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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二)
直播时间:2010-11-3 14:00:00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级检察官的理论研究与交流,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届时,来自我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齐聚一堂,展开讨论。

黄京平发言

王秋丽发言

王钦杰发言

郭祖祥发言

杨建萍发言

陈卫东发言

李元发言

王建华发言

张剑文发言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研讨会现在开始。今天下午,论坛将就“检察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检察工作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两个主题展开讨论。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午根据会议的日程安排,研讨主题是“检察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共安排了6位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进行发言。规定每人的发言时间是十分钟。希望发言同志严格遵守十分钟的发言时间。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教授为我们作报告,大家欢迎!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在执法和贯彻刑事政策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我个人理解,就是在办案过程中,将办案过程中可能生成的矛盾,包括加剧社会矛盾的因素降低到最低点,避免新的矛盾产生,或者矛盾的升级。这就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基本任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一,一定要分辨两种不同的矛盾,即就是社会矛盾与案件纠纷的矛盾,社会矛盾与案件矛盾。查办或办理刑事案件意味着社会矛盾本身已经产生了,换句话说,犯罪及犯罪引起的不稳定现象等等,就是检察工作面临的最基本的矛盾,潜在现实社会矛盾以犯罪的形态显现出来。宽严相济就是化解矛盾最基本的途径。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二,社会矛盾和案件纠纷或者案件矛盾是不同层次现实社会矛盾表现方式。具体地说,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以下表现情况:比如说一是轻微的激情犯罪,或者是临时起意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纠纷、案件矛盾,这两个矛盾与社会矛盾之间的矛盾问题几乎是相等的。这样的案件,与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矛盾。解决了这样的矛盾社会矛盾就必然解决。
二是长期的社会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导致的易发生犯罪案件的条件或者环境背景下所形成的案件,或者一系列案件所显现出来的案件纠纷或者案件矛盾,解决这些案件矛盾,并不意味着深层次的矛盾得到解决。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三,潜在矛盾与现行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形成的案件纠纷也是有所不同的。
第四,现实社会的矛盾与虚拟社会的矛盾,以及同时兼顾现实社会矛盾和虚拟社会矛盾特征的社会矛盾。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在案件纠纷中显现出来。例如,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密关系的人,因案件的处理程序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认知不当,或者司法处理不当,而生成的社会矛盾,与因为信息的传播和社会舆论形成的矛盾是有区别的。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五,在个别情况下,案件处理不当,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沉淀,长时间的持续下去会形成新的社会矛盾。还有更特殊的情况,如果案件处理正确,也可以引起社会问题或者社会现象。我举一个例子,在一些地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案件不平等、不平衡的情形。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有一些地区对于故意重伤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对某些故意伤害的案件达成了刑事和解。而在另一些地区原则上坚持故意重伤后,主张刑事和解。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通常是对该类案件进行起诉的,在类似这样的地区,法院的审理通常情况下,也是承认这样的和解效果。同时,判处被告人有罪判处刑罚,通常情况下刑罚是实刑,只有及个别情况下是被判处缓刑的。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在调研过程当中也发现,有一些地区相对比较普遍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只要达成刑事和解,起诉是没有问题的,到法院定罪判刑判处了刑罚,实际上是宣告缓刑。我个人认为,这只是案件纠纷,被害人拿了钱走了,但是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没有得到严格依法的处理。这类积淀下来的案件如果是一系列的案件,那就是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我认为这种矛盾是案件处理不当造成的。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还有一种,我刚才提到的,案件处理可能是得当,但是可能会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社会矛盾与案件矛盾的上述关系,决定了检察工作以行使自己职权的依据就是法律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的说,要合理的定位积极的参与,工作范围或者延伸边际有尺度,具体的对策必须有适应性和针对性。结论就是要坚守检察工作的基本定位,适当的延伸司法服务的职能,才是我们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应有态度、立场和应该坚守的准则。
我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各位!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位发言的是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王秋丽。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尊敬的各位同志:
大家好!首先,特别感谢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向我们发出的邀请,因为我来自西部,在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工作,能受到这种邀请,感到非常的荣幸,毕竟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交流机会,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其次,也特别感谢论坛给一个长期在基层从事公诉实务工作的检察官在论坛上发言的机会,因为,不论是基层还是实务工作似乎都与高级论坛有一定的距离,今天能在这里发言,我感到非常的激动。在我发言之后,望能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我发言的题目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审查起诉的再审视》。我在将审查起诉工作放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重新审视后,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观念的问题,即要将“有罪必罚”的观念向“宽严相济”观念进行转变。第二,标准的问题,即起诉裁量权要实行依法、宽严、裁量。第三,范围的问题,即宽严相济在实体与程序上均要依法体现。第四,对象的问题,即推行刑事和解的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和对犯罪人的法律援助。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和谐,那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促进和谐应始终是不变的追求目标。下面,我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与阐述。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第一个问题,观念的问题。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否得到更好的贯彻与落实,关键在人。检察机关重建三十年,在“严打”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审查起诉工作始终受“有罪必罚”思想的影响,有罪就应当起诉,有罪就应被判刑。承担审查起诉任务的检察官往往就成了指控犯罪的急先锋,追求高的有罪判决率,极力降低无罪判决率,对不起诉率进行严格控制等,使得国家公诉人的地位降格为“控方”。在这种大形势下,几代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思维也无不被囿于此,特别是负责绝大多数案件办理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我在基层从事公诉工作十年有余,对此,有很深的体会。另外,由于新老检察官的接替,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新人辈出,受老检察官的影响,年轻检察官的办案思维更需要尽快转变与更新,否则占绝大多数案件量的基层检察院、作为与社会直接接触的检察官,很难在处理大量案件过程中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难在追求好的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对此,我认为,在新形势下要想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官特别是承担审查起诉办案任务的检察官,应当逐渐“三归位”。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一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归位。即从片面追求胜诉逐渐承担起法律守护者的客观公正义务。二是公诉人角色的归位。公诉人应从犯罪控诉者的角色逐渐归位于法律守护者和法律监督者。三是办案思维的归位。检察官的办案思维应从“有罪必罚”、“有罪必诉”的观念逐渐归位于“重罪必罚”、“轻罪从宽”等,在司法的过程中既以从严体现法律的严肃,也以从宽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价值。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第二个问题,标准的问题。起诉裁量权应实行依法、宽严、裁量。我认为,审查起诉环节是一个案件过滤环节,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权利长期被限制,这样,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这方面,有四点考虑:一是应转变观念,解除对不起诉比率的限制。检察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打击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相对不起诉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裁量权,应当依法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裁量权,解除在“严打”刑事政策指导下对不起诉率的限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动性,让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其应有的责任。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二是将相对不起诉的“可以”扩大为“原则上可以”。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比率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可以”被限制在“原则上不可以,辅之以可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原则上起诉,极少部分被不起诉。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可以”理解与运用成“原则上可以,辅之以不可以”,也即以不起诉为原则,以起诉为例外,这是针对普通刑事案件而言的。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则应当考虑“以起诉为原则,以不起诉为例外”。这是基于检察机关自侦后起诉实现法检之间的相互制约、职务犯罪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及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形势等三个方面的考虑。对相对不起诉应增加考虑的因素,既考虑罪刑轻重、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也是将相对不起诉过程公开以实现公正的很好的救济形式。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三是将存疑不起诉的“可以”改变为“应当”。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就应当不提起公诉,而在决定不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则“可以”自行裁量,即在不提起公诉的前提下,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要求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由检察机关选择。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四是对法定不起诉案件可要求侦查机关撤回。一方面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减少不起诉的量;另一方面考虑从诉讼程序中减少移送审查起诉的量,使法定不起诉作为出罪的主要途径之一。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第三个问题,范围的问题。即宽严相济在实体与程序上圴要依法体现。这一方面的考虑是,在实体处理中,入罪要从严,出罪则从宽;定罪证据要从严,量刑证据要从宽。程序处理上,重罪程序要从严,轻罪程序要从宽;重判要从严,轻刑要从宽。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主要通过证据审查判断体现宽严,实践中严格按照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两个规定的要求,对入罪、从重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而对出罪、从轻证据则可考虑从宽掌握。通过扩大适用“两简审”程序体现宽严。还要不断调整“刑事抗诉观”。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刑事判决,将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等的抗诉与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抗诉并重,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更加全面、客观,以真正实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第四个问题,对象的问题。包括对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和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只有化解矛盾,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犯罪所产生的矛盾,既有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的矛盾。化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国家行使公诉权基本得以实现,如果行使公诉权将被害人抛在一边,难以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必须将被害人“拉入”诉讼程序,给予法律上充分的尊重,才能取得被害人的理解、消除被害人心中的怨恨不满。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刑事和解主要是通过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在加害人认罪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抚慰和物质赔偿,对加害人的教育认罪、对被害人的抚慰与赔偿是刑事和解所应达到的双重目的。因而,不仅轻罪案件需要,对重罪案件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应处于中立的地位。实践中,部分案件中虽然被告人认罪悔罪,但却无力给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往往因此而不予谅解,矛盾难以化解,应当逐步探索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被告人无力赔偿而确实需要物质救助的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助,以弥合被害人所受到的创伤,减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王秋丽(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另外,应当考虑将法律援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其提出法律援助请求,检察机关在与司法机关建立联系制度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转达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辩护的权利,尤其是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严肃执法的同时,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王检察官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王文生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王文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先进行民事诉讼的调节,及时有效解决民事赔偿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包括现行透明的司法制度存在两大弊端。
弊端之一,现行司法体制公权力色彩过于浓厚,过于倾斜于国家利益的保护。把国家利益作为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甚至和打击犯罪占据独到地位,而被害人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危害更大的刑事犯罪中,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我们刑事司法有时却显得无能为力。被害人往往因为家人被公诉而丧失了诉讼权,有时候侦查机关为了证明犯罪,使被害人二次被害,甚至出现了侦查机关让被害人再被强奸一次的荒唐案例。

