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正义网、酷6网、腾讯网联合举行的两会访谈。我们荣幸的邀请到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汤委员您好,先跟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和你们进行交流。
主持人:今天您参加的是网络访谈,面对的是广大网友,我们就从网络开始。回顾去年,我们发现有很多热点事件,比如说飙车撞人,比如说天价烟,这些事件最后都进入了法律程序,您觉得网络监督在里面起到了什么作用?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监督是一种民意监督,属于人民群众发表自己对某一个事件的看法,通过这种看法来施加一种监督的力量或者是产生一种监督的效应,迫使被监督的相关主体改变他们非理性的或者是不合法、不规范的行为,这个属于舆论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监督在监督制度的体系当中属于权利性的监督,也就是说属于公民的一种自然的权利,不是权力,是一种权利性的监督。权利性的监督在程序上,在效率上,在表达的内容上面等等和权力性的监督都有所区别。比如说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的监督,网络监督就属于权利性的监督。所以这两种监督在法律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
主持人: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有一些时候它可能也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现在有没有相关的制度来规范这种网络监督呢?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监督对某一个事实的看法或者是对某一部法律的看法或者是对某一个案件的看法,这个应当来说是开放的,只要他不是有意的捏造事实,有意的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是其他方面的诽谤,不触犯法律都是允许的。这是一种民意,民意对司法裁判有着这样那样的影响,要充分的尊重民意或者是考虑民意的因素在裁判中的分量和比重。法院通常来说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意对司法裁判不具有任何的拘束力,可以说仅供参考,参考的好不好,对不对,这个不是民意发表的好不好,对不对的问题,而是司法机关本身把握的好不好,对不对的问题。所以如果说根据民意,受了民意的影响,最后作出了错误的裁判,这个责任应该由司法机关自己担当,并不能说民意发表错了,或者是说民意操纵了司法。
主持人:您觉得现在这么多的网民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网络监督,是不是可以说我们的网民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很强烈?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网民代表了众多的民众的意见,司法公正当然也是他们所期盼的一个结果,他们的监督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不至于使司法偏离公正的轨道、偏离社会的需求、偏离主流民意。所以说,他们对司法的关注是非常自然的,这个也是我们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公开司法、阳光司法,从而能够打开大门,敞开渠道,广泛的吸纳民意、收集民意,使得裁判尽量的在法律的范围内能够贴近民意,能够体现出民意的要求。司法公正可以说一方面是回应了民意的诉求,另一方面也是与民意的制约和监督是分不开的。
主持人:保障司法公正仅仅靠网络监督也是不够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网络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确实是很重要,而且可以说是越来越重要了。但是,仅仅靠网络监督、舆论监督、民意监督这个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它有一个天然的局限性,就是没有强制力,没有拘束力,没有法律的明显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需要考虑另一个类型的监督,那就是权力性的监督,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比如说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这个就是一种权力性的监督。这个监督是国家的法律赋予他们的监督的一个权限,他们根据这个权限可以对被监督的主体,比如说法院审判,比如说行政机关的行政,都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实施监督行为。这个监督和网络监督、舆论监督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被监督的主体一定是要有回应的,而且他的监督的意见不能轻易的被否决。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然,最终监督意见不能取代裁判意见,不能取代其他的决策意见,但是监督的意见显然具有更强的效力,所以不是一个很随意就可以进行的一种监督,一定要有很强的规范性,很强的程序性,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持人:我知道您这次的提案还有您去年两会的提案都跟检察监督有关系,是不是?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这两次的提案都是与检察监督的立法有关系,跟司法解释有关系。检察监督是我国的宪法所规定的一种监督的形式,也就是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专门的监督机关,是专门来监督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这方面的活动的。这个监督不仅要在宪法上有最高依据,同时也要有具体的操作性的规范,这个操作性的规范一定要明确,一定要特定,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现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比如说在检察院的监督法当中有所涉及,比如说在三大诉讼法当中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条文一方面比较原则,仅仅是点到为止,另一方面也比较分散,操作起来也不便利,同时对于民众的宣传,民众利用检察监督制度,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力也不是太便捷和方便。为了使检察监督能够有序、有效的开展,检察监督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工作恐怕是必须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工作。
主持人:咱们谈到检察监督,很多老百姓和网民对检察监督还是没有感性的认识,您能不能给我们讲讲检察监督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我们从理论上来说包括四大块:第一,诉前监督。简单的来说就是进行公益诉讼,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环境污染的工业案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然后进入到诉讼程序当中来实现他的诉讼目的,这是一种监督的形式。这个监督的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诉讼的程序还没有开始就介入了,正是由于他的介入诉讼程序才开始,这是诉前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诉讼过程当中,法院一边审判,检察院一边监督,这个就是过程当中的监督,我们简称诉中监,这是程序性的一种监督方式。第三,法院作出了生效裁判了,这个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生效裁判如果还存在着错误,而且这个错误还是比较严重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检察监督来进行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来促使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这个叫事后监督或者是叫诉后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四,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现在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方面,上级法院没有监督的程序,另外,它也没有检察监督的建议。所以,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实际上是出现了一个监督的真空,或者是监督的盲点,是处在失控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如果要保证客观、公正、有效,有的时候是有些困难的,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个是检察监督对于司法监督,仅仅是对于司法监督来说包括的四大块内容,当然了检察监督的内容还包括比如说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或者是其他领域的监督等等,都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意,或者是应有的内涵,检察监督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
