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首页 > 现场直播
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一)
直播时间:2011-7-8 8:30:00
  7月8日上午8点30分,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在大连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论坛将就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渠道、方式、程序保障等四个问题进行研讨。
  届时,正义网将全程图文直播本次论坛,敬请关注!

会议现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致辞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致辞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绍毅致辞

开幕式主持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昆

选举环节主持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

第一单元发言阶段主持人:国家法官学院高憬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樊学勇发言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发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毕惜茜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高景峰发言

点评环节主持人: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吴高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点评

自由发言人

自由发言人

研讨会现场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直播。

正义网本次论坛正式开始!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我们隆重召开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诉讼监督”。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论坛的主要领导和嘉宾: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绍毅同志;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同志;
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慕平同志;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赵建伟同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厅长万春同志;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
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高憬宏院长;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王洪祥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王晋厅长;
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汪建成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教授;
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袁其国厅长;
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同志;
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涛同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伦朝平同志;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同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同志。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次论坛,我们还邀请到了杂志社、律师界的领导参加会议,他们是: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副主任、副编审韩成军同志;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钱列阳。
此外,还有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的专家教授,来自北京、辽宁、陕西、山东、上海、广东、四川、山西等十个省市检察机关的代表和大连市检察机关的同志们。来自媒体的代表和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在此不作一一介绍。在相关专题研讨时,由主持人详细介绍。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光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
现在,请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同志致辞。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
很高兴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与大家齐聚一堂,召开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辽宁省检察院和大连市检察院承办的“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共同促进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的丰富和完善。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本次论坛研讨的不仅有最高司法部门和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相关单位的领导,还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法学院校的专家教授和法学期刊的主编,以及来自律师界、新闻界、司法实务界的代表。这一方面是大家对刑事诉讼监督专委会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专委会所主张的开放性研究思路。许多代表向论坛提交了理论文章,稍后还将就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渠道、方式以及程序保障等议题进行研讨,相信通过研讨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碰撞出激情的思想火花,启迪我们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这里,我代表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向出席今天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代表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敬意!向为本次论坛顺利召开付出辛勤工作和聪明才智的辽宁省检察院、大连市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届论坛选取“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诉讼监督”作为主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也是长期以来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完善诉讼监督制度,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好的一件事情。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是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体现的,刑事诉讼法自身的完善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作为主要内容,其中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为此,高检院与其他部门会签下发了相关工作文件,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今年恰逢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启动,面对这些共识、成果和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有责任和使命及时进行研究,共同建言献策,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可以说,本次论坛主题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专委会完善检察理论体系的重要基地作用,也充分体现了专委会推动诉讼监督立法完善的重要平台作用。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导下,检察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各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如何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发展,仍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尤其是需要总结和思考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经验,从事物本质联系中去探寻和发现规律,引导司法实践尊重、遵循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实现科学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将成熟的经验和规律转化为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以促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诉讼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效能。我相信本次论坛能够在这方面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也衷心祝愿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同志致辞。

怀忠民(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在大连开幕。我代表大连市、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大家长期以来对于大连发展给予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怀忠民(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大连是辽东半岛对外开放的窗口,当前全市上下紧紧抓住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双重机遇,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新跨越。去年大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158亿元,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0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08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300元。预计到2015年,大连地区生产总值可以进入万亿城市行列,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可以达到100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达到一万亿元,城镇居民收入将突破4万元,农民居民收入将突破2万元,这样进一步向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目标迈进。

怀忠民(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大连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诉讼监督工作。去年市里开展了诉讼监督年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司法监督机制,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纠正了一些重大的诉讼违法问题,查出了司法腐败案件,执法司法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推动我市诉讼监督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怀忠民(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的新形势下,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检察官、专家学者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诉讼监督为主题,同立法司法等层面研究探讨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对于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届论坛在大连召开是我们的荣幸,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大连将竭诚为各位嘉宾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同时也希望各位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在大连借此机会走一走、看一看,为大连发展建设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在大连期间健康、顺利、愉快,谢谢!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绍毅致辞。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志们:大家好!
在这槐花飘香、海风宜人的初夏时节,在我国北方美丽海滨城市大连,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顺利的召开了。在此,我仅代表辽宁省人大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于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其他兄弟政法机关多年来对辽宁政法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次论坛的与会代表有些是初次来到辽宁,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辽宁的概况。辽宁省位于我国东北地区的南部,南临黄海、渤海,东与朝鲜一江之隔,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东北地区唯一的既沿海又沿边的省份,全省地形概括是六山一水三分田,地势是北高南低,山地丘陵分裂东西两部。辽宁属于温带大陆行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风调雨顺,适合多种农作物生长。全省土地总面积148000平方公里,人口有4300多万。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近些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持发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央振兴东北战略,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沈阳经济区被确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中国配套改革实验区的难得机遇,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励精图治,奋力拼搏,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指标,谱写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篇章。到2010年末,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278亿元,比2005年增长1.27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2004.8亿元,比2005年增长1.97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6043亿元,比2005年增长2.79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17713元和6908元,比2005年分别增长0.94倍和0.87倍。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十二五”时期是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我们将继续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争取到“十二五”末,实现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科技教育水平明显提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总体目标,要基本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力争总体发展水平进入我国东部发达省份行列。在此,我要代表辽宁省人大、省检察院和4300万辽宁人民,衷心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长期以来给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衷心的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能够继续倾力支持和帮助辽宁,积极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早就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几年来,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等项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全体政法干警的头脑,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定不移的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我们大家越来越深刻的感受到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和政法工作密切相关。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的开展就是适应这种大的形势应运而生的。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紧紧围绕社会变革和法律体系形成所涉及到一系列前沿问题,来开展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讨,必将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作出积极而有意的尝试和探讨。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行动的指南,越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越要首先在理论上作出回答,以便通过理论研究及其成果来指导实践。政法机关如何进行机制创新,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和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监督论坛活动不断深入的开展能够更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发展现情况,总结新经验。力争在思想意识上有新提高,在业务水平上有新进展,从而为更好地办案服务,为政法工作的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朱绍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特别是希望通过这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活动的开展,对刑事诉讼监督能够提供卓有成效的理论提升和实践支撑,对将要进行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能够产生富有建设性意义的积极影响,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最后,我衷心祝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幸福,谢谢大家!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下面的环节请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主持。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各位理事、各位兄弟检察院代表以及各位来宾和同志:下面,由我来主持本次论坛的一项重要议程,增选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和部分理事。首先,我们增选6名同志作为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理事。按照《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专业委员会两名副主任提名,拟增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同志,浙江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铭同志,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教授吴高庆同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西北工业大学博士后田鹤城同志为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理事。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六位同志长期从事刑事诉讼实践或理论的研究及检察学实践或理论的研究,有志于从事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的研究,符合《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理事条件。根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增选理事还需要履行选举程序。由于今天到会的理事人数有限,我们事先也征求了未参加会议的理事的意见,大家也都同意这六位同志作为理事进入我们的学会。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我们就履行一下这个选举程序,请参会的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包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发表意见。如没有不同意见请大家以鼓掌方式表示同意,通过这六位同志为理事。

