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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举办(一)
直播时间:2011-1-15 8:30:00
  2011年1月15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湖北武汉召开,同时开办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的代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成立大会。作为东道主,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湖北检察机关负责人率员组织、参加成立大会并开办首届论坛。
  据了解,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依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此外,经高检院批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还依托相应的省级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公诉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民事行政检察委员会。
  正义网将对大会成立及首届论坛的举办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大会现场

主持人: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青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宣读决定

宣读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章程

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吴本清致辞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章新生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讲话

本场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阎敏才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德海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宗辉发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副处长王玄玮发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金石发言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建华发言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韩成军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处长张步洪发言

中国地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圣斌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员王敏远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点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钢点评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常艳点评

正义网各位代表已经进入会场,直播马上开始。

正义网据主办方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的代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成立大会。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同意,今天,我们在美丽的江城武汉,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成立大会的主要领导和嘉宾,他们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阎敏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
四川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宗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敏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武汉大学教授赵钢;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易继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姚仁安;
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尚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晨;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涛;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夏黎阳;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涛;
贵州省人民基层院副检察长肖振猛;
湖北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长尹汉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
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专家以及同志们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出席今天会议的,还有来自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来自法学报刊杂志社、新闻界的专家和朋友们,以及来自江西、甘肃、山东等兄弟检察院以及湖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和检察官同仁们,限于时间原因,就不再一一介绍了。在下一环节相关专题研讨中,再请主持人重点介绍。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不辞辛劳前来参会的各位领导、嘉宾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同志宣读成立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检察理论研究,根据《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批准,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依托相应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现决定设立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公诉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可设60名左右理事,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不低于20%。第一届理事人选由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提名,报检察学研究会备案。今后将根据开展研究工作的需要,酌情设立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宣读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我受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的委托,对本会筹备事项作简要说明。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一、关于专业委员会筹备工作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于2010年9月14日下发了《关于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知》和《决定》指出,经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批准,决定依托相应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职务犯罪侦察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公诉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民事行政检察五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依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设立。《通知》和《决定》下发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敬大力检察长多次听取汇报,要求筹备组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精心筹备,尽快举办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截止目前,筹备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根据《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实际,起草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章程》。 2、根据开展研究工作需要,拟定了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理事的候选人名单,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3、对会议的议程、材料等,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经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同意,今天召开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二、关于专业委员会的章程: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筹备组起草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章程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理事组成、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形式、主任和秘书长职责等内容。1、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专业委员会是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检察学研究会领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2、专业委员会的任务。组织动员检察系统内外研究力量,开展对健全完善检察制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检察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涉及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为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为推进检察改革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3、专业委员会理事的组成。本会理事主要由检察系统领导和研究工作者、学术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积极吸纳党委政法委、人大、公安、法院、法学研究团体一定数量的代表作为理事加入本专业委员会。4、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国各地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二)讨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物;(三)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推举本会顾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任会议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的职责是:(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物;(二)聘请本会顾问。5、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研究的形式。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研究的主要形式是举办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三、关于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人员安排:按照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通知》和《决定》要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人民检察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推荐下,由专业委员会拟任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提名,确定了参加成立大会的人员名单,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检察学研究会的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推举顾问。1、关于顾问的人选。为提升专业委员会的理论研究水平,扩大学术影响力,拟聘请六位在法学界有较大影响,关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陈卫东教授,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2、关于主任的候选人。根据检察学研究会的提名,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同志作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3、关于副主任候选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主要依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研究工作则需要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参与,同时还需要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根据检察学研究会的提名,把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作为常务副主任候选人,把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阎敏才厅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徐汉明常务副检察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刘铁流副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柳小秋副检察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郑青副检察长、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作为副主任候选人。4、关于理事候选人。经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并与各理事候选人单位协商,我们确定了理事候选人84名。84名理事候选人中,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24名,专业机构涵盖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领域,约占26.2%;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4名,约占16.7%;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4名,约占28.6%%;湖北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法学会、省公安厅、省法院代表5名;检察系统代表57名,约占67.9%。5、关于秘书长候选人。为便于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学研究会的提名,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分管理论研究工作的郑青副检察长作为秘书长候选人。按照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名副秘书长人选。6、关于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设办公室,由高检院、湖北、上海、安徽等省级检察院中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积极筹备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等相关事宜:为落实检察学研究会《通知》要求,决定在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之际,举办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对象、范畴和体系、公诉和诉讼监督规律同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两个专题作为首届论坛的议题。约稿函发出后,得到了专家学者和检察系统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积极响应,先后收到各类文章60多篇,筹备组在此基础上编辑了首届论坛文集。在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筹备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学研究会领导和办事机构同志们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湖北省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热情回应和积极参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兄弟检察院对筹备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一些省级检察院还专门发来了贺信;6名著名专家同意作为顾问,20名各个学科的知名专家慷慨加入;很多专家和检察系统的领导、研究工作者拔冗撰写了高质量的专题论文和发言稿。以上宝贵的支持和指导给我们以极大的鼓励。在这里,我谨代表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对所有支持和参与专业委员会建设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筹备说明完毕,谢谢大家!现在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审议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章程。现在请工作人员宣读章程。

大会工作人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是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大会工作人员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法学界从事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的人士及其他有志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人士,加强对检察工作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推进检察基础理论的发展。

大会工作人员第三条,本会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大会工作人员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组织动员检察系统内外研究力量,开展对健全完善检察制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检察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涉及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为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为推进检察改革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大会工作人员第五条,本会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著作或论文,或者具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二)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或本会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接收理事须经下列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申请人所属单位同意;(三)本会理事会成员二人以上推荐;(四)经本会理事会表决,获得多数通过。

