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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0-10-20 9:00:00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将于10月20日举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来自北京、青海等地的检察官和专家学者将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为主题展开讨论。正义网将全程图文直播本次研讨会,敬请关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开幕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继征主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成致辞

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王荣彬致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伦朝平致辞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致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张新宪主持研讨会第一单元

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贺生杰发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莫非发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李雨聪发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发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兆欣发言

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发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侯志信发言

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进行第一单元总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蒋炳仁主持研讨会第二单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仝蕾发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吴锋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彭新林发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韩哲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宏杰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发言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建龙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吴宗宪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做第二单元总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毕惜茜做大会总结

正义网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继征主持。

正义网研讨会直播现在开始。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此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首先介绍参加此次研讨会的领导和各位学者,他们是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伦朝平;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王荣彬;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吴宗宪;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建龙;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宏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毕惜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还有到场的各家媒体单位;大兴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各处室负责人也参加了此次会议。有些嘉宾因为时间的原因未能在会议指南里列名敬请谅解。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赵成检察长致开幕辞。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在这秋风送爽的美好季节,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共同探讨这个让人充满希望又倍感责任的话题。我谨代表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大兴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共同举办了这次研讨会。今天,我们共聚一堂,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广泛交流意见,对总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探索未成年权益保护的有效形式、切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次的研讨会有两个特点。一是内容好,意义重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法治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大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段时间,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选择在这样一个时机召开这样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论坛,其必要性是值得肯定的。在今年6月底,慕平检察长来我院调研时,我们就召开研讨会问题向慕检作了汇报,得到了慕检的肯定和大力支持,本来慕检要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因临时有事未能成行,但也专门作出了指示。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范围广。首先是主办方。这次研讨会的主办方除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外,还有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这样的专业研究组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这样的高校院系以及大兴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单位。其次是征文范围广泛。我们除了在北京市检察系统内发布了征文通知,同时还向青海、河北、天津等省市兄弟院发出了征文邀请,征文数量达到150余篇。最后是论文视角广阔,内容丰富。提交的论文,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一大前提下,包括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实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分析等实证方面内容;还有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等前瞻性探讨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管理创新的阐述等多方面内容。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来宾,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为我们聆听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指导和见地,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一次十分难得的机会,必将对大兴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乃至整体检察工作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和吸纳本次会议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探索与完善。

赵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取得丰硕成果!谢谢大家!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有请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王荣彬致辞。

王荣彬(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作为大会主办方之一,我非常荣幸地代表大会致辞。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区政府、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在座的各位一直以来始终如一地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王荣彬(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今天,区检察院承办这次专题研讨会,邀请到高检院、市检察院、各兄弟院、远道而来的青海海东、天津武清、河北廊坊等友好检察院的领导、同仁及各位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在此共同交流、探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对创新未成年人维权体制、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必将形成重要的推动力量。这种推动力量对于我区、全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王荣彬(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我区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既严格依法进行,又体现大兴特色。截至2009年,大兴区共有未成年人13万人,占全区常驻人口的14%,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角色群体。为了更有效、更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区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各委员单位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建了“星光青春自护学校”、“大兴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大兴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成立了“法制教育讲师团”,聘任了“法制校长”,编发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手册》、《法律知识与案例分析》, 形成了有校、有团、有长、有书、有岗、有基地、有站的“七有”工作格局,对未成年人实现了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王荣彬(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近年来,我区还在社会管理、公益救助等方面加大了管理和扶持力度。相关部门定期对校园安全、教育设施保障、网吧等娱乐场所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等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保障,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希望工程大兴工作站2009年筹集资金1435300元,资助区内家庭困难学生363人次,扶助了一大批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少年弱势群体。

王荣彬(北京市大兴区副区长)以上就是我对大兴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简要介绍。也希望以该次专题研讨会为契机,在座的各位能够更加了解和支持我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希望大家携起手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许给未成年人一个光明的前程。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伦朝平致辞,大家欢迎!

伦朝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来宾、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很高兴参加此次研讨会,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一话题进行交流和探讨,我代表主办方之一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专家的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

伦朝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祖国美好未来的重要保障。

伦朝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同时出现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共同犯罪突出,作案地域跨度大等特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基层院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探索拓展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和预防的新机制,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违法犯罪问题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早在2007年,市检察院就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贯彻<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用于指导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办理,同时各基层院也建立起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制,如:为了使轻微犯罪少年免除“犯罪标签”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了诉前考察和社会调查;对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采取了“污点限制公开”,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帮助他们重建回归社会的信心;为了弥补讯问时外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引入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使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市未成年人得到了平等的保护;为了更深入地探触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灵世界,培养了多名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未检”干部等,通过有条件地适用上述制度,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化格局。在制度建设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原则深入贯彻到办案过程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和帮教工作,促使他们真诚悔罪、正视未来、积极改造、回归正途。

伦朝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为了进一步适应未成年人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我们举办了这次专题研讨会,希望通过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交流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通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检察机关将把研究的成果作为实践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密切各机关之间的配合,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能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有效工作机制。

伦朝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希望大家在今天的研讨会上畅所欲言、献计献策,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研讨会必将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工作的展示会、交流会、促进会,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我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有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致辞!

操学诚(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今天,由北京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大兴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中国公安大学侦查系共同主办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在大兴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欢聚一堂,共同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我谨代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向出席研讨会的各位嘉宾啊、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恩诚挚的问候!

操学诚(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调查研究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例近年来有所下降,但多数地区青少年犯罪处于增长态势,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维持较高水平,青少年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城市外来人口中青少年犯罪具有较高比例,青少年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青少年由于沉迷网络和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犯罪现象严重。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外来流动青少年、网络沉迷青少年等青少年群体的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是紧密相连的,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也要切实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
创造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向。我们愿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一起共同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在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刑事和解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规范。

操学诚(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同志们、朋友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既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这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希望能够综合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工作力量,“举大家之力”,相信在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本次研讨会必将取得丰硕的理论成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

李继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各位的致辞。下面进行第一个单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始建与经验”,主持权交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张新宪,有请张新宪主持。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谢谢会议主办方的支持,请允许我做这一时段的主持人。首先请大家收看大兴区检察院的视频。