正义网全场鼓掌通过。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次,增选一名副主任。根据2010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关于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为确保各专业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决定专业委员会各依托一个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由所依托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担任主任,高检院相关业务厅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同时由高检院有关厅级单位负责人、省级院副检察长、法学会专家担任副主任。”按照这一要求,经刑事诉讼监督主任会议研究,并报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同意,提名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王晋厅长为本专委会的副主任。
如没有不同意见,请各位理事鼓掌通过。

正义网全场鼓掌通过。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这六位同志的当选表示祝贺!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选举会议结束。

正义网本次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稍后为您带来本次论坛研讨的现场直播。

正义网研讨会正式开始!

正义网第一单元的讨论主题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同志们,下面开始第一单元的论坛。首先,我和吴高庆先向大家作一个自我介绍,我是国家法官学院的高憬宏,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

吴高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我是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教授。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非常高兴为大家服务,发言阶段由我主持,点评阶段由吴老师带主持。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共有四位同志发言,每位发言时间为10分钟。点评时间为15分钟。下面,首先欢迎第一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学勇教授发言。樊学勇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研究,他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研究》,大家欢迎。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各位领导,首先感谢专委会给我这次发言机会,我发言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现状分析,首先是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宪法将我们国家人民检察院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第八条当中规定为基本原则。这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没有规定的,说明基本法律对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的重视。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次从人民检察院职权角度对范围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事诉讼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的意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对刑事诉讼监督范围进行细化,建立起刑事诉讼体系,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出台,说明了地方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各重视和这项工作本身的重要性。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2010年7月实施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加强法律监督若干规定试行,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渎职行为进行了规定,这是法律的依据。有些是规定,有些是和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第二是关于范围。对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可将目前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归纳为以下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侦查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侦查部门有案不立的监督,包括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案件,以及立案后违法撤案的。二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侦查部门违法立案的监督,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包括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处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立案监督第二部分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监督活动的监督,一是对侦查行为和程序的监督,包括侦查机关和部门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对被害人、证人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否存在伪造、隐匿、毁灭、调换,在侦查活动当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不应撤案而撤案。还有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包括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及时,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超期羁押的情况。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第三部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如立案管辖、合议庭组成、审理期限,法律文书送达,法庭审理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力的情况。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第四部分,对于执行刑法的监所羁押的监督。一是对于死刑执行情况的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罪犯在执行前揭发检举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等不应判处执行死刑或者需要改判的情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或者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裁定执行死刑。二是对人民法院、看守所将罪犯送交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否将罪犯送交执行机关执行,对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否换押执行,对使用缓刑的罪犯是否存在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是否移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三是对看守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释放罪犯的监督。收押罪犯的身份和收押凭证是否相符。四是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基干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减刑假释的等等。这是第一大部分的内容。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第二大部分,关于刑事诉讼监督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规定的还过于原则。而现有对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进行规定,其法律层次和效率较低。二是对于死刑复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监督范围。改革和完善我们国家诉讼监督范围的立法应本着既注重控制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此外还应从理论上解决目前追诉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分的情况,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对于人民检察院的追诉职能和监督职能应作区分,明确刑事起诉、刑事二审抗诉等的追诉行为,使刑事诉讼监督范围划定更为科学,做到不遗漏、不越权。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目前就我国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提两条建议。一是在刑事诉讼法典当中补充内容,使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能够尽量全面,对各机关所有刑事诉讼活动都应纳入刑事诉讼监督范围。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缺漏,应将死刑复核、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纳入到刑事诉讼监督范围当中,就是扩充范围。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但是具体监督范围还是规定的不那么详细,是否将这些给扩充进去。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二是应在刑事诉讼法典当中对刑事诉讼监督范围进行细化。在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程序当中,将上述内容纳入到法典,这样既可以构建刑事诉讼监督的科学体系,又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法律效力层级提高,这个层级强化刑事诉讼的监督。我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谢谢樊学勇教授。樊学勇教授是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刚才他在发言中就当前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对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监督一些基本内容作了全面梳理。特别是针对我们目前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问题提出非常好的建议,这些建议更多是对形势诉讼法修改方面的。所以听了以后,大家一定深受启发。第二位发言人是张惠保同志,发言题目是《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尊敬的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