大会工作人员第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参加本会一切学术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使用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评奖活动,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理事会应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学术年会,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相关任务;

大会工作人员第七条,本会理事主要由检察系统领导和研究工作者、学术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积极吸纳党委政法委、人大、公安、法院、法学研究团体一定数量的代表作为理事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大会工作人员第八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国各地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二)讨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三)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推举本会顾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大会工作人员第九条,主任会议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的职责是:(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聘请本会顾问。

大会工作人员第十条,主任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组织执行主任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会议决定。

大会工作人员第十一条,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会议决定。

大会工作人员第十二条,本会设办公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大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宣读完毕。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请大家对章程发表意见。同意此章程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进行会议第四项议程,选举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根据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提名,确定四川大学万毅教授等84人为专业委员会理事候选人,请工作人员宣读名单。

大会工作人员万毅、王敏远、田圣斌、朱苏力、刘茂林、张建伟……等84人。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选举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领导。首先选举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同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担任主任的请举手。祝贺敬检!现在选举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阎敏才厅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徐汉明常务副检察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刘铁流副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柳小秋副检察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郑青副检察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蒋德海教授。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为常务副主任。请同意他们当选的举手!现在选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请同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郑青副检察长担任秘书长的举手!热烈祝贺各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顺利当选!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由全体理事推举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顾问(共6名)。他们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七项议程,请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吴本清致辞。大家欢迎!

吴本清(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今天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武汉隆重召开,这是检察学湖北省法学会的一件大事,对大会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向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各地的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和从事检察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检察人员表示诚挚的敬意。

吴本清(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我国目前正处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期,要顺利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贯穿始终。世界上没有一整套的司法制度,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司法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力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科学发展领导核心,这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由此形成的我国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进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以一府两院分别行使行政权、检察权,凸显了中国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的鲜明时代特色和其优越性。理论界对于检察权的定性问题曾有过激烈的纷争,但是,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权的根据途径是符合中国国情、政情的最佳价值取向。国家作为检察机关赋予了法律的神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吴本清(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对于成绩的取得,与湖北省检察机关重视和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的研究,不断将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相结合,是密切相关的。今天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在湖北成立,既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对湖北检察机关检察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一种充分肯定。

吴本清(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湖北省法学会作为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会组织、引领、推动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国的重任,密切关注和支持检察理论研究,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成立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年会,发表研究成果数百篇,为推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经成为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中一项革新的专门研究会。我们由衷希望与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各省法学资源,团结凝聚湖北省的专家学者,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注入新的内容,为湖北法学研究增强新的活力。我们坚信,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领导与支持下,在专家学者不懈的努力下,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一定能够成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基地,学术交流的平台,人才培养的摇篮。一定会不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