王文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由此可见,传统的现行透明的模式,侧重于打击犯罪,不能及时给被害人以救济。特别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摒弃,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受伤的心灵和经济利益得到了平衡。对于加害人可以从宽处罚这是法律的进步。

王文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先民后行的积极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2、有利于当事人减少上诉、申诉、藏诉。3、有利于缓解执行难。实践证明,凡是先民后行审理的案件,90%以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从而解决了法律的问题。

王文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走出刑事优先于民事的误区。走出刑事诉讼的重心,牢固树立刑事诉讼的重心,应放在审前程序上的理念。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先民后行的思考。首先,应当规定已经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的应该免予处罚。其次,《刑事诉讼法》应该有四项内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节。最后,刑事附带民事可以由司法机关参与组织。
谢谢大家!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王院长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王钦杰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首先想谢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们一个发言的机会,在此我谨代表文章的另两位作者山东检察院专职检委于晓晴,和省院一处李连营同志。我发言的题目是《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每一个执法者面前的重大问题。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一、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和两个问题
让我们简要地看一下,首先,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成因。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矛盾多元化、燃点低。当前,城乡建设、资源环境、土地承包、劳资关系、企业改制、医疗保障等各领域都成为社会矛盾的高发区,矛盾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矛盾的“燃点”降低,细节层面的纠纷可能激发结构层面的冲突,涉及小范围利益的个体性矛盾演化为涉及大范围利益的整体性矛盾。二是群体性、暴力性矛盾增多。因社会特定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上访、请愿、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少数人在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甚至通过袭童、袭警、等极端暴力手段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对无辜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三是“仇官”、“仇警”、“仇富”型矛盾突出,许多矛盾纠纷最终指向政府部门,有的因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而仇视其他社会成员,将对利益分配制度的憎恨转化为对富裕阶层的仇视,致使社会矛盾在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表现得更加突出。四是矛盾的司法关联性较强。当前矛盾冲突大量集中到司法领域,使得司法机关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矛盾的一方。五是社会矛盾的背景复杂多样。六是矛盾的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某一领域、某一群体中的社会矛盾经常被广泛炒作和宣传,通过传输媒介迅速传扬,甚至被歪曲和夸大,对社会舆论产生误导。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以上社会矛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体制的转轨、利益结构的调整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二,社会和经济结构中的不合理因素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深层原因。第三,社会诚信评价体系不健全是社会矛盾产生的心理诱因。第四,社会管理方式的滞后是矛盾产生、激化的外在原因。第五,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目前许多社会矛盾在司法解决的途径中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有序排解,反而因少数司法、执法人员的渎职、腐败行为阻塞了合法正常的矛盾解决渠道。许多社会矛盾转而诉诸暴力,通过不适当的“自力救济”寻求解决途径。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其次,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我们必须要看到,社会矛盾如果得不到依法公正处理,极易转化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负面因素。甚至危机权证根基。在当前各种民事纠纷、行政争议频现,民行申诉案件居高不下,民商事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这里我重点强调两点:第一,民行检察是关注、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道坚实屏障。民行检察通过履行职能,综合运用抗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强对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司法保护,保障中央关于转方式、调结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三农”工作等重大政策部署的落实,防止和避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损害公利民益、导致社会矛盾的重大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第三,民行检察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服务民生,关注群众诉求,推行“亲民检察”、“民生检察”,把法律监督和维护人民权益结合起来,调整、规范失衡的社会关系,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有利于保民安、护民利、解民忧、化民怨。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第二,民行检察是疏导社会矛盾的一条有效渠道。社会矛盾的化解,离不开畅通的解决渠道。民行检察正是这一渠道中的重要一环。我在这里我把民行检察看成是社会矛盾的“泄气孔”和“减压阀”。以针对不同利益主体在法律框架内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释疑解惑、明法析理,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同时,民行检察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提供了通道,可以有效防止社会矛盾的叠加升级,消减社会管理过程中滋生社会矛盾的潜在因素,起到“革故鼎新”的作用。同时,通过民行检察监督可以发现社会矛盾背后存在的社会管理方式上的弊端,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使社会管理部门不断转变执法观念,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消除管理体制中滋生社会矛盾的潜在因素,从而有利于促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的政务环境。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二、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三条路径
(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离开了办案,监督就无从谈起,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就难以体现,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大民行检察办案力度尤其显得重要和紧迫。现阶段,民行检察工作要立足现行法律规定,运用好现有的法律监督手段,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多办案、办好案,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当然办案过程中,民行检察监督必须遵循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循相应的司法规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要准确地行使监督权,又要注意处理好与审判权、行政权、私权之间的关系,把握好监督“度”与“位”的关系,切实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适度而不过度。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三是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层次和效率。要以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矛盾问题为监督重点,加大对行政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劳动合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涉及面广、关涉民生的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涉农、涉群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服务力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当然在办案过程当中,民行检察监督,必须要遵循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要善于总结办案经验,研究监督方法和规律,积极开展类案监督研究,使民行检察监督由点向面延伸,提升法律监督层次,扩大法律监督效果。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二)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力促社会矛盾化解
如当前执行活动中“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高危领域;又如,随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改革,调解案件数量激增,但其中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造成社会矛盾的累积和叠加,如何加强执行、调解活动的法律监督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创新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和体制,拓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途径,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第一,要努力推动监督范围的多元化。不仅要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要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不仅要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非诉程序进行监督。当前情况下,一要探索深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重点加强对超标的执行、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乱执行以及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等情形的监督。二要不断探索对调解活动的监督。要主动适应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改革趋势,针对当前出现的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调解案件的监督工作,努力形成民行检察新的增长点。三要积极尝试对诉讼过程中其他环节和非诉程序进行监督,着力解决民行诉讼中有案不立、有法不依等问题。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第二,要努力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一要在坚持把抗诉作为主要监督手段的同时,继续推行再审检察建议,强化下级院尤其是基层院的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二要善于综合运用调查违法行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方式,有效纠正审判、执行、调解中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民行检察机制体制创新要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从影响监督职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开展创新工作必须立足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基本法理和中国国情,否则,改革创新就容易走向歧途,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但不会对民行检察监督进行有益的补充与完善,相反,还会造成理论界、实践界对检察权的基本性质、范围、职能定位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解产生混乱,对民行检察监督的合理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民行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三)内外结合,多措并举,努力形成多方位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其一,要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深入推进民行申诉案件调处工作。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依托社会“大调解”格局,对裁判确有错误的,配合有关部门尽可能先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其二,要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其三,要探索建立民行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努力消除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一是将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加强监督,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共同查找原因,研究对策,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消除制度隐患;二是创新行政检察职能,对于因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导致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形,探索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为手段,加大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如去年以来山东全省通过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已为国家挽回、避免经济损失15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医疗卫生等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尝试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相关案件210起,受到当地党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其四,要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整合检察资源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王钦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有关规定,加强与侦查、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双向移送、双向反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整体合力,针对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加大发现力度,及时移送备案,督促反馈并对反馈的结果进行监督,真正实现民行检察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的有机结合,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公平、高效、清正、务实的执法环境。我的报告完毕,谢谢大家!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祖祥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学者和各位高级检察官,大家好!我来自长江上游三峡库区,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非常荣幸地能在这里向大家学习讨教的机会。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从检察机关不捕、不起诉案件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县作为100万移民之一的大县,在高强度、大规模、多利益的移民工作下,应该有许多个案和深深的感触,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不能作一一汇报,下面我就从四个方面作简要发言。

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已成为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历史责任。至上世纪80年代,党中央提出了“从重、从快、从严”,即大家熟知的“严打”方针。客观地讲,这一方针对于政策开放和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初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度时期严打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和社会效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政策在许多地方也有不适应。

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和刑法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应该是意义非凡。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并提出了四点原则性要求。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用好、用实、用活”这一政策已成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历史责任。

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从基层法律实务上看,不捕不起诉案件已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的主要内容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的运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多层面、全方位的。但在法律实务中,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这方面主要是严宽相济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如:重庆的打黑除恶,老百姓的安全感普遍增强了。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这类案件在实际工作中所占比例非常大,这方面主要执行的是宽严相济,能宽则宽尽量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这个政策出台的时间不长,在实际运用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在全社会尚未完全形成。主要是受多年来严打所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定势,时而造成检察机关不捕、不起诉率偏低。二是逮捕措施仍然是侦查部门依赖、依靠的主要措施。一个是通过逮捕辅助侦查;二是把逮捕作为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一种应急措施,这也是造成不捕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有关部门在考核指标设置上,导致慎用、不捕、不起诉这一强制措施。四是在适用不捕、不起诉案件的理解上,对现行法律规定把握不准。如:在审查批捕环节时,在“有逮捕必要”理解上(不同时期、不同案件、不同承办人也有理解上的差异)。

