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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三)
直播时间:2010-11-4 9:00:00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级检察官的理论研究与交流,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届时,来自我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齐聚一堂,展开讨论。

李学军发言

刘计划发言

陈祖德发言

杨迎泽总结综述

孙道林讲话

赵建伟讲话

刘佑生总结发言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上午正义网将为您带来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第三阶段主题研讨的现场实况,和本届论坛的闭幕式。欢迎您收看!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论坛现在开始!按照议程,今天上午是检察机关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中最后一个论题《制度建设与公正廉洁执法》。下面有请人民大学教授李学军教授发言。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侦查人员队伍建设以及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方向。今年有一个反贪硕士生联合培养的项目,是人民大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办的。在这里,我对这个项目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今年5月26号,我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备忘录。从今年开始开办了培养研究职务犯罪硕士班,目的是使法学人才的培养更有针对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当中,他们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需要我校改革培养方式。于是,双方经过切磋达成了协议联合培养计划。我校在培养该类人才时,按照培养的签署协议,实行双导师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因为贪污犯罪是大家很痛恨的犯罪行为,所以外界普遍认为这是反贪硕士班。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双导师制是指30名学生每人有两名导师,一名是我校的老师,另一名是来自于检察机关的实务部门。在这个班的学生培养方面,我校制定了特殊的培养方案,在实践教学中以此为准来进行,给他们开设了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课程。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们在课程设置中,设立了职务犯罪方向的专题、职务犯罪侦查实务、职务犯罪侦查技能等课程。在技能培养方面,安排了专业实习,我们统一安排他们到检察系统实习半年。实习部门主要是在反贪污贿赂局,或者是渎职侵权厅,实习期间他们会跟着办案子。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下面我谈一下证据制度方面的几个问题。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以后,引起了我的关注。两个证据规定,结合了现有的诉讼法,尤其是结合了《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证据条文规定。它们已经明确确立了证据裁判的原则,按照原则的要求具体上有三个方面是我们必须做到的:一是,明确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依据不得认定证据事实。二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的资格。三是,具体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也就是说证据不仅要有资格,还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要落实裁判原则以及证明力的评判,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这个保障,就现在的状况来看,我们还应该从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首先是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当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给公诉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公诉方是承担着举证责任的。他承担着要证明他提交给法院定罪的证据是合法获得的,尤其是口供是合法的。公诉方不仅要证明这一点,而且要达到非常高的证明要求。尤其是第二个规定当中,只给了检察机关义务,但是并没有给他们手段。他如何审查合法,确保合法,这在规定中没有给出明确要求。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今年10月1日已经正式实行了。这让公诉机关能够有一定条件、手段确保能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是合法的。但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中人们更多的是关注非法言词证据,而对实物证据的关注还是远远不够。我觉得,我们应该还有相应的措施,要落实一些关于实物证据的收集提取合法性的界定。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二,关于证据审查判断。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细化了七种证据,包括电子证据。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我们必须依赖于质证程序。虽然我们现在有质证程序,但是真正没有保证。如果我们真正开展了质证,证据的证明和证据的资格、证明力,审查判断可能就更容易进行,能够给法官充分的信任。对检察官来说,由于有这样一个质证的程序能够真正的完成和实现,我们的责任就不会那么重。现在相当多的刑事案件是需要有鉴定结论,尤其是物证鉴定结论。在其它鉴定结论上,我国的质证上没有实质上的开展起来,其原因就是我国没有赋予被告这一方聘请专家来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这些都是可以请专家来挑战质疑另外一方的鉴定结论的。而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告是没有权利请专家的。所以,我认为要把审查判断落实,要把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若干问题当中,必须在证据上赋予被告方请专家的权利。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三,关于证据开示制度。要贯彻这两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漏洞。当我们没有证据开示制度,被告方都不知道口供具体内容怎么样交给法院,不可能真正做到把非法证据排除出去。所以,我认为迫切需要证据开示制度是要把它确立起来的。就法条的规定,大家都读出了不同的意思。以我的观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的动意只能够由被告方提出来。但是,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动意是被告人和法院都可以启动。对此观点,我并不认同。法官是没有义务来启动。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如果不被排除,利益直接受害者应该是当事人。所以,我认为在规定上是有这样一个问题需要明确。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李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计划发言!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高级检察官:大家上午好!
本阶段的主题是“制度建设与公正廉洁执法”,这是三项重点工作中的第三项。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制度改革与完善,实现公正与廉洁执法。今天我想就侦查制度改革谈些思考。2000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首次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分别是:超期羁押依然存在、刑讯逼供不容忽视、公开审判还需要深化、律师辩护难。内司委认为,存在这些司法不公正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尚未到位,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对诉讼监督的认识不足。上述四个问题,侦查程序中就占有三个。可见,在侦查程序中,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实现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大制度问题。今天,我发言的题目就是《检警一体化的理性解读》。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瑞典学者布瑞恩·艾斯林认为,检警关系体现在侦查模式中比较典型,而世界上存在的侦查模式可分为三种:(1)警方检察官模式:指警察侦查犯罪,并负责起诉。(2)检察官引导模式:指检察官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我国有学者将该模式称为“检警一体化”模式。(3)警察主导模式:指警察主导侦查但将案件的起诉工作移交给检察官进行。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毫无疑问,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最后一种,即警方主导侦查模式。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布瑞恩·艾斯林指出,警方主导侦查模式面临一系列困难,来自联合国亚洲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UNAFEI)的材料表明该模式有下列问题:(1)不恰当的程序性方法。