吴本清(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湖北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名胜众多,是不可多得的旅游圣地,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景,又有众多名声远扬的名胜古迹,希望大家会后抽时间走一走,看一看,进一步的增进对湖北的了解。最后,我衷心的祝愿各位的领导和各位嘉宾在湖北渡过美好时光,留下难忘的记忆。衷心的祝愿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新春佳节即将到来,祝愿各位领导和嘉宾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八项议程,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章新生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荣幸我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在这里发言。盛世玉虎辞旧岁,前年银兔迎新春。正值辞旧迎新之际,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湖北武汉东湖之滨隆重举行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这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会对湖北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必将推动湖北检察工作尤其对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深入发展。在此,我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向千里迢迢光临湖北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全国各地检察系统的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向一直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湖北检察工作的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基础,提升理论水平,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更为检察机关以理论研究带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新的重要平台。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省领导下,在省人大、政府、政协竭诚支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指导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突出“三项重点”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严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尤其在深入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全程法律监督,努力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人民监督员监督,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等方面有新的探索,有效地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和权威,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坚信,全省检察机关一定会以这次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为契机,认真吸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地检察机关和各位专家学者关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经验与成果,努力把我省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们也相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各地检察机关及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一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同时,我们也真诚希望,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一定会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上下功夫。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一是始终坚持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社会主义方向。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坚持法律监督的根本属性,结合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全面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合法性、优越性、强化对司法全程监督,努力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和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与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权威的一致性。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二是健全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检察制度和机制。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保障和问题,积极研究、探索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的规律,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工作一体化机制、实行法律全程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督导和衔接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不断提高监督实效和水平,努力营造公平正义、文明廉洁、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三是促进检察事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统筹兼顾,注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创新与实践探索工作创新有机结合,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品格,以理论研究带动工作创新,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公正性、系统性、预见性、创新性、权威性,努力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发展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我们省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地竭诚支持检察机关工作,关注检察理论研究,密切与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共同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及时吸收、借鉴检察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不断提升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水平,为完善法律监督立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机制作出不懈努力!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湖北地处长江中下游,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既是中国民族始祖炎帝的故里,也是楚文化的摇篮,区委优势独特,交通发达便利,工业门类齐全,科技实力雄厚,是我们重要工农业生产基地,素有“九省通衢”之称、“唯楚有才”之美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湖北正处于快速发展最佳战略机遇期,初步形成以武汉为龙头的武汉两型社会建设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为依托,长江经济发展带为纽带,机械制造、生物化工、电子信息、新型材料、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光电子一体等产业为支撑,多为一体、全面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每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2%左右。呈现出历史发展最好时期,正在成为我国高新技术示范区、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国内外客商投资最佳中心区。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湖北山川秀丽,名胜众多。三峡大坝,举世瞩目;武当道教圣地,流芳千古;神农架林区,神秘莫测;襄阳古隆中,驰名中外;曾侯乙墓编钟,举世无双;屈原离骚,万世流芳;昭君出塞,白族和睦;当今伟人,大都在湖北留下光辉足迹。热忱欢迎大家会后到我省观光旅游,并对我省检察工作多加指导、传经送宝。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最后,预祝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新年愉快、合家欢乐,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章新生秘书长。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国庆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由于敬大力检察长有其他的重要会议,现在由我来代表敬大力检察长致辞。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一元初始,万象更新。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东湖之滨,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我受专业委员会主任敬大力检察长委托,向出席大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和支持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敬意!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刚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同志、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吴本清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寄予厚望。湖北省院郑青副检察长就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情况作了简要说明。下面,我就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和本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谈几点体会与设想,如果有不妥之处请各位理事、专家批评指正。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重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专门文件,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特别是基础理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曹建明检察长在去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强调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对于更好地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和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就是推进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必将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基础理论是整个检察理论大厦的基石,其旨在解决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完善等宏观性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要对检察实践作出科学的理论总结与概括。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关系到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全局,关系到检察改革的方向,是一项“抓根本、管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先,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还有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科学回答。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变,还面临着诸多理论挑战,理论创新不够、理论储备不足、理论观点说服力不强等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基础理论研究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对于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意义重大。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其次,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事关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对涉及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深入解答。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重点深化对检察活动基本规律、检察制度发展规律、检察职权配置规律和检察管理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正确认识把握检察工作规律,推动“十二五”时期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事关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检察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之一。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对检察职权优化配置、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检察经费保障体制等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对于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是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本专业委员会成立后,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章程》的规定,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要把握宗旨方针。本专业委员会要始终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对检察工作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推进检察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要通过举办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搭建学术交流平台、评选优秀成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健全完善检察制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检察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展对涉及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改革和检察事业服务。要坚持“双百方针”,不仅要坚持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新的实际加以丰富发展,而且要认真研究关于检察制度的不同理论观点,实现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要调动各方力量。本专业委员会要团结全国法学界从事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的人士及其他有志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人士,组织、调动检察系统内外的一切研究力量,吸纳党委政法委、人大、公安、法院等实务界的理论爱好者,吸引高等院校、法学研究团体的专家学者踊跃参与,提高社会各界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实现实务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的优势互补。要加强本专业委员会与公诉、刑事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专业委员的交流合作,研究运用检察基础理论阐释实践问题,学习借鉴检察应用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整体性、针对性。要通过开展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更多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人才脱颖而出,造就一批在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要推出精品力作。本专业委员会要重点研究检察基础理论的主要对象、基本范畴、理论框架,不断创新学术观点、学科体系、研究方法,加强对检察制度的内涵、类型、起源、本质、功能、特征和检察活动基本原理的研究,探索检察制度发展演变规律和检察活动规律。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关注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当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揭示我国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及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性。通过发表高质量、有影响力、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形成品牌效应,彻底改变检察基础理论相对薄弱的局面,为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各位理事,同志们,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司法改革的时代要求,我们将不辜负大家的重托,竭尽全力为专业委员会及各位理事开展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以扎实的工作回报大家的信赖和支持。我相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领导下,在全体理事的共同努力下,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必将在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取得丰硕成果。谢谢大家!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陈国庆主任的讲话,刚才陈主任从事关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事关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等方面进一步阐述了检察基础理论的重要性。并对专业委员会下一步工作重点、工作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相信,在敬大力、陈国庆的领导下,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理事的共同努力下,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一定不会辜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厚望,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贡献。

主持人郑青(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全部完成。下面请各位领导和嘉宾、同志们合影留念,然后在这里继续开展第一次论坛活动。

