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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二)
直播时间:2010-12-2 13:30:00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侦查监督厅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于12月1日在北京拉开帷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及铁路运输检察系统选送的69名检察官将在为期两天的赛事里一比高下。
  本届比赛设有侦查监督实务比赛环节、案件汇报与问答环节。正义网将于12月2日8:30分开始,为您带来案件汇报与问答环节的现场直播,欢迎您收看!

大赛主持人

11号选手

12号选手

13号选手

14号选手

15号选手

专家评委提交选手得分。

大赛工作人员为选手计时。

选手得分屏。

16号选手

17号选手

18号选手

19号选手

20号选手

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下午比赛现在开始,下面有请第11位选手上场。

11号选手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老师,大家下午好!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有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王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无逮捕必要。下面分四个部分进行汇报。
一、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22日凌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货车,且严重超载,在308国道连续撞上同方向骑自行车上学的五名被害人,致何晶晶、林可当场死亡,王春燕、刘小妹被卷至车下拖行170余米后死亡,林刚重伤。王新亮驾车逃逸。数天后,投案自首。
同车的王新亮之子王兵明知其父发生交通事故,仍帮助卸掉肇事车前牌照、更换轮胎、擦掉肇事车上的血迹,帮助毁灭证据。

11号选手二、本案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王新亮的供述
2010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其驾驶AC3299自卸车,王兵坐副驾驶,在308国道撞人后,逃离现场。至千山水泥厂,与王兵一起更换轮胎,卸掉车前牌照,王兵从驾驶室拿出卫生纸擦车上的血迹。妻子黄丽娟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其1000元现金。逃逸数天后,在家人的规劝下投案自首。
(2)王兵的供述
2010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随父亲王新亮驾车拉水泥熟料,发生交通事故后,其父驾车逃离现场。至石料厂,两人将车前牌照卸掉,更换轮胎,自己还拿卫生纸把车上一块肉和车右边的血迹擦掉。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的供述与王兵的供述相互吻合,共同证明王新亮驾车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及案发后王兵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
2.证人证言
(1)赵峰的证言
(2)刘志远的证言
(3)张志国的证言
(4)贾前进的证言
四人均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利害人,证言相互吻合,共同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肇事者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
(5)张悦的证言
(6)张致恒的证言
案发当时,张悦、张志恒与被害人一起骑车沿308国道上学。两人证言相互吻合,共同证明10月22日凌晨6时许在利佳陶瓷厂门口,一辆大车把同行的林刚、林可撞倒,并把林刚的自行车挂走,肇事车辆逃逸。

11号选手4.勘验、检查笔录
(1)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方位、人员伤亡及肇事车辆、肇事者不在现场的情况。
(2)弃车现场勘查笔录
(3)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提取笔录
证明弃车现场位置,车牌等涉案证据的提取情况及肇事车辆目前所在位置。

11号选手全案证据分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兵、证人张志恒未满18周岁,侦查人员对其讯问、询问时,未按规定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属程序瑕疵证据,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制作笔录,或予以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其他证据均由西川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获取,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关于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王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事实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有多份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予以佐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能够予以认定。
提捕书中认定王新亮涉嫌故意杀人罪,因关于王新亮具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11号选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批示指导情况
本案无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导意见
2.定性分析
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王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理由如下:
1、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明知准驾车型不符,仍驾驶肇事车辆并严重超重,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2、王新亮不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结合本案,王新亮显然不具有直接故意杀人所要求的“希望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新亮虽然意识到货车挂到了自行车,但是并未意识到货车下还挂有伤者,不存在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故也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
王新亮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致使货车下挂伤者被拖死亡,根据刑法第133之规定,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法律已经规定此情况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况,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再将此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重复定罪的嫌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王新亮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1号选手(3)王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王兵明知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仍帮助其卸掉肇事车辆的车前牌、更换轮胎、擦掉肇事车辆上血迹,是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给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增加了难度,但王兵并未实施包庇罪所要求的为犯罪嫌疑人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3.立案监督事项
黄丽娟明知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预逃跑,仍为其提供现金资助,涉嫌窝藏罪,建议根据刑诉法第87条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工作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4.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王兵系未成年人,对其讯问时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
(2)王新亮、王兵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违反刑诉法第69条之规定。
(3)询问未成年人张志恒,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
(4)10月29日对王兵的讯问与对黄丽娜的询问,时间有重合,记录人相同,存在一人讯问情况,违反刑诉法第91条之规定。
(5)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未写明提取人、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无见证人签名,违反刑诉法第115条之规定。
(6)未将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违反刑诉法第121条之规定。
(7)本案于2010年10月29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故拘留时间应当从10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10月28日起算。
(8)对证人赵峰、张志国的询问地点违反刑诉法第97条之规定。
(9)提取的户籍证明信未写明提取人、提取时间、提取地点。
针对上述违法情况, 建议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11号选手5.继续侦查事项
(1)建议收集王兵的户籍证明。
(2)建议收集王新亮的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
(3)建议对肇事车辆及自行车的刮擦痕迹进行技术鉴定。
(4)建议对提取的血迹进行技术鉴定,对被害人死亡情况进行法医鉴定。
(5)建议让王新亮、王兵对肇事地点及弃车位置进行现场指认。
(6)如条件允许,建议收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录像。
(7)关于王新亮的自首时间,其本人供述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时间不一致,建议对此进一步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事项应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根据卷宗材料反映,律师尚未介入案件。
(2)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有自首情节。

11号选手四、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明知准驾车不符,仍然驾驶肇事车辆并且严重超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未能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且在逃逸过程中致其中两名被害人死亡,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有逮捕必要,根据刑诉法第60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新亮。
犯罪嫌疑人王兵,明知王新亮发生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仍然实施帮助王新亮卸掉车牌、更换轮胎、擦掉血迹等毁灭证据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无逮捕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刑诉法第60条、68条之规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兵。

主持人谢谢11号选手的汇报。下面请评委们对选手提问。

评委【刘广三】你指出公安机关拘留延长至30日,是不合法。我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延长拘留期间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证据你如何处理?

11号选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言词证据应该是排除的,我国规定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刑讯逼供或者是暴力、威胁等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对于此,这是属于程序上瑕疵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对此进行重新搜集证据,或者对此作出补证和合理解释,而予以解决这个问题。

评委【李贵方】你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在案例当中有这样的情节,有人让他停车,也有证人说看到被害人在车下腿还在动,这个对你判定案子有什么影响?二是公安机关还有没有必要搜集证据?

11号选手虽然有证人对他讲,而且示意让他停车,他没有停车主要是想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他对车下挂有自行车是明知的,因为有火花出现。关于被害人根据他当时想紧急逃离现场的心理状态,他不可能意识到他的货车下面还存在一个被挂的被害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认定他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设想如果当时的情况是这样,他知道车下面挂了一个人,这时候他想甩掉这个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他是享有杀人故意的。他不知道货车下面挂有被害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认定他具有故意杀人罪,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公安机关能够继续侦查,在具体侦查的情况下或许他知道下面有一个人,这可以认定他具有杀人间接故意的。所以我在本案当中认定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1号选手虽然有证人对他讲,而且示意让他停车,他没有停车主要是想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他对车下挂有自行车是明知的,因为有火花出现。关于被害人根据他当时想紧急逃离现场的心理状态,他不可能意识到他的货车下面还存在一个被挂的被害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认定他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设想如果当时的情况是这样,他知道车下面挂了一个人,这时候他想甩掉这个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他是享有杀人故意的。他不知道货车下面挂有被害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认定他具有故意杀人罪,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公安机关能够继续侦查,在具体侦查的情况下或许他知道下面有一个人,这可以认定他具有杀人间接故意的。所以我在本案当中认定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委【曲新久】你认为对王新亮的妻子黄丽娟窝藏行为,需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吗?

11号选手我认为他的妻子黄丽娟构成窝藏罪,他知道丈夫交通肇事,并且知道他逃跑仍然为他提供现金资助,这种情况下肯定构成窝藏罪。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他是与王新亮有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她实施的窝藏行为,结合本案来看犯罪行为是较轻的。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要求,我认为应该认定黄丽娟构成窝藏罪,但是不应该对她进行批捕或者进一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在西方国家有这样的规定,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窝藏和包庇在国外是不被认定为犯罪的。但是在我国认定她构成窝藏罪,但应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评委【曲新久】还要求公安机关来说明不立案理由吗?

11号选手要求,因为这毕竟是刑事案件,至少公安机关在他的提捕书当中予以说明。

评委【周水清】你怎么看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被害人的尸检鉴定?尸检鉴定的一般情况下确定死亡时间,确定死亡原因。在交通肇事罪当中,尸检报告最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11号选手交通肇事罪主要是解决此人已经死亡,他的死因是否由此事故引起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的。结合本案是否由此辆货车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主要就是解决肇事车辆和被害人之间有没有关系。如果被害人通过尸体解剖,被害人如果因为他自己有,比如心脏病和其它病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为他的死亡是因为交通肇事而引起的死亡。

评委【李贵方】你认为就这个案件,作为检察官审查批捕时,有没有必要提审?

11号选手有必要,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罪与非罪不清的;二是案件重大和疑难复杂的;三是未成年人犯罪;四是可能存在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询问的。我认为该案系疑难复杂的案件,有必要提审,谢谢!

评委【宋英辉】我的问题跟李贵方评委提的问题是相关的。你认为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审查批捕不要求所有的证据都要求查清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为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不是没有证据,而是因为证据不足,要不要再给公安机关建议?

11号选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我们批捕的案件我们可以要求他继续侦查,如果我们没有批捕可以要求其补充侦查。在此情况下我们进行了批捕,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和证据材料意见书。如果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能够获取他有间接故意的主观故意,我们认为这样可能对这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很有意义,所以在向法庭提供所需材料意见书中我们可以提起。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为11号选手打分。下面我宣布10号选手的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83分,去掉最高分93分,10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9.71分。下面有请12号选手上台准备。

12号选手各位评委好,下面我汇报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承办人的观点:经过审查,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兵涉嫌包庇罪不恰当,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基本案情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2010年10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驶清AC3299货车向启县千山水泥厂运送水泥。其子王兵随车同往。6时许,当行至308国道长宁区利佳搪瓷厂门前时,王新亮驾车连续撞上同方向骑车的学生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林刚,致何晶晶、林可当场死亡,林刚重伤,王春燕、刘小妹被卷在车下。王新亮肇事后逃逸。过路司机赵峰发现车下有人后对其两次阻拦。王新亮不顾阻拦和王兵的提醒,将二被害人拖出170余米甩下,导致死亡。王新亮逃逸后,在王兵的帮助下,将损坏的右前轮更换,将车上的血迹和人体组织擦拭。王新亮还卸下了前车牌。此后,王新亮给妻子黄丽娟打电话告知自己肇事,准备外逃。黄丽娟在明知王新亮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提供一千元钱帮助其逃匿。2010年10月27日王新亮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供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经过,但是对逃逸中拖拽被害人导致死亡的事实不予供述。

