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北京平谷检察院检察与社会调解对接研讨会暨检察开放日活动。 与会领导、嘉宾都已入场,本次会议即将开始。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莅临我院参加“检察与社会调解对接研讨会暨检察开放日 ”活动。今天参加会议的人员有: 北京市平谷区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曹伯利;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副院长常旭东; 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局副院长王连合; 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杜德义; 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人民调解员代表; 本院特约监督员代表; 还有各位新闻媒体记者的朋友们,以及我院党组成员和各部门的负责人。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近年来,我院立足检察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在办案过程当中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探索和深化我院检察与社会调解对接工作。下面,就请我院张树成副检察长致辞,并介绍“检调对接”的背景、目的以及意义。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上午好。今天是平谷区检察院开放日。在这里平谷区检察院将和司法局进行检调对接研讨会及会签。至此我们对各相关单位、各位领导、监督员、嘉宾及各位记者朋友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调对接"机制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创新型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以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检察环节乃至检察触角延伸环节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实行"检调对接"机制,是顺应社会现实需要进行的制度创新,是检察机关参与化解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动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情感交流,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在传统的刑罚制度下,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公诉方,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目标,虽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改造罪犯的精神,但多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惩罚,而忽视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犯罪的预防。"检调对接"机制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机会,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情感交流与沟通,既能抚慰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避免产生报复心理和过激行为,又能教育犯罪人,使其知罪悔罪,自愿接受应有惩罚,从而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有利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取决于公众对社会秩序的心理认同程度,而这种心理认同度很容易被刑事犯罪所击碎,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满。同时,对犯罪人"就案办案"进行简单判决,更容易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使犯罪人产生报复心理,造成"一世官司三世仇,冤冤相报何时了"。"检调对接"机制通过诉前调解,对被害人各方面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相对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从而修复双方受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罪刑均衡、刑罚谦抑原则的精神,完全符合现代法治要求,也更能体现和谐执法、柔性办案的人性化,使检察权的行使更趋向于理性、人道和文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容易激化,刑事发案率逐年递增,县级检察院人员相对较少,大都负重运行。办案人员超负荷工作、办案经费紧张等情况较为突出。对于可以利用"检调对接"来处置的案件来说,大多是犯罪情节轻微、案情相对简单、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既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压力,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请我院张树成副检察长和司法局副局长杜德义共同会签《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平谷区司法局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请司法局杜德义副局长讲话。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今天在这里举办检察与社会调解对接研讨会暨检察开放日,这是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体现。所谓大调解是在党组领导下,相关领导相互支持共同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群众调解,在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新时期,优化矛盾纠纷的预防解决机制。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信访等检察工作中,将有关社会矛盾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检察机关的参与下,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借此机会我讲一下对检调对接工作的几个想法。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一是人民调解的方式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一,人民调解具有便捷性,新颁布的调解法规定,调解工作不需要向调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这体现了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民主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社会亲和力。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第二,人民调解具有系统性、及时性。人民调解制度健全、手段多样、方法灵活,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先天优势。通过调解工作的开展,我们能及时发现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实现了治本与治标的有机统一。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第三,人民调解具有化解民怨作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并不是心服口服,但是人民调解能起到很好的化解民怨作用。调解人员和当事人倾听交谈当中,可以对当事人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讲解,使当事人在潜移默化受到教育,容易接受调解人员的意见,这样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二是人民调解具有参与检调对接工作的作用。借鉴与2010年检察院民刑处与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职能,同检察院共同做好涉及民行案件当时人申请抗诉和息诉罢访工作”所取得经验,对人民调解进检察院的作用有以下三点体会。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第一,有利于推进公正执法。“检调对接”中调解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把保护被害人权利放在重要位置,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处理结果也更加公平公正,且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第二,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取决于公众对社会秩序的心理认同程度,而这种心理认同度很容易被刑事犯罪所击碎,从而对秩序产生不满。同时,对法院判决而当事人又不服的案件,更容易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当事人产生报复心理,造成“一世官司三世仇”的局面。“检调对接”机制可以以受害者为中心,通过犯罪人或其亲属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修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为息诉罢访工作打下基础。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第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心理比较脆弱,各类案件逐年递增,据说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工作也是超负荷,这样“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会受法定诉讼程序的限制,一些申诉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当事人经过漫长的等待,会对检察机关有意见。