正义网大会休息十分钟。稍后进行的是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活动。

正义网论坛马上开始。本场的主持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阎敏才。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各位代表,各位老师,同志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湖北省检察院组织和承办这次研讨会。热烈欢迎各位参加第一个专题研讨。本专题题目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对象、范畴和体系”。安排发言人共有六位,每位同志发言时间十分钟。六位发言人中,既有检察一线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也有全国重点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点评人有四位专家教授。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教授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常艳教授。他们都是各自研究领域内有影响的人物,对检察理论有深入的研究,独到见解,成果丰硕。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首先请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蒋德海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首先感谢高检院、湖北省检察院给我这次学习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检察研究树立好三个方面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系统公诉、抗诉属于司法制度的范畴。我想,检察研究首先要解决好司法制度的关系。因为两者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从功能上看,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所体现的是控制国家权力、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司法制度主要是解决纠纷。我想功能是不一样的,目的也不一样。法律监督者要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和实施。而司法制度更重要的职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从司法上来看,检察机关的司法手段还是非常丰富的。公诉、抗诉等等一系列。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感到国家制度、司法制度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国家制度解决什么问题?解决国家权力的大小、权力的行使。我们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规定定义非常高,就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六大国家机关当中的特殊地位,保障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正确行使。我觉得我们在理论和实践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国家制度、国家地位长期以来重视不够。我们比较多的倾向于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强调检察机关的职能。这样一来,导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想从法律监督机关来看,这个问题如果国家定位、国家制度不解决,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地位就难以巩固,也不合理。所以,我强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检察学的研究当中要注重国家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而且我更强调的是国家制度。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个想法,要正确处理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检察系统主流的观点目前是两者不分。我觉得这个观点在检察学的研究当中会造成很大困难。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抗诉,实际上是对警察、法官的一种制约,这种制约有效地遏制了法官滥用审判权。从历史上来看,我觉得检察制度的发展是从开始有一些监督,后来主要通过公诉进行制约,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所以把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这是很困难的。在实践当中有很大的问题,比如说检察权的行使就是法律监督,这实际上含混了一些概念,比如,我抗诉,法院就要审判,这实际上就是监督的内涵。我觉得抗诉以后,法院就要询问审判,我认为这里不是监督,应该是制约。什么是制约呢?制约就是当一方存在和发挥一种功能的时候,实际上就会影响另一方的生存和发展。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这就是制约。制约是内在的,监督一般是外在的。我们经常讲到法院系统要自觉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他不自觉的话,你能够监督吗?实际上就带来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当然,什么样的监督能够发挥功能?我觉得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监督者要有更优越的地位。人大为什么能够监督政府?人大为什么可以监督政府其他部门?这就是地位的优势。所以我就感觉到实践当中,监督的问题就是,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混在一起有很多问题不清楚。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宪法135条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在办案当中互相制约。法律监督互相制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一种是内在的,一种是外在的,一种是直接的,一种是间接的,程序上、方式上完全不同。既要法律监督,又要互相制约,这两者怎么能够合拍?所以在实践当中,我看到有一些检察机关也提出来了。我想这些问题是把两者混淆了,我们要正确处理好这两个关系,这是我们进一步发展检察学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可以解决的,宪法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权力,一种是规定了法律监督权,另一种规定的是检察权。在行使诉讼中应该遵循检察权的规律。在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要尊重法律监督的地位。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们重视不够。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制约和监督的关系问题。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要处理好,我们在思考检察学的研究,检察学的研究应该有一个基本矛盾,基本矛盾是什么?我觉得就应当是制约和监督。我国宪法既规定了监督又规定了制约。我认为当代检察机关发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诉性,另一种是控权性。二者是由国家的国体决定的。三是为什么检察制约是我们检察学的基本矛盾?因为制约的监督是一种矛盾,始终贯穿于我国检察制度,包括检察学的始终。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多讲了。谢谢大家!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蒋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对检察制度的宪政角度有深刻的研究,多年来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倾注许多心血。今天,他介绍了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关系研究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划不能划等号,法律监督应是一种权力,与检察权一样共同为我国检察机关享有。他的发言对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和内涵提出来新的深刻见解,使我们很受启发。感谢蒋教授的精彩发言!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下面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杨宗辉教授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辨析与回归——检察本位论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大家欢迎!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早上好!我发言题目是《辨析与回归——检察本位论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我国传统检察理论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职权行为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其他各项检察职权均从属和派生于法律监督职能。换言之,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力。 按照该种观点的解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权进行监督,而查处和追究职务犯罪行为则正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具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因而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理应由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来行使。 可见,该观点的核心逻辑关系实际上是确认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某种“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内在的一致性”。 分析通说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认识过程和思路可以发现,该观点实际上是站在“检察权本位”的角度作泛化解释,将法律监督权界定为检察权的根本性质;而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又将职务犯罪侦查等其他检察职权解释为基于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而派生的下位职权。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本位论实质上是一种解释方法,是立足于检察权本身的封闭理论体系。其最大特点在于从检察职能的角度总括并统一解释了检察权体系下的各项职务行为;而不足之处则在于与诉讼制度、宪政权力体系发生了冲突和不协调。学术理论研究本身并没有优劣好坏之分,是否“本位”也不是决定对错的唯一标准,各种观点和学说只是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被人们不断地引用、反思、争论或修正。对于传统检察本位论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研究便成为了对其进行修正的起点。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可以看出,基于检察权本位的观点将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设定作了泛化解释,认为“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将侦查与监督混同,也存在着理论逻辑上的问题。其一,正如前面已经提到,大量的诉讼监督活动中并未以犯罪行为为要件,因而这一观点所表达的内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其二,该种观点的提法实际上是直接将法律监督等同于侦查,并且将侦查程序的立案条件全盘照搬到法律监督的实施之上,可以说是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解释方法的彻底颠覆,具有明显的主观任意性。为了解释涵盖范围广泛的职务犯罪侦查,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也纳入到法律监督的外延中,是检察本位论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直接矛盾之处。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如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作泛化解释,将在理性上造成自相矛盾的逻辑障碍。但若采取限定解释的方法,将法律监督界定为明确的诉讼监督,在逻辑上检察本位论又将陷入另一种无法回避的实证障碍。也即,以有利于强化和巩固诉讼监督为标准,将检察机关与诉讼监督无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剥离至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行使。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此外,我认为法律监督与公诉职能无关;只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属于法律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并非派生于法律监督职能;职务犯罪侦查权亦并非派生于公诉职能。这些观点在论文中有详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综上,既然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其主体是否具有法律监督职能或公诉职能并无必然联系,那么侦查这一国家职权究竟交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以及在这些国家机关之间如何划分案件管辖范围,就只能是为了有效完成刑事诉讼任务而在立法管辖上所做的优化选择与分工。不同侦查主体之间的这一管辖分工选择,应当以有利于实现侦查工作的准确、高效为首要原则。而满足这一标准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其既取决于不同类型犯罪行为在犯罪主体身份、犯罪侵害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等不同特点,也取决于不同侦查机关各自的侦查资源优势与侦查能力结构。