12号选手二、案件证据
(一)交通肇事罪的证据
1、王新亮及同车的王兵均供述了王新亮肇事后逃逸的事实;
2、赵峰、张志国等六名证人证实交通肇事的发生经过,以及肇事货车逃逸的事实;王新亮的妻子黄丽娟及妻妹黄丽娜证实事后听王新亮说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该事故有两个现场,印证了王新亮肇事后逃逸将两名被害人拖拽的情节;
4、弃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印证了王新亮肇事逃逸后弃车的情节,同时对车辆上痕迹检验证实了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
5、肇事车辆载货单据证实肇事车辆的行车路线与肇事地点相吻合;
6、西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新亮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违章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重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肇事后逃逸。
(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兵供述肇事后曾提醒王新亮车下可能挂带自行车,但是王新亮未理睬;
2、证人赵峰、刘志远分别证实“货车左前轮有人腿在不停的蹬”,“大货车右前轮有两条腿还在抖”,赵峰拦车,但是车没有停;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相距170余米,说明王新亮肇事后逃逸一直未停车的事实。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在肇事后,明知车辆可能挂带被害人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将两名被害人拖拽致死。

12号选手(三)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证据
1、前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证人黄丽娟也证实听王新亮说过王兵帮助更换轮胎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王兵均供述了王兵在王新亮交通肇事后,帮助王新亮更换轮胎、擦拭血迹。
1、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户籍证明
证实其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一份、西川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各一份。
证实抓获两名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四)其它证据
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王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12号选手全案证据分析
上述证据中,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告知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取证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以及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没有写明起止时间等问题,因而以上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建议公安机关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重新取证。但是经过审查,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可以采信。
以上证据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交通肇事逃逸,并且在明知货车可能拖带被害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逃跑,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王兵在明知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予以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

12号选手三、定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违章驾车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重伤的后果,肇事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其明知车辆可能挂带被害人,不顾他人劝阻,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其主观上有放任致死致伤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放任死亡的危害行为仅针对两名被害人,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犯罪嫌疑人王兵在明知王新亮交通肇事逃逸后,帮助擦拭肇事痕迹,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其行为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王新亮,因而不构成包庇罪。

12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事项
黄丽娟明知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仍提供现金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涉嫌窝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上述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
(二)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侦查机关以多人流窜作案为由对王新亮、王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30日,但二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该规定,因而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王兵时没有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3、侦查机关在10月27日至28日期间,在没有刑拘王新亮的情况下,对其连续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情形严重侵犯了嫌疑人权利,违反羁押期限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西川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兵,询问未成年证人张悦、张志恒,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询问证人张志国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案系西川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立案,由西川市公安局侦查,卷中没有移交的法律文书;
7、侦查机关提捕书拘留时间错误,提请罪名为交通肇事逃逸罪错误,并且没有写明嫌疑人羁押地点;
8、事故勘验现场提取的物品未列清单;
9、讯问笔录不规范,有的无起止时间、无记录人等情况;
以上违法情形,由于情节较轻,应当向侦查机关口头予以纠正。

12号选手(三)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
1、对本案存在瑕疵的证据,应当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重新取证;
2、补充王兵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刑事责任年龄;
3、补充被害人的尸检报告,证实第二现场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逃逸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补充林刚的陈述,并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5、提取王新亮的驾驶证;
对上述事项,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四)关于本案逮捕必要性的分析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投案后能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但是其对逃逸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予供述,故对故意杀人罪不应认定自首。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其为掩盖罪行,毁灭罪证,潜逃外地,主观恶性大;投案后没有真诚悔罪,认罪态度不好;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犯罪嫌疑人王兵系初犯、偶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为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有家庭管教条件,因而无逮捕必要。

12号选手(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证据显示,308国道上的多数货车超载并逃避超限检查,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加大对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

12号选手五、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逃逸过程中,将两名被害人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放任被害人的死亡,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其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新亮。
犯罪嫌疑人王兵帮助王新亮毁灭证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且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兵。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向选手提问。

评委【马海滨】这件事情发生在凌晨,补充证据当中,天气情况和能见度是否要考虑?

12号选手要考虑。

评委【马海滨】第二个问题,车况检查还应该考虑什么东西?因为你讲的是超载,包括你最后提出的建议是超载,然后要求有关方面来加强检查。但是这个案件真正造成肇事的原因是什么,也就是核心点在哪?第三个问题,具体事实当中你说是拖挂后面两个人,而导致后面两个人死亡。现在有两个证人证明,那还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王新亮知道情况?你在这方面证据叙述上能否再完善?

12号选手谢谢评委的提问。对于第一个问题,对于案发时当时的天气路况,我认为是有必要进行补充取证。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分。如果说当时的路况上的行人较少,天气情况较暗,在王新亮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没有危及多数人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其放任卷入车下两名被害人的具体行为为故意杀人。如果说当时的天气较好,路况也较好,路上的行人较多,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交通肇事以后,猖狂窜逃,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危机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不仅仅危害了卷入车下的两名被害人。在此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放任故意。

评委【马海滨】你刚才列举的是两个人证实有人的腿在车下动,但那是旁证。如何证明王新亮知道底下挂的是人,而且是活人?

12号选手首先,在本案当中现有的证据有证人赵峰和另外一个证人证实车下有人在动,说明车下有人,并且人还活着。在此情况下赵峰两次去拦车,但是王新亮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他没有停下。其二,他的儿子王兵曾告诉他车下有异物,结合王新亮的供述,他说当时看到路上有学生骑自行车,在王兵提示他以后,他应该意识到是否有骑自行车的人挂在车下。其三,王新亮作为一名有经验的老司机,他应当有职业意识,应当在车出现异常情况下,意识到车辆存在其它的危险可能。
结合以上三个证明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明知车下挂人的情况下没有停车,对于这个事实我认为还要补充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的书证。

评委【李贵方】你认为王新亮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你主张数罪并罚。我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故意杀人罪,这个案子能否不去追究交通肇事罪,只按故意杀人罪来起诉?

12号选手对于王新亮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然后逃逸,逃逸过程当中致另两位被害人死亡。从一方面来看是一个整体行为,但是从行为具体分析来看,他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通肇事,并且逃逸。第二部分,在明知车下可能挂着被害人,仍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是两罪,并且数罪并罚。

评委【张安平】刚才你在意见当中提出,犯罪嫌疑人王兵构成了犯罪,而且提出不需要逮捕。你觉得不需要逮捕的其它理由是什么?

12号选手对于犯罪嫌疑人王兵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这一点,没有逮捕必要,主要考虑他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龄小,对社会认知程度低,并且有挽救和帮教的条件。我国对未成年人要以挽救和教诲的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减少羁押,并且在判刑的时候要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

主持人谢谢选手。下面请评委为12号选手打分。下面宣布11号选手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84分,去掉最高分95分,11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9.85分。请13号选手上台做准备。

13号选手大家好,承办人汇报的案件是,西川市公安局提起的王新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一案。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与王兵系父子关系。
王兵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二、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2010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驶清AC3299东风大地牌8吨自卸车,从阳县往启县运送32吨水泥,王兵随车同往。当日6时10分左右,行至长宁区张旺村利佳搪瓷厂门前时,连续撞上同方向骑自行车前往学校上学的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林刚五名未成年学生,肇事后王新亮未停车,在赵峰等人驾车追赶示意其停车时,加速逃逸,将被害人王春燕、刘小妹卷在车下拖出170余米,致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死亡,林刚受伤。
犯罪嫌疑人王兵在得知王新亮撞人逃逸后,帮助王新亮更换了轮胎,又擦拭了车辆上的血迹和人体组织。

13号选手(一)第一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
王新亮对其因疲劳驾驶,将人撞了因害怕承担责任逃逸,后由王兵帮助其更换轮胎,擦除车上的血迹和人体组织后弃车逃跑供认不讳。 但未供述自己知道逃逸时车下擦挂人。
王兵如实供述王新亮肇事及其帮助王新亮换轮胎,擦拭血迹、人体组织的过程。供述自己发现有人示意王新亮停车后告知了王新亮,但王新亮未停。
(二)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证人赵峰证实事发后其看到肇事车冒火花,车下有人,提示肇事司机停车未果、驾驶白色面包车拦停亦未果的情况。
证人张志国、刘志远证实事发后肇事车辆未停车,白色面包车提示肇事司机停车亦未果的情况。
玉泉初级中学学生张悦、张志恒证明肇事过程及肇事车挂走林刚自行车的情况。
证人贾前进证实交通事故后现场情况及白色面包车追赶肇事车的情况。
证人黄丽娟、黄丽娜证明听王新亮说过自己开车撞学生的情况。
(三)第三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照片证明现场发现四具尸体及其他情况。
弃车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表、现场示意图证明肇事车辆上发现了大量血迹和擦挂痕迹。
(四)第四组证据书证、物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新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千山水泥厂收料磅单、销售斤单证实王新亮肇事时超载。
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提取肇事车辆的情况。
(五)第五组证据其他证明材料
户籍资料证明王新亮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证实王新亮、王兵到案的情况。
交警支队证明证实王新亮所持C3驾驶证只可驾驶低速载货汽车。

13号选手三、争议焦点和问题
1.对王新亮
王新亮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王新亮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下可能擦挂有人的情况下是能够意识到的,但仍然不顾多人逼停,驾车逃离现场,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王新亮应数罪并罚。
2.对王兵
王兵在明知王新亮撞人后,实施了帮助更换轮胎,擦除车上血迹、人体组织等痕迹的行为,主要是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符合包庇罪“作假证明包庇”要件,对王兵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13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案一次死亡四名学生,属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 立案监督事项
黄丽娟在案发后提供资金,帮助王新亮逃跑的行为,涉嫌窝藏罪。
建议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 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下列违法事项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夜间连续讯问王新亮,可能影响供述真实性,故排除该证据并通知纠正;
10月27日王新亮到案,10月28日11时许抓获王兵,10月29日2时才向两人宣布拘留,期间未予说明,违反刑诉法第92条、第62条、第64条;
该案不属于流窜作案,延长拘留不当,违反刑诉法第69条。
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及犯罪的具体事实,违反刑诉法第65条。
首次讯问王兵未告知权利义务,违反刑诉法第96条;
讯问王兵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人张志恒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下列违法事项,建议口头纠正,并由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王新亮第五次笔录、王兵第一次笔录未填写结束时间;
询问证人赵峰、张志国、刘志远的地点不合法;
肇事车辆照片应有两名以上拍摄人作出说明和签名。
《破案经过》应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
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告知当事人;
提取千山水泥厂收料磅单、销售斤单未制作提取笔录。

13号选手3.需继续侦查事项
对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的尸体,林刚的伤情进行鉴定;
调取王兵的户籍资料,王新亮的驾驶证、通话记录,肇事车辆的行驶证;
补充询问张润泽、张阳、林刚、贾某斌、贾某旗;
查证肇事车辆上提取的甘L05452车牌的情况;
对现场勘验笔录未附有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说明;
对肇事车辆进行痕迹和车速鉴定;
对本案其他瑕疵证据,做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组织证人对肇事车辆及赵峰的白色面包车进行辨认。
上述事项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4.犯罪情节认定
王新亮案发后投案,但其到案后,仅对交通肇事行为作如实供述,对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供述,因此,应当认定其对交通肇事罪成立自首,对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自首。
5. 综合治理
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事发路段加强管理,并加大对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
向被害人所在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13号选手五、处理意见
1.对王新亮:
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所犯罪行严重,且案发后逃跑,本案有大量证据尚需查证,故有逮捕必要,建议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对王新亮批准逮捕。
2.王兵:
王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人系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故无逮捕必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主持人谢谢选手的汇报,下面有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黄河】对于非法证据和存在瑕疵的证据,刚才在你汇报中,你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排除,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是口头纠正等处理的意见。我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什么时候进行口头纠正?请你简单地说出理由。

13号选手关于您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现行高检院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什么情况下进行口头纠正。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两方面来掌握:一是对于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甚至涉嫌犯罪情形的取证行为是必须要进行书面纠正的。二是对可能侵害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侦查违法行为是要进行书面纠正的。三是对公安机关在取证中存在的一些填写笔录不规范之类瑕疵,我个人认为是应当进行口头纠正。但作出口头纠正后要做好跟踪监督,谢谢。

评委【周水清】提两点,一是你说公安机关的讯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你谈一谈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主要区别?二是对瑕疵证据哪些要予以补证?哪些瑕疵证据应该予以说明?