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是在思想上要认真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运用上灵活把握宽严的尺度,把“保护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检察机关准确运用不捕、不起诉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建立和完善案件分流和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减少人为因素);三是改革和完善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四是加强对检察机关不捕、不起诉案件的监督。
总之,宽严相济理念需要在全社会中不断形成,在实际把握中领域灵活运用,以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为尺,努力实现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根本目标。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感谢郭检察长的发言。下面这一阶段的发言人是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建萍同志发言。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专家,以及与会的高级检察官大家好!首先,感谢大会给我作为最基层的检察人员的一个汇报工作的机会,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直奔主题。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社会矛盾高发凸显的形势下,作为一线的检察院,必须积极应对新形势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当中创新执法方式,在强化执法办案中,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方法、新途径,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问题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我院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做法主要是: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加强风险评估,找准矛盾节点,提高矛盾化解的针对性。在执法过程中,引导干警关注涉案矛盾的化解工作和自身的执法风险。在对案件的处置中,我们围绕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危险性,涉案的矛盾有无化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无修复,是否会引发媒体炒作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等20个风险要素,设计了不捕、不诉案件风险评估表。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树立矛盾化解意识。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我们综合心理、法律、社会等多种学科理论,并请教相关专家,设计了犯罪嫌疑人调查问卷,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特征,对所涉嫌犯罪的认识,对执法活动的看法,对危害结果及受害人的基本态度以及对司法处置的要求进行个性化的调查,着力了解其对犯罪的自我归因,并积极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矫治,消除其对他人社会以及司法的对立情绪。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强化案件的风险预警。结合问卷调查和风险评估,就案件可能引发的潜在矛盾风险,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确实把风险评估和矛盾化解纳入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对聚集司法防范司法风险创造有力条件。调查评估让公安机关发出预警函13分,法院1分,有7起案件直接化解,15起案件和相关单位合力化解,我们的做法被《检察日报》整版出版。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充分发挥调解,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我院整合多方资源,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努力促成涉检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一是,我院将检察机关的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提升调解的效率和调处结果的公正性。还聘请了两名专职人员,从范围从刑事犯罪扩展到民事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检察工作和调解工作实行充分配合有效对接,有效促进了矛盾的化解,提高了调解工作和办案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提升了调处结果的公正性。
二是提升调处结果的有效性。在检调对接过程当中,搭建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善于沟通的平台。对于当事人心理障碍的受害人积极引入事法说理等工作机制,真正做到案件私了。今年我院对公诉环节的四名刑事犯罪人给予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加强内部执法风险排查和管控。我们组织各个业务部门,对容易影响公正执法的风险点逐一经过梳理和排查。从执法办案的廉政纪律要求和安全保密要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要求等方面,制定了45条管控措施,提高干警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涉检信访的排查和处置,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今年我院加大排查和处治力度,成立了领导小组,将涉检矛盾的纠纷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关口迁移,要求各执法部门每月排查填报涉检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登记表,对排查出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加强对基层社会矛盾的摸排和化解。我们在辖区内11个镇街建立了服务站,向广大基层延伸。近年来我们服务站接访200余人次,建立务工人员申诉维权绿色通道的做法被高检院推广。延伸检察链条,推进管理创新。针对我区黑恶势力犯罪、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工程建设领域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特点,我院积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把检察工作的链条向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延伸,推进管理创新,从源头减少和控制社会矛盾的产生和防止社会犯罪的成效。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院的服务向青少年的领域延伸,整合团委、学校、社区资源,争创零犯罪。与区法院及辖区内13所高校联合,在全国首创了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利用高校的专业力量对大学生进行人格修复工作。开通了全国首家大学生预防犯罪网,在大学生当中反响强烈。
在发展重点地区和热点岗位设立了派出检察室,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向行政执法单位和重点领域延伸。针对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预防调查报告40余份,发出检察建议11份,推动有关单位防控职务犯罪。同时,我们在区里设立了青少年犯罪预防网站。

杨建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级同仁,三项重点工作是时代发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使命和任务,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将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继续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以良好的创新为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和保障。以上是一份基层实务工作的报告,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代表,刚才6位报告人在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一些做法谈了观点和意见、经验、做法。会议安排了五到十分钟左右的发言。下面是自由发言时间,每位代表都可以站起来谈自己的观点、谈自己的想法。也可以进行一些互动,对报告人在报告当中提的观点、做法,如果有一些认识或者是有一些什么看法的,也可以做一些互动。另外,我想还可以做一些评价,对报告人里提出的报告观点和结论,如果有不同的看法,我个人感觉也可以做一些建议、批评。请大家能够抓紧比较难得的机会进行自由发言。

