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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一)
直播时间:2011-9-14 14:00:00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检察官协会协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将于9月14日至17日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大厅举行。
  此次大赛,检察机关派出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六支公诉代表队参加,六支律师参赛队则分别来自广东、四川、辽宁、上海、北京、浙江。
  9月14日14:00,正义网将对本次辩论赛的首场半决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评委彭东

评委杜春

评委张智辉

评委邓甲明

评委顾永忠

评委陈卫东

评委卢建平

第一组控方:浙江公诉队

第一组辩方:广东律师队

第二组控方:江苏公诉队

第二组辩方:四川律师队

第三组控方:重庆公诉队

第三组辩方:辽宁律师队

主持人与参赛选手合影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直播。

正义网现在本次比赛的观众正在入场,参赛选手已经各就各位。

正义网本次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将分今、明两天进行,本网将连续两天对半决赛的辩论情况进行现场直播,欢迎您持续关注。

正义网本场半决赛的评委现在入场,全场观众响起热烈的掌声。

正义网现场正在进行最后的灯光调试,本次辩论赛即将开始。

正义网在今天进行的半决赛当中,将有六支参赛队伍亮相。他们分别是:浙江公诉队、江苏公诉队、重庆公诉队、广东律师队、四川律师队、辽宁律师队。

正义网他们将分成三个小组进行比赛,每组将由公诉队担任控方,律师队担任辩方。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的半决赛现在正式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现场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合)大家好!

主持人撒贝宁这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协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主持人齐奇现在举行的是半决赛第一场第1组论辩赛!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场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场智慧的碰撞!

主持人撒贝宁这里是浙江公诉队。

浙江公诉队有我们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这里广东律师队。

广东律师队有我们梦想的飞翔!

主持人撒贝宁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主持人(合)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参与!

主持人撒贝宁本次大赛,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也是我国目前司法界规格最高、阵容最强,最激烈的精彩赛事!

主持人齐奇举办今天这场论辩大赛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机关执业水平,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同时也是为了向社会广大公众普及生动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论辩大赛分半决赛和总决赛,共分四场播出。半决赛每场是两组四支参赛队进行对抗论辩赛。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向大家介绍:站在场上的这两支参赛队,分别是:控方——浙江公诉队。

主持人撒贝宁浙江公诉队,由杭州、义乌、瑞安人民检察院优秀公诉人组成,他们都是十佳公诉人和优秀辩手,经验丰富,实力雄厚!

主持人齐奇下面很荣幸向大家介绍另外一支参赛队伍,广东律师队。广东律师队,选手们都是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省律师辩论赛的优秀辩手,思维缜密,英姿飒爽,志在必得!

主持人撒贝宁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主持人齐奇今天,辩论的所有案例也都是刑事案例,为了使论辩案例深入浅出,卓有成效。这两支参赛队废寝忘食,刻苦训练,都做足了充足准备。现在,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他们。

正义网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候补田晶。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候补王鹤云。

主持人撒贝宁我看完刚才短片,心里涌起一种热流是感动、钦佩!参赛选手说得好,参加论辩赛并不是为了争夺名次,而是在与参与和素质的提升。

主持人齐奇是的,举办这样一场别开生面的论辩赛,主办单位、评委专家们以及所有工作人员都为此,付出许多心血和努力。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大赛半决赛的评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
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司司长杜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甲明;
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张智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陈卫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卢建平。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大赛组委会两位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司副司长周院生。本次大赛计时、计分、监票员分别由最高检和司法部人员担任。在大赛现场我们还特别设置网络区,他们分别是:

主持人齐奇央视国际互联网,正义网、普法网、法制网。

主持人撒贝宁律师网、中青在线、全国大学校媒网、还有新浪微博。

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到现场的还有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代表。

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的第一场第1组论辩赛开始!请看论辩案例!

