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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醉驾”获刑案举行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1-5-19 9:30:00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已于5月1日起施行。
  “修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今,“修八”已施行近三周,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多起醉驾等危险驾驶案件。5月9日,被告人郭术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他成为北京因此罪获刑的第一人。
  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首例“醉驾”获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将由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举办。本次会将围绕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涉案证据的固定、醉酒的认定以及追逐竞驶的认定等问题展开研讨。
  正义网将对本次活动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建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黄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韩爱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志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俊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袁彬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春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周海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祥义

北京智远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炳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韩哲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

正义网嘉宾已入场,研讨会正式开始。

正义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军担任主持人。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首例“醉驾”获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对各位领导和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诚的感谢。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我介绍光临我们这次研讨会的领导、嘉宾。下面我介绍光临我们这次研讨会的领导、嘉宾。他们分别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邹开红主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闫俊瑛副主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王新环处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周海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温长军副检察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韩爱丽处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吴祥义副检察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王建平检察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廖春迎副院长;
北京智远律师事务所王炳明主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俊平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袁彬副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杨雄副教授;
下面请王建平检察长致辞,大家欢迎!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王建平检察长致辞,大家欢迎!

王建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来宾及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把大家邀请到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北京市首例“醉驾”案件相关问题的研讨。我代表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王建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后,我院5月4日即受理了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5月5日,我院公诉处将该案审查终结,并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5月9日上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郭术东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该案为我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宣判的案件,郭术东也成为我市因“醉驾”获刑的第一人。这个案子经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王建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案虽然已经公诉终结,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认可,宣判后也没有上诉,但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若干难题,都需要进一步破解。本周二,东城区法院宣判了两起危险驾驶最的案件,今天,东城区检察院的同志们也与我们一起交流研讨。

王建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次研讨会,既有来自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有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可以从实务方面来探索“醉驾”案件如何严格依法办理,同时又能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从理论方面来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等问题。希望大家能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总结经验,为以后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的参考。最后,预祝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王检的致辞。本次研讨会第一个单元主要是案例介绍。首先请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介绍这起“醉驾”的情况。

黄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我院在办理房山区首例危险驾驶案的一些基本情况。2011年5月4日我院受理了房山区第一例“醉驾”案,经审查后于5月5日起诉至房山区法院。5月9日上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庭审理,郭术东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黄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郭术东于2011年5月2日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5月1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郭术东和他的另外两个朋友共三个人,在我区的一家大排挡吃饭,郭术东喝了三瓶啤酒,酒后他们想找宾馆休息,于是由郭术东开车驾驶,行驶了不到一公里,在小区路口的时候,他所驾驶的金杯客车撞在了前面一辆小客车的尾部,致使小客车与前面另一辆车相撞。现场群众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立即打电话报警。因为民警发现郭术东的酒气很严重,测量结果是每100毫升达到了236毫克。经过抽血鉴定,郭术东的血液内酒精含量是100毫升153.2毫克。被告人郭术东符合醉酒标准,这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黄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刑法修正案(八)》是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但是针对该案件在处理程序和实体把握上,暂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所以在4月下旬,我们房山区公检法三方专门就“醉驾”的案件如何处理召开了列席会,就办理“醉驾”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基本达成一致和共识。比如说,对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的问题,案件的证据需要达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等等。尤其是关于强制措施的问题,醉酒我们公检法三家列席会的决定是,在还没有出台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暂时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对嫌疑人拘留,并以7日内完成。

黄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郭术东在2日凌晨案发,也就是在2号我们随即启动了公检法联席机制,我院提前介入,并掌握了基本案情。同时,对查办案件也做好了人员的部署,在进行一定补证之后,于5月5日以简易程序起诉至房山区法院。

黄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本案我们虽然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本案是新型案件,而且社会的关注程度很高,我们仍然派员出席法庭,并组织全体的公诉干警进行了旁听。《法制进行时》等31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法庭审理基本上是按照普遍程序的审判程序进行的。本案的被告人郭术东也聘请了律师进行辩护。在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本案证据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郭术东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明知群众报警仍在当场守候,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七种情形中的第二种情形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供认犯罪事实的。我们认为被告人的等候行为非因“醉驾”,不符合自首,不予以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公诉意见。同时,被告人郭术东在庭审的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也比较诚恳,根据社会危害度以及被害人的认罪态度,最后我们向法庭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庭采纳了我们的所有意见,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害人郭术东表示认罪伏法。以上就是郭术东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案件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有请韩爱丽为大家介绍北京首例查获的危险驾驶案。

韩爱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由我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介绍北京首例查获危险驾驶案。梅赛德斯的奔驰越野,搭载三位朋友准备回宾馆,我们交通明镜在设卡查“醉驾”就被查获了,在当场交警对他进行了检测,当时显示酒精含量每一百毫升125毫克,之后对嫌疑人进行了抽血鉴定,结论是一百毫升159.6毫克。当时公安机关以及我们最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同乘人和三名证人证言都证实了跟李俊杰喝酒的过程。

