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是北京市公检法司系统开放日,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苗生明做客正义网。 正义网:苗检先和网友们打个招呼。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各位网友大家好! 正义网:可能有些网友不太熟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请苗检简要介绍一下?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去年讲“三项重点工作”,今年也还在提。但是“三项重点工作”在检察院不要把它做成“两张皮”,怎么履行检察职能,准确有效地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个关系怎么处理好,实际上这是一个大问题。这里面当然有很多文章要做。其中有一块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公诉这样一些环节,怎么把法律和政策结合好,把案件办理和化解矛盾结合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这都是很大的话题,但是实际上又很具体。所以,这里面这些问题是需要好好形成认识。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围绕宽严相济可以串起来很多东西,把它作为一条主线,和检察业务直接关系起来就是检察职能的几个环节,比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这样三个环节,也包括职务犯罪的查处。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在制度层面来讲,涉及到怎么把握好捕与不捕的问题、诉与不诉的问题,还有案子起诉到法院有一个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从宽还是从严,从轻还是从重。还有一个诉讼的进程推进是快了好还是慢了好。现在讲要轻案快审,轻案快审也要讲辩证法,不能所有的案子都快,有些案子慢好,有一些是快了好,这里面有很多认识层面的东西。逮捕有一个逮捕环节的宽严相济问题,这些年我一直围绕这个在做一些东西,比如说逮捕的三个条件,证据条件讲附条件逮捕,原来我在二分院专门搞这一块。附条件逮捕实际上是对案件重的、轻的做一些分流和分类,重的条件可以放的宽一点,但是不违法,轻的要放的严一些,不能轻易捕。同时要加强对公安的监督和制约,要符合条件,这也是宽严相济的体现。逮捕必要性的问题,捕了当然是体现从严,不捕体现从宽,这里面怎么把握?然后到起诉环节,起诉环节是诉与不诉的问题,有的案件有必要起诉,那就必须起诉,但有一些案件可以不诉没有必要提交法庭审判,那就留下做不起诉处理。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所以像这些都是程序推进过程当中的问题。另外来讲,现在高检院也提出来“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有一句话是“将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这里面就有很多要点需要考虑。比如说怎么贯穿始终?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矛盾激化的结果,矛盾达到一定的程度,然后就爆发了,也就出现了案件。像这种情况发生之后,按照程序到了检察院,首先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法稳妥处理案件,不能激化案件,这是最底层、最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理适当,体现公平、公正,这是最基本的,这对司法机关无可挑剔,这不会激化矛盾。这讲的是一面,如果不讲政策、方法,全这样去做又可能会导致被告人不满意、被告人不服气、被害人不满意,社会公众有非议,像这样的情况就不能出现。这就提出来对执法办案的综合职能延伸的问题,做矛盾化解的工作,就有刑事和解的制度,刑事和解在案件当中来讲,中国传统的文化“以合为贵”,合是好事,肯定要比斗好,因为我们要讲和谐,这里面就引申出刑事和解改革的问题。只要是终结程序的做法都要求有释法说理,这也得给人讲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要讲理,以理服人,要让当事人能够接受。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以前没有这个硬性规定,老百姓对法律和司法机关有一种敬畏,这些年司法的公信力有些削弱,所以得给大家讲明白,甚至有时候要反复地讲百姓才能够接受,因此就提出来了释法说理。但是释法说理现在也成为了一种机制创新的改革措施。用宽严相济可以把检察机关的关键环节串起来,把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涉及检察机关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串起来,把现在司法宗旨、要求,得讲办案效果等等也能够串起来。所以,我对这些话题比较感兴趣。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实际上现在问题在哪呢?我国刑事政策从83年严打开始,一直从83年严打、96年严打、2001年严打,包括到2004年、2005年打黑除恶,这些都是体现了从严、从重、从快的政策。在政策的推进过程当中,最先对严打政策提出批评的是学界,这样的声音比较多一些。到了2000年初期,我国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判断,“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实际上这三句话的排序就这样排的,把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放在第一位,从2000年开始中央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人民内部矛盾体现在社会稳定的环节,是排在第一位的主要矛盾,不像在此之前20年甚至更长时间是对敌斗争,那是主要矛盾,由敌我矛盾转向人民政府矛盾。判断出来以后,就是我们的政策对付犯罪,也就是大量的犯罪是因为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出这样一些问题来,也就是说犯了罪的人也不是敌人。所以要一律从严、从重的政策选择那就不是那么合适了。特别是后来中央也在那个阶段逐步提出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就要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一个社会。怎么能够做到和谐?一味地严打肯定是做不到和谐,是对犯罪形成高压态势,遏制犯罪有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可能树立很多的社会对立面。从长期来讲是不利于长治久安的。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当然也有刑事法律科学的问题,对犯罪总是要区别对待,重的可以从严,轻的也从严就不科学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到2005年中央提出把刑事政策做一些调整,就调整到了宽严相济。包括有相当一段时候,甚至于到现在,我们有的文件里和领导的讲话把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相提并论,而不是把严打放到宽严相济的“严”里面来。