正义网视频播放中。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感谢大兴区检察院用视频的方式做了第一个发言。我认为视频方式是一种创新,专题研讨会不管是实务还是理论不妨都借鉴一下,内容丰富、画面精彩,不乏震撼感,希望下面的同志们沿着这个引导继续。下面有请来自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贺生杰发言。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学者。首先非常感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大兴区检察院举办这次研讨会,给了我一个向各位学习的机会。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平安县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暴露出我国在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国民教育、政治文化等方面出现的众多问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大课题,全社会都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下面从我院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的情况来说。一,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原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如我院办理的马某三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人案中,平均年龄为16岁。二,农村未成年犯罪案件上升,在我县农村,大多家庭贫困,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子女很容易在同龄人中产生孤僻、内向,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要求,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说三位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经常沉迷于网吧,受不良影片的影响,为找点钱花,在广场抢得现金挥霍。还有些人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找不到工作,无所事事,难免和有犯罪劣迹的人为伍,最后导致犯罪。比如说,王某和李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拳打脚踢后,抢走被害人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财物,触犯了法律。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做了分析。从主观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阶段,控制能力差,易情绪化,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未成年人又具有强烈的虚荣心和占有欲,他们好和周围的环境相比较,崇拜、模仿,刺激性强,如果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就容易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从客观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有社会、家庭、学校三方面的因素。首先,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经济上的不平衡扭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当他们没有享受物质基础时就会采用偷盗和抢劫,再加上个别家长对教育不重视,导致这些人辍学在家,长期沉迷于网吧和娱乐场所,这样自然就会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上犯罪。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其次,家庭结构缺损。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感情受到创伤,生活缺乏保障,再加上同龄孩子的欺负和歧视,从而形成孤僻和冷漠的性格。一旦有犯罪诱因出现,他们就会失去自控能力,实施犯罪活动。家庭教育不适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如果孩子的一言一行处处受到家长的支配,稍有过错就会被训示和打骂,这会使未成年人心理上产生恐惧影响,一旦遭到外人的引诱就会走上犯罪道路。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第三,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弊端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传统教育片面地追求升学率、上线率,不是对学生的理想、道德、法治方面进行教育,有的学校对成绩不好的学生无人问津,久而久之就会放任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同时,学校将学生分为好、中、差三等区别对待,在学生中人为地形成人格不平等,导致差生心理失衡,自暴自弃。加之学校缺乏与家庭的联系和沟通,最终便会使其易走上犯罪道路。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所以,在确定办案检察官时,要选择那些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女检察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法治宣传和人生观教育,坚持宽严相济,对犯罪轻微的未成年人实施帮扶。

贺生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方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因而,对他们的预防也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预防应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净化社会环境;二是,加大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力度;三是,健全未成年人的询问制度。以上发言仅供参考,谢谢大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贺生杰的发言有特殊性,因为青海是地处祖国的大西北,又是欠发达地区,到北京来参加一次研讨会不容易,所以我放宽了一分钟。虽然是地处西北,但是她的发言还是很全面地介绍了当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既有本地的特点,当然也有跟我们北京、上海等大都市的共性东西,这就说明我们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有请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同志发言。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记得上个月,我们海淀检察院成立了首个少年检察处,创新建立了4+1+N的模式,下面我就简要介绍工作体系中的新内容和新亮点。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首先,职责范围扩大,我们统一办理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职责覆盖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工作原则有三项,一是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广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律师、司法社工等人的意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坚持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不诉的一律不诉。依靠两支队伍——法治校长队伍和专业社工队伍,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联合社会资源,构建家庭、学校、社区的预防网络。三是强化监督、保障权益的少年检察诉讼监督原则,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各个环节,在监所部门有专人负责,由专人全程参与保护,并对信息进行单独保管,重点监督。通过细化流程管理,我们还确定了少年检察工作中的14项制度,包括律师介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诉中考察制度、不起诉跟踪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少年档案单独保管制度等等。这其中比较新颖的是羁押评估性制度,我们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师等意见。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面我重点介绍4+1+N中的1和N。“1”是创设少年检察引入社工机制。我们与首都师范大学合作,借用他们的资源,由具备资质的司法社工受我院委托进行检察案件,主要开展五项工作。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北京市委的好评,现在首都师范大学已经成立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我院也成立了司法社会工作站,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规范。我院的做法已经在门头沟法院得到了响应,我院提交的司法社会工作调查报告写入了判决书。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N”是指借助N方资源力量,构建少年治安网络,开展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会救助等工作,开展心理辅导工作,邀请心理咨询与研究中心的专家向涉罪的少年及家长提供心理辅导。2007年以来,我院共邀请7名专家,对10名涉罪少年进行心理辅导,并被中央电视台采访和报道。2008年以来,家长课堂先后开课6次,有关专家与17名涉罪少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了委托异地调查机制,我院和全国律协建立联系,启动了委托咨询律师。以上是我院少年检察处的职能和相关介绍,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同仁指正,也希望大家支持我们的工作,更好的帮助我们茁壮成长,谢谢大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谢谢莫非的发言。海淀检察院的工作,从目前来看,无论是体制还是模式,我认为是走在了北京市各院的前面。当然也为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进一步的开展工作打开了新思路。希望各位从莫非的发言中吸取对我们有益的内容和精神。下面请朝阳院的李雨聪发言。

李雨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大家好,我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李雨聪。首先我要感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主办方给我们这次学习交流机会,共同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此同时,我也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圆满成功。朝阳区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有以下几点比较突出:第一,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整体上升趋势。第二,涉案人员主体的身份分散性,一是初中生刑事案件高发,呈现出新趋势;二是涉案人员年龄16—18岁未成年人居多。第三,犯罪具有规律性,罪名突出,在26起案件中以侵犯财产、人身等犯罪为主。

李雨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心理结构矛盾构成其犯罪行为的内因,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在校生同样如此,可以说其犯罪形式的特殊性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的结构下,跟矛盾分不开,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未成年人在校生除具备学生身份之外还有其它身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这些影响带有不利因素,极会成为在校生犯罪的动因。

李雨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致力于对策方面,我想主要介绍朝阳检察院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进行的探索。一是正确适应宽严相济的政策。一方面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残忍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二是要推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犯罪的预防,加强司法机关与教育机关的合作。三是联合推进社会环境的净化,首先联合推进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其次推动公安机关把安全社区建设延伸向中小学校。为安全校园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通过这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上就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粗浅认识,不足之处请各位专家老师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朝阳和海院是北京市创造社会财富最多的区域,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财富”是否丰富呢,怎么发掘,这是我们检察官和检察机关需要研究的。海淀和朝阳两个区最近都走出了第一步,他们也进行了一些实践的总结和理论思考,希望他们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继续推进,越做越好。下面有请西城院杨淑雅同志发言。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这次机会。下面我介绍西城区检察院的诉中考察工作机制。诉中考察制度,是指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将其安置于相关的社区机构或团体中并责令其为社区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社会融入性进行考量,如表现良好且确有悔改表现,则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诉中考察制度设立的初衷。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而非打击,这无论是在刑事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达成了高度的共识。相对不起诉在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广泛运用。但是,矛盾也由此产生,一方面司法工作者从未成年犯罪者成长和发展的角度考虑,倾向于适用于相对不起诉等非诉化方式处理案件;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具有实效性的考察机制和必要的教育程序,不少失足少年在被做不起诉处理后,很快又因为其他刑事案件被送上了法庭。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底并试行了“诉中考察”制度。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西城检察院从2004年开始试行该项制度至今,共对14件案件中的33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了诉中考察。一是适用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有可能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犯罪后有明确的认罪、悔改表现;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和社会融入性需要做进一步考察。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适用主体。适用诉中考察的33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且均为在校学生。从性别比例看,33人中,男性犯罪嫌疑人31人,女性2人,两名适用诉中考察的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一名系与其男友共同犯罪,另一名系因包庇其男友涉嫌包庇罪。适用诉中考察的33名嫌疑人在移送审查起诉时,31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人为逮捕。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涉案罪名。适用诉中考察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诉中考察的具体程序。一是认真遴选诉中考察的适用对象。在适用诉中考察制度的14件案件中,进行考察的期间为分别2—5个月不等,平均考察期限为3.3个月。考察过程均在检察机关承办人的组织和带领下、分别按照被考察对象的考察计划进行。安排其旁听抢劫、盗窃等案件的法庭庭审,召开由被考察对象、考察机构、法定监护人、辩护人参加的考评会。从结果来看,经诉中考察过程及考评会考评后,其他被考察对象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能够顺利联系到的30人均能够顺利重返校园和社会,大部分未成年人重返课堂,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甚至准备出国留学,另外一部分则走上了工作岗位。检察官收案后,通过把握基本案情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判定其是否符合进行诉中考察措施的相关条件。

