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京西法治沙龙暨“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今天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召开。正义网将为您进行全程图文直播。 正义网:本次研讨会的嘉宾已悉数入场。直播马上开始。据悉,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办,将围绕“检察执法理念的理论和实践”、“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两个主题分两场进行,展开研讨。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京西法治沙龙与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马上开始了。为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执法素养,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协办。下面有我介绍各位嘉宾: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冀祥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崔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景泉,北京市石景山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显辉,来自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朱虹,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杨军,来自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此外还有其他出席会议的各方面的研究机构,像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还有一些其它单位的代表,我就不一一介绍了。我代表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各位的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石景山检察院的党组书记、检察长苗生明等出席了本次沙龙。本次沙龙分上午和下午两个单元,上午主题是“检察执法理念的反思与构建”,下午的主题是“检察执法理念的反思与构建”。下面有请苗生明检察长致辞,大家欢迎。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各位专家、学者,早上好!在中秋佳节临近,即将迎来祖国61华诞之际,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石景山区检察院和协办单位北京市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举办的“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向各位的到来表示感谢!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这次研讨会我们选择“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作为研讨主题。是因为我们深感司法理念对于执法活动影响之深远,对办案效果影响之巨大,不能不让我们格外关注。执法理念反映了执法者的立场和方向,反映了执法者的价值取向。执法理念有如星座之与航海的人,如果不熟悉星座,航海者无法到达目的地。我们认为无处不彰显、渗透着司法理念的影响和威力。我们说,从重、从快,取决于维护稳定与促进和谐的价值选择。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取决于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探索并推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据有关方面调研分析,今年以来三项重点工作其中有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化解信访积案,对于这些化解信访积案也做了调研,后来发现信访积案形成的原因,无外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一些是执法不公逼出来的,二是有一些执法不作为拖出来的。三是有一些信访积案是执法不规范惹出来的,四是有一些信访积案是执法工作不细、不扎实带出来的。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需要说明的是,本次研讨会试图在研讨的理念和方式上有所改变,力求利用有限的时间的研讨,取得丰硕的成果。一是我们尽量的简化了一些程序,以节省时间,在简短的开幕式之后安排合影、照相等等。二是引入沙龙的研讨理念与方式,在领导们简短致辞以后,我们将进入平等对话,热烈争鸣,观点碰撞的研讨阶段。我们期待着能够形成一定的共识,但不强求共识。我们希望大家只要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尽可以畅所欲言。最后,衷心的祝愿这一次研讨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苗检的致辞。下面有请石景山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王景泉致辞,大家欢迎! 王景泉(北京市石景山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金球九月我们迎来了“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石景山区委政法委对这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和学者和参会的各位来宾、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2010年是石景山区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和CRD建设第一步发展任务的最后一年,是全面推进我区进行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政法维稳工作基础建设之年。当前,我区的社会总体应该说是平稳的,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地处城乡结合部,情况复杂。社会服务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王景泉(北京市石景山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在新的形势下,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转变为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广大检察人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崇高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一致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宗旨意识,端正检察人员的职业良心和价值追求,着力更新检察执法理念,守住公正、廉洁这条道德底线,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王景泉(北京市石景山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近几年来,石景山通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科学的检察执法理念和优良的执法作风。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不仅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更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执法理念和执法作风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值得我们去做深入的研究。因此,这一次研讨会,我认为是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的。希望各位专家能够通过共同的研讨,找准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检察理念与实践做深入的研究,和影响办案效果充分实践的机制、体制等问题。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职业素质。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益的发展。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同时预祝各位专家中秋快乐,谢谢大家!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王书记的致辞。下面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先生致词,大家欢迎!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很高兴出席这样一个会议,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注意到石景山检察院在展开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比如说前一段时期开展的理论培训工作,包括他们怎样执行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方面实践工作。尤其我还特别注意,特别提到,我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执行委员会委员,经常看到检察院发的工作简报,其中有两期介绍了石景山检察院的检体共建预防犯罪,以及基层如何化解矛盾纠纷一些具体的探讨经验。这些东西有一期我记得还被称为石景山模式。我想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能够在最高检察院的工作简报上有这样的重点报道,那一定是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大家来推广、借鉴学习。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这个会,我想是这样一系列的工作思路展开的推向更高的高潮。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的问题,实际上是要我们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究竟是要当法律的主人还是当法律的奴隶。可以讲,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实际上只要求我们站在一个什么样的高度来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来执行法律。我想这样一个理论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果实。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汪院长的致辞。下面我们进入第一单元,检察执法理念的反思与构建。下面有请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苗生明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教授徐鹤喃主持。大家欢迎。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简单跟徐教授商议了一下,前面一段由我主持,后面一段由徐教授主持。实际上今天整个研讨分两部分,一是执法理念,二是办案效果。当然,办案效果主要是从执法理念的角度看办案效果。上午的这个单元,讲到执法理念的反思与重构。这里面有一个建议讨论的要点,一是执法理念怎么去解读?什么叫执法理念?二是对于当前检察执法理念的反思。说到底我们怎么理解执法理念。再有目前来讲有哪些执法理念不太合适。我们按照新形势的要求,按照法治的进程,我们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执法理念。说到底这就是我们今天上午要解决的问题。这里,还是先请几位同志做发言准备,发言完以后我们进行自由讨论。下面首先有请石景山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韩哲同志发言,他的题目是“检察执法理念论纲”。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执法理念论纲”。这个题目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来思考比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到石景山检察院工作以后自己比较困惑的问题,做了简单的梳理。一个是什么是检察执法理念?这个问题我查了很多资料,提法很多,但是很少有一个一致、共同的看法,所以自己试着给执法理念做了一个基本的规定。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认为检察执法理念,就是对于检察执法活动与执法行为内在规律的一种总结,或者是一种理性认识,或者说是一种思想体系。检察执法理念一方面它看似一个认识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说它是一个认识问题,是因为它是对我们检察实际活动与检察执法行为的一个规律的总结,因此是人的一个主观认识活动。但是它又是实践问题,执法理念又在检察实践中能够指导我们的执法行为。所以说,从实践的这个角度来看,思想决定着行为,思想影响着行为,最后通过执法行为最后产生了一定的办案效果。这是我对执法理念的一个基本理解。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问题,我梳理了检察执法理念与相关的比较近的概念的关系。第一个,最密切的是检察执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关系。06年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我看来,从宏观上来看,是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上位与下位的一个关系。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宏观高度抽象的概括。而检察执法理念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的一种规定的总结。所以有上位和下位的关系。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在检察理念这个问题探讨期间,有两篇文章说的比较全面、系统,我认为也讲的非常好,比较权威。一是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写了一篇文章,叫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他从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角度,对检察理念做了概括。他认为,包括几方面,一是法律监督,二是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与公平。三是主动接受监督制约。另一篇文章是黑龙江省检察院的姜维检察长,他概括为公正意识、人文意识、民主意识、效益意识和程序意识。对他们做了一个比较发现,慕平检察长主要从本质属性方面和内在规律上来讲的,而姜维检察长是从内在角度讲的。我们认为检察理念比检察执法理念研究的范围更广。因为我们检察活动不仅包括执法活动,也包括执法活动以外的其它活动。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三个,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的关系。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办案效果本身就是检察执法理念的内容之一。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还是不太一样。他们关系基本上表现为执法理念指导着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通过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而产生了办案效果,办案效果更偏重于一种客观的效果。因此,我个人认为办案效果是总体的目标,一个方向。是我们通过执法理念需要执法行为打造的一个目标。因此,我认为不把他作为执法理念的内容之一。当然这个看法也有争议,我个人也不是十分的确信。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下面讲第三个问题。中国检察执法理念的几个内容。大致我概括为五方面:一是公正。公正的问题可以说是很多理念中都具备的内容之一。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公正第一项应该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司法行为体现的问题是什么呢?不仅是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执法活动必须合乎法律的精神。检察执法理念第二个内容是效率。效率我的理解包括三方面:一是检察人员应该及时办案,案子久拖不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比如说一个轻微的刑事案件,办案时间很长。再比如说有些检察院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案件,十年了,最后还没有一个结论,导致这个人晋升不了,分房也分不了,这是办案效率低下造成的。七天内办案是一个快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缓的关系。有一些案件太快了恐怕不行,比如说有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如果办的太快,这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不够的。三是监督理念,依法监督和主动监督、全面监督。四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目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有了,原则有了,但是有时候把握还不是特别精到,有时候理解有偏差,最后造成办案效果跟原来的理想是背道而驰的。五是执法为民。我的理解是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和执法方法的要求。前面是执法活动法律上的要求,后面是一个对于执法行为、执法方法的要求。大概包括理性执法、平和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最后我加一个廉洁执法。 韩哲(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的发言完毕,不对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下面发言人是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朱虹同志,她谈的题目是“从“两个证据的规定”谈执法理念的制度化、具体化问题。 