主持人:检察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起到哪些作用呢?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院审判案件,可以说是司法公正的一种生产过程。法院审判案件,在这个过程当中,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一方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的活动进行一个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的监督,等于是确保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的,纠正一些错误的、不规范的审判行为,确保程序公正,从而来保证审判的理性和合法。这是它的一个功能。
主持人:我们知道有一个规定,检察长要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是有这么一个规定。
主持人:这条规定实施的效果怎么样呢?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实施的效果应该说还是可以的,但是不平衡的。因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需要法院的积极配合,也就是说,法院应当把需要举行或者是需要进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信息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来派检察长或者是在检察长的授权下派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如果说法院把有关的信息不及时告知检察院的话,检察长的列席也是无法实现的。这里面就涉及到了制度安排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检察监督缺少这种制度。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缺少有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明文规定什么类型的案件法院必须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派人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是可以斟酌考虑来列席的。这个应该在法律上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要有一个细化的规定,功能就是要监督法院公正执法,要中立,该回避的要回避;要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不能滥用管辖权;该受理的要受理,自由裁量权要行使裁判;对弱势一方当事人法院该进行诉讼指导和诉讼帮助的要进行诉讼指导和诉讼帮助,这个是对法院的审判行为的一种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监督其实还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权行为进行了某种监督,包括他们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或者是做虚假的鉴定等等,检察院需要对这样的一些非诚信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使诉讼能够在诚信的、合法的、有序的轨道上进行。同时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平衡起到了一种保障的作用,由于有了检察监督的介入,使得弱势方当事人和强势方当事人的地位基于平衡,或者使不平衡的状态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矫正,这个也是检察监督所带来的一个很大的功能。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介入到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去,还可以积极的发表他的观点、意见和主张,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应该体现出什么样的效果,比如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比如说维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形成法律的政策,比如说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司法的导向,都可以发表他的观点,供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参考。这样就可以使法院最后作出裁判,以及这个裁判最后形成的过程都可以达到公正、正义、比较理想的状态。
主持人:听您这么一介绍,我们很多网友也对我们检察监督有了感性的认识,检察监督的形式有哪几种呢?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抗诉。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了,你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实是不公的,确实是错误的,而且你经过申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你可以寻求检察监督的作用,就是说通过检察院的抗诉来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这个形式叫抗诉的形式。
主持人:老百姓最了解这个。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检察形式。第二个是参诉的形式或者是诉中监督,在诉讼过程当中,比如说该回避没有回避,或者是管辖权有问题,遇到这些问题,法院的裁判还没有最终生效,在这样的过程中当事人感觉到不满,发现审判活动有问题,或者是发现了其他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来介入,这个时候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介入,这个是诉中监督,我们检察院叫参诉。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另外一个就是对执行的监督,还有一个是提起公诉。从具体的形式来讲,检察院除了可以提出抗诉之外,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还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还可以下发纠正违法的通知,还可以进行现场监督等等。即使这个案件处理完了,检察院如果发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或者是某一些单位,某一些社会组织,某一些机关在这个案件当中发现了一些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检察院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让他们改变、改善有关的制度,防止再次出现纠纷,防止再次出现制度性的漏洞,这个也是检察院的一种监督形式。
主持人:检察监督目前面临着哪些困境?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院的监督应该来说是大势所趋,众人所望,也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也有这方面的要求。检察监督的强化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很大的标志,可以说是一个特色性的内容。在英美一些国家是以陪审团著名的,我们是以检察监督著称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各自所理解的司法公正。检察院应该根据事件的需要,根据民众的期盼,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来审时度势,进行检察体制的改革,要合理的配备、分配、配置检察资源,强化民行监督的力量和扩大民行监督的队伍,完善相关的程序,尤其是还要健全立法,既有法可依,又有充足的人马,有相当的专业水平,这样就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来行使法律的监督权,从而使检察监督真正到位,能够真正的切入到、融合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之中。使得检察监督在诉讼过程、司法活动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天然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例外的或者是特殊的现象。
主持人:听了您刚才的介绍,很多网友关心一个问题就是,检察监督立法时机成熟了吗?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个人认为时机是比较成熟的,为什么呢?因为1991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抗诉以后,关于民事、行政的抗诉制度实践是非常充分的,这方面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形成了大量的有关经验的总结和规则,这方面的素材是非常充分和丰富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另外一个就是执行监督,还有诉中监督,还有提起诉讼这方面理论研究也非常的充分,而且这些问题基本上在抗诉里面都出现了,有关的规则,有关的程序大体上都差不多。从经验的总结和有关规则的积累,从理论研究的强劲的势头来说,检察监督的立法条件应该说是趋于成熟,不能说是完全成熟,还需要一个过程。现在纳入到立法的范围内,在较短的时间内还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这个肯定是要有一个过程的。
主持人:谢谢您,汤教授,感谢您接受我的访问。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网友们的关注!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