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首页 > 嘉宾访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直播时间:2011-3-9 14:00:00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两会期间,正义网与腾讯网、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联合推出“2011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节目”,就公众关注的话题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按照两会安排,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将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届时他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庄严的场合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此,正义网特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于今天下午2点接受本网独家专访,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和意义进行深入的交流。敬请关注!

访谈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

沈春耀代表做客正义网访谈节目

主持人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正义网与腾讯网联合推出的2011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先生。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欢迎沈老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今年1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现在网友都非常关心,这个结论的来源与依据,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是什么,请您给我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讲三点。首先,法律体系是一个什么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着力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又重申了这样一个要求。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样一个体系着重解决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有法可依的问题。实行法治必须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这是我想讲的第一点。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二,您刚才说的法律体系形成应当有一些标志或是标准,能够判断它是否形成。我认为可以概括四条形式标准和三条实质标准。这四条形式标准:一是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齐全;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来;三是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比较齐全;四是法律体系内部总体上做到科学、和谐、统一。这是我理解的形式标准。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关于三条实质标准,我是这样概括的:第一,法律体系要符合国情和实际,它不是制定出来摆在那儿看的,而是要符合实际、有效管用,也就是要能够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第二,法律体系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波澜壮阔,取得了辉煌成就,这与法制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三,符合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可以说,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准,应当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有机统一。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三,依据上述这样一些标准,吴邦国委员长在1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座谈会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委员长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庄严的场合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可喜可贺。包括宪法在内,到2010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是237件。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三个法律案,其中有两件是新制定的,一是车船税法,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上这两件,到现在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是239件。

主持人插一句题外话,您说到“现行有效法律”,还有现行没有效的法律吗?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现行有效法律是立法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第一,它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这样的情况很多。比如说我国废止过农业税条例;又如制定了《城乡规划法》之后,替代了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制定了《合同法》之后,合并了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等,这些已经废止和被替代了的法律,不包括在“现行有效法律”里。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二,有的法律经过一次或多次修改,比如说《选举法》在1979年之后修改过5次,但是不管修改多少次,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就只统计为一件。修改法律的情况非常多,包括《宪法》,1982年以来修改了4次。这样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在立法工作中都能够反映出来,但在统计上就作为一件。

主持人这237件法律,其名称不一定都是“某某法”吧?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名称上大都叫法律。有一些早期通过的法律,名称上也有叫条例的,还有叫规定、办法的。

主持人这些也算是法律吗?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对,是法律。因为我们判断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按制定主体来判断。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就属于法律范畴。现在的名称基本上已规范了,都叫“某某法”。有的叫法,有的叫基本法,有的叫法通则,这些都属于法律的范畴。还有少量现行有效的条例、规定和办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也归入法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们经常见到这样一个概念,叫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统计现行有效法律的数量,是没有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但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无论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老百姓生活中,都是实实在在发生影响和作用的。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一个关于人民陪审员问题的决定;又比如像检察机关工作中常见的司法鉴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一个决定。

主持人还有互联网安全决定。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对。有的叫决定,也有的叫决议。在法律汇编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也收入其中。但是,现在统计的现行有效法律数中没有包括这些决定。实际上它是很重要的一套制度规范。

主持人如果有个决定,既不算行政法规,也不算地方性法规,这个决定要怎么算在法律体系里呢?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跟着法律走的,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其位阶相当于法律,统计的时候虽然没有包括在内,但是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都是发生作用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属于法律性质,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主持人所以您刚才讲的一个概念非常重要,主要是看制定主体,不是看名称,叫条例的不一定都是行政法规。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对,要看制定的主体是谁。叫“法”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叫“法”,地方性法规也不能叫“法”。叫“条例”的,现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非常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早期立法,也有叫“条例”的,但这些决定属于法律性质。