13号选手关于第一个问题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如何界定,今年我国出现两个证据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非法证据就是必须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可以由公安机关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目前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取证手段不合法,比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您第二的问题是关于在什么情况下瑕疵证据要进行补证,什么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关于这一点,我在本案当中发现了比较多的瑕疵证据,我举例说明,比如说在本案当中公安机关有3名证人的讯问笔录,地点均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该由公安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因是,本案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罪,我分析判断,公安机关在提取该证人证言时主要是现场目击证人,并且公安机关在证言提到了查找目击证人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取该证据时,是在现场排查过程中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是可以的。关于需要作出补证,本案中有几份证据是存在没有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结束后是填写了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公安机关进行补查、补证。

评委【周水清】你刚才讲到的连续讯问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的依据是什么?

13号选手本承办人确实提到了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因为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两个证据规则依法都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提到这种情况属于依法要排除的范围。但是,我在审查案卷中看到这一份笔录是属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二次讯问的笔录。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是在夜间23时讯问到第二天早上凌晨6点,这种情况下本案可能涉嫌两个违法,因为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并没有传唤和拘传的相关法律手续。时间加起来三次笔录也超过了12个小时。第二是夜间,尤其第一天23时持续到第二天6时夜间长时间讯问,有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虚假供述,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个案件我刚才谈到是属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我之所以在本案证据审查中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排除或者说是提出了证据中的瑕疵呢,主要也是考虑到为下一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希望公安机关在提取证据方面做更多的补查、补证工作。谢谢!

评委【李贵方】你能否综合说一下证明他明知车下拖着人又逃逸,这个证据在本案当中有哪些?二是就他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他有没有必要向公安机关提出证据的必要?

13号选手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可能知道,或者说是明知他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他人死亡后果,主要证据是王新亮能否意识到自己肇事以后逃逸的过程中,车下擦挂有人。根据这一点,因为王新亮本人并没有直接的供述说自己知道,我们只能够围绕本案的其它证据对事实进行推断。首先证人赵峰证实,王新亮肇事后他发现王新亮的车下有人,并且数次示意王新亮停车,并采取了强行拦车的办法,但是王新亮仍然未停。第二个证据是本案现场勘察图,本案现场痕迹显示,王新亮驾驶的车辆在肇事后开出了一条长达170多米,大约有200米的S型的路线。这个证据能够印证赵峰证明的他数次逼停王新亮,要求王新亮停车的事实。也就说明王新亮在供述中说,并没有看到有人示意自己停车,这一事实是不成立的。第三,本案还有两名目击证人证实了赵峰的证言。另外关于王兵,王兵在供述中明确说,自己发现当时有人示意停车,告知了王新亮,但王新亮没有停车。从这个证据来看,王新亮对于事发后有人示意自己停车,但未停车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王新亮从2003年起,经营货车,也就是说驾驶车辆。他驾驶车辆结合他的驾龄……

主持人时间已到,谢谢13号选手。下面请评委对选手打分。下面宣布12号选手的得分,去掉最低分86分,去掉最高分95分,12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9分。有请14号选手上台做准备。

14号选手各位评委,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比赛14号选手,我汇报的是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兵涉嫌包庇案件。

14号选手一、案发经过
2010年10月22日凌晨6时17分,在长宁区利佳搪瓷厂门前发生了一起肇事逃逸案。此次事故,使四名花季少年的生命终止在了上学的路上,另有一名少年重伤仍在诊治中。事发后,公安机关于10月23日立案侦查,11月26日以司机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其儿子王兵涉嫌包庇罪为由提请本院审查批捕。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男,42岁,清江省阳县人,系运输货车司机。
犯罪嫌疑人:王兵,17岁(出生于1993年3月11日),高中在读学生。与王新亮系父子关系。

14号选手三、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22日6时10分,王新亮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AC3299货车运送水泥,其子王兵随车同行。当驶至长宁区利佳搪瓷厂门前时,因疲劳、超载驾驶,撞上同向骑车上学的5名初中生。王新亮加速逃离时,又将王春燕、刘小妹及三辆自行车卷到车下,期间不顾两名过路司机的逼停、呼喊和儿子的提醒,在车辆驶出170余米后将被害人甩出。此次事故,造成四名学生死亡、一名重伤。为隐瞒此次事故,王新亮更换轮胎、卸下车牌,同时王兵提供卫生纸让其父将车撞人遗留的痕迹擦拭掉。王新亮的妻子黄丽娟得知此事后,将所带的1000元现金交与其外出逃跑使用。后王新亮于五日后在黄丽娟规劝下投案。

14号选手四、本案证据情况
(一)言词证据:
1、证人证言:
第一组:证人张悦、张志恒、贾前进证言(均为目击者)证实: 本案的肇事地点、死伤情况及货车逃逸路线、周围环境等。
第二组:证人赵峰、张志国、刘志远证实:肇事车辆逃逸时下面刮带有人和自行车,其中人的生命体征尚未丧失及数次对其追堵、拦截未果的情况。
第三组:证人黄丽娟、黄丽娜证实:黄丽娟得知王新亮肇事后提供1000元供其逃匿、后又规劝王自首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供述:
(1)王新亮在公安机关的5次供述先后交待了肇事、逃逸的过程,王兵拿卫生纸帮其擦掉车体所留痕迹及逃窜外地时,妻子给过钱的情况。但其对逃逸时,车下是否刮带人或车辆情况未予供认。
(2) 王兵供述:同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一致。
(二)其他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位置、路面、死伤人员及车主系肇事逃逸的情况;
2、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了从肇事车辆上提取血迹、物品等相关物证的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起因及王新亮负事故全责的情况。

14号选手五、证据分析意见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新亮的罪过形式及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王新亮超载、疲劳驾驶引发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拖挂两名被害人逃逸,虽与前述行为存在形式上的连续性,但却是在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所为,故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显示:事发地道路平坦、肇事车辆视线较好,两被害人被拖挂在左前轮以及案发时间比较安静的客观事实,另结合王新亮本人有较长驾龄、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认定王新亮明知车底下拖挂有人仍驾车逃逸,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亦由前行为的过失演变为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现有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犯罪嫌疑人王兵为其父提供卫生纸擦拭肇事车辆所存痕迹及人体组织的行为有其本人供述及王新亮的供词予以证实,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程度,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而非包庇罪,公安机关认定罪名有误。

14号选手六、两项监督情况
(一)立案活动监督:
涉案人员黄丽娟明知王新亮涉嫌犯罪,仍提供现金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罪,对此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违法,应由公安机关补正后方可采信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未有侦查人员签字,应对此重新制作。
2、询问未成年证人张志恒、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兵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3、询问证人赵峰、张志洪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三)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
1、调取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
2、对涉案提取的相关物证交由被害人亲属、犯罪嫌疑人辨认;
3、对涉案提取的血液、身体组织等痕迹、生物物证进行鉴定;
4、调取肇事车辆的信息、驾驶人员资料。

14号选手七、处理意见:
1.对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的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事故后,王新亮毁灭罪证、潜逃外地,主观恶性极大;虽在家人规劝下投案,但并未真诚悔罪,且其作案手段残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抑制其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新亮批准逮捕。
2.对犯罪嫌疑人王兵的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兵明知王新亮肇事逃逸,仍帮助其毁灭车体遗留的痕迹、人体组织等证据,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但其系未成年人、在校生,且认罪态度较好,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王兵不予批准逮捕。

主持人谢谢14号选手,下面有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李贵方】你刚才有一个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建议,其中有一项是对相关的血液痕迹等等进行鉴定,你能够具体解释建议他们做鉴定的目的是什么?

14号选手根据最新“两高三部”出台的规定,所提取到的一些血液、血迹,还有物品等物证应该进行鉴定,予以证明他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评委【张建伟】检察机关可能注意到这一个问题,这样的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对症下药来进行治理?

14号选手谢谢您的提问。我的理解是公安机关现在对于案件普遍延期30日,对此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和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期限是可以延长至30日。我认为刑拘30天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一是案件比较多、案件复杂等情况,而现有的法律又不能适应目前的司法现状,因为除了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果作案,在实践过程当中单人单起作案也比较疑难和复杂,对此公安机关没有很好的办法,所以他们就用延期30天的办法来解决。
另外,目前有一些侦查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够完善,根据这种现状,我认为第一,目前我国刚刚出了两个证据规定,在以后又面临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此我认为可以在法律方面予以完善。第二,侦查机关可以经常开展一些活动,使侦查人员确实明白延期30天的条件。第三,可以在审查批捕环节,向侦查机关提出来。

评委【宋英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未成年人的年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两高三部”新的证据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14号选手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对于未成年人年龄判断标准有着明确规定。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年龄一般是要以他户籍身份日期为依据。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是一些利害关系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确实不满18周岁,也就是说与他的户籍信息存在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调取一些人口普查登记表,或者是调去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同村证人的证言。

评委【周水清】你刚才提到讯问的地点不合法,所以才会有瑕疵证据。在讯问地点不合法的情况下,哪些情况应该进行说明,哪些情况应该进行举证?

14号选手我从以下两方面回答,第一类证据是瑕疵证据首先地点不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本地人,或者是他有临时的居住地,在这种地方居住的,我们可以通过审查批捕阶段的证据核实,然后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证,然后确认证言真实性,这属于瑕疵证据我们是可以采信的。虽然说公安机关说明了地点,我们通过核实和讯问发现地点如果是不存在的,或者是虚假的,不能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采纳,应当重新取证。

评委【周水清】如果在不合法的地方进行证人询问,这样的地点不合法的情况你怎么来处理?