实行“检调对接”可以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还简化案件审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将结案时间提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使办案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分配,利于快速解决争端问题,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杜德义(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副局长):各位领导、同志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些,有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今后实践中继续研讨,一定推进我们的检调对接工作取得丰硕的成果,为我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感谢杜局长的发言。下面请司法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再谈一谈对检调对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代表:我是一名基层司法所所长,作为司法基层工作者,我对检调对接工作做一下表态。我认为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完善大调解格局是有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符合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会积极履行我们的责任,促使这项工作制度确实落到实处,使当事人从这项工作中确实受到益处,为促进社会和谐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由请区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曹伯利同志讲话。
曹柏利(北京市平谷区政法委政治部主任):首先我代表政法委感谢与会单位的领导同志,也感谢各位新闻记者的到来。今年,我们政法系统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的主题活动,把每年的4月份定为“爱民月”,把4月的第二周定为开放日,这是我们的一个工作平台。今天,我们平谷区检察院这一次研讨会定为平谷区开放日的主会场,主要想通过开放日把不同阶层、不同代表请到政法机关来,向在座各位介绍政法系统的工作成果,同时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让大家更多了解政法机关。同时我们也通过大家提意见来改进工作,来提升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
曹柏利(北京市平谷区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政法机关是为群众工作的机关,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服务群众。于是,今年的爱民月就与人民服务这个联系起来。这些年政法机关开展了很多工作,一系列活动都围绕的是一个中心目的——践行执法为民。希望大家多提意见,最后我们将意见进行汇总,根据意见改进工作。谢谢大家!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感谢曹主任的发言,曹主任的发言为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了希望。下面由我院相关部门再详细介绍检察环节开展调解工作的一些做法。下面请侦监处处长张彩荣同志介绍情况。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2010年,我们对我院近三年捕前双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对比分析,发现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且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多有积极赔偿、争取谅解的意愿,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大,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合理引导。同年4月,我院在认真开展实证调研、慎重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结合平谷实际,与平谷公安分局签订《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工作机制》,对捕前和解的原则、对象、程序、处理结果等进行规定,并明确 "双方有效参与、公安全程主导、民调积极协助、检察同步监督"的"督导式调解"工作模式。一年来,成功运用该机制办理案件18件18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得到了市院以及平谷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肯定,分别在2011年2月的全市侦监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上做了主题发言,并在《平谷综治》刊物上发表。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进行检调对接的具体做法是: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一是依法调解与文明调解相结合。由于审查逮捕阶段还属于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应坚持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在法律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并引导调解工作文明有序地进行。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二是分别告知与双方自愿相结合。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人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和解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在双方同意和解的情况下,为双方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一年来,我处共告知和解权利46次,转达和解意愿20次,有效提高了启动和解的概率。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三是捕前和解与延伸跟踪相结合。由于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较短,必须做好延伸跟踪工作。对经和解后不捕案件进行回访监督,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如在办理王某故意伤害案后,我院进行回访,对王某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促使其及早落实捕前和解协议的内容。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四是捕前和解与释法说理相结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为前提,只有当事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后,才能有效达成和解,平息情绪,化解矛盾。如我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因证据不足不捕后,李连生副检察长亲自带队到被害人所在村委会与其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经过认真工作,最终使被害人家属对我院的决定无异议,并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避免了一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五是经济赔偿与道歉悔过等相结合。和解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让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真正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在办理魏某一案中,我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已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即将步入大学的学生,因一时冲动殴打民警,通过深入交流,其作出了深刻检讨并表示要争取受伤民警的谅解,我院及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促成双方和解,后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魏某母亲向我院送来了“廉洁奉公、一心为民”的锦旗。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201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为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常态性地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深化和落实该《意见》,在市院侦监处的牵头指导下,我们将在4月底主办全市范围内的检调对接研讨会,现已征集论文30篇。
张彩荣(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通过一年的摸索实践,我们迫切地感受到与有关部门相配合、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性,今天与区司法局签订检调对接机制,将更有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以后的工作中,侦监部门将竭力与相关单位进行配合协调,推进捕前和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为检调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而努力。 谢谢大家!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请公诉一处处长肖红革同志介绍情况。
肖红革(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我主要谈以下六点。 1、谈一下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检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对接机制的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而且,具有悔罪表现 且被害人有谅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节的因邻里、亲友、同事之间纠纷以及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故意伤害的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微刑事案件、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