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下面我简单把我这次提交的论文大概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可能观点非常不成熟,因为时间非常仓促,也是因为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有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教授和各位调研界和同仁多多指教。 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我论文的题目是从“两个证据规定”谈执法理念的制度化、具体化问题。接着韩主任的话来说,韩主任是明晰了执法理念是什么,并且将执法理念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探讨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给大家做了明晰。并且从几个方面界定了执法理念的内涵。在他的理念定位的基础上,我想和大家探讨的是,咱们执法理念界定完了之后的制度化和具体化的问题。这个提法我不知道是否确切,但是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执法理念是一种主观思想,是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层面的问题。执法理念的重要性,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引导我们目前已经立法的方向或者是立法进行微调的方向,是非常重要的。执法理念怎么在实践中充分的体现并贯彻下去,我认为这也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环。目前执法理念贯彻执行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从实践来看,主题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它是有很重要的意义。 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另外,我们平时说的执法理念活动的文章探讨,理论探讨之后怎么指导实践?怎么与实践相结合,这也是重点和难点。所以我想到执法理念在贯彻执行中,我们是否可以探讨另外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制度化和具体化。我们在实践之中,通过立法或者通过刑事司法的操作规范,制定这些规范和完善这些规范,体系出当今我们执法理念。然后让司法实务工作者不断操作这些规范,同时就是在践行执法理念,反复操作之后使他们头脑当中慢慢对执法理念有一种很明确、很理性、很深入的思考和认识。这对执法理念的贯彻执行是否是一种另外的方式呢?这个方式我先提出来跟大家共同探讨。 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首先我谈的是执法理念的制度化、具体化的必要性问题,执法理念在我们的执法办案以及我们的司法理论研究过程当中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第二部分是执法理念制度化、具体化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是我本人在平时的司法实践工作中所体会到的,可能涉及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司法工作者对执法理念认识不够。二是在推动和强化执法理念的主题活动过程当中,某些单位实效性不强,活动和工作两张皮,这样就产生一些误解,认为执法理念是可有可无,所以导致在贯彻执法理念过程之中并未真正的贯彻进去。三是立法和目前司法实践与执法理念的结合还是不不够紧密,执法理念的制度化、内化应该进一步的加强。 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针对这些问题,我也从个人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认为执法理念的制度化、具体化当中不能说教。因为以前我们都是以通过文件和宣言表达政治观点,可以正面说教。但是,执法理念作为指导我们执法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指导规范和思想基础,不应该采用这种说教或者过重的政治宣言和政治文件的特点,应该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比如说要严谨、逻辑性强、可操作、语言平实等等。还要注意前瞻性,就要与立法部门积极结合。 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第三部分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出来以后怎么让他们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第四点通过必要的主题实践活动,来推动一批制度化成果的出现,要明确制度化成果作为主题实践活动重要的目标。要建立动态监督和反馈机制。在执法理念贯彻执行过程之中,要及时监督,及时修整和调整执法理念的偏差问题。我的发言完毕,不足之处还请各位多多指教,谢谢!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虹同志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需要我们去考虑的问题,执法理念确实需要有一个落地载体。另一方面要建立规范。接下来我们有请远道而来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的杨军同志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若干思考”。大家欢迎。 杨军(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感谢北京市检察院和石景山区检察院的盛情邀请。第二京西法治沙龙这种形式是一个非常新的事物,值得我们广州院学习。下面我谈谈文章当中的思路。在09年我们对海珠区看守所做了一个调查,有三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之前我们认为可能犯罪发生单亲家庭的人会多一点。结果我们调查出来的数据显示,只有13.3%的是来自于单亲家庭,其余都是来自双亲家庭,而且父母关系都比较好。第二,经济条件。我们认为一般像未成年人犯罪都集中在侵财型的犯罪,调查结果7层以上未成年人的家庭都是不缺钱、不差钱。第三,以往我们以为可能犯罪原因是成绩比较差而导致他自暴自弃,结果我们问卷调查显示,成绩一般的是占到了52.5%,差生的比例仅有25%。后来我们又请教了港澳青少年研究陈所长,他分析成绩一般都有向上进步的欲望,但是发奋学习以后发现不是努力就有回报,而此时他们还没有建立起对待困难的态度,所以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态,所以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说到这里,为什么不能给这些未成年人改造错误的机会,为什么不给他们父母重新管教自己子女的机会。这里我认为,古人提出来儒家思想包括一点式恤幼。这个制度本身也是一种工作机制,不是一种突破法律框架实施的创新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如果说他们在一定期限内能够达到事实标准,我们就决定对他们不起诉,如果达不到我们就可以起诉。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两个层面,第一个是政策层面,主要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杨军(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第二大部分是我国做的一些不起诉的决定。缺陷主要体现在三点,各地的做法不太一致。有的是采用一种听政的形式,有的是采用签定协议的形式。我个人认为,会让老百姓感觉到制度缺乏司法的严肃性,程序的规范性。第二是条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的一点设想,关于设定的事实标准这一块,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我这里做了一些基本的罗列,第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管教的能力。第二在校学生或有正当的职业。三是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四是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接受培训和心理老师的辅导。五是考察期限结束后,报告和结论证明社会危险性低,和再犯可能性小。这样的规范和统一的事实标准是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在社会上的公平。 杨军(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此外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考察帮教机构,这里有两种方案,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组织一些户籍地和派出所、居委会和妇联等组织部门和专业人士,包括社区的社工,可以组成一个专业的机构。第二种是以检察机关的形式来委托一些非政府的组织,也就是我们说的NGO组织,委托他们去进行一些具体的操作。第三主要是完成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不起诉肯定是要报上一级的备案和审核,还要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外部的监督主要是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介绍到此结束,谢谢!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军同志的发言,主要是怎么样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案件处理问题。我们下一个发言人是海淀区检察院的陈晓露同志。她从案件谈理念,下面有请。 程晓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感激的语言不必多说,因为时间比较宝贵。我主要是从审查起诉实务的角度来谈一谈对更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认识,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程晓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办案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能单纯的注重实体公正,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的司法文化的影响,认为只要是实体法必须是遵守的。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嫌疑人置之不理,或者还亲自为侦查人员进行合理化解释,对侦查机关也是重配合轻制约,强调联合办案而忽视法律监督。过分强调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缺乏其独立内在价值的认识,在实践中所带来的影响也是有目共睹。比如说近几年所暴露出来的赵作海案等。之所以强调公正的独立性价值,就是因为人体实体权利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实现。而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因此我们检察人员必须要牢固树立实体的理念,并且要加大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监督。 程晓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个转变是从口供中心主义转向证据裁判主义。长期以来口供都是被视为证据之王,证据中心也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我们审查人员在起诉案件时也是注重嫌疑人是否认罪,而不注重有罪供述是否合法。我们司法机关必须以证据为基石,证据本身要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先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才能够解决该证据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也需要运用一些证据的规则,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我国并未确立这一规则。因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方便,开了绿灯。 当然值得兴许的是,今年五部委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问题,填补了空白。有一个问题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谁来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判断证据能力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这也符合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精神实质。也就是说嫌疑人提出该笔录是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来承担责任。当然嫌疑人也有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的责任,让检察机关有理由怀疑刑讯逼供的存在。因此,作为我们检察人员必须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的意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坚决排除,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程晓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三个转变,从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强调法律真实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标准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争。客观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必须要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这个刑事案件的不可逆转性,使得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不能还原原貌。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当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通过证据规则来确定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而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因此,作为我们检察执法人员也是必须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及内涵,前者是目标,而后者是标准。当然也必须认识到,通过证据所认定的法律真实,可能会和客观真实存在着冲突。然而确立法律真实的标准,不仅仅是刑事法治在证据法治上的标准。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程晓璐对一些问题引申出来了一些案件理念方面等等问题。我倒是非常赞赏这样一种做法,我们在讨论执法理念的时候,既要讨论或者思考一些理念上的问题。实际上作为实务工作者,更应该注重从案件当中能否发现一些理念上的问题。刚才有四位从不同角度谈了执法理念,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听完之后,应该说每一位的发言都很有内涵,很有见解。但是好像也给人一种感觉,好像相互之间不太搭界,有的谈未成年人问题,有的谈证据问题,结合起来就是执法理念的问题。我想我们接下来就开始进入自由发言、自由研讨的阶段。这个阶段,刚才说了就是一种沙龙式的探讨。在这个地方,在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领导和下属之分。大家自由发言,希望我们紧紧围绕执法理念中心议题大家畅所欲言。我们这里有专家和学者,还有律师界的朋友。 自由发言嘉宾:栾政明(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我首先要感谢各位领导能够允许律师来参加这样一个沙龙。我非常有幸坐在这个位置上参加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这个题目。原代著名的大学者许衡有一天走在路边上,口渴了,其他人见了路边有一棵梨树,大家都去了。大家都笑他不去,笑他迂腐。他说了一句“我心有主”,这样一个观念到底反映出了什么?他的意思说,虽然没有主人,我见不到主人,但是我自心有观念,不付出代价的梨我不能吃。事实上我们所有的案件,办案的结果跟法官,律师最深层的理念有密切的关系。这就是西方一位哲人说的,任何一个人,一个单位,从长远来看他的行为结果无疑不是他价值观念的反映,对于个人来说他会有工作作风。对于家庭来说,会有门风,对于部门和单位来说会有风气,对国家来说会有一种风俗和理念。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理念,所以今天的主题说到了哲学层面,这和我的价值观非常的吻合。 第二方面,对我们律师界来说,对于检察院和其他单位来讲也好,这个主题无非是化解了矛盾,提高研究水平。这样一个理念,跟三者密切相关。在我的心目当中,检察院是否能够认真研究法律,能否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去判断案件,非常关键。有很多话要说,有很多方面需要解决。我们希望在这样的理念下,我们的检察院能够扩展到办案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希望我们人民进到这样的春风当中。谢谢! 自由发言嘉宾:张庆方(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认为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最核心的还是处理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立案和是否批捕和起诉关系问题。包括我和最高检察院的同事谈的时候,大家都说作为司法人员如果不考虑社会危害性,就把自己降低成了一个司法的工匠,那肯定是行不通的。作为律师我认为这也是不可能的,怎么正确的看待社会危害性呢?我认为在决定是否立案和是否起诉、批捕的时候,首先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没有社会危害性,那是不应该给他入罪的,然后进行起诉、处理和刑事追究,这并不是意味着有了社会危害性就一定要去起诉、要去批捕、要去追究。检察机关最终目的是要追求社会和谐,而不是通过执法去完成一种抽象正义的实现。 自由发言嘉宾: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刚才两位都是律师,我也是律师,但是我这个律师非常特殊,原来我是检察官,现在是律师。但是今天坐在这里,我们应该是本着以和谐社会以我国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这是我们的前提,我们在这样一个平台下来讨论问题。今天这节主要谈的是检察执法理念,三个关键词,检察、执法、理念。首先我想这三个关健词他们应该是互相补充,也是互相制约的。先说说“检察”,这个词框定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也就是理念的职业属性。就是说我们是什么样的,它有别于法院,有别于公安他们的执法理念。