14号选手如果是证人主动要求在一个不合法的地点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我们可以通过事后向证人核实,或者是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说明。如果确实是证人所需,或者存在一些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地点提供证言的客观条件,在能够保证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采纳。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14号选手打分。下面公布13号选手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85分,去掉最高分92分,13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9.42分。请15号选手上台准备。

15号选手尊敬的评委,主持人,下午好。

15号选手一、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22日6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因超载、疲劳驾驶,在308国道利佳搪瓷厂门前,连续撞倒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林刚(均系未成年人),其中何晶晶、林可当场死亡,林刚重伤,王春燕、刘小妹和三辆自行车被卷在车下继续拖行。
过路司机赵峰发现后,两次驾车超越,并示意王新亮停车,但均被王新亮打方向避开。王春燕和刘小妹拖挂170余米后被甩下死亡。
随后,王新亮驾车拐入韦玉路向西逃窜,此时同车的犯罪嫌疑人王兵感到车下有异物拖挂磨擦,遂摇下车窗向外查看,并告知车下可能挂有自行车。而王新亮仍置之不理,直到长宁区义井村,车下拖挂的自行车残骸才脱落。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车到启县千山水泥厂后,与王兵一同更换了右前轮胎。卸货后,王新亮又将前车牌卸掉,然后将车开至阳县田镇石料场进行清理。王兵亦下车,擦拭了汽车底盘下的血迹和人体组织后离去。
此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告诉其妻黄丽娟发生了交通肇事,闻讯赶来的黄丽娟得知王新亮要出逃时,当即交给其1000元现金。随后,王新亮将车弃于平邑县南环加油站,逃往江滨市。
10月27日,在黄丽娟的规劝下,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向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0月28日,西川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兵抓获。

15号选手二、证据情况
(一)认定王新亮交通肇事罪的证据
1、直接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供述。
证实其交通肇事后逃匿的犯罪经过。
(2)犯罪嫌疑人王兵供述、证人赵峰、张志国、刘志远、张悦、张志恒证言。
印证王新亮肇事后开车逃逸的过程。
赵峰、张悦证实肇事车系桔红色(实际为蓝色),应系灯光照应的视觉误差。
2、间接证据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第二现场图、说明;弃车现场勘查笔录、汽车照片、车牌。
证实了交通肇事的现场、逃逸的情况。
(2)车辆载货单据
印证王新亮肇事后逃至千山水泥厂等地卸水泥。
(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王新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认定王兵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证据
1、直接证据: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供述.
犯罪嫌疑人王兵供述.
直接证实:王兵明知王新亮肇事后,仍然帮助更换轮胎、擦拭血迹。
2、间接证据:
弃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印证了更换轮胎、擦拭血迹的事实。
(三)认定黄丽娟窝藏罪的证据。
直接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供述
2、黄丽娟的陈述
相互吻合,证实黄丽娟在得知王新亮犯罪后要逃跑的情况下,交给其1000元现金的事实。
(四)未认定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情况
1、证人赵峰证实:其驾车拦截肇事车,示意停车,但肇事车拖挂人继续逃逸。
表明王新亮有可能知道车下有人仍然前行,但这种可能性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2、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辩解:撞人后只是想逃跑,并不知道车下挂着人,车拐上韦玉路后感到车下有异物,才叫王兵观察情况。
3、犯罪嫌疑人王兵供述:王新亮驾车逃逸时,曾被白色面包车拦截,但并没有感觉汽车下挂有异物,只是汽车拐上韦玉路才感到车下异样,查看发现是挂了自行车,并没有看见挂到人。
王兵的供述印证了王新亮的辩解,表明王新亮并不知道车下挂着人。

15号选手(五)全案证据分析
1、证据能力分析:
王新亮10月28日、王兵11月15日的笔录,系违法羁押所获的供述,需排除;另有少量证据存在程序瑕疵,但可经过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不影响证据能力;大部分证据是依法取得,具有关联,客观真实,均可予以采信。
2、证明力分析:
(1)上述交通肇事、帮助毁灭证据、窝藏的犯罪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案的主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认定王新亮、王兵、黄丽娟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现有证据不能判断王新亮是否明知车下有人仍然拖行逃逸,认定王新亮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证据不足。

15号选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案件定性及犯罪情节的说明。
1、王新亮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致四死一伤、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避恶劣情节。
2、王兵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其没有为王新明作假证明包庇,不构成包庇罪。
3、王新亮在家人规劝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
(二)需要立案监督的事项
1、黄丽娟涉嫌窝藏罪,应立案监督,追究刑事责任;
2、《破案经过》表明,与王新亮一同运输的杨某生,故意向王新亮的表哥透露了公安机关调查的信息,涉嫌窝藏罪,应立案监督,追究刑事责任。
(三)需要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
1、王新亮、王兵到案后,连续讯问时间超过12小时;
2、王新亮、王兵不属于多人、流窜作案,不可延长拘留30日;
3、讯问王新亮、王兵无提讯证;
4、询问证人赵峰、张志国、张悦、黄丽娟、黄丽娜未告知权利义务;
5、未成年人王兵、张志恒笔录无法定代理人到场签名;
6、10月29日15时-16时的黄丽娜、王兵笔录,存在同一侦查员同时询问;
7、王新亮、王兵、刘志远、贾前进的笔录没有注明具体开始时间;
8、赵峰的作证地点不在单位、住所或侦查机关;
9、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
10、破案经过无承办民警签名。
(四)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
1、对瑕疵证据予以补正或合理说明;
2、补充被害人尸体检验、伤势检验报告;
3、补充肇事车辆的物证痕迹检验报告;
4、组织在场目击证人辨认肇事汽车;
5、组织侦查实验,分析犯罪嫌疑人逃逸时是否能感觉车下有人;
6、补充王兵的户籍身份证明。
(五)逮捕必要性条件说明:
1、对王新亮有逮捕必要
理由在于:四死一伤特别严重后果、逃逸致人死亡恶劣情节、故意杀人事实证据未查清、案发后又有逃跑行为、不存在影响羁押的疾病
2、对王兵无逮捕必要
理由在于:未成年人、初犯、偶犯
3、对黄丽娟无追捕必要
理由在于:初犯、偶犯、有规劝他人自首的情节

15号选手四、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建议根据《刑诉法》第60条规定,批准逮捕王新亮。
2、犯罪嫌疑人王兵触犯了《刑法》第307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无逮捕必要,建议根据《刑诉法》第60条、68条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王兵。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李贵方】你认为黄丽娟是初犯、偶犯,对她应该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不逮捕?

15号选手应该对她进行立案监督,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对她进行逮捕的必要。

评委【曲新久】能够判断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死亡的案件吗?

15号选手我认为这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我的理由是,一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这是交通肇事;二是他具有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三是具有逃逸的行为;四是逃逸和致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或者导致被害人得不到相关的救助而死亡,但是我认为应当包括逃逸过失致人死亡,而不仅仅是像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还应该包括其它情形,比如说像本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逃逸,导致他车下拖挂两名女童致死。所以,我认为他是逃逸致人死亡。

评委【刘广三】我发现你对证据的排列顺序很有意思,按照直接顺序和间接顺序回答的。我想问的是,你是在这样一个案子当中这样做,还是你在平时工作当中是这样做的,你对排列顺序有什么样的考虑?另外你提到了报案经过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想这两个是关于什么种类?

15号选手我之所以按照直接和间接排列,首先考虑到了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所谓证据证明力一般是指证据对待定事实的证明事实和证明价值。一般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证据真实性。二是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和关联程度如何?从这两个方面考虑,直接证据应该大于间接证据,能够反映整个案情发展的过程,单个证据就能够印证犯罪的整个过程。所以,直接证据应该摆在前面,间接证据只是起补强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我记得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应该作为鉴定人来证明。

评委【刘广三】讲一下破案经过。

15号选手破案经过严格来说,现在的刑诉法或者说证据种类,按照现有的7个证据种类来套,我认为哪个都套不上。我在本案当中是作为书证。

评委【刘广三】你说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如果不具备七种证据形式还能够做证据使用吗?既然可以采用证据使用,你认为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什么地方?

15号选手所谓破案经过,破案经过是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对他侦破过程当中的一种描述,严格来讲,七种证据种类来讲,我倒偏向于认为这应该更侧重于证人证据的请示。二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在事后对整个交通事故的责任原由分析,更属于一种意见和鉴定结论的形式,他是利用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案发的情况,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评判,所以更倾向于是鉴定结论。

评委【刘广三】你说他属于鉴定结论,那能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另外再委托第三方进行责任事故认定呢?

15号选手我认为目前是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鉴定结论如果具有合理性,审查办案人就应当采信。如果认为它不具有合理性,那审查办案人员能够根据他自己对本案事实经过进行责任判定。

评委【黄河】你认为王新亮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那么你觉得应该建议公安机关怎么补充侦查以后达到你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5号选手刚才我在继续侦查的情况里也讲到了,我认为可以组织一次侦查实验,结合案发当时的时间、地点,采用类似的条件下,坐在车内的人员是否可以感觉到车下挂有异物,能够明知车下挂有人。

评委【黄河】王新亮他本人不承认他明知车下有人,你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

15号选手现在关于案件当中与王新亮是否明知的问题,我认为他不构成故意杀人,原因是从目前的证据来讲,王新亮的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且证明力比较强。主观上王新亮当时高度紧张,处于逃逸状态,他的认知能力是有所减弱,注意力不集中。客观上是因为当时是凌晨,汽车噪音比较大,所以可能也听不到别人的呼叫声。所以,结合主客观情况的分析,我认为他的辩解可能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目前认为证据不足,当然我觉得要进一步否认他的辩解是有必要组织一次侦查实验,来印证他的辩解是否合理。

主持人谢谢选手,也谢谢评委的提问。下面请评委对选手打分。下面我公布14号选手的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86分,去掉最高分94分,14号选手最后得分是91.85分。下午赛事过半,让我们休息十分钟。

主持人期待后面的选手有更好的表现,下面有请16号选手上场。

16号选手大家好,下面我汇报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交通肇事,王兵帮助毁灭证据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籍贯清江省阳县,群众,高中文化,个体运输经营户,户籍地及住址清江省阳县黄石镇崔黄村三组82号。
犯罪嫌疑人王兵,男,17岁(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籍贯清江省阳县,群众,初中文化,阳县阳光学校高中一年级学生,户籍地及住址清江省阳县黄石镇崔黄村三组82号。
二、发破案经过
2010年10月22日上午6时许,西川市公安局接到群众贾前进的报案称,在玉泉街办利佳搪瓷厂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查,肇事车辆于肇事后逃逸,现场发现玉泉初中学生四死一伤 。
西川市公安局遂于2010年10月23日以故意杀人对此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阳县王新亮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0年10月27日下午王新亮到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其驾驶清AC3299货运汽车在西川市玉泉肇事逃逸 的犯罪事实,此案告破。

16号选手三、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持与准驾车型不一致的清AC3299的货车前往启县千山水泥厂送货。犯罪嫌疑人王兵随车同往。当日6时10分左右,途径308国道1320KM+200M处时(利佳搪瓷厂门前),货车连续撞上同方向骑自行车上学的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林刚、致王春燕等四人当场死亡,林刚受伤。王新亮明知发生事故,未停车并加速逃逸,将死者王春燕、刘小妹卷在车下拖出170余米、将三辆自行车挂在车下拖出约8公里。
王新亮、王兵逃至千山水泥厂内,为掩盖肇事证据,二人将事故中受损的右前轮轮胎予以更换, 并将前车牌卸掉,后又将车右侧附着血迹和人体组织后用卫生纸进行了擦拭,王新亮随后将肇事车辆丢弃。同年10月27日王新亮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6号选手四、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一)认定王新亮交通肇事逃逸的证据
1.第一组:认定王新亮无证驾驶超载货运汽车的证据
(1)王新亮的供述:自己所持C3驾证只能开农用车,当时货载实在30多吨水泥,超载了10多吨。
(2)西川市公安局证明:肇事车辆系货运汽车,须持有A1或者A2驾证方可驾驶上路。
(3)水泥厂榜单、水泥公司汽运检开单:肇事车辆装载水泥32吨。
2.第二组:王新亮疲劳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据
(1)王新亮的供述:开车时在打瞌睡,猛地感觉车颠了一下,发现车前边有人,赶紧打方向,躲开那些人。并意识到可能撞了人。
(2)王兵的供述:行驶中,王新亮告诉自己把人撞了,是学生,当时睡着了
(3)证人张悦、张志恒证言:上学路上在搪瓷厂门口,一辆大货车把林可、林刚撞倒,从林刚腿上压过去后开走,后来发现另有女孩被撞。
(4)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肇事车辆在事故现场行车轨迹以及现场遗留的自行车、机动车碎片
(5)弃车现场勘验检查笔:肇事车辆右前方、底盘损伤情况、划擦痕迹、血迹及人体组织