自由发言人刚才听了各位代表的发言,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一点自己的想法,想跟大家交流。我想从个案的处理的专业化、权威性考量社会矛盾怎样化解。对于个案的处理,比如说刑事案件公诉方,被害人一方、被告人一方、审判方,他们对这样一个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他们会有不同的意见。司法过程首先就是对事实的认定,其次是寻找法律法规,然后再对事实认定进行适用、进行法律解释。尤其重要的是这样一个法律的推理过程和论证的过程,司法过程就是要揭示司法决定的相对确定性。我觉得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矛盾产生的根源就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分歧。我们在进行调解或者是刑事和解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放弃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要揭示司法相对确定性结论,而且要把结论采取适当的方式传达给各方,包括公诉方、被害人一方、审判一方,只有把意见分歧通过理性的法治化途径揭示出来,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达到司法法律效果,进而达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谢谢大家!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学军点评。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今天来参加这次论坛非常的荣幸,很荣幸有机会在这里学习,能够跟来自全国检察实务的检察官在一起听他们在专业上的收获,我收到很大的启发。刚才我认真听了每一位同志的发言,有一些感想。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检察业务和检察职能,方方面面都能够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比如说审查起诉方面,还有关于逮捕程序、起诉、执行等等方面。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另外,有专家在发言中,提出来一些创新的做法,这些做法都是与制度构建密切相连的。我们需要在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立法,完善相应的制度。比如说今年生效的两个证据规定,这是很大的阶段性进步,但并不完善。实际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做。我的发言到此,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对这一阶段的发言进行学术点评,大家欢迎!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现在办案有这样几个转变:第一,从刚性办案到柔性办案的转变。我们以前铁面无私的办案现在变成了微笑、温和、人情似的办案,充满了人道主义的办案,这是宽严相济的体现。第二,从关门办案到开门办案的转变。以前司法机关坐在一起,联合办案和开庭也好,主要是关门办案。现在是把“大门”敞开,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从办案当中发现具有社会意义的信息,然后服务于社会、反馈于社会、贡献于社会,不是单纯把法律条文用到实施上去。比如说检调对接,这就是很典型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三,从官方办案到官民并举办案的转变。尤其是刑事办案恐怕更多是依靠专政机关,现在特别强调在办案过程当中,要充分听取民意,这是很重要的办案机制的改变。现在强调走群众路线,而且现在是真正走群众路线。第四,从简单办案到辩证办案的转变。现在办案是从源头分析问题,讲究风险控制、预警和心理疏导,强调办案的方方面面细节。从粗放型的办案转变为集约型的办案。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五,从板块式的办案到叠合式的办案。什么是板块式呢?比如说刑事办案、民事办案,这都是分开。现在可能是叠合,刑事当中有民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六,从独白式办案到对话式办案的转变。我们现在更多考虑是辩论和对话、协商,有一种概念叫做协商司法。调解这样一种方式就是一种体现。我觉得现在的办案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对我们来讲确实是很有启发。有一点宏观,有一种感悟。
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传统的办案方式、体制、机制,正在现实地有结构性的、根本性的、全方位的转变。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现代司法如何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以上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谢谢!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代表,本阶段的研讨交流就到这里告一段落。再次感谢6位报告人,感谢2位点评人精彩点评,也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现在休会!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大家好!按照会议的安排,第二阶段的大会发言由我主持。本阶段发言的主题是“检察工作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谢!尊敬的各位检察官、各位专家教授,下午好!首先,我来谈谈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解。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运用现有资源和经验,对传统的管理模式、方式方法、手段进行了一种变革,来构建一个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实现新的社会管理目的。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改革开放几十年,社会发展非常之快。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忽略了整个社会整体、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导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后,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过去的权力、生态的平衡受到了破坏,新的格局又没有建立起来。这种社会结构的分化,跨越了制度的整合,导致了社会现在矛盾非常尖锐。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从四方面来进行:
第一,观念创新。任何制度如果没有一个先进理念和观念做指导,再好的制度也是一个僵硬的躯壳,不会在实践当中发挥它应有作用。社会管理创新关键的转变,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过去我国的主导理念忽视了公民个人的个性发展和相应的权益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就要打破这样的传统观念,切实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全新理念。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二,在社会管理内容上,要强调服务功能。
第三,社会管理的主体要多元。过去社会管理应该说是国家或者政府,当然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主要是政府,使得我们社会管理中政府无处不在,使得政府对这样的社会事物拼命应付,导致了社会跟政府之间形成的关系。这里要注重社会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点,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要更加规则的作用。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第一点,检察机关绝不是社会管理主体的旁观者,应该以积极的姿态进入到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办案为本的思想,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办好,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还是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还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都是我们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点。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的追诉,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的维护,对于国家社会环境的净化,对社会治安有效维护,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就要在社会创新方面有所作为。比如说,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问题,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工作后续和社会帮教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介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等等。像这样的问题,包括通过办案发现有关单位或者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制度上的缺失所提出的检察建议这方面,我认为这都是检察机关履行管理创新有效的方式。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当中一定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把社会方方面面事物都拢到自己的怀中,检察机关不能成为无所不能的“战士”。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非常感谢陈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李元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朋友,首先由我代表辽宁省检察院孙检察长和我本人,感谢论坛主办方给我们论文发言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社区矫正制度的检察监督》。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行刑社会化已成为国际性的行刑趋势,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代表形式之一,已广泛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它既是世界轻刑化的大势所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也要求刑事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们针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检察监督作了大量的探讨,笔者试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一些基本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三)社区矫正的任务
1、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教育;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3、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4、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探索运用信息通信等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方法,并建立落实考核奖罚制度,有效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5、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谋生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监外执行监督职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为社区矫正组织和被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一)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监外执行决定的检察;(二)依法建立监外服刑人员检察监督档案;(三)依法对交付执行环节进行监督;(四)依法对执行变更环节进行监督;(五)依法对执行终止环节进行监督
依法对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解除刑罚、恢复政治权利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依法对监管措施进行监督;(七)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为社区矫正搭建教育改造罪犯的平台和有效机制,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不够健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比如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没有专门的监外罪犯执行法;现行法律中缺乏有关“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和程序规定,机构、人员、经费等缺乏法定来源保障;执法主体多元、部门工作衔接不力,影响监外执行效果等。由于缺乏统一的矫正办法,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时,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要抓紧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和权威性。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将法律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和监狱机关等。对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有强制力。特别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处置权,使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出台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检查监督程序和办法,统一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审前评估检查监督体系等,是我们当前迫在眉捷的任务。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有专门的司法检察监督机构,即联邦矫正调查员办公室。应该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工作人员,或者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并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由于当前状况下,社区矫正监督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监督方式和监督方法的规定亟待完善。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三)建立和完善公、检、法、司工作衔接机制
