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访谈直播。
正义网:访谈现在正式开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正义网直播访谈节目。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她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辰,曾办理过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等在全国和北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欢迎李辰的到来!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受贿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由检察机关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一种,李处也办理了很多受贿案件,请您先向网友介绍一下当前办理受贿犯罪案件的概况。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近年来随着一桩桩重大受贿案件被查处,体现出我党对于反腐败工作的坚强决心,也看出对于加大办案力度的工作成效。目前办理受贿案件的情况,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谈:第一,近些年来我国查办受贿案件力度进一步增大。根据中纪委每年所出具的工作报告上可以显示出,从1992年至2002年,全国纪检监察办理的案件为163万件,十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查办省部级领导干部有十多件。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受贿犯罪的数目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在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12万件;在2009年,受理案件13万4千件;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14万件,这是中纪委工作报告上呈现的数字。从这个数据上,也可以看到,我国对于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在进一步加大。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通过查办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3491亿元。特别是查处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许运鸿、金德琴、李嘉廷、王乐毅、李纪周、慕绥新、丛福奎等一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突破了厦门、湛江特大走私案,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从2010年一整年来看,法院判处省部级领导大概11件,这里面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涉案金额都很高,数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大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钱财,部分官员还接触桃色。二是所有案件里都涉及受贿这样一个罪名。因此,受贿罪在腐败案件中也是一个主要的罪名。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二,目前在查办受贿案件过程当中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查办县处级、厅局级,以及省部级领导案件数字也是非常大的。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基本上对于县处级以上在2600件左右,局级在200人左右。2008年查办省部级领导的是4件,2009年查办的是8件,2010年查办了6件。这其中包括比较有名的省部级领导案件,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天津市原市委常委皮黔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张春江以及浙江省原纪委书记王华元等一批大要案。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目前受贿犯罪的数额和次数已经增多。根据我国刑法从1979年对受贿犯罪有标准来看,最初立案标准只是1000元,到1988年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后,受贿案件起刑点就到了2000元。1997年的刑法,现在使用的受贿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1997年修订刑法虽然将该数额提高至5000元,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到惩处的受贿者受贿数额为5000元的极为少见,一般情形下,受贿数额都在1万元以上。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近几年来,我们所办理的受贿犯罪案件数额越来越多,次数也越来越高。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从近年来查办的受贿犯罪案件看,受贿的频率提高且单笔犯罪金额增大。也就是说,在每一笔里,从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不等。另外,还有受贿的次数也增多,比如说我们所办理过的首发集团原来懂事长毕玉玺在五年间收受贿赂77次,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在十年间受贿的次数是416次。前不久看到了河南省封丘县原县长李英魁,在七年间受贿高达1575次。
主持人:1575次?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这是属于受贿次数非常多了。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四,目前受贿犯罪窝案、串案增多。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在查办一些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往往都是一名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这也是所谓的一种群体效应。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在一个统计数据中,曾经对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过统计,其中涉及官员的窝案和串案高达552件,占案件总数的18%,涉案人数达933人。这样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往往一抓一窝、一带一串,这样等于在办理一个案件中就会发现很多案件线索。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比如说我们在办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原监事会主席胡楚寿受贿案中,先后有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农发行原行长助理于大路、中国瑞联电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刚、中国电子租赁公司原副总经理赵东明、深圳亚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蔡国安以及天津中银机电设备公司的陈卫国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中,先后有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注册司原助理巡视员卢爱英、药监局专项办马腾、国家药典委员会原秘书长王国荣、业务综合处原副处长李智勇、北京中欣医药经营公司原副经理王颖伟、香港诺氏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魏威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五,现在办理的受贿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一是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犯罪、私分国有财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联。