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检察的执法。检察由什么决定呢?决定有检察机关它的地位、功能、属性。检察机关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是国家的法律与监督机关。也就是说法律与监督是我们检察机关宪法赋予他最重要的、最突出的一个功能。既然是检察执法理念,我们这里就要反过头来关照一下我们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是不是能够充分的体现了检察这一属性,是不是在我们的发展观里面,真正贯彻了科学的发展观,是不是更多的强调了控诉打击,而监督的属性少了一些,是否存在这样一个问题。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苗生明:三位律师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刚才有一些观点我是同意的,原来我们也有过这样的案件,去偷人家的梨被别人发现了,然后从自行车上拉下来打了一拳。检察院处理很好,作了不起诉,写了一篇让你感到很痛苦的文章,叫做有限的自主与有害的正义。他是抢劫罪,这是重罪,要是检察院不起诉,那检察院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所以自主权没有。如果诉了法院判,抢劫罪3年,顶多给一个缓刑,实际上双方早就和解了,总共十来块钱然后打了一拳,就这么一点事,双方和解了,钱也赔了。如果说法律的正义得到伸长,这样的正义是有害的。我觉得这样的观点有点意思,但是这里面恰恰忘了一点,这个事算做一个什么事,他能否达到一个抢劫罪?所以这些来讲,包括刚才有人讲的监督问题、依法问题,对法的尊重,只要是依法就行了,作为辩护人来讲,不需要以法来施恩,只要依法办案就行了,这里面也有一个理念问题。 按照议程设定,下面有一段茶歇,休息十分钟。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今天研讨会有幸请来了最高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主任,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我们陈主任为我们讲话。大家欢迎!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非常感谢苗检察长的盛情邀请。实际上我是怀着浓厚的兴趣来参加这次研讨会。因为执法理念的问题和办案效果的问题,是我们检察机关工作,包括政法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执法理念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工作的效率和我们工作的方向。中央从近年来提出几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比如说科学发展观。这种思想的提出,实际上对我们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提出了要求。包括从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摒弃了斗争意识。我们所有的工作,包括政法工作实践上就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整。包括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别是最近又提出平和、理性、文明、规范这四个概念。政法工作就是打击犯罪,但是要平和,而且还要理性,要文明,要反对一切不文明的做法,这实际上对我们办案是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这次研讨会包括苗检的文章和几位同志的发言,都是通过具体的案件,阐述了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理念,我觉得这确实是我们现在理论研究的方向。这次研讨会很有新意,很有启发,很重要的就是在于这一点。从整个政法工作的执法理念,另外还要研究检察工作当中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比如说检察工作有自己的特点,我感觉我们现在树立什么样的理念?中央提出了这四个概念,要结合我们检察工作的特点,真正提出一套检察工作当中应该树立什么理念,这确实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有通过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来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办案效果的问题,过去我们经常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近中央也提出办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说句实话,我过去对统一的概念也搞不清楚,关键是怎么统一,说起来很好听,办起案来怎么统一?我感觉是一个知易行难的概念。你到底是追求法律效果还是追求社会效果,或者还是追求政治效果?统一起来,统一到哪里去?我刚才看到苗检的文章我也同意,首先要依法办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去考虑问题。在这个框架之内要考虑法律的效果或者是政治的效果。从根本上来说,无论是政治角度还是社会的角度,这些都是要维护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这些利益和效果,实际上都统一在法律本身里面。因为我们法律本身就体现了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如果是非常严格准确的执行的话,就很容易做到。如果抛开这几点,我觉得那肯定是两者最后都得不到。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实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在几个范畴上到底把哪个放在前面统一的时候,怎么统一,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刚才听了几位的发言,现在有一些具体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比如刚才几位同志讲,未成年人的问题,还有两个证据执行的问题。确实我们现在和理念相对应的,就是我们在执法当中怎么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司法体制改革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宽严相济,不仅是司法上贯彻,现在立法上也在贯彻。 有一些问题可能也需要再研究,比如说两个证据的问题也是这样,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案件要掌握更严格的标准,这实际上都是朝着比较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当然现在执行当中可能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说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这真是涉及到突破法律框架的问题。关于两个证据非法排除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深入研究。刚才的案子我没有听的太清楚,如果发现批捕和起诉的时候,如果发现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了,但是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出现这种情况你肯定就不批捕、不起诉了?恐怕好像不是这样。证据非法排除,如果供述是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不能作用定案的依据,但是还是要看全案的证据。如果其他的证据切实充分,这个案件还是可以批捕和起诉的。被告人要提出证据的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他不是责任,好像也不好说是义务。他就是行使权力过程当中的一种表现,好象也不能到侦查人员身上。侦查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但是对刑讯逼供和证据的合法性,是由检察机关承担。这一点上可能也是需要研究和明确的。现在各地理解不一致,包括很多律师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意见,有的说检察官应该让被告人和律师、辩护人承担责任,有的说把责任推到侦查人员身上。按照诉讼当中的合理的分工和构造,来设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要在一定的理念下进行深入的研究。 总体上,我感觉到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来时间晚了,非常抱歉。但是我觉得研讨这个课题非常有意义。特别是和我们具体的办案和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会产生非常积极的效果。确实我来的时间不长,也是受益匪浅,衷心的希望这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谢谢陈主任对我们的关注,对研究执法理念这样一个课题充分的肯定。陈主任谈了他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思考。我们自由发言继续,时间请大家把握,表明观点,简明扼要的说明自己的理由。 自由发言嘉宾:王晨(石景山区检察院)很荣幸参加今天的研讨会,我来自于石景山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我今天的发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谈有关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的两个辩论关系。第二是执法理念当中有关法律监督执法理念的认识。先谈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的关系。我个人认为,随着近几年来开展了执法理念活动,就是为了潜移默化的引导检察人员。但是在搞执法理念教育的同时,我认为大家必须重视一点,在执法理念中必须要考虑到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的关系。因为大家都知道,执法理念应该是一种意识层面的探讨,而执法实践应该是物质层面。我认为我们在做执法理念探讨的同时,不能偏离执法实践的基本轨道。我本人在提交论文和在进行这方面思考的时候,都牢牢把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活动进行不断地结合。 第二点谈一下有关法律监督执法理念的思考。因为慕平检察长曾经谈到过执法理念的四个部分。一个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首先大家应该把法律监督执法理念树立在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的心中。具体而言,因为我本人来自侦查监督部门。具体我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我也总结了一些有关在进行法律监督当中如何树立执法理念的一些体会和自己的想法。一我认为在进行法律监督活动的时候,他的法律依据必须要充分,大家都知道,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和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我们对开展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实际上他们也同样是司法机关。所以我们在从法律上打交道的同时,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是大的概念,比如说公安部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我们同时也要引用他们的相关规定来开展监督。另外,我们在监督的过程当中我们的事实认定必须要准确,我们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不能急于下结论,我们必须懂得要认真思考、调查,直到我们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充分的时候,我们把事实认定的来源清楚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开展我们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需要慎重思考的一项法律活动。 再就是同时要考虑在法律监督的同时要考虑到程序的合法。大家知道对法律问题判断要有程序。法律监督活动同样也需要准确有序的程序保障,才能够保证我们的监督能够到位、有实效。 最后就是对效果的落实。比如说我们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的时候,容易得到一些被监督单位的抵触情绪,我们就需要有一些跟踪来确保这些监督能够最大效果的得到落实。我的发言就是这些,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自由发言嘉宾: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我认为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的结合和实现是通过具体执法活动来实现的。执法实践我觉得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检察人员注意研究和注意考虑。一是宏观方面的,我们的执法实践是建立在今天的国情基础上。中国的传统司法文化、传统的司法历史和外国的现代司法文明继承或者是借鉴都是要有选择的,不能简单的照办或者是移植。二是要从检察机关在整个行使执法过程当中的位置和地位、特点,要从这几点处罚,要研究这些问题。孙检讲话,讲的是检察机关站在两个巨人之间的环节,不能发挥把执法理念,执法的效果仅仅局限在我们自己的环节,要注意发挥它的辐射功能,要注意向两侧传达和扩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力,诉讼当事人的权力都应当保障,我们不能为了执法的便利。要正确的解读法律的条文,而不是机械的去执法。要用法律精神,把执法理念结合在这个地方,才能够起到实践比较好的效果。我的发言完毕!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自由发言先告一段落。下面有请专家点评,请徐教授主持。 主持人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感谢给我这么一个学习的机会。我想大家也都一样,经过刚才的讨论,可能会激发了很多的想法,也有很多的收获。我们从韩哲主任开始,一直到刚才张处长的发言,我觉得大家一定也是受益匪浅的。接下来让我们怀着十分期待的心情来请几位专家把我们上午所讨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梳理、点评。首先,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教授点评。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很高兴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今天上午通过讨论学习,也展开了一场非常好的讨论。用温家宝总理的话来讲,可以说是“仰望星空,脚踏大地”。我为什么可以这样讲呢?第一个韩哲从很高的高度和很宏观的角度分析什么是理念。接下来杨军又从一个具体的角度谈未成年人不起诉的问题。程晓露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都是围绕理念来谈,研究的方法不一样,有的是宏观,有的是中观,有的是更微观的,都谈出了他们精辟的思想。我稍微梳理了一下,有一些东西,既然是沙龙,有一些值得商榷的我就谈出来。 韩哲第一个明确提出了什么是检察理念的概念。说实话,我赞成赵峰律师的观点,我现在也搞不清楚什么叫做理念,很高兴的是韩哲下了一个很明确的定义,什么是执法理念?执法理念就是执法活动当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观念和价值追求,以及对检察执法活动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思想体系。不管这个概念是否需要再进一步的斟酌,但是他提出来了。而且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把它提出来了,这就为我们以后研究做了开创性的工作。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二方面是与这相关的概念,在他看来,检察概念不仅是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际问题。理念到底是什么层面的东西?理念是不是等于价值,是不是等于观念?我们是通过一定价值的追求升华为理念,还是价值追求本身就是理念的一部分?这是需要大家认真思考的。第二,我想理念本身它可以指导实践,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践是不是理念?我想这应该还要有一定的界分。在我个人看来,理念更多的是刑法上的,而不是刑法下的,否则我们就很难区分思想的东西和行为东西之间的界限。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哲第二大点介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办案效果,对这些关系进行了很好的界分。有比较才有鉴别,任何一个事物的特点都是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当中才能看出他的特点。所以这样的研究方面是赞成的,尤其我觉得他的观点和自由发言阶段,王律师的精彩发言是相吻合的。所以王律师为什么要提出检察内容是什么?内容是监督。活动的场域是在你的活动当中,两者是相契合的。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三大特点是介绍了五方面的内容,他总结了公正、效率、监督、宽严相济、执法为民。应该讲在这个问题上,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换一个人可能是不一样的。我想提出一点小小思考,你所提出的五个方面是同一个逻辑层面的吗?恐怕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朱虹检察官以两个证据规定的视角来谈制度化和具体化,有几点是我印象深刻的。第一她谈到法律不是空洞的口号,应当通过具体的制度和实践去实现了的。因此,这里面她从立法讲法律不能是宣言式的,应该有可操作性,这个可操作性实际上说白了,就是是否有后果模式。第二她讲执法理念要有前瞻性,强调执法理念,那么立法就要有前瞻性,这一点我也是赞成的。因为这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有的时候恰恰需要一些法律规则的培育。文明不是一天到来的,有一些前瞻性的东西有他的道理。我觉得这里面需要认真的讨论、思考人们怎么看待国情。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也是特别赞成的。第三点他也谈到了执法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通过活动去体现出来。因此,这些方面我都是赞成的。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军检察官就未成年人不起诉方面提出了他的想法。他提出了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有很多争议,甚至包括刑事和解之内都有很多探讨,有的甚至是批评,有的甚至是责骂。但是我个人是持赞成派的。第一,这本身就是检察机关起诉权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承认检察机关有起诉权你就可以接受这些东西。