正义网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撒贝宁关于本案的案情,我们通过短片已经了解,对于驾车的周明构成交通肇事罪没这个有异议。控辩双方要辩论的焦点是没有开车的李芳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撒贝宁首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为两分钟。计时开始!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主持人撒贝宁感谢一辩给出的公诉意见,下面有请辩方一辩。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感谢辩方给出的辩护意见。现在双方对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他们认为应该适用的相关法律都已经给出了他们相应的看法,接下来双方进入到自由辩论阶段。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控辩双方发言论辩8分钟。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七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两分钟。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我觉得听专业人士论辩就不不完全听热闹,我们还得跟着专业人士的法律思维跟比赛节奏,这个对我们来讲确实是一个考验。我直到现在为止我还仍然停留在自由辩论阶段。尤其二辩刚才说了一句,原因的诱引还是结果的原因吗?什么意思,我到现在为止还停留在这一句话上。观众们如何看待这一句话,我们听一下网络有什么说法。

主持人齐奇各位观众,大家好!刚才场上激烈论辩的时候,许多网友也发来邮件和留言,对“醉酒驾车”案例提出了很多看法。国际互联网已收到50多条留言,这是一位天津的网友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我认识一位朋友,他们一家三口在路上,被对面酒驾的小车撞过来。夫妻俩当场死亡,剩下一个孤儿。这事一想起来就让人心酸。”

主持人齐奇辽宁网友说,“我觉得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说到底喝酒是自己的克制力不够,怎么能怪别人呢?如果同桌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担负责任,以后这饭还怎么吃,酒还怎么喝呢?”

主持人齐奇天津网友说,“酒驾有罪,撺掇、甚至逼迫他人喝酒的人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有的时候明明知道开车不应该喝酒,但在有些情况下实在无法推却,一个巴掌拍不响呀。李芳对周明的交通肇事,肯定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主持人齐奇说的好!再听听《校媒网》的留言,各大学在听到论辩大赛的消息后反映很强烈。关于这个案例:山东大学观看在线直播后留言:中国的酒文化,不文明的习惯真该改一改了。什么”感情深,一口闷”。其实是“喝出了感情喝伤了胃,喝得老婆背靠背,喝得开车都犯罪“。

主持人齐奇好!我这手里刚拿到一些网友的邮件:一位名为“佳佳”的网友留言说:醉酒驾车,除了汽车司机,也应该把电动车司机甚至是骑车人也包括进去。现在许多交通事故,是电动车和骑自行车的人醉酒后造成的。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很快,稍不留神,就会酿成惨祸。
还有一位网友对醉驾入刑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可能一开始让司机觉得很受约束,但实际上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每一个人的出行平安。

主持人齐奇好,谢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与支持。如果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通过互联网与我们互动。网址是:www.cctv.com。
对这个案例的论辩情况,北京市某街道的居民们也有话要说。现在就让我们连线外景记者,看看那里的情况!