包括侦查人员实施非法侦查,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或者拘留缺乏法律依据或者超出法律期限,获取物证和证言时滥用权力等。这当然包括不当使用裁量权和无正当理由而决定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除了强迫取证问题背后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这里当然还涉及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立即排除的问题。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2)侦查中的延误问题。各级警务机构都存在延误问题,原因有多种。侦查延误的原因包括:警方侦查人员工作任务过重;启动侦查延迟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和(或者)证据遭到破坏;负责侦查的警官被解职或者调转。(3)法律和侦查知识不足。一些侦查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对自身知识缺乏信心,特别是在需要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当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系统的培训加以补充,但在许多情况下缺乏这种培训。由于警察缺乏深入的法律培训,在搜查、扣押、逮捕和羁押程序、讯问程序中就会发生违规侦查现象,而且警方也会忽视证据之间的不一致问题。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4)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缺乏协作。经常有反映称警察和检察官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关系破裂——两者运作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办公室,有时是不同的城市,各自有独立的汇报流程和管理方式。各自有不同的组织文化,并且,如果旨在促进两者间理解的措施没有到位,就容易导致二者缺乏交流或者存在误解。对于警检之间协作的缺乏,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警检机构中人员间的差异。因为警方有时在侦查终结、实施逮捕后才向检察官通知案件情况,这时检察官对搜集证据提出建议已经太晚了。
虽然我国“警察主导侦查模式”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虽曾引起过理论上的争论,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否具有合法性,但尚未引起对“分工负责”这一基本原则的质疑。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而在上世纪90 年代后期,具体来说是在1997年、1998年开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即检警关系,真正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学界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开始关注检警关系,并突破“分工负责”原则,相继提出“检警一体化”、“侦检一体化”、“检侦一体化”等命题(如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律师》1998年第11期;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期;陈卫东、刘计划:《论检侦一体化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无疑是有其特定背景的。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这一背景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由庭审方式改革所建立起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乃至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学界总是认为司法改革起源于庭审方式改革的原因。新庭审方式打破了法、检、公三机关接力办案的诉讼模式,基本确立了审判中心主义及控辩对抗审判体制,凸显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的中立性。
在新庭审方式下,出庭检察官的举证责任被大大强化,公诉压力骤然增加。检察官要想取得公诉的成功,固然需要自身具有扎实的法律素养与高超的法律技能(这一需要后来催生了主控检察官制度),更需要的是具有可采性、且确实充分的指控证据(这一需要后来实际催生了检察引导侦查的改革)。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而在大部分情况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由于两机关“分工负责”,导致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完全脱节。一方面,导致实践中退查率居高不下。设若检察官对侦查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一无所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遇证据不足时,固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但由于丧失了最佳时机,往往导致证据无法弥补,案件最终难以正确认定。如河南省的胥敬祥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曾七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勉强起诉,法院定罪判刑,最终导致错案。
另一方面,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特别是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的辩护申请越来越多,警察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受到辩护方越来越大的质疑与挑战。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即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未得到严格执行。近年来学界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息,今年,两个证据规定特别是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的出台实施,使得警察侦查行为合法性接受的考验愈加严峻。而这种压力最终都转嫁给了出庭的检察官。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综上,可以讲,公安机关取证不够充分与取证程序的非法性,都可能成为冤错案件的隐患,使得检察机关面临双重压力,成为最终的承受者。因此,检警关系不改革,警察主导侦查模式不做调整,其后果可想而知。为此,我认为,检警一体化改革是实现有效追诉的需要,也是实现侦查监督进而实现合法追诉的需要。这就是检警关系改革即一体化命题提出的背景。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在我国,“检警一体化”有其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这一条文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相似,即“只要获得有关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信息,检察官就必须开始侦查。”)从《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解读出以下信息:
第一,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同时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亦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检察机关承担着追诉犯罪的全部责任。这可以追溯至现代检察制度的创设初衷。正如一位台湾学者指出的,“创设检察制度之核心,在于导入弹劾式诉讼,确立所谓的控诉原则,检察官职权内容的设定,应使其能充分恪尽追诉者的角色,应尽可能地专责于起诉裁量以及公诉之举证责任。”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第二,与其他各国的情况一样,我国检察机关在检察人员与技术装备、侦查实际能力等方面力量不及,难以实际完成所有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的侦查权授权给公安机关行使。