第二,我并不不认为他分割了法院的审判权。法院审判权是从定罪的角度来讲,定罪量刑是法院的专属权利。第三,我们现在一定要考虑这些和解也好还是附条件不起诉也好,这里面不是双方行为,是有多方参与的行为。比如说我现在特别不赞成这种看法,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刑。在这个问题上还是有观念的转变,我们的犯罪观到底是什么?我们总认为犯罪这就是阶级敌人,但实际上从本质上犯罪从哪里来?不就是从侵权来。如果他们能够和解和赔偿,为什么不可以呢?围绕这个问题我讲的最后一点,程序当然要正当,当然大家一定要有认识,程序越正规、正当,成本就越高。未来的发展趋势一定是程序分流,正规的越正规,简约的越简约。所以我觉得杨军检察官的选题非常好,而且做了很多的实质性的工作。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自由发言阶段,实际上我觉得更加精彩。从一起很具体的案件能升华到这样的理论高度,最后提出要实现两个转变。我非常欣赏这个观点,但是我想说一个问题,这种转变背后作为检察机关更深层次的东西是什么?我认为是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也就是说因为我们的检察官在行使国家授权,国家检察官就赋有客观义务,这个客观义务是检察机关所有理论体系的来源。你为什么要监督?因为你有客观义务,你不仅要有司法公正还要有程序公正。这是我补充一点,不一定对。 庆方律师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话题,我们到底是做法律的奴隶还是做法律的主人。如果有一个执法理念的人一定是法律的主人,怎么去用法律。现实当中的确有很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现象,我们在讲执法理念的过程当中,就是要强调有很多法律去运用的时候,你不能机械的完全以为法律就真的是1+1=2的问题。 王律师的发言,我非常赞成,尤其他的工作角色转换,但是不管怎么样,我听到的是真理性的发言。他对检察执法理念的特色作出了精辟的概括,这我就不再重复。张处长他在发言过程当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强调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辐射功能,的确是这样,这是基于检察工作的特点,因为我们是处在中间环节,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说我们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搞的很好了,那一定是对整个国家的执法理念会有很大的提升,这一点我是非常赞成的。 我要特别提到陈国庆主任,有他独特思想,他没有完全去套用一些我们现在价值评判的标准来谈理念。因为我也不大赞成理念就等于价值,我认为理念是根据价值追求形成的思想。所以在我看来理念是更高层面的。他提出法制理念是平和理性文明,他没有谈更多的价值东西。因为时间关系,非常抱歉,我占用时间太多,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我们感谢汪建成教授高端的点评,既有总体上对执法理念讨论的回音,也有对每个人思想的点评。我想充分体现了我们沙龙的思想价值。接下来我们有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冀祥德研究员做点评,大家欢迎! 冀祥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谢谢主办方,谢谢徐教授。在每个人点评的时候我简单的理了一下我的思路,我想谈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在一种什么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来谈检察执法理念。第二,我对检察执法理念应当包含的内容有一个粗浅认识。我们说理念应当是不断转变的,理念的转变是因为时代的背景发生了变化以后所引起的一个必然的推动结果。我们现在正在转变中,希望转变后的检察执法理念,与以前,特别是在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这样的一个执法理念,应当是有显著不同。这也表现了,理念所依存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转变。我想,这样的一个考察式的理念是否要转变,以及应当如何转变的坐标,可以有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纵向的坐标就是从我们中国的检察工作发展的纵向的过程上来看待。以我们的检察机关要执法或者是司法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它的规定而言,我们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像比执法理念更高层面的,像依法治国这样的基本方略,那时候当时还没有写在我们的宪法中。但是现在这个理念已经分别在1999年,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第五条。2004年关于国家与尊重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第33条第3款。所以当我们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来看我们检察执法理念,它不仅是要应该转变,而且它的转变应当是在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的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来进行转变。 冀祥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再进一步说,在1996年刑诉法第7条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问题,是否需要对公检法三机关这样关系的认识有一个转变?我觉得这是我今天突然思考到的一个问题。我认为是否也有一个对于三机关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问题。我们在建国之初,尤其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以前三机关办案是一家,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联合办案是经常的事情,但是随着这几年我们各种观念有所转变。公检法三机关能够成为刑事诉讼结构的全部吗?律师作为一方他在哪个地方?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思考,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包括律师的认识上是否是一个转变。所以在这里我也想到,是否我们还要考虑在执法过程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有一个公检法律的概念。所以只谈公检法不谈律师,我觉得这样的一个理念应该有所转变。 冀祥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我们从横向参考的坐标上来看,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我们对于类似像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利公约等这样的一些国际公约和规则,我国并没有签署,也没有批准。现在对于这些公约我们有一些生效,也有的批准和等待批准。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对于我们的司法和执法工作理念的转变,无疑应该有一个参照作用。所以,我们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下,来谈我们的检察执法理念,我认为至少应当有三个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也是我想讲的第二点。公平正义是目标,平等对待是方式,程序公开是保障。至于公平正义我不想说,这个几乎是众所周知的问题,但是平等对待,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一个司法机关,它就应当有了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当中关于司法官员一定的角色扮演与行使,特别是包括在逮捕权的行使上,以及公诉活动中,尤其是在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上,是法官这样的一个地位应当是有一个合法性的基数。在这样的定义之下,第一检察官如何来摆正自己的位置。第二检察官如何去平等的对待控方和辩方。当然平等对待的问题,在目前我认为,重点是表现在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表现在控辩的关系上,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检辩关系的转变应当是实现一个从对抗到合作的转变。我们长期以来,在诉讼的三次革命的变革中都是实现了一个不同的飞跃。在第三次变革中,关于控辩的平等,无疑是一个主旋律。在控辩平等的要求之中,平等的对抗已经成为少数,而平等的合作以美国为代表,包括若干的国家都来用他解决60%—95%以上的案件。所以,世界法制国家发展的合作已经成为主流,对抗是在合作不能成功的前提下才出现一种平等,而这种无论是合作还是对抗,都应该在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进行,这样的一个理念,我认为它应当是我们检察执法理念转变的第二个内容。 冀祥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检察执法理念应当转变第三个内容,就是程序的公开。这里面我想在当前情况下,主要是包括利用程序公开的方式,当然这里面涉及的内容也很多,因为时间关系点到为止。 最后我认为,理念本身就是一种看不见的东西。但是,表现理念的行为,特别是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确实可以看得见。这也是今天我们检察院确定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这样一个研讨会的主题最重要的价值。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重新解读石景山检察院这样的一个研讨会的主题,其实是包含了检察执法理念转变与办案效果提高的一个和谐,这个转变应当是正向的,而不是逆向的。这个效果应当是提高的,而不是降低的。所以,我在这里也祝愿并期待着石景山检察院这样的一个问题的研究以及产生的转变和效果的提高,能够在北京市乃至在全国成为一个楷模,我本人也愿意尽自己所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在石景山检察院需要的时候能够尽自己的微薄之力。谢谢! 主持人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冀祥德研究员从比较宽的一个思考纬度在讲司法执法理念,同时他也做了一个落地的思考,感谢他的点评,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崔杨进行点评,欢迎! 崔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谢谢主办方,谢谢主持人。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真是受益匪浅。以前也参加过一些主题活动和学习,还有在司法实践当中也都运用过,但是不系统,没有像今天讨论的这么深入,所以真是不虚此行。非常赞赏苗检和他的团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司法理念以及这些实践活动的探索。在理论上,应该说是硕果颇丰,不仅有专著还有大量的文献材料。同时在司法活动当中也运用这些理念来指导这些办案活动,达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在这一点上高检院公诉厅对北京市的公诉活动对宽严相济的政策工作上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评价的,也作为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同样也跟苗检这么多年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现在这块工作也成为北京新的亮点和品牌。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跟大家汇报一下。 崔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刚才听了几位的主题发言和自由发言,感触很深。我就从实务的角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韩哲博士从理论上做了非常全面的论述和概括。目前在我们对实务人员进行培训的时候,确实还缺少这方面的教材。因为以前运用的教材可能是政治部人员和其他人员写的教材,所以我觉得从结合方面还是不够到位。希望韩博士能在今天研讨会的基础上,再将自己的文章在全面的梳理和完善,能够作为一个比较权威的教材,能够供大家学习。 结合其他同志的发言,我觉得在检察执法理念方面,我想补充一些内容。执法理念我认为是与时俱进的,要和当前党和国家的形势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还要与我们检察工作的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所以,在这样一个语境下,我觉得首先要补充的一点,第一如何将检察执法理念与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关于这一点刚才栾律师也提出来了,具体的内容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展开。 崔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第二点,要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起来。因为今年主题教育活动重点,是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检察人员应该给出什么样的理念,才能够树立起全社会对检察工作以及司法工作的信任和尊重。第三点,是否应该与检察机关的特点,就是监督权结合起来。刚才王律师还有其他发言同志也都提到了,这是我们有别于其它司法机关的特点。第四点,对于检察人员的要求,我觉得在政治方面的要求,应该体现出忠诚党、忠诚宪法和法律等等,对于这些内容是否应该加进去。这是几点建议,同时对其他的主题发言的同志,我感觉也都是有一屡清风扑面而来,特别是感受到他们思想的活跃和站在这种理论和实务的检验来看待问题,这个感受非常的深。 崔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朱虹把一些意识形态的东西试图让它看得清摸得着,这个角度很好。杨军检察官从改革开放的前沿以及司法改革的前沿过来的,他提出的观点,我觉得代表了改革开放前沿的检察机关的开放心态以及积极探索的精神,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程晓露检察官的切入点,从执法理念,怎样才能不偏离执法实践的轨道,从这个角度选取了一个案例,来阐述她的观点。今天给了我们这么多非常新颖的观点和切入点,真是非常有价值。 刚才律师的发言,可以感觉到作为法律共同体,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对检察机关的感情。我觉得在司法和法律服务方面是密不可分的,都是站在同一条战线,应该为国家的法治作出共同努力,共同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然后通过司法实践工作,传播一种良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同时还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的贡献。我仅从实务方面谈出我的感受。谢谢! 主持人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感谢崔杨处长的点评。下面我们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鹏程做点评,有请!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今天上午听了各位的讲话以及发言、自由发言和点评以后,我深受教育,也很有启发。下面,我想讲两点感想,两个观点。 第一点感想,沙龙从学院走进了检察院,不仅落地生根了,而且还要打造成一个品牌,我感觉到这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这是检察机关建设学习型检察机关的一个很重要的探索。二是,这是检察机关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一个工作机制的创新。三是,认同法律人共同体的一项具体的行动。 第二点感想,今天上午我们第一单元的讨论主题统一,但是分析层次具有多样性。会议安排的很好,各位的发言也都很精彩。具体的点评我就不多说了,时间关系。讲两个观点,一是,我们现在正处在执法理念总体上处在一种探索、转变和形成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法律人都有责任来为执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我们每一位检察官都有这样的责任。我很高兴看到我们石景山区检察院率先垂范敢于担当,为我国检察执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来作出自己的贡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它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什么方向发展,走什么道路的问题,是解决这个问题。当时主要是针对政法系统来出台的文件,但是出台以后,党中央感觉到这个问题很重大,要向全党宣传和教育。所以,前两年又写了一个新的版本,我也参与了,就是全党的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教育读本。这两个读本出台以后,虽然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道路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执法机关具体规范性的观念。也就是说下一个层面的问题,相对具体一个层面的问题。现在从这两年的情况来看,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在几次讲话中,特别是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都提到了社会主义执法理念的问题。但是,这一理念的提法先后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比如说早期提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后来又补充了理性、文明、平和执法。刚才汪教授分析到一点,执法观念里可以分为价值类的,还可以分为规范类,或者是思想类的,这样一种分类我觉得也是很有创意的一种说法。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我想我们在探讨或者进一步研究执法理念,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当中,我想首先要分分类。我考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强化类的执法观念,就是我们现在这些年一直提和讲,还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二是要转变类。就是由旧的观念转变为新的观念,哪些观念需要转变。第三类创新类。针对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检察机关要创新哪些观点,作出我们自己的贡献。 