严打实际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而不再是单列出来。中央提出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后,应该说在实务界非常受欢迎,理论界也是更认可这项制度的。在2006年、2007年大家都在领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领会的同时也要尝试如何适用,怎么样做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所要求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这毕竟是在长期的严打之后转向这样一种政策的调整,中间就出了很多该宽的宽不起来,当然也有当严严不了的,更主要的是我们已经不太会宽了,或者是理念里现在想去宽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思想认识上没有转变,脑子里面仍然是一些严打的示威,这是一方面。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另外一方面,到了2007年,全国特别是北京在迎接2008年奥运会,任何国家都一样,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的稳定。维稳基本要求就是从严,强调的是一种控制。正好到了这个阶段,宽严相济更多强调的是严,包括打黑除恶。当时在北京打掉了一些黑恶势力,都是体现了从严。应该讲这个政策是没有错的,效果也很好,所以2008年奥运会在一种稳定、祥和局面之下顺利召开和闭幕。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这个大活动告一段落之后,紧接着是建国60周年大庆,60周年大庆也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确实也应该做一些隆重的庆祝活动。所以也涉及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依然是要从严。再加上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冲击,对我国的金融界和市场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时候经济上出现了波动,必然会体现在社会稳定上。所以在这个阶段来讲,大庆之后面临金融危机,不允许在社会稳定方面出大问题。再加上这些年的改革,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征地拆迁也好,企业专制和其他的问题,就积累了一些矛盾。进京访、群体性事件也不断出现。所以有时候想“宽”,步伐却很难迈出,一直延续从严的节拍。虽然是2005年、2006年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中间几年这个制度没有真正地深入贯彻和适用。 正义网:最近药家鑫案件的争议,让法学界再次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开讨论。那么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时,您是如何看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和“严”?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其实这就是怎么去做这个问题。我想把石景山检察院的做法介绍一下。 到了2009年10月份,大活动也都过去,金融危机的影响也基本平稳回升。作为基层院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也想做一些探索,我们在2009年第四季度做了这样一些工作:一是进行思想上的动员和发动,先让政策进一步地深入人心。我们也在那时候开始启动了“名家讲坛专题系列讲座”,在这之后,我们首先是要武装大家的思想,专门设了“五讲”,有实务部门的专家、院校教授,也有上级机关的领导,密集地给干警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实务等方方面面,强化大家的理念和意识。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是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院里一级重点工作来抓。比如说我们有一定的方案和要求,凡是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批捕、不起诉的,倡导大家去做。所以在那一段时间,几乎每个月都要把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案件上报检委会,大多案件是轻伤害和和解的案件,还有一些涉及未成年人、或是轻微盗窃的,还有一些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等等,在那个阶段我们更多地体现了“从宽”。 我的印象第四个季度我们做不起诉的案件是10件,相当于前三个季度的总和。我们认为这块一定要推,凡是符合条件的一定要大胆适用,程序要严格,而且要不断地总结、调研,然后探索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是进行一些制度建设和探索。我们从那个时候开始陆续选了几个重点环节,比如说捕与不捕这个环节,附条件逮捕当时在二分院已经有了一个文件,当时形成一个附条件逮捕的意见,市检察院也统发全市参照执行,当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证据上的问题。第二个方面逮捕必要性的问题,我们专门成立课题组,结合办案实践研究案件的可捕可不捕的问题。后来通过专题的研究之后,到去年7月份我们经过检委会研究通过以后,形成了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是这样的,我们按照宽严相济的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用一种辩证的思维,从基层院办案的实际情况——就是有一些案件确实比较严重,或者情节比较恶劣的,我们就明确规定这些案件必须逮捕——列举了16种情形,这是要捕的,从维护稳定的角度根据犯罪的危害、情节危险性等等。同时,我们明确了10种情形是可以不批捕的,认为是没有逮捕必要性。比如说一些过失犯罪,还有一些关于初犯、偶犯,也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本身犯罪又不是特别严重等等,大概有10种情形原则上是不批捕的,捕与不捕在文件上就有了这样两个文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要求。对于重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也就是轻微犯罪当时情节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体现从严,原则上该捕的就捕了。对于轻罪案件能不捕的就尽量不捕。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是诉与不诉的案件。在实践工作当中浮出水面的一个概念,叫做起诉必要性。逮捕必要性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逮捕条件之一,而对于案件要不要提起公诉,在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里是没有这一条的,只是讲符合什么条件的要起诉,符合什么条件的要不起诉。