼活动之外,这个诉讼行为之外对他作出评价,作出纠正这就叫监督。如果是这样的话,比如说我们的监所监督,你的监所活动我本身不参与,但是我要对你进行监督。我们的民行监督,我们的申诉监督,这都可以归进来。比如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我个人认为这就是诉讼程序。比如说审查批捕,西方国家都是法官在决定羁押还是不羁押,怎么从来没有人说法官在行使监督,或者是即使有人这样说我也不认为这是监督。法官决定一个人羁押还是不羁押,不是基于他有监督权,是说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只能有司法机关,而在西方司法机关是法院决定的,而不是说把这个权不能给检察官,不能给警察,我们基于这个原理才监督,为了监督我们才行使这个权力。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监督什么。现在多数情况下,按照我们的理解,我觉得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等。第二个就是把我们诉讼职能的一些自身的活动进行监督,我认为这都不是监督。我认为第二项就不属于监督的范畴,就是诉讼职能本身的。还有一个需要监督的我们没有做,甚至不去提,就是什么呢?对违法不作为行为的监督,我们几乎没有去谈。比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了很多律师的权利,嫌疑人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我们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能不能依法去执行,这才是需要我们监督的。但是我们没有去监督。再比如说看守所,我们的看守所条例虽然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了,但是里面有几个很好的规定我们从来没有执行过,或者是基本上没有执行过。比如说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决之前可以会见亲属,亲属有病了,病危了可以探视,犯罪嫌疑人在未决在押期间就可以见亲属,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把它作为一个事情来进行监督。我们不光要监督违法的作为行为,还要监督违法的不作为行为,这是我们下一步监督中真正要强化的。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如何监督。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的监督,把诉讼职能本身排除出去了,不该批捕就不批捕,不该起诉就不起诉,该抗诉就二审抗诉,我不把它作为监督。我们如何监督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前面有人谈到的我们要监督,要针对违法的作为,针对违法的不作为监督,我们如何知道这些行为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拓展途径,拓展渠道。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的立案,如何了解?律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的参与者,律师想方设法的想要把这个事情反映给我们检察机关。这是我想应该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要广开拓展投诉的通道机制。其次,要强化监督的效率。按照我上面说的监督,做第三者的监督,而不是诉讼活动中本身的诉讼行为。监督分为两种,严格意义上对我们诉讼活动中的诉讼监督必须是强制性的,监督没有强制性,还是弹性的,可作可不作为的谈什么监督,该立案不立案就得给我立案。不该立案我要求你撤销案件就得撤销案件。这是我们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要真正行使监督的武器和手段,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强化我们的监督的效率,我觉得三个方面。一个是依法要求作为和要求不作为,该做的你就要做,不该做的你就不能做。第二,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第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四,监督者的职责问题。检察机关执法应该做到规范、依法文明,否则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自身得过硬。我们自己做不好,我们就没有资格监督,所以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下功夫,如果我们自身还有这样那样的毛病,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去监督别人真的没有权威性。
  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发言,大家欢迎!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我主要讲讲刑事审判监督,正好我们去年高检开展了一个为期八九个月的刑事审判监督的专项检查,全国的情况也大致的了解了一下。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特别是刑事审判监督的呈现以下状况:首先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的比例是失衡的, 其次职务犯罪轻刑的化的趋势,最后抗诉案件较少。
  我们也做了很大的努力,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客观的观察,我们还有很多监督的盲区和很多监督的薄弱环节,在程序上比如说我们的简易程序,上诉案件,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案件我们存在着监督盲区。对量刑不均衡,比如说同一个地方,同一个罪名,大致相同的情节的案件刑期差别也是非常大的。这种量刑不均衡的情况监督也比较薄弱。职务犯罪轻刑化也是存在的,程序上存在着监督的盲区。2009年我们下了很大的力气,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总的说来,下一步关于公诉工作怎么样加强诉讼监督,特别是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这一块怎么样来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意见。 我考虑要加强四化建设。监督意识的常态化,监督机制的规范化,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刑事抗诉的精细化。监督意识的常态化,我们现在放弃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比较多,怎么样在公诉工作的过程之中有强化监督的意识,应该说我觉得还是比较重要的。2005年我们公诉工作确定了三位一体的公诉的根本格局,这也是强调了多年了,现在是不是在每一个公诉人心目中都有这样一个意识,可能还有很大的工作要做。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二个就是监督机制的规范化的问题。现在我们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机制也是五花八门,不统一,不系统。操作性不强,针对性不强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所以我们也想要加大六个机制的建设。从公诉的内部,还有专项监督还有人大的跟踪监督的机制建设,我们正在着手建立这样一些东西。我们还要针对职务犯罪轻刑化进行同步审查的机制。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三,监督队伍的专业化。诉讼工作要求检察官更加的专业,更加依法办案。这个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交流培训,岗位练兵,设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的人员来进行专题的监督,这是我们下一步工作要做的。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四,刑事抗诉的精细化的问题。现在在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背景之下,审判质量也越来越高了,应当说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下滑的趋势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东部沿海的发达省市,抗诉的数量在不断的萎缩,也是符合客观的实际条件。但是,并不是说没有监督的空间,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一些事情我们在抗诉工作的精细化方面下了功夫。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抗诉的精细化,我们下一步要着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要调整抗诉方面的方针,把过去的方针做一些适当的微调。第二个是要修改刑事抗诉的标准,第三个要加强案例的收集。我们最近收集了几百个典型的案例,我们希望用案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谢谢黄河厅长。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精细化问题我觉得很重要,我们不要说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法官的考验就很关键了,我说精细化应该放在针对观念,针对意识,业务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对证据的收集和证据运用的方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刚才樊老师讲的是一语中的,入木三分。最后一位发言的是王守安,高检研究室副主任,大家欢迎。