第二个观点,执法理念与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今天李克强副总理有一个讲话,题目好像就是叫做《理念影响行动》。我们党中央一直在讲理念先行,但是理念怎么形成?理念形成以后怎么转化为行动?怎么转化为制度。理念与行动、制度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我今天听到朱虹讲到这个问题,他从两个正确规定讲到理念制度化的问题,这是很重大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以前一般来说,首先要搞一次大规模的观念转变的讨论,然后再搞一次全国性的大教育活动,再就结束了,这样就可以落实到行动当中来。但是今天我感觉到,我们这些年来的理念的讨论、树立、教育活动为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目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及时的转化为制度,或者我们的现行的制度在某些方面与这个理念还不相适应。或者拿两个证据规定来说,虽然在一定方面体现了先进的理念,但是还有很大的局限性,还有没有贯彻到的。我们讲法治社会,什么是法治社会呢?法治就是用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来统一人的行为。所以我讲的所有的教育活动,最后必须落实到制度转化,如果没有制度转化的这个桥梁,这个环节我们很多教育活动就会落空,谢谢大家! 主持人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部主任):今天上午因为时间关系,专家点评就到这里了。谢所长最后把我们今天上午的关于理念问题讨论提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然后也给我们做了一个根本性的指向。作为听会的一员,我今天上午收获也非常大,用一分钟的时间,我想谈一点学习体会。通过今天上午的讨论,后来听了几位老师和专家的点评,我对原本不是特别清楚的检察执法理念问题有了很大的兴趣。原来也是关注,我现在觉得有三个问题,一是究竟什么是执法理念,它表现为什么?当然我们有很多现成的东西可以看到这个答案,但是我在想,执法理念跟政策、原则是什么关系?汪教授说了它是一个思想上的东西,是一个基于一定价值观所形成的思想,我高度认同和理解这种观点。但是,接下来检察执法理念是怎么形成的,是怎样表达出来的,是一个规范的东西还是可以在个案里面表达出来的,我觉得这是我们今后特别是我个人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学习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检察执法理念应该是有层次的,我想从社会主义执法理念开始,一直到我们讲检察执法理念,之外我想还有一个层次,法治理念、执法理念包括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它有一个层次,那就是有一个实践层面的执法理念。 第三个问题,我感觉在这种实践层面上的执法理念是需要填充的,是需要表达的。怎么样概括,包括刚才谢所说了要做分类,这是一个角度。可能是否还会有赵峰同志说的监督,那是从职能的角度。如果你立足办案效果去考虑这个问题的话,是否我们针对哪项工作和职权,如果你批捕起诉我们会树立什么样的尺度和政策,是否是具体的执法政策可以理解为这个层面上的执法理念?这是我一点初步想法。能够想到这里,我还是很受益于会议中的观点和思想。感谢这次会议,今天的上午的讨论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正义网:本次沙龙上午研讨部分到此结束,下午一点半沙龙将继续围绕“检察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主题展开研讨,敬请关注!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京西法治沙龙研讨会现在继续进行。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首先,我们要欢迎北师大刑科院的的宋英辉老师和林维教授。今天下午的研讨会由我和宋老师共同主持。今天下午我们将围绕“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我们研究的主题主要是执法理念问题。下午的讨论议题,我建议大家从以下三方面来谈:一是执法理念对办案效果的影响;二是良好的办案效果对执法理念的要求;三是检察执法理念如何影响办案效果。首先有请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凯同志发言!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我说论述的题目是《试论案件质量评价视角下的三个效果的统一》。我认为,执法理念和执法效果的差异源于不同时期的具体社会现实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重点。例如,我院苗生明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办案应该把好五关,这既是一种新的执法理念的表述,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新的案件质量评价要素,需要强调的是,在谈到办案效果时首先要弄清五个要素,前四个要素是属于基础性的要素。五个要素之间具有统一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有所偏废。通常大家可能会忽视在讨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关系时,往往忽略了他们排序特点,特点是法律效果在前。因此,法律效果在三个效果中基于基础性地位。我们在追求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时,不能牺牲司法公正合法性为代价。目前我国司法机构不够完善,立法还有滞后的情况,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执法过程当中,如果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话,必将遗患无穷。三个效果应当看到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如何评价三个效果,我在论文中对此进行了一些重点探索。第一,是对法律效果的评价,法律效果我认为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查办案件做到公正、符合刑事司法精神的实际效果。一个案件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应该是一种办案的常态,不能评价为法律效果好,只有当案件承办人主动我们才能够将其评价为法律效果好。这里面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案件承办人是否具有办理案件的自觉意识,在评判时可以重点审查案件所制作的案件审查报告的说理分析部分。在采取强势措施方面是否也体现了相应的刑事司法精神。同时法律监督工作质量的高低也是法律效果和案件质量好坏的直接反应,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一是否具有监督意识,渠道是否畅通有效。二是是否具有监督水平,能否选择适当的监督手段和力度来开展监督工作。三是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第二个问题是社会效果的评价,我认为社会效果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查办案件使案件当事人能够普遍接受某一案件的结果。在谈到社会效果时,不能单纯从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毕竟案件当事人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案件处理的结果不可能做到让双方绝对满意、完全接受,而且在有的情况下即使能够令当事人双方满意,也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尤其是,在处理个案过程中不能不顾事实,回避矛盾,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而放弃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因此,在谈到社会效果时,我们更加应当从社会公众的层面加以解读,即应当使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使我们所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治社会下一般公众的心理预期。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由此可见,在评价某一案件的社会效果时,应当从案件当事人层面和社会公众层面分别加以考察。从当事人角度考察社会效果时,可以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否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非诉讼权益。在法律效果中,我们通过强调程序合法而解决了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案件当事人自身还有许多非诉讼权益需要我们特别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赢得案件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应当注意不泄露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再例如,检察机关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等。二是能否真正实现人性化办案。人性化办案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通过人性化办案可以在社会上树立起检察机关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真心支持。例如,在赴公司、企业等单位办案时,应当尽量不着制服、不开警灯,以免给相关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再例如,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针对他们的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工作办法,对于行动不便者可以变当事人来院为检察官上门。从而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以人为本。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三是能否积极、有效的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之所以对检察机关工作不满意、反复上访、申诉,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我们所做出的处理决定的真实含义,而我们的承办人又往往因为没有耐心去为他们“普法”,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产生了不信任感,引发缠访缠诉现象,无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因此,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首先要保证他们能够明明白白的参与诉讼,解决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从而消除当事人因不理解而产生的不信任感。为此,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不提起抗诉等当事人高度关注的办案环节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且要保证真正将道理讲明白、说透彻,避免出现走形式的问题。四是能否处理好办案的节奏。目前,对于办案节奏问题存在着片面求快的趋势,笔者认为,对于办案节奏不能够搞一刀切,而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处理好快与缓的辩证关系,尤其是涉及案件当事人需要时间进行和解和调解工作时,不妨适度放缓办案节奏,反而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五是能否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关注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问题。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精神之外,还必须正确评估做出某种处理结果后是否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双方均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例如,笔者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曾经受理了两起持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系邻居,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分别持械将对方打伤。通常意义上讲,对于持械故意伤害的案件,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大是不能够从宽处理的。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但是,承办人在调查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前是几十年的邻居,关系十分融洽,且在案发过程中均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案发后当事双方早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过认真分析,并请示领导,承办人认为此案如果提起公诉不仅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而且将会导致矛盾激化,作为邻居的双方当事人家庭将很难再和睦相处。因此,我院最终对二人分别做出了酌定不起诉处理,并亲赴双方所在社区在双方当事人、家属、居委会工作人员、管片民警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从而有效的化解了双方家庭间的矛盾。事后,案件当事人专程为我院送来锦旗,感谢我们所做的矛盾化解工作。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从社会公众角度考察社会效果时,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否做到程序公开透明、释法说理到位。过去,社会公众由于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和职能,对于我们的工作总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神秘感,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一旦与自己的预期不一致就会产生疑虑,怀疑决策过程存在暗箱操作或有司法腐败之嫌。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社会公众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制意识,但是仍然缺乏对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深入了解。但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社会公众因为不了解而产生不信任。因此,在决策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公开性,并将程序透明与释法说理相结合,使社会公众能够在充分信任、充分理解的情况下,正确评价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二是能否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决不能够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行业或单位存在的机制性缺陷或制度漏洞,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其整改,达到办一案、防一片的效果,以此赢得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充分支持。三是能否使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键是要看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否有利于营造出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是否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评价标准和价值取向。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四是案件的处理情况能否符合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水平,能否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不应使公众对处理结果产生“过轻”或“过重”的疑问。同时,该处理结果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即在案件基本情况相符的情况下后一案件的处理应当可以参照前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办理,由此可以判断该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常理和常态,是否存在受到案外因素影响和左右的情况。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政治效果”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案,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内树立并维护党和国家,以及司法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对外维护国家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服从国家对外交往和斗争的现实需要,以实际行动践行“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在谈到政治效果时,应当高度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理解“大局”的含义。我们所说的大局并非是指事关某一个部门、单位、团体或地区局部利益的“大局”,而是事关整个党和国家的发展、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真正的“大局”。二是追求政治效果,并非是唯领导个人意志马首是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法律和政策为指导,对于上级领导以个人身份作出的指示,正确的当然要执行,但是对于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相符合的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不能够把顺从领导个人意识与服务大局,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混为一谈。