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在于其侦查资源、侦查能力优势以及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于侦查主体的组织体系要求。职务犯罪现象在世界各国均普遍存在,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体设置和权力配制模式却各有不同。我国现行体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是多年刑事侦查实践经验的总结,不仅符合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也是充分考虑不同种类刑事犯罪案件特点及其侦查资源需求的结果。而目前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各种研究,也需要首先明确其权力的根本性质。谢谢!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下面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王玄玮同志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权:中国宪法中的“最小危险部门”——基于检察权运行特点的实证分析》。大家欢迎!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行,非常高兴能够在论坛当中与各位进行交流。现在我向大家简要汇报我写这篇论文。我觉得有必要对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和用性特点进行研究。我文章中有两个基本的观点。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一是在立法行政检察审判职权中,检察权可能对公民权的损害最小。因为三点,检察权行使的社会影响范围最小。其它三权普遍调整能力都比检察权强。检察权的方式以个别形势为主,即使出错也是个案性的。第二,检察权基本上是程序性的权力,并不在实体上配制或者调整公民的权利义务。而且检察权的运行后果基本上是起动某种法律程序。检察权的运行的合法性,要受到后续程序的检验和制约,检察权即使出错也还有补救的机会。第三,检察权的方向。检察权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立于国、立于民,但是不立于官。所以检察权对公民的损害最小。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二是检察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弱小的一极。在中国宪法规定的五种国家权力中,军事权比较特殊。在和平时期与正常状态下,笔者作为非军方人士不可能知道军事权的强大程度。因此,本部分的分析与对比限于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四种权力。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具体来说,一是检察权在历史上的命运最为坎坷。在新中国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四权里,检察权的经历最为坎坷。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权曾经历过“三落三起”的曲折命运。二是检察权在理论上受到的质疑和挑战最多。在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四权里,检察权是最有中国特色的权力体系。换言之,也是最难以与世界主流法治模式产生交流和共鸣的权力体系。西方国家基本上奉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检察权几乎无例外地纳入行政权的序列,没有哪个国家存在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并列的检察权;检察系统要么设立在司法部之下(如美国、日本),要么附设于法院内部(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三是检察权在实践中受到的制约最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制约的方式和手段很多。四是检察权掌握的常态社会资源最少,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表面上看似乎难分伯仲。但进一步分析,审判权掌握的常态社会资源远远多于检察权。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职权,只可能与处于违法或犯罪状态的机构或个人发生联系。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个问题是对检察权的两个误解的澄清。近年来,学界对检察制度和检察权的探讨不乏真知灼见,但其中也有一些观点对检察权颇有误解。如认为检察官是“法官之上的法官”,还有人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是结论。在立法、行政、军事、审判、检察"两级五权"中,检察权不但对公民权利的可能损害最小,而且是最弱小的一极,因而是中国宪政语境下的“最小危险部门”。检察权是监督性、非实体性、非终局性的权力,这些特点决定了检察权运行的正当性会受到后续程序的检验,它的实现有赖于其它国家权力的确认。检察权自己也受到其它国家权力的许多制约,它并没有凌驾于审判权之上,检察官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在讨论中国的司法改革时,澄清对检察权的这些误解至关重要。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王玄玮同志的另一个身份是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研究生,他从宪政层面对我国检察权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今天,他从实证角度,提出检察权是对公民权利的可能损害最小,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弱小的一极,是中国宪法中的“最小危险部门”,阐明了检察权也受到其它国家权力的制约,检察官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他的发言观点新颖,论据丰富。感谢王玄玮同志的精彩发言!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下面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金石同志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中国特色检察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大家欢迎。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尊敬的诸位领导、学者,我汇报的题目是《中国特色检察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学科范畴是学科建立的基础,正是通过学科基本范畴与其他范畴和概念的逻辑联系,才形成了学科的知识体系。但就检察学而言,我国学术界对其范畴与基本范畴的研究相当薄弱,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哪些范畴应当归于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统一认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缺少对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统一认识,制约了检察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存在价值和发展。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学研究,也应当注意检察学特有范畴的成立及其功用,以此形成检察学知识体系的基石,并在此基础上构筑检察学的知识框架。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学范畴,就是反映和概括检察学研究领域中普遍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检察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是人们在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成果,是认识和把握检察理论和检察实践的手段和工具。简言之,检察学范畴就是指反映和概括检察学所研究的特殊领域的各种现象及其特性、关系等的本质的基本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整个检察学就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检察学范畴所构成的,检察学范畴是构成检察学的基本单元和骨架。检察学范畴,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按检察学范畴存在的性质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实体范畴、属性范畴和关系范畴;而按检察学范畴在范畴体系中的高低层次不同,则可以分为核心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和具体范畴。可见,检察学基本范畴是检察学范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它的全部。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检察学范畴的研究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还没有形成对哪些范畴应当归于检察学的统一认识;二是对目前检察学有限的范畴缺乏理论上具有新意的构建;三是对不多的检察学范畴的理解缺乏准确性,歧义丛生。因此,检察学急需在总结认识成果的基础上提炼、重铸自己的范畴,建构起相对独立、比较完善的范畴体系。检察学“要称得上是科学研究,就必须重视总结认识成果,使之概念化和范畴化,不断增加新范畴,丰富范畴体系,把人们的认识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引向深入,而不能停留在感觉、知觉和经验的水平上。”通过建立科学的检察学范畴,对检察实践加以正确的反映和概括,不仅有助于对检察实践的认识,也有利于检察学研究在统一的范畴体系下得以开展。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要成为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涵盖内容应具有全面性。所谓涵盖内容的全面性是指作为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应当是对检察实践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作为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就其研究内容而言,应当是全面反映该学科所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应当有任何遗漏。二是所起作用应具有基础性。检察学包含了诸多的实践内容,所积淀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种类繁多,对于检察学研究上所出现的众多个别范畴,可以通过基本范畴把它们联结起来。因此,作为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它应当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连结点,对整个检察学理论的构建起到奠基石的作用。三是具体涵义应具有抽象概括性。检察学的基本范畴不是各种个体范畴的简单概括,而是对检察学所包含的各种具体范畴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由于我国学术界对检察学范畴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对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统一认识。如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检察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应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等。 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教授认为,在作为第一层次的核心范畴之上,检察学基本范畴应包括检察职能、检察权、检察官、检察组织、检察工作原则、检察官侦查、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则认为,检察学基本范畴应包括检察活动、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权、检察管理和检察改革。 这种对检察学基本范畴认识的不一致,桎梏了检察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因此,构建一个统一而确定的检察学基本范畴,以同一范畴所表达的实际思想内容为基础进行检察学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实现检察学研究的交流与互动,促进检察学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决定于实践,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基本国情、法律文化传统、所处国际环境和立法侧重点等因素所决定的,归根究底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作为以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检察学也必然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而构成其基础概念的基本范畴也必然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结合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上文提到的构成检察学基本范畴必备的三个条件,笔者认为,“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检察权”、“检察权行使的原则”、“检察改革”等七个范畴应构成检察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因为,按照前述构成检察学基本范畴的条件,这些范畴既反映了检察学基本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又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还具有对其他概念的统领与联结作用。谢谢大家!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谢谢金石同志的发言。 下面请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陈建华研究员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刍议检察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视角》大家欢迎。