主持人沈老师,对于大部分网友来说,可能法律体系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术语,麻烦您给我们作一些解释。刚才您讲到,法律部门主要立法都已经形成了,现在体系里到底包括哪些部门?哪几个层次?有哪些支架性法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对法律体系有一个正式的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究竟包括一些什么内容,究竟有哪些法律部门和规范层次?多年来通常表述为: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规范。法律、法规在这个体系中都有自己的位置和功能。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分就是宪法、宪法相关法。我们知道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到现在60多年来,我国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循着宪法修改的主线和背景,我们应该怎么看待法律制度的变迁,或者说我们怎么看待宪法的每一次修改?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可以追溯到1949年,也就是共和国成立之时,我国法制的大厦和根基就开始构筑了。最早在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那个时候还来不及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这样的一些工作在当时虽然有设想,但是还不具备实行的条件。那个时候,《共同纲领》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国正式制定宪法是在1954年。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54年9月,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可以说对后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讲到宪法,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54宪法”是具有历史意义的。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82宪法”是现行宪法。中间还有两个,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一个是1975年的“75宪法”,还有一个是1978年的“78宪法”。第四部宪法应该说对国家、对社会、对公民影响最大,这就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即“82宪法”。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们现行的宪法就是“82宪法”。不过“82宪法”实行到今天,将近30年了,本身也是不断地与时俱进。“82宪法”通过后,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82宪法”作出修正。可以说,及时地回应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法制的客观需要,及时地反映和体现党和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当中形成的一系列创新思想和理论成果,及时地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对法制的期待和要求。所以,这四次修宪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讲的非常好。其实“54宪法”可能就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间两部宪法有过一些变化,然后到“82宪法”又重新肯定了,再到2004年又明确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顺着这个思路,宪法在保障人权,或者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可能自始自终贯穿了一些独到的思路。这块儿请您给我们补充和解释一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但是宪法确实是同人民群众的权益、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您刚才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是宪法原则。在我国法制历史、宪法历史中确实有过这样一个曲折的变化和波折。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82宪法”应该说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后,确立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同时,它在很多规定上又加以体现这一原则,包括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摆在宪法突出的位置,作了大量的规定。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同时与宪法有关的,特别是关系比较密切的许多法律都把这些规定加以落实和具体化。比如说“公民不受非法逮捕”的规定,是通过《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的;公民的几大自由,也是通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落实的,包括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控告和申诉等等。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后来几次宪法修改也有涉及这些方面内容的情况,包括对私营经济、私有财产,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2004年的这次修宪很明确,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作为一个独立概念首次入宪,但是有关人权的内容和形式、理念和要求、思想和制度,在此之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这一段时期,应该说得到高度重视。

主持人您刚才讲了法律体系中的第二个部门法,就是民法商法。因为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事法律,希望您帮我们网友简单梳理一下民法商法的立法进程和现有法律的基本框架。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商法有密切的关联。我们通常在法律体系的部门分类上,把民法、商法放在一个法律部门中。为了便于理解,我还是分开讲。民法主要解决的是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是什么呢?比如说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成长到一生走完,姓名、抚养、监护、收养、代理都是跟他这个主体有关的。民事主体除了公民以外还有法人,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二,民事行为。作为主体要发生一系列的活动,此类行为有合同的、侵权的,还有很多种,这就产生了许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财产关系,即财产权问题。2007年,我国专门制定了一个物权法,有了关于这方面的基本制度和主要规定。所以民事主体、财产权、民事行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主要部分。当然,我国民法还包括其他内容,如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总之,民事法律这部分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要说国际比较,可以说我们承继了大陆法的传统。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商法主要是因商事活动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主要解决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问题。商事主体,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公司,有公司就可能会有破产。商事主体方面,除了公司,还有其他主体。比如说合伙、个人独资、合作社等有关市场主体。还有一些特定行业上的主体,比如说银行、保险。商事活动方面,有合同、担保、票据、海商等等,这方面内容非常丰富。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所以,民法、商法是一个比较大的体系,就像您说的,也有相当的专业性。看上去比较复杂,实际上它同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很密切。制定物权法时,人们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就明白了、理解了。比如说买房子,土地权属期限是50年还是70年,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担保和抵押,围绕房地产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利害关系,这些都属于物权关系。