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三是不能够以妥协的方式实现政治效果。维护稳定固然是我们办案所要追求的政治效果之一,但是并非唯一。在考虑平衡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满足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时,首先要对其进行预判,以确定该利益与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后再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和司法工作的尊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正义。从而防止因为司法机关无原则的妥协,导致案件当事人或利益方以“稳定”问题挟持司法。四是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党的领导对于司法工作而言是一种宏观领导,而不是对个案处理结果的具体领导。检察机关在总体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上要坚决遵从党的领导,但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则应当坚持自己的独立性,不能够为了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而放弃自身的独立地位和独立思考。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对于办案政治效果的评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能否有效的化解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这一方面应当重点考察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能否主动、准确的判断出维稳风险点,并及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化解。例如,在办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犯罪的案件时,是否能够有意识的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再例如,在办理一些敏感案件时,是否能够很好的把握案件信息披露分寸,既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查办进展程度,同时又不会给案件的正常办理带来负面影响。二是能否做到服务大局。检察机关要能够结合不同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的开展工作,具体到案件处理结果上应当体现出不同时期和条件下的不同政策走向。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努力维护党、国家和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注意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是能否满足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的政治需要。当前国际形势非常复杂,外交工作十分讲求策略。在某些情况下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办理某些类型犯罪案件或某类人犯罪案件时也要讲求策略,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为我国政府在政治上争取主动地位,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 李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综上所述,实体要素、程序要素、效率要素、监督要素和质量要素是辩证统一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也是辩证统一的。要想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就必需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在人民需求、社会价值追求和国家政治需要等诉求间进行反复权衡,以找到保证案件效果和案件质量最优化的结合点。我认为,强调办案效果既为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价提供了一个核心要素,同时也为基层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理念。只要我们能够充分重视办案效果的实现,就必然会带动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凯刚才谈了五个要素与三个效果的关系,侧重从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上做了阐述。接下来发言的是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熊正,他谈的内容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需把好五关》。有请!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专家、同仁:下午好!前面听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我受益匪浅。本次论坛的主题看似比较宏观,但实际上无处不在。我们知道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个别的冤假错案,可能这其中原因很多,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都没有处理正确的执法理念,没有树立正确的案件质量关。因此我发言的主题是《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关于案件质量的评判,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诉得了、判得了”作为事实上的评价标准。对于多数案件而言,做到诉得了、判得了,办案质量也就可以说得过去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往往有些案件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可挑剔,法院也判了,只是被告人不服气、被害人不满意、社会公众有非议。原因何在?仔细分析发现,原来是因为案件久拖不决、可以和解不诉的诉了或者对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熟视无睹等,办理案件虽然有“法律效果”,但社会效果差强人意。公诉办案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兼顾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只满足于“诉得了、判得了”的单一标准,说到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我认为,公诉案件的质量应当从实体与程序、指控与监督、效率与效果等诸多方面予以综合评价,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需要把好实体、程序、监督、效率、效果五关。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一关是实体关,即实体公正。抽象的实体公正,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在案件质量视角下的实体公正,是指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平等等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贯彻,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要做到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明确、罪重与罪轻明确。就提起公诉的案件来讲,实体公正的标准有三项:一是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包括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无遗漏犯罪事实;无遗漏被告人。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三是适用法律正确。包括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认定的一罪或者数罪正确;认定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等。实体公正是高质量案件的首要标准,更是确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重视实体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优良传统,应一以贯之地坚持。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关是程序关,即程序合法。司法操作层面的程序合法,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过程和步骤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程序的合法操作。实现司法公正既有赖于实体法的被严格遵守,也有赖于程序法的被高度重视。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大都与严格程序的失缺相关。每一道程序的被忽略或减少,都意味着给实体的偏离或司法权力的滥用留下了一道缝隙,拆除了一道保护公民权利的屏障和权力监督的屏障。 程序的设定不仅有利于保证实体的真实合法,而且有助于诉讼过程运作的公开透明,“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现代法治国家都极为重视程序的作用,将程序优先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办理公诉案件既要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惯性思维,也要防止只重过程不求效果,走了程序错了实体的倾向,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程序优先原则。程序合法包括:一方面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做到本院有案件管辖权,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依法回避,适用强制措施正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未超期羁押,遵守相关办案程序等。另一方面,案件办理的全部流程,包括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二审上诉、抗诉等诉讼环节都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要求。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三关是监督关,即监督到位。监督到位,是指对于所办理的公诉案件中存在的监督事项均能被发现,且能够做到依法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办理公诉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够及时、监督不够有力、监督不够准确、监督不够到位等问题。如何使监督工作由软变硬,是当前案件办理的重点。办理公诉案件中的监督事项包括: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在诉讼监督中应努力做到“坚决、慎重、准确、及时”,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重点渠道获取线索、重点办案环节、特殊案件暴露的问题、热点民生案件、监督薄弱领域的审查;突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依法纠正,围绕监督重点用足用好现有诉讼监督手段;加强对侦查、审判、死刑临场执行活动的监督和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工作的制约。公诉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融为一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同时还要看到监督和配合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的两极,完全可以通过正确的执法观念、良好的执法作风、积极的配合行动、友善的监督态度、充分的释法说理等一系列努力,使配合与监督互相促进,通过监督树立权威,促进检警、检法合作。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四关是效率关,即办理及时。办理及时,是指案件办理不仅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更要在法定期限内毫无延迟地办结。办理案件要树立“公正第一”的执法理念,但也要防止不讲效率,久拖不决的问题发生,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首先,办理及时有利于实现国家公诉职能的有效实现。冲突行为对行为责任者的制裁过程越短,制裁所产生的威慑功能就越为强烈。因此,迅速、及时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是促进刑罚良好实施的前提和保障。“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其次,办理及时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审查起诉不仅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能,也负担着保障人权的使命;除了要实现对嫌疑人的惩罚外,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也是公诉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就必须迅速、及时地执行刑事诉讼程序,防止诉讼无故拖延,尽快结束诉讼当事人法律上的未决之状态,减少当事人因诉讼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办理及时有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化。要做到办理及时,一是要控制诉讼期间,公诉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轻刑快审案件应在20天内审结,必要时才能延长审限和退补的必要性。二是要提升诉讼节奏,诉讼程序推进的节奏越快,案件就越能及时得到解决,诉讼就越有效率。提升公诉案件办理节奏,一方面要加快和侦查、审判环节的衔接,理顺警、检、法的关系,使刑事诉讼侦、控、审纵向结构保持线条的流畅;另一方面则要求实现公诉案件的受理、告权、提讯、制作结案报告,汇报审批、提起公诉、送达法院各个诉讼行为之间衔接紧凑。三是简化诉讼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相同的程序进行合并,如对牵连案件合并起诉、合并管辖等,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等。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五关是效果,即效果良好。效果良好,是指公诉案件的办理不仅要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还应当兼顾案件的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效果良好既是前四个关口的综合体现和终极目标,也是对前四个关口方向上的把握。效果良好首先要求的是法律效果好,即严格依照法律办理案件,坚持法治原则。但“法有限、情无边、事无穷”,一件高质量的公诉案件还需要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准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理情的有效兼顾,杜绝那种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对号入座”式的机械执法、低层次执法。因此,要做到效果良好,必须对办理的每起案件都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并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准确适用刑事和解;根据具体案情,依法提出从宽或从严的量刑建议;积极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等,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熊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认为,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高质量的公诉案件,应当从两个层面去考量:从法律层面上讲,要符合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监督到位、办理及时的要求,这是对办案质量的最基本要求;从社会层面上讲,还应做到打击准确、宽严有度、效果良好,这是提升公诉执法层次和水平的集中体现。只有两个层面都做到了,才能实现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综合效果。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刚才熊正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评价案件质量的五个要素。其实,我也在想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办案质量,一个是案件尝试。对于案件质量甚至有点删减也没有关系,反正是判了,这种情况下看现在信息化的考核看不出来它有任何问题,而且现在都是电脑操作,但是案子办完了,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有的是甚至于新的问题、新矛盾就出现了。案件质量虽然没有问题,但是案件质量是有层次的。就像我们工厂生产的产品,有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可能都能贴上合格证,说合格了产品就可以出厂了,但是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从它的内在功能,外观形象设计,舒适度等等方面是不一样的,那就品位不一样,层次不一样。如何能够在保证办案质量这一基础层次上再上一个层次,这个问题是我多年在思考的。 接下来有一位非常特殊的检察官,他来自于最远的,也是最高的检察员,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李显辉,他演讲的题目是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有请! 李显辉(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我非常荣幸在雪山高原认识了苗检,也很荣幸在这么多同仁面前发表我自己的看法。前面李处长他们已经对三个效果做了一些界定,我原来也写了一篇小论文,昨天碰到我们检察长,他说你就不要在这么多学者面前班门弄斧了,你就讲讲你自己的办案心得吧。 李显辉(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三个效果是否可以统一?