肖红革(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2、在这些轻微刑事案件中,主要对接的内容是什么?主要是对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进行调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属于上述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进行和解,并及时告诉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力、及其方式、以及达成和解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肖红革(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3、对于双方在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后,一般如何处理。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方面达成和解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公正执法办案为准则,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可诉可不诉的,依法可以不诉,对于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这样既可以挽救犯罪嫌疑人,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可以尽量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肖红革(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4、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一是在内容方面应注意是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但不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和解。二是应签订书面协议,受委托签订的协议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确认。三是犯罪嫌疑人必许当面或者书面向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真诚悔罪。四是和解协议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当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所害相适应,并且可以着情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偿能力。五是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和解协议是否履行等相关事项。
肖红革(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5、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由哪个部门决定:应当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肖红革(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6、对于被害人因受到威胁、引诱而签订的和解协议,或嫌疑人履行完和解协议后又报复被害人的行为如何处理。因受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促使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的,以及嫌疑人履行完和解协议后,又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的,不适用不起诉的决定,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请民行处处长郭彩霞同志介绍情况。
郭彩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2010年,我院和区司法局签订了民行申诉案件审查人民监督意见。意见实施以后,我们感觉取得了一定成效。第一,建立了依法解决诉求的途径。有很多当事人接到一审、二审的判决之后,不服法院的判决,有的当事人就不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到上级领导机关上访,想通过上访的途径解决他们的诉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通过我们和司法局签订工作意见后,他们在平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需要司法求助的当事人,可以向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也就是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他们的诉求,避免上访、缠访和闹访的情况。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平统一。
郭彩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第二,通过这种工作机制积极促成民事行政案件的和解和,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应该首先遵循和解结案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办案中心放在“和”字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检察和解结案。这两个结合把履行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自治有机的结合,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郭彩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我们在和当事人接触中要实现零距离沟通,研判双方是否有意愿,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检察机关要以居中的形式进行调解。
郭彩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第三,我们在和解的过程当中采取了几种做法:一是通过承办人耐心听,辨是非,最终促成和解的达成。通过一个机制、两个结合、三个部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检察监督和人民调解的机制,达到案件息诉罢访的目的。很多申诉案件是法院的判决了,当事人还要申诉。做息诉罢访工作时,需要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以及社会其他的力量共同投入。例如我们所承办的一些邻里纠纷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案件比较小,确实涉及到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种要调整双方做息诉罢访,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需要我们大量的释法说理的工作。
郭彩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现在我院从更全面地和司法局签订的检调对接机制,更利于司法局相关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配合,有利于民行申诉案件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谢谢大家!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请我院控申处处长黄雁飞同志介绍情况。
黄雁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实行检调对接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涉检信访矛盾的最终解决,为平谷区"一区三化四战略四谷"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区域稳定、实行检调对接。一、对接的内容包括:针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解决,加强与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信访人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黄雁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控申处处长):二、案件范围。处理的来信来访中,属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的解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或排查出的需要及时调处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参与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三、对接的方式。信息的沟通、通报,信访案件的移送,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协作、配合,联合接访等。
黄雁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四、办理程序包括:一是检调对接程序的启动。控申处在收到信访材料后7日内,进行全面核查和线索分流,对纳入检调对接机制调处范围的矛盾纠纷,启动检调对接程序。二是信访调查。与信访人住所地的信访综治部门、司法所及本案律师主动联系,沟通了解情况,加强信息反馈,为研究矛盾化解方案奠定基础。
黄雁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控申处处长):三是协调联动。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由本院控申部门牵头,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具体分析、研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并对信访人进行联合接访。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向区政法委汇报,请示解决的办法;或提请区政法委召集公检法机关"三长会",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是矛盾化解。会同信访案件涉及的部门,信访人住所地的信访综治部门、司法所、以及本案律师,对当事人有关矛盾进行调解、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促成有关协议的达成,妥善化解矛盾。
黄雁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控申处处长):五、息诉结案。对于息诉的信访案件,要做好结案销账工作。对已息诉的信访积案,做好跟踪回访,确保不反复、不反弹。以上就是我们的做法。谢谢大家!
