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欢迎大家光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的下午现场直播现场!
正义网:下午的论坛进行第二单元的讨论,本单元的主题是从“思想改革规定看侦查监督的强化与完善”。
正义网:本单元的主持人是《法学杂志》副主编苗延波。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今天下午的研讨现在开始!下午一共三位同志发言,还是严格掌握时间。下面请张新宪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从“四项改革规定”看侦查监督的强化与完善》,他是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大家欢迎!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办案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去年以来,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相关部门在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四个规范性文件。经高检院检委会通过和中央政法委审批,立案监督和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文件已经与公安部会签下发;其他两个文件也将先后会签。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四项改革规定”的出台,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侦查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完善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是新形势下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之所以这样评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一、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知情权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自从《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职责以来,监督线索的来源就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实际工作的一大难题。保障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就刑事立案监督而言,刑事案件的启动一般在公安机关,源头信息越充分、越透明,实施监督的条件就越有利。这次最高检、公安部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形式,对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等内容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实现了基层经验向最高执法机关制度的转化。可以预期,刑事立案知情权的落实,将为检察机关更加有力和更加有效地开展立案监督提供保障,也为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活动,从源头上保障公正执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二、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职责与程序,并建立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案件反馈侦查情况的机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对违法立案开展监督,本来是刑事立案监督的应有之义,但过去没有直接和明确的法条授权。由于客观需要,最高检很早就提出来这项工作任务,各级院也在程度不同地进行实践,应该说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效。这次将机制纳入“四项改革规定”中《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以第六、七、八、九条对相关范围、程序以及效力予以了明确,使对不应当立案的监督与应当立案的监督相匹配,整个制度更加完备,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承担维护公平正义的更重责任。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三、进一步规范了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和程序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四项改革规定”之一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一步完备了审查逮捕办案制度。一方面从程序上,初步构建起侦查机关提请逮捕,通过检察人员的主动工作赋予被侦查和羁押的对象以话语权,再由检察机关居中裁定的,更贴近司法属性的执法格局,进而完善了适用逮捕措施的质量保障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可以在侦查初期发现并纠正已经出现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而使侦查活动监督更具有及时性、有效性。当然,健全监督触角能将侦查活动尽早纳入到监督视野,对滥用违法手段、侵犯人权的遏制和预防作用也会明显得到强化。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四、建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调查机制,赋予了当事人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监督的权利,强化了侦查监督的手段和措施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这主要体现在《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两个文件中,这两个文件还没有正式引发。在实际工作中,案件当事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反映,我们办案发现的违法侦查线索,常常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但没有正当的投诉和调查机制,是影响诉讼监督发挥作用的缺陷。两个规范性文件建立这样的机制,使监督工作有了根据,也有了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针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虽然非常有必要,但法律只有概括性授权而没有具体明确的授权,更没有运用机制方面的规定,因而,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监督受到限制,基本是一个弱项。新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通过赋予当事人的投诉以及提请监督权利,使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合法的财产性权益保护更具体、更有力了。同时,还明确了同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应职责,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监督都得到了强化。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五、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监督纠正意见的处理期限和不服纠正意见的申请复议复核机制,以及主动纠错机制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这次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和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定,与以往相比还有三个新亮点。