韩爱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另外还有鉴定结论,主要是指究竟鉴定检验报告以及报告单,证明他被查获的时候是醉酒的状态,另外还有一些书证,有车辆的基本信息情况和基本行驶证和驾驶证,以及李俊杰的盗案的情况。我们的办案过程是这样的,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在5月1号实施之前,我们也预测到在东城区应该也会发生很多这样的“醉驾”案件,所以我们检察长也先期指定了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件,专门办案组对“醉驾”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收到案件以后,有专人带队对办案人员进行座谈,就案件的情况进行完善和初步研究。我们觉得这个案子包括了三层沟通,包括检察长跟领导和分局领导和法官领导沟通,还有我们办案人员和公安的办案人员就证据的完善和案件细节进行沟通。案件在12号提起了公诉。在提起公诉以后,我们也是适用简易程序,跟房山区这个案件一样,是大家比较关注的案件,我们也提起了公诉。在5月7日下午这个案件在东城法院公开审理。当时被告人李俊杰是对起诉书的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聘请辩护人。所以这个案件很快就结束了。我们也进行了公诉人旁听,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和经验教训我们也及时进行总结。

韩爱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在法院当天宣判认定李俊杰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结果。我的介绍完毕,谢谢!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有请张凯副检察长发言。

张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我想就两个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认识。一是办案期限的问题,七天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审理完毕。公安局在现场查获之后,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相关工作要处理,比如公安局要收集证据进行检测工作。检察院也涉及到一些受理和刑讯,还有公告和审理。我感觉时间不够,大家都感觉到非常紧张,也确实有一些困难。我觉得用另外一种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也好解决。七天时间基本上审理的还是可以,我们都是用七天时间审理完毕。

张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案情比较简单,涉及的证据就是一些现场和公安的一些视听资料和检测的鉴定和书证和嫌疑人讯问的口供。这么多的东西可能稍微用时长一点的是检测。医院非常配合公安机关,这也没有什么问题,基本上用半个小时的时间结果就可以出来。有的可能是稍微长一点,麻烦在哪呢?就是嫌疑喝酒后有点折腾。我们包括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文书以及汇报,这些时间也可以很好地解决。棘手的就是在法院环节有三种公告,期间要合理搭配,要分一下时间的话,从我们自己办案的角度和从两个案子的特殊来看,从实践来讲时间足够。如果都是用逮捕显然是不适用,延长30天也不符合。如果涉及到一些改革和出台一些新的解释也好,我们把时间给延长了,我觉得根据罪的规定也不一致。我们要更加的高效和简易地进行审理。这个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但是我们想在思想上和意识上还是应该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审理。

张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这类案子投入的社会成本也更多,有的案子不一样,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张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从社会效果上来看,包括当事人也希望快速审理和快速得到一个结果。我们想针对七天的审理期限,我们基本上也有更多的认识,同时七天也能够审理完毕。