但是往往在符合起诉条件和符合不起诉条件之间有一些不是那么清晰或者说是模糊的。有时候这些该怎么判断?这里面有一些是属于具体案件当中的法律属性的判断,但实际上也有一些在宽严相济政策的引领下,具体到实践当中,在诉与不诉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它的必要性问题,是诉好还是不诉好?我们在这一段时间就在总结起诉必要性的问题。围绕起诉的必要性,从去年就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也准备制定类似于逮捕必要性的文件,就是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要起诉,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起诉,现在基本上都有初稿了。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在去年对这一块的工作也做了一些试点、调研,也形成了规范性文件。现在已经按照这个文件在运行。总体上对于一起案件的诉讼,从宽与严的角度来判断,比如是轻罪却把诉讼进程拉得很长,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他永远摆脱不了被追究的状态,这是对他的一种严厉的体现,是一个基本判断。高检院也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我们实践当中总结出来了一些情况符合这些条件的,尽量缩短诉讼期限,体现快速审理的要求,在这方面效果也不错。同时也出现了一个问题,什么事情都不能“一刀切”。特别是对执法追求的价值观越来越多,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要讲依法办案还要讲化解矛盾。有一些案件是存在化解矛盾的可能性,案子来了没有化解,在没有化解又有可能化解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拿出时间做一些化解的工作。甚至于你什么都不做,有那么一段冷静期,对双方的和解也有利。这里面是否要快,就要加进去一些因素考虑,做一些判断,不能“一刀切”。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从我们这两年的案子来看,确实也遇到这样典型。轻伤害的案件往往是因为矛盾引起的,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的会议纪要》,按照纪要的精神来讲,如果是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轻伤害的案件可以和解,无论在任何一个环节和解了,可以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判实刑。按照这个精神,比如说到检察院的案件往往是没有和解的,如果确实和解不了到法院做一个判决,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这也是要走的一条路径。但是有一些案件我们经过审查以后,也对承办人检察官多了一项要求,案子必须要做到和解的工作,程序不能少,而且真正是有高质量的案件,体现层次和水平的案件,把别人化解不了的案件拿到检察院能够化解,化解了就可以做不起诉,因为有的本身案件涉罪就很轻。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去年我们也有好几起这样的案件,一开始都是矛盾很恶劣,最后经过做和解工作以后,把矛盾都化解了。有一起案件是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的时候,认为在证据上有问题,是不好起诉,但是因为双方矛盾太激烈,只能送到检察院来了。送来之后承办人审查之后认为程序确实有问题,这是认识和评判的问题。后来案件报上了检委会,提出来要做从轻不起诉。经过检委会研究之后认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是把被害人给打伤了,而且这是多数人的意见。接下来的问题是,承办人是否做了双方的矛盾化解和和解的工作?他说做是做了,但是做得不够深入,说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很高,这不现实,所以没法再做了。后来说和解做不了,双方矛盾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做一个存疑不起诉,那就是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那将来这个案件的矛盾下一步肯定是要往缠诉、闹访这个方向走了。后来,先经过检委会研究认为这个案件是可以变的,其次要求公诉部门加大化解矛盾的工作力度。主管检察长亲自带着承办人去做了双方工作,首先明确责任,做了一两次,最后和解了,赔偿的数额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也不是像有的人说的十几万,而是几万,然后双方就和解了。而且加害的一方确实有悔罪的态度,被害的一方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也接受了加害方的道歉,也不再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是这样一起轻伤害案件,通过和解工作以后我们就做到了不起诉。这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做的一些工作,做好了就为准确有效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一个好的办案效果而创造条件。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像这类案件有好几起,后来还给院里送来锦旗。在我印象当中去年至少有三面锦旗送到检察院来,对我们来讲也确实是一种鼓舞。我也让公诉部门进行了总结,后来他们总结了一个叫做“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四步工作法”,形成了一种比较好的经验总结。这也是一种探索。 正义网:您刚才讲的这种例子是好的一方面,但可能从执法人员和老百姓的角度来讲,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是否会有所不同呢?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这个是会的。而且这种现象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正义网:那检察机关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怎么去理解,怎么去把握,如果说给百姓解读一下很简单,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具体到什么地方该“宽”什么时候该“严”,这就得看学问了。这是一种情形,就是判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说最近这两年,我们在检委会研究一些案件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不同意见,比如说一起杀人案,我们做了不起诉。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有的同志认为要起诉,应该从严。有的同志认为嫌疑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欺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想用煤气熏死他。