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访谈的主持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李哲。
主持人:全国铁路春运已经正式启动。据铁道部预计,今年全国铁路将发送旅客1.786亿人,同比增长8.3%。对于回家过年的人来说,春运是一道“痛并快乐着”的关。
主持人:当大家急匆匆的赶赴火车站,又急匆匆的进站上车时,本来因为旅途的紧张,再加上人多拥挤,大家的心情可想而知。在狭小的车厢内,人挨人,人挤人,你踩了我的脚,我撞了你的肩,难免磕磕碰碰发生点小摩擦,但是也有可能被撞伤、碰伤,继而大打出手。
主持人:中国人最讲究的是过年过节团团圆圆、平安顺利,我们都期望能高高兴兴出门来,平平安安回家去,谁也不希望在本来激动的回家之旅中有不愉快和不和谐的插曲。但是在乘车过程中遇到一些麻烦时,大家如何从容应对呢?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刘永昌副院长和杨振启副院长,和大家一起聊聊有关春运出行和诉讼维权有关的几个话题。
主持人:二位院长好!欢迎二位院长来到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室。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主持人好!网友们好!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想请两位嘉宾就日常审判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跟春运乘火车出行有关的典型案件来为大家就案说法,希望能对旅客在乘车过程中解决遇到的问题提供些许的帮助。
主持人:首先请刘永昌副院长为大家就刑事部分做介绍。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好的。火车车厢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人由于长时间在这样狭小、拥挤、单调、烦闷的空间活动,情绪容易变得激动,极易由于一些小事引发矛盾,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甚至演变成了刑事案件。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这里先给大家介绍一些在火车上因为小摩擦、小碰撞引发大冲突最终发展为刑事犯罪的案例。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在贵阳至北京西的T88次列车车厢内,马某认为旅客申某某向列车长告发其持无座票乘坐卧铺,于是马某就向申某某寻机挑衅,并扯其头发,后来,与申某某同行的李某过来劝解,被告人马某当时拿起酒瓶对李某就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头部、手臂多处受伤。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马某在旅客列车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主持人:这个案子也是因为一些无端的争执冲动所致,当事人的无端猜疑,且未理智处理引起打斗。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是的,另外还有一个发生在北京站的案例。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旅客马某某因该不该从检票口处的妇婴通道处进站的问题与旅客张某某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把检票口处的门锁扔向马某某等人,马某某于是伙同同行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最后,马某某也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主持人:这个案子也是因为一些无端的争执冲动所致。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对,上述两个案例,双方都素不相识,仅仅因为一些琐事,一时冲动,不冷静,导致了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本可以平平安安回家,却进了监狱,也使被害人入了医院,这都是双方和广大旅客不想看到的结果。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因此,提醒广大旅客,春运期间,出行相对集中,火车站再大的空间也由于人多变得拥挤,人与人之间因为这样的拥挤变得烦躁,又因要赶火车变得急躁,处理问题就变得极端。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大家都想平安出行,回家过个团圆年,就一定要有平和、宽容、谦让的心态,降降火,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冷静客观地处理出行中发生的矛盾,不管是在车厢里还是在车站、站台,如果人人都遵守车站和列车上的秩序,互相礼让,就不会导致这样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广大旅客也可以平安快乐地出行。
主持人:是啊,中国有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旅行中没必要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就大动肝火,挥拳就上,完全可以心平气和,让旅途中充满愉快。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此外,除了人身安全,出行时也要注意随身携带财物的安全,由于回家过年难免兴奋,往往忽略了出行当中的一些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的陌生人,既可能导致财物的损失,也可能导致人身受威胁。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我们在审理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案例:王某上了火车后自己开始喝起了啤酒,后来在车厢吸烟处看到胡某拿着手包边吸烟边打电话聊天,等胡某回到铺位后,王某发现胡某的铺位就在自己的铺位旁边,于是就心生歹意,开始和胡某套近乎,并请胡某喝酒,两人从铺位喝到了餐车,等胡某喝醉到铺位上睡觉后,王某从胡某随身携带的手包里盗窃了人民币2000元。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在这里讲这个案例,也是要提醒大家,不要由于回家过年的高兴和激动,麻痹大意,忽略了必要的防范。一定要提高警惕,在火车上单身一人时不要喝酒太多,也不要和陌生人随意搭讪。
主持人:谢谢刘永昌副院长为我们所做的精彩介绍,下面请杨振启副院长给我们聊一聊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有关春运出行有关的典型案例。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就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这起案件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案件,刘某在列车上遭受了侵害,是因为与其他旅客发生冲突所致,是当事双方自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即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持火车票乘坐列车,和铁路局形成了合同关系,各方应履行各自相应的合同义务。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列车工作人员发现打架后,及时对两人进行了制止和隔离,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铁路局在本案中没有承担责任。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审理过一些尚未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将当事人打伤而引起诉讼的案子。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刘某买了一张硬座火车票,从北京去隆化,上车后,因争抢座位与徐某动了手。列车员发现后,马上通知了乘警和列车长,乘警和列车长对两人进行了隔离,并向派出所报了案。列车到达隆化后,列车乘务人员送刘某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刘某被打掉两颗牙齿,面部软组织受伤。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刘某将徐某和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和铁路局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镶牙费、交通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徐某赔偿刘某五千余元。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像刚才讲到的这种案例,从法律角度怎么理解呢?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就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这起案件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案件,刘某在列车上遭受了侵害,是因为与其他旅客发生冲突所致,是当事双方自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即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刘某持火车票乘坐列车,和铁路局形成了合同关系,各方应履行各自相应的合同义务。列车工作人员发现打架后,及时对两人进行了制止和隔离,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铁路局在本案中没有承担责任。