杨淑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从事6年的试点工作,一是考察过程中可以准确评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个案过程中作出恰当的结论。二是诉讼考察制度的设立是检察机关能够通过考察过程可以给青少年的启发,避免矫正环节的不足。诉中考察的环节,要求我们在规定期间内,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无偿服务,或者参加符合青少年心理的帮教活动,使他们在奉献和被肯定的过程中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避免他们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这样也减少他们交叉感染的情况,同时在设立考察、帮教活动中可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他们回归社会的能力。我们引入诉中考察制度避免未成年人产生标签心理。以上是我对考察机制的介绍,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谢谢。诉中考察在有的文章或有的院叫做放缓起诉。个人觉得从不同角度评价,内容的大小一样,有的从诉与不诉的条件是否具备来评价,但是内容都是一样的,是否能够进入法律,大家还要进行讨论。下面有请昌平区的刘兆欣同志。

刘兆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客气的话不说了。两块儿,一块儿是以前讲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应该是团区委里面有一个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牵头。我觉得检察院这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各个院都非常重视,而且已不是这一两年的事。记得我在石景山的时候,很早就有这个课题。检察院内部机构要配合好,主要有这样几方面:在机构上有两个表现形式,一是专门办案组,要有人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事;二是像海淀院一样,就是搁在一块儿。这方面我觉得各有各的特长和好处。以前我也特别提倡合在一块儿,当时考虑批捕起诉互相制约怎么考虑,不管采取什么形式要有专门人员去专门办理未成年人这一块儿。

刘兆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办案人员的结合能力。案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办好的,必须要挑选适合的人,反正一般都是找女同志,30—40岁有孩子的,我觉得也不见得。男同志也可以,只要他适合干,法律知识全,能力强,有表达能力,愿意做这种社会工作这都可以。所以说,昌平这块我就挑了一位男同志专门办,当然还有一组女同志互相结合办。

刘兆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保护的能力。比如说监护人到场的问题,现在我觉得各个基层院据我了解达不到百分之百,捕的那些,取保候审的好说,他母亲带人来,关键是外省市的人怎么保护,来了以后车费问题等等怎么解决,这一点我觉得又找到点了,比如说监守所这一块儿,说起来简单,其实很复杂。

刘兆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是怎么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包括主犯,这些也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保护里面的,办这些案子的时候,要把这些人的权益保护,比如说从轻的条件和社会这方面,为什么他屡教不改等,弄清楚后才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部分体现在未成年人这块儿。凡是未成年人这块儿都要下力量做,怎么去做?我觉得,一是检察院内部批捕起诉、监所这部分,这三块儿都是分开的,可不捕的一定不要捕,各家有各家的高招,该调查的调查,但是必须要掌握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另外,是否是全捕,比如说是全诉。对于未成年人接触比较多的,伤害案件和聚众斗殴的案件等,这类案件是否是所有构成共同犯罪,是否这些都要立案。我们昌平的做法,比如说主犯应该追,直接造成伤害的人这些可以,如果是未成年人跟着去了给他两脚的,像这样的人就不要立案了,这就是怎么保护这个方面。

刘兆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觉得起诉地点的问题也是需要探讨的。另外我觉得我们办案当中要掌握好量刑建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刘检他经验丰富,从检时间很长,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这块的研究造诣很深,谢谢他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市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欢迎。

张雪梅(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各位好!2002年律师委员会就成立了专业委员会,可以说这个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个人的行为已经转化为律师行业的整体行为。我们北京律协和市保护委员会联合,成立了公益律师团来具体开展工作。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首先通过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开展合法教育。我们知道条例当中规定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较窄,从律协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的角度来说,一直倡导律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的,但是有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也要自发的提供法律援助。比如说未成年人人生受到伤害的,再比如说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要提供法律援助,这是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张雪梅(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二是开发律师工作指点,指导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中,专业化、职业化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在指导律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实践的探索。律师协会通过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在开展合作,比如说和东城法院合作开展社会调查的项目,和海淀检察院开展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项目,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积极指导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比如说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指导律师来开展相应的社会调查。二是指导律师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化解双方矛盾。同时也指导律师一直在促进异地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司法方面开展工作,这些都是简单介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做法。

张雪梅(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实际上通过这些的做法,我们也可以发现,律师不仅是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当中,在颁布适用法律时,律师也积极促进和配合一些探索,以及在针对办案经验基础之上进行实证研究。时间有限,只能够是将律师和律师协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做法简单做一个介绍。今天的介绍当然不是律师和律师协会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权益当中的全面工作,还有很多其他工作也可以在律师协会的网站上了解。时间有限,我的发言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谢谢张主任,律师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这方面,跟检察工作目标是一致的,我们以后要加强合作。最后,由请第七位发言人请大兴人民法院副院长侯志信发言。

侯志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主办单位给我这样一个与各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下面我就大兴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不妥之处请指正。