一是对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时限予以了明确。如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侦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落实纠正意见,并书面回复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措施存在违法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立即纠正,并在纠正后十五日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等等,确保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二是对公安机关不服纠正意见赋予了可以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开通监督不当的救济途径,使诉讼监督这种指令性的执法活动融入了平和、理性、文明的理念,也体现出法律监督要科学、准确和谦抑的内在要求。三是建立了公安机关的主动纠错机制。监督的目的在于纠错,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往往是出错单位的主动纠正。这项机制的完善,有利于侦查监督发挥出较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应该看到,“四项改革规定”对侦查监督的完善和强化,还只是完成了制度层面的设计,要真正发挥作用、体现价值,有两个问题需要面对。第一,能否完善要看是否有人干。检察院侦监部门是侦查监督的主责单位,但在按审查逮捕案件量配置人力资源,逮捕办案期限又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起已经拓展和新增的任务,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乃至能力优势,解决人的问题不容回避;第二,能否强化要看是否做到位。侦查监督工作不是举侦监部门一家之力就可以完全落实、取得满分的,还需要与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把制度成果转化为监督行动,在实践检验中获得期待的成效。
张新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非常准时。下一位发言的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他发言的题目是《论强制侦查措施的诉讼监督》,大家欢迎!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非常感谢以甄检为代表的秘书长,刑事诉讼监督专委让我当理事,非常感谢!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我想谈三方面,一是谈对上午发言的学习体会。上午几位发言人讲的都非常好,对刑事诉讼监督都做了很好的发言,特别是樊崇义教授在评论当中专门谈到了二元论,山东的吕检也很赞赏,其实我也很赞赏。实际上我总有困惑。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给我们的责任,主要依据是宪法。对于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监督。而专门成立一个刑事诉讼监督部门似乎有点不太妥,所以,总是想在二元论的背景下,如何协调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可能仍然是我们还要思考的问题。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为什么要到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呢?刑事诉讼涉及到三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作为一个活动而言,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次一点是剥夺他的自由,剥夺自由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剥夺他的自由,另一种是通过刑法剥夺他的自由,第三就是通过财产。主要是影响这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都来自于谁呢?应该主要影响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从这样一个立场出发,我想主要是监督对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限制或者是剥夺在执法活动当中存在的问题。所以这也就应合了刑事诉讼的大主旨,这是一致的。我们在刑事诉讼当中主旨应该是这一方面的,当然了,我们也说了对被害人的权力保护,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这也是很重要的。作为检察机关主旨是在公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自己以及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对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告人这三方面的措施,生命、财产和自由方面的措施的不当主要进行纠正,这大概是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二个问题,我要解释的是这个题目。原来让我发言的题目是“强制侦查措施”,这个说法是非常少见的,一般叫做“强制性侦查措施”。还有一个题目跟这类似叫做“侦查强制措施”,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是指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当中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主要是搜查和扣押,当然还有冻结,讯问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侦查当中的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规定在刑诉法总则第六章,我们说叫做侦查阶段所适用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那五种。所以这两个题目是不一样的,两个并不都会讲,我要讲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督,监督是来自这三个方面,我们需要思考。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一,我一直认为中国的事情大概是理念的问题。我们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这种理念的认识上午谈的比较多,包括是什么样的原则,包括必要性和重要性都是理念层面,是否很必要、重要,原则是什么,基本范围是什么?这大概都属于理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我们多次的研讨,大家逐渐能够形成一致意见。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二,关于立法的问题。刑事诉讼当中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空位。我们原来刑诉法立法主要是沿着一个方向,主要是保障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的,现在加了一个监督,在加载的情况下刑事诉讼需要有很多要理顺的东西,这里是否需要监督呢?我们是否要对刑事诉讼要进行一个大的梳理?如果加载一个监督,那运行起来可能都不一样。所以,我们需要整体上检讨刑事诉讼是否一定要以保障顺利进行为基本的目标往前推进。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三个层面是实践的问题。实践这么长时间了,当中反映的主要问题还是手段、方法和效果的问题,就是没有很好的手段,这样一种监督充其量往大的说就是提个醒,大概是这样的,这跟立案监督是不一样的。我就不多讲了,实践方面的问题也是效率和手段的问题。谢谢!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刘老师讲的问题比较实际,特别是对上午二元论作出了回应。