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份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正义网:这一《规定》出台至今已一年半,在具体办案中它的运行状况如何?给办案检察官带来哪些新的挑战呢?今天,我们邀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3位检察官做客正义网,与广大网友一起分享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在该院的运行情况及经验。 正义网:首先介绍一下接受采访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3位检察官,侦查监督处处长焦慧强,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杨沛林,公诉二处处长杨琦。 正义网:下面进入主题。请焦处介绍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背景。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制度改革之前,自侦案件从立案到侦查,从批准逮捕到起诉,一般都归在一个检察院统一进行,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由此导致一部分地区逮捕的随意性增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质量低下。中央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将批捕上提列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经过两三年的探索,这个制度在2009年9月出台。 正义网:这一改革措施意义有哪些?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主要是内部办案机制的改革,强化了内部制约,将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决定权,提交到上一级检察院来决定。因为逮捕权貌似一个简单的强制措施,实际是对犯罪构成实体的确认。所以,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之后,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对于办案质量的提高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契合了社会对职务犯罪逮捕要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用三句话来表述其意义,一是强化监督制约;二是确保逮捕质量;三是促进严格执法。 正义网:一分院何时实行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2009年的9月9号,我们院正式受理了第一个上提案件,这是原宣武区检察院批捕的一个案例。 正义网:这一制度目前的运行情况怎样?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运行情况简单归纳为,一是过渡自然;二是平稳有序;三是成效明显,四是略有不足。 正义网:您认为,这一改革是否会影响立案数量?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我觉得肯定不会影响立案数量。因为从2010年全年来看,全市的自侦案件立案数是413件,也远远超过了2009年数量。 正义网:案件类型有过统计吗?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大概有一个统计,主要以受贿、贪污、行贿和单位行贿这四类为主。 正义网:能否简单介绍一两个案件情况?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的杨某挪用公款,印象中涉案的金额达5700万元,挪用后最主要的用途是赌博,导致4000多万元无法收回。这个案子现在经过了起诉、审判,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了。 正义网:一个小科员,却能挪用如此巨大数额公款,案件背后有无发现一些制度方面的漏洞?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当然有,制度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出纳和会计是同一个人员;单位的公章平时就放在一个开放式的办公室的桌子上,谁用谁盖,没有专人负责;同时审计部门对国库科的专项资金的审计是以一种书面审计,也就是账面审计,不去银行审核。我们都向市、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从反馈的情况看,办案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正义网:您认为,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规范侦查工作有哪些影响?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第一,规范了案件的管辖。没上提之前,关于自侦案件的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比较混乱。如有的案件明显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管辖,应该归公安机关管辖,但他们为了凑数量,也就把这个案件由自侦部门来处理。第二,规范了侦查行为。第三,规范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为保证案件不流失,能够成案非常重要,所以这一兜底条款遭受质疑,一些人觉得附条件逮捕虽然捕了,但是逮捕条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有以捕代侦的嫌疑。 正义网:这一改革措施是否打破了原来的侦捕格局?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原来同一个院行使侦捕权主要以配合为主,制约为辅。现在我们经过研讨和实践,把新的侦捕格局演变以配合、制约、引导并重的格局。 正义网:据我了解,去年一分院先后到辖区的昌平、西城、海淀院经过了多次调研,调研主要围绕什么开展?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主要围绕问题进行,我们运行一段时间后,就出现了哪些问题来调研。第一部分是逮捕案件标准适用统一的问题。区县原来批准逮捕把握上有所放松,上提后我们就把握比较严。第二部分是案件的逮捕管辖。第三部分是批准逮捕之后强制措施的变更问题,有的区县在没有经过上级院的批准就直接取保了,这种事情发生有两起,我们也做了相应的沟通。第四是问需。需要我们上级的侦监部门做什么,怎么做,怎么样把两家的需求和职能结合更好。 正义网:批捕权上提后,是否影响到侦查和侦监部门的办案节奏?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多少会有一些影响。自侦部门立案之后采取强制措施,7天时间内就必须要报捕。但是7天时间里,根据现在高检规定,必须腾出若干天时间给同级侦监部门来审查。所以,可能就需要他们对证据的完善程度,包括办案的执法规范程度等方面要求更高。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对自侦案件的制约功能凸显出来之后,要求他对案件整体把握非常严格。对侦监部门来讲,因为引导功能、制约功能也有所增加。 正义网:节奏加快之后对办案人员带来哪些新的挑战?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从办案的规范化,从证据标准的把握,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从对自侦部门初查力度的加大和立案的慎重性等方面都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和要求。这种标准越高,挑战越大。 正义网:您认为,侦监办案人员如何应对这样新的挑战?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只能是学习和实践,最主要是在实践当中,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因为任何一个办案和执法的运行核心,就是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如一个硕士、博士没有经过相应的办案实践,法律知识再丰富,也只能是对案件的定性比较准确。在如何论证、如何逻辑分析、如何撰写法律文书、如何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看这个案件的,如逮捕必要性和风险防范方面,都不是新手所能全面考虑到的,必须在长期的办案当中积累和摸索,而且要求这些同志必须善于学习。 正义网:您认为,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之后,还有哪些相关的制度需要完善呢?