主持人沈老师,依法治国的核心可能就是依法治权。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目前取得了哪些重要成就?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实行依法治国,是一个大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包含内容很多。依法行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着密切关系。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行政法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综合性的,或者说是通用性的;再一类就是专门性的,与政府特定行政工作有对应关系。我具体地解释一下通用性,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还有行政诉讼,都有专门的立法。还有一些虽不是专门的立法,但是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比如说政府立法,即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又比如说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相关的行政赔偿制度。这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属于通用性规范,对各类行政机关是普遍适用的。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另外,像公务员法也是这样,公务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其权利义务和职责需要专门制定法律。另一类就是专门性规范,比较好理解,比如说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国防军事等等都有一些专门的工作领域。比如说公安这方面,有治安管理、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民政这方面,跟老百姓关系非常密切,有救灾、婚姻登记、社会福利等。这方面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很多。现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在法律体系分类上把它们都归入行政法中。社会事业这部分其实与改善民生有着密切关系。

主持人您刚才说的公务员法,是放在行政法里面,还是放在宪法相关法里面?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公务员法在行政法中。在法律部门分类上,一直有不同理解。法律规范与实际制定的法律有吻合也有交叉的现象,这一般属于专家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主持人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好像放在宪法相关法里边。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是。从法学研究讲可以有不同理解。归类上放在哪里,有时也是有矛盾的。归入这个部门还是归入那个部门,有时各有道理。作为我国已经确立的法律制度,这才是重要的。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法律体系形成的实质标准里面,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我们知道,改革开放是新时期的主旋律和重要特征。为了保证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立法机关殚精竭虑,制定了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请您就经济法方面的情况给我们作一些介绍。另外网友可能不太明白,刚才您提到商法为什么要跟经济法区别开来?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有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这个部门中的法律有很多。具体讲到某一个法律的时候,有时这部法律中既包含经济法这方面的规范,也包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甚至还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这是法学家们和立法工作者在立法和法律研究中需要认真研究、仔细把握的。讲到经济立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从改革开放之初就非常重视。后来,1993年修宪时,专门在宪法中又明确了加强经济立法,30多年来,经济立法一直是受到高度重视的,工作进展和成果持续不断。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79年出台的7部重要法律,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出来,可能大家都有印象。这7个法律中有一个在当时完全是新事物,没有任何经验,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外开放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后来的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专利法、企业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有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比较重要的法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进入新世纪后,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也出台了不少重要的法律,比如说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大家回想一下,这30多年来我们对经济体制、经济生活、经济现象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原来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宪法中曾经有明确规定,后来做了修改。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等都明确了。我们允许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前后修改了三次,从认识上、工作上和制度建设上都体现出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这确实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不断成熟的过程,在经济立法方面很明显,是一大特色。

主持人社会法可能我们知道得少一点,刚才您多多少少也提到了一些。通过社会法来解除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立法机关也做了不少工作。比如说去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相对来说,社会法这个词,人们还是比较陌生,请您在这方面给网友做一些介绍。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社会法确实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讲得较少,但是在我们法律体系中一直有这个法律部门。社会法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劳动就业;二是社会保障,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三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四是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比如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方面。这些领域都非常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地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民生问题。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所以,近年来加强了社会领域立法。过去有人形象地讲,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我看法制建设方面可能也有这个问题。不是说经济法制不重要,而是说社会领域方面的法制建设也应当加强,也应当有更大的力度来推进,不应滞后。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应该说,这几年来取得了很重要的成果。比如说《劳动合同法》,还有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推出了《社会保险法》,还有一些如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就业促进等立法。这些方面有明显改观,但我个人感觉还需要加强,有一些关系民生改善的重要法律和法规还应该加大力度。现在大家经常提到的民生问题,像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还有大家比较关心的基本住房保障,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规划中也提出要研究制定、要推进。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关于住房方面的话题非常多,不仅仅是房价的问题,政府也加大了住房保障的工作力度和政策措施。相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论是这方面工作还是法制建设,都会取得明显的进展。