陈建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检察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从检察官的性质方面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鉴定委诉讼机关。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在检察官的权力行使上看,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则不是这个样子。共产党没有绝对同意这个定位,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现有的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制度、检察体系可以进行改革完善和发展,尽量适应我国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是第一个问题。

陈建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第二个问题,检察职能的科学划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和定位是专门的法律机关,这是他的一些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职权活动都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度来认识和认同。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监督,而是具体的监督,具体性和专门性是他们两个最基本的特点。具体性是指对具体案件和事件的合法性实施监督。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专门性是指宪法将监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构中权力机构授权的专门机关,而不是社会、舆论的、群众的一般意义的监督。同时专门性还表现为法律明确的特定范围和特定程序。

陈建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从以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可以看出,独立的侦查职责、诉讼监督职责体现了检察的基本职责,使他与西方任何国家的检察职能都有不同。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日益复杂,和维护国家公民要求的因素增加,各个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干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现社会充分的强有力的杠杆,其作用普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具体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大到民事和刑事诉讼领域。随着政府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干预社会、干预一般社会事务的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从时政的方面来看,应该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可行的。在西方国家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不是检察机关的独有职权,有的是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负责。诉讼监督职责是我国的特有职责,这是符合体制的体现,是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监督包含了西方的全部功能之外,又增加了专门的法律监督,从理论上讲更加完备了司法监督。检察职能怎么样改革,这确确实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我认为,检察的改革也只能够在现行立法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说要动大的手指,我们法律宪法可能要作相应的修改。

陈建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三是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在特定意义上说检察官也是国家的司法官员。检察官是检察制度的基础,完备而科学的检察科学制度,是建立完备而科学的必要前提。现行的检察官制度日益完善,主要表现在检察官的条件和要求较高,检察官的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在身份保障、经济保障等保障上做了很大的完善。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检察官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我国检察官制度日新完备的现实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我认为中国检察官制度可以更多的吸收各个检察官制度的优秀成果。比如说对检察官的保障方面,对队伍的稳定方面等等,我觉得这些方面完全可以吸收国外的优秀成果。甚至包括他们的人生权利等等各个方面。通过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将促进检察官的形成和发展。而完备的检察官制度体系,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优越性。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非常感谢陈建华研究员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韩成军同志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检察基础理论的新发展》。大家欢迎!

韩成军(《河南社会科学》编辑)关于检察权的职能,这个问题这几年探讨的特别多,远比检察权的性质讨论的要更热烈一些。如果说前年大家在检察权的性质与基本理论上集中探讨了一些,现在注重对检察权的职能,包括检察权的配制、优化探讨非常多。具体到今年,包括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具体职能的关系,包括争论多年的侦检一体化的问题,还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权与检察官与当事人冲突化的关系,特别是今年湖州在这块已经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但是总体上来讲,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监督权的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法律监督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多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

韩成军(《河南社会科学》编辑)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检察权和检察改革的问题。从宪法的角度来探讨检察权的问题,既是学界这几年的重点,也是高检院非常重视的问题。从高检院这几年立的重大理论课题,绝大多数都是宪法。宪法这几年对检察权的探讨主要具有以下方面:对研究中国检察制度的前提性的论述;从宪法角度研究检察制度思路的探讨等。

韩成军(《河南社会科学》编辑)宪法修正案中谈到一些重要内容,比如说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从其重要性争论的激烈程度来看,远远比检察权的地位要重要,而且要激烈一些。财产权更涉及到社会主义问题。上述重要问题都可以讨论。如果说对检察院仅仅做一种人文解释法,我觉得往往会留下很大隐患。我觉得检察权的探讨,检察制度的方向,从法理的角度来探讨,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这是我的个人看法。检察理论既要强化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和配制的优化,同时也要继续加强从法理学、宪法学等等方面,真正把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论证透彻。