第三,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授权,因此,所谓“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是一种垄断的、绝对的权力,与检察机关没有关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无权染指”等等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我们应当正确认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侦查权主体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分配的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侦查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并授权检察机关交给公安机关行使,在这个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分别配置给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并为检察机关保留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此,我认为,侦查权的具体分工是一种结果,不能改变检察机关完整享有侦查权的组织法规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由于人力、侦查能力不足,所以在保留部分案件侦查权的同时,将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交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具体行使,但应当认可其保留行使侦查权的控制权。基于公诉的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对取证进行领导、指挥,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第四,由于侦查权易于滥用,极具侵犯公民权利的巨大风险,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将侦查权一放了之,而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以实现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人权获得保护。特别是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讯问以及采取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处分与秘密侦查措施时,警察应当报请检察机关同意或者报告给检察机关。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从大约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检察机关开始进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创新性实践,使得检警关系由分离而合作,这是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关系的突破式的改良或者改革。当然,这一改革的动机侧重于取证的指导,而对侦查监督的重视不足。
而检警一体化的提出,就是在加强取证引导的同时,为了实现检察机关被虚置的监督权,使得检察机关的职能前移,能够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参与,从而变事后审查、调查为同步控制与监督。这样可以克服实践中存在的不完善的侦查以及错误的侦查等情形。而无论是不完善的侦查,还是错误的侦查,造成的后果都是极为严重的。前者导致侦查无效,追诉犯罪落空;后者导致错案,纠正困难。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检警一体化”在诉讼法上有其理论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所以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其法理依据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公诉机关,而是一个追诉犯罪的机关,须对追诉犯罪负全面的责任。
从刑事诉讼职能理论来看,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辩护与审判三种最基本的职能。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控诉职能。检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必须以侦查为基础。在此意义上,侦查必须为公诉服务,而公诉应当统领、统帅侦查。试想,有一个与其掣肘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如何实现?设若侦查不受检察机关的节制,就难以保障追诉职能的充分发挥。在西方国家,警察有出庭作证义务,其实质就是辅助检察官的举证活动。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负责对所有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以及支持公诉,而为此目的,应当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活动负责。侦查权应当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是其职责所在。由于检察机关侦查能力有限,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行使,但检察机关无疑可以保留侦查的权力。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域外是否存在检警一体化模式呢?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这一模式。如德国1877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官领导、指挥侦查的体制。同时,在德国,又存在实践中的变异,即与法律上的差异。一方面,立法认为检察官应当负责侦查,从而将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这符合设立检察官职位的初衷,也解决了检察机关与警察之间关系的实质问题;另一方面,实践中并非如此,即作为检察机关辅助机关的警察机关往往在案件侦查完毕后才移交检察官。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在德国,之所以出现实践与法律规定的这一背离,是有原因的。2004年7月造访德国时,我与检察官交谈,他们对警察的工作表示满意,也就是说,决定检察官领导警察侦查广度与深度的,是警察侦查工作的质量。由于经过百年的历练,警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很强,侦查质量较高。试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去指挥侦查?因此检察官就会减少指导、领导乃至坐享其成。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德国,警察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给检察官,由后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警察实施搜查、扣押,也要先经检察官同意再向法官申请。可见,德国的检察官对警察的制约是事前的与同步的,在强制处分方面,警察的时间很少。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即便在美国,联邦检察官与警察同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警察遇有需要逮捕、讯问、搜查、扣押,一般会向检察官寻求法律上的意见,以帮助实现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庭审阶段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如法律要求警察逮捕嫌疑人后应尽快(24小时内)送交法庭,由检察官申请羁押。在加州,虽然大部分案件由警方即联邦调查局的探员调查,准备材料,给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但复杂的大案、要案,则由警察初步调查,将材料送到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会指派一名检察官一起合作,一起协助,调查完毕。因此,在美国,虽然相对而言,警察训练有素,但检察官与警察仍然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有的州,设有派驻警察局的检察官。在有些州,设有轮值检察官,与警察保持联系。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检警一体化”在这一术语存在诸多误解,需要澄清几点。
第一,我们主张的“检警一体化”,指的是侦查职能一体化,而非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一体化。现代各国都建立了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是在检警组织体系独立的前提下实现的,不是在组织机构与人事任免方面两家合成一家。在此意义上,检警一体化并非检警成为一家,而是把侦查职能纳入检察控制与监督的范围,真正实现监督。“检警一体化”保障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跟踪与了解。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第二,“检警一体化”并非检察机关参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所有刑事案件,亦非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全面参与以及全程领导、指挥进行侦查。总之,并非每案亲力亲为,大包大揽。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检警一体化”的目的是保有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控制权这一机制,从而顺畅警、检关系,全面提升检控水平与效率。也就是说,只是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随机参与权,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决定介入的程度与时机。