16号选手3.第三组:认定王新亮逃逸的证据
(1)王新亮的供述:(意识到撞人后)心里害怕,就想快点离开现场,所以没有停车,后来有面包车示意停车,但未理睬。
(2)王兵的供述:撞人以后,有面包示意停车,但王新亮没有理会。
(3)证人赵峰:自己曾追赶肇事货车,并示意其停车,但货车并未停车。
(4)证人张志国:自己驾车追赶肇事货车并示意其停车,,但货车向前开走了。
(5)证人刘志远: 卡车冲向几个学生,撞倒几个人后,没有停车继续往前开,后来还从车里甩出两个小孩。
4.第四组:认定交通肇事后果的证据
(1)王新亮的供述:逃逸过程中,听人讲撞了四个人
(2)证人贾前进:厂门前发生事故,三人血肉模糊,另有两人被撞倒,肇事车辆逃逸。
(3)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死亡4人,受伤1人。

16号选手(二)认定王兵帮助毁灭证据的证据
1.王新亮供述:(逃逸后)把车开到千山水泥厂,发现右前轮快磨光了,自己和王兵把轮胎换了,自己还卸了车牌,后来又和王兵用卫生纸 把车右侧有血迹等擦了。
2.王兵供述:自己和王新亮在水泥厂把损坏严重的右前轮换了,后来自己检查汽车发现车右边有血,还有肉块,就取了卫生纸,把肉块和血迹擦掉了。王新亮要自己保密。
3.经勘验检查提取的车牌三块,其中一大一小两块系C3299,以及在车厢内提取的轮毂1个。

16号选手五、证据分析
(一)证据能力分析
本案证据中,部分证据存在取证程序上的瑕疵,承办人后面将详细说明,但所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说明或者依法予以补正。而其他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二)证据证明力分析
上述出示的证据中,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也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多种证据类型,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犯罪嫌疑人王兵帮助王新亮毁灭罪证的犯罪事实。
本案关于王兵是否帮助驾车等供述,虽存在矛盾之处,但与肇事事实无因果关系,不影响案件的认定。

16号选手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定性说明:
(1)王新亮应当认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王新亮因无证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但客观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新亮在撞击被害人王春燕、刘小妹后二被害人并未死亡,而是由其后的拖行行为致死,同时,也无证据证明王新亮主观上明知有人被拖行而放任他人死亡,故认定王新亮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应当认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2)王兵应认定帮助毁灭证据
王兵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为帮助王新亮逃避处罚,帮助其更换因肇事被损坏的轮胎,并帮助检查事故痕迹,并帮助擦除事故痕迹和血迹, 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王兵并无包庇罪所要求的作假证明包庇。故不能认定包庇罪。
2.立案监督事项:
(1)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向王新亮表哥通风报信,其行为有可能涉嫌窝藏罪,建议由公安机关核实是否需要立案。
(2)建议追究黄丽娟涉嫌窝藏罪的刑事责任:
黄丽娟在得知王新亮肇事并欲逃跑后,主动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其逃匿,涉嫌窝藏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无逮捕必要。

16号选手(3)侦查活动监督之违反办案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以案情重大,多人流窜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不当,本案不属于流窜作案,根据《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项,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其他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户籍证明未注明提取的时间和提取人
询问、讯问未成年嫌疑人、证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事故责任认定未告知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
询问证人赵峰、张志国地点不符合规定
询问刘志远的笔录未填写结束时间
3.继续侦查的事项 :
(1)对瑕疵证据予以补正或者重新制作;
(2)对勘验提取血迹、组织进行血迹、DNA鉴定;
(3)调取王兵的户籍资料,以证实其年龄情况。
(4)对重伤的林刚予以伤情鉴定。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王新亮肇事后逃逸,但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仍然可以认定自首。

16号选手七、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主体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疲劳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致使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虽系过失犯罪,但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虽然具备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未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逃跑、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能,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兵明知王新亮交通肇事逃逸,仍帮助其更换因肇事受损的轮胎,擦除肇事车辆遗留的血迹等肇事证据,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主持人谢谢选手,下面有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李贵方】你认为王新亮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追究。你认为对他批准逮捕,王新亮现在是有两个情节,一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然后是自首,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对他进行逮捕,你判断的最主要理由是什么?

16号选手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的批捕,我主要是从三方面进行考虑的。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交通肇事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造成四死一伤,且肇事后逃逸。根据这样的情节,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就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肇事以后,有过逃逸行为,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应该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司法机关有理由认为,可能不足以防止其继续逃跑或者实施其它毁灭交通肇事的行为。第三点,我报告当中提到,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虽然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对于被害方的家属没有进行任何赔偿,也不符合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进行悔罪的非羁押措施。我主要是基于这三点理由对他批准逮捕。

评委【李贵方】你觉得他是否会有串供的可能?

16号选手我考虑过这点,应该说作为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本人来讲,他在羁押的情况下有可能实施包括毁灭证据行为在内的一系列逃避处罚的行为。串供尤其是和他的儿子王兵可能对肇事过程当中的一些关联性情节,比如说车下是否有异物和挂擦,这些事实如果不依法固定的话,可能对于案件最终事实认定会有不良影响。

评委【马海滨】提两个问题,一是,根据你表述的事实,你说是四个被害人当场死亡。你证明四个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证据是什么?二是,公安机关提起还有一个故意杀人罪,你认为还有没有必要请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组织侦查?

16号选手首先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就是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我认为对于这个案件,应该说也还是存在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进行故意杀人罪方面的判断。实际上这个问题和评委老师所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关联的,就是能否证明四名被害人是当场死亡的。公安机关在对案件处理过程当中,结合勘验可能有尸检,在他们的报告当中作出了四名被害人当场死亡,这是判定四名被害人死亡的依据之一。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四名被害人,其他还有明确的证据其证实当场死亡,我认为案件当中暂时还没有。
对于王新亮故意杀人犯罪事实还是有继续侦查的余地。主要核心部门,就在于证实四名被害人主要是拖行的王春燕和刘小妹死亡时间,如果能够证明两名被害人被拖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死亡,就像两名证人在证词当中讲到的,他们看到有人腿,一个说是在蹬,另一个说是在抖,当然这只是间接证据之一,如果还有其它证据直接证实到两名被害人在拖行后死亡的,只要证明王新亮是明知有人在他的车下仍然拖行的,我认为可以考虑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因为公诉案件举证的责任在公诉方,我们要证明他没有死,而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来证明他死亡的时间。在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拖行的过程当中,两名被害人是存活的,那么只能就有利于嫌疑人认定死亡的鉴定。

评委【周水清】案件当中你前面说了犯罪嫌疑人换轮胎是因为轮胎被磨光,后面说了是为了毁证然后换轮胎,对于这两个细节你怎么考虑?第二个问题,你认定他老婆有窝藏罪,从这上面看,一是他老婆一开始主观是劝他投案自首,而且王新亮跑了以后也是他老婆帮助劝他回来自首。从主观上来讲,他的老婆有劝他自首的主观故意,但是在客观上又给了他一千块钱逃逸。对于这两个主观上是让他投案自首,客观上给他钱让他进行逃逸。你在认定他老婆要追究她责任时,你怎么考虑,这两者上怎么进行平衡?
我看到有一个细节,他为什么要换轮胎,前面说到轮胎被磨光了所以要换轮胎。后面你又说了他换轮胎是为了毁灭证据,这两个同样是换轮胎,两个说法不一致,你是怎么考虑的?

16号选手对于换轮胎行为,就像评委老师说的,一个行为可能产生两个效果,这种情况并不矛盾。他在更换因肇事受损的轮胎,一方面可能是为了让车辆继续行驶,因为本身有逃逸的目的,否则车辆就没有办法行驶。所以更换轮胎以便于继续行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更换轮胎以后,就会使撞击反映在车辆上相关的痕迹不能真实体现出来。客观上也达到了毁灭证据,或者说阻碍对于事故造成的真实原因的调查。应该说我认为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并不矛盾,法律上这种情况应该说还是存在,可以同时认定,不抵触。对于老师提出的第二个问题,黄丽娟虽然有劝他自首的想法,但是还提供了一千块钱,我认为她主观上是放任。虽然说情节较轻,但是还要追责。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老师为选手打分。下面公布15号选手得分,去掉最低分85分,去掉最高分90分,15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8分。下面有请17号选手上场准备。

17号选手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我是17号选手,下面由我对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王兵涉嫌包庇罪一案进行汇报演示,请看大屏幕。

17号选手一、 案情简介及证据展示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王新亮的个人情况:
1.男,41岁,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清江省阳县人
2.家庭情况:有妻子黄丽娟,农民,大儿子王兵,17岁,学生,二儿子王成,13岁,学生。
3.健康状况:未发现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王兵的个人情况:
1.男,17岁,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清江省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
2.家庭情况:父亲王新亮,41岁,个体司机。母亲:黄丽娟,41岁,农民。弟弟:王成,13岁,阳县云光镇中心小学
3.前科情况:无
4.健康状况:未发现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王新亮与王兵一同驾驶大货车运送水泥的过程中,连续撞击学生,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结果。
证人赵峰驾驶面包车追赶并示意王新亮与王兵停车,但他们没有停车,车下卷入的两位被害人在被拖行170余米后死亡。
事后王新亮告诉其妻黄丽娟案发经过,其妻劝其投案但无效,给王新亮1000元钱。后王新亮投案自首。

17号选手(三)上述事实有以下五组证据予以证实
1.第一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1)王新亮:A、案发当天因为疲劳驾驶在308国道上撞到行人,当时儿子王兵在睡觉;B、撞人后因为害怕逃离现场且在面包车追击并示意后仍未停车;C、事后告诉过王兵撞人过程,并且拆卸车牌,王兵帮助处理肇车辆上残留痕迹。D、妻子王丽娟、王丽娜及孙志刚知道撞人的情况;E、自己投案自首的经过。
(2)王兵:其醒后王新亮告诉案发过程,期间曾有人追赶并要求停车,王新亮未即时停车;B、事后帮助王新亮处理车上残留物;C王兵没有驾驶资质,但案发前替王新亮驾驶过车辆;D案发后王新亮打电话告诉过黄丽娟,撞人的情况
2.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赵峰、张志国证实:发现肇事车辆后进行追赶、示意停车并报警的情况。
(2)刘志远证实:案发当天看到大卡车肇车并逃逸的经过。
(3)张悦、张志恒证实:案发当天发当天同学被大货车撞的过程及大货车逃逸的情况。
(4)黄丽娟、黄丽娜分别证实:案发后给过王新亮1000元钱,事后多次劝其自首的事实。
3.第三组证据: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王新亮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发案、立案侦查及二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
(3)提取笔录、照片——证实肇事车辆停放及清AC3299车牌两个、甘L05452车牌一个的提取情况。
(4) 证明及相关票证
——证实王新亮所驾驶的货运汽车须持A1或A2或B2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17号选手4.第四组证据: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新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何晶晶、林可、刘小妹、王春燕、
林刚无责任。
5.第五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1)10.22”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说明
(2)“10.22”弃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实施交通肇事现场及肇事后弃车现场的情况。

17号选手二、证据、性质及逮捕必要性分析
(一)全案证据分析
1、非法证据排除及瑕疵证据采信情况
本案中没有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虽然个别证据侦查人员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有瑕疵,但对证据的真实性未产生实质性质影响,且可以由其他证据印证其客观真实性,对其可以采信。
2、矛盾证据分析
王新亮供述称案发当天儿子王兵没有驾驶过车辆,王兵则证实进城前自己代替王新亮驾驶过车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存在故意隐瞒王兵案发时在场的事实,对于案发当时的肇事车辆由何人驾驶存在一定疑点。
3、综合证据分析
证据情况: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关联,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采信情况:达到了“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
证实情况:共同证实了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来看,本案除部份瑕疵证据需要通过侦查人员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外,其他证据均为侦查机关依法获取,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 。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到案后,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王兵对其在明知王新亮肇事逃逸的情况后,仍帮助其拆卸车牌、处理车辆上的留残留痕迹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二名涉案人员有罪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王兵涉嫌的犯罪事实。