第三位发言的是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侦查监督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家欢迎!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谢谢主持人,谢谢会议主办方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能够当选为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理事,我很荣幸,也非常的兴奋。我觉得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是法学界的一件盛大的事情,上午听了各位的发言深受启发,在此作为一位普通的学者,也是非常关心刑事诉讼监督理论这方面的学者,衷心地祝愿学会在慕检、甄检和各位领导的带领下,在樊老师和卞建林老师,两位咨询委员的指导下,在各位理事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在刑事诉讼监督的实践方面能够取得长足的进步,能够在刑事诉讼监督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我受会议的嘱托,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侦查监督完善来发表一点浅见。我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为什么要讲这个呢?我也是经过学习,发现我们五个部门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西方,尤其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很不相同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实际上是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这个和西方是很不一样的,据我了解,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审判阶段,也有学者认为有延伸适用到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的阶段,但是目前应该来说还没有成为现实。所以,这方面我们的制度跟西方比较起来,还是有很大的特色。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为什么我们会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到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就是批捕阶段,我的理解主要是基于这么三个方面的考虑。我揣测我们参与制定的这些专家和学者的看法。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第一个,还是从制度上来说,美国主要实行的是审判中心主义,而我国并不行。审判中心主义几乎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由法院来决定,包括羁押,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的刑事诉讼系统是比较典型的阶段的,这个阶段和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也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不仅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其实在实务部门看来,包括公安机关有很多时候也被称为是司法机关,所以,我们经常说公安司法机关。很多包括对于人权的保障,对于事实的审查,对于犯罪的追究,不仅仅是法院一说了算,公检法机关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司法机关的作用。所以,这个我想应该是作为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同于西方的适用范围的最主要的考虑。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第二个方面的考虑,我想还是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进行考虑所做的一个规定。从检察官来说,他不仅仅是肩负控诉,打击犯罪职责,而且从我们宪政体制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的条文来看,它实际上也是肩负着一个客观公正的来指控和追究犯罪的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它除了打击犯罪以外,也肩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能。既然是这样的话,我们不仅赋予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而且也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和要求。我想这个也是和我们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是密切的联系在一起的。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最后一个方面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我想也应该予以排除。为什么呢?因为检察机关一方面它要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要追求胜诉,所以,即使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考虑,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批准逮捕阶段,我认为都是有一定的道理在里面的。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为什么会不同于西方,我觉得这样的一种立法上、司法解释制度上的安排并不是没有任何理论的支撑,而是还是有着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虑,尤其是结合中国关于司法制度方面考虑的支撑在里面。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第二讲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侦查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侦查监督实际上应当是包含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在里面,因为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最近出台的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其实对于侦查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应当说是我们侦查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根据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投诉人员反映被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侦查人员徇私舞弊等等问题的投诉应当受理并依法审查处理。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另一个方面我觉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至审查起诉和批准逮捕阶段,它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容和范畴,从以往来看,我们对于侦查的监督,发现违法活动,我感觉手段比较单一,那就是发出一个纠正违法通知书,刚才刘广三教授也提到,相当于提个醒,感觉力度不够。我们现在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不仅可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而且还可以对于经过确认确实是违法的证据那是要予以排除,这样的话我们既有一种积极作为的纠正的手段,同时也有一种消极的对于证据不予采用的手段,这样的话对我们侦查监督来说,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手段上都是一种丰富,都是一种扩充。