第三,“检警一体化”以实现侦查监督为重要目的。有学者认为,“检警一体化”主张不符合各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不利于维系检警之间的合理“张力”,将削弱国家刑事侦查能力,而且不具备实践可行性。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是不符合事实的。如不改革,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距离”有了,侦查受损了,且因为监督的滞后性导致监督没了。检警一体化是为了整合追诉力量,同时实现监督。有人认为“检警一体化”会损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这是一种重大误解。不能将“检警一体化”与监督对立起来,它恰恰有利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实现侦查监督。而那种认为检警一体化将更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在法国,提前侦查机关将拘留措施通知共和国检察官的时间。在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修改之前,法律只是规定侦查机关应尽快将拘留措施通知共和国检察官,所谓“尽快”无疑是模糊的、难以衡量的。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在拘留一开始即通知共和国检察官。侦查机关在拘留的“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的义务的明确化,对于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的监督、防止嫌疑人权利遭受侵犯意义十分重大,是法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进步。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而在我国,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为24小时;1979年《逮捕拘留条例》、《刑事诉讼法》规定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三类案件”可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可以在长达30日的时间里控制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拘留的监督极为困难。因此,检警一体化改革要求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监督部门,应跟踪监督,防止侦查人员实施刑讯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情发生,具体来说,检察官应对羁押场所每天巡查,并在警察讯问时在场监督。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机关监督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所谓“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二是所谓“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包括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以及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前者属于追诉性监督,是为了追诉犯罪,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对追诉权的主导地位。后者属于权利性监督。但是只有实现检警一体化,才能实现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主导权,同时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羁押、讯问、搜查、扣押、监听等的监督,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侦查监督功能。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最后说明一点,在中国,在提及侦查监督主体时,似乎仅指检察机关。我认为,仅靠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不够的,在现代各国,甚至主要不是依靠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是依靠法官的司法审查以及律师的监督。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刘计划教授。下面第三位发言人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陈祖德同志,大家欢迎!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各位专家学者,首先,感谢论坛主办方及南京市检察院给我们提供了这个难得的学习、交流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实证研究》。
首先我介绍一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一)从犯罪的环节看,具有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财物、人事、案件决定权三个方面,一般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表现出他们作案的途径及环节与其职能、职责相对应的特征。如公安侦查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初查、立案、强制措施、追缴款物、自首、立功、取证等环节;检察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初查、立案、强制措施、取证、追缴款物、退查、不诉及抗诉等环节;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量刑、调解、中介业务、收集证据、执行等环节;监狱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改变服刑环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会见、出具减刑立功材料等方面。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二)从人员构成看,公安、法院干警犯罪突出。如2009年某市查处的350多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中,检察人员只占9例,其余全是公安和法院,公安尤其突出。
(三)从主体成份看,领导干部犯罪占相当比例。如该市9例检察人员犯罪中,领导干部犯罪占6例。
(四)从涉及的罪名看,徇私枉法、侵权渎职及受贿犯罪的现象较为严重。
(五)从案件本质看,呈现权钱权色互易性。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权谋钱,经济问题和违法办案较为突出。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以权谋色,权色交易的腐败新特点。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六)从表现形式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且 多部门、多环节司法人员共同为一案件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
(七)从危害后果看,犯罪金额大,频率高,社会危害严重。易于引发强烈社会反响,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接下来,我分析一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纵观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不仅有法律制度的缺失,体制机制的弊端;不仅有社会风气的侵蚀,也有个人道德的沦丧;不仅有外界的诱惑,还有监督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大环境下不良的意识形态及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二是司法队伍在教育管理上仍有薄弱环节,司法机关管理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司法腐败。
三是有些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司法机关之间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未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四是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度不高,外部监督乏力。
五是司法队伍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而且个别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执法活动不规范。
六是重业务而轻道德取向,一些司法干警忽视自身修养,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第三,就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谈几点看法:
预防和减少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多方面着手: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内在素质
对于每一位司法人员来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首要的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内在素质,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各办案环节都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只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才能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案谋私。一是制定各项办案流程规定,使每位干警都能在整体工作的坐标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使各项工作之间环环相扣,形成锁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抓好制度的落实。从发生的司法人员违纪案件看,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以及掌握决策权、用人权和具体办案权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体系。司法机关之间不仅要相互配合,更重要的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构建党内、法律、群众、人大、民主党派以及舆论等多层面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效果。三是合理配置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要完善关键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定期、不定期轮换岗制度、防止因长期行使某一重要职权而发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