17号选手(二)案件事实及性质认定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杀人罪;王兵涉嫌包庇罪定性准确。
1、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在不具备驾驶大货车资质的情况下,驾车肇事且负完全责任,致四死一伤的严重后,其行为符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评价。
2、关于王新亮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在交通肇事后,未立即停车救治,而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关于在审理交能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因逃逸至人死亡”的情形
(2)逃逸过程中对于卷拖被害人至其死亡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至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而死亡的情形。而刑法所规定的“因逃逸至人死亡”仅限于过失。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肇事后未立即停车而是驾车逃逸,期间发现车辆行驶异常且在他人示意停车后仍未停车时,其主观上应对车辆肇事后有可能存在拖带被害人的事实持放任态度,由于主观上的放任心态,致使两名被害人被拖带170米后被甩下,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构罪要件。

17号选手3、王兵行为的认定
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要涉及到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兵在明知其父亲王新亮实施交通肇事后,帮助其清理车辆上残留的相关痕迹,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包庇罪加以评价
4、法定情节的说明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17号选手(三)逮捕必要性分析
1、对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有逮捕必要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其主观恶性大,且肇事后旁有逃逸情节
其妻子黄丽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有窜供的可能
采取取保、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2.犯罪疑人王兵无逮捕必要
王兵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生;
其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
与王新亮系父子关系,涉嫌罪刑轻微
采取取保、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对犯罪嫌疑人王兵无逮捕必要

17号选手三、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案无上级机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无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有关背景情况。
(二)立案监督事项及处理意见
本案有证据证实黄丽娟在知道王新亮实施交通肇事准备逃逸的过程中,给予其1000元,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己涉嫌窝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向侦查机关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三)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及处理意见
1. 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王兵的起算错误,时间应该从10月29日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王兵不属于多人流窜作案,侦查机关错误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
2. 对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王兵延期拘留未在期满前24小时内呈请延长刑拘期限
3. 王新亮到案至拘留前侦查机关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时间超过十二小时
4. 第一次、第三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王兵未记录讯问结止时间,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
5.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兵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未说明未通知的原因
6. 询问证人赵峰、张志国的地点不符合规定
7. 询问未成年证人张悦、张志恒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8. 证明材料缺少提供人签名 、复印件缺少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事故认定书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
对于侦查机关(1)-(3)项违法行为,根据《刑诉法》第76条之规定,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其余事项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相关瑕疵证据予以补充完善。

17号选手(四)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
1.补充犯罪嫌疑人王兵户口证明
2.进一步查证核实肇事时驾车的人员
3.补充孙志刚与本案有关的证言 ;
4.针对案发过程,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王兵;
5.补充涉案车辆的检测报告
6.补充被害人的死亡、重伤鉴定报告;
上述事项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查中,本案在案发时间段西宝南线收费站工作人员在睡觉 ;证人到玉泉派出所报案,但未有人员接待,正是由于上述单位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贻误堵截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的时机,为本案导至严重结果埋下隐患,故建议对上述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进行整改。

17号选手四、处理意见
1.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逃逸时明知车辆异常并有人示意停车的情况下,致使车辆下拖带两名被害人死亡,严重侵害了交通运输案全及他人身权利 ,其行为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新亮。
2.犯罪嫌疑人王兵的行为己涉嫌包庇罪,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生,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不批捕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之规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兵。

主持人感谢选手的汇报。下面有请评委对选手进行提问。

评委【张建伟】“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下了一个定义,以暴力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此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当中都列出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现在最高法院起草“两高三部”会签的规定,就非法证据只列出暴力,跟原来最高检察院的规定显然有所模糊。我现在想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如果遇到威胁、利诱、欺骗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我们将怎么来处理?

17号选手首先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待,两高三部作出了新规定,对于暴力取得的言词证据视为非法证据。对于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非法证据,之所以这样规定,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实践过程当中,利诱和欺骗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太容易判断。高检院做出这种规定目的主要是将这些均视为非法证据,一旦有这样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作为承办人来说,遇到这样的问题只要是利诱和欺骗取得的言词证据就一定要予以排除,没有规定并不代表说它就不是非法证据。谢谢。

评委【李贵方】你刚才说了,没有办理拘留的时候就有讯问,对于这样的笔录怎么处理?

17号选手针对这几份笔录,首先主要是要核实其证据取得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就本案而言,没有发现涉及到非法取证,或者是刑讯逼供等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承办人建议首先向侦查机关发纠正非法通知书,除此之外建议侦查机关补充完善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如果说侦查机关或者在目前情况下,具体侦查的可能或者必要性,承办人将结合其它相关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如果与其它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是可以采信这几份证言的,谢谢。

评委【刘广三】我问一个问题,请给三个理由,就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

17号选手谢谢评委,首先排除证据应当说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最主要的途径,除此之外,应当说有利于在诉讼活动当中更加全面有效的打击犯罪。在现实当中,或者说是在实践当中,针对非法证据,我认为应当是完全绝对予以排除。谢谢。

评委【刘广三】你能够给三个理由,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

17号选手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完善搜集相关证据。谢谢。

评委【黄河】我注意到你认为王新亮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主要的理由就是他主观上有明知的可能情况下,我想你肯定是用了一个什么规则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能否解释你用了什么规则,这个规则是什么样的基本要求?

17号选手谢谢。在认定王新亮涉嫌故意杀人罪,承办人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判断。实际上应该是涉及推定的问题,在推定过程当中,承办人是基于一定犯罪事实或者基于现有的证据条件下进行的一个阐述,或者是进行了一个推论是符合罪行法定的相关规定。所以,我认为其行为或者他在主观上应该知道车下挂人的行为,所以本承办人认为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是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且是驾驶大货车的司机,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其驾驶的交通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他在疲劳和超载情况下,发生了肇事行为,其主观上就应当意识到发生了肇事情况。也就是说在第一个环节上他已经知道发生了肇事或者是撞人的情况,他仍然高速驾车,在发现车下有异物和响声时也没有有效的采取措施。可以推断他在主观上应该知道车下是有人,应当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转换为故意杀人。

评委【周水清】你说案件当中缺少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这些批示对证据方面有影响吗?

17号选手没有直接的关系。谢谢。

评委【宋英辉】结合本案能否谈一谈投案与自首的关系?

17号选手王新亮是存在自动投案的情况,就本案而言,其自动投案的情况主要是基于其在家属规劝的情况下,或者是陪同的情况下到司法机关接受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并且如实供述了其肇事行为,所以我认为是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符合法定情节。之所以承办人对王新亮仍然建议作出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基于涉嫌的两个罪名,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并不排除仍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仍然有逮捕必要。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选手进行打分,非常感谢17号选手。下面宣布16号选手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86分,去掉最高分93分,16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8.57分。请18号选手上台准备。

18号选手尊敬的各位评委下午好,现在由我汇报王新亮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王兵包庇案。我将以五个部分对大家汇报。
一、案件来源等基本情况
鉴于时间关系,我就从第二部分开始汇报。
二、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基本一致
2010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持C3驾驶证驾驶号为AC3299的东风大地牌8吨自卸车,从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三十余吨水泥送往启县千山水泥厂,其子王兵随车同往。当日6时10分左右,当其驾车由北向南行至308国道长宁区张旺村佳搪瓷厂门前时,因严重超载且疲劳驾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何晶晶、林可、林刚,致何晶晶、林可当场死亡,林刚受伤,后将林刚自行车及随后撞上的王春燕、刘小妹连人带自行车拖挂于车下。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已经撞人,并且自己驾驶的车辆有明显颤抖车下有可能拖挂了自行车的情况下,不顾周围群众的追赶,仍然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王春燕、刘小妹被拖行170余米后被甩下死亡,被拖挂的自行车在距案发现场7.6公里的玉泉镇义井村村口被甩出。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车逃至启县千山水泥厂,在犯罪嫌疑人王兵协助下,更换了因拖挂行人及自行车而磨损的汽车轮胎,并擦拭了车上遗留的被害人肉块和血渍。在其妻子黄丽娟规劝其投案自首未果后,王新亮携带黄为其提供的1000元逃跑,并于2010年10月27日投案,侦查机关后将王兵抓获。

18号选手(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承办人分为四组进行汇报:
第一组证据,有:
1、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勘验照片;
2、证人张志恒、张悦、贾前进证言;
该组证据证实:案发第一现场死亡两人,受伤一人,距第一现场170余米远的第二现场死亡两人,距离现场7.6公里的玉泉镇义井村村口发现三辆被害人自行车。
第二组证据,有:
1、案发第二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示意图;
2、证人刘志远、赵峰、张志国、黄丽娟证言及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该组证据证实:王新亮在意识到已经撞人,且车底下可能托挂到了自行车,仍然不顾群众追赶驾车逃跑,致两被害被拖挂、碾压170余米后死亡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有:
1、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
2、证人黄丽娟、黄丽娜证言
3、弃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等
该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王兵应王新亮要求,帮助其更换轮胎并擦拭车辆血迹,毁灭证据。黄丽娟在规劝王新亮投案未果后为其提供1000元钱资助其逃跑及犯罪嫌疑人王
新亮投案前弃车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有:
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嫌疑人经过及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户籍证明
该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到案情况及其作案时系完全刑事刑事责任能力人。

18号选手三、本案综合证据分析及定性
1、关于本案证据效力分析:
本案多份证据存在取证程序、方式上的瑕疵(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详细阐述),建议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或者重新取证。但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均客观真实,证据与案件事实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案其它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全案证据分析及定性
正如上述证据分组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新亮供述的其驾车撞人并在意识到车底拖挂了自行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逃跑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由同案犯罪嫌疑人王兵供述、证人赵峰、张志国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印证。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有逃逸情形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其在撞上另两名被害人后明知其车下拖挂了自行车,自行车与行人是一体的,就有可能也拖挂行人,如果继续驾车会导致行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逃跑,足可见其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并最终导致两被害人死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应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犯罪嫌疑人王兵应王新亮要求,事后没有将王新亮肇事的事情告诉别人,也没有向司机机关揭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知情不举,不属于包庇罪要求的做假证明意图包庇他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包庇罪。但其事后帮助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更换轮胎、擦拭车上血迹等行为,系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该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18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黄丽娟在明知王新亮准备逃跑,而为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提供1000元现金资助其逃跑,该行为触犯《刑法》第310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根据《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372条之规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延长拘留期限、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侦查人员单人询问等取证程序、方式瑕疵的情形,对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建议向侦查机关法《纠正违法通知书》,其余行为口头提出,并监督其纠正。
(三)需要继续侦查取证的事项:
1、对存在瑕疵的证据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或者重新取证,确保证据合法性;
2、调取五名被害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及尸检报告、受害人林刚伤情鉴定,并将肇事车辆上提取的血迹进行DNA鉴定核实五人伤亡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王新亮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3、进一步对车辆鉴定勘验,尤其是针对被嫌疑人擦拭处进行提取、固定证据。
4、补充调取王新亮驾驶证及王兵户籍证明。
上述事项,建议向侦查机关发《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四)社会综合治理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阳县当地的个体运输户为了逃避收费站和超限站检查,大都选择案发地路段运货,可见案发地路段收费站和超限战工作存在漏洞,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单位加强监管,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18号选手五、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疲劳状态下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撞死两人、撞伤一人,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置被其拖挂在车底的被害人生命于不顾,强行驾车逃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并最终导致两名被害人死亡,上述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死刑,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其作案后有毁灭证据、企图逃往外地,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差,没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理情节,且本案及相关案件尚需要继续侦查取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足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新亮。
犯罪嫌疑人王兵应王新亮要求,实施了帮助王新亮更换肇事车辆轮胎、擦拭车体血迹等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足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兵。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李贵方】取证过程当中有一些违法或者瑕疵,其中你提出要向侦查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口头证明。你能够说一下违法通知书提到一些什么内容?其中有一句话说他态度较差,这一点你主要指的是哪些事实?