应当尽快从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保障监外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依法进行,防止监外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的法律政策,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助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采用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风险评估意见,在判处、裁定中责令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按时到矫正机构报到,并保证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到位。公安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核查或按脱逃案件办理;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建立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和监外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四)搭建检察监督信息化平台
要尽快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网络,以办公信息化为平台,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在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监外罪犯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信息网络实施联网,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实施动态监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网络作用,实现地区资源共享,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防止监外罪犯重新违法犯罪。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及时录入和变更社区矫正信息,保证监所检察部门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网上动态监督。
(五)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到目前为止,适点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社区矫正的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国目前急需培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水平高的社区矫正队伍,通过优化和整合社会资源,帮助监外罪犯尽快改邪归正,重返人生舞台。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广泛动用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功能,形成政法部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网络化工作格局,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帮助监外罪犯早日回归社会,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事实证明,尽管各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执行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只有组织有序、资金充足、人员专业并且经验丰富,才能使社区矫正措施在执行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监禁矫正与非监禁矫正是同一行刑形式的两个方面,非监禁矫正较监禁矫正更为开放、更能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国际社会行刑人道化、社会化的大势所趋。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把罪犯在监外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保持社区秩序的和谐稳定。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李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以上是我在已经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给大家汇报学习的心得,有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有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官王建华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同仁们:你们好!
我是来自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叫王建华。这是我第二次参加论坛,去年出席昆明的论坛觉得收获很大,今天又积极地参加南京论坛,见到新老朋友格外高兴。我这次提交的论文题目是:《法律监督科学发展离不开网络监督----谈“网络监督中心”设立的必要性》,论文具体内容不在这里重复,这里要我向同志们汇报与论文有关的三个方面的观点和感想: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一、网络监督是当前朝野上下关心的热门而又敏感的话题,检察机关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采取被动应付和消极应对的方式。据我所知,有些检察院组织干警培训,目的就是为了教会干警如何采取技术手段应对网民,而没有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如何依靠网民,利用网络平台发挥更大的法律监督作用。如何依靠网民,利用网络平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这是进入网络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我想检察机关应该重视研究舆情民意,主动介入,注意善待、善用网络媒体和公民的法律监督权利,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检察机关走向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二、法律监督工作的生命只有在科学发展中获得新生。法律监督的科学发展,首先,在目标、任务上要紧扣时代主题,依靠公民的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其次,在方式和手段上要依托高科技的网络信息平台。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天生的不平等性,要破解这种不平等的难题,就需要法律监督机关创新管理机制,设立“网民监督中心”,切实担负起保障公民权利全面落实的重任,正确引导网情民意。当前公民权利的保护既需要公民自我救济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更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特别是公民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侵害时,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和干预更为必要,这才是法律监督机构设立“网民监督中心”的目的和初衷。网络已成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助手,“网民监督中心”的设立已经水到渠成,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互联网技术会产生一个更有效率、服务直接便利的网上检察院。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三、用科学技术手段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温家宝总理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这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社会热点和社会难题。我们如何将公平公正体现到司法活动中去,这将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当前一系列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处,在网上甚至引发了“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将被冲垮”的担忧。我们是任其这道防线被冲垮呢,还是加固这道防线?显然是要加固。如何加固?我们认为就是要充分地依靠科技力量。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生产力在司法环节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用科学技术手段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的种类很多,比如判决书公开上网、在网上公开直播法庭辩论和法庭审判、推行科学、统一的电脑量刑系统,等等。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在论文中,我重点介绍了设想建立一种科学化量刑智能系统,就是将精细、科学的量刑方法转化为一种法学界认可的司法标准,建立科学、统一的电脑量刑系统,对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价值:1.能为审判人员提供具有较强参考性、操作性的量刑指南,解决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问题;2.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设置科学依据;3.对正确引导舆情民意有着较强的说服力。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目前,我们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台州中级法院正在对量刑建议及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方面进行探索。探索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和瓶颈,首先是理论上受到一些法官的非议和抨击,认为我们的量刑智能生成系统是 一种“自动售货机”,在国外早已经被否定了的;其次在技术层面,认为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智能量刑系统在技术上是不可取的。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对此,我们研究认为,在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不大,我们已经创制一种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社会习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由司法主体进行微量调节的智能生成模版。我们将其称为第二代科学化量刑智能生成系统。因为,第一代量刑辅助系统是在10年前,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老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廷光先生研制的,他破解了当时量刑偏差这个国际性难题。同时,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使用了这套电脑软件并取得明显的效果。那时,在法学界引发的争论一直沿续至今。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第一代量刑辅助系统与第二代科学化量刑智能生成系统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代是大容量数据库,是不可调控的;第二代是分割式模版型的,操作简捷方便,可由司法主体进行微量调节。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最大的困境是理论上,量刑智能生成系统被少数法官抨击为“自动售货机”,认为这在国外早已经被否定了的,没有什么探索前景。但是,在我来开会之前,我看到了两条消息,让我又看到了对第二代科学化量刑智能生成系统可以继续进行探索的价值和希望:一是来自法院系统的声音: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9月16日在海南三亚召开,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对电脑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认为:电脑辅助量刑系统被认为是“电脑量刑”,“电脑取代了法官成为量刑主体”。这是一种误读。法官始终是量刑主体,量刑软件系统不过是量刑规范化的数字化表现,是量刑工具。电脑辅助得出的宣告刑可以有效避免相似或相近案件的量刑出现大起大落。二是来自学界的声音:即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奕在10月28日的《检察日报》学术专栏上发表文章,将法官定位为:‘自动售货机’式的居间裁判人。这一定位的意义在于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大大缩小,法官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因而,我们坚信第二代科学化量刑智能生成系统作为供司法主体量刑或量刑建议时的参考依据或量刑辅助工具,对推进司法量刑规范化建设意义巨大。