陈祖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四)惩防结合,警钟长鸣
一要严格执法,决不放过司法系统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特别是执法犯法、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二要敢于碰硬 ,对关系多、保护层厚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排除干扰,在认定性质、适用法律、确定处罚等环节上,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三是要坚持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扩大办案效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钟长鸣。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个老课题,因为它过去长期存在,但它也是个新课题,因为它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必须跨越的一个障碍,鉴于水平和时间的所限,发言不妥之处,谨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陈检察长对司法职务犯罪展开了分析和进行了预防对策。下面有请第四位发言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张红梅老师,大家欢迎!

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这两天我认真听了每位代表的发言,对我有很大启发。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回应民众对司法工作的举措。化解社会矛盾是党和政府对政法工作提出法的执行力要求。所谓化解社会矛盾就是对法的执行。

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法是什么?我认为,法是对社会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我们讲的社会矛盾产生基本的原因是利益冲突。我国公民与一个机构、组织,因为利益分配产生了摩擦,摩擦解决不好就会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没有解决矛盾,可能会引发其他事件。对政法机关的从业人员来讲,要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怎样才能解决好?这就要求我们把法律所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民生等等这些理念执行下去。把这种理念执行下去了,利益分配好了矛盾也自然就化解了。

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三项重点工作第二点就是社会管理创新。对政法要求是效率要有渗透力,我把它概括为三类:一是政法机关的工作关口要迁移;二是政法机关的工作重心要下沉;三是政法机关的工作要有后续保障机制跟进。

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三项内容是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政法机关公信力。关于公信力如何理解,各家有各家的看法。我的看法是,公信力如果从动态角度来看,是两个主体问题。第一个主体问题是执法机关的信用问题。我们每做的一个决定,是要有相应稳定的约束力,而且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且是要有说服力。信用由四个力构成:一是说话要有说服力。二是检察机关的行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三是自制力,包括两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在权力运用过程当中要有一个相应的迁移机制,不是胡乱作为,不能滥用我们的权力;二是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为要符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

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我再谈一下民众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信赖问题。只有检察机关本身有信用,民众信赖,才是一个完整的公信力的概念。这种信赖是群众、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机关心理上的认同。民众对司法机关心理上的信任有很多因素导致,除了司法机关有很强的信用以外,国家的整个执法环境、社会政治背景、民众的法律信仰程度、文明发展程度等等都会影响到民众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信赖程度。