我叫张惠保,来自美丽的海滨城市烟台。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这是对我的鼓励和鞭策,我的心情非常激动,也特别紧张。我发言题目是《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由于我首次参加这样的会议,不知道该谈一些什么内容,下面就我自己的一些思考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第一个问题是二审要不要开庭?二审程序不是新问题,二审程序是否开庭也不是新鲜问题。这个问题法学界进行了探索研究。自2007年2月28日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实行开庭审理以后,上诉审案件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我国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在实践中恰好相反,法院普遍将例外情况作为通常。二审是否开庭的问题,我觉得很重要。有的人主张开庭,有的人主张不开庭。现在的做法就很好。我的意思不是说开庭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开庭的好处,大家都有目共睹。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就是很好的见证。我个人赞成实行多样化的方式。考虑我国的司法资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不是所有的上诉案件都应该实行开庭审理。但是怎样来决定哪些案件实行开庭,哪些案件不开庭审理,我个人提出两个意见。第一要有当事人提出,是否开庭应该以上诉理由为标准,而不应该以事实清楚为标准,我国刑诉法规定以事实清楚作为标准,我认为这有点武断。第二点是事实证据有争议,或者重大法律问题有争议,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有争议可以实行开庭审理。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二审不开庭审理存在很多问题,游离于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之外。要求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实践当中难以实现。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二审没有新证据和新事实的案件,开庭审理、重复法庭调查失去必要性,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个人认为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法律应该充分考虑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性原则,哪些案件可以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区分。这是在论文当中提到的明确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这是必须明确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就是对于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案件法律应该有界定。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第二个问题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基本流程是上诉人提出上诉,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对于应该认为开庭审理向检察院发出阅卷通知。对于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接触,监督就无从谈起。如果开庭审理,检察员要出席二审法庭。现在二审法庭不开庭成了原则,对于大量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我个人认为,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目前来说二审监督处于被动地位。被动在什么地方呢?一个是上诉状副本和一、二审裁判文书,法律规定无需送达检察院,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无需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也不知道被告人是否上诉,不知道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也不知道法院作出二审裁判。
另外,由于二审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检察机关也存在案多人少,公诉部门无暇顾及不开庭案件。检察机关不能被动的等待着法院邀请你去监督,而应该主动监督,全程监督,全面监督。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另一方面,从审判机关来看,我觉得不开庭审理的审判机关,也应该有接受监督的概念。毕竟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应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审判机关应该有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我个人认为,作为二审法院,不能仅仅通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征求辩护人意见以后,就作出判决。毕竟一审通过控辩双方经过法庭辩论、举证、质证作出的判决。二审以后,就是一审判决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到上一级部门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够在检察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另外一方面,有些审判人员不愿意主动的接受监督,有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想监督却四处碰壁,举步维艰。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所有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审不开庭审理当然也不例外,也应该在检察机关监督之下。无论是上诉案件还是抗诉案件,我认为都应该一视同仁。上诉案件是否开庭,目前来说完全由法院掌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这一点显然不利于检察机关全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我认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建议权,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时候应该告知检察机关,让检察机关就案件发表充分意见。我个人认为不开庭审理这种建议权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应该是相类似的,作用应该是异曲同工的。这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既不侵犯审判权的行使,与目前刑事诉讼格局不冲突。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第三个问题,就是如何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二审案件监督的具体方式来说,我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参与开庭审理。法律赋予二审法院是否开庭的裁量权,而且检察院、法院无法保证所有案件都做到开庭审理。下面我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建议,以强化检察机关对不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第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监督,规范相应的监督程序,建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不断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确保二审案件审判公开、公平、公正。第二方面,法律应该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二审不开庭审理和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张惠保(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第三方面,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都应该将上诉状副本、一审议、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检察院审查。第四方面,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不开庭审理建议权。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所有刑事、上诉案件诉讼,能有效扫除监督死角。
以上是我不成熟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谢谢张检察官。张惠保同志紧紧围绕着二审不开庭案件的法律监督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首先从提出问题着手,认为现在二审应该具体区分不同的案件来决定是否开庭。特别是对于不开庭的案件应该加强法律监督,变被动为主动,赋予检察机关关于不开庭问题的建议权。另外,他又特别强调,如何保障检察机关对于不开庭案件法律监督的问题。他从四个方面分别提出,首先要重视不开庭案件监督问题,同时法律上要将不开庭案件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提出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提出来赋予检察机关不开庭案件建议权。我认为他的发言针对性比较强,也很有现实意义,有很多内容都很有新意。谢谢张检察官。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理事毕惜茜同志发言。毕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刑事侦查及检察理论方面的研究,让我们掌声欢迎。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谢谢。各位领导和来宾大家好!我是从事侦查学教学和研究的,所以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侦查监督,以及在侦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上次和这次写的两篇论文都是关于侦查监督为主题的,侦查的过程是动态的,有时候也是非常复杂的。基于目前体制方面的原因,要做到真正的侦查监督可能还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从现在的侦查监督,可能还停留在卷面材料上的审查,有时候很难发现侦查过程当中的问题。如果说把侦查中的问题分为刚性和柔性来看的,刚性问题主要是违法违纪问题,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被接受。另外一类问题就称为柔性问题,主要是指侦查中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柔性问题更为突出和普遍。随着法治的健全,我们对于案件质量问题要求越来越高,柔性问题主要特点就是问题比较多,纠正比较困难。而且有时候还不容易发现。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在本次论文中,我将前些年发生的错案中25起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其错案的原因,当然根源还是在侦查阶段,存在主要原因还是侦查中的侦查行为方面的一些错误。其中刑讯逼供占80%,鉴定方面的问题占64%,辨认错误和现场勘查中的问题各占32%,非法讯问占20%,非法搜查占16%。所列举的这些问题不一定能穷尽所有的,但这是主要的。它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学界对错案原因,侦查监督中的原因,纠正难的原因探讨的也非常深入,不外乎就是观念上和程序保障方面的。从观念上来说,我们侦查监督配合多于制约,侦查监督强制性不够。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笔者在提出具体路径的时候,特别提出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从案件类型来看,以错案较为集中的案件为重点。另外,笔者还提出在实际办案中经济类案件应为监督重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经济类案件办理一直是薄弱环节。从我所参加大兴检委会情况来看,讨论经济案件比例比较高。从今年上半年两次检委会讨论的情况来看,经济案件是9起,其中有3起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有4起不批捕。这其中存在主要问题就是罪与非罪和证据收集。
因为现在我带我们学校一部分老师做调研,主要是侦查学方面老师,他们普遍反应经济类案件办理中问题多,而且有些侦察员直接承办案件的时候,对于经济案件的把握不够,认识上不足。尤其是在此罪与彼罪的认识上问题特别多,而且哪些证据该怎么收集也普遍把握不够,这是共同的问题。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所以,当前我们说虽然杀人案件、强奸类案件应予以重视。但是,这样一类的案件,尤其是新形势之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类案件办理也非常重要。所以也应该作为我们监督的重点。当然我觉得这个监督不仅仅是发检察建议,我觉得应该以沟通、指导这样的方式更好。告诉他们证据收集中的问题,以对今后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是案件类型。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第二,从侦查行为来看。我觉得监督的重点应该以讯问、辨认、鉴定、现场勘查、搜查为监督重点。但是,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比如说在讯问过程中,以问笔录来做一个监督,以现在讯问为监督的重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毕竟我们是事后的监督,但是讯问过程是动态的。所以,在去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在大兴抽了大兴公安分局将近200本卷宗看了一下,发现讯问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困难,讯问普遍比较简单。往往讯问过程记录就是简单的问话。在跟他们座谈的时候,他们也反应出这样的问题,有些策略性的问话他们不愿意记,当然记下来怕麻烦。所以,他们不一定愿意记。当然其他的问题也会存在。