所以,我觉得这应当是一件非常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的一个事情。这是我讲的第二个方面。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第三个方面,简单的说一下如何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因为时间关系,我也不做过多的展开。简单的说这么三个观点,第一,我认为还是应该扩大逮捕讯问的范围,这也是最近最高检刚刚发布的一个规定的内容。我的理解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理解这个规定,应当尽可能扩大逮捕讯问的范围,只要是能够讯问的尽量要加以讯问,这是第一个观点。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第二个观点,在讯问的过程中,一方面既要主动去调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我觉得还要鼓励,至少要允许被讯问的嫌疑人积极地提出有关的比如说刑讯逼供这方面的证据和线索,如果他提出来,我觉得还是要予以考虑。因为这是我们目前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这是它内在的要求,必须要考虑,要予以贯彻。
易延友(清华大学副教授):第三,如果经过审查能够确定是非法证据,除了按照以往的做法,要发出一个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外,按照新的规定,我们要对这样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样的话,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些手段,能够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适用,也能够通过这样的规则的适用彰显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有客观义务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中立的立场。时间关系,我的发言到此结束,有不正之处,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谢谢易老师,时间掌握非常好。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下面进入点评,一共请了三位教授,第一位是卞建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大家欢迎!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谢谢主持人,大家下午好!很荣幸出席这次会议,并授予我新成立的检察研究会下面的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和我本人一贯重视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确实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里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能,而且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的层面都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探讨。所以今后专业委员会本身有什么需要,将竭尽所能。 上午大家都围绕了诉讼监督进行展开。监督的事情比较复杂,观点也不太一致,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太一致。我认为总体上是很支持也很关注检察事业的发展,所以不存在偏见问题。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谈一个观点,刑事诉讼监督,监督前面的刑事诉讼,这可能是我们会议的第一层含义,也就是说它离不开刑事诉讼,但是又要以刑事诉讼为前提和基础,发生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以刑事诉讼活动为介入对象,这是我们区别于法律监督,或者区别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内容,这提醒我们要注意。所以说上午樊老师包括高憬宏都谈到,诉讼本身有它内在的内涵,有它特定的一种架构或者是构造。司法职权配制是司改的一个重要任务,监督确实离不开诉讼。所以上午郭兴莲提出的诉讼监督规定在国家大法里面,到今天还不是法典的用语。所以,我理解还是应当是法律给它定了位,论坛体现了以刑事诉讼为前提、基础,对刑事诉讼活动,当然是主体活动进行监督。言下之意就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和科学的构造、职权的配制有关联,不能摆脱了这个以后单纯的搞监督,这样就会碰撞。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另外一点,上午吕检也说了,检察机关自身承担的诉讼职能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诉讼的职能,当然有一元和二元、三元。总体上说我也理解樊老师的意思,就是不要把这个问题简单化。因为1996年刑诉法我们参与了,比如说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也提起公诉,我们检察机关也提起公诉。另外同样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1996年调整了很大一部分给了公安。我这里有几点考虑,第一,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自身立案对公安的侦查到最后自己力行。第二由于司法体制本身,检察机关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比较复杂,留下了研究的空间。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三个观点,上午有人提到,诉讼监督或者是整个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大家知道曹检很重视,现在基本上不齐并重,基本上是加强自身监督,这样同等重要。我们为了区别,好像强化法律监督是多元的,实际上这不是很严谨、科学。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后一点,我最近几年比较关心和支持检察改革,应当承认,中国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和基本框架,基本上没有监督的考虑。特别是前年和去年,前年是恢复30周年,去年是建国60周年,程序的基本涉及就是按照分工、配合、制约。所以在1996年刑诉法以前,法典上基本上看不见。实际上首先是各负其责、各尽其责,然后同心协力,然后互相加强制约。1996年强化诉讼监督,比如说刑事立案的监督有调整。为什么我们发现监督的手段比较缺乏,监督效率不太明确,因为这不是按照全过程的强化监督来设计,基本上是分工,分工就是各负其责,然后这个环节就下一个环节。这个程序不仅是我们理论上,可能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或者有待深入探讨的地方。围绕今天一天的听会,这是给我的启发,围绕“刑事诉讼监督”这六个字谈谈我的观点。
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后一点期望,专业委员会成立的非常必要、重要,很多人也谈了在当前形式下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我也期望能够起到探索理论、培养人才的作用。还是要看到大家关心和支持检察事业,不是说到了就能够落实到或者明确表态和肯定你的某一项理论。检察机关是自身改革,30年了也是在不断调整和不断适应。希望真正起到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这还是要百家争鸣、百家齐放,提倡尊重我国基本国情和基本政治制度。我们还是看到有些人或者有的人还是有一点苗头,比较复杂的问题,当然是想积极的简单化,看到了法院和公安的同志、律师的同志都进行了交流。谢谢大家!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说是点评,实际上做了一个精采的讲演,向您表示感谢和鼓掌。下面有请巩富文同志点评!