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我个人觉得需要完善的有这样几点:第一,同级审查的相关制度。同级侦查部门在审的时候往往只在于形式,而且没有法定时间,这块怎么解决。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第二,听取嫌疑人、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严格上来讲这个制度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必将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律师意见涉及一些事实问题时,行不行使调查权?如这个事实和自侦部门所报的案件事实有冲突,如因为身体原因是否符合羁押条件等,我们怎么样采纳和核对,这是面临最严重的问题。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第三,关于提讯。就是信息化远程提讯问题,如像内蒙古东边和西边的分院要向市院报的话,市院要去提讯,提讯的路上可能就要好几天时间,所以信息化远程提讯也需要解决,这不仅是一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技术和装备问题。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第四,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制度,这块确实有相应的具体化的规定,怎么介入,怎么引导。尤其是对于同级审的提前介入和报上来之前的上级介入,比如说有的案件比较复杂疑难,7天时间对于上级的侦监部门来讲确实也比较短。如何引导自侦部门更好的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保证案件的成案率,介入制度就尤为重要。 正义网:侦监部门目前有哪些方式介入侦查活动?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我们把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详细区分了一下,以前这两个词往往放在一起。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是有区别的,引导取证是介入侦查的一个内容,可能还有其他内容。第一,参加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第二,参加侦监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第三,参加侦查部门的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共同研究方案,提出建议;第四,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并制作联席会议笔录;第五,发现有违法活动的,及时提出意见。 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当然引导取证作为介入侦查的一个最核心,也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引导取证的第一个内容是根据侦查部门调取的证据,就案件的事实、性质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第二是根据逮捕的条件,就案件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程度发表意见。第三就证据的搜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就案件搜集取证的重点和方向提出建议。引导取证更具体,引导取证的对象就是案件的证据问题,介入侦查不仅仅是一个证据问题。所以,现在我们基本对介入侦查采用这么一个思路。 正义网:自侦案件加强内部监督方式还有哪些?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像焦处已经提到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以及今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上下级同步审查等。另外,像自侦部门几年前就要求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加强自侦案件监督的方式。我院从2008年正式开始,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是我院尝试探索的加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有效方式。 正义网:请介绍一下这种监督方式吧?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我们是从2007年下半年尝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经过半年的实践,感觉效果非常好。在2008年初由我院公诉部门和反贪局签订了《公诉二处与反贪局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实施办法》,正式开始两个部门间的公诉引导侦查工作。从2007年一直到现在为止,共引导侦查案件将近60件。能够保证案件立的了,诉的出,判的了,效果一直非常好。公诉引导侦查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一项检察机关探索实施的工作制度,是一种创新和尝试。 正义网: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的范围是什么?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我院制定的实施细则里面规定了四大类,一类是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二类是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三类是新领域、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第四类是上级领导交办和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这四类。 正义网:您认为,公诉部门何时介入为最佳?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调研,最终选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和案件侦查终结前一个月,作为引导我院侦查的时间。因为申请逮捕相对应有侦查监督处负责批捕,他们可以介入在逮捕之前这个环节。规定在侦查终结前一个月介入,是如果介入时间太晚,比如说他马上就要侦查终结了我们再介入,可能即便发现问题也没有时间去调查核实,也没法补充侦查,失去引导意义。所以,我们就选择这个时间介入,前后都留有余地。 正义网:目前是以哪些方式介入的?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在我们实施办法里有三种介入的方式。第一种是侦查部门邀请介入;第二种方式是我们公诉部门认为应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主动介入;第三种上级督办的专案或者是特殊案件由上级部门指定我们介入。实际上,现在我们基本上采用的是邀请介入,效果挺好。 正义网:介入后,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主要分四大块工作,一是对侦查程序进行监督,进行审查。第二块对已经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第三引导侦查机关搜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第四拿出一个倾向性意见,同时如果要有其他需要补证的问题明确提出来和侦查部门交换意见。 正义网:公诉部门在介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杨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还是立足于监督,立足于配合。工作的重点是引导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在整个引导过程中,应该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刚才我也说了是拿出倾向性意见,而不是最终意见。因为你走到审查起诉这个环节以后可能发生证据变化,我们不能先定论,还得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分析判断。同时,配合不是替代,要明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不是指挥侦查,不能干预侦查,更不能替代侦查。 正义网: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是否会对反贪部门的侦办人员带来新的挑战?