18号选手根据您提的问题,我觉得尤其第一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我们在刚刚已经出台的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应当对其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的。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侦查机关是用非法的事由对犯罪嫌疑人延长了一个月的拘留期限。
第二个问题,刚才您提到了,对于王新亮悔罪态度较差的问题,对于这个案例来说我是这样认为的,王新亮在主动归案之后,不能认定他是自首行为。之所以说他有悔罪态度比较差的问题,是他在归案之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对案件关键的情节和事实做如实供述。我们通过观看他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是在反复强调和讯问需要如实陈述的情况下,因此,他的悔罪态度不能说很好,而是认罪态度较差。

评委【周水清】你刚才讲,案件需要补证,有些证据要重新解释。结合案件说明,哪些需要补证,哪些需要合理解释?哪些需要重新举证?

18号选手在讯问时候没有通知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可以让侦查机关作出补证或者是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在我们具体办案实践中也确确实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外来犯罪嫌疑人的流窜和未成年人作案,他们的家属确实有通知,家属在有的情况下不能到达,或者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觉得侦查机关应该作出合理解释。
再有就是说本案的勘验笔录中也存在一个问题,对于勘验笔录有关键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王新亮拖拽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是要重新取证的。而有的情况下,比如说在交通肇事案发现场,现场让公安机关进行补证是基本上没有可能,因为现场保存时间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了。

评委【宋英辉】刚才你讲到对王新亮批准逮捕,理由就是他态度差。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就是说刑事辩护权应该受到保护。怎么区分他有正当的刑事辩护权?从批捕当中怎么把握界限?

18号选手这个问题我觉得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权,结合我在侦监办案的工作经验,如果说犯罪嫌疑人针对案件事实的定性,或者说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这个罪,或者不构成那个罪,或者说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辩护或者类似于这种辩护,我们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正常行使辩护权利。而本案当中王新亮的行为恰恰不是辩护权的问题,他是对自己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没有作出如实的供述,这种情况下,或者说他做了一个比较虚假的,或者说有一种避重就轻的供述。比如说他主观恶性还是比较大的,并没有一个更好的悔罪表现。

评委【黄河】本案中黄丽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确实也构成窝藏罪,但是其多次劝夫自首,又有如实供述自己有窝藏行为,其儿子又涉嫌犯罪面临着刑事追究。从构成构建和谐社会角度来考虑,是否有追诉的必要?或者说你提出来的立案监督是否有进一步的检讨或者是反思的必要?

18号选手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也意识到了,黄丽娟在其规劝其丈夫投案自首未果之后,黄丽娟也处于一种对亲人的保护,而为其提供了一千元现金,根据刑法规定,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她的资助行为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很长时间内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我认为她的资助行为是一种达到了够罪的标准,是犯罪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黄丽娟的情节没有那么严重,而且事先规劝丈夫,事后也规劝丈夫自首。从逻辑判断我们可以认为,黄丽娟本身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对背叛丈夫深深的愧疚是非常明显的。正是鉴于种种原因,我觉得在对黄丽娟进行立案侦查以后,没有逮捕必要,而对于是不是有起诉的必要,就要看下一步她的证据能够取到什么样的标准,是否说可以能够达到起诉的标准了。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选手打分。下面公布17号选手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83分,去掉最高分94分,17号选手最后得分是90.28分。下面请19号选手上场做准备。

19号选手尊敬的各位评委下午好,现在由我汇报王新亮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王兵包庇案。

19号选手一、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一)事实一
1.10年10月22日6时许,王新亮无资质驾驶清AC3299货车行驶至308国道。
2.因疲劳驾驶将骑车途经此地的王春燕等学生撞倒。
3.致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死亡,林刚受伤。
(二)事实二
1.事故发生后,王新亮驾车逃逸。
2.事发时,王新亮之子王兵正在车上睡觉。
3.在得知王新亮可能撞人后,王兵帮助王新亮更换车辆牌照,擦拭车上血迹及人体组织。
(三)事实三
1.王新亮将此事告知妻子黄丽娟。
2.在得知王新亮准备潜逃后,黄给王1000元现金。
3.王新亮将肇事车辆放置在平邑县加油站并潜逃。
4.10月27日17时许,王新亮投案自首。
5.经认定,五名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

19号选手二、证据及证据分析——证据分组及展示
(一)第一组:肇事证据
证明王新亮驾车在308国道撞人肇事的证据有:张悦、张志恒、刘志远的证人证言,王新亮供述、现场示意图
(二)第二组:逃逸证据
证明王新亮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证据有:赵峰、张志国的证言证实发觉货车可能撞人,拦截未果。贾前进的证言证实:看到路边躺有三个人,听说另有两人被撞。王新亮供述:感觉发生事故,不顾其他车辆阻拦并驶离现场
(三)第三组:毁证证据
证明王兵在得知王新亮发生事故后帮助拆卸车牌、擦拭痕迹的证据有:王新亮、王兵供述、肇事车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四)第四组:到案证据
证明王新亮先潜逃继而投案自首的证据有:王新亮供述其告知黄丽娟,黄给其一千元,潜逃后又自行投案。黄丽娟与王新亮供述一致。抓获经过证明王新亮自行到阳县派出所投案。
(五)第五组:危害结果证据
证明五名被害人中四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均不负事故责任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
(六)矛盾证据分析:
证人赵峰、刘志远证言证明:逃逸时车下拖带有人。
王新亮、王兵供述证明:未发觉车下有人
承办人认为:证据存疑无法认定王新亮逃逸时明知车下拖带被害人

19号选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立案监督事项
(一)立案监督事项
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王新亮之妻贾丽娟涉嫌窝藏罪,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
(二)侦查监督事项
1.王新亮投案自首后超过12小时才被刑事拘留
2.对王兵结束询问至拘留期间,无任何法律手续
3.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拘留至30日,理由错误
4.延长拘留证注明的延长拘留期限不满30日
5.拘留通知书上注明拘留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
6.询问未成年人王兵、张志恒未通知监护人到场
7. 询问赵峰等证人的地点非法律规定场所
8.对起获的与案件有关物品未制作扣押清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三)继续侦查事项
1.重新询问王兵、张志恒并通知监护人到场
2.重新询问赵峰、张志国、刘志远
3.制作《扣押清单》
4.核实肇事车辆核定载重量
5.继续就案发时情况调取相关证人证言
6.调取王兵户籍证明
7.调取被害人尸检及伤情鉴定材料
8.确认王新亮的事故责任
(四)综合治理事项
侦查机关在讯问嫌疑人过程中未给其提供足够休息时间且相关笔录制作不规范的情况,建议就此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规范自身取证行为。

19号选手四、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侦查机关认定:王新亮构成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王兵构成包庇罪
承办人认为:王新亮构成交通肇事,王兵不构成犯罪
(一)王新亮行为性质分析
无法证实王新亮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理由如下:
1.无证据证实明知车下有人而继续逃逸
2.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时间不明
王新亮涉嫌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证明系过失发生事故
2.有逃逸行为导致四死一伤,负全部责任
(二)王兵行为性质分析
承办人认为王兵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2.主观恶性小,其不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和危害程度
3.客观作用小,仅实施擦拭血迹等行为
4.危害后果小,未影响侦查和诉讼活动

19号选手(三)逮捕措施适用分析
1.批捕王新亮大理由是:涉嫌犯罪、三年以上徒刑、有其他证据待查、无不适宜羁押情况
2.不批捕王兵的理由是: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张安平】你在汇报当中提到这个案件当中存在一些侦查违法的情况,提出要进行监督,那么你能不能具体讲一下哪些行为应当采用口头纠正的监督形式,哪些应该采取书面的方式?当一个案件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形的时候,采用哪种纠正方式能够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19号选手谢谢评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相关文件,我们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的方式向嫌疑人取证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贪污挪用被扣押物品的行为,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的纠正意见。总体来说我认为区分两种方式,关键在于考察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严重程度。总的原则来看我个人认为如果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宪法的基本权利,对这些行为就要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如果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只是轻微侵害到嫌疑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提出口头的意见。至于哪种方式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我觉得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存在对拘留人延长拘留时间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对于这个应该提出书面纠正。但是在讯问中,如讯问笔录存在交叉讯问等等情况,并没有影响公民人身权益,没有影响到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采取任何一种纠正意见都是为了保证侦查机关在以后的过程中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况,都是为了履行监督监管的责任。

评委【李贵方】你同时又认为对黄丽娟要求公安机关提交一个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你是不是认为对黄丽娟要追究刑事责任?

19号选手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回答,首先是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来考虑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才应当根据法律定罪量刑。根据现有的证据证实黄丽娟在明知王新亮准备在交通肇事逃逸后潜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一千元人民币,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310条所规定的窝藏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认为该行为已涉嫌犯罪。但是我们可以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这个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对这个具体案件黄丽娟虽然实施了窝藏行为,但是又实施了劝解王新亮投案自首行为,她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窝藏罪属于轻罪,本着主观恶性不大的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轻微犯罪,我们可以对该行为人采取非人身羁押的措施,同时也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对这个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不要对嫌疑人剥夺人身权利,从而达到既保证法律效果,又保证社会效果的目的。

评委【李贵方】我想接着问一下,你认为对黄丽娟可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认为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9号选手我认为这个问题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黄丽娟和王新亮俩人共同证实了黄丽娟在王新亮肇事逃逸准备潜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一千元现金。从这个事实情况来看,该行为符合窝藏罪。我们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不一定代表着我们就要求必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必然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发出要求说明通知书只是要求侦查机关就不立案的理由做出说明。如果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嫌疑人黄丽娟不符合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话,我认为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也可以认为该行为属于较轻行为。发出通知书行为并不代表侦查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只是要求侦查机关对这个事进行核实。

评委【张建伟】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该怎么理解,它是针对人的立案还是针对事的立案?比如说对于像这种案件它属于合并处理的情形,所谓诉讼合并的情形,要不要针对黄丽娟要单独立案。还有你提到的王兵他不构成犯罪,要不要针对王兵个人来撤案呢?

19号选手我首先来回答评委的第一个问题,在本案中黄丽娟的行为符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应当要求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相关侦查机关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立案主要是针对事而立案,而不是针对人而立案。具体到本案而言,黄丽娟所实施的是窝藏行为,王新亮所实施的是交通肇事行为。两个行为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采取一种分别立案的方式来处理。针对王兵的行为我认为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是王兵涉嫌包庇罪来对王兵进行刑事拘留的,证明他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撤销案件,还当事人一个清白,这点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

评委【马海滨】你说王兵不构成犯罪,你怎么看他把车上的人体组织和血液给擦试的这个行为,对整个全案的影响你怎么判断的?