巩富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点评的已经非常好了,对我们来说也是启发。下午我听了以后具体谈几点,首先我用一组数字来概括三位发言人,包括点评专家他们的思路“5、6、3、3”。也就是说第一位北京市院的张处长讲了五个观点,第二位刘广三教授讲了六个观点,加起来分了几个部分。然后易延友主要讲了三个观点,卞老师又提了3个观点,所以叫做“5、6、3、3”,对他们的发言和讲述,从总体上、宏观上或者是微观上,或者是具体的层面分别谈一下。我觉得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宏观上来讲折射出三个特点,微观上来讲又有以下五方面。
巩富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们发言都体现出了侦查监督是一个时政性很强的课题,这里面既有中央的要求,又有司法改革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又有政策层面的问题,又有制度层面的要求,还有操作层面的问题。我们发言人在发言当中体现出了我们所处时代的特点。宏观上来讲,三位发言人突出了实践性,本身这个问题又是一个实务性很强的问题,像第一位发言人的发言,既有对四项规定出台以后,强化侦查监督制度的肯定性的观点,同时也有不同程度的担忧。刘广三教授的发言,里面既涉及到理念层面的问题、立法层面的问题,实际上还涉及到实践层面的问题。三位发言人都突出强调了理论的指导性,他们不是泛泛而谈,而是把自己的发言跟实践结合起来,一同通过提出一些观点和思路来指导我们的侦查监督实践,这是我听了三位发言以后,宏观上我认为体现出了这三个特点,从微观上他们三位发言又体现出了六个方面的情况。
巩富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午这组发言应该说跟上午有很大不同,上午的发言选题也不错,主要是针对侦查监督理性思考,说的是基础理念这个层面的东西。下午的发言从选题上来看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谈的时候注意到了实践和理论结合。下午这个组的发言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比较密切。另外,我觉得立法层面和操作层面,在三位发言人的发言中都特别注意体现。
巩富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位发言人的发言,既涉及到基本理念确立,又涉及到了制度的确立问题。另外有人举例子对现行规范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充分肯定,同时又有对未来发展走向这方面的不同程度的担忧。我觉得听了以后,从宏观和微观上来讲,这几个方面非常的明显。
巩富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结合点评,谈谈对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上午谈的是全局性和一般性的问题,下午讨论的是一个局部性的问题,如果说上午的讨论是一般性问题的讨论的话,下午主要是针对一个特殊性问题的讨论。侦查监督实际上通过专题讨论,科学指导我们的立法。第三个方面正确指导实践,我们对侦查监督,听了上午和甄检和郭兴莲主任写的文章里提到几项原则,另外还有其他同志发言中提到的刑事诉讼监督的含义。如果再拓展,下午讨论这个题目侦查监督的含义和特点,我们认为至少有五个特点:一是司法性特点,以刑事诉讼作为依据,把它放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司法性特点;二是专门性特点;在我国履行这一项监督职责的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机关的检察机关。三是权力制约性;四是程序性;五是救济性。
巩富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认为整个侦查监督的理论体系,必须这样构建。总论和分论两个组成部分,总论里应该研究什么问题呢?应该研究侦查监督的基本含义和特点,研究侦查监督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对当代中国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一个宏观性的思考,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剖析,这一项制度如何健全和完善。必须对当今世界各国侦查监督的模式进行比较和研究。也就是说对大陆法系的检察主导型,对日本的融合性模式,我们不叫混合,也不叫折中,对欧美国家的侦查监督模式要进行比较和分析。还有60多年来中国整个侦查监督的发展历史要分成两个时期八个阶段进行考察,这是我们认为总体上,作为专委会我们要研究侦查和考虑的。从制度层面来考虑,一是包括刑事立案监督,要把立案监督作为第一个关口来考虑,而且这个观点曾经几次得到了陈光中老师的意见,陈老师也赞同这个思路。二是强制措施监督;三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这是陕西省院课题组在研究过程当中提出来的侦查监督的基本思路,向各位进行报告,不一定很成熟,刚刚在探索当中,三年来我们一直在中国法学英文版、在《人民检察》杂志的陕西版发表了十多篇论文后面会陆陆续续有30多篇进行发表。各位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们也想在这方面进行请教。谢谢大家!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下面由向泽选所长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谢主席,谢谢主办单位。从刚才卞老师和巩检的点评当中,我隐隐约约的发现一些线索,就是刚才两位发言文章的线索。点评他们已经点完了,我围绕他们的线索我谈点感想。感想之一侦查监督的价值定位。讲诉讼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在诉讼领域里面,这一点到目前为止看来是达成共识了。在几年以前,当时我还在机关工作,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现在看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主要着力点就在诉讼领域里面。