王建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我们认为第二代科学化量刑智能生成系统,是一项在网络时代条件下,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检察与法院联合攻关,邀请信息技术专家参与的具有前瞻性、复合性的综合研究课题,已被浙江省法学会确定为2010年度研究课题,目前课题组已经初步完成受贿、贪污、伤害、抢劫等10类多发常见犯罪的量刑智能生成系统模版,正在进入司法实践验证阶段。这次我要特别感谢中国检察官学院领导和第六届高级检察官论坛为我提供了一次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使我对完成这个课题充满信心。中国检察官学院是中国检察系统的最高学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拥有中国法学界顶级专家,在这里,我肯请中国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派出资深专家为我们这个课题提供学术指导和帮助!同时,也希望在座的学者专家和检察官同仁们为本课题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非常感谢王检察官的发言。下面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张剑文同志发言!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网络在我们看来,它是火热的。司法者又是客观的,或者说应该是客观的。司法者应该是客观的,火热的网络和客观的司法者之间,怎么样找到一个契合点,这是我们研究网络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时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要寻找二者契合点,需要理清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而要理清这些基本的问题,可能我们并不需要太投入,或者说太投入反而是有害的。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要获得这样一种理清的视角有必要稍稍将目光拉远一些,也就是说虽然我们自身作为司法者,但是并不妨碍我们用一个旁观的眼光来看待网络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其中当然最重要的、核心的问题就是构成网络社会的基本规则到底是什么?我们动辄说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开放的、自由的,这些观点到底有没有意义、价值?于是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吗?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我们将博客和“偷菜”游戏做个比较。“偷菜”是虚拟的,不存在的,是程序做出来的。我们偷了许多菜,其实被游戏偷去的是我们的时间,可能唯一的收获是建立了一些真实朋友关联。
博客则不同,它与论坛、BBS一样带有所有互动功能的空间。在这样个空间里,我们看到的是活生生人格的表达,实际上它没有任何虚拟的特征,这就是偷菜与博客我为什么要拿到这里说?这正好代表了网络行为的两种形态。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通过这样的一个形态粗浅的比较,我想要推出的话题是所谓网络虚拟社会必须要弄清楚虚拟的到底是什么?事实上虚拟的只是空间而已,而作为社会则永远是现实的,这是基于社会的定义所决定的。既然我们将网络上所发生的交往行为,将它描述为一个社会现象或者说构成社会结构的部分,它怎么可能是虚拟的呢?它活生生的表现了人们之间的参与,而虚拟的是空间,左边这张图各位也许不熟悉,如果大家有空时找到一台坏了的电脑,把后盖打开拆下来一块板子,用放大镜看就是这个样子,这就是虚拟空间就存在于这样的一些电路里。所以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就是说虚拟的是空间,那提到社会的话那社会一定是现实的。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在这个现实社会里,网络成为我们的一种平台,一种工具,是一种生活方式。网络社会在很多人看起来它是混乱的、无秩序的。网络从发生开始就有它自身的管理结构,这个管理结构我用一个金字塔的形状表示,在最顶端的是技术,也就是说网络社会首先是由技术规范构成,我们能够上网是因为所有厂商或者是所有互联网使用人都不得不遵守了若干协议,比如说各位在连接网络时有一个IP地址,所以这是技术首先就已经给了网络社会一个规则。第二层技术当然是不可以滥用的,技术滥用会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第三层是自律规则,也就是说使用网络的人本身会构建出来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如果各位有人曾经在1996年—199年左右,这一时间段上过我国一些活跃论坛,而将那个年代跟现在做一个对比,不难发现,在那个年代里,当时的网络社会是极为纯洁的,完全遵循了自律规则。但是自律规则并不总是能发生它的效应,当网络用户越来越多,互联网用的越来越广它就不管用了。于是这时候我们需要求助于公共秩序和道德,最终当然我们必须要依赖于政策和法律。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在这个管理结构当中,技术的部分是由网络设备软件以及网络服务者由他们提供。而监控网络服务商和行政机关各占一部分。自律规则涉及到网络应用者以及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这实际上是传统社会规范,在网络社会上的一种投射和现在的发展。法律政策当然涉及到立法、执法和司法者。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并非需要成为所谓网络专家才可以参与网络管理。正如并非一切社会活动都直接与检察机关发生关联,网络社会也并非方方面面都需要检察机关在场。而在网络社会中,究竟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在场或参与,则要从法律监督职能与网络社会的关系来探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由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并不因履行职能的环境不同而有所变化。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较,其职能之履行本质上是消极的。虽然在当前社会急剧发展变化的时期,检察机关常常也会有一些“积极”的表现,但主要还是在预防、宣传等方面,这是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的。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之中的本质角色,就是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这一本质角色,也不因社会是所谓传统社会抑或网络社会而有所改变。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管理,应当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能与网络社会的连接点,即网络社会的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关注,或者网络社会中的哪些现象、行为、问题会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范围。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网络社会建立在若干技术标准之上,从法律层面来看,网络应用的迅速变化主要是技术层面,而其不变之处则为,一切通行的技术均需满足网络线路及连接本身的安全、网络传输信息的安全、交易的安全、个人权利及其他权利的保护、数据的保存与管理等保障网络社会秩序的几个方面。网络社会秩序之建立与维护,首先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例如网络安全标准的制定、服务商的准入资质、相关行政许可等。其次,当既有法律规范无法调整因网络运营及应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时,需要有权机关制定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例如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特殊问题制定《电子签名法》等。在此方面,检察机关与网络社会的连接点在于,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对网络法律的制定参与意见。