张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关于“醉驾”的情节认定。公检法三家已经有两家发出了声音,法院系统说要考虑刑法的第13条规定。公安是“醉驾”一律按刑事案件立案。这里面从规定上来看没有什么错误,从理论上来讲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这个问题确实社会的反应比较强烈,而且有一部分的呼吁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什么是情节轻微也要有一定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想的。关于“醉驾”的规定对应的很清楚,不像飙车。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有请温长军副检察长发言。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通过办理“醉驾”的案子,我有一个很深刻的体会。我们《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可能我们对“醉驾”的问题本身大家都去说,但是没有遇到实际问题,之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很完善,我们在处理这些案子以后,要考虑的问题很复杂。包括我们处理李俊杰的“醉驾”案和高晓松“醉驾”案中都存在着相关的问题。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特别说明一下,高晓松的案子在我们办理中没有作为一个特别的案子处理,就是按一个普通的的案子处理,没有从严处理,也不以从宽处理。这是我的基本思路。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谈到具体的“醉驾”问题,我想谈办案期限带来的问题。我不知道是否有媒体朋友当时在现场,可能咱们在座的同志都没有发现一个细节,就是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最起码在开庭三日前这个证据才能够在法庭上宣读。当时从我们检察机关考虑这个问题来看,第一,虽然他是违法,但是考虑到他提供的相关证据对于证明高晓松在犯罪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有一定的帮助。所以,我们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我们举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我们自身的职责。因为我不知道房山院是否有提出新的证据,律师有提出新的证据,包括从网上所取得的相关当时和高晓松喝酒和曾经跟高晓松一起喝酒的人,证明高晓松的酒量很好,还证明他当时喝酒后很清醒,但是喝酒是事实,“醉驾”也是事实,只要符合这两条,这样就有了充分的依据。就此本身就提出一个提交证据的问题。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张检刚才也提出了实践当中的问题,实践当中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收集。我不了解房山院办理的案子,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到底是怎么侦查的,我们那儿就发现这么一个状况,基本上交通支队在执法过程当中所获取的一些证据来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和审查起诉。但是移送单位不是交通支队,是由各地的分局或者公安机关,他们取得的证据相对比较少,主要是一些手续。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比如说在查“醉驾”以后要对酒精的测试和做相关的处罚等等,如果发生事故以后还有事故当中的处理,包括血液的检测。但是我个人认为,包括我们在整个东城检察院对案子审理过程当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包括我曾经跟相关部门交流的时候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我说“醉驾”的问题醉酒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是不是得有人证明他喝酒了?二是驾车,只有这两点就可以是充分的证据。那谁跟他在一起喝的酒,喝了多少,这些不是交警部门或者是交警职责范围内和能力所能够考虑到的。因为这就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侦查,这是由公安分局相关的侦查部门应该做的。如果这两个部门都去做,我们从比较完善的角度来说,可能时间上就提前了。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关于期限。我们现在处理的是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在这里当然大家不要误会,是否说这是两种处理方式,不是。不妨碍刑事处罚的进行,高晓松就是在开庭前对他的驾驶执照和罚款先做了,所以这两者之间有衔接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不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是具备相关基础的。将来我也希望相关的立法部门能够在办案过程当中提供更多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定,这是第一个问题。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是关于证据体系的问题。在我们处理的这个案子当中,最起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证据体系。一是,也是我们常做的,第一是证实他犯罪的证据。比如说你喝酒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肯定会经过酒精测试,但是要把过程弄清楚。第二,他为什么喝酒,为什么喝酒,在什么状态下喝酒,可能对他以后的量刑有一定的意义。如果无事生非喝酒,或者在生意场上谈生意喝的酒,或者是在喜庆的时候喝的酒,在这方面对主观故意有多大有一定的意义。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比方说高晓松这个案子,这是致使四辆车追尾,其中有一辆车受损极为严重,但是其他几辆车情况相对较好,这是影响他定罪量刑的一个依据。这里头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高晓松本身他在驾车的时候,他的驾驶执照是过期的,这个是否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如果他驾驶的汽车没有年检,这是否要考虑,等等。在其它相关的情节上,可能跟这个“醉驾”驾车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它跟本案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应的量刑情节,这是我们在审理案件或者把握案件中需要加以考虑的。这是第二个问题,就是证据体系的问题。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个问题就是“醉驾”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一是自首的问题。实际上我觉得如果我们要是真正考虑“醉驾”这个问题,特别是交通肇事罪,最起码要考虑两方面,第一个是道路。道路管理交通法当中,对于出现事故以后,事故责任人在现场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我觉得这个是我们应该考虑的。比方说要维护现场,要报警和积极抢救,这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不是我们还要在现场等候警察来处理,是否把这些义务作为从轻处理的条件来加以考虑?我觉得这个是一个。二是自首本身不是对你“醉驾”以后等着交警来处理,而是对你所犯的罪行应该是主动投案,这是有助于我们今后对于在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醉驾”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自首的考虑,我觉得这是可以商量的,我的观点也不一定全对,就是自首的观点应该怎么认识。现在法律规定很明确,如果逃逸是要加重处罚的,或者不履行义务也是要加重处罚的。自首是针对你的罪行,你是否是自动投案和如实坦白交代问题,而且把自己的不问题交代清楚,根据相关的法律自首的相关规定量刑也是可以考虑的。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行刑衔接的问题。我们所说的重复评价是指的对一个问题同一性质的重复评价,如果不是统一性质的评价,不应该称之为重复评价。就像高晓松这个案子,我既要在行政上对你的吊销驾照,五年之内你不得考驾照,刑事上追究你的责任,判处拘役,对你进行罚款。李俊杰这个案子不存在造成事故赔偿的问题。高晓松的赔偿问题会不会对后续的,比如说他的量刑问题产生影响,我个人认为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如果主动的消除自己酒驾以后的危害成果,第一符合我国相关刑法的精神。第二也符合我们对这个案子处理理解上的要求。因为该赔的都赔了,他也认识到自己错了,就像咱们经常说,你已经认错了,是不是还要从重处罚呢?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里面还牵扯到一点,如果酒驾以后出现事故,行政处理的相关资料能不能作为我们在起诉过程当中所要考虑的证据,这又是一点。所以,就回到刚才时限的问题。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还有关于鉴定资格的问题。这次是在高晓松开庭的时候,律师对于鉴定资格提出了质疑。对于醉酒驾车的血液检测,本身要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定资格的机构来进行鉴定。 相关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这样看的,作为我们来讲应该对这件事情很严肃,这是对的。但是从我们证据体系上来说,在认定醉驾有两点,一是交警在现场处罚时要有证据。因为交警在现场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发现“醉驾”以后,让嫌疑人进行吹气测酒精浓度到底是多少。我刚才特别注意到“醉驾”的李俊杰案子,他好像吹气的数字没有血检的数字高,应该说血液的检测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交警是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在他处理过程当中所取得的一些基本依据,比如说出气以后相关结论是要让他签字的,还有相关的结论要记录在处罚单上,这是一点。二是,血检的报告。我希望有鉴定资格,交警有鉴定资格吗?他是否对血液有鉴定资格?没有,但是他所使用的仪器是法律相关规定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所采取的结果这是作为我们定量的最直接的一个结果。当然我也希望血检的报告今后更加完善、更加完整。这也需要专家对这方面进行解读,我觉得验血哪个医院都可以做,是否专门要找鉴定结构来做,这一点值得商榷。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于取保候审,李俊杰这个案子,我个人考虑,不建议用人保,还是用钱保。如果用人保的话,我国的现实状况也很了解,真要跑了我们再上网追逃就复杂了。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于对入罪的认识,因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我曾经看到过讨论稿。《刑法修正案(八)》最初的规定是这样规定的,追逐酒后情节严重的应该怎么处理。换句话说只要是酒后驾车,达到醉酒的状态就要入刑,这是毋庸置疑的,我自己认为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但是《刑法修正案(八)》本身是对刑法第133条的修正,换句话说也是刑法修正的一个条款,必须受到总则的制约。第13条也规定的很清楚,情节轻微,情节危害不大的,在我们醉酒过程中,所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当然就是只要你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汽车了。有些情况可以考虑做相对不起诉, 这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但是启动相关的刑事诉讼的程序,到了检察机关认为他的罪行显得轻微,或者罪行轻微没有必要判处刑罚,当然可以。从我们执法部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来讲,还是应该从法律的立法程序和犯罪本身整体对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方面的事情来做一个解读。像这种案子的处理,本身就是轻罪,最重要的一点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问题也成为我国保护难的问题。汽车的迅速增长可能会对犯罪或者是酒驾对人的生命危害带来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严厉措施是有助于交通秩序的维护,二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那天谈到高晓松的案子和李俊杰的案子,当时我谈到三点,我们要尊重的是什么?国家的法律,二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三是尊重自己。“醉驾”带来的危害不仅是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对他人的生命的危害,同时也是自身的危害。自身死亡的案子也是屡见不鲜的,我倒是觉得“醉驾”应该正视。