19号选手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首先帮助毁灭证据,具体到本案而言王兵行为存在着这种行为性质,因为他的行为确实帮助了他的父亲王新亮把车上残留的被害人人体组织擦试,从而有可能对侦查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到本案而言正如承办人在汇报中所提到其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所以可以对该行为人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另外从证据来说,对于轻微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尽量减少刑事化处理。结合本案王兵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承办人认为王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第19号选手进行打分。下面宣布18号选手的成绩,去掉最低分88分,去掉最高分92分,18号选手的最后得分是90分。下面有请20号选手上台做准备。

20号选手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将从以下五方面对案件进行汇报。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新亮,男,41岁,系司机。
  犯罪嫌疑人王兵,男,17岁,1993年3月11日出生,系阳光学校高中一年级学生。与王新亮系父子关系。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1、认定王新亮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2010年10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无证、超载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清AC3299的东风牌自卸车送运水泥。王兵随车同往。当日6时10分左右,当王新亮驾车行驶至308国道长宁区张旺村利佳搪瓷厂门前时,连续撞上同方向骑自行车前往学校上学的王春燕等人,致王春燕、刘小妹、何晶晶、林可当场死亡,林刚重伤。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明知自己已交通肇事,未停车而加速逃逸。
2、认定王兵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兵明知其父王新亮驾驶清AC3299号车辆肇事,而帮助王新亮毁灭证据,对肇事车辆进行检查,与王新亮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对车体血迹和人体组织进行擦拭。

20号选手三、认定事实的证据及分析
(一)认定嫌疑人王新亮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
1.第一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新亮先后做过五次供述,关于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其供述2010年10月22日凌晨其无证、超载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清AC3299的自卸车送运水泥。当车行驶至长宁区张旺村利佳搪瓷厂门前时,因疲劳驾驶,在行驶的途中,发现前面路上有骑自行车的人,就把方向盘往左打了一下,并意识到可能把人撞了,但其没有停车继续前行。
2.第二组证据 证人证言
(1)证人赵峰证言
 证实:在利佳搪瓷厂前面发现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根据现场情况其想到可能发生事故。赵峰驾驶白色面包车加速从货车左边绕过去,并发现车左前轮前部有人腿。赵峰指示货车停车,货车没停又向左打方向,赵峰打电话报警。赵峰介绍了肇事车辆的外表情况。
(2)证人张志国陈述
  在事发地点西侧,看见对面由东向西开过来一辆大车,车头底部冒火花,接着见到有辆白色的面包车超该大车,其看到地上有个人,就掉头去追货车,并示意大车停车,大车没有停。车号未看清,车头车厢是紫色,车厢用篷布盖着。
(3)证人刘志远证言
  10月22日6时许,在搪瓷厂附近,从其身后来了一辆大卡车,突然向左打了一个方向,接着又向右打了一把,将几个学生撞倒了,车未停继续前行。一辆白色面包车追上去,大货车还拐了个S弯,从车里甩出两个孩子。
(4)证人张悦证言
  事故发生时,其与几个被害人上学走到利佳塘瓷厂门口,听见呯的一声,看见一辆拉石头红色的大车右前方把林刚、林可撞倒,大车从林刚的腿上压过,把林刚的自行车带走,车没停开走了。后来知道,在其身后还有个女孩也被撞了。没看清车牌号。

20号选手(5)证人贾前进证言
  案发当天,看见两个人倒在地上,血肉模糊,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后面追,路东还有两个人被撞,其给玉泉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听说,南边还有两个学生被撞。
(6)证人王兵证言
  证实其乘坐王新亮驾驶的车给启县水泥厂送货,王新亮告诉王兵撞人了,王新亮未停继续往前开,期间王兵感到车子颠得很,但未看清车下情况,但是能闻到车轮胎的橡胶烧着的味道。
(7)黄丽娟(系王新亮妻)证言
  证实王新亮肇事后给其打电话说撞人了,黄丽娟到场后劝王新亮投案,但王不同意,后黄丽娟给王新亮拿一千元钱,让其逃跑。最后归劝王新亮投案的情况。
(8)黄丽娜(王新亮妻妹)证言
  听黄丽娟说王新亮开车撞人了,在阳县水泥厂看见王新亮,王新亮承认开车撞人,黄丽娟劝其投案。

20号选手3.第三组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两份,其一,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 证实肇事车辆为大型货车,肇事车辆及人员均不在现场,现场查找一名证人贾前进,提取两台自行车及一个车轮和现场遗留书包。其二,弃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位于青城市平邑县中国石油南环加油站,清A-C3299号东风货车停放于该加油站西南角。并对车表状况、车厢状况及底盘状况进行勘验检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大量痕迹、物证,并予以登记。证实A-C3299为肇事车辆。
4.第四组证据 
物证、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结论王新亮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3)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加油站将肇事车辆及车牌提取情况。
(4)千山水泥厂收料单及检斤单 证实王新亮运送货物情况
(5)西川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依据有关规定C3驾驶证只能驾驶农用三轮车
(6)犯罪嫌疑人王新亮户籍证明:证实王新亮的年龄
5.证据分析:经审查认定王新亮交通肇事无非法证据需要绝对排除,但侦查人员讯问王兵、询问张志恒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程序不合法,但从其证实的内容看,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内容不存在虚假,故予以采信,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其他证据均由公安分局侦查员依法获取,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对交通肇事并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卷内有物证书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这些证据共同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20号选手(二)认定嫌疑人王兵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兵供述
 王新亮肇事后,在启县千山水泥厂,王兵帮助王新亮更换肇事车的轮胎,王兵还发现车上有白色的肉块,并用卫生纸把肉块及血迹擦掉了。王兵帮助王新亮毁灭证据。
2、证人王新亮证实内容同王兵供述一致。
  王兵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证据分析:侦查机关讯问王兵时程序有瑕疵,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从其供述的内容看,与王新亮证实的一致,内容不存在虚假,故予以采信,但采信的同时,应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

20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没有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示意见。
(二)需要进行立案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根据王新亮的供述,其妻黄丽娟为其提供一千元钱助其逃跑的行为涉嫌窝藏罪,现卷内证据未反映公安机关是否予以立案,依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取保直诉。
(三)需要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1、侦查机关未对王兵涉嫌犯罪予以立案而进行侦查,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王兵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应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制作该笔录或作出合理解释。
3、公安机关以案情重大复杂、多人流窜作案为由对王新亮、王兵延长拘留30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4、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通知相关当事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0号选手(四)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
  1、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制作王兵、张志恒笔录或作出合理解释。
  2、四名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和一名重伤被害人的伤害法医鉴定意见书。
  3、补充王兵的户籍证明材料。
  上述事项向公安机关发《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五)综合治理
  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治校园周围的交通问题,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王新亮在其妻的规劝下,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20号选手五、处理意见
1.王新亮构成交通肇事
主体:成年人,达到该罪刑事责任年龄;
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规驾驶,造成四死一重伤的后果;
客体:侵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
综上,王新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王新亮的处理意见:王新亮虽系过失犯罪,且有自首的情节,但其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且其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在此阶段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8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新亮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0号选手2.王兵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主体:王兵系未成年人,已达到该罪刑事责任年龄 
主观方面:主观上明知王新亮交通肇事为案件当事人
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
客体: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王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2款,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处理意见:王兵系未成年人,初犯,系本地人,所犯罪为轻罪,且其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其无逮捕必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8条之规定,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选手提问。

评委【李贵方】我提两个问题,一是你在论述时讲到,王新亮交通肇事致死四一伤,他的逃逸行为没有致人死亡,你提出这个观点的证据是什么?二是,你提建议侦查机关对王兵进行立案有什么依据?

20号选手从证据情况来看,当时犯罪嫌疑人王新亮处于疲劳驾驶状态,依据其供述当时撞第一到个人其并不知道,当他意识到肇事时,看到眼前的几个人已经离车很近,出于司机的本能,当时应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他向左打轮过失撞倒地他人,我认为这是他自信过于的过失,主观上不存在间接杀人的故意杀人卷内的证据来看,这几个被害人没有尸检报告,也没有法医鉴定,何时死亡的事实并不清楚,其中有两个人夹杂在新亮所驾驶车轮下,这。据看,王新亮并不明知其车下还有人这样的一情况果两个新亮肇事的时候已经将其撞死之后,带人拖走,就是交通肇事行为。如果有一定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并没有死亡,而是由于王新亮将人拖拽的过死亡,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是卷里面认为他故意杀人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认定他交通肇事的证据充分。
关于第二个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立案之后再进行侦查。从卷内证据情况来看,无论公安机关对王兵的行为认定是包庇还是其他罪名,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其立案,只是对王新亮故意杀人案进行立案。在立案过程当中,他们发现了王兵还有其他犯罪行为一并予以侦查,我认为两个人是不同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我建议公安机关完善对王兵帮助毁灭证据罪立案的之后。

评委【曲新久】关于这个案件,你能否从王新亮妻子黄丽娟的问题上,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如果假设你是的立,从法官的考虑上,就目前的事实,他黄丽娟定罪判刑吗?

20号选手我认为这个案子在够罪上是够的,只不过将来如果作为法官来说,他在刑的情况下可能做从轻处理。

评委【黄河】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时候对王新亮定的是两个罪,一是故意杀人,另外是交通肇事,你认为王新亮不构成故意杀人。你对公安机关有什么好的建议吗?因为这两罪相比较的话,故意杀人是重罪。第二个问题我听到你的汇报都提到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我的问题说司是解释有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你认为又又是肇事是过失犯罪。我们都知道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你怎么来解释这个问题?

20号选手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因为本案从证据来看,如果完全排除故意杀人罪并不一定是这样的情况。从我才阐述过,从目前情况来看,交通肇事证据是比较充分的。建议公安机关针对补充检验报告,然后现场针对情况再进行进一步的侦查。通过其它证据,就是嫌疑人王新亮到底是否明知被害人在车下的情为现在只是嫌疑人自己供述是不其不明知,明知的情况还要继续加大侦查力度。如果嫌疑人要是认,通过尸体检验报告,如果能够知道死亡的原因,要把这个问题查清是否以确定他是否构成杀人罪。
第二个问题关于共犯,共犯是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针对司法解释按照共同过失去处理,实际上我认为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讲,就是说共同过失本身是存在的,只是我们在处理时分开处理,按独立犯罪处理,不能否认共同过失情况的存在。

评委【张建伟】问一个可能有点介入尖锐题,我们案件的环节是检察工作当中必经的环节。如果在我们实际检察工作中取消汇报的环节,现在检察的官有没有能力独立作出起诉批捕和诉批捕定?利弊如何?希望你给我一个简要的分析。

20号选手所谓汇报分析是疑难针对复杂案件,把案件提交检委会然后作出决定。刚才听您提问的问题,应该是取消汇报。我理官自己独立完成一个案件最终的处理和定性的情况,实际人觉得,因为毕竟集体力量集思广益,大家意见共同集中在一起,作出的决定我认为是相对更正确。仅针对由检察官个人作决定,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认还是在是对的案件质量上还定影响,我认为还是汇报和检委会作出最终决定,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今天我是最后一位选手,也很荣幸。各位评委辛苦一天,在这里也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20号选手进行打分。下面公布19号选手得分情况,去掉最低分90分,去掉最高分94分,19号选手最后得分是91.85分。
到这里20名选手都已经全部结束了他们的竞赛,他们今天的表现亮点突出。我们不难发现,侦查监督检察官们审查分析疑难案件的能力在不断提升,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明显规范。汇报和问答的技巧也更加娴熟,让我们再次用掌声为他们的精彩表现喝彩,谢谢你们!

主持人现在20号选手的成绩出来了,去掉最低分85分,去掉最高分92分,20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8.85分。今天竞赛到此结束!

正义网各位网友,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你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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