网络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获取,以及各种以网络为平台的交易行为。这些行为之中合乎网络行为规范、合法的部分,并不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发生直接关联,而那些非法行为,包括窃取网络用户信息、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阻断网络服务、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等,则是网络社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连接点。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传媒之一,以其开放性成为重要的公众意见表达渠道。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大量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但其信息发布和传播的迅捷却是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并且现行信访、申诉制度存在不透明的弱点,因此尽管网络信息常常无法验证其可信度,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仍不失为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作为媒体的网络,其披露的与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相关的信息,是网络社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又一连接点。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此外,网络已成为许多公共事件的策源地或推动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公众认为需要司法介入的事件,通常会在网络上形成一定的舆论。此类舆论或者需要对事件的客观权威说明,或者期待有关机构采取措施或表明态度,其中部分事件落入检察机关职能的范围,从而成为网络社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连接点。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网络社会的连接点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对网络安全及秩序的间接监督、检察机关对网络不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检察机关介入公共事件的渠道。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网络社会业已形成并不可逆转,传统社会的各个领域均不同程度地网络化。“艳照门”、“周老虎”、“躲猫猫”等事件从正面、负面说明了网络社会的巨大力量,也说明了网络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道德、文化、法律等社会基本问题。对于网络社会进行管理,一方面必须尊重网络社会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则必须坚持国家在具体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价值、社会利益。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国际伦理与信息技术协会主席理查德?斯皮内洛(Richard A. Spinello)在《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的中文版序言中指出:“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我国学者亦指出:与国外相比,我们忽视了民族文化、生存方式、价值观、行为规范等对网络发展的推动和影响;忽视了网络对现实会的政治和文化效应。具体表现为,在国家网络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各地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网络综合管理和网络安全问题的应对等重大环节方面几乎都是由政府官员和技术专家唱主角,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对网络和社会相关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一直处于一种游离于社会决策和应用之外的隔绝或被动的状态。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较为理想的网络社会管理模式,是自律、法治、道德规范加技术手段的综合监管,其中,政府的责任是充当良好环境的创造者、解决负面作用的行动者和新技术的第一用户。而检察机关在网络社会管理中的角色,相应地,应当是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制裁不法行为的行动者和新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评估者。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检察机关作为网络社会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参与网络社会管理的方式包括监督并纠正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通过对话、客观资料提供等影响网络舆论,参与网络伦理建设。作为制裁网络不法行为的行动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网络侦查行为实施监督,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不法行为提起公诉,并通过打击网络不法行为引导网络用户的行为向道德自律、尊重他人权利、尊重公共利益的健康方向发展。
当然,检察机关要很好地发挥其在网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必须首先了解网络技术的发展脉络和网络的基本结构特征,熟悉网络社会的特征及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模式,研究网络对现实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和文化效应。唯有认识网络,才能谈得上管理网络社会。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尽管我们将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管理作为单独的议题谈论,实质上,由于网络社会并非特殊的事物,而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种表现形式,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早已与网络社会发生关联。例如,将网络行为产生的数据信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对通讯网络进行监听等技术措施进行职务犯罪侦查,在网络平台发布案件信息、进行检务公开等。一些检察官也积极参与网络言论,对各种社会事件发表意见,成为网络社会中活跃成员。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然而,检察机关毕竟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论作为组织体的检察院,还是作为个人的检察官,其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之适当性、合宜性,是需要基于检察机关的职权来探讨的。
正如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检察机关自身首先要做到公平正义;作为网络社会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其在网络技术、网络安全、网络信息方面的能力应当是令人信服的。一个技术架构粗糙、信息管理结构混乱、存在安全漏洞的检察院网站,可能起到完全相反的作用。一个总是以“检察官”身份参与网络舆论的检察官,可能导致公众对检察官真正角色的误会。检察机关必先加强自身信息网络建设,才能很好地在网络社会中行使职权。这里所说的信息网络建设,是指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任何网络上的活动,必须确保满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条件;任何以检察官身份从事的网络行为,必须限定在检察官职权范围内;任何与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检察官公务行为有关的信息,不得由未经授权者随意发布。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在自身信息网络技能完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对网络社会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网络不法行为的预防等树立公信力。网络社会的一大特征是缺少被指定的权威,而权威只能来自多数人的认同。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中要获得网络社会中,如果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意见,而检察机关总是能够发表合乎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中肯意见,则能够逐渐成为权威话语的来源。已经引起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并将信息反馈至网络,也是检察机关获得权威地位的途径。而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大,任何不当言论、不当行为,再加上不当回应,则可以轻而易举地摧毁网络上的公信力。