最后人没有死,是嫌疑人主动把天然气的阀门关上,打开窗户,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而且她的丈夫后来也原谅她了。在法律层面有一个争论,这到底是“未遂”还是“终止”,我认为是终止,当然也就可以做不起诉。有的同志就认为她毕竟是杀人,再一点是她用打开天然气阀门的方式对公共安全已经形成威胁。从这些行为来讲都有很大的危险性,这个说法也确实很有道理,但是最后我们还是做了不起诉,因为当她及时打开窗户以后,后来的危险就没有发生后来的问题。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还有一些轻伤害案件,也和解了,被害人都谅解了,也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我们都是做不起诉的,但也不能绝对化。尽管和解了,尽管被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犯罪的起因责任很大,犯罪过程当中情节比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审判的方式定罪,可以判缓刑,甚至免刑,但是要告诉你这种情形法律是不允许的。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在判断当宽还是当严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歧,但是可以通过加深对宽严相济的理解,结合具体的案件怎么去把握,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之后,判断案件的能力和准确的运用能力也就自然强了。我们石景山院充分运用好检委会研究的平台,在不断研究和讨论过程当中,大家能够逐步形成共识性的东西,同时我们在研究案件的时候,会请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列席检委会,在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内大家各抒己见,讲讲道理,时间长了以后,也就是一两年的时间,判断的标准基本上也就统一了,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在探索和鉴定了检委会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把检委会一段时间以来研究的案件,特别是某一类案件,比如说我们最近发布了6起检委会研究的不起诉案件,在诉与不诉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把基本情况、研讨情况、分歧情况、检委会决定情况形成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引导大家加深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对于这块来讲需要时间。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在很多场合也一直在讲,我们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候,在脑子里一定要有一种辩证法,要讲一分为二和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对“宽严相济”这四个字,在理解上,讲“宽”的时候不要一味地讲“宽”, “宽”中要有“严”;讲“严”的时候也不要一味地“严”, “严”中也要有“宽”,什么都不能绝对化。后来我进行了简单的归纳,从重罪与轻罪的角度来说,对于轻罪案件应当以宽为主,但是也要有严,就是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本身就很轻了,从政策导向上来讲要从宽。但是轻罪案件有情节恶劣的,要体现对轻罪案件在法律幅度之内的从严,处罚的程度,包括强制措施的运用要体现从严,尽管这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是不能把这一部分忘掉,这是一个辩证法。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另外一类,对重罪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可杀可不杀的案件,死刑案件,整体上来讲要体现从严、从重,法律上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重罪案件当中有一些时候会出现一些可以从宽的因素,在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当中,有可杀的因素,也有可不杀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来该,当然慎杀、少杀,也是死刑的一种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重罪案件以严为主,要济之以宽,对重罪当中存在一些从宽的情节因素要有必要的关注。有时候不运用辩证法的话,就把宽严相济的“济”的内涵就忽略了。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包括对未成年人,我在很多场合发表的一些观点和主流的观点大致上一致,但是也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未成年人不用多说了,教育、挽救、给出路,能宽尽量宽,这些都没错,但是否对未成年人这些犯罪一味从宽,这肯定不行。现在像大量存在的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不强,偶发、初犯,比如偷一部手机,或者一时冲动把人打伤了,只要他悔罪了,这些案件可以最大限度地从宽,这就是怎么对他成长有利怎么来。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都是这样,有一些未成年人因为从小受到家庭教育不是很好,养成的恶性比较重,特别突出的就是校园里发生的以大欺小事件。他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但是他加害的对方也同样是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考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那有没有考虑被加害的未成年人的感受? 正义网:成长以后心理也会造成影响。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不仅会造成心理影响。有时候未成年人犯罪残忍的程度甚至比成年人还残忍,这是在个别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一味强调没有原则的从宽,一方面对被害一方是不利的,也不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群体。法定的从宽可以体现,比如说不能判死刑,但是如果确实很严重,那就该从重的还是要从重,也要给未成年人犯罪比较重的也要给他们立规矩,这实际上也是给他们的一种爱。溺爱的结果让他会更加藐视规则,将来犯更大的错误。这对他来讲是不好的。特别是我们要对未成年人被害的群体,在校园里以大欺小,凡是在学校里有这样的情况,这样肯定会有一些孩子受到精神的强制,心理压力很大,包括我之前看到一篇日本的报道,说现在学校里一些孩子自杀率上升,原因就是因为长期受高年级和一些人的欺压,回家以后又不敢给父母说,到学校以后就受欺压,所以就看不到自己的希望就自杀了。从这种情况来讲应该更关注被害人群体。所以,要对未成年人从宽,但是也得有必要从严的兼顾。