侯志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多年来,我院在各兄弟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我院自1987年起组建了未成年人审判小组,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现了专人专审。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经过设计的少年审判厅进行审理,实行圆桌审判,突出强调关爱与援助并重的法庭气氛,使审判在比较宽松缓和的气氛中进行,有效减轻了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其次,在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落实审判制度,及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分案请示致我院,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侯志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二是依法保证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我院对为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辩护。三是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保证其诉讼权利。并在庭审前制作问话笔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四是我院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学校导师进行交谈,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平时表现,社会关系,犯罪原因等,作为庭审教育的基础和量刑参考。在今后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与检察院发挥社会调查的积极作用。再次积极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我们都会注意询问的方式和语言,并联合公诉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在检察院对未成年人被告从新减轻量刑的基础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备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缓刑。我院还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开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帮教座谈会,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限于案多人少,工作压力突出等困难,我院在社区调查回访帮教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帮助,在与兄弟单位进行协作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侯志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天研讨会的召开,将进一步推动大兴区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互配套工作体系,我院期待与公安、检察、司法等各相关机关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搞好各环节工作的协调配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调查、年龄的审核以及帮教矫正等方面加强强化、协作,共同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出积极贡献,谢谢大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谢谢侯院长的发言。虽然我们今天只请到了法院一位同志来作发言,但是发言也使我们了解了审判当中怎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因为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环节上是相接的,我们了解的情况使我们更好的研究和完善,怎么去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与工作。下面有请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同志为我们的发言做精彩总结。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下面我补充几句。今天,我们在第一阶段安排让我介绍实践与经验。我注意到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一共7位发言人,从检察系统来讲是6位发言人,再加上一个视频的介绍,这是非常6+1。7位发言人里,6位检察官加上1位法官,又是非常6+1。张新宪处长已经做了总体评价,哪个检察院做的怎么样,哪个检察院做的怎么样。我觉得大兴区检察院在今天召开座谈会是大有逼近海淀区检察院的趋势,甚至超过海淀区检察院,成为北京的先进和全国的先进。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各个地方的介绍,各有各的诀窍和经验以及探索成功的心得与体会。从青海来讲,我觉得他们的思路主要是用好检察官。按照他们的做法,在我们未检工作中主要是用好检察官。刚才刘兆欣检察官说的,未检检察未必都是女性,我非常赞同,有时候男性也可以。姚检说的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都比较年轻,有一半是正确的,比如说像我这样不年轻的也可以从事少年司法工作。让我们选择检察官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女性的优势,同样也要考虑到男人的优势。不管是怎么做,用好一个检察官就是一个思路。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海淀院的做法他们是用好一种思路,这种思路是非常6+1,他们有五种做法,用的非常淋漓尽致。他们也用了一个N,也是最经验做法的最好的一个概括。关于朝阳用好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他们现在还没有概括到一个明确的称号,或者说一个名称。朝阳检察院也成立了少年检察处,有没有一个什么样素质的标准,所以我觉得朝阳这块儿工作做得好,但是还需要再增长一个新概括。西城主要是诉中考察,用一个名字来概括就是缓期起诉。昌平把保护思路用了几种机制概括到一种思路。几位的介绍都是值得我们在后一阶段由学者进行提升和研究乃至分析的。但是作为总结人,我觉得从他们介绍当中我得到几个思路,也应该说从他们实践经验中提炼出来的一种做法和历练。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在我个人看来,不管是法院的介绍还是检察院的介绍,乃至律师的介绍,或者说一种办法的介绍还是一个人的介绍,无非贯彻了几个思路,一是关于保护和庇护的思路。我们经常讲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的保护,无论是检察系统还是法院的保护,乃至我们现在要强调的关于配套体系的保护都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我在律师界工作中这么多年,后来从事少年司法工作,预防未成年人保护又给了我新的思路,对于未成年人还是青少年我们要给他们一个庇护的思路。未成年人犯一个罪,是否要把它看得那么深?我记得西方学者说过,未成年人犯了罪或者说犯过错连上帝都会原谅。我们一生在未成年人阶段都有可能会犯错。当然也有人说人年轻的时候都会犯一些荒唐的罪,比如说盗窃,有时候他拿了一个MP3达到了一个盗窃的数额。但是我们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否一定要这样理解,所以我觉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要用庇护的思路。不管用诉中考察还是各式各样的思路,实际上我们对他们就是从法律上体现庇护的思路和法律的温情。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第二个思路关于对接和连接。如果说保护和庇护是一个理念上的话,对接和连接可以说是一个机制。检察正好在这一环前有公安后有法院,经常讨论律师辩护行为的时候,我想这就发生在检察院的职能上,也就是说检察工作是一个非常要注意对接的一种工作。我觉得对接是整个程序体制上的对接,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结合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和家庭保护形成一个结合的机制。这实际上就是对其他保护的一种对接,更重要是我们要把任何一个孩子要跟国家的未来乃至一个社区的未来,甚至是一个家庭的未来进行连接。我们保护一个人实际上就是保护他的未来,保护一个人就是保护一个社区,保护一个人实际上就是保护一个社会。如果是我们无端把一个孩子推向了对立面,就有可能对将来的社会留下了一个种子。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第三个思路机构与机制方面的分析。海淀检察院成立了少年检察处,但是现在很多检察都没有独立建设这样一个机构,但是没有这样一个机构未必就没有这样的机制。不管是什么样的机构名称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在机制上我们如何形成从理念到机制的思路。在机制上如何体现未成年人免除处罚思路,或者是诉前考察和原来丰台搞的暂缓起诉,这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第四个思路就是教条与信条。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律业务当中可能对立比较严重,但是在我们平常的工作当中,不管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对一个未成年人,如果我们教条理解一个法律,有可能就把一个孩子推向了对立面。我们帮助一个人就拉回了一个人,我们如果没有用心地帮助一个人,我们就把一个孩子推向了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们用信条,也就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最大化。但是怎么在我们工作当中体现,看到任何一个法条我们怎么去理解,这就是法官的思路和理念的问题,如果机械地理解那就是教条,如果我们把它当做一个信念理解,那就是一种信条,所以我们对法条怎么看,实际上就决定我们对孩子怎么看。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我愿意用侯检最后的话概括,我们任何人对孩子所做的一点一滴,对他们来讲就是一个最好的保护。正如大兴区检察院如同三字经一样的做法:我们的访、谈、听,就是对他们的未来,对一个孩子就像对一个家庭,对一个家庭就像对一个社会。我们对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实际上就是在检察工作阶段,我们如何做得更好。我想今天在座的除了法官和律师更多的就是检察官,相对来讲检察官过去的形象就是打击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当中,我们就可以体现保护人权,保护他们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新形象。新的形象怎么建立,就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当中,每一个法律业务当中。谢谢大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刘总编做了很精彩的总结性发言,也给我们提出了希望。第一单元顺利结束。

正义网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本单元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蒋炳仁主持。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我作为第二单元的主持人。我们这次研讨会的第一单元可以说是一个典范,没有超时,一是由于主持人严格“执法”;二是由于发言人发言得比较精辟。所以,我们要向第一单元的同志学习。第二单元讨论的主题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第一位发言的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仝蕾。

仝蕾(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感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在这里向各位学习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且,与大家探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如何适用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若干问题,希望各位对我的发言多多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仝蕾(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用来描述当时在北美出现的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进行和解的程序,基础理念有以下几点,犯罪是社区当中的个人对社区中个人的侵害。该模式目标是恢复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实现修复正义,重塑社会和谐。基于这种理念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有相同之处又有排斥性的。其次,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我国少年司法中的双保护,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统一。并且,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比如可以较快速度,以较低的成本来解决纠纷。实践当中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已经出现多年,建立社区矫治便是我国进行的尝试。比如说海淀院提出的4+1+N的模式,我个人认为,其中也包含了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影子。当然我们在紧急追求美好事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不完善的一面,目前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仍然有以下障碍。

仝蕾(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恢复性司法是以社会为主,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有一定障碍。我国公众对犯罪者深恶痛绝,希望国家惩罚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维持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公众对犯罪人与被害人坐在一起协商,往往感到匪夷所思、不可想象,这便是观念性的障碍。我个人觉得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首先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因为我们引进的是制度性的恢复性司法,要想使其自然适应我国现实国情,最大程度的实现该制度的本土化,除了在制度上进行一系列的相应调整,更重要是在观念上要与他的核心理念向契合。二是配合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重新分类,以明确什么种类和什么幅度的法定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适用该模式而又不至于破坏司法正义,并且被社会人所接受。

仝蕾(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三是适用恢复性司法模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而不存在任何外界权力的压迫和外界的不良因素。四是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体系,为该模式的适用打造良好环境。比如确立保密原则,对恢复性程序期间,非公开进行的讨论应该予以保密,并且事后不得透露。要保证公平的对待加害人和受害人。五是在适用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同时,还要进行司法监督,并且确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恢复性司法模式并不完全排斥传统的刑事司法,如果失败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干预时,国家权力应当实施司法强制。