主持人社会治安、社会稳定问题也牵涉百姓切身利益。网友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方面,《刑法》做了哪些工作?从1979年制定《刑法》到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后来又通过了8个修正案。《刑法》这一条主线请您简要地给我们梳理一下,怎样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刑事法制,可以说是比较古老和传统的法律制度。如果说中国民主法制的传统比较少的话,那么中国的刑事法律,古人主要讲刑律,这个历史传统确实很悠久。过去讲到法,狭义的就是指刑法。现在我们讲法律,范围要宽得多。进入新时期,刑事法制建设,应该说我国一直是非常重视的,刑法是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为核心的,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刑法和有关刑事的一些决定和修正案,前面有7个修正案,加上今年2月份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共8个。还有一些有关刑法的解释。这些文件构成了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在1979年就出台了,很有意义和影响。1979年《刑法》,可以说酝酿了20多年,从五十年代就开始运酿,中间经历的反复也很多。建国30年后,才在1979年拿出《刑法》,很不容易、很不简单。虽然在今天看来,那个时候无论是法制建设还是我们的认识水平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还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国家开始实行法制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正常秩序、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个刑法在1997年做过一次比较大的修订,所以我们现在有的时候也讲“97刑法”,是“79刑法”的完善。在“97刑法”之后,我们又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主持人“79刑法”刚拿出来的时候,跟刑事诉讼法一样,邓小平同志认为比较成熟。在保障人权方面、保障老百姓生活方面,不仅需要有实体法保障,也需要有程序法保障。刚才您讲的第7个法律部门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程序法这部分,我们知道三个主要的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个重要法律,还有一些非诉讼程序法律如仲裁法等,这方面情况也请您为网友们介绍一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这个法律部门的名称叫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首先它是一个程序法的法律部门,与实体法相对应。为什么说它是程序法呢?为了解决实体问题而建立的一些机制、途径、方法和形式。这方面的规范集中体现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1979年出台《刑事诉讼法》;先是1982年、后是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先试行了一段时间,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还有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除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矛盾外,还有一些非诉讼的机制和渠道,比较重要的像仲裁,我们有《仲裁法》,有普通仲裁,还有一些专门的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土地承包仲裁。还有调解,像劳动争议的调解,去年还出台了《人民调解法》。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总之,这个部门主要是为了解决实体问题而建立的。我看刑事诉讼具有最明显的代表性。刑法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但是怎样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怎样恰当地运用刑法来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障人权,得有一套机制程序和方式方法。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诉讼程序中,有很多参与人:包括公诉人、侦查机关、律师等。打官司,现在大家也比较熟悉了,媒体也经常有报道的。民事诉讼也是这样,实体权利必须有可靠的救济渠道和方式。这些方面都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比较好的诉讼制度来保障实施。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诉讼程序中,有很多参与人:包括公诉人、侦查机关、律师等。打官司,现在大家也比较熟悉了,媒体也经常有报道的。民事诉讼也是这样,实体权利必须有可靠的救济渠道和方式。这些方面都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比较好的诉讼制度来保障实施。

主持人您这样一梳理,我们基本上对法律体系的脉络就清楚了。您刚才讲我们现行的有效法律是236件?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这样来算,现在是237件(加上宪法),2月份这次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3个法律案。其中有刚才提到《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现在我们并没有单独统计为现行有效法律,现行有效法律统计的时候只有刑法作为一件,下面有八个修正案,还有有关的决定、解释等。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2月份通过了两个新的法律,一个是《车船税法》,另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项加上去就是239件,239件这是法律层面上来讲的。法律体系还有两个层次的规范:一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大家比较常见的像是各种条例,还有一些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法律层次上是属于行政法规。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经过国务院的清理,现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内容、种类都比较多。二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是适应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异比较大的实际而确立的。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地方可以制定依法地方性法规。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地方性法规现在有8000多件,这方面的内容也很多。但是总体上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239件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配套法律;同时它也有根据自己的特定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自己规定一些事情。