有时候这种辩证法有时候我们强调不够, 正义网:您之前在开始的时候也提到刑事和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正义网博友向渊而行、也就是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熊红文在博客中赞扬了您发表在《检察官学院学报》上的一篇文章《关于执法层次、办案效果与刑事政策的思考》,现在社会上关于花钱买刑这个问题的探讨一直都存在,您怎么看待有一些和解案例当中“花钱买刑”呢?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这些年刑事和解这项改革措施在全国各地都已广泛地适用,它的价值取向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而且意义非常大,这一点首先要肯定的。因为对于大多数的和解案件来讲,比如说轻微伤害的案件,双方和解了,最后不起诉,或者判免刑或者判缓刑,不影响稳定,但是可以促进和谐,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一面。这项制度推行初期阶段,一些配套制度,贯彻运用刑事和解司法正确理念的指导,也包括对刑事和解本身诉讼价值的判断或者认识,在我看来确实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难免出现一些少数案件在和解过程当中,因为和解已经形成了一种状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犯罪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处在和解过程当中被动、或者不利的状态,他当然希望判的轻一点。和解,或者是能够保一条命,如果有条件可以多付一些经济上的补偿,这是犯罪一方的心态。被害人有时候认为打也打了,受也受了,他(犯罪一方)愿意赔和做一些经济上的补偿,自己伤的地方也不能再恢复,就不如从经济上多得到一些补偿,而且被害人有时候对犯罪人的前景也有一些了解,和解了他就可以不起诉、不判刑,或者是少判刑。有时候可能也会存在一些借此机会抬高赔偿金额。这就是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不一样的地方,因为双方所处的状态、态势不一样,所以就会出现一些案件和解补偿金高额的现象。而且一旦和解以后,现在司法机关有时候对案件最终处理应该起到多少作用上又缺少科学和客观的评判,认为只要和解了,那就能不追就不追,能不诉就不诉,只看到了和解的一面,没有看到犯罪的危害性的根本,甚至于有一些案件还存在其他要从严、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事和解的情况下,怎么来综合评判案件社会的危害性,综合判断案件的从重情节、从严情节、法定情节、酌定情节,要让刑事和解起到的作用客观一点。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出高价就不追究,就出现了“花钱买刑”这样的说法,这样的情况绝对不是刑事和解这项制度本身的初衷,也不是刑事和解要追求的东西。刑事和解在我看来只是一个情节而已,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情节,把它和其他的各种要素放在一起综合评判的问题。现在有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注意,在头几年刚提出来刑事和解的时候,有一些地方重伤害的案件,甚至要做不起诉,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再和解也不能免除对人身的严重伤害,刑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但是现在在法院审判当中也有这样一个现象或者这样一种倾向,追求一个理念是案结事了,只要是没有越出法律的边界,在和解的情况下,尽量从宽,尽量能免的免,能宽的宽,能判缓刑的就判缓刑,这就必然带来一些司法当中的问题。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最近我让公诉部门做了专项调研,三起重伤害案件送到法院,到法院以后因为和解了,三起案件都是判缓形,判三年有期徒刑。重伤也就是三年,然后判缓刑。一起重伤案件伤得比较重,是眼球都被摘除了。这三起案件里面至少有一起是团伙或者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也就是摘眼球的这起,一个体育老师带着四个学生在饭店吃饭把一个年轻人给打了。五个人里面有老师和学生,老师赔的多一些,这个案子最后赔的数额很高,50多万。最后这5个人全都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执行。这个案件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没有办法体现,5个人就打掉了一个眼球,这里面责任有轻有重,有主有从,就是因为和解了,一概判缓刑。所以我们也对这块进行了专门研究,刑事和解这条制度要想健康地往前推进,发挥积极价值,就应该深入调研,研究“花钱买刑”,片面案结事了而导致法律上的过分迁就,这样就麻烦了。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一项司法制度的推出,有时候孤零零的把它抛出来,但一项制度在西方有恢复性司法,在那样一个法治状态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消极作用。为什么呢?因为有很多配套制度。我们现在把刑事和解推出以后,配套制度没有跟上。比如说关于和解,让被告人拿钱赔偿或者是补偿也好,对他来讲这也是他应尽的义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果加害的一方有的人有钱,有的人没有钱,打的被害人如果是有钱人那得到的就多,如果没有钱就赔的少了,这里面就有很多耐人寻味的东西。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国家救助问题,不能把支付多少放在一种态度上,而是和解以后该赔偿的赔偿,赔偿的时候还可以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进行罚款。补偿就是补偿,被害人受到了侵害,生活和方方面面受到影响,责任主要由国家承担救济责任。这样能够体现所有的被害人在这样一种补偿和救助的情况下能够体现公平和合理。你要是给我判缓刑和不起诉我就掏钱,否则就不掏钱,和司法机关讨价还价,哪还有司法的尊严?本身司法是国家的公权力的行使,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大问题,要想真正解决还是应该国家把对于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尽快能够建立完善。不要把被害人的赔偿寄希望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好坏,或者他的态度,这就完善了。 正义网:今天是石景山检察院开放日,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可否请您就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公开一些情况?比如去年石景山查处了环卫系统职务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的特点?检察院如何服务大局,如何在维护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总体上来讲石景山检察院检务公开方面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而且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让老百姓和人民群众尽量多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工作。