温长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说一句,《刑法修正案(八)》出了关于“醉驾”的问题之外,还有扒窃的问题。对于扒窃的标准问题怎么认定?现在就已经出现了问题。我非常感谢房山院对于新出现的犯罪,和新出台的法律规定确确实实有必要深入地加以研讨,以便我们更好的执法,能够达到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公正的目的。谢谢!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进入到主题发言的阶段。

郭志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研讨会非常好,也非常及时。确实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刚刚开始,刚刚起步。有关于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把危险驾驶作为一种罪纳入了刑法的范畴。但是最高法定刑只是一种拘役。按照刑法来规定这种案件主要面临的是强制措施。我今天主要想说说强制措施。

郭志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是搞批捕工作的。我国刑诉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拘役、逮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种案件显然不是批捕案件,也不适用报捕案件。不适用批捕,那就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可能根据我国的现状,危险驾车案件还会继续的增多。监视居住这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我们警力、检察方面至少六个人和八个人,对节约诉讼资源来说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郭志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温检说的取保候审,我也同意,最好这些案件是走取保候审程序。因为取保候审是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取保候审里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危险驾车这种罪针对特殊的身份,也就是说会开车的人,只要是司机之外,别人构不了罪,只有司机这一个。但是这个行业又是一个流动的行业。相比较而言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的,能够保证诉讼的,可能不太多,也许没有住所的就比较多,造成给取保候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们现在研究这个问题,怎么能够在取保候审上多做一些文章。刚才温检说的,关于加大保金的力度,再一点能不能在处罚的时候,如果违背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能不能在处罚上上一个档次。“档次”是什么?在取保候审上我觉得应该做一些文章。

郭志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我们对于这些案件通常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的一般是三天,案件复杂的七天,流窜作案可以延长期限。普遍来看,我听到的案件和我了解到的案件,在北京这里走的30天时间的居多,只构成拘役,却延长到了30天,我觉得在适用法律方面上就存在着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对这种案件,延长30天如何认识的问题,也就提到了桌面上来了,是你认可,还是你不认可?还是有纠葛?所以对强制措施方面,我觉得对于新型的案件应该更加值得关注。也希望有关部门对强制措施方面给予明确的解释。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郭检。接下来请几位学者教授谈谈自己的观点。

王俊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我谈两个问题。刚才温检谈得很全面,我想简单说一点。从立法来看,第一个草案当中的征求意见稿,情节恶劣限制两种情况,一是飙车,二是醉酒驾车。后来在征求意见当中有一些专家和学者,醉酒驾驶本身是很严重的行为,国家很明确的标准是不主张醉酒驾驶做任何情节的限制。

王俊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刚才温检谈得很好。比如说爆炸,比如说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严重的犯罪,还要不要再考虑是否情节显著轻微的余地。第二种要考虑的是这种罪本身很轻微,然后把这种行为给犯罪化的,比如说危险驾驶罪,本来是很轻微的,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我的观点很明确,我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

王俊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关于几个罪的界限问题,交通肇事罪,以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有两种,一是故意和过失。如果是故意方面认定起来是比较麻烦的。刑法总则第14条有明确的规定,是根据具体的后果来说,而不是针对行为来说。要认定他是故意的话,必须要证明他是放任的,但是要证明这点是不太容易的。