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客观上讲,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会对反贪干警带来一些新的挑战。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证标准的要求更严了。因为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在提请逮捕的时候,全面准备好各类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在批捕阶段再补充证据的想法没有了生存的空间。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在提请批捕时,完成审查逮捕所要求的全部取证工作。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二是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更高了。如果案件在初查、立案、拘留等环节发生了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顺利批捕。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更大了。应当说,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初衷之一即是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那些通过本院领导之间打招呼以促使批准逮捕的情况将无法再现。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总的来看,批捕权上提一级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反贪干警业务能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所以,即使存在这些新的挑战,我们也必须、也能够积极应对。 正义网:从办案实践来看,除了以老带新外,是否还有一些举措来加强老同志与新同志之间的交流?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现在我们院推行“队建制”办案模式,这和以前的“一老带一新”的办案模式有比较大的差别。通过“队建制”,我们更加强化了老同志与新同志之间的经验交流和知识传承。 正义网:“队建制”能发挥哪些优势?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一是在侦查队人员搭配方面。我们在分配侦查队员的时候,注意老兵和新手、实战经验丰富和理论知识丰富、突破口供能力强和外调证据能力强的搭配。这样,在共同的工作学习过程中,既易于各取所长,又易于各补所短,从而达到共同学习、共同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二是在学习平台建设方面。我们注重“三个结合”,即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经验交流和理论学习相结合、实战演练和书本学习相结合,初步搭建了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官学检察官的学习平台。目前,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局新老同志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的渠道十分通畅,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少年轻干警成长迅速,逐步在侦查队中开始承担重大办案任务。 正义网:听您介绍,“队建制”是一分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机制进行的创新和尝试。请谈一谈“队建制”形成的过程?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我们院“队建制”的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分为提出构想、探索实践和健全完善三个阶段。之前,我们和许多兄弟单位一样,也是“一检一书”两人办案组的办案模式,各办案组的工作分散为主,集中为辅。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2007年,我们一分院项明检察长提出了“队建制”办案模式的构想。反贪干警当即对如何将队建制构想落到实处展开了学习讨论,为全面推行队建制做好思想准备。随即,进行了人员准备,副局长由之前的两个充实为四个,又调一部分检察干警加入反贪队伍,初步形成了四个侦查队,每个侦查队有五六名队员,由副局长担任队长。这是第一阶段。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之后,我们开始了队建制办案的探索实践。四个侦查队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大胆尝试、大胆创新。各侦查队之间相应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有的发展的快一些,有的发展的就慢一些。2009年以来,经过前期的探索实践,队建制基本成型,进入了健全完善阶段。简单案件在明确主办干警的同时,由侦查队长根据取证任务需求适时增减参办、协办干警。疑难复杂案件、大要案和领导特别关注的案件等,一个侦查队难以较快完成取证任务的,由局长组织协调全局干警,实现队内队外合作,协同办案。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去年办理国土系列案时,在取证工作最为繁重的期间,我们曾经有过四十多名干警同时上,最后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这些年来,我们逐步形成了集中为主、分散为辅,局队组联动,全局一盘棋的办案机制。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去年底今年初,为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我们再次进行了机构调整,搭建起“两处一室”的架子。初步设想,设两个侦查处,每个侦查处内设三个侦查队,每个侦查队有六七名队员。设一个办公室,办公室除承担案件指导、法制审查、犯罪预防等职能外,也要侦办部分大要案。现在,“两处一室”的人员即将到位。推行队建制的过程,也是我们对队建制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同时也是队建制逐步发挥机制优势的过程。随着队建制逐步的发展和健全,我们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也同步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新突破。 正义网:“队建制”对推动办案工作有怎样的积极作用?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北京市是首都,也是直辖市,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与此相适应,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也存在自己独特的地方。一分院反贪局的定位是主要侦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在推行队建制之前,一检一书的两人办案组办案模式虽然足以侦办一般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对于牵涉面较广、取证复杂的案件,则可能会力不从心,对线索的深挖也可能不够理想。目前许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比较复杂,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也有所加强,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并且,3G时代的通讯渠道非常便捷,防止涉案人员之间串供的难度也有所增加。这些都是我们反贪工作必须正确应对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实行队建制,我们就是要集中力量突破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就是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这两年的办案实践证明我们路子走对了。队建制对侦办案件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五个得到”,即一是办案规模得到扩大,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逐年递增,扩大办案规模的手段主要是靠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和提高成案率。