韩成军(《河南社会科学》编辑)我觉得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意义远比几个委员会要更重要。因为检察权研究更多是基础研究多一些。当然这里面涉及到检察学会里面省级检察学会作用发挥问题。现在成立了五大专业委员会,也有可能会成立更多。成立委员会相对而言检察理论探讨会更丰富一些。其它省会学会的成立也应该加强。最后,作为《河南社会科学》期刊的代表,希望各位领导专家以后能够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大家!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非常感谢韩主任。为了让更多的同志有机会发言,会议安排了自由发言。根据时间的安排,请一两位同志自由发言。请高检院司改办处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张步洪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张步洪(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处长)感谢主持人给我这个机会。我简单说一点看法,刚才听了各位的发言很受启发。有这样几点体会。一是检察权作为监督公权力的制度设计,应该说它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检察权如何寻求检察制度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张步洪(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处长)二是决定检察权发挥检察制度发展变化的因素,应该说是社会的因素,而不是任何纯粹的学说,或者是理念。所有的学说和理念都是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因此,具体到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国家权利和整个权力体系当中,寻求检察权的合理定位,按照科学分工的要求,根据社会的变化调整检察制度。

张步洪(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处长)三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法学工作者,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把理想变成社会现实。而是把社会共同理想上升为司法制度。所以,作为我们来讲,要以对国家、社会、人民负责任的角度,来完善检察制度。谢谢!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谢谢张步洪处长,下面邀请中国地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圣斌发言。