王俊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是一种竞合的关系。再一点是关于危险驾驶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因为刑法有明确规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罚较轻的,这就意味着对醉驾产生后果,如果构成了其他的犯罪的,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就不再适用危害驾驶罪的规定了,我就谈这么多。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王教授,有请下一位发言。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很高兴参加今天研讨会,这个研讨会在北京。应该说现在醉酒驾驶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在刑法研讨当中都提到了。最典型的是去年9月份在甘肃开了一次刑法学的研讨会,专门在那里组织了一次将近20多位的研讨会,主要是反对入刑,但是最后还是入了。在入刑之后,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要不要提“情节严重”的问题,现在很多学者主张要提。但是觉得情节严重和情节显著轻微之间是不是还要有一档,叫一般情况。我个人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当,在目前情况下不应当有情节的限制,理由主要有这么几个。比如说对盗窃也好,抢劫也好,都规定了一个门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总则。酒驾也是一样,针对有的人来讲喝一杯可能反映不大,开车也有很大的危险性。有的可能喝了四五两也没有什么反应,为什么要做这种区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情节是否是显著轻微。司法机关能否在这个问题上考虑。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第二是立法的原因。关于新的道路安全法在4月22号通过的时候,里面在讨论的过程当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关于醉酒的行政处罚问题,在这个讨论过程中,专门把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由原来有拘留15天以下,罚款500—2000元,到现在全部取消了。我觉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意思就是醉酒驾驶一概入刑。现在要行政处罚的话没有行政拘留和罚款,只能够是吊销驾照。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看出立法本身的意思就是不要有行政处罚。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另外,醉酒驾驶到底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危险,我们刑法如果一概入刑的话似乎就将醉酒驾驶变为一个抽象的,只要你喝酒了。我个人觉得这里涉及的是对醉酒标准的问题。现在国家的规定就是80毫克,80毫克在不同人体当中反应是不一样的,这是一个刑事标准问题。严格来讲是否是醉酒应该采取一种实质的问题,针对不同的人体,有的人可能80毫克,有的可能40毫克,有的可能是140毫克,有的可能是200毫克。 在目前的情况下把醉酒的标准是否协调一下。什么叫做醉酒?这是一个问题。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我特别赞同在危险驾驶之后出现的事故,当事人有没有完全的履行他的法律义务,无论是新旧道路安全法都一样。按照最高院的意见,里面有一项,这项规定和我们法定义务之间好像不是很对接,不用自己报告,别人打电话好像也可以。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判断他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如果连法律义务都没有履行,就根本不能构成自首,这是一个前提。在这两个考虑背景之下,我们再去作出判断他是否是属于自动投案,或者是如实供述罪刑。这是我粗浅的认识,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下面请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春迎发言。

廖春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术东这个案子,虽然说事实比较简单,案情也比较轻微,但是这一件案子是北京的首例以危险驾驶罪宣判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对于整个案情里面有几个情节,一个是当时被告人并没有辩护,我们在开庭之前告知。经过告知,被告人意识到,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援助的角度指定辩护人,帮助他在庭上很好的维护他的权益。另外我们跟检察机关也及时沟通,关于期限的问题,当时我们考虑七天的时间非常紧张,算日子最早开庭也得周一。在过程当中有一个期限七天,确实在实际部门当中是最难的一个问题,七天的期限能否满足。当时第一例的时候,我们公安和检察院都紧锣密鼓。所以,一点没有耽误来完成这个案件。像这样的案件,现在全市比较多,事实上存在着七天的拘留期限不能满足,如果不能满足,刚才也提到怎么取保候审或者接受拘役,这个之前我们在处理郭术东案件中我们也在考虑这个问题。我们考虑到如果是七天之后放出来,如果再想重新给他做拘役的处理,这中间会有一定的可能性就是找不到,或者是回家了。所以,当时我们也确实考虑能否在本案当中来考虑利用监视居住的方式。但是从经济角度来讲不经济了。

廖春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这个案子从现实反响来看比较强烈。应该说我们这几天也在关注网络和媒体对本案的评价,作为司法机关来讲,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法律规定来操作。但是从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很及时地说出了一段话,我们也感觉到要认真地学习,按照高院的要求,我们在以后案件当中要加强研究。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下面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周海洋发言。

周海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我主要想说三个问题。第一,袁彬教授说的,数字的门槛问题。作为司法工作者来说,对立法原意的把握,我们怎么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准确的把握立法的原意。

周海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第二,我想表达醉酒的认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醉酒的标准,我个人认为醉酒的认定应该以血液检测的数值为主。一个是呼吸检测,另外一个是血液检测。现在实践中一般是先呼吸检测,后血液检测。两种检验的方式在效率上和证据的优先上是不一样的。对血液的检测数量值,证据效率是优先于呼吸数量值,呼吸检测的数量值相对于血液检测的数量值。如果呼吸检测的标准或者数量值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比如我们这里提到如果只有呼吸检测,能不能独立证明案件的事实?它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一种换算的方式。

周海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刚才袁彬教授还谈到了国外,其实在我们的制度规章里也有相关的配套,如果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检测数值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也要允许实验或者形态的鉴定。

周海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第三,程序方面的问题。刚才许多领导和专家都谈到了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七天拘留期限满以后,审判阶段,要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案件的具体处理有一些制约,但是对于目前一般来说,争取在拘留的七天之内到三十天,从法律适用来说,从严格依法的角度来说是不妥当的。这就牵扯到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我就谈这三点,谢谢各位!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请下一位发言。

吴祥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参加研讨会确实有好多问题,几乎每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上都能遇到的。包括强制措施的问题,包括一些别的方面的争议,醉酒驾驶的考虑,我感觉是个故意犯罪,它和交通肇事比较起来,交通肇事是过失,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一般情况下按照交通法的规定来处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没有问题,所以采取逮捕措施德很少。再说危险驾驶,危险驾驶罪从中央到各种媒体和学者来看,入罪的时候是受到普遍赞同的,另一方面只要醉酒驾驶马上拘留,一般人看起来关十天很重,如果马上取保候审,人家会觉得执行有问题,但是最终影响的是司法的进行。另一方面我们考虑到所有的犯罪都是有情节的,在这样一个地点和这样一个状态下做了这样一件事情,法律规定是犯罪,但是能否考虑到情节?我们看到,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做了一些解释,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的都有一些解释。