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基于在网络社会中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就可以在网络管理规则制定、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网络文化方向引导等方面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而通过网络受理申诉、对网络犯罪的侦查进行监督,以及通过网络实施其他法律监督职能,亦将获得良好的环境。
总之,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网络“双刃剑”的特性,认识到其开放性与规则的关系,认识到网络技术的社会效应、文化效应,在深刻理解网络社会、全面掌握网络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在参与网络社会管理方面发挥自身的作用。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各位!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谢谢张老师的发言。下面有请周洪波就本专题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谢谢主持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会”一词有广义和狭义区分。广义的“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狭义的“社会”只包括了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意识和社会生活环境和社会管理。
我们所讲的社会管理创新,是从狭义“社会”出发创新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参与管理创新的目的,就是化解社会矛盾。我们为什么要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实际上是我们原来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遇到了新矛盾、新问题,现在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了。所以,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我们必须要立足检察职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我们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要立足于自己的职责。举个例子,社会管理创新中很重要的是,要参与青少年群体教育和保护。检察机关参与青少年群体教育和保护,能否放下手中的工作去教育青少年呢?显然是不行的。我们在这样一个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呢?立足于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重点放在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的工作,放在构建少年司法制度。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宪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认为,法律监督的对象应该是权力,内容应该是合法性监督,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律监督实际上就是避免公权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创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就是一个新生事物,面对这样的新生事物,检察机关要通过自己创新工作的方法参与进去。我认为,创新必须是对法律原则性规定的贯彻和落实。比如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它并没有面面俱到的规定怎么做这项工作。我们要创新工作,只能是监督工作创新。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所以,以检察创新方面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我觉得无论是在三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中都不能离开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另外,我们必须通过检察工作自身创新来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我就简单谈这么多,谢谢大家!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非常感谢周总编精彩点评。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教授为我们做点评,大家欢迎!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很荣幸参与本次论坛,能够有机会向全国检察精英学习、相互交流,这是一次很难得的学习机会。我本人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十几年,对检察机关有感情。虽然没有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机会,从理论和感情上,对检察机关抱有很深厚的感情。我主要是谈一下我的学习感受。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刚才陈老师从很宏观角度谈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讲了大致有三个问题:
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提出的时代背景等四个方面。
二是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他特别强调检察机关不应该是旁观者,更重要是一个积极参与者。也提出检察机关应该通过依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的检察业务来实现社会管理中的创新。特别提出了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应该包打天下,应该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这一点我也比较同意。
三是检察机关监督功能的发挥。我想检察院系统内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寻求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出了很大的努力。陈老师刚才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宏观理论很深度的发言和讲话,我认为很有指导意义。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外三位发言人从几个方面谈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首先是李处长发言的题目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社区矫正制度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和方式。他谈了三个问题,包括教育、心理辅导、监督管理;检察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要注重完善。以上的同志发言非常符合实际。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谈两点感受:一是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由一个监督者成为一个参与者,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是社区矫正方面,我认为国外可以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王建华检察官刚刚谈到了量刑问题,的确检察机关参与量刑,检察机关在量刑程序例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刚才有人谈到检察机关应该改变观念,从一个监督者能够成为参与者。比如说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重点在于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建议基础,我们要重视证据和事实。如果证据事实都成立,法官自然会采纳我们的量刑建议。谢谢各位!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非常感谢刘教授的精彩点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本阶段议程已经进行完毕,非常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日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直播到此结束!望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明日上午的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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