所以,现在我们叫做强化诉讼监督,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我不知道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无论是从检察制度,从现在意义上检察权的产生和意义上来看,还是从我国权力架构之下的法律监督,应当说我们的法律监督是要确保和规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监督是要确保公权力机关谨慎地使用我们手上的权力。比如说上午讨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们主要监督侦查主体,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是在监督公权力机关谨慎的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监督的另一面是确保被追诉人或者确保公民权益不能受到公权力滥用的侵害,这是对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的一个基本定位。但是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隐隐约约的发现,我们在实践操作层面,一不小心就把对侦查的监督、审判的监督也好,甚至还有更多的监督也好,很容易把监督搞成了为实现追诉权,把它作为一种保障了,这样就容易搞偏了,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观念的转变,这是一点感想。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二点感想,侦查监督的类型,这一点可能也是共识。一是制约型监督,制约型监督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内的监督。比如说我们通过对侦查主体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的审查,发现他在侦查活动当中存在着什么,这叫制约型监督。还有一种是督察型监督,就是要通过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或者是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说在侦查活动当中存在着滥用侦查权,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搞刑讯逼供等等,侵犯被追诉主体的行为。当前从强化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目标来说,可能我们监督的难点和盲区就是在督察监督里面。主要表现对被监督的情况我们没法了解,这是一点。我们的盲区可能是在这个地方,盲区也就是接下来我们要拓展监督范围,我们要强化监督范围的重点领域。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三点感想,最近司法改革有四个规定,这四个规定的出台从司法改革的正面来说,应当说是从程序上解决了我刚才说的问题。因为有的规定还没有公布,我看到了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文件,其他的几个可能最近刚通过。这四个决定的出台,是否把我们对侦查活动监督当中的所有问题都一揽子解决了。我这里想讲的,要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权威。刚才我也还在想这个问题不好在规范性文件里规定出来,这体现出监督的理念,就是侦查监督的证明标准,包括问讯犯罪嫌疑人,这几个规定都是从程序上让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好,通过当事人的申诉也好,这些东西都是程序上的。检察机关要确保我们提出的纠正意见很到位,必须在这里暗含着对被监督事项提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比如说我们的监督,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说,监督分为程序性监督和实体性监督,就是说我们在对侦查主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时,要达到什么目的,要搞清楚,纠正要成立要有一个证明标准,要按照这个证明标准,这个东西究竟能否改,是否会改还要被监督主体自己审查。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另外一点,侦查监督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在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手段来监督,那我们监督会更加的规范。我可能在这一点上有相反的意见,非法证据排除,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这更多规定是在审判环节,只是在第二条当中检察机关在逮捕和起诉环节也要有排除非法证据。可能我们掌握的非法取证的信息渠道,我们现在通过这四个规定已经建立起来了。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面,这个规定真正是否把证据排除掉?但是从理论上来说,我们多了一个监督手段,为我们强化监督又多了一个法宝。但是这个法宝怎么样真正让它从纸面上提高我们的司法层面的公信力?怎么样让它不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不是一两天的事,怎么在产生终结的时候怎么把它排除掉,从这四个规定来说,这还没有赋予,我们没有建立相应的程序,那排除就得听证,那怎么听?我说的意思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们还大有作为,我们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做。谢谢大家!
苗延波(《法学杂志》副主编):向所长做了一个热情激昂的演讲。下面进行茶歇!
正义网:论坛的第三单元主题为“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
正义网:本单元的主持人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昆。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单元进行自由发言,主要是围绕两个议题,一是围绕三位领导人的讲话,就就要形式和内容和如何围绕工作发言。二是围绕委员会提交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章程,征求修改和完成意见。根据会议的要求,第三单元的议题就局限半个小时。下面开始发言!