吴祥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从全国的案件来看,采取羁押措施的多,采取取保候审的没有听说过。怎么把握?可能需要通过司法时间来进一的落实。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下面有请王炳明律师发言。

王炳明(北京智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我想说的“醉驾”证据的问题。追究“醉驾”证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怎么证明他的驾驶行为,二是在醉酒的情况下进行的驾驶。对于醉酒驾驶,一是行为人自认有醉酒驾驶。二是同饮人证实他饮酒了。三是呼吸机跟血液酒精检测,主要是从这几点来证明。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呼吸机和血检这两点能否各自的来认定醉酒,这个问题就出现了。如果说独自能够各自独立,如果今天呼吸机检测达到了醉酒,这个呼吸机是否有测低,因为当时检的是对的。如果在起诉的时候支持公诉,嫌疑人提出这个呼吸机我要求检测,你怎么固定呼吸机?实践中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血检也存在一个问题,由公安部门自己的法医鉴定机构,其他的社会鉴定机构,医院的检测,这三种检测数值,公诉部门的证据谁去委托,需要把这个完善。即使在很短的期限内,嫌疑人和律师对检验样本提出质疑,需要进行鉴定,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王炳明(北京智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饮酒驾车有的人是处治完之后不承认,或者是逃跑了,或者是提出检验样本,然后说这不是我的检验结果。怎么把这些证据固定,我感觉到这方面能否出台一些具体的规范操作,以免对醉驾入刑速度更快。我就说这些,谢谢!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请石景山区检察院韩哲发言。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是石景山检察院的韩哲。今天非常感谢房山区检察院请我过来参加研讨会,给了我一次学习机会,也给了发言的机会,特别感谢。房山区检察院事先准备的材料非常的齐全,问题也特别好,对研讨会表示感谢。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刚才温检和郭检都讲了非常好的意见。我这里讲三个问题:第一,强制措施的问题。我说一个自己的发现,我们现在办案七天之内很快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效率很高。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公检法三家共用七天有没有问题?我们说从流程上来看,案子有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审判,这三者时间比较长。应该说从嫌疑人到被告人三家是不同的人负责,现在统一在公安的拘留之下三家来共同处理案件,有没有问题,这是我提出的疑问。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还有一点,一个案子轻案快审,三家共同处理有没有问题?这就意味着不能快速审理的案件在七天之内审理有没有问题?二是不能逮捕怎么办?司法成本比较高,但是我们是否要未雨绸缪,监视居住也要启用,不得不考虑这点。我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要用监视居住的措施,我们考虑应该怎么用。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醉驾”一定要入罪。我觉得现在我们的法律刚性规定和复杂案件当中一定是有距离的。法律做的刚性规定在案件事实一定是有距离的,案子是多样的。醉酒的时候我刚刚达到80毫克,我从家里开到门口,就开了十米,原来觉得没有问题,开了十米觉得有问题,然后停下来了,交警逮住了。各式各样的案件一定能够证明实际处理跟法律是有距离的。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从理论上来讲,有人说醉酒驾驶罪是行为犯,理论上可能有不同的争议,行为有没有一个限制,我觉得值得探讨。从理论上判断,先有一个行为的判断,然后再是实质的判断。

韩哲(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自首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比较同意温检的看法。发生事故以后,你在现场,这是你的履行义务。留在现场可以作为自首认定的前期条件,在此情况下再考虑是否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是自首。但是认定自首恐怕在刑法的处罚上可以称之为自首。我就讲这么多,不对的地方请指正,谢谢!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有请杨雄副教授发言。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我要谈的问题,第一是强制措施。刚才各位领导都提到了强制措施的问题,第一点非常赞同韩哲主任的观点,刚才韩哲主任提到了拘留的期限七天、三十天,我们公检法都用七天和三十天,这究竟是否合法?我也稍微打断一下,法院有没有一个手续?没有。这里面是否有一个检察院和法院、公安的期限问题,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又不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能在法院承办阶段和检察院承办阶段进行逮捕。我也打听了一下,检察机关在等待相关机构出台相关规定,目前情况下,可能最好的方法是大家提到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韩主任也提到的很好。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取保候审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刚才温检也提到了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保证金要收多少钱呢?像高晓松比较有钱,收多少钱都不在乎。而且我在想,高晓松这个案件,为什么公检法机关不对他取保候审?他会跑吗?不会跑,尽管他可以出境,取保候审对他是特别的合适。取保候审我也想了一个方法,我看李俊杰是内蒙的,可能有亲戚在北京,他也有可能跑。刚才韩主任也说了是否会对这方面有取保候审的监督,我个人不是研究强制措施的,所以在这方面有点想法,是否可以动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取保候审监督的问题,在其他地方江苏、浙江都动用了企业,利用企业来监管对取保候审,这一点不违法。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各位领导也知道,美国有一种人叫做职业取保候审的保释人,这种人很厉害,如果他交了保证金,然后你遛掉了,他会想法设法把你找回来,要不然就会有很大的损失。当然,这要通过立法,动用社会的力量监督取保候审可能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第二,证据的问题。关于证据的问题,尤其是温检提到了很多问题,我很受启发,有一些问题我根本都没有想到,但是温检提到了,我想简单地说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是罪刑理想的问题。一方面考虑到他有没有喝酒,另一方面是他醉酒有没有驾车。他不影响一定的量刑,这里面涉及到真正操作的问题,我总结了温检提到的生意场上喝酒、自愿喝酒,可能会影响到他主观的恶性,主动喝酒肯定是主观恶性可能会大一些,但是也有一点会觉得没有什么影响。还有一点可能有人喝酒是正常人际关系,另外一种是发泄情绪,这可能是主观故意的恶性。另外是在醉酒情况下驾车,这样肯定会影响量刑。但是我觉得驾照有没有过期,车有没有年检,对量刑有影响。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用什么证据来证明他在醉酒情况下驾车,刚才各位专家和领导提的都很好,包括血液检测,还有呼吸的检测,还有同车人的证人证言,以及旁边的目击证人和围观的群众他们可能会提出相关的证据,还有他的身份和驾驶证等等,这些方面我都非常的赞同。这里面主要可能涉及到一个问题,我觉得这里面有的情况下他会出现争议,现在如果能够最好在交警执法的时候有监控的话,那是非常好的证据。如果有这个东西的话,再配上相关的血液检测报告,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基本上差不多了,这样的话期限也可能会缩短。