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以上我讲到了公信力的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合在一起才是公信力。在两个组合过程当中处理好了就是一种对应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是错位。 在提高执法能力,要提高执法渗透力、公信力里面我们要做什么呢?我想有很多工作可以去做,其中一方面是要提高检察机关人员职业道德修养,要建立职业道德长效机制,提高“软实力”。再好的机制,再好的政策没有一个良好的司法队伍,所有的制度和法律都是一张白纸。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张红梅老师。下面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孟群发言,大家欢迎!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根据本届论坛主题“法律监督与三项重点工作”及分论坛“制度建设与公正廉洁执法”,我和我同事根据教育培训的职责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研究。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构建检察教官制度,促进检察官职业化的转变》。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大力挖掘内部资源,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应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活动,轮流在培训机构从事一定时限专题授课,保证培训效果。这是高检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检察教官制度。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职业化教育推行“优秀检察官教检察官”是普遍趋势。那么什么是检察教官制度呢?参考国外及国内相关资料,笔者以为检察教官制度即:在检察官职业培训中,选聘资深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检察官充当教官,并形成科学合理的架构,从检察实务出发,从形形色色的个案讲起,使学员熟练掌握和驾驭检察理论与实务的能力。同时,通过教官的言传身教,使学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职业道德,促进检察官从专业化到职业化的转变。这样形成的检察官培训制度称之为检察教官制度。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检察教官制度有以下几个区别于普通职业培训的特点:
(一)作为检察教官的老师多来自检察实践工作第一线,既有深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这与一般政法高校老师专注于理论研究有很大区别。
(二)作为检察教官授课的内容主要是检察工作实践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以案例教学为主,在授课方式上主要是类似于师徒授艺的方式。
(三)检察教官的身份既是教官又是办案的检察官,教官不实行终身制,与一般政法高校老师不同。而是进行定期轮换,在做一段时间教官,再到实践部门进行办案,促使理论实践相互结合,使得授课内容和水平不断更新和提高。
(四)检察教官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言传身教,使学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职业道德,促进检察官从专业化到职业化的转变。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第二个问题,检察教官制度与检察官职业化的转变。
近年来,检察改革主要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章立制,期望“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改革的重心已开始从注重规则因素向注重人的因素转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者,再好的改革措施也难免流于形式,难以取得理想成效。而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养成,则要靠严格规范的职业培训。因此,研究如何改革检察官的职业化培训制度,大幅度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就成为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建立检察教官制度,实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提高检察官在法律专业、职业人格、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都显出较高的素养,从专业化迈向职业化,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才能真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必须具备特殊品格的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根植于多年积淀的职业传统,并经由长期的法律学习、法律训练和法律实践而造就检的,察官特的了这种则,才能维护检察官的声誉、地位、能力和纯洁。职业化检察官的特征是:正确的政治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法律水平、胜任的司法能力、崇高的职业理想、健全的保障机制。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这其中正确的政治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法律水平、胜任的司法能力、崇高的职业理想都需要通过严格规范的职业培训才能实现。检察官职业培训主要有检察官任前培训和检察官定期培训。我认为,我国检察官任前培训和检察官定期培训这两种主要的检察官培训形式都应当以主要通过察官教检察官的检察教官制度来实施。
对于刚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检察机关,还未任命的准检察官来说,实践经验是他们最欠缺一环。实践经验除了在工作实践中获取以外,由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检察官充当教官,将他们的经验传授给学员,具有事半功倍的效应。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对于检察官任职后的定期培训,检察官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职业化的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随要着社会的发展其标准将越来越高,检察官的知识结构只有不断完善、拓展,才能形成与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相适应的认知水准,对于任职后的定期培训,我认为,应将更多精力放在培养某一领域内的法律专门人才上,检察官是法学专家,他可们以涉猎了解,但不必成为除法律外其他领域的专家,他所做的工作是解决那些领域反映在法律上的问题和矛盾。对此,检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是因为察教官由于自身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是任职后的定期培训教师的最佳人选。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总之,以职业资格为连接点,协调好法学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关系,是构建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中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使得受教育者大多获得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实践中需要的知识技能则显不足,因此在工作中应更加注重实用技能和思维方式的培养,建立检察教官制度,实行检察官教检察官,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环节。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第三个问题,符合我国实情的检察教官制度
我国至今并未正式确立检察教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推行检察教官制度,各地检察院也对实行检察教官制度进行了摸索,主要散见于一些报道宣传资料。如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在全省检察机关范围内,通过推荐、考察、面试等严格的步骤,选聘了一批侦监、公诉、反贪、渎检、控申、技术、民行等主要检察业务方面的领导和业务尖子作为检察教官,同他们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浙江省检察院探索实行“检察教官”制度,从全省遴选一批业务精、富有教学经验的检察官担任兼职教师,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这样,即解决了教学问题,又培养了干部的讲学能力。而且,由检察官担任教学工作,能更贴近检察工作的实际,突出检察实务性。 但是至今未见文章系统性论述检察教官制度。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我们认为检察教官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检察教官的选拔配备
目前应当考虑将具备相当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充实到教员队伍中, 以老带新, 培养建立一支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官队伍。要使检察官教学的教师主要是来源于实践第一第一线经验的检察官。让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走上讲台传授自己的经验和理念,培养带动更多的优秀检察官,其作用要远远大于他在单纯办案中发挥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检察官能够热心于教育培训事业。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二) 检察教官的师资培训
具备相当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是检察教官的最佳人选,但是由于他们缺乏授课经验和技巧,往往使他们授课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应加强对他们的授课技巧培训。在这个方面上南京市检察机关与北京新东方学校进行合作,签订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全市近200名检察兼职教官参加培训,目的是提升授课能力与授课水平,从教学语言、备课、课堂策略等方面,对“检察教官”进行培训,同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三)检察教官的管理和轮换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官队伍, 是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前提。在对专职教官与兼职教官队伍的管理等诸多问题上应给予待遇、培养上的照顾优待策上的必要倾斜。各级院应安排本省检察业务骨干脱产一定时间担任检察教官,对其进行专门的提升授课能力、授课经验的培训,提高其授课水平,并在全省进行巡回授课,同时解答基层干警在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建立优秀教官培训教案库,使得教学资源实现共享。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四)检察教官授课方式和授课内容
检察教官的授课方式应当不限于课堂讲座形式,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采用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可以巡回到基层院授课,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授课。
在授课内容上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是对个案的解读,也可以是对实践经验的理论提炼和总结。同时以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教育培训内容模块,对各地检察院的检察干警培训实际需求进行问卷调查和摸底,以确定对授课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检察教官进行有针对性的讲授。