也就是说往往行为人不仅触犯了受贿罪,同时触犯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罪。比如说,我们办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因构成受贿、贪污两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又如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原董事长毕玉玺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二是往往与渎职犯罪相关联。也就是说在受贿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权钱交易,有时还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会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罪名。比如2003年6月5日,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政委任伟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收购赃物罪、重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劳德容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四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三是与其他犯罪相关联。这表现在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犯受贿罪时,还涉及触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罪名。如2004年6月,全国经济特产经济开发中心原主任曹忠武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六罪而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又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项罪名。
主持人:根据办理过多起案件的经验以及对其他地区相关案件的关注,您认为当前受贿犯罪案件有哪些特征?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在我们查办的案件中,我想主要在具体受贿犯罪中体现出这样几个特征:一是行受贿的时间差加大,出现了一些期权化的现象。与以往的贿赂犯罪的现货交易即真金白银的交易不同的是,现在的交易方式不是很直白、很显露。随着重点部委监控力度的加大,一些环节的腐败空间被压缩,为了规避风险,直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现货”交易少了,但是腐败的内在动力并没有消除,为了降低风险进行权钱交易,行为人有的将腐败行为前置,作为一种感情的感同,事先还没有请托事项的时候就给予一定的钱。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有的将收受财物的行为后移,这样就出现了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比如说在退休以后、离职以后约定好再给房子,再给大额的现金,使得安全系数增大。还有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主持人:这都是属于期权化的一种特点?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另外一个特点是行受贿利益链条复杂,群体性犯罪比较突出。现在机构改革以后,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因此一个人行受贿的情况少了,很多都是官商勾结在一起,权力聚敛在一起。这也是近年来北京市对于局级领导干部群体受贿出现的一个新特点。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随着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单独作案风险大,机会不多,只有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力的敛财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群体型犯罪成为近年来受贿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这也是近六年北京市局级干部群体型犯罪同比增长25%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的受贿犯罪,无论从组成人数、人员结构、作案方式上都要更为复杂。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以前的受贿犯罪,最多是由两人组成,或夫妻合作,或家族联手,或单位班子成员,或领导干部与直接下级,作案方式多是一手办事一手收钱。而近年来,从涉案人数上看,涉案人数增多,几人、十几人屡见不鲜。例如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毕玉玺案涉案人员达22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中涉案十余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案涉案人员也有8人。涉案人员成分也更为复杂化,除妻儿、亲属、情人、下属、关系单位外,又出现了咨询公司之类的中介组织。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此外,隐藏在国家工作人员背后的利益链条日益复杂。这些利益链条以权力为核心,呈放射状发展,这些链条可以与家庭成员形成,可以与上下级形成,还可以与相关行业的请托人形成,各链条之间又彼此发生联系,盘根错节。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受贿案为例,他就是利益链条中的核心人物,他与儿子勾结在一起受贿,与下属勾结在一起买官卖官,还利用其职位和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个特点是行受贿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贿赂的性质被刻意淡化。从给钱的方式上,以前往往感谢费比较多,现在出现了更多的名义。比如说慰问费、礼金、信息费、中介费、顾问费,甚至还有挂名公司,这样公开和半公开的财务。第二个,是名目也比较多。还有很多与行受贿同时给钱的方式所不同的,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有事先很早给钱,感情投资,事后的感谢,还有比如说以借、租为名给钱进行交易性的受贿。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据统计,有60%的贿赂犯罪案件是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出现的。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在这些重要的节日或者事件上送钱物,表面上看起来理由也比较充分,形式上也合乎情理,这就给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定性加大了法律上的难度。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比如说海外受贿,在海外进行受贿,完成了行受贿的方式或者获得了钱款。钱是在国外收受,然后存在国外,甚至有的存在别人的名下。
主持人:在海外收受钱款也构成受贿?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只要是他本人收受钱财了,无论他本人存放在哪里,只要是受他控制的,那么这就是符合受贿罪的构成。