仝蕾(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尽管我国在适用恢复性司法模式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加以探索,但是,它毕竟代表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种发展趋向。相信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当中,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巨大生命力将日益突显,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第二位发言的是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吴锋,大家欢迎!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昌平检察院的吴锋,很荣幸参加这次研讨会,也非常感谢主办人给我这次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法律适用”。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下面我想从证据方面来说,品格证据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在1984年参加并缔结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简称“北京规则”)国际公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引入品格证据的开始。目前我国品格证据主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品格证据的规定还比较简单笼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取证、认定体系,这无疑限制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品格证据的法律适用。在这里,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我国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适用品格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兴起品格证据的时间较晚,由于品格证据并非司法人员强制性必须提取的证据,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品格证据的法律缺位。到目前为止,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偶有涉及品格证据方面的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对品格证据的表述与运用并不完全科学合理。首先,司法解释要求主要从有利于反映未成年人正面品行的角度收集品格证据,欠缺对未成年人品行中有关“坏”品行方面的收集,造成难以对其行为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因此,在适用刑罚和矫正措施时往往选择非常轻缓的措施,容易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藐视法律,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养成。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其次,司法解释没有强制司法人员办案必须调取品格证据,很多司法人员不愿意主动地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执行力。最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调取的时间模糊不清,在立案和侦查阶段没有规定提起品格证据,一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提起品格证据,造成品格证据取证程序的断裂,不符合刑事司法程序的设置要求。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二是,调取品格证据的主体偏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品格方面内容调查取证的主体。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取证主体各代表控、审、辩三方利益,其所处位置不同,以致取证的视角不同,重点不一,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尽一致、全面。此外,从证据的作用来讲,法官应始终处于中立的态度,公平审查各方提出的证据后,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因此,人民法院作为证据的审查者,其能否成为品格证据的调查主体也有待商榷。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三是,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过大。在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上,我国司法解释至少有三种规定: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审查起诉;适用于对针对性教育;适用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宽泛,过度夸大了品格证据的作用,影响其他定罪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容易导致品格证据滥用,混淆定罪证据和品格证据之间的合理界限。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四是,使用品格证据缺乏具体标准。品格证据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品格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只具有相对客观性,主要依赖法官对其可接受性进行审查判断。然而,我国目前尚未规定品格证据应达到的可供法官采信的证明标准,从而导致现实中只要控辩双方提出品格证据,法官往往就会采信,而没有针对不同品格证据做出不同判断,使品格证据丧失了作为证据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来确定可接受性的意义。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品格证据的几点构想。结合我国主要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适用品格证据的情况,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品格证据制度。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一是,理性确定品格证据的收集范围。参考各地的做法,我们认为,可以对品格证据取证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确立全面的调查原则。将品格证据的内容限定为未成年罪犯受到的家庭教育和管理方法;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未成年罪犯在校表现及所获奖惩情况、与老师和同学的关系;未成年罪犯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已就业的未成年罪犯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及所获奖惩情况、与其他同事的关系等等作为衡量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二是,合理界定品格证据的范围与形式。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即品格证据不能成为被告人的定罪依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已经在办案中采取了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基于品格证据在我国取证上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建议只作为量刑依据参考使用,不宜作为定罪证据。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法官有权获取品格证据的情况下,其没有经过有效质证、认证,直接由法官采用,很容易导致枉法裁判。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三是,明确品格证据的调查主体。上述已经提到,目前多方主体参与调查品格证据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品格证据的调查与提出分开,调查收集交由一个中立的人格调查机构进行,其做成的人格调查报告则可以由检察院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具体的程序可以设计为: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人格调查员,负责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调查工作,撰写人格调查报告。同时机构中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家,对调查到的未成年罪犯的行为进行测评,并为最终调查报告的形成提供专家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辩护人需要提供品格证据,其必须在庭审前委托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内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收集,由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作出客观中立的调查报告。再次,对人格调查员收集的品格证据材料规定专门的分析方法。对于调查收集到的某些证据材料,如人格调查员认为必要,还可以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形成未成年罪犯品格方面的鉴定结论。此后,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将形成的人格调查报告交给委托的人民检察院或辩护人,由其决定是否向法庭提交。

吴锋(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四是,完善品格证据的法庭使用程序。在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应将品格证据随卷移送审判机关,如果是辩护人提出的,也应在庭审开始前将品格证据提交给法院。品格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成为法官量刑依据。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应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允许公诉方和辩护方对品格证据的形成、内容发表意见。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经审理不构成犯罪,那么品格证据就没有再进行质证认证的必要。此外,在立法上可以规定不同于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参考民法上的"盖然性标准",而不必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浅见,如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吴博士的发言掌握时间非常精确。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彭新林,大家欢迎。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各位专家、同仁,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理思考”。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在我国应尽快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主张。我也认为,在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确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顺应国际潮流的需要,而且也是国家刑事法治进步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但毋庸讳言,至今甚少有学者对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难点及对策进行过探讨。所以,今天借此机会着重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难点及其解决对策略抒己见。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毋庸讳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涉及到理论、立法、司法、观念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诸多因素,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须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保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也势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一是,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首先,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会与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冲突和抵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会与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形成直接的冲突。如何对两者进行协调,在消灭未成年犯前科后还要不要如实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等,均不无疑问;二是会与刑法典第66条和第356条关于特别累犯和特殊再犯的规定相抵触。刑法典中特别累犯和特殊再犯的规定,实际上是令犯有特定罪质的犯罪人之前科在刑法意义上的从重处罚效应终身不能消灭;而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则反其道而行之,为已改过迁善的未成年犯提供救济途径,消灭其前科。因而难免会与上述特别累犯与特殊再犯的规定抵触。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其次,确立这一制度也会与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之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的有关规定冲突和抵触。如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地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从事本行业的资格,那么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是否还可以从事相关的职业?如果可以的话,则有违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不能,消灭未成年犯的前科又有何意义?总之,如果这些法律冲突问题得不到解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很难顺利实行。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二是,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着民众观念的阻力。报应文化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存在着广泛的民众基础,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等观念意识已深深地融铸、沉积于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成为左右人们思想,影响人们行动的潜意识因素。在报应观念的视界下,未成年罪犯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后遗影响,饱受心灵上的煎熬,似乎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应有下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既然如此,消灭未成年人的前科岂非多此一举?!这也是为什么现代社会比较文明的隐形标签--前科,至今还能够“深入人心”、堂而皇之存在的深层文化心理根源。而要改变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报应文化观念,实非易事,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三是,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缺乏完善的配合制度。要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使其能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现实的功效,必定离不开相关的制度配合。而在此方面,我国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概言之,主要有两方面的制度配合问题需要慎重考虑:一是如何实现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的有效对接。只有把这项衔接工作做好、做扎实,才能使得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和前科消灭制度三者相得益彰,发挥整体联动的合力,从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如何与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有机协调。在我国每个人的出生、上学、结婚、就业和迁移等无不受到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的制约。居民户口簿和人事档案通常还会对一个人从何地转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有详细记录。而要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必会冲击我国传统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上述两个主要方面的制度配合问题确是当前我国确立这一制度所必然会遇到的难点问题。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所面临的上述诸多难点问题,亟待破解。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对上述难点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才能使得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早日在我国生根发芽并获致成长。为破解上述难题,在我们看来,当前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使之有效衔接。首先,应对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之能够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机配套、衔接协调。在未消灭前科时,未成年犯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犯罪记录。而前科一旦消灭,则自应免除其报告义务。这样既可克服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诸多缺陷,又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可塑性强等特点,也应对刑法典有关特别累犯与特殊再犯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使他们犯这些罪的前科在刑法上的从重量刑效应可以消灭。其次,应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前科效应体系,并剔除立法中终身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未成年犯看到新生的希望。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二是,淡化报应观念,培育人道和宽容的文化理念。报应观念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却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低下的一种反映。如果我们不从整个人类进步以及人类理性觉醒的角度来思考,而只是从个人的感觉和义愤情绪出发来表态,是不会有多少人赞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因而我国应当淡化社会的报应观念。与此同时,要在我国确立折射着人性光辉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定离不开对人道和宽容文化理念的培育。如果说也需要一根有权让未成年前科者挣脱现实不利境遇的魔杖,如果我们能够用人道和宽容的心灵去谛听未成年犯人痛悔的心声,用我们的人性去度人,那么前科消灭的方式,无疑是人世统治秩序中另一种柔力。恰似从天而降的雨露,滋润着大地,表达着授者与受者双重祝福的心声。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三是,寻求制度配合,发挥整体联动的合力。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的有效对接机制。可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工作做得相对扎实和取得良好效果的部分地区,先行尝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尽力将三者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体系,使三者配合互动、运转协调,发挥最大的制度合力。如今年年初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启动的“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努力做到践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社会帮教、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衔接,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