杨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还有一个关于证据的问题,就是涉及到交警在现场处罚和处理的时候,他所获得的资料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用,最后在刑事诉讼中来进行侦查和办案,这是刑侦部门的侦查人员跟交警有一点的分歧,交警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他具有双重的身份吗?他收集的资料在某种程度上是否是属于行政的证据?如果是这样的话,有一些证据是不需要重新提取的,血液的检测报告不需要重新再提取,但是有一些证人证言是否在侦查人员侦查过程当中来重新提取?我说的就是这些,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新环处长既是检察系统理论专家,又是全国公诉业务专家,无论在实务还是在理论上都有很高的造诣。今天把总结发言交给王处长。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谢谢!其实《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曾经在一起研讨过,当时集中研究《刑法修正案(八)》里盗窃的四种情形和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当时,对于一些假定问题,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些研讨。今天看来,那时研讨确实针对性差点,这次房山主持研讨是从首例引发的讨论,所以针对的具体情况不是一些假定的问题,不是一些研讨纯理论当中的问题,可能对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昨天我也准备了一下,我觉得有好多问题,本来是特别好的问题、专业的问题,放到网络上讨论的时候,很多人不赞同。实际上,张军的讲话是在5号9号,在此之前的5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个紧急通知,是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这个通知表明的态度,一个是各级法院对各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具体追刑责的时候要谨慎稳妥,这是很好的。第二点,又说了133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里面的与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不要不加区分的一律入罪的情况,这个说的也非常好。我觉得通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一种程序法治意义上来说。今天主要针对的是,应该是今天所有的问题,张检察长和张军院长跟我算是同行,私下我们也经常讨论一些案子,他们两个人都对问题提出了。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我想说的是,危险驾驶的案件处理是应该走快速办理案件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程序采取两分法,后来两高的解释又在两分法里搞了一个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我们今天的醉酒驾驶,这三种程序都不适应,刚才韩哲博士提出来我们三家有自己的期限问题,我们都有性世拘留七天合适不合适的问题。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刚才说的共用七天的问题,公安机关拘留是5月2号,检察机关起诉是5月4号,法院判决是5月9号,这里面就有问题。公检法刑事拘留的问题,再一个问题是法院判决完以后,这个案子正好没有上诉,没有上诉这个问题也存在,诉权要保证这一段时间羁押的根据是什么。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没有生效和没有上诉,不错,但是十日以后生效,但是这期间已经满了。实际上这个期限在法律上是有障碍的,我觉得新闻记者要报道的时候不好报道,因为这些东西太专业了,老百姓是不关心事实真相的,关心的是从道义上法官上有什么裁量权。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我们要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重视嫌疑人速审权的实现。诉讼是很苦涩的一个过程,尽快的让法官给他一个结论,这也是一种符合人性的程序设计。在这里面实施强制措施,刚才大家讨论的问题无非围绕这几个环节,技术鉴定问题、期限问题等等,这是一个问题。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从裁量权上来讲,我觉得高法的通知,其实我们国家好多人不理解,我想检察机关也第一时间看到了通知,高法的通知很难说是司法解释,但是高法的通知也类似于司法解释,或者说我们就是司法解释,没有其他的。当然不会对一个具体案件事实怎么判定,这个权力要留给法官,高法不可能在案件事实认定面做出解释。技术的标准还真不是最高法的机制,最高法的智慧是在法律适用上。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情节轻微交给法官裁量理论上是说的通的。同样,我们检察机关也是一样。检察机关到目前为止让法院甄别,有两层含义:一是条文与法条唯一解释的解释基础和基本的解释方法。“醉驾”入罪确实没有给检察官和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入刑刚刚开始,加之司法公信力不高,所以我们裁量权的行使要更加谨慎,谨慎的办法就是严格执法。凡是符合这一点的,我们就诉到法院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再就是司法公信力不高,也造成了裁量权如果适用的话,刚才吴祥义检察长就说了,我们如果适用,社会在道义上去说,司法腐败,刑法规定的这么好的东西,结果到这帮人手里变成了一个任意执法和选择执法的橡皮筋了。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要综述,我想说的就是办案期限的问题。我国在处理危险驾驶方面刑拘七天不够用,主要的问题是留给法官了。因为法官这是最后一道程序保证的关口,所以法官有三天的公告,十日的生效和两审、终审,这时间够吗?不够。比如说对犯罪嫌疑人要请律师的,有被害人要告权,没有一定的期限。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第二,30日的延长对象不符合。确实是,刑诉法规定延长30日是规定三种情形,流窜、多次、结伙都不符合。而我们危险驾驶罪又是拘役刑,法律上也有障碍。所以,拘留期限不够用,这等于是甩给法官了。