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这样一种监督,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呢?我觉得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当然诉讼法如果确立全程录音录像是好的方式。从目前搞调研的时候,有时候因为没有时间跟全程的案件,抽卷看的时候基本发现不了问题。当然没有问题也发现不了他们好的经验,这就是一个程序了。把策略性的问话以简单的方式,比如说通过使用证据,通过教育,促使一个人交待的时候也不记,就是教育,具体怎么教育不愿意记。有些话可能是擦边球,有些话有一定的引诱成分都不记。所以这给我们侦查监督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在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为了确保检察机关监督权行使,既要建立规范严谨科学监督程序,也要提高人民检察院队伍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提高履行监督能力的能力和水平,以保证检察监督的有效行使,我的论文宣读完毕,谢谢大家。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谢谢毕教授。毕教授不仅是一位著名的学者,也是位著名的检察官。特别是她在工作期间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对侦查行为当中的一些违法,甚至是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特别是对于25起冤错案件的实证分析,能够让我们清楚的看出来目前侦查活动当中主要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什么。毕教授特别针对侦查询问这个阶段,检察机关如何监督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这个问题非常有现实意义。因为这和非法证据的排除一些规则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整个侦查监督核心问题就失去了。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厅级处长高景峰同志。他长期从事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物工作,他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视角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掌声欢迎。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北京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和大连市检察院给我提供这么好的机会,面向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请教的机会。按照会议的要求和日程的安排,我汇报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视角下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我想能够留出更多的时间倾听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自由讨论和自由发言,也希望能够在这次会议上得到更多的启发。所以,我就想对于这篇文章的内容就不再介绍了。我想借此机会提出三个小的问题。而且这三个小的问题我自己也认为,实际上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包括学界和实务界对有关问题,我个人认为有很多问题还是达成了共识或者基本达成共识。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能够起到相当的推动作用。但是,最近我了解到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进程,我感觉到对有些问题,尤其对特别应该达成一致观点的问题到目前仍然存在分歧。所以我想提出三个小问题,以请教各位专家学者和领导。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第一个小问题就是关于立案监督的问题。按照我的理解,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我们现在立案监督制度与其说是立案监督,我认为倒不如说叫不立案监督更加恰当一些。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明确,是对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认为应该纠正的。我们知道立案环节包括收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实际上仅仅规定要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如果确切的说,我们现在的立案监督制度应该叫做不立案监督制度。但是,我们想一想,我们国家的立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国外比较起来,我们知道在国外很多国家立案不是独立的环节,对立案也不存在立案监督的制度。因为它是通过立案后对强制措施,无论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是对人权自由的强制措施,都是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来控制的。也就是说通过对这些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来保证立案后,来保证当事人的人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国家不是这样的。我们国家是没有的,对于财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里面是没有监督程序的。同样对于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只有逮捕了检察机关才能够监督的。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一旦进入立案之后,侦查机关采取对财产的措施也好,对于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好,可以自然而然享有这些权力,而且不受监督和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8条明确提出,对于侦查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认为这一规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我来之前,特地去找了这方面的数字。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对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这些数字里面,每年有8000人以上。特别是2010年达到14000多人,也就是说对公安机关对这14000人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提出纠正意见,而且提出纠正意见之后,公安机关纠正率达到95%以上。所以,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效果,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里明确提出要完善立案监督的范围。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最后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0年7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问题有关规定,实际上就是说把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纳入到监督范围,纳入到检察机关监督范围。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我仍然认为观点是一致的,恰恰在最近出现了一些分歧。