主持人237件主要是指到2010年底?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对。

主持人这些法律出来以后,您觉得下一步还要完善哪些法律?或者是急需出台的?比如说大家都非常关注的民法典到现在还没有。下一步的展望,立法工作还急需要加强哪些基础性法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应该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党和国家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这样的一个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战略目标。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就立法工作来说,我们现在讲体系形成之后,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生活的变化不断地完善。这个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与时俱进的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静止的。所以,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很艰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在仍然处在一个快速发展和深刻变化的进程中。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2010年已过去,我们胜利完成了“十一五”发展规划,可以说每过几年都发生许多新的变化。这样一个快速发展变化必然会产生很多需求,法律制度也好,法律体系也好,就必须适应,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也有很多新的期待和要求。随着法治的深入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希望通过法治来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完善法治的任务非常多、非常重。七个法律部门也好,三个规范层次也好,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委员长在座谈会的讲话和工作报告中,对完善法律体系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主持人我看您曾经在两年前的一次访谈里讲过一个很重要的观点:立法要有“国情立场”。您总结了7个部门法和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您觉得我们立法工作当中有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这方面确实很值得我们注意。30多年走过的历程不仅仅使我们看到国家形成这样一个大的法律体系,只要稍微静下心来想一想,就会发现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也收获了许多经验、体会,可以把它系统地总结和梳理,上升成思想理论的成果。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宏观方面,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这都是比较大的思想和理念。从立法工作来说,我们也有许多经验,委员长在讲话中总结基本经验时讲了五条,都非常重要。经验、体会也还可以讲得很具体。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比如说,我们在立法工作中碰到法律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法律体系没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肯定是不行的,没有数量体系无从谈起,质量也无从谈起。但是数量和质量是一个辩证关系。党的十五大就强调提高立法质量。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再比如说,法律的稳定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大家知道,法律属于制度范畴,是一个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一套制度和体系,确定下来之后不仅今天要用,明天也要用;不仅适用在这个人身上,还要适用在那个人身上。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它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为现实生活是不断地发生变化,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认识也有一定差异。所以立法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一定的前瞻性。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们通常说要留有一定的空间和回旋余地,就是这个考虑,妥善处理“定”与“变”的关系。当然了,如果发生很大变化,就必须要修改和完善法律,甚至是废止这个法律。十届全国人大的时候就废止了农业税条例,那已经不是修补的问题了,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从法制建设看,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矛盾,但是这确实是一个辩证关系,很多的问题,我们都可以从30多年的立法过程中加以总结,体会出中国特色的立法思想和经验,来丰富我们对法制的认识。实际上,这些成果同时也是我们今后继续沿着这样一条道路前进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

主持人这也就是“国情立场”当中的应有之义。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情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国这样的一个国情,应该说无论从立法机关、领导人和老百姓来讲,大家都能够非常深切地感受和体会。我们在工作中我们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体会,就是要学习和借鉴法律发达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所以从国情出发和学习借鉴也是一个辩证关系。

主持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在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您觉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因为社会上好像有一些倾向,很多问题解决不了都是觉得法律制度方面有一些问题,都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而恰恰是在执法或者在遵守法律方面,可能有一些需要我们值得关注的现象。边沁说过,善良公民对于法制应该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我国在执法和守法方面还有一些环节可能是值得关注的,您怎么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法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比较明显。过去经常讲,这个方面没有法,那个方面没有规定,这个方面不完善,那个方面有漏洞,总是感觉我们缺这个、少那个。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法律体系形成的情况下,固然还有完善的任务,但法律实施工作非常重要,不然法律就变成了一个摆设。在这方面,党和国家还是比较早地提出了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除了立法这个环节以外,还有行政执法,还有公正司法,还有法制宣传教育。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今年还会启动第六个普法活动,这也是坚持不懈地推进。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搞普法。还有法律服务也是很重要的。当初没有几个律师,今天的律师工作都发展的很可观。所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当然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但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必然对执法、司法、法治观念和法制宣传教育、法学研究都有影响。同时这些领域的推进和发展,也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主持人当前中央正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一些探索,比如说像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名份,大家都比较关注这个地位问题。您能否结合两法修改的情况给我们展望一下。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检察系统还是很关心这个话题啊。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是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对司法体制改革专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中央还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这几年一直在有序推进。很多内容都跟立法工作有关,都跟法律制度建设有关。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比如说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它的很多内容都跟司法体制改革有密切关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很多内容是通过这次修改刑法实现的。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如社区矫正立法。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刚才提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这方面还需要做一些工作。因为立法的过程也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人民陪审员的历史较长,原来法律中也有一些规定,后来专门对人民陪审员做了一个决定。人民监督员还需要再做探索和实践,应当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司法体制改革同法律体系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个逐步推进、不断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的过程。现在全社会都高度重视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新的要求和期待。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很重要,特别是在我们解决了温饱、发展起来以后,日子好过了,财富增多了,人们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方面的诉求也越来越高。

主持人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作了一个非常精彩而又丰富系统的讲解,使我们对法律体系从立法到司法整个环节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再次谢谢沈老师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主持人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作了一个非常精彩而又丰富系统的讲解,使我们对法律体系从立法到司法整个环节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再次谢谢沈老师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谢谢王总编!谢谢各位网友!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结束了,谢谢收看!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