主持人:在乘车时有可能发生一些我们不愿意发生的意外,比如有的人打热水时因没端稳把别人烫伤了,或是被厕所门把手夹伤了,以及从卧铺上掉下来等情况。杨院长,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案例?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好的。有这样一个案例,魏某和周某同乘一辆火车,座位相邻。途中,周某从茶炉打完水后,将盛满开水、未盖杯盖的茶杯放在茶几上,当周某正要盖茶杯盖时,茶杯倒了,杯中的热水将魏某烫伤,魏某被医院诊断为左上肢、双下肢烫伤7%。魏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2万余元。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赔偿魏某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6000余元。
主持人:这是刚刚我们提到的很典型的在列车上打开水烫伤别人的案例,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本案中,周某在运行的列车上,将盛有开水、但未盖杯盖的水杯放置在公共茶几上,其对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忽视了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同车旅客魏某烫伤,周某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过错,故周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也是属于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能证明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还有一个案例。4岁的婷婷随父母从北京乘火车到哈尔滨看冰灯,她从卧铺的边凳上往下爬时,右手被弹起的边凳挤伤,导致骨折。婷婷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婷婷300余元。
主持人:小孩本身好动,在火车上跑来跑去,爬上爬下的很容易受伤。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婷婷不具备独立乘车能力,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忽视了婷婷在乘车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在婷婷从边凳爬下来的过程中又没有监护到位,对婷婷的损害结果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对于列车上发生的人身伤害,我国合同法中客运合同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所以希望广大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平平安安出行。特别是监护人一定要在这种特定的时期、特定的环境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
主持人:谢谢杨院长精彩的就案讲法。听完前面的介绍,我觉得春运乘火车,要保持平和心态,不要因为人多拥挤而产生烦躁、焦虑的情绪,与人沟通接触要礼貌谦让,其中人身和财物安全问题是旅客出行时最应当注意的。
主持人:最后我还想请两位给即将踏上火车的人们一些法律温馨提示。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我重点提示两点:一是要学会自救。旅客受伤要最快时间找到服务人员或列车员,车站和火车上都有备用药品,对于一些突发的疾病和伤害可以起到应急的救助作用,这样可以把伤害及损失降至最低。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二是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在任何诉讼中,举证都是打赢官司的关键,如果旅客在列车上受到伤害,要注意收集、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及时报告乘警作好笔录,留下见证人的联系方式等。如果旅客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则很可能导致败诉。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我想说一说当诉讼不可避免时的应予以注意的事项。第一,要向正确的对象主张权利。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魏某被开水烫伤的事件中,很明显是周某在运行的列车上将盛有开水但未盖杯盖的水杯放置在座位公共茶几上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周某对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忽视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有过错,理所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魏某应当起诉周某。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若铁路企业存在过错,即有确凿证据证明铁路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可以同时起诉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方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第二,要注意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诉讼中的索赔,要根据自己受到的实际伤害实事求是的确定数额,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过高的数额,不但很难得到全部支持,还有可能因为败诉而承担较高的诉讼费。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第三,充分利用保险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持票搭乘铁路火车的旅客,均应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这也就意味着,每位旅客手中持有的火车票都包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此持票乘坐火车的旅客,如果在乘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可以请求给付保险金。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网友[tiantian]的提问:火车上发生争执,通知乘警算报警吗?有证据效力吗?)我来回答这位网友的问题,通知乘警算报警,在诉讼当中有证据效力。
主持人:通过二位院长的案例分析和温馨提示,相信网友们一定会有所收获。再次感谢二位院长!
刘永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谢谢大家的参与!
杨振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主持人:这次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感谢北京法院网姚学谦、赵岩的鼎力支持和技术指导。参加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于春华、曾智湄、袁建华、田琳,网络维护王少杰,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