主持人:还有其他的特点吗?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还有一个特点是特定关系人参与社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根据我们看到正义网所公布的贪官档案里的数据,亲属共同受贿的比例已经达到了81%,也就是说现在在共同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利益的受贿已经越来越多了。在我们可以办理的很多案件中,都是有自己的亲属,自己的特定关系人,比如说有特定关系的情人、情妇和兄弟姐妹、同学、朋友等等,一块共同来进行受贿,也使得受贿的查办越来越大。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当前,受贿犯罪分子为了推脱罪责、规避法律、逃脱惩罚,在许多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亲自接受财物,而由家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出面收受。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有亲属代收请托人财物行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行为,就有工作人员与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亲属插手的受贿案与亲属共同受贿案的比率近100%。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周良洛受贿案中,周良洛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其中,妻子鲁小丹与周良洛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89万余元。又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受贿案中,文强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其中与妻子周晓亚多次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也正因为如此,在《刑法修正案(七)》里,也增加了一项新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专门归置了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收受贿赂的情况。
主持人:既然说当前受贿犯罪案件有了这么多新特征,它们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检察机关又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我国在2007年专门对于办理受贿案件中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新型受贿犯罪形式进行了规定,从交易型的受贿,理财型的受贿等等形式,包括挂名领取工资,收受财产性利益等等。今天我从三个大方面结合案件说一下。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首先,是交易型的受贿。这也主要出现在我们平时见的比较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房屋、汽车等财务状况上。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送房子、送汽车,对于我们认定其为受贿犯罪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现在出现了一些形式,行贿人送了汽车没有办理产权,或送了房子由受贿人住着,将来再办产权,或者以非常便宜的价格卖给受贿人,对于这些情况,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受房屋的情况。直接收受房屋的,受贿数额要根据房屋的价格来认定。二是虽然没有办理房产等权属登记,还是给了国家工作人员房屋和汽车的,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变更权属,但是明确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然后两个人彼此有约定的,对于这种也认为受贿犯罪,数额以把房屋交给受贿人的那一时刻起算,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三是行贿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房屋和汽车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受贿数额要按照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比如这套房产价值100万元,实际上以20万的价格卖给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受贿的受贿数额就是以80万算。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四是以租赁或者借用的情形。就是说行贿人将房屋和房产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表面上是借的,实际上是给予的。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的房屋和汽车,没有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办理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区分借用还是租赁,主要的区分是看对于房产的控制,两者之间有没有借贷的关系,有没有偿还利息,有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归还,等等一系列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主持人:在实际案例中,这三种情况有哪些具体的表现?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在我们曾经办理的案件中,购买房产的模式是很多的。比如说我们处里曾经办理过的海淀区原副区长许树迎的案件,行贿人给他的房屋当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约定好在许退休以后再办理。有的房子直到案发时仍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是明确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了,收受了他人的物品,即使没有变更权属登记,也不影响对于受贿罪的认定。
主持人:低价买高价房的情况呢?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在我们办理的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的受贿案件中,也有这样的例子。郭生贵当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个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所以当时以2万块钱的价格购买了当时房地产公司价值16万的房产。后来,这一笔也认定为受贿犯罪,差额是按照2万与16万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计算的。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租赁和借用的情况也有这样的情况,以超出正常的价格进行租赁给对方,以前我们在办理的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原局长周凯东的受贿案件中,曾经就有这样的形式,就是以明显高出市场价格,将自己的汽车租赁给请托人,这也认定为受贿犯罪。
主持人:这和正常的借贷关系是不一样的?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因为他是以价值10多万的价格将一辆汽车租赁给请托人,最后是以总价5年30万元的价格租赁,并且是一次性支付。这个远比要购买一辆汽车要贵很多,那就以他租赁的价格来定。
主持人:目前似乎还有很多赠送股份的贿赂形式?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第二种情况就是现在比较新的类型——合作投资型的受贿。就是通过给予股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注册成立公司等形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比如说一种比较典型的,就是干股型的受贿,干股就是没有出资而获得股份。也就是说,无偿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给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提供一定股份,占公司的额度,这样每年获得分红,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点在法律上现在也认定为受贿了,对于受贿的数额也是根据所获得的红利或者股份的价值来进行计算的。在我所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中,他就为云南的一家公司提供了一些帮助,该公司无偿给王益弟弟30%的股份,当时以入股分红的名义给了王益的弟弟643万元。这样,后来这一笔也认定为王益收受贿赂。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二种就是投资型受贿。投资型受贿,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行贿人之间,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形式,或者合作进行投资来收受贿赂,两个人一块注册成立一家公司,进行合作。而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的出资,一块来经营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在工商注册登记中,登记两个人来成立公司,也是事后获得投资回报。