彭新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刑法学博士)其次,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因为户口其实就是本地区居民的一种身份和户籍证明,人口登记不应涵括过多的计划管理职能。人为地在户籍制度上增加太多的“附加值”,只会使户籍本身的功能(户口的记载)弱化,而可能异化为制造各种歧视和不平等的“罪魁祸首”,成为未成年前科人员新生的制度障碍。当然,对人事档案制度也需进行相应的改革。未成年犯之前科消灭后,相关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可由档案管理部门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这些未成年人以后可以填写自己没有前科,其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应受到歧视。最后,对于他人恶意宣扬、散步已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以前犯罪记录破坏其名誉的,以及在就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或变相歧视这些未成年人的,应允许他们提起名誉权和平等权侵权之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反歧视之诉可以说是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运转顺畅并发挥现实功效的最有力保障。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下面有请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韩哲发言,大家欢迎!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谢谢主办方。谈一点体会,从这几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这几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检察改革会成为一个新制度的增长点,或者成为学术研究的增长点,这是一个判断。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北京市检察院跟大兴区检察院召开这次研讨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的一点体会。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第一,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论我国未检制度中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从司法制度的诞生来看,我们发现,社会力量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美国来看,一开始成立的时候是少年儿童的机构,美国成立了60多个机构,后来直接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从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来看,我们讲成年人犯罪的时候是罪过、犯罪,而在少年方面我们称之为过错。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第二,在最近几年犯罪学的发展,也发现少年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除了其本身的个体原因,比如说生理、心理特点以外,其中成长的环境,比如说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家庭教育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本身少年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我们单纯用刑法制度来处理少年犯罪,确实存在很大问题。今天我们研究的题目一是提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保护,另外一点是少年人权益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他也是被害人,比如说我们经常说留守儿童,或者是流浪儿童,他们可能因为某种社会原因导致了犯罪行为。所以,这时候利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来对付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第三,量刑建议以及判处缓刑以后需要社会的介入。从目前来看,我们从检察院办理青少年犯罪数量来看,以及在专业素质方面还有待提高。这时候如果适当介入社会力量,可能对我们整个未成年检察制度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检察社会参与制度。这应当有社会参与,但是是否有法律根据,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否则这个制度不会长久,生命力不够顽强,就会受到质疑。我们主要依据是06年最高间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形势规定,12条、14条、16条当中我们是有依据的,我们要根据依据来进行检察改革。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社会力量参与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考察西方国家社会力量参与时有一个前提,经济比较发达。社会中间阶层或者是中层阶级的力量,或者是NGO组织比较发达,他们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很大推动作用。目前中国在发展进程中是否具备这样的现实条件?以及我们在选择适格成年人的时候,经费来源怎么办?考虑到整个国情的发展,现在还是国家主导型,在主导的模式下,社会力量适当的参与和介入。包括大兴区检察院跟主办方请来了团中央、律协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等,我觉得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国家政府主导型情况下,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目前我国来说是可行的,这是第一点。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第二点是,目前对外来青少年犯罪,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设计和制度设计,遇到外来人这个理念就会落空,这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关注。比如说异地青少年犯罪调查问题、帮教问题,及他们监护人参与到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的问题,这些都会成为问题,这一点如何解决。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第三,目前检察制度整个过程,我们都是以城市为蓝本,海淀院检察院就搞的不错,我们现在大量的问题还是农村的青少年问题怎么解决。比如说我们4+1+N,1好找,但是对广大农村怎么着?专业心理咨询师怎么找?所以我们的模式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这是我们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谢谢大家!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第五位发言同志是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宏杰,大家欢迎!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大家好,我向大家汇报的主题是“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及其救助问题研究”。受司法部的委托,在广东省管教所当中正在服刑的不少于15%是问题家庭或者是缺陷家庭,而在国际社会,当时在2001年美国参议院曾经向美国国会结构组织提交过一份调查报告,在这份调查报告当中,当时参议院指出,正在服刑的子女铺父母的后程至少高出7倍。如果不对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有效社会干预和司法干预,他们中至少有不少于70%的人在今后会卷入司法程序中。而在中国以及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现实不幸证明了这一点。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有调查显示,在北京太阳村,他们救助的一对未成年人来自于陕西,因为父母离婚,而且其父亲后来因为出了车祸,由母亲抚养。母亲盗窃,且屡教不改,导致其子女便感染了偷窃的恶习。随后,这对兄妹俩就靠自己的行窃来维持生活。当母亲出狱的时候,小女儿只有8岁,但以盗窃为生。虽然这对小儿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缺乏救助无疑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隐患,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说是弱视群体中的弱视群体,他们生存教育状况堪忧。而这样的状况也影响了服刑人员的矫正状况。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据司法统计调查显示,如果对服刑员有未成年人子女人,问到他们的时候,你们最担忧的是什么?排第一位的是孩子问题,担心自己的孩子流落街头,这样的比例达到了60.4%。排第二位的是父母的担忧,这个比例达45.1%,担心自己出狱后就业没有着落受到社会歧视的占到35.6%。而担心配偶提出离婚的比例达到11.6%。所以,检察机关可以在工作机制上有科学的发展和合理的延伸与拓展。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首先,在侦监工作和起诉工作中,作为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应该把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尤其是有没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结构和生存教育的状况,以及在他们如果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一旦判死刑的时候,孩子监护的状况有没有人尽到职责,侦监部门在决定是否用逮捕采取措施,未成年子女情况应该做一个酌定量刑情节。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其次,对于驻监所检察室,检察监督之外,还应该要加大推动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会见和探视他们父母,应该加大批准的批次和力度、时间。同时,应该要推进监所场所、羁押场所,对于他们服刑的父母和自己会见未成年人子女的时候应该注意适当的屏蔽和隔离,加大推动这种适当的会见服刑父母会见未成年子女的会见场所。此外,侦监部门还是监所部门,如果因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服刑,不能很好履行监管职责,应该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加强跟他们服刑人员或者在押人犯的未成年子女所在的街道、政府、民政部门以检察建议的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监督和交流,以使得对他们的能够通过社会的干预,和我们检察工作机制的科学延伸和拓展,能够合理的得到有效的司法干预。因为,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所以,最后在结束我发言之前,我想起我在中学阶段所学过的梁启超先生写的一篇文章来作为我的发言结束,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一书中说,“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所以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我们振兴中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服刑人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救助,我也期待着能够进入到我们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检察体制改革中关注的视野,能够让弱视群体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繁荣、民族振兴的阳光,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第六位发言的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大家欢迎!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法学博士)谢谢主办方。我个人说一下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注方面,自己遇到了一些困惑,比方说我们现在倡导一种对未成年人尽可能的减少审前羁押,我们也在尝试分押分诉的工作,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也是非常有重要的。比如说我们也在谈前科制度,但是我们兵役法里面又有规定,对过去的行为要报告。有些地区进行前科隐瞒等探索,以组织的形式这样做,我没有想通,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这样做的。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法学博士)还有,在程序上对未成年人制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方面,我们检察机关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延伸。所以,这一点我们检察机关也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要特别增加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环节,我觉得这也是。我记得几年前我去德国,专门旁听了一个未成年人的案子,当时法官审理案子整体十几分钟,但是他对未成年人语重心长的教育长达两小时四十分钟,当时给我的感触特别大,法官语重心长,并且两个人空间距离非常近,我们过去认为那种威严的法官在未成年人审判当中并没有看到。我们在北京一些比较大的院也在做专门机构的设置,把未成年人一切特点加以总结,经验加以积累。现在比较重视社会调查,比如说西城区检察院做的特别好,由检察官指导诉中调查,诉前调查也是可以的。但是大家要注意到,未成年人侵害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在盗窃和侵财的犯罪里面,有一些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前年就有一个案子,4个未成年人殴打和侮辱一位成年的妇女,当时一审法院判缓刑,后来收监执行,我们当时内心非常痛苦。我说的意思是,我们可以宽容未成年人,但是我们必须谴责他的犯罪行为。我们有时候往往把未成年人和他的行为放在一起评价。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法学博士)我觉得,未成年人在校园里犯罪,他违反了校园里的基本秩序。在考虑宽容的时候,我们也要考虑他行为的一些东西。我为这件事专门请教了一位特别钦佩的老师,他说,在刑法上采取双轨制,对于初犯和未成年人,尽量采取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没有问题的。韩哲博士也说了,现在犯罪未成年人多是外地流入的,所谓对未成年人社区劳动的跟进措施,实际上我国是不具备的。刚才韩哲博士说的NGO,在我国是非常不发达的。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下面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建龙教授。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非常感谢主办方。今天参加这次会议我感触特别多,特别是刚才听了王处长带有感情的发言,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来之前,主办方给了我一个任务,希望我介绍上海未成年人检察的情况,这个问题太大,我想浓缩地谈一点自己的感受。我们以前未成年人检察官不太像检察官,像一个志愿者或者是具有爱心的检察官妈妈,这是早期的探索。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上海主要体现的是特殊检察制度上,他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个区别。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特点,从机构上,以前是没有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现在逐步有了,最开始是一个专门,1986年变成一个小组,1994年变成了一个独立科,1998年变成了一体化。从依附到独立发展的过程,从职能单一到一体化的发展过程,这是上海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实际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有一个后发优势,上海是经过25年的探索,才发现了我们应当怎么做。而现在北京市的起步就可以直接达到上海25年之后的结果。比如说我看到的海淀区检察院少年检察处,这是我的一个体会,具有后发的优势。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个人感觉,如果要把25年来的研究体会来做一个简单的表述,就是传统的检察理论的设置,未成年人进入检察官事业的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入,而不是以未成年人的身份进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检察官看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侧重于犯罪嫌疑人,忽略了未成年人这个身份,就会发现未成年人在检察体系中只是一个小范围,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尊重,这种情况随着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逐步发生了改变。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点,总体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比较滞后,特别是少年审判。截止2006年2月,全国有2219个少年法庭,7018名少年法官,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开始,特点就是三审合一,另外一个特点是机构的独立性。这样一个改革,使得我们少年审判在法院工作中获得了非常独立的地位。少年审判工作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中国检察机关跟国外不一样,国外检察机关主要是作为一种公诉人的形象出现。所以在国外的少年司法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受到打压的。但是我国的少年检察制度有一个特点,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还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不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追诉者,他还是一个国家监护人,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包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代表国家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不是体现国家追诉人的角色。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面临一个现实,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上海体会到的最大障碍是,未成年人工作始终没有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单独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未成年人,比如说以犯罪嫌疑人为例,当他进入我们检察体系当中,他们受到很多部门的关照,先是侦查机关的关照,但是你会发现,在任何一个部门中未成年人始终不是一个主体。我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是以成年人为假设的检察体制来办理的案件,不利于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我觉得这可能是需要我们改变的。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成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未检从简单来说,不仅仅是批捕、起诉、预防的一体化,我称为三条龙,一条是参考法院的经验,把涉及未成年人办理的职能基本上统一到未成年人机构,比如说未成年人的批捕与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未成年人行政检察职能,这是一个我们内部一条龙。第二条是未成年人司法一条龙,形成公检法的一体化体系。第三条龙是社会支持一体化。比如说在上海实际上有两只最基本的社会支持体系,一是专业的社工队伍,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有将近500人。还有一个是社工后面的联络了一批志愿者队伍,都是非常强的社会支持队伍。包括教育、民政、工商、文化等等部门,我们称之为社会支持体系。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内部评价体系下,如果实现了一体化,这就具备了必要性,也具备了可行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也就能够获得一席之地。我觉得这不仅仅是我们检察制度的进步,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幸事。谢谢大家!