黄雁飞(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刚才我院几位处长详细介绍了他们的工作情况。刚才曹伯利主任在发言中也谈到,我们今天活动的目的是和司法局签订了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今天,我院还想听一听咱区兄弟单位,还有我院特别监督员对这项工作开展的一些宝贵意见和建议,这更有利于推动这项工作下一步更好地开展下去。下面有请区法院常旭东副院长提提意见和建议。
常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副院长):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首先,我代表法院对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对法院的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今天这种研讨会的形式是一种化解矛盾的重要理论也和好的精神。从法院来看,案件受理数量是上升的。今后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如何开展调解工作,是值得思考的。去年我院推行了诉前立案,我们跟司法局合作,以后我们也要跟检察院进一步合作。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感谢常院长的发言,化解矛盾法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希望今后政法机关、检法、公安局、司法局更好协作、沟通,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区域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下面请区公安局的代表发表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局代表:希望我们共同协作,今后我方将进一步支持检察院的各项工作。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下面请我院特约监督员给我们提提建议。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特约监督员代表1:能够参加检察院今天的活动,我很高兴,也很有感触。检调对接如果坚持下去,对全区的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应该能够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属于特聘的监督员,这几年聆听和参与了检察院一系列的监督工作,我觉得这项工作包括以前的进社区、进村委会这些工作都特别好。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特约监督员代表1:我刚才看了实施办法,特别细致,对调解人员的成绩制度讲解的很详细。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和居民还是挺拥护这项工作。作为监督员我们也会大力做好宣传,也是为检察院和居民做好我们应尽的职责。谢谢!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谢谢。下面请人民调解员代表刘书记提提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员代表:平谷区检察院的这项工作做的比较好,主要是针对三项重点工作,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检调对接的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了调解委员会和检察院方方面面的工作。谢谢!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特约监督员代表2:我作为本院特约监督员已几年了。今天听了几位领导的具体介绍,我很受启发,学到不少的法律知识。实施办法是我们以前工作的总结性办法,内容确实是非常好的。下面,我谈谈对于检调对接工作的看法。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特约监督员代表2:两个单位开展这个活动,目的是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重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所以,我认为,这个工作应该是创建一个很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机构要组建和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人民调解人员队伍,人是决定因素,工作干的成功的程度,跟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有密切关系。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特约监督员代表2:全区的司法机关应该是互相协调、互相维护,重在和各级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突显的社会矛盾情况。有一些矛盾不仅是告到了法院和检察院,还有好多是在基层的各个信访部门,所以我们要跟信访机构加强沟通和联系,掌握这方面的信息,为我们做好调解工作有更多的准备。另外,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调解方式。调解方式多样,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谢谢。下面请我院张树成副检察长介绍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情况。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就检调对接工作,平谷区检察院跟区司法局会签了文件,也对检调对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些关于检调对接的想法及意义。中央在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设的决定,当时就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要加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司法机关,不但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还要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这种大前提、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做到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把工作最大限度做好,评估院党组也多次进行了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在前期进行了很多尝试,比如说民行部门和司法局的部门签订了相关文件,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如何把各个部门好的做法协调起来、统一起来,我们院党组研究决定建立一种大协调、大对接,把各个部门的职能统一协调起来,跟司法局、人民调解进行大对接。