主持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在本职工作之外跟他人合办公司吗?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当然是不可以的,这个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到经营管理当中去,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公司,这个是比较少见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以自己的亲属或者朋友的名义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有的领导是借用了家里亲戚的身份证参与了公司的合作和经营,所以也等于是借用他人的名义,实际上还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控制的。
主持人: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退休之后,是否可以参加公司的经营?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一点国家法律对不同的行业是有特殊规定的。有的行业规定,离职以后几年之内不允许,几年之内是可以的,这是根据行业不同的规定,有的行业没有受这个特殊的影响。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种就是委托理财型的受贿形式。以委托理财,投资证券、期货等这样的名义进行收受贿赂。有的受贿人实际出资了,有的没有实际出资进行投资、理财。这种,目前有四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就请托人帮助来投资证券期货的名义来委托财务,这个是典型的受贿犯罪,也就是说行贿人出资300万来帮受贿人管理,这个是典型的受贿,因为这跟直接给钱没有区别。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二种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实际出资了,但是出资并没有被请托人用于理财,没有进行投资,说要买股票,其实没有买股票,而只是承诺了以理财的名义,每年给固定给他多少回报,保证每年给受贿人固定的投资收益,这种情况就是以收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数额。第三种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实际出资了,但是收益明显高于实际应该获得的收益。虽然投资股票了,收益的明明是10%,但是按照30%、50%记,那么这种受贿的数额是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计算的。
主持人:这种情况的认定是否会比较难?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关于这点我们是有司法审计的程序,可以对投资的账户进行审计,对委托理财的内容进行审计,这样也是可以认定的。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四种情况是,实际出资了,而获得的收益与实际的出资是一致的,这种就不认定是犯罪了,也就是说这个是投资理财可以包含的四种情形,就是说哪些是受贿,哪些不是受贿。正常的投资、正常的委托理财的话,这种法律是允许的。因为目前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股票、投资证券、期货还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四种合作投资型的受贿形式,就是以领取薪酬的方式进行受贿。这个也是近些年来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后,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给予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参与工作但能够获取薪酬的情形。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种也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参加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的。比如说在我们办理的郑筱萸的受贿案件中,他的妻子、儿子都曾经在不同的公司里领取薪酬,担任顾问。或者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领取一定的挂名和领取薪酬,这个就是要认定为受贿犯罪。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实际参加了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是明显高出他应当领取的薪酬,对于这种超过正常薪酬水平的数额也要认定为受贿犯罪。第三种情况就是,特定关系人正常的进行工作和领取薪酬的,这个目前也没有基本规定。这是我们要说的第二大块的内容。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大块,说一下财产性利益的受贿。也就是说,除了给予明确的实物以外,还包括比如提供一些用金钱可以计算的财产性的利益;提供一些银行卡、购物卡、古董字画等财产性的利益。目前,我们对于收受银行卡、购物卡和消费卡的情况也是比较多见的。在我们办理大多数案件中,平时对于感情交流、逢年过节,大家都变成了一种礼尚往来的方式,提供一些银行卡、购物卡、消费卡,对于收受以各种名义的卡,受贿数额我们还是一般以收受卡的实际额度和数额来认定的,不断是否和取出和消费,卡里的数额一般都是全额认定。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二种情况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雅贿的形式。就是所谓的收受古董、字画和玉器的情况。这个目前比较多见。具体的数额一般案发以后,根据收受财物的时候进行评估和作价,由专门的物价部门和文物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然后以实际的价值数额来认定受贿的数额。但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在收受这些物品的时候,有很多都是赝品,在我们查办案件当中发现了很多赝品。虽然给古董和字画鉴定的时候也有一些照片,包括作画、写字人的照片,但是很多东西最后案发以后进行鉴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比如这个大家所看到的文强受贿案中,曾经就有一个价值一万元的石佛头,是一名公安干警,为了工作的调动和升迁送给他的,还有一个是价值八万元的象牙工艺品,是一个洗脚城的老板送给他的,为让他关照其经营赠送的。这些经过鉴定以后是真的。另外,还有一张倍受关注的张大千的《青山绿水图》,这个价值364万元,经过鉴定以后,这个是一个赝品。
主持人:收受赝品的受贿数额该怎么计算呢?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就没有办法来进行认定了,只能以实际的价值进行认定。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有这样类似的情况,也会发现有这样的情况。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种情况是收受股票犯罪的情况。现在我们有一些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一些原始股,还有收受一些有可能升值的股票,对于价值确定的一些股票,我们可以认定。比如说原始股的收受,只支付了一些股本金,他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值与股本金差价的部分就认定为受贿数额。还有一种情况是购买了一些可能升值的股票,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考虑。只要不是无偿的,如果是无偿的要认定为收受贿赂,如果不是无偿的,对于股本金之间有可能升值的股票并不认定是犯罪。
主持人:这种形式收受股票的受贿和刚才提过的干股受贿,这两种形式是否有一些相同点?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两种情况,一个是收受股票是由上市公司购买的股票,或者存在原始股。而刚才说的投资交易就是一般的公司,那个是更容易完成,因为只要自己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就可以股份转移。而这种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是需要有一系列的上市程序的。