这个分歧主要理由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和侦查机关比较起来的话,检察机关可能是对这些立案是否应该立案,而且是否应该撤案,检察机关是不懂的。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刚刚下发关于立案的规定,在这个问题基础之上,将来在诉讼法中是否规定还值得研究,这是出现得比较明显的分歧。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如果说检察机关对应该立案或者不应该立案,应该撤案或者不应该撤案,有的问题如果感到确实不懂的话,我想对有些案件的借鉴的确是非常明显的。我刚才说到的,这实际上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有效的。而且对有些特别突出的案件,我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甘肃省一个案件经历了三级法院判决,作为民事案件判决之后,而且进入执行情况下,山东某地官员在地方政府干预之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三级法院的认定和检察机关同样的认识,这些案件是不应该立案的,这是比较明确的。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所以我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按照2008年1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关于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把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纳入到刑事立案监督范围里面去。我想这个问题不应该有分歧。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第二个小问题是,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或者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当中,我们有一个纠正监督的方法,就是纠正违法。在对纠正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应该纳入到监督范围?实际上,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之间,就是一种皮和毛的关系或者是缘和由的关系。我们在监督纠正违法的时候,如果说不对违法行为人启动必要监督程序,仅仅纠正违法它的效果是很难保证的。所以,在2004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以及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当中,先后两次明确提出来,要对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人员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过程当中,有渎职行为的应该依法调查,并且可以提出更换办案人的意见。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为了贯彻这样一个意见,2010年7月份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人员渎职活动法律监督活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已经对2110人进行调查,并且取得很好效果。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当中,是否应该把这些经过多年论证而且经过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的一些做法,能否吸收到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当中,能不能够把这些内容纳入到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来?这是第二个小的问题。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第三个小的问题,刚才我在强调立案监督的时候谈到,现在强制性侦查措施既包括对财产的强制性措施,也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我们现在在完善监督措施,完善对强制措施监督过程当中,需要对财产性措施进行监督,2008年19号文件也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应该纳入到监督范畴,而且建立了一个很好事后监督程序。在当事人认为搜查、扣押、冻结出现违法向检察院申诉的时候,检察院应该启动程序。这是很好的做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较的话,这是很大的进步。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小组办公室三处处长)同样,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比较起来,哪个更重要一些?对于财产权加强的保护,我们觉得完全是应该的。自由权是否也应该受到同等保护?实际上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人的基本权利。我认为对自由权的保障应该比对财产权的保障更重要,也更应该受到重视。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当中,更应该体现到这一点。但是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会对财产权监督措施上会重视一些。但是,对于逮捕之外的其他强制措施,比如说拘留、取保候审这些措施是否也要进行监督?这是第三个小问题。我提出这三个小问题,并不是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把一切都应该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实际上,我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样也应该禀承这样的原则。我要说的是,检察官不是也不应该是偏差的想把一切纳入监督范围的监督者。我不认为很多问题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能够解决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当中,应该把这些观点、这些做法固定下来,能够吸收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规定当中来。谢谢!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谢谢。他长期从事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物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刚才谈到的这些具体问题都是在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当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重点问题。其中立案监督问题,对于违法行为人的监督问题,特别是还涉及到强制措施当中的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是否也纳入监督范围的问题,确实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特别是谈到了监督也要讲谦抑的原则。对重点问题一定要强化监督,但是并不是监督的越多、越全、越细越好。所以我听了以后感觉到充满了一些辩证的思想,很好的提出了一些问题。由于这几篇论文都收入到论文集当中去了。所以,我们在发言时间上虽然没有太多时间让他们去展开发言。但是,大家还可以在文章当中去细细的消化和品读。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以上四位同志围绕着刑事监督的范围问题作了非常好的发言,我听了以后也是很受启发。接下来应该把时间留给同志们去讨论。由于我们前面时间显得比较宽裕了,后面的时间就更多的使我们的讨论可以更加充分。下面的主持就由吴高庆教授来负责。下面大家在下各环节当中围绕这一主题大家展开热烈的讨论和点评。