姚建龙(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非常感谢主办方。今天参加这次会议我感触特别多,特别是刚才听了王处长带有感情的发言,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来之前,主办方给了我一个任务,希望我介绍上海未成年人检察的情况,这个问题太大,我想浓缩地谈一点自己的感受。我们以前未成年人检察官不太像检察官,像一个志愿者或者是具有爱心的检察官妈妈,这是早期的探索。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最后一位发言的是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吴宗宪,大家欢迎!

吴宗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社区矫正主要是判决后的工作,但是从上午的发言中,我已经听到检察官在判决之前,实际上已经做到了很多的工作。这些工作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义非常重大。至于如何在法律上规范还有待于积极探讨。我觉得从社区矫正的角度来看,为了发挥这项制度的重要积极作用,应该关注下面几个环境。

吴宗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第一,重视审前调查,前面已经讲了很多。在以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时,审前犯罪调查非常必要。

吴宗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第二,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等方面的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很大。当今社会,完成学业对一个人的一生非常重大,而未成年人正好处在完成学业的关键环节,无论是公安人员还是审判人员,只要是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都应该关注这些方面,尽量不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业。当然,我觉得应该符合必要的条件,比如说作出决定,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仅仅为了当事人良好的愿望而不起诉,这样可能对这些人反倒是有弊的。

吴宗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第三,要进一步的落实行为监管,特别是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来说,这方面尤其显得重要。有人讲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特点,比如说自控能力差,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冲动等等。所以,在法官宣告缓刑时,应该充分的落实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使未成年人犯罪人在缓刑、社区矫正环节期间,在各个环节上都能够进行有效监管,避免监管的盲点,这样才有可能使他们处在监督之下,减少犯罪的机会。

吴宗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第四,未成年犯罪人正好处在一个过渡期,通常情况下,心理问题较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重视利用专业的心理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犯罪者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包括咨询开展必要的工作。