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大对接包括几方面:一是在民事方面。检察机关民事部门叫做民事行政部门。把民事申诉跟司法局和人民调解进行大对接。二是刑事这方面。检察机关有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其中有一些邻里之间因为偶发的因素,引起了一些矛盾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怎么把它作为落实刑事和解政策?这就是我院检调对接的重要方面。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通过党组研究把以上几个方面作为检察机关重点工作,实现检察工作大调解的全面对接。我们在对接方面有三个要求:一是合法。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职能部门,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框架之内运作。包括刑事诉讼这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我们调解对接只是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比如说邻里纠纷和过失的犯罪,虽然有限,但是它是大量的。检调对接要体现检察机关的合法性,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也就是说不能突破检察的职能去运作。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要有合理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我刚才说的刑事诉讼方面,我们代表国家就有对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的权利。如果我们站在中间的位置上把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主体来对待,那显然是不行的,也是检察的职能不允许的。刑事案件里面的民事调解就由人民调解来进行调解,这样就跟检察院本身的职责不冲突。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要有纪律。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我们要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首先由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提出申请,还有犯罪嫌疑人说这个案子我想和解,我想得到从宽处理,愿意补偿。有了这种意向,他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检察机关在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后,可以把这些申请提交给人民调解,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来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对被害人的补偿问题,补偿包括财产补偿、精神抚慰,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体现,这种情况都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意见统一。比如说被害人的补偿和救助、抚慰等等情况,达成调解以后,调解员把相关的材料跟我们进行反馈,检察院根据双方调解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包括精神抚慰这块,包括受害人对整个案情的一些态度及希望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应该做一些什么,把这些意见根据情况做出来,是否不捕、不诉,是否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是否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减轻处罚。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方面,我们要从司法理念的层面上考虑。作为检察机关过去是重打击、轻保护。在很多案子到检察院以后,我们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根据审查出来的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包括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也向法院提了诉讼,法院根据这些案件事实,很快就做出了有罪的处罚,程序非常简单。现在我们在司法理念方面就要注意,不但要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和进行打击,另一方面对受害人的权益我们要给予一些必要的保护。要把双方结合起来考虑,而且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是执法形式。过去我们的执法形式是法院进行了判决,受害人也是根据判决得到对方补偿,这是靠单一的法律强制来进行,执法形式比较单一。我们现在要注重司法程序,要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愿进行考虑。如果确实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愿意对对方进行补偿,他就可以积极的进行补偿。通过积极的补偿和跟被害人的协商,被害人不仅很快就可以得到补偿,而且使双方能够化解积怨,修补双方被损害的关系。所以说这是我们在执法形式从过去单一,变成了现在可以由受害人、被告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把他们也作为一方面积极参加者来形成司法程序。
张树成(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当然这里还有一些原则,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这些工作。另外还要体现自愿原则,检察机关绝对不会干预他们进行和解与调解。由人民调解来主持就形成了自愿型。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谢谢张检。下面有请我院检察长刘旭东同志发言。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下面我把自己的想法和下一步的计划介绍一下。今天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举行检调对接和开放日主题,和司法局签订一份协议。调解在当前是一个司法难题,有一些地方已经顺利解决,我们也借鉴了他们好的成果。应该说,调解在北京开展的比较早,是点对点进行的。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前两天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调解权?目前认为检察机关在以前从事的更多是和解,是由案件参与方和案件双方达成了和解,这种和解的成果在我们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用。