吴高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下面请两位重量级专家作点评,第一位点评专家是卞建林教授,他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顾问,有请卞教授点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谢大家。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监督确实是一个宏大问题,也是对检察改革和检察发展关系重大的问题。其他专业委员会确定的研究范围、研究方向相对来说都比较确定。刑事诉讼监督理论还存在争议,另外它也是一个发展的观念。所以,在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推动和组织下,我欣喜的发现,这一两年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有长足的进步。今年我陆续参加了四、五个相关的会议,后面还有这样的会议。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下面对刚才四位发言人的发言作简单的点评,我听了以后收获很大,很有启发。我有一个简单的评价,首先是两位公安大学的教授,体现了慕检倡导的,检察系统开会要开放性、要有多元性。听听高级警官的意见,刚好这两位是在公安战线培养公安人员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觉得樊学勇教授中规中矩地把第一单元第一主题做了解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讲了监督范围是什么,以及存在的问题,都谈了个人的看法。他的发言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提并论,这是比较新颖的。或者我们检察理论研究的时候很少这样看。比如说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大家可以看到他的标题,他把检察机关也列到上面。尽管标题列上去了,但是真正的内容实际上还是对应公安的,基本上不太牵扯检察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却反应了学者的一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说现在我们谈立案监督,谈侦查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其他侦查机关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毕教授的发言,作为一个培养警察的教授,通过充分的实证资料向我们揭示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的必要性。这应该是这篇文章的最闪光之点。我希望毕教授在公安大学教课的时候,对他们都讲一些侦查中的违法现象,多讲侦查监督的必要性。这要比在今天会上说的作用更大。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还有谈的二审过程当中不开庭怎么监督,确实会觉得没有抓手。我听了他的发言以后,没有抓手怎么解决没有很好的招,但是有一招,就是尽量减少不开庭审理。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实际上司法实践的情况是,即使开庭了,检察机关如何在二审过程当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可能也是一个问题。如果做得很好了,可以采纳这个建议来尽量控制。实际上这也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内容,就是对于不开庭要严格规范。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后一位发言者就是高景峰处长,我昨天晚上还看了他的文章。他的论文是比较宏大的论文,不是说我们这个单元所能够囊括的。论文很深刻,今天看到他这个文章加深了了解,信息量很大。但是今天报告的是他论文当中的第四部分,就是这个主题所研讨的范围问题。论文当中讲了三点,现在也讲了三点。论文当中谈了三点,现在是不立案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阐述的非常充分。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论文当中还有讲到关于死刑复核,应该对违法人员的调查和查处,至少建议撤换和变更办案人。现在司法改革当中有好的举措,大家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争取写到刑诉法修改当中。因为法律监督是很宏大的课题,借这个机会简单表一下态。我还是觉得,从今天检察理论研究势头来看,检察机关重视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重视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是承担诉讼职能和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相互关系,我觉得非常难能可贵。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前的研究成果,包括我们的改革举措当中,因为不能够很好的界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以后在方法上、手段上、效益上,经常把这两个混淆,就很难真正探讨出一条强化狭义的诉讼监督的路子。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另外,现在法律监督因为存在一些问题,说到底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有两个思路。一个思路就是趁着刑诉法修改的机会,从立案到执行一块一块地健全。当然这个监督很大。另外就是对第八条的理解。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什么样的监督,怎么理解?如果说是授权性的规定,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为了充分行使自己法律监督职权,这可以细化。换句话说可以把它付诸落实,下面应该怎么做,可以发挥监督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就不需要刑诉法里面写得很细。包括立案监督,法律明确规定是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是否可以把效力扩大到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精神是符合的,但是就是看权是否明确。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首先还是觉得这个思路非常具有启发性。上次在武汉我思考了以后表了一个态,我个人觉得首先这个原则是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是诉讼法增加了一个基本原则。本身它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新使命。而且它是我们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所有权力的来源。应该说它跟1979年刑诉法相比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1979年刑诉法有明确规定,没有充分赋予地位,我们就是三家之中的一家。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定在诉讼地位以外特殊地位,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国家法律机关、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是不是不包含授权的内容呢?我想应该是有的,是一种抽象的授权。实际上就赋予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一种接受监督的义务。但是能不能把它理解为就是因为有了这一条,就在工作当中转化为工作机制?我认为落实刑诉法第八条的规定,这就体现到程序法的特点。现在有很多人主张设立监督法,假如监督法法律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什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是一个一般性授权。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因为程序法本身有一个特点,就是因为程序法除了我们的原则以外,它就是一个具体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所谓程序就是具有可操作性。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要加强合法性的监督,你是重要的诉讼主体,承担重要诉讼职能,你不监督总是觉得监督对象有很大欠缺。你要监督当然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很难。就是说自身多重角色的混淆或者是重合。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对其他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或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加强监督,当然理所当然应该包括自身权力,需要对这个问题逐步澄清以后需要在工作机制上才能协调过来。第四就涉及到诉讼监督的重点。拿二审举例,检察机关的二审监督里面,一审实体问题交由法院来处理,二审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觉得作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一审本身既要维护实体功能,又要维护程序功能。一方面支持公诉、惩罚犯罪的任务要完成,同时还有诉讼监督,由这个话题就引出来,我觉得狭义的诉讼监督的主要内容就是纠正违法现象,就是监督公权力是否依法恰当行使。当然我不好绝对就是程序问题,我们应该把监督重点放在程序违法上。如果说对一审判决到底公正不公正,或者判这个刑法是否恰当,检察机关如果管得太多,一方面造成检法意见不一致,另外到底是你审案还是法官审案,所以应该同二审结合起来,对一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五个观点就是涉及到司法权的。我们国家把审判机关定义很狭隘,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法都规定了,审判由你负责。中国的审判机关就必须是起诉以后才能进入诉讼,各国的司法实践,司法权都是向前拓展的,就是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我有一个提法,就是在中国特殊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审查批捕权就是以法律监督形式代替司法审查的职能。如果成立的话应该进一步健全和丰富,把逮捕也要纳入到监督范围。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后说一下这几年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我写了一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归置。怎么归置也想了一下,因为检察机关它的活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承担多项职能。这是公安机关和法院以及监所不具备的。怎么来充分行使和很好协调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是重大课题。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谈两个观点:在我们进一步理清检察机关所承担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职权关系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必须资源充足。侦查监督不能够囊括刑事诉讼监督,这就反应了内部设置的问题。所以应该区分职务犯罪侦查或者是侦查,要么就是公诉,要么就是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把整个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就是应该履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另外,因为我们检察机关的体制,实际上不是行使这么多职能的一个体制。换句话说也不是行使司法权的一个体制。大家都说司法独立,某种意义上就是个体的司法主体独立。现在越来越强化统一的关系,在检察机关内部是一个脑袋。因为这样的机制,所以我就觉得要真正履行好检察机关承担的不同职能。就是资源重组,职能部门重新分割基础上,下面必须要实行检察机关独立办案。台湾、香港、澳门都在这样做。检察长就是最高领导,就是对检察机关总体工作负责,对具体办案不干涉。这样就可以把不同的职权在一个机关、一个系统内能够把它正确的区分开来,能够保证它恰当的行使。谢谢大家!