正义网:会议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张智辉所长讲评,大家热烈欢迎!
张智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首先非常高兴参加今天这次会议。去年我们就正式启动程序,今年曹建明检察长在党组会上特别强调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他认为设立专业委员会对发挥检察学研究会的作用,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应该说对促进检察学研究会的工作,对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我们准备确立专业委员会里,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是首先成立的。所以,我作为秘书长,可以给党组有一个交代,领导提出来了,我们总算付诸了行动。也感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成立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所作出的贡献。
张智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另外我想说的是,诉讼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非常重要的话题。我有一个观点是,我们从2003年,最高检察院党组就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主题的提出,可以说是总结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非常正确。但是,我有一个看法,主题的提出对于明确检察机关制度的发展方向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这个主题提出来以后没有更多的措施来落实,到底怎么进行监督?还是有实在的内容。本身在学术界就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特别是诉讼法学界就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在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和研讨中,争议也是比较多,不光是学术界有争论,司法实务部门之间也有争论。
张智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所以,这些年来,我们一方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不断发生。到底如何该进行监督?包括广三教授提到的问题,检察机关本身存在的困惑,在这种情况下,要他放开胆子进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那就很难实现。所以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思路,有利于改进我们监督的方式,有利于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张智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当然另一方面上午几位领导都讲了很多,关于意义都讲了很多。我只是发一点感慨。下面我还讲讲一个问题,我们作为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了以后怎么办?刚才大家发言当中提了很多很好的建议,特别是提到我们专业化,我们作为专业委员会就要专题研究,研究的专一点、细一点。我们这次专题涉及了两个专题,这两个专题的研讨,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我也能够从这里猜测到会议的组织者把刑事诉讼监督领域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一个个地列举出来进行研究的。所以,我希望这个论坛以后不管在哪开,还是要像这一次会议一样,设一些在刑事诉讼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专题进行深入地研究,以便能够取得成效。当然要取得成效,一方面我们要有充分的准备,要选好题目。另一方面,还应该有充足的时间,我们这次会议是第一次,是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第一次会议,时间上比较仓促,以后我们开会,我主张给专家学者和检察系统的同志能够提供更多的发言机会和时间,让他们能够把观点都说出来。另外,能够有互动时间、交流时间。我们题目设小一点以后,就一个问题大家能够展开讨论,最终能够达成某种共识,能够取得某种成果,这种成果能够给我们立法有帮助。如果时间太短你说两句他说两句就完了,形成不了结论性的东西,达不成某种共识,那很难说对我们立法、对我们工作有建设性。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在会议的选题方面和时间方面也是要进一步考虑,进一步改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张智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另外,我们专业委员会吸收了很多法律界的学者参加,我们怎么样发挥学者的作用,发挥理事的作用,包括检察系统理事,进一步发挥各位理事的作用,一方面委员会的领导要考虑怎么样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请各位理事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共同把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搞好。这是我想讲的一点。
张智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最后还想讲的是,当时我们考虑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请北京市组建,一方面考虑到北京市人大是首先作出了一个地方立法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在这一方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应该说具有很敏锐的眼光,积极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在地方立法的推动下做了很多工作,积累了经验,在这方面应该说是检察机关带了好头,也是一个优势。另一方面考虑到北京的学者很多,特别是诉讼法领域、刑事法领域的学者非常多,组织活动、开展研究具有地理上的优势。这种优势当然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发扬光大,也请其他系统,包括学术界、律师界和法院系统、公安机关能够多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这既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也是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否做好,对整个诉讼活动都会有促进作用。这是我想借此机会想说的,再次感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感谢与会的各位,谢谢大家!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张所长做了很好的点评,特别是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又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希望。我们专业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好张所长的要求和精神。下面我第三单元就结束了,进入第四单元。