比如说我们在2008年有一个制度创新,在居委会设立社区检务工作站,通过这个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他们更多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情况。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刚才说到检察开放日的问题,我们认为开放日也是检务公开的很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服务群众很重要的方式。今年检察开放日我们采取的方式叫做“走出去”,我们和辖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联合举办开放日活动,通过街道邀请到街道辖区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同时通过街道发动各居委会约请了八角的人民群众,群众的主体更多的是老年人。活动主题叫做“检察爱民、共建和谐”。在活动的时候,我们向到场的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进一步宣传检察职能,同时也要体现执法为民、服务百姓、服务群众的理念,我们还确定了一个主题活动:把我们院最近这一两年来办的诈骗案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从中归纳出人民群众上当受骗的原因、情况,而且提出来了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归纳以后发现,上当受骗的人群很多是老年人,我们同时在开放日的时候,专门进行专场报告会,把这些案件向人民群众公布披露,结合案件谈谈怎么预防被骗,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这就是检察开放日要做的工作,包括现场还要搞法律咨询。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同时,北京政法机关还要搞“爱民月”活动,今天正是“爱民月”活动启动之日。刚才讲的老年人防骗宣讲活动,我们想从今天开始,用一个月的时间或者用更长的时间在石景山的九个街道分别做宣传和宣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也是体现服务人民群众。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再有就是刚才提到的查办职务犯罪这一块,我们按照检务公开的要求,同时通过这些活动弘扬廉洁廉政的精神。去年我们石景山检察院确定了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关系到石景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事业兴衰失败的大事。从这个方面来看待问题,我们按照“两手抓、两手都硬”的工作思路,去年效果还不错,在我院和反贪、自侦部门的努力之下,去年总共查办了23起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历史性突破的查办了一个副局级的受贿案件,查办了2起窝案串案,环卫系统就是其中的一起。这起案件是因为一个很普通的举报信,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然后做了深入和前期的准备工作之后,陆续挖出了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两个环卫中心的领导干部受贿问题,总共涉及到有6位环卫中心领导干部,因为受贿落马。另外行贿的犯罪人员也被追究到案。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从大的方面来讲说是环卫系统,但是实际上也是发生在城镇建设领域当中的一些问题,也是发生在商业领域当中的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讲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城乡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的问题的指示,应该说确实也是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比如说他们这些人更多的是在环卫设施的改造上受贿的,如街头的厕所从三级改为一级,还有一些是环卫设施的采买。过去我们都没有想到的,像街头放的垃圾筒,他们在买垃圾筒的时候收了一些小个体户和经营者的贿赂。像这类的案件往往有时候被我们忽略,实际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一起窝案串案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刚才也提到了一些,比如说受贿的行为涉及到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大环节、小环节,只要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存在交易。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是这起案件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地方,受贿的这些领导干部涉及到多个层级,有主任、副主任、科长、纪委书记。也就是说每个层面上只要是有一点权就受贿,大权大受贿,小权小受贿。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是和其他的一般受贿案件一样的,从受贿的手段上来讲体现出隐蔽性、多样性。包括有的假借自己的子女结婚敛财,这种情况在这个案件当中也有所体现。还有是属于债务上的减免,把借条撕掉,也就没有了,这实际上也是行贿受贿。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是这起案件查办和披露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震动。对于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涉及到首钢搬迁。大家都比较清楚,首钢从去年年底,首钢北京厂区的涉钢全部停产。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定位来讲,将来首钢北京厂区会成为北京西部的发展核心区,定位叫做“高新产业综合服务区”,以后也就是做高端的项目。可以预见首钢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首钢停厂之后的发展和转型对石景山区也好,对整个北京市也好,停产、搬迁、转型、升级,从整个过程来讲关系到北京将来西部的发展,这一点确实很重要。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从检察机关来讲,我们对这些方面也有很清晰的认识,检察机关要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要服务于“十二五”规划提出来的“一个主题、一条主线”,石景山首钢是最有代表性的体现。检察机关怎么服务和保障首钢的停厂搬迁,我们很重视。本周二我还专门去首钢做了一次调研,在首钢召开了一次涉及到首钢维护稳定的办案工作的协调座谈会。