吴高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谢谢卞教授的点评。我相信对于在座的各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下面有请另外一位大家作点评,他是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所长,有请。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刚才四位发言人发言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樊学勇教授是系统的论述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从立案以及到执行,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讲到了。张惠保检察官从一个角度来讲,主要是从二审的角度,讲了不开庭的现状、原因以及在不开庭的情况下怎么进行监督,包括提出的完善建议讲的很全面。毕惜茜教授用现在比较流行的实证研究方式,通过对25起错案的分析提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而且谈得非常深刻。高景峰教授论文写得很全面,范围很广。但是他的发言非常集中,紧紧围绕诉讼监督范围讲了三个方面实践当中问题比较多,而且比较重要的三个领域。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第一个单元的讨论,我的感觉是从发言人来看,主持人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法官学院的院长,发言人有大学教授、有检察院的检察官,有最高检察院也有基层检察院的,还有学者。从主体上讲,参与的人很多。从内容上讲,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范围非常广泛。说明这个话题不光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而是涉及到公检法司各个方面,也广受到学界和各个方面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关于诉讼监督的范围,我过去也有观点和说法,我不想在此重复。我想提几个问题,就是从刚才四位发言内容当中以及卞教授的发言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诉讼监督话题,特别是关于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还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一个就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还是可以延伸到与刑事诉讼相关的环节。从法律规定上讲,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当然是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是,这些年来我们检察机关有一个观点或者是做法,包括高景峰处长的论文当中也提到,就是对于诉讼以前的有关行为。比如说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近些年高检院作了很多工作,这个活动是否属于立案监督范围?一种观点看来不属于。因为它没有进入诉讼,我也是坚持这样的观点,就是它没有进入诉讼,不是诉讼监督的内容。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它应该进入诉讼而没有进入诉讼。就是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应该移交检察机关立案的没有移交。所以,对这个行为进行监督实际上是立案监督的一个前置行为。这个行为怎么看,它的性质怎么定?算不算立案监督的内容。在理论上还是值得研究的。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第二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限于对诉讼过程中的公权力进行监督还是包括对所有诉讼活动的监督。从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上看,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的同志就认为从这句话的理解上应该是包含了对所有诉讼活动的监督。比如说律师的诉讼活动,比如说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比如说证人的活动,这些活动都是诉讼活动,都应该进行监督。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但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只有在诉讼活动中行使公权力主体的活动才是诉讼监督的范围。刚才卞教授也是这样一个观点,我也赞成这样的观点。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应该限定在公权力范围内。这里面就涉及到对其他不涉及公权力的诉讼行为要不要监督,由谁来监督,其实还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第三个问题,刑事诉讼监督是仅限于对其他执法机关的监督还是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身活动的监督?刚才卞教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以前在其他场合也多次提到过这个问题。樊学勇教授的论文中也提到这个问题,立案监督应该包括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立案活动监督,侦查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我觉得在理论上也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从逻辑上讲,或者说从理论上讲,对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应该包括对所有诉讼主体或者说运用公权力所有诉讼主体的监督。检察机关具有诉讼职能,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进行法律监督好像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应该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可能在逻辑上又会不通。或者让检察机关陷入尴尬境地,像卞教授提到左手监督右手的问题。因为检察机关从管理体制上讲是实行检察一体化,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检察一体化这样的体系下,我们国家也是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对于重大事项各重大案件都是由检委会决策的。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在这样的体制下,检察院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个主体,尽管它包含了不同的职能,包括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但是,在权力运行中是一个主体。如果说对于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对自身的监督,在理论上又陷入一种困境。就是说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还是难以解释这种现象。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不包括对自身的监督,按我的理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对其他执法机关的监督,有涉及到对公安机关、对审判机关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检察机关自身的诉讼活动要不要监督,谁来监督?我觉得这个问题是要看从哪个方面来讨论了。我觉得这个方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或者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也是必须受监督的。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监督或者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不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督,我们不能把监督仅仅理解为一种模式或者一种情况。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就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来说,特别是公诉权,更多是要受审判权的制约。不起诉的要受公安机关的制约,因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话,有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的权力。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构成了对检察机关自身的诉讼活动的监督。不是说检察机关自身的诉讼职能不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没有人监督了,不能这么理解。实际上还是有监督的,如果包括进来的话就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在理论上又不好解释。所以,这也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第四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刚才高景峰处长提到这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仅限于诉讼活动还是包括实施诉讼活动的主体,这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法律规定是诉讼活动的监督,诉讼活动背后实施诉讼活动的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不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范围之内。过去很少这样提,但是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存在的。检察机关要监督仅仅是对事还是也对人?现在应该说通过一些规定,包括高检院和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其实已经反应了这个问题,就是包括了对有关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督。其实这个内容,实际上是诉讼监督的必要环节。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就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仅限于对具体诉讼活动的监督还是也包括对抽象活动的监督。从目前法律规定或者从检察机关时间来看,都是限于对具体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中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没有包含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实际上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不要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现在没有任何规定,甚至很少有人提出和关注这个问题。关于两高的司法解释,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只是说两高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时候,还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作解释。但是目前还没有包含着对这些问题的监督。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另外还涉及到对一些倾向性的做法能不能进行监督?比如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破不立的问题能不能进行监督。我们进行了立案监督,立了案才监督,但是没有破案之前不立案,这种情况可能在某些地方很普遍,作为一种倾向性的现象。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当然这些问题对我来说也是受各位发言人和卞建林教授的启发,看了大家的论文,听的大家的发言以后我想到有这些问题值得研究,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还没有想好,我想也借这个机会,请教各位专家、同仁,谢谢大家!