主持人:有的报道中也提到过利用赌博的形式进行贿赂?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这就是第四种类型。我们往往在办理案件中会发现这样的情况,行贿人跟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进行赌博,然后专门把钱输给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是在进行一种娱乐活动,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对于是赌博还是娱乐活动,具体认定的情况也是要区分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和次数,以及赌资的来源,以及和其他赌博者参与者有没有事先的同谋,以输赢的具体情况、金额的大小综合来考虑的。
主持人:赌博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是。但是,小额的赌博可能是有一种有伤风化的行为了,但是赌博和受贿的区别还是要考虑各种情况,也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四大项,具体的因素来评判,到底是在一起赌博,还是以赌博的方式来进行行受贿的情况。
主持人:这种情况的受贿数额认定,是以行贿人输钱多少来进行认定?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在我们以前办理的毕玉玺的受贿案件中,就是这样。他跟一个行贿人进行长时间的赌博,这样他就把他赢到的钱款存在一起,几年以后,存了80多万,后来这笔数额也认定为受贿犯罪。
主持人:就一分院办理过的受贿案件来说,案件的线索来源有哪些?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于整个受贿案件的线索,实际上是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是来源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这叫自行发现。就是日常当中发现了一些相关的违法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查办。第二种情况来源于自首,也就是说有的人实施犯罪以后,主动和自动投案,主动向国家司法部门,或者纪检部门说清自己的情况。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种情况来源于单位的移送,比如说纪检监察部门,单位的纪委,或者是工商税务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了线索然后进行移送。第四种情况是,对于在办理的案件过程中,有一些举报,对于举报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实名举报,一种是匿名举报。近些年来,实名举报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了,也使得查办案件的效果越来越好。因为实名举报一方面是有明确的举报情况、来源和事实,并且在查办的过程当中还可以跟举报人进行交流和沟通,使得线索更加清晰,也更加明确,并且我们也规定了,对于实名举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答复,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见。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五种情况是,我们在查办窝案和串案的过程中,发现了案件线索。就是在查一个受贿案件时,我们可能就发现了行贿方,在查办行贿时,他不仅给一个人行贿,他可能会给多个人进行行贿。这样进而再查受贿人,受贿人往往不是收受了一个人,他会收受很多人,这样下去就会一查查很多,在查办窝案和串案的时候发现案件。目前主要的来源主要是这五项。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我们主要还是以举报查办案件为主,因为我们对于每年受理的举报线索数量还是比较多的,对于每一个举报线索,都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登记,立案以后对他进行查处。
主持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单独规定索贿罪。但实际情况中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明里暗里给一些提示。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怎么界定索贿?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刑法中虽然没有单独把索贿罪单独作为一项罪名来进行规定,但是对于索贿的行为,在刑法第386条明确规定了,索贿是要从重处罚的,它是作为受贿罪的一项从重的情节,具有索贿行为的,主动提出和要求索取贿赂的,是要在受贿罪的基础上从重进行量刑的。
主持人:我也看到了很多报道,好像法律对于受贿罪的打击力度比较大,而关于行贿人判刑的相对少一些。这是为什么呢?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因为受贿罪和行贿罪首先分为两个,一个是在法律的规定上,受贿罪是重于行贿罪的。第二点,往往目前所查办的行受贿案件,很多都是单位行贿。因为受贿分为有单位受贿罪和个人受贿罪。行贿罪也是有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对于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和起刑点是比较高的。因为我国受贿罪追诉标准是5000元,而个人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10万元,也就是说行贿10万元才进行追诉。而对于单位行贿罪是20万元是追诉标准,也就是说达到20万后才进行追诉。所以,这样额度追诉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也使得受贿的多一点,行贿的少一些。
主持人:近来网上出现了很多民间反腐网站,您如何看待民间反腐?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对于行受贿的网站,我认为首先成立这样的网站应该在得到国家有关和相关部门进行许可、审查以后才能够开设。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二点,对于这样的网站,我认为目前的情况并不是非常有利于对于反腐败的打击力度。因为在我国,对于查办腐败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完成,通过这样的途径,提供举报和查办。第一,这是一项公权力和查办的行为。第二,一方面在网上公开这种举报线索,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有的举报,在我们查办过程当中发现也都不完全是属实的,容易造成诬告、陷害,或者对于当事人名义的损害。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三是如果举报的真是一种受贿行为,或者是腐败行为的话,在网上极早地公开线索,也并不利于司法机关广泛打击腐败。因为有的就会容易打草惊蛇,容易引起受贿人的转移财产,或者规避法律等等行为。因此,我觉得这个行为还是应该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正当的举报线索和举报的程序、流程完成举报。因为当前的举报程序还是非常完善的。
主持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个规定对实际工作有何帮助?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个规定是对于我国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参照。在很多案件中,会发生一些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在查办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领导干部的财产性的申报制度提供了一个依据。也就是说对他历年申报的情况,将来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他的支出明显超过了收入,或者财产明显超过了其合法的收入,对于我们来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一个证据。
主持人: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共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谢谢您今天来到正义网直播间,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谢谢大家!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次访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收看!
正义网:担任本次访谈的主持人是正义网记者刘博,现场速录瞿丽飞,摄影杨征,图文直播杨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