从检察机关怎么服务保障来讲,我觉得主要是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首钢停厂搬迁,从这一点上来讲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有效保障首钢的国有资产,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受损、不流失,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首钢停厂拆迁涉及到的资产量非常大,拆迁这项工作就要逐步展开。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从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角度来也好,怎么样根据首钢的实际情况、具体特点研究首钢内厂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说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按照一般的标准是拿的东西要拿出厂区大院的门才行,但首钢的院太大,有一些大门都是开放式,也进行盘查,并不是每个人和每辆车都要进行盘查,有一定的开放性。这个问题就关系到是运用治安行政手段处理还是用刑事手段处理。应该体现从严打击严格管控,这就是我们要做的,调研回来以后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下一步我们会围绕办案工作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另一方面在停厂搬迁过程当中的廉洁廉政的问题。廉洁廉政问题应该说我们石景山检察院与首钢总公司携手共建,一直保持着非常好的传统,到今年为止已经12个年头,首钢党委和纪委对我们的工作也很支持和配合。作为检察机关在国有特大型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总结了几条经验,高检院转发了《石景山院在国有大型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做法》,成为国有大型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石景山模式。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在现在停厂搬迁的特殊阶段,我们也进行了及时研究、分析、调研。因为停厂,涉及到各式各样关系的调整,涉及到人员的分流安置、财产整理和统一管理 ,包括最后谁来拆迁,这都是一块很大的“肥肉”。我们一如既往地查办案件,只要是发现有问题,坚决进行查处。另一方面我们也有针对性加大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力度,专门跟首钢纪委一起研究调研,最后推出了“廉政搬迁行动计划”,双方也会签了文件,制定了相关方案,根据这个阶段查找这个阶段制度缺失的地方,监管是否有漏洞的地方,从廉政风险防范等等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正义网:网络舆情化解,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一个热点案件背后,舆情如井喷的态势,甚至会有影响正常判决的情况下,作为检察机关,该如何应对这种舆情危机?当舆论偏向一边倒的时候,检察机关如何发出自己的声音来正确地引导公众视线和舆论?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刚才提的这个话题应该是最近这几年出现的一种新情况。从这些年媒体讨论的热点案件来讲,也反映出从新闻媒体到人民群众对一些案件的关注度大大增强,而且也在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评论。加上现在有了互联网,对于依法办好案件,妥善地应对处理热点案件是一个新课题。我的基本观点是这样的,对于一些案件从媒体的角度也好、人民群众的角度也好,关注热潮是一个正常现象。既然是一个正常现象,我们就应该用一种正常的心态看待这种现象。作为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也好,无论办理的是什么样的案件,无论这个案件是否被媒体关注进行热烈讨论,都应该保持一颗冷静的心态,对媒体就这个案件所作出的评论也好,对于司法行为的肯定也好、否定也好,要有自己的判断,要保持独立的判断能力。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是对于媒体所发表的一些意见不仅要重视,而且还要高度重视,媒体的声音往往会反映社会、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断和看法,所以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要强调通过执法办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不能埋头办案、闭门办案,也要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把案件办成铁案,要让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应该要追求这样一种境界。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是对于新闻媒体、网络对案件的评论和发表的意见也要注意研究规律性。比如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的异变性,可能一开始是这样一种声音,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换成另外一种声音,这样的案件表现最明显的是2002年清华大学的学生刘某用硫酸泼熊案。开始是一片指责之声,冷静下来后的一种理性的反思和思考,大家想想一位清华大学的学生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后来没有多长时间声音就趋向于学生要求司法机关给他一条出路。媒体的声音有时候会有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得保持冷静。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是我们往往会想案件的处理要体现民意,要体现人民群众对这个案件的期盼,这些没有错。但是话说回来,怎样才叫真正体现民意?比如说对这个人民怨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愤。但是司法机关还是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危害、情节作出判断。在这个问题上怎样体现民意?要准确灵活地运用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这就是对民意的最好体现。什么叫做法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就是对人民意志的最好尊重和体现。 回到刚才说的话题上来,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要把案件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人才强检”战略,您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石景山检察院在"人才强检"工作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人才强检”,作为基层检察长来说,我认为这是抓住了一个很根本的问题,也是一种根本性战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既要依法惩治和打击犯罪的职能和任务,同时还要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要进行一些监督的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等等。