吴高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谢谢张所长的精彩点评,张所长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四位发言人做了点评之后谈的自己的观点,他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并谈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很有高度,检察机关对形势诉讼怎么监督很有高度和深度,还感觉很有启发性。听了他的这些观点和问题以后就有点想写文章,就有这么一种动力。我相信对于在座的各位也会有启发,最后还是感谢张所长。

自由发言人我叫黄海,来自陕西省检察院。刚才听了各位专家以及发言人的发言内容特别受启发。我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刚才有很多专家谈过。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我认为是全程、全方位的监督。这和专家的意见有一点出入,根据宪法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个刑事诉讼按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五个阶段,就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既然法律非常明确对刑事诉讼监督那就应该是全程的监督。只要涉及到刑事诉讼,可以对程序、实体上的监督,包括对具体司法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的监督,我认为应该是全方位的。

自由发言人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解决的问题是该立案不立案的问题。但是,不该立案而立案是空白点。大陆法系地区对这个问题规定非常完善,比如说澳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明确,检察机关领导侦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是检察主导,领导侦查。这可以解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因为立案是由检察官决定的。这就避免了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有些人出于个人利益或者是地方利益,为了解决一些经济上的问题,而把不应该立案的案件立案了,最后又撤案,这就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外了。这是关于刑事诉讼监督范围问题。

自由发言人还有是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特点。既然国家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监督和公民、社会机构其他监督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监督是刚性的监督,不是简单的提醒或者是告诫。这种监督是必须发生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果的监督。

自由发言人我认为这种监督是同步监督,不能是滞后的。民事诉讼强调事后监督,刑事诉讼应该是同步的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办案有违法行为,有影响诉讼程序公正行为的话,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包括更换办案人,通过这样的手段保障程序正确的进行。

自由发言人在程序上,刑事诉讼监督到底是由哪些不能组成,这方面的学术成果不是很多。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有程序性的。当然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但是没有非常明确的提出来,我认为刑事诉讼监督应该包括启动程序、审查程序、表达程序和回归程序。如果刑事诉讼是横向进展的单向过程的话,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就是纵向的过程。这个纵向过程首先是发现问题,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只要发现有违法,影响公正进行的情况均应该启动程序。审查程序是检察机关通过内部职权行为把发现的问题,是一个认定的过程。表达程序是通过一定法律文书、文件把监督的意志向其他国家机关表达出来。最后一个程序是回归程序,受监督的机关既然处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下,就有义务向检察机关回馈是否接受监督的理由。

自由发言人作为法律事实把它固定下来的话,一旦后来被认定,通过审判、通过司法认定程序认定检察机关建立这种监督是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被接受的话应该设立追究机制。

自由发言人大家好!我是付尧。听了大家刚才的发言和讨论引起我对两个问题的关注和兴趣,想在这里提出供大家参考。第一个问题是刑事诉讼当中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翻译人的监督问题。这跟今天上午讨论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有很大关系,当然这不是一个新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大的问题。之前也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关注,也做的很多研究。我是从2006年开始,有几年的时间专门办理北京市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第二审案件。

自由发言人在办理这样的案件过程当中,我有一个深刻体会,就是对于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翻译人准入这一块,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做翻译,需不需要国家专门结构资质的认可,这是第一个问题。另外对于翻译的内容,翻译能否把被告人和询问人员之间的对话准确的互相传达。对于英文或者韩语这样比较常见的语种可能工作人员有一定了解,对于翻译内容是否准确有可能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对于全国只有少数人懂的语言,咱们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怎么进行监督?关于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各位专家和领导的重视。

自由发言人第二个问题是刚才通过毕教授的发言我很有启发。当然这是侦查机关的问题,我有十几年从事死刑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的经历。在侦查监督过程当中,有一个问题是非常突出的,就是命案当中对于被害人的尸源身份鉴定问题。习惯当中是经验的判断,比如说对于命案如果只有一份父子而不是父母子三联的DNA的鉴定,再加上被害人家属的辨认,是否可以作为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在座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关注。DNA技术广泛适用于刑事司法之后,对于命案的侦破和办理是一个很大推动。

自由发言人但是实践当中对于DNA尸源鉴定是否一定要作父母子三联的鉴定是有不同看法。有些侦查人员可能认为只要有一个不排除的结论,就是只做一个父子或者母子的鉴定结论,结论是不排除的话,再加上被害人家属的辨认,这样的情况在我所办理案件实践过程当中,我倾向于认为应该作三联的鉴定。对这个问题,我也希望能够稍后听到其他专家和同志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谢谢。

吴高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常务副主任)谢谢!本单元的点评到此结束!下午将继续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诉讼监督的话题!现在散会!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上午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下午一点将继续直播,请您期待!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