我认为它是可以的。为什么呢?它之所以可以统一,就源于执法活动不仅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也要追求我们社会矛盾化解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也就是说办案的三个效果里头,我觉得社会效果是我们的归宿。法律效果是一个前提。从我们办过的案件可以看出,在针对不同的案件,我们对这些社会因素、政治因素进行考量之后,针对不同的案件,应该侧重点有所不同。 对于如何实现办案效果,我很简单的讲点,第一点还是要树立理念,那就是执法注重目的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第二点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格,并要讲究执法的艺术。对于宽严相济这个问题,应该注重同一个案件中的宽和严的结合,苗检以前写的一篇文章,就是有关“以严济宽”的。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小辉参与和办理了一些重大案件,他在当中有很多体会和思考。如他所说,现在办案绝对不能是作坊式的和流水线式的。现在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既要维护稳定,又要促进和谐。办案子要讲理念、政治,有时还要讲策略。专题发言下午就安排了三位同志,讲的都非常好,精彩而深刻。接下来进入自由发言,欢迎大家能够踊跃发言。尽量围绕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理念对效果影响的需要等等。 自由发言嘉宾:(程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学习我们检察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昨天我在来参会之前,我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就打过电话了,感觉到这个题目好大,但是来了以后始终我觉得还是挺具体的。我说一个感受,这一天会议开到目前为止,可以用一个抛砖引玉的方式来说一下我的疑惑。第一个困惑是我们谈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到底是谁的理念、谁的效果。 第二个困惑是在今天的会议中,一些老师、学者、检察官好像都认为法律效果好像是第一位的。但是,大家又同时说不能机械性的执法,还要关注到情理法。情和理的东西算社会性的东西,还是我们是否要大胆的用我们自由财产权去超越现有的宪法。如果是法律效果,那情和理的关系怎么解决?如何解决我们既要执法,又要运用自然财产权去解决立法权的不足? 我自己也在私底下思考,我觉得第一个,大家说法律效果放在第一位,我也非常认同。如果对于检察官个人在执法过程当中,我们《刑事诉讼法》从来没有说检察官在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刑诉法当中也看不见。因此,我觉得检察官在办案当中是否一定要求他既能够保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三者是否更多的是检察机关要做到的效果统一,而不是承办人所要做到的三个统一。 自由发言嘉宾:如果让检察官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任务的话,是否会有以下几个风险。第一个是标准不统一。如果让检察官去办案,那特别要注重这“三个效果”是否会出现冲突问题。第二个是否会存在外界干预和他自己滥用职权的可能,借助于不同效果的跳动,是否会导致他滥用权利和受到外界的干扰。第三个问题,我们有一系列的责任追究和错案追究的问题,那检察机关能否承担这后面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能保证以后带来的责任,他会否在办案过程当中更多的采取请示和汇报,这样倒过来对他们来说是否会自己在办案当中自己会承担某种评价风险和责任追究的风险。 自由发言嘉宾:因此我个人认为检察官在执法过程当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实施,遵循程序至上、实体至上。我提出我自己的浅见,希望大家批评,谢谢! 自由发言嘉宾:(门金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首先感谢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探讨。来之前我们确实就这个问题很关注,觉得这个概念好象有点大,但是我来了觉得收获特别大。首先是让我第一次对检察官具体的工作有一个非常感性的认识。虽然在这之前我也在检察院工作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但是,一直以来我觉得我们检察官自己对检察官个人的绩效考核和各种管理制度,好像和我们平常做的探讨之间冲突太大。就像刚才程老师说的,因为我们一方面让检察官个人负很多责任,另外结构是检察官一体制的,并不推行检察官个人独立。 自由发言嘉宾:所以今天来这里开会,除了刚才程老师讲之外,我还有一个小小的感受补充一下,算是一个小小的建议。比如说大家都提到理念特别虚,怎么和实践结合,我认为还是需要再进一步研究的。另外我在来之前跟程老师聊到,我觉得在检察机关办案效果里面,刚才程老师已经提到效果标准的评价,是社会效果也好,或者是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也好,但是何为好坏,我觉得这个标准也是很难下的。如果这里没有这个标准的话,如果谈半天是没有用的。效果好坏也应该具体探讨,毕竟需要一个操作性的东西,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自由发言嘉宾:还有一个特别希望听到的,就是检警关系,作为公诉,你说侦查完了之后,检察机关从事的是办公室的工作,警察是从事的实践侦查工作,这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在大陆法系说检察官要直接有侦查权,实际上真正的侦查都是给警察做的。因为他工作的性质和专业性、技术性都不可能由检察官来替代。这时候怎么衔接?我觉得这个可能跟检察执法理念也是有关的,这更应该成为一个检察工作执法理念的一个赋有指导意义的理念,而不是说很空泛的理念。这就是我的一个小小的不太成熟的想法。请大家批评指正。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到现在这时候,我脑子里也在想,我们到底有哪些理念?好像理念无所不在。法律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统一完了以后又是什么样呢?怎么个统一法?刚才包括提出来什么叫做好的效果。但是实际上,就像我们今天题目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开放式的。但是要让我们实务的讨论这些问题,好像又是很具体的。我说这么多。有请下一位发言。 自由发言嘉宾:(王志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上午听到同志们的发言也很有启发,我想谈两点体会。一是关于办案的效果问题,也就是刚才李凯处长也谈到的三项统一的问题。这个问题曾经有人向我提过这个问题,这些年来一直在思考,也没有很好答案。感觉到认识越来越深,确实关于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一说到“统一”这个词,可能大家感觉到它是一个辩论上的问题,又是很难把握的一个问题,肯定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如何做到统一确实很难。 自由发言嘉宾:我经过一些思考,也是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如何做到三项统一能否这样去把握?一是政治案件重政治效果,社会案件重社会效果。什么意思呢?如果这个案子确实具有重大政治影响,恐怕是更多强调政治效果。比如说是我们常说的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包括一些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包括一些涉外的犯罪,恐怕更多的强调政治效果。重社会效果什么意思呢?我们面比较广的,尤其影响到社会公益案件,比如说三鹿奶粉,这恐怕要更多考虑社会效果。一个刑事案重法律,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一定是要严格执法。无论如何这三种效果必须要统一,统一到哪呢?我觉得还是要统一到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之下,这样才能够符合我们所谓的最大大局,也就是法治建设的大局。 自由发言嘉宾:再一点还想谈一下今天上午研讨的情况。今天上午各位领导和专家说的比较多,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检察理念,或者检察执法理念到底有哪些?本人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对检察执法理念前面韩主任和冀教授也提出了,多数同志没有具体说。我认为目前检察理念正处于一种探索、转变和形成的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定型或者是比较公认的检察执法理念。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上午大家没有谈,就是如何在工作中,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贯彻检察执法理念。我来谈一下我的看法。 自由发言嘉宾:大家上午更多谈到的检察理念制度化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规则设定一些制度和工作机制来贯彻执法理念。但是这可能是很重的一方面,不能完全覆盖检察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涉及到我们一些检察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或者一些自由财产权的时候,恐怕一些规则也不能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又如何观察检察执法理念,我想恐怕至少需要两个比较好的补充途径。一是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对于树立正确的检察执法理念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结合我工作经历来看,很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理论研究。我们对于一项工作,我们如果从事在具体办案工作的同时,能够进行更多的思考,从事理论研究把它升华的话,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上怎么贯彻更好的检察执法理念,恐怕是一种总结和升华和一种更深刻的认识,把原来不成熟的认识更加上升到理论程度的话,恐怕认识更加深刻。尤其是对内案研究,其实我们检察理念是有多层次的,具体到办案过程当中,比如说未成年人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受贿案件和其它的一些特殊案件,可能是不同的案件在执法理念当中有所侧重。我觉得如何贯彻执法理念途径,除了制度化和规范化,恐怕还要进行案例指导和理论研究,才能够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和进一步深入。这是两点不太成熟的想法,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自由发言嘉宾:(佟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大家好,我是石景山院侦查监督处的,下面简单谈一下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参加论坛,作为基层检察官有这样一个感受,特别是侦查监督的检察官,应当消除原来批捕部门长期所固有的够罪缉捕的观念。在推行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在批捕过程当中去做一些审查方面的研究和贯彻于案件之中的工作,我觉得非常重要。 自由发言嘉宾:作为一个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当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这不光是要靠制度机制上的要求,有一些时候也需要我们检察官个人增强一些自我主观能动性,去发挥自己的作用,然后去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在检察工作过程中,我认为监督与配合两种手段如何平衡使用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其实在我们检察工作中转换检察执法理念,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做的是,我们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去适应我们现在检察工作。谢谢大家! 自由发言嘉宾:(李凯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大家好,我是石景山公诉处的李凯。有理念或者执法理念很强就一定带来很好的办案效果,这个论段我个人感觉这是不一定的,我们有理念但是仍然不是我们刚才论文中所推崇的那种办案效果。毕竟我们办案过程中,他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因素,有可能我们检察机关有这样的意识和理念,比如说我们去调节,但是当事人就提出很无理的要求,但是能否反推,就是你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我想这个反推是不成立的。 所以咱们谈执法理念和办案效果关系的时候,首先应该明确理念是影响效果,但是理念并不一定绝对带来很好的效果。因为理念只能够影响执法者个人,而不能够影响社会。 自由发言嘉宾:结合上午的发言,我觉得目前我们推行检察执法理念,这时候我们强调“检察”两字,说明我们这个执法理念他的建立基础可能跟法官要不同。这个区别就应该在于不同的司法职业,基本的职责和立场的不同,检察官的职责和立场,一个是客观义务,另外一个法律监督职责,决定了我们执法理念应该是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提出。法官他的义务是什么?他的义务是公正义务,他的执法理念可能要更多从公正方面来提出,包括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对待,防止偏颇。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李凯谈完之后我就觉得特别需要争鸣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对检察理念,我至少听到了三种明确的声音,一种声音是韩哲抛出来的,检察方面的五个方面。另外一种声音是冀祥德教授说了三个方面,说那个就是叫做执法理念。三四五要素论都有了,陈国庆教授讲的是文明、理性、平和、规范,讲了这四要素,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争议。是因为大家不知道理论是什么,所以才有争议。如果大家都知道什么是理论的时候,所以就不会有争议了。理论到底是什么?后来汪老师做了一个特别好的总结,他说理念就是基于价值追求所形成的思想,这非常宏大的一个界定。基于某种价值追求,然后形成了一个思想,这叫做理念,这就比较高。而且他专门指出来,韩哲的五要素论不在一个逻辑层面上,有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这都需要研究。这里要抛出我的观点。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觉得理念是非常高的,其实有两点是法律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两个基本理念,这两点是非常重要的。第一点是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你内心深处始终要坚持的。一个法律人,首先要做到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条、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一种天然的本能的敬畏。第二点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处理。每个人你要尊重他,不管他有没有涉嫌犯罪和杀人、强奸、抢劫和盗窃,他最重要是一个人,第一是他的生命,第二是他的自由,第三是他的财产。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于理念和效果的关系。刚才李凯说的很好,你有好的理念未必有好的效果。通常情况下你只要做到了法律效果好其它效果都好,这是通常情况下。但是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才会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冲突。所以我说作为一个坚持执法理念所获得的一个效果,你的前提是法律效果好,法律效果是一个知法人员的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最高的要求是政治效果,如果你把一个案件做到政治效果也很好,那是国家给你提的一个非常高的要求,如果你达到政治效果很好,那这个人的能力是极高,绝不是一般的水平了。社会效果是中间的一个平衡器,所以我说社会效果是有弹性的,而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基本是没有弹性的,一个是最低的,一个是最高的,只有社会效果是在中间的,你可以有一个俯度。如果一个案子说法律效果不好,其它两个效果好,我觉得绝不可能。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看来是深思熟虑抛出了这两个观点,大家可以评论。 主持人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上半场苗检主持,下半场进入专家点评阶段。在专家点评之前,我先表达两个意思,一是特别感谢苗检,感谢石景山检察院,给我提供这样一个学习机会。下面进入专家点评,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也是东城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田宏杰,大家欢迎。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谢石景山检察院和市院、北师大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宝贵和交流探讨的机会。今天一大早来到会场,应该说到现在认认真真听了一天的会,感触颇深,感触良多。结合今天下午的命题作文,有交代的任务,也涉及到今天下午单元主题报告人的主题发言。我想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问题结合下午主题单元的主题,第一是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三个效果如何实现。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从下午这几位主题报告人的发言,包括刘广三老师刚才谈到的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看法。我就想起,据说在去年华东政法大学30年校庆的时候,一些老先生回到华东政法,很多老先生感动的热泪盈眶,有的是抱头痛哭。一是华东政法大学的安排照顾对老教授非常到位,每一位70岁以上的专家学者都由两位教授陪同。二是说老教授痛苦的原因,是在于他们很痛心,痛心在于三个效果的推出。不仅要三个效果统一,而且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还要高于法律效果在层次上。所以他们很痛心,30年的奋斗,30年的心血。因此也就是今天在下午听这个单元主题报告的时候,我就想到了发生在华东政法大学的情况。