作为检察机关的使命和职能非常重要。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检察官执法办案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越来越多,同时在现在这样一个阶段,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办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别说十年前,五年前哪有检察官一方面办案还要化解矛盾的。现在除了办案还要做好群众工作,还要化解矛盾。所以,这些工作都要由人检察官来做,怎么来做,得靠有能力、有精力的检察官来做,这就需要人才。所以这时候提出来要“人才强检”,我认为也是形势的需要,也是检察工作的需要。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从现实情况来看,检察队伍从恢复建院开始,老一辈的检察官为检察院的恢复都作出了很大贡献,把检察事业从恢复到初步的健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刚才讲的新的形势要求以后,包括老一辈的检察官陆续退出岗位以后,就拿石景山检察院来说,年轻检察官多,都处在成长的阶段,可以称之为“人才”的检察官有,但是不多,能独当一面、担当重任的检察官更是凤毛麟角。在这种情况下,石景山检察院必须把人才建设抓上去,而且石景山检察院也给自己定了一个发展目标,“三步走”,“强基础、上台阶、创一流”,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是打基础的阶段,把基础打好以后上台阶、创一流,最终的目标是要经过五到十年的时间,要做全国一流的基层检察院,这就是我们的目标。要想实现这个目标,没有人不行。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具体到人才建设上来讲,经去年年初党组研究,最后确定了“大力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与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队伍群体化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高,具有群体化规模的人才队伍”的目标。检察院毕竟是执法办案的专业机关,总体上要强调专业化。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培养人才,现在来讲我们人才数量还不足,高层次的人才又非常少,所以我们要搞群体化,要打造一个人才的群体,有了群体化的人才规模,领军型和专家型的人才自然就形成了。我们现在确定了这样一个目标,为形成这个目标去年以来我们也做了很多的工作。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要是抓了这样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我们以知名的高校为重点,大力度招收包括博士、硕士在内的高学历人才。去年招进来两位博士,到现在有21位博士、硕士,接近三分之二。包括我们从高等院校的法律系引进了一位北师大法律系的博士后,现在是副教授,去年从副教授的岗位上正式调入到石景山检察院做研究室主任,等于是从高校直接引进。在两年前还没有一个博士,现在我们已经有4个博士,还有一位在读博士,可以说有四位半。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是在人才队伍上下功夫。一个是“名家讲坛”,我们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名家讲坛,搞了刑事证据方面的专题讲坛,现在正在做的专题是检察官调研能力的专题讲座,我带头讲,有两个专题是我先讲第一课,请的都是名家,比如说北大的教授和人大的教授,让检察官开拓眼界。还包括“京西法治沙龙”,这些都是在研究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大家在一起研究、讨论,同时也请一些名家过来,从氛围来讲平等对待,按我的话来讲叫做“激活思想,激励上进”,要有这样一种氛围去研究问题和思考问题。还有高校检察官讲坛,给高校开设实务课,我也是第一讲,这样对于成长很有帮助。另外一个是开设研究生课程班。现在我们招来的都是硕士、博士,但是实际上在此之前我们有大量本科学历的年轻人,他们在很多岗位上都是骨干和中层领导,而且他们也都很有上进心,也想在学历上上一个新台阶。零零散散到各个地方去学习成本高,而且对他本人来讲完成学业难度也大,我们联系北师大把课堂设在石景山院,专门办了一个研究生课堂班,外单位来上课的也有,一共33名,到周五下午和周末开始上课,让他们争取拿到硕士学位。还搞一些比武和辩论赛,等于是多维立体化的培训方式,包括也设定了一个文件,叫做“岗位实训”,现在条件不成熟,没有大范围的推行。比如说公诉的检察官老在公诉不行,可以安排到反贪先干上一年或者半年,回来再继续干公诉。反贪的检察官不知道起诉对证据的要求,先到公诉来然后再回去,这样也是培训的方式。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是加强人才使用力度。去年一年涉及到任命检察员、助检员的一共40人,好多年轻的干部都走上领导岗位,主持工作。 四是营造良好氛围。要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让他们在环境里能够工作舒心,有上进心,这样的氛围也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做了这些工作应该说效果不错,去年通过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我们在全市基层检察院考评的排名从上一个年度的第12名,去年前进了6位,到了第6名。去年在办理一些大案要案,处理一些疑难案件的过程当中都有人才的身影,承担着很重要的办案、论证。我们还搞一些调研活动,搞研讨、办沙龙,现在能办起来,就是有人去办。在制度创新上有了人才的参与,推行起来不是太吃力。总的来讲确实不错。我们办的研究生班已经有了引领示范作用,房山检察院要联合也要办班,我建议市院统一办好了。 正义网:我们正义网一直秉持“立足法治,面向社会”的理念,从法治的视角去观察整个社会,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最后想请苗检谈一下您心中对正义的理解。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在我理解的“正义”,应该说有一些基本的要素,比如说要公平、公正,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来讲,这是基本要求。二是要让正义能够通过执法、释法,让社会公众看得见。要实现高层次的执法,实际上就是正义的实现要能够达到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要能够通过正义的执法活动,能促进社会良心的治理。也就是说不要太狭隘的理解正义,比如说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这些说法都没错,但是可能在不同工作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最后追求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正义网:感谢苗检接受今天的访谈。谢谢!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