调解是一定要有第三方或者中间人对他们进行说服和政策的解释,进行一些劝解,这是调解。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调解职能?而这项职能如果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是否会对你的立场有所冲突或者产生矛盾,影响执法结果和效果?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在总结以往工作时发现,既然要搞检调对接,要跟社会大调解进行融合与对接,就要立足检察职能的原则。因此我们这次借社会的的力量,解决一些调解不足的问题。我们调解的能力肯定不如专门的调解机关和专门的调解组织,因此我们更加感谢司法局和公安、法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过去对司法局只有在受理之前先行展开调解与和解,一是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使它能够在和谐的环境下进行和解。如果等法院判决了以后,很多要进行强制执行,实际上还是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伤害。如果双方进行和解,那样对社会没有那么大的冲击力。在控诉和申诉这个环节要加强工作,所以半个月以前,我们在网上通过市院和高检寻找外省、市好的资源,然后和平谷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近期准备正式实施。这个问题还是一个框架性的问题,以后还会拿出一个配套的实施细则,没有实施细则还是不好做。既然有了一项规章制度,那就必须在程序下控制,但是不能超出法律框架和制度的框架,可以从中找出不足,找出方向。之所以检调对接没有像其他工作推进那么快,是因为一直有个司法问题解决不了,就是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调解权。无论是北京通州,还是外省市的经验,确实给了我们启发,一定要跟社会对接,借鉴他们的权威性、法律上的有效性,这样结合我们检察工作的职能使它有效的开展。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下面我想介绍一下检察开放日。检察开放日已经开展了几年时间,我们也做了尝试。去年8月份我们尝试请了乡镇十几名普遍老百姓来了解我们的工作,那天确实比较感动。感动的是老百姓对我们的尊重和理解。这几年,公检法在踏踏实实推进各项工作,在案件质量、办案效果以及工作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什么老百姓还不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是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把工作的职能介绍不够、宣传不够,老百姓不了解,如果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何谈公信力?所以我们要认定宣传自己的职能,要踏踏实实开展工作,同时要实实在在介绍我们自己的工作业绩。我们把老百姓请进来,认为取得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也很受感动。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去年我们决定,从今年开始力争每个月要搞一次检察开放日。平谷区有14个镇,两个乡。我们一月举行一次开放日,一个镇请15名代表,再请一些乡镇的领导,我们将一些成功经验和方式介绍给他们,同时他们也给我们提供一些好的做法、好的意见,据此改进我们的工作。我们的目的是贴近老百姓,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用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方法展开我们的工作。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再有就是按照市院的要求,结合平谷的情况开展工作,不仅有检察开放日,还开展其他一些接近老百姓的活动,目前来看效果比较好。比如说各党组成员一定要定月下访,每月10号作为我们下乡日。比如,经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平谷区目前还是北京市农业大区,还要在农村投入更大的精力。我院个别处长包括法律村长,也要定期进行走访,张检作为控申处的负责人,定月会进行接访,进行24小时随时接待和答疑。我们在重点乡镇和重点村也设立了检察联络员,总体的方法还是为了贴近老百姓、宣传法律。为了更多的接近和了解前沿,以及改进检察工作,同时还要搜集一些信息。所以,我也向平谷区的领导表一个态,结合平谷的发展情况以及新形势、新要求、新标准,适时推出我们的一些方法。
刘旭东(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去年我们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中较早推出涉检信访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和公检法的有机配合,使我们的案件真正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要求的有机统一。套用一句话,这是能动司法的结果。可以说,平谷区检察院去年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涉检上访。这主要是靠每一位工作同志在他们工作环节,比以往多付出了几倍的注意力。这个注意力可以认为是高成本,但是从效果和结果来看,这个成本我们是可以承担的。检察开放日既是检务公开的要求,也是贴近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的一个途径,更是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一个有效办法,所以我们会继续坚持下去。在此真诚的感谢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关心和支持平谷院的工作,也希望在今后工作当中不断得到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我们的批评,我们一定会认真的总结分析,最后加以改进。最后预祝大家工作、生活愉快!谢谢。
支宏伟(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谢谢刘检,刚才刘检从更深的角度介绍了检调对接的工作,还有我们这个机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以及意义。今天我院和司法局签订了检调对接的机制,这只是一个起点,下一步我们将和政法机关、法院、公安局携手共同加强协调和衔接工作,争取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公正廉洁执法,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作出更大贡献。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法院、公安局还有特约监督员以及各级领导的光临和指导。同时也感谢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对活动的支持和关注。“检察与社会调解对接研讨会暨检察开放日”到此结束!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