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二是办案质量得到保证,近几年来没有一件撤案或无罪判决的案件,完全达到了“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的质量要求,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仅有的一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也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保证办案质量是在队建制中充分调动了队长队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层层把关,共同努力的结果。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三是办案效率得到提高,突破案件的时间逐步缩短,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开始减少。虽然案件大多比较复杂,但“队建制”下能够内审外调同步开展,多组谈话同步推进,指挥统一,协调有力。涉案人员即使有便捷的通讯手段也往往没有串供的时间差。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四是办案能力得到加强,老兵新手的业务素质均有提升,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加强。队建制中,侦查员之间的配合协作多了,沟通交流多了,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多了,相互促进也就水到渠成。特别是年轻干警有机会接触老干警之间不同的办案思路,成长比较迅速,一些年轻干警在去年侦办国土系列案的过程中开始担任重要的角色。同时,队建制是在强调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协作,而深入的分工又推动了专业化建设。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五是办案效果得到好评,三效合一显著。通过队建制,办案规模有了扩大,办案质量有了保证,办案效率有了提高,全局的业务建设开创了新局面。反贪局集体在获得肯定的同时,干警个人的办案能力也有了加强。高检院、市院以及中纪委、市纪委等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指示批示精神能够迅速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发案单位也能够看到案件依法妥善办理,反馈良好。这样,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有效统一。 正义网: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一分院还做过哪些工作?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由于机构设置的原因,我们一分院一直没有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个案预防上。每办结一起案件,就思考发案单位在管理上有什么漏洞和制度上有什么欠缺,是否有什么健全完善的方法。如果有,我们就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他们予以改进,有时候还提供具体的改进方案。此外,我们还充分开展了法制课宣传。在发案单位,针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帮助发案单位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现在我们反贪局结构调整即将结束,马上就要在反贪局办公室内设预防信息中心,中心成立后将有专人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正义网:一分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哪些途径实现外部监督?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对执法工作大力开展外部监督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一分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外部监督是全方位、立体化的。反贪局与社会接触的比较多,侦查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敢于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对于我们与说十分重要。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我们实现外部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涉案人员监督、发案单位监督、律师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比如说,在与涉案人员进行谈话的时候,按照我们院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需要向他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他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我们到发案单位调取相关证据、与人民群众进行接触过程中,如果有违规违纪的情况,相关人员都是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的。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需要强调的是律师的监督,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对我们的侦查工作也进行监督,他们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映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此外,我们分院马上就要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特定的案件可以直接听取汇报,直接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说,这样的监督力度是相当大的。 正义网:目前,一分院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实现律师的介入?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都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法定权利。我们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会告知其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我们还会问他通过什么样的形式聘请,是本人自己聘请,还是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等等。这些情况都是要记录在案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后,律师的权利也同样依法受到了充分的保障。 正义网:在完善对自侦部门工作的监督方面,一分院还有哪些打算?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在加强对自侦工作外部监督的同时,我们将继续探索对自侦工作的内部监督,积极实现监督的机制化、科学化。主要工作有:一是建立健全反贪局法制审查工作。我们将在反贪局办公室内设案管组,从受理初查线索开始,由案管组对侦查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应该说,这种监督是最直接、最完整和最全面的。 杨沛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二是继续深化执法监察。我们院的执法监察室自设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对自侦活动的监督。执法监察室对一些重要的侦查活动都将进行直接监督,例如反贪局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时,我们需要及时向执法监察室通报。执法监察室也会派员全程参与搜查活动,履行监督职责。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探索执法监察室深度参与侦查活动,切实履行执法监督的创新和改革。 正义网:非常感谢三位检察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你们。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