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研讨会在与会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研讨活动进行非常充实、紧凑和活跃,下面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也是刑事诉讼监督委员会的副主任甄贞同志致闭幕讲话,大家欢迎!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一个学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的研讨会,可能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我要说的话今天下午几位发言同志,包括点评的同志以及刚才张所长和巩检都说过了,为了保证程序的完整性,我再简短地致闭幕词。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我个人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一是专业委员会是第一次以刑事诉讼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当然这个包括了很广泛的内容,在我们发言当中,很多学者、实务工作人员都已经提出了我们专业委员会研究的内容是什么。但是,我想它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跟诉讼法律监督这类的研究为主的团体恐怕都不一样。所以,我想第一次成立专业委员会还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带有标志性意义的是,我们的成员理事,实际上是汇集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专家和不同领域实务工作者,我们能够坐在一起共同研讨刑事诉讼监督问题,研究的开放性、广度和深度都是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状态。所以,我认为这也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点。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最高检领导在今天讲话当中特别提出了,专业委员会不仅仅要做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更重要的是还要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要把好的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同时也是培养人才,特别是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才,包括理论研究人才,实干型人才的基地和平台。所以,我觉得它的责任重大,也和以往的专业委员会不太一样。所以,我想从这三个方面再强调一下,使各位理事都能够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专业委员会到底是干什么的,这是第一点。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点,其实通过探讨我们已经发现,刑事诉讼监督这个领域可探讨的话题非常多。而且很多话题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刚才田教授和王教授几位发言中,其实都把争议的问题和困惑提出来了,这实际上恰恰是需要我们专业委员会给予回答的,我希望在以后的研究当中,对这些问题都要加大研究的力度,这是在理论层面,我不能一一点到。比如说谦抑性的问题,刑事诉讼当中监督的原则问题,包括监督职责和各项检察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其实有很多值得探讨和有争议的问题都是需要加强研究的,这是在理论层面上。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实践层面上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研究。现在我们面临着司法改革。实际上检察系统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也在逐步地推进。而涉及到改革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职权配制的问题,整体队伍当中存在的包括分类管理、资源配制、人员配制等等方面的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这就说明,刑事诉讼监督这一领域理论层面、实践层面和改革层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加大力度。所以我们这个理论会不缺活干,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希望我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尽早出来,能够对立法、对司法实践有积极作用。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点,对各位理事提出一个要求。感谢大家推荐我做秘书长,我想强调的是,理事要尽职,理事要理好事。这可能是在任何一个学会当中都要强调的,但是常常有理事不理事的问题,我们今天来自不同省市院的理事,还有北京市的检察系统的同志都参加了,我想无论我们的研究会将来在那里搞活动、搞研究,但是作为一个专委会的理事恐怕都要积极思考,怎么样让专业委员会把他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有哪些题目是值得我们摆上议程优先来加以研究的。我觉得各个理事都可以积极地提供思路。包括我们活动的方式,包括哪些成果是我们最有效的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扩大研究成果的影响,都可以给我们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想把一个专业委员会做大、做的有影响是跟各位理事是密不可分的,这是我作为秘书长对他们的期望。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这次把成立大会和第一次研讨会的工作做到了现在这样一个程度,我个人应该说对所有给予我们支持的中央机关的领导,比如说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层面的领导,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狱局给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再一点我们对兄弟省院到来的,也是我们的副主任,也是我们的理事,我们对他们对我们的工作支持也表示感谢。再一点想感谢的是在座的专家和学者,花了一天的时间贡献你们的聪明才智,丰富了我们研讨会的内容,很多新的观点,也对我们很有启发,对我们工作很有帮助,在此也表示感谢。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我还想说的,会务组的同志在很短时间之内,高检院要求我们在五个专业委员会当中最先能够把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起来,我想时间紧、任务重,大家还是把任务完成到现在的状态,是否满意肯定由各位理事说的算,还是要对他们的辛勤努力工作表示感谢,谢谢!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甄贞检察长做了非常好的总结,既让我们对做好下一步刑事诉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充满了信心,同时也为我们做好下一步的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指导意见,也建议大家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连同今天上午孙谦副检察长、慕平检察长和袁其国厅长,以及下午各位领导的讲话认真落实。今天论坛在北京召开,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会议到此结束!
正义网: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