我觉得如果大家把一个法律本来是很专业很复杂的问题看成是一加一等于二的定量分析的话,那就不需要我们在座的在这里开研讨会了,也不需要开会,所以这是显然不行的。就像张检说的一样,不好使,而不是经济过高的武装,稍一实行的话就是超期羁押了。如果不羁押的情况下,刚才温检说了,多种财保,高额保证金,高到什么程度呢?足以使其能顺利的到案接受审判委原则,或能够逐以弥补相关损失为原则。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还有涉及程序问题,强制抽血的问题。我在网上浏览了一下,我觉得没有程序法学家在上面讨论问题,或者我熟悉的程序法。强制抽血有好多问题,不是大家都说强制抽血就是随便,警察有这么大权力随便就抽吗?这留给以后讨论。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检说的问题,情节认定的问题。刚才我们检察长表示担心,我个人也有担心,包括我坐在这个位置上也有担心,所以我们才有原则上起诉这种想法。公安部门说全部刑事立案,大家看看刑事诉讼法的两个条件,那就是构成犯罪。公安这样做是对的,那检察机关又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高法通知里又说了,不能一律入罪。定罪以后的量刑裁量留给法官。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刚才说提交的证据问题,应该三日前提交,这是没有问题的。高晓松这个案件处理的非常好,检察官在这方面不因为提交证据而使诉讼推后。而且检察官同意以后,我们也完全可以不休庭。所以,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还有周围人共同在一起喝酒的事实或驾驶行为事实的认定和现场处罚的现场录像问题,这些问题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里面杨雄也提出来了,实际上把问题都抛出来了,这个问题有点专业,但是又不是大问题,就是交警执法的问题,刚才温检讲的非常清楚。前面现场处罚的交警的执法主体没有问题,按照行政程序取得的一些证据,如果以分局的方式出现,在程序上和执法上是没有问题。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温检讲到,有一些不一定刑事拘留,这一句话是对的,首先是轻微的,比如说是韩哲博士提到的问题,喝酒的地方离他家200米,喝完酒就开车往回走,这时候警察截住了,确实只有200米,这怎么说?一定要拘留吗?这确实有一个时间和地点的问题。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第二,不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遗漏了怎么办?这种情况让法官甄别不同的情况作出公平的裁决。法官只要心中有公平就可以,刚才吴检就说了,大量的交通肇事罪在赔够了足额赔偿以后,那还不拘押他,那还定罪缓刑。醉酒了法官就不能裁量吗?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接下来一个问题非常复杂,刚才温检提的非常好,行政里面的吊销执照以追刑的问题。我国的一部分警察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程序法的国家里是由法官来行使的。比如说有一些终身吊销,中国人对开车没有意识,西方人认为开车是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存能力的问题,你让他喝一次酒,吊销他五年或者终身不驾驶,这样对一个活着的人生活品质有影响,这个权力不给警察,给法官,我国没有。我们现在是混同的,说期限不够用,不仅仅是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我们作出不起诉的时候,有些建议行政机关,我们有检察意见应该怎么处理。当我们反过来建议行政机关的时候,行政机关早就处理完了。所以醉酒驾驶的问题,其实我有好多话要说,但是今天时间有限我就不说这个问题了。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还有行刑衔接是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如果说前面采取拘留,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特别好的问题。紧接着温检和王律师也说了这个问题,是鉴定资格的问题,有一些问题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社会鉴定机构的问题,医院的问题,应该说这些问题在我们过去的历史上在法庭上经常提出类似的问题。应该说我们这方面有关的司法部门的管理条例应该说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现在我个人仅认为解决不好,是有好多鉴定人的资格、资质鉴定身份没有公开。资质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检察官有时候判断证据和法官判断证据的时候对未知问题有一种专业迷信的问题,专业迷信就是人人都对未知的领域去相信专家说的是对的,如果是伪专家那是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问题。我认为像这样的问题,如果要纯学术讨论,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委托给社会鉴定机构或医院,可惜,我们现在社会对医院和鉴定机构也不是太相信。实际上北京市公安局在鉴定方面承担着大量的任务,也是苦不堪言。

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其他的我就没有太多说的了,既然是研讨会,想到哪说到哪。都是自己的看法,既然是看法那就有很多错误。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李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今天有来自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还有来自一线的学者,就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相信对我们今后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办理这些案件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最后,感谢各位专家学者,感谢一线的检察官,感谢市院的各位领导,研讨会到此结束。

正义网本次研讨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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