孟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处长)我国检察官队伍经过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发展,已造就成千上万的资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还评选了许多检察业务专家,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崇高的职业品德。从中挑选的检察官担任教官,让他察实务出发,从形培养的职业习惯、职业道德,这样形成制度,一代又一代地传授司法传统和新知,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就会建立起来,检察官实现从专业化到职业化的转变在不远的未来就会实现。
我的发言完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孟处长。上午5位发言人发言完毕。下面有请《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周洪波作点评。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各位检察官上午好!我现在就以上5位嘉宾的发言,作一下点评。李学军老师谈到了法律学硕士的培养,详细介绍了培养模式。陈祖德检察长对腐败犯罪预防问题也讲的非常好,目前来腐败犯罪预防是一个热点问题。事实上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应该参与进来。作为检察机关要立足于自己职责,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通过大量的查办和惩治职务犯罪。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要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首先要提高反贪人员侦查能力,这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瓶颈。正是由于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不足,才导致我们工作离预期有一定差距。我们强调打击职务犯罪,至于怎么提高反贪人员的能力,孟群处长也谈到了很多。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李老师也讲了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问题,她对两个证据规定中很具体的问题做了相应的阐述。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两个证据规定,是非常有益处的。刘计划老师讲到了检警一体化,不仅介绍了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状况,而且着重的分析了检警一体化的利弊。检警关系是一个非常敏感,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对这方面没有研究,直觉告诉我这个问题是非常难的,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力架构下,要实现检警一体化基本上没有可能。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结合李老师刚才讲的两个证据规定,我认为公诉人员要有证据的意识,要转变观念。检察机关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诉人不放在法律之下思考,就背离了宪法赋予你的职责。公安机关是侦办案件的。那检察机关要做什么呢?其实检察机关是起一个“过滤器”的作用。有一些公诉人自己在法庭上能够滔滔不绝与辩护人辩护,我觉得他都没有弄明白公诉人是一个什么职业。在我国,检察机关做到对于警察的监督这就已经相当不错了。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地方没有按照法律意义的规定去进行对方要提出来,你违法了,对方不改怎么办,有一些同志老说检察权比较弱,事实上我觉得这就是监督权的性质,他不给你你不能代替他做,能做的就是启动程序纠错。正是因为我们专门的法律监督的性质,我才觉得法律监督者其实不再需要专门的监督。现在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谁来监督监督者?法律者说不需要监督,因为他的权力是针对公权力的。我们所监督的对象的权力是针对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候权益涉及到公民的权益,但是这不是一个决定性和最终的。只有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者不需要专门的人监督,但是他仍然需要监督,比如说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需要一个专门的监督。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制度建设与公正廉洁执法”,事实上对于制度与公正的这个问题。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观念,尤其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人,那就不会很好的实施这个制度。观念与制度相辅相成,制度影响执行制度人观念的改变。

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可以是不廉洁,但是这样的公正是值得怀疑。有很多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都对试图对公正给一个他自认为是科学的定义,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是公正。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建立一些制度或者是促进公正的实现。在公正方面,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该有三种意识:第一要树立程序意识,第二要有平等对待的观念, 第三要有人权保障意识。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周老师的精彩点评。今天上午的研讨结束。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网稍后将为您全程直播本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闭幕式。欢迎继续关注!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届论坛闭幕式现在开始!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各位领导、各位高级检察官,同志们: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闭幕式现在开始。首先介绍出席闭幕式的领导同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同志;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晓林同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同志;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葛晓燕同志;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同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学军教授;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道林同志;
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同志作总结综述,大家欢迎!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高级检察官:大家上午好!
历时一天半的“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法学界权威专家的指导和参与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联合主办下,在南京市委、市政府等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在来自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100余位检察长和检察业务专家的亲身感受下,在众多业界媒体朋友的热切关注下,即将圆满落幕。我谨代表主办方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向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为本次论坛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南京市委、市政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他们缜密的组织、周到的服务为我们提供了优美的会议环境,也让我们充分感受到南京人特有的热情!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一年一度论坛旨在对中国检察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前沿、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方位的交流和沟通,尽可能的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理性思考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有效地加强高级检察官的理论研究与交流,促进实现中国检察制度的整体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论坛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沟通桥梁和平台。
本次论坛征文受到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学院教学示范基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学界的积极响应,共收到论文300余篇,不仅从数量上超过了往届,而且论文质量也有了较大提高。论坛最终精选出120篇论文组成论文集,并邀请100余位检察长和检察业务专家参加。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本次论坛时间紧凑,内容充实,围绕“法律监督与三项重点工作”这个主题,对“检察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检察工作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制度建设与公正廉洁执法”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维护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全面推进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检察机关如何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是新的理论课题,也是新的实践课题,我们检察机关面临新的挑战。这也是我们此次论坛以“法律监督与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的原因所在。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首先,化解社会矛盾是基础,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检察官必须完成思想上的转变,切实转变“检察工作就是刑事诉讼的推动手和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手”的观念,高度重视自身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与会代表就批捕环节如何引导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起诉阶段如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涉检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查办职务犯罪及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研讨。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其次,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完成认识上的转变,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是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首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讨论,与会代表对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深了认识,明确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监所监管等方面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都闪烁着学术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光辉。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第三,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政法机关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公生明,廉生威。”由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检察机关是否公正廉洁执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目标要从完善检察制度上下功夫,促进自身的公正廉洁。与会代表对保障检察官依法办案的制度、证据制度、检察官职业化制度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就保障检察官依法办案制度而言,讨论了两跟踪诉讼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案件管理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就证据制度而言,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网络公证证据审查判断制度等。就检察官职业化制度而言,讨论了检察官职级晋升制度、检察教官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长效机制等。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本次论坛是成功的。会议精选出的论文,既有从理论视角的精辟阐释,又有从实践层面的探索创新;会议上精彩发言与点评既有来自实务部门的真知灼见,又有来自学术界的学理深思。这对于我们理解和推进法律监督与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相信诸位代表必能将所学、所感运用于日后的工作中,这次会议对检察系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论坛的主办方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在组织工作方面如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能够谅解。最后,我谨代表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由于他们的加盟,本届高级检察官论坛的理论水平更高,我们来自检察业务一线的检察官们也能够有幸聆听来自学术最前沿的声音。还要感谢各位领导、各位检察业务专家能够积极参与我们的论坛,感谢媒体界朋友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下面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孙道林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孙道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在最高检、省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位来宾和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顺利地闭幕了。在此,我受葛晓燕代检察长委托,代表本次论坛的协办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各位代表和各位来宾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孙道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届论坛是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形势下召开的,与会代表紧紧围绕“法律监督与三项重点工作”的主题,从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及其工作机制创新、立足检察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达到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开拓视野、共同提高的目的。尤其是各位专家学者的经典论述、各位高级检察官的精彩发言,都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对我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我们如何进一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启迪和思考,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帮助,我们将以这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检察理论研究,遵循检察运行规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积极为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而不懈努力。