王守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刚才听了各位老师、各位领导的发言以后,我个人感觉很有收获。我简单说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要切实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多年来我个人感觉高检院始终把诉讼监督作为重要的业务板块进行部署、推进,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也非常重视诉讼监督工作,从各地统计的情况来看,每年都有新气色,而且有不断创新的做法。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实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或者说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和障碍,这些问题有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自身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与关系处理上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这种形势下,中央提出来政法机关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要工作。大家都知道诉讼监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单单从这方面来说,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的监督。

王守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第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加强研究、推动立法的完善。实际上大家刚才讨论了一些问题,学术界也有研究,现在检察机关感到有方方面面的问题力不从心,实际上很多都是立法上的问题,很多都是体制上的问题,如果立法上没有大的变动,要想在这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也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我个人感觉到要加强工作。

王守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第三,简单说一下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要想取得好的效果,有三个意识方面的问题我想简单的说一下。第一,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活动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体现客观义务理念,因为这是一个理论问题,现在学术上研究也比较多,基本的内涵是检察官在诉讼当中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实现真实正义的法律守护者。如果发现确实是无罪的话,要求法官作出无罪的判决,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救济的程序的途径。这个理念现在世界各国都比较接受了,有关国际文件也确认了,但是我感觉在检察机关,在当前的这种情况下,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要特别的注意体现理念要求,不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要克服一味的追诉倾向,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也要不偏不倚,防止成为诉讼一方的代表。在检察实践中,我个人的感觉基于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体现了这一理念,以刑事抗诉为例,我们每年都有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的案例。但是不可回避的是什么呢?现在注重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忽视无罪判有罪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所以我感觉到我们检察人员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时候要强化理念,找准薄弱环节,注意体现这一理念,彰显角色立场,增强监督的公信力,这是第一个我想讲的。

王守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第二,开展诉讼监督要特别注重理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中央提出的执法新理念。什么是理性,理性执法不仅要求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求有非常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能够很好的把握和处理一系列重大关系。理性的反面就是不理性,这个理性的要求我们执法部门不骄不躁,不意气用事,不走极端。我们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就是肯定要涉及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始终存在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这样一对矛盾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要特别注重理性,要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关系,特别是在作出具有诉讼性质的决定时,要秉持理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逞一时之气,为挽回面子等提出抗诉。
  第三,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要始终注意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我们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是法律的职责,是一项分工,给你这个工作不意味着监督者高人一等,也不意味着监督者的水平高于被监督者。监督有各种层次的,有下对上的,平等的,上对下的都有。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诉讼监督就是一种平等的监督,监督与被监督者都有共同的使命,就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实现公正,促进廉洁公正执法,所以我个人感觉检察机关现在在当前的情况下,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角色,绝不能盛气凌人,高人一等,不然的话你的监督意见不一定会被接受,也不一定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我就简单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刚才四位专家、学者,还有六位高检院业务部门的领导,围绕着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做了认真、精彩的发言,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对法律监督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观点鲜明,内容、信息丰富,也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大家的发言思想深刻,针对性强,让人深受启发。会议研讨是高水平、高层次的,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对于我们强化诉讼法律监督,完善诉讼制度大有俾益。曹建明检察长关于加强法律监督问题曾经提了十六个字,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孙谦副检察长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突出重点,注重时效;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要求,我认为这些应该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法律监督的“总纲”。把握住这32字的基本要求,领会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就能把诉讼监督工作做到位。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再过几天就立春了,春节将临,提前给各位老师,各位领导拜个早年,祝大家虎年吉祥,万事如意!也希望我们的诉讼法律监督在新的一年如虎添翼,虎虎生威!谢谢大家!
  加强诉讼监督专题研讨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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