吴宗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第五,减少过多干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避免对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凡是有可能影响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都应当尽量避免。如在监管方面的措施,应该不影响他们的学习和学业。在开展活动的时候,尽量避免让无关的人知道他们证实身份,这样就可以减轻羞辱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未成年人犯在社区矫正时,应该从多方面贯彻保护原则。我也很同意刚才讲的一种观念,这些人必要的惩罚和惩处应当,但是在前提下应该重视保护他们的原则。这就是我的基本看法,不对之处请比较指正,谢谢!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吴老师讲的非常经典、非常的专业,内容也十分丰富。第二单元发言全部结束。以上8位同志发言非常精彩,全都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以给我们研讨会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保证了整个研讨会顺利完成。下面请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做点评。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谢主持人,首先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听了一上午的会议确实收获很大。也谈不上总结,简单回顾本单元讨论的问题,然后谈一下我的想法。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这单元谈的理论与前沿问题,通过各位的发言,看出来都是一些前沿与理论问题。仝蕾的发言是恢复性司法问题,这里面除了介绍国外恢复性司法,还谈到了在中国恢复司法模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第二位吴锋博士,谈到了品格证据,包括法学界、学术界研究的也是非常少的一种证据。但是随着司法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凸显。具体提到了品格证据的范围,搜集以及营运的程序怎么构建,我想将来对理论研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位是彭新林博士,他讲前科消灭问题,《刑法修正案(八)》正在研究,确立这样的一种制度。现在实践当中,像贵州、上海也在做前科消灭,前科消灭目前还没有法律根据,但对未成年人尤其重要。据有人统计,好像很多条的法律分布在各个大法律当中,都涉及到有前科人就业限制问题。如果说那么多就业都有限制,那么每一个未成年人涉及到至少有三个家庭,将来就把这些人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他没有想要的合适工作,就业上受到歧视,所以这一点上不适合的。韩哲博士讲到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当中的参与问题。确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光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也不光是公检法司的事情,要有社会力量的参与问题,有社会知识理念的问题。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宏杰的发言大家都已经听到了,她发言的突出特点就是利用了很多的数据,谈到了服刑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的问题。而且从检察机关各项职能怎么发挥,怎么去保护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避免他们走向犯罪道路,或者他们在犯罪之后怎么样对他们进行保护、矫治的问题。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新环处长很像一位自由发言人,但是他给我的印象也很深刻,谈到了困惑。他的两个观点,我觉得十分重要。一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要有一种宽容和包容的心态。但是对他的行为本身还是要作出正确的评价以及否定谴责性的评价,不要认为这个就是对的。另外他强调未成年人犯罪要区别对待,轻轻重重,这一点我也特别赞成。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建龙教授,他是未成年人方面的专家,一直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今天被他从宽了一把,从宽的力度不够。他主要介绍了上海未检工作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工作经验。另外他从各国检察机关职能比较的角度,谈到了中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所赋有的特殊责任。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另外就是吴宗宪教授,讲了怎么样进行社区矫正,避免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我听了以后确实收获很大。下面简单我谈一下我对这次会议和主题的看法。我突出感受是,这次座谈会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各个方面都有。原来我认为作者都是侦、检、公诉和未检方面的,但是我看到了反贪和反渎职侵权部门也都提交了论文,看来我们不光是从事未检工作的同志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另外部门的同志也在关注。还涉及到了之前各个向前向后的延伸,不光涉及到公检法机关,还涉及到其它有关机构、团体。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感觉到这次研讨会有另外一个突出特点,它是一个专题研讨会,既是一种学术的研讨,同时也是一种工作经验的交流。我想可能不同检察机关代表在参加这次会议之后,可能都会从其他检察机关成功的做法和实践当中了解到更多的信息,以便完善自己这方面的工作。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参加这次会议还有一个感慨,我在2004—2005年曾经为浙江做过一个项目,主要是未成年人不起诉和取保候审的项目。当时做这个项目还是比较难的,很多人认为还是觉得要打击。但是最初做的时候确实是难度很大,公安和法院都反对。但是短短这几年,04—05到现在时间过的并不长,现在我感觉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规范也不断地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现在的理念和法律规定已经变成了实践。从书本上的理念、法律规范变成了行动当中的法律。所以我们理念在更新,社会在进步,我们的司法也在进步。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下面我谈一些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来说,要在现行政策和法律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赋予的手段,对检察机关来说,主要是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包括量刑建议。逮捕就是能不逮捕的尽量不逮捕。起诉就是没有起诉必要得就不起诉。在06年我们讨论贯彻宽严相济和办理未成年人规定的时候,这里面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这里面很多的措施,但是我不想说这个措施,这里面有几个地方提到,对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逮捕、起诉对未成年人就学、就业影响,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中断工作、学业以后对他未来的影响。确实未成年人心理、身心都不成熟,这一阶段对他怎么处理,我想影响很大。所以说在未成年人案件当中,尽可能的不适用羁押、起诉,尽可能采取非羁押的措施,能够宽缓的尽可能的宽缓。比如说我们的不起诉率现在还比较低,不批准逮捕的比例总体上也比较低。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在考虑,能否通过一些办案机制的变化,促使这方面进一步的尽可能的适用这些措施。比如说现在的不起诉内部程序很烦琐,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我们没有办法改变,我们是否能够采取一些激励的办法,办案人员不愿意去做,因为它费时、费力,考评考核的时候对他可能有不利的评价,执法检察往往要做说明,这些东西能否有一些相反的措施,就是激励他,尽管费时、费力,但是有一些奖励措施,让他尽可能的适用,比如说不起诉。因为起诉与不起诉对一个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大的。比如说我们具体的承办员要对这个未成年人进行不逮捕,但是我们科长和处长不同意,这样就不能做。如果是向上报,具体承办人就反应不出来他的意见。我话说到这里我们处长和科长不要有意见,我们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为了更好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样的话在领导决策的时候,能够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就是不同人的意见都可以了解到,要不然就是一种意见,对正确作出案件正确处理是不适用的。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另外一点建议,我们考评考核指标能否对未成年人做改革。因为考评考核指标是司改意见当中提出的工作机制当中的一个内容。考评考核指标有不科学的地方,但是现在逐渐在走向科学。考核考评指标有它的难度,各方面压力很大。它既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我觉得也是工作机制的一个突破口,对于这方面能否做一些尝试。

宋英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再一点,应该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权益。另外就是工作机制的限定,公检法司,这之外的机构和团体衔接很重要,因为作为检察机关不能把所有的工作都承担下来。引入统计学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一个个案的效果纵然重要,如果我们做了几十个、几百个案件,通过数据说明他们的效果都很好,那这样对将来完善我们的政策、完善法律才更有说服力。现在刑法修正案还在修改,估计明年年初修正案8能够出台,接下来就是刑诉案的修改,希望我们为我们刑诉案的修改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感谢宋老师的精彩点评。第二单元内容全部结束,下面进行研讨会最后一项议程,大会总结。有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导,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毕惜茜教授作总结发言,欢迎!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导)谢谢大家!我不是总结,而是代表我们检察院做最后致辞。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得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院和外省部分兄弟检察院的积极参与,得到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民主与法制社和正义网。在此,我代表主办单位,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在研讨会举办的各项工作中,大兴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服务人员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叶向他们表示感谢!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导)本着节约办会的宗旨,我们将议程压缩为半天,尽管时间有限,但参会代表充满智慧、精彩的表现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家解放思想、畅所欲言,进行思维激荡,撞击思想火花,充满了浓厚的研讨氛围。代表发言观点新、有见解,开阔了大家的视野;专家学者的精彩点评,站位高、立意远,启迪了大家的思维。这次活动,不仅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不少新的研究成果,而且对参会的检察干警也是一次很好的培训。希望干警们认真研究、消化、吸收这次研讨会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应用到指导检察实践中去。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导)我们各主办方将以这次研讨会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创新,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实践经验交流与合作,加强研究人才队伍,构筑人才高地,不断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实践的新局面。希望各位在回到单位后,继续关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我们也真诚希望加强与各个兄弟单位的合作,真诚携手,将学术研究与办案实践结合在一起,用我们的努力共创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蒋炳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感谢大家,本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到此结束!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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