田圣斌(中国地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主持人,我简要说两句。首先,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会成立我感觉很及时。其二,我刚才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很受启发。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而今天大会上主要是从诉讼的角度来说的。我感觉法律监督的范畴比诉讼监督的范畴、司法监督范畴要更大一些。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还是一般监督的问题值得探讨。这是我的两点感受,谢谢大家!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以上各位代表结合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对象、范畴和体系,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对丰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指导检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进入专家点评环节,首先请王敏远教授作点评。大家欢迎!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谢谢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让我来这次会议上学习。检察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特别重要。这一段时间以来,检察学研究会五个分会陆续成立,就像刚才有的发言人说的一样,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委员会的成立特别有意义。任何一个建筑和一座大厦,它的质量如何?我们能否对它作出一个很好的评价?最基本的就是基础的东西,基础性的问题特点是对于建筑,就整个检察学的大厦来说,我觉得它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这次的学习对我来说也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感想。一方面,基础理论的研究,在我看来检察学基础理论是法学基础理论,或者是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学会来说,我们也知道,这是中国法学会之下的分会。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学研究,包括基础理论的研究绝不是一个封闭的学术研究,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学术研究。除了大会人员的组成,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学理论的一个分支学科,我们如何来认识这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想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第一,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应当成为我们进行检察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把检察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作为封闭体系,脱离了中国法学整体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那么将失去研究的意义。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第二点,既然我们是一个特殊的研究对象,那么肯定有自己的特殊性。除了刚才说的要遵循法学的基础原理和基本原则,还要进一步考虑的是,我们要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具体运用到检察工作方面,应该有自己的独到研究。不仅如此,而且对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通过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还应该有所发展,至少是有所补充。当然,这些想法我相信也会获得我们与会者的很多共鸣。刚才蒋教授的发言我就听到了,他认为要把我们研究放在一个更广的方面来进行研究,这也是一点共鸣。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我们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包含检察理论研究的范畴、体系、基本原理等等,这就意味着检察学的基础研究应该超越于应用研究的方法、研究观念上的特点。比如我们讲的监督问题,监督本身不是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统一实施,为了使国家法治在公平正义面目标实现上得到更好的落实。现实侦查监督当中或许是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应该纳入到实质性问题当中。刚才也有主题发言人谈到了实践当中检察机关的职权到底如何,我们也是需要研究,这一点就不展开说。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第三点感想,尽管我们是检察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但是检察学研究毕竟是法学研究的门类。而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实践性科学。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刚才我提到了,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应该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个不同绝不意味着是在实践科学意义上的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研究一定不能脱离我们的实践,这是在两个含义上也是需要作说明的。第一个含义,不能脱离检察工作当中具体的方方面面来搞抽象纯理论的基础理论研究。第二个含义,作为实践科学,一定是针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我最开始说的是不能脱离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人类发展到今天,我们有很多共同财富,这不仅仅集中在经济科学技术这些层面,也包括制度层面,当然也包括法律层面,共同文化的财产,有利于中国社会发展,包括法治事业的发展,我觉得这些方面我们都应该吸收。另一方面,我们确实要针对中国的问题,中国特有的问题在哪里?我觉得这应该纳入到我们的研究当中。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感谢王教授的发言!下面有请清华大学法学张建伟教授进行点评。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我注意到这些发言当中主要是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展开,涵及检察基本理论范畴的问题。听了这些有一些浮想,在这里试着发表一下,借机向各位请教。其实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当中涉及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他有一个场域问题,离开场域尤其是审判监督会显得捉襟见肘。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在探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探讨比较弱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与传统的检察职能关系。或者说法律监督权与传统的检察权的关系,在解读这个问题的时候觉得有两个问题是检察院面临的。第一,法律监督职能本身需要强有力的落实手段。目前监督的最强手段,也只不过是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力图的落实是需要被监督者的配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当中,发现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实际上跟传统的检察权是带有混同性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现在在探讨相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其实面临的一个问题。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法律监督决策的冲突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同时承担审判监督职能,这就难免存在检察机关的角色冲突,可能妨碍正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形成。这里面,我们知道,将控诉和审判监督职能划等号,但是我们会发现这种审判监督职能和控诉职能是不能够相互涵盖的。现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角色冲突就是引起来自反对者,特别是法院他们的批评声音的原因,就是说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你。这实际上反映了检察机关的角色冲突,形成了这样一种困局。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后要说的是探讨法律监督的时候,要从法律监督的本意上理解和实现法律监督。长期以来在谈到或者是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我们经常、常常偏离了法律监督的本意。其实法律监督虽然包含诉讼监督,包含了对个别案件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更重要的是列宁最初的设想,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这些问题恰恰是检察机关需要动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正确理解这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改善的。所以,我觉得这一点上,可能特别重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我们真正就会背离了法律监督实有的功能和意义,我们会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局面。谢谢各位!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感谢张教授的精彩点评。下面,请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教授作点评。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首先感谢大会的邀请,这不是客套话,是发自内心的。因为从我本人从事的学术研究领域来看,我在平时工作当中并不是系统接触和研究检察理论,我是研究民事诉讼的,只是在讲到民行监督的时候会谈及到检察理论。所以,要我来做点评,其实就是给我一次学习的机会。好在本专题是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最贴近的,也就意味着具有总论的地位。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接下来我把8位发言人各位的观点试图做一个表达,如果错了请进行纠正。首先是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的发言。其实我的领会是,他对检察权的属性,在我国应该说是老话题,他进行了重新解释。他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不能划等号。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二位发言人杨宗辉教授,他实际上是对传统的检察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特别就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性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我国检察权存在三大法律监督任务。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公诉、诉讼法律监督。其中他认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基于自身的侦查资源优势等因素形成了一种侦查管辖划分。因此,与法律监督或者公诉职能这些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行使司法职权的范畴。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三位发言人云南检察院王玄玮检察官,我认为他所概括的特点实际上有交叉也有重叠。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他说检察官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当然,从实务操作层面和实际工作层面,有一些误解需要澄清。我认为这恐怕还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加强阐述。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四位是甘肃省检的金石检察官,他的理论性比较强,从几个范畴解读入手,实际上也是一种初步探讨。他在进行学术反思以后指出,我国学界目前对检察学范畴和基本范畴的研究相当薄弱,这是一种现实状况,是一种客观描述,我是这样认为。对于检察学的基本范畴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五位发言人是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的陈建华,他比较有见地提出了检察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改革和完善,而不能实行所谓彻底改造,也就是推倒重来。我理解他说的彻底改造,也就是所谓的推倒重来的意思,这也给了我们一定启发。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六位发言人是来自《河南社会科学》的韩成军编辑,他有他的见地,为理论研究作出了比较突出的贡献,值得相关期刊今后在调整工作上做一些借鉴。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还有两位是自由发言阶段,第一位是张步洪先生,每个学者和每个人的观点都是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我们不能把自己可能带有片面性和不成熟性的想法作为构建整个学科理论的基础,大概是这样一个意思。田教授讲到的观点,我理解是,限定了法律监督和我们实际开展的诉讼监督,这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监督要大于诉讼监督。这也是我初步学习的一个汇报,就说这么多。谢谢!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非常感谢赵教授的精彩点评。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常艳教授作点评。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进行点评。实际上对我个人来说我谈不上点评,对于我个人来说是一次非常好的学习机会。我只是想谈一点感受。我觉得透过刚才各位发言人和点评人的智慧和思辨,以及意境的阐述我收获很大。有两点感受我说一下。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一点,我觉得我们任何领域研究都要和实践相契合,这也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什么,我们要担负指导和提升实践的责任,我们理论研究如果不和实际相契合,这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也失去了理论的生命力。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第二点,我们的理论研究要和改革的实践合拍,这是很重要的。实际上谈到改革,我们说,检察基础理论应该是检察理论的一个基点。谈到检察理论,如果我们谈到检察理论的一个基本发展,如果说回放一下,随着十四届三中全会我们谈到司法体制的改革,社会各界就已经关注了司法改革中的各个机关的职权配制。而在关注基层之上我们关注十五大,检察机关就开始全方位注重检察理论的研究。为什么要注重理论研究,实际上有当时的背景,这个背景实际上各宪法学者,他认为我们现有的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实际上我们基本的职权配制不应该有太大的变化。质疑最多的就是职权,这里面比较集中的焦点就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再有就是我们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权力,我们如何让它符合司法的构造。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就是诉讼监督。诉讼监督实际刚才有一个说法,认为它是一个最小危险的,我们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在检察改革当中,为什么要关注改革,检察改革中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在诉讼监督上,无论是手段还是实效和范围我们都是在不断进步。谢谢大家!

阎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谢谢常艳教授的点评。各位都做了精彩点评,无论是发言还是点评都非常精彩,观点新颖,思路宽阔,见解深刻。这个专题在本专题研讨中,各位代表围绕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对象、范畴和体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从宪法层面,论述了我国检察机关享有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双重国家权力;有的从反思检察本位的解释方法入手,研究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有的从实证角度,基于检察权运行的特点,探讨了我国宪政语境下检察权的地位,澄清了对检察权的一些误解;有的从基本语词定义入手,阐明了检察学研究应包含的基本范畴;有的从比较研究的视角,论述了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职权的科学划分、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等检察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有的从综述的角度,对我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详细地梳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各位代表的精彩发言,感谢四位教授的精彩点评!上午的研讨到此结束。

正义网今天上午的直播到此结束。下午进行论坛的第二部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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