孙道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会议虽然即将结束,但我们的友谊才刚刚开始。希望这次短暂的聚会,能够留给大家美好的回忆;希望六朝古都这座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能够给大家留下永久的回味。欢迎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在会议结束后继续在南京参观游览,我们将竭诚提供方便。最后同时表协办方再次邀请和欢迎大家再来江苏,再来南京!
最后,祝大家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健康,工作顺利,旅途愉快!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下面请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协办方代表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讲话!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刘佑生书记、石少侠院长、韩大元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各位专家学者:
首先,我要诚挚地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本届论坛的协办方南京市检察院,在本届论坛即将圆满结束之际,为我提供了发表邀请讲话的机会。请允许我对本次论坛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协办方的名义,竭诚欢迎全体与会同仁到大连参加2010年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年一度的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专门研究探讨检察理论与实践发展问题的高端论坛。每年,全国法学界的资深学者和检察系统的高端人士,会聚一堂,共同探讨和回答与我国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关问题,对我国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在这里,我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对我们的信任,使我们有幸成为下一届论坛的协办方,为论坛的创新、丰富和发展作出我们的努力。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各位专家学者,大连是一座美丽的国际化城市,她依山傍海,环境秀美,气候宜人。经过多年改革开放,大连经济发展,城市功能完善,社会氛围和谐,曾举办过多次国际性会议和两届中国夏季达沃斯年会,有“浪漫之都”、“时尚大连”的美誉。作为下一届论坛举办地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大连培训基地就坐落在风景秀美的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在高检院、省院和大连市委的领导下,秉持科学发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平稳、务实、创新发展。今年,我们以开展“诉讼监督年”活动为主线,推动大连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目前,全市检察干警正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书写着大连检察工作的新篇章。
在大连举办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是一次全国检察官代表和专家学者开展交流的盛会,也是我们向全国的兄弟省市院学习的良好机会。在此,我正郑重态,为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创新、丰富和发展,为增进全国检察官和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界朋友的友谊,我们将全力当好东道主,为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成功举办作出我们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大家中午好!有三件事我想再讲讲,就三项重点工作,我谈谈自己的认识。三项重点工作我们只开了一个头,我们工作也只开了一个头,我们大会也只开了一个头。公正廉洁执法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孔夫子开始就研究,“宽严相济”就是孔夫子提出来的。当时他提出国家怎么治理好,怎样化解社会矛盾,如何实行仁政。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我们怎么样在诉讼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大有文章可做。我希望在座检察长化解社会矛盾,在这一条线路上,应该怎么样把这一点怎么从实践到理论,需要我们具体深入地研究下去。谢谢!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下面我宣布,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闭幕,谢谢大家!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全程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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