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这个困惑也是我到东城检察院刚挂职的时候,因为当时受卢检的委托进行了培训,当时也谈到了这三个效果,当时既然是挂职,也不能唱反调,实事求是我当时也有一些困惑,也有老教授的一些不理解。但是到现在,我完全不是因为在检察系统挂职,所以就改变了这样的看法,而是我觉得这恐怕是我们学界、理论界对于三个效果的误读,所以大家才有这样的困惑。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三个效果怎么实现?这三个效果的实现,法律效果是最低层次的。无论社会上的呼声,无论是国家或者等等其他单位这个底线是必须要坚守的。这就是我的点评,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谢谢田老师。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点评,大家欢迎!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谢苗检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今天来这么多非常著名的专家、教授,还有我们基层的一些业务骨干,学习到很多。下面我谈谈我学习的体会。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一个就是要惩罚犯罪,把犯罪人绳之以法。田教授刚才说的,我们有了形式上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一个案件处理的好,苗检说的要上层次的话,必须要有社会效果。但是社会效果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刚才我觉得有的同志也提到了,这个也没有什么标准。我觉得将来可以拉一个单子。我觉得有以下几方面是可以想到的,比如说除了我们讲犯罪分子得到了惩罚,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其它的比如说被害人的满意度,将来可以作用亮点。被害人不仅说是直接的被害人,我们还可以说是广义的被害人,被害人的父母。更广义的被害人,比如说被害人所在的社区,他的左邻右舍他的满意度怎么样。我觉得我们教刑事诉讼法,我们以前关注的不多,现在讲被害人的权益可能谈的多一些。以前的犯罪主要是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但实际上犯罪首先是对被害人的侵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所有的犯罪,包括传统的刑事犯罪杀人和放火,都可以还原得到民事责任。我们教刑法和刑事法律的时候,有时候好像这个我们关注的不够。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再一点,社会效果还要考虑到,被害人满意不满意,犯罪人也可以是广义上的犯罪人。犯罪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他们服不服,不用满意不满意,我觉得这一点可以考虑。我觉得我们检察官办案,他办的很高明,被害人送来锦旗,犯罪人家里也送来锦旗。这一点我想是不是就上了层次,这个并不是说每个都可以做到,这是一个考量的因素。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还有一点社会因素,刚才苗检也提了,对案件的处理还要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经济学的分析的投入和产出,你也可以作为一个社会因素,看你从哪个角度来看。要考虑到时间和经费的问题,我认为,没有免费的正义。太昂贵的正义也不是正义,需要一种中国人能够消费得起的正义。对我们广大的民众来说,我们既要危害少,但是又要消费得起,贵族化的正义在中国是否可以实现。对于这些我觉得我们可以列很多,具有可操作性。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们现在还提政治效果,如何理解政治效果呢?这就不好说。刚才田宏杰教授也讲了政治效果的问题,其实我们现在的法律条文字里行间,现在的形式法治本身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政治形象。现在意义上的法治,我们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没有,我们学习借鉴了西方形式法治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这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就是以人为本。刚才田宏杰教授讲了,个人和国家有冲突的时候,应该说是先把个人放在第一位的。所以刑事诉讼里面一整套规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最新法定的解释等等,其中的核心还是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立场。 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如果你没有能够理解这种政治立场,如果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就会犯糊涂。这个你也可以理解成,字里行间里面就有政治,所以有的人说法令里面没有政治,还不是我们讲的政治效果。这就看你从哪个角度理解,从我刚才的理解它是有政治的。但是,形式法治字里行间固有的立场还没有在中国站住脚,甚至我认为中国的法治启蒙还没有真正结束的时候。我的发言完毕,不一定正确,请大家批评指正。 主持人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谢谢王教授,王教授首先给我们拉了一个单子,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琢磨。同时他谈了三个效果,让我们怎么理解这三个效果。他有这方面的忧虑,我觉得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大家欢迎。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首先也是感谢苗检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的机会,探讨一个理念问题的机会。同时有一个学习,一开始的报告人,一个是李凯处长关于三个效果的统一问题的发言。还有熊正的发言,关于地方案件质量把好五关。他们都提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都提到了具体的措施,那就是把好五关,也就是实体、程序、效果和监督、质量这样五关。这样的话确实告诉了我们,检察机关和我们信奉的理念是一个美景这样我也得到了一个很好的学习。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但是,也要看到这个问题的不足,这有三点:第一点,他们俩的论文,应该说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基础上。三个效果都是统一的,五关都是对三个效果有促进作用的。其实这是一种假设,而这种假设其实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在哪里呢?一定要注意,对纠纷的解决,案件的处理,我们是在一个多元的社会,多元的价值多元的文化,多元的利益,多元的立场来谈论问题。换句话说我们生活的地点是一片和谐还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利益冲突的生活当中,因此我们必须要在这种冲突中加以我们对案件的处理。所以,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冲突。我希望我们以后讨论问题,要在有冲突这一前提下来讨论我们三个效果的问题,来讨论我们五关的问题。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假定我们要在多元利益冲突下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必须做出一个选择,以这样的前提来讨论我们的理念问题,其实我觉得非常的简单。作为检察官的一面,就是尽责尽心。所谓尽责,就是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当然其中主要的职责就是忠于法律,还要忠实你的角色。第二点就是尽心,尽心就是讲良心。关于这个问题,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谢谢阮教授,他从另外一个视角对我们发言做了一些点评,他整个的发言归纳起来,就是在矛盾和冲突当中寻求和谐。另外他给我们指出了得到的方法很简单,尽职尽心。阮教授我们是多年的邻居,没有听到他讲课,只是看到他的“今日说法”,但是他今天讲的更精彩。下面我们有请高检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刚才王教授说到了吃肉好还是吃素好,我觉得这个问题很有意义。田宏杰教授讲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他们的发言把我带进了伯拉图所描述的理想国。中国的法治正因为有这么一群孜孜以求的人,我看到了希望。但同时我回过头来看,我又想到了我们著书立教授,我们还在送法下乡的时候,我们不仅是要送法下乡,恐怕还得送法进城。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我国目前是否是法治国家,有一位教授说了一句,我们现在还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所以当时对于什么是法治国,什么是实质性上的法治国,应当说对刑法解释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就是自从那次以后我回到了办公室认真的学习了一下,我深深的感觉到,在我国讲的刑法解释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能是还得要注意解释的语境。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再谈一下我们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检察执法理念。刚才阮教授说了一句话,其实代表了我要实实在在说的一句话,要忠诚于法律。但把这一句话作为一个司法解释,我认为不一定正确。我们的检察官首先要树立一个任何检察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司法机制当中实施的理念。其次,还要树立一个正当持续的理念。第三个,检察官要有一个任何检察活动要依法进行,要排除外界干扰,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执法理念。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四,检察官在办案过程当中,还要有公平、平等的理念。要有这个理念才能够在办案多种真正的用好国家的刑法权。我们要实现国家刑法权。第五,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案件信息的理念。这个理念很重要,这个理念无论是你作为履行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还是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必须要掌握全案信息。第六,检察官要树立一个法定的符合法治要求的工作机制理念,在工作当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来办案。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以上就是我的一点感想,如果下次有机会我再为大家解答,谢谢大家! 主持人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谢谢向所长。我们再一次用掌声对几位点评人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进入闭幕式阶段。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从上午九点到现在是下午五点,我们一直在发言、讨论、争鸣。下面进入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首先有请这一次会议的协办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各位领导、老师、检察官,傍晚好!首先代表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对能够作为协办方参加这次研讨会表示特别荣幸。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这样的研讨会也是为了配合检察职业导致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召开的。我个人也相信能够通过对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关系之间全面的研讨,能够加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检察执法的理解,也有利于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素养,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公信力最终的目标。我是研究《刑法》的,当然也非常知道理念对于我们的重要性。解释的立场,一个学者解释的价值观,对于最后的解释的结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有的案件里确实是决定性的影响。学者到底是持有一种法律保护的观念还是人权保障的观念,他在这两观念之间作出什么样的抉择和平衡,就像刚才老师所讲的。在最后的案件的定性的结论之上,它不仅仅上是宏观抽象的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结论,甚至这是一个截然不同的结论。我想检察执法的理念跟办案效果之间的关系,就跟这个是具有同样的性质。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有关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具体的内涵,尽管很多学者实务界人士都提出这样和那样的看法,但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权威论断。但是我认为,检察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充分理解自身职责的基础上形成的,能够指导检察机关实践的价值观或者价值体系。我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赞成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在三个效果统一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做进一步的了解、理解。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最后,特别感谢石景山检察院能够让我们参与到这样一个过程当中来。我们跟石景山人民检察院成为检学共建关系以后,怎么样利用我们的平台,怎么样结合我们高校的特点,尤其结合我们系的特点,怎么样把共建工作做好,是我们下一步一个很重要的工作重点。谢谢大家!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谢谢林维教授的高论,现在有请刘广三检察长、教授代表两院作致辞。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按照会议的安排,今天召开的“京西法治沙龙·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就要闭幕了,在一天的时间里围绕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的主题,就执法理念的概念,当前执法理念的内容及其反思,以及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的关系,特别是办案的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开展了比较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研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说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通过这一天广泛而热烈的研讨,我感到本次研讨会还是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方方面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出席的有陈国庆主任,向泽选所长,谢鹏程副所长,可能下面还有坐着最高检的领导。北京市检察院的领导也高度重视,是与我院共同举办了这次,也是研讨会也是沙龙。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也给予了协助,我们副长宋英辉教授主持了下午的讨论,林维教授刚才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将来我们的沙龙会有一天走进北师大刑科院,将来把我们检察官请到高校里办沙龙。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本次研讨会形式新颖。以沙龙的形式举办,这样的形式我们也在尝试,第一次我们是用茶座的方式举办的,第二次我们是在一个会议室围成一圈,第三次我们弄了这样一个大多功能厅举办的,沙龙的形式研讨氛围比较浓郁。不同的研究成果之间也有一些碰撞和交流,让我们这些旁听的人员开拓了眼界,脆亮了眼界,更新了思想,且很有利于检察人才的队伍建设。第三,内容充实,成果丰硕。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会上,执法理念的观点已经有七八种了,比较多,但是这些观点当中也有重复,大家见仁见智,这些观点并不是截然的矛盾,可能要对这些理念进行一种分层次的研究。 对于办案效果的问题,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大家基本上我觉得达成了部分共识,至少也一点是大家都不反对的,对法律的坚守是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必须摆在第一要务考虑的问题。 而效果当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这几点之间的坚固,就像阮教授说的,有时候是矛盾的,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矗立在这种矛盾当中,处理好我们案件当中对法律的适用,这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今天也没有完全达成共识。 刘广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是我对本次研讨会的内容和成果的简要的描述。最后我对所有参会人员,表示感谢。 主持人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广三检察长刚才的发言、致辞,总结了这一次我们今天研讨会、这次沙龙取得的成果,非常全面。同时也让我有一个非常惊喜的发现,包括宋老师也跟我说,广三时间不长,已经实现了由学者向检察长角色的转换,我感到非常高兴。该说的话该表达的心意广三都说了。但是最后我还是要代表石景山区检察院,向在座的各位,各位老师、专家、同仁表示感谢。中秋节马上就要到了,国庆节也到了,借此机会再次祝大家节日快乐,健康平安! 同时也想表达这样一种想法,石景山检察院作为最基层的检察院,我们愿意以开放的姿态加强与各个方面的联系、交流,也特别欢迎各位方便的时候,再到石景山来,到石景山检察院做客,谢谢大家! 今天“检察执法理念与办案效果专题研讨会”到此结束。散会!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日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广大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