正义网现场播放外景拍摄录像。

主持人撒贝宁听了社区居民们的这番争论,看来大家对《醉酒驾车》这个案例,意见也不一致。下面,掌声有请评委卢建平教授,为控辩双方进行点评!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非常高兴能够参加这样一次公诉人和律师的顶尖对决。因为这是在共和国历史上首次的论辩大赛,所以它的精彩程度包括对评委的吸引力都是空前的。因为今天是第一场比赛,所以我想选手们,包括我们作为评委的内心可能多少还有一点紧张,有点不适应。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这场论辩已经给了我们这场辩论一个很好的榜样。作为评委,我想对于两个队的这场比赛可以用精彩纷呈来概括。当然,每个队都有自己,对于控方,当然对控方我也有点自己的特殊情节,因为我也才刚刚脱下检察官的制服,因此作为同行来评价浙江公诉队的表现,我想可以用八个字开阔,“语言精准,论证充分”。特别是第一辩手,掌握的时间精准,分秒不差。我想时间掌握,表明他的思维缜密,他所使用语言的精准。辩方的三辩因为要做最后总结陈词,我想同样在语言精准的基础上。对于控方的观点,也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他们给予了充分的论证。控方里的二辩,可能因为他的位置夹在中间,常常被人忽略,但是我今天可能更看好的是今天的二辩,因为他的法理基础、功底,在短短几分钟时间当中已经充分表露出来了。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说完了控方,我也要说说我同样有个人情节的律师队。因为在我走向社会最初的那些年,我也曾经是一名律师。所以,对律师这个行业,这个职业今天依然非常的留念。律师队今天是作为辩方,辩方的表现也可以用八个字概括“攻防有序,争锋相对”。对于理论上更有优势的观点,辩方组织了很好的反击,对于控方的每一个观点,甚至有时可能有一些不经意流露出来的理论上很抽象的名词,间接正犯和全部责任都作出了有力反击。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总体而言,今天这场比赛达到了,甚至可以说是超出了我的期望。当然,作为一名观众和一位评委以及作为一个中立者,对于这两个队的表现可能也稍微有一点批评,我们在阐述自己观点时,对于一些理论上比较抽象的概念、名词好像我们有某种偏好,但是这些概念名词,如果说不加以详细的阐释,可能会影响论辩的效果,这是一点。再一点,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卢建平教授。按照大赛的规则,现场专家点评的重点,主要侧重于论辩双方的法理和论辩技巧。但是我要告诉各位的是,本场论辩大赛所有的案例都是生活当中曾经发生的真实案例,经过改编和加工,最后变成了我们现场论辩的案例,所以它是有着生活的基础。在生活当中,类似这样的事情究竟应该从法律上如何分析判断,我们也来听听场外的法律专家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迅速进入了千家万户,我国可以说迅速进入到了一个全民汽车时代。但是随着这样的时代的到来,我们的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并没有相应的跟进,随之而来各式各样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大大滋生,特别是酒后驾车和醉驾的情况发生得越来越多。我个人的观点仍然认为李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她明知道周明喝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让他坚持送她会宾馆,这个过程当中致使因为州名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李芳无疑具有过失。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因而,李芳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李芳对于这样伤亡事故的发生无疑有过失。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国民提供这样一个警示,如果知道朋友喝酒了,就应当劝住他,酒后别开车,如果开车了就一定不要劝他喝酒。

主持人撒贝宁让我们记住专家的告诫: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开车莫喝酒,酒后别上路。

主持人齐奇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车祸约50万起,伤亡人数约20万人。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事故是由于醉酒引起的。所以,“酒后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切实行动。

正义网现在进入评委打分阶段。

主持人撒贝宁按照大赛的规则,控辩双方各六支参赛队,要通过六场半决赛后,各取前三名高分团队,进入总决赛。

主持人齐奇通过总决赛,最终将评出团体一等奖各1名、二等奖各2名,三等奖各3名。所以,这两个代表队所取得的分数无论高与低,都只是一个开端!

正义网第一组辩论赛到此结束!

主持人撒贝宁那么,第二组的论辩赛究竟是哪两个队?请大家继续收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的第二组比赛!

主持人(合)大赛论辩,无限精彩!

主持人撒贝宁现场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您现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协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主持人齐奇现在进行的是半决赛第一场第2组论辩赛!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场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场智慧的碰撞!

主持人齐奇这里--

江苏公诉队有我们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撒贝宁这里

四川律师队有我们梦想的飞翔!

主持人撒贝宁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主持人(合)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参与!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上一场论辩赛,无论是浙江公诉队还是广东律师队,都表现得沉着机智,反应敏捷,言辞犀利,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确实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专业人士的魅力。接下来第二组论辩赛双方的对手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给大家介绍的是控方,江苏公诉队,欢迎你们!江苏公诉队,集中了几个市检察院的优秀公诉人,他们刚柔相济、淡定从容,拥有江南的优雅风范。

主持人齐奇我来介绍辩方:四川律师队。四川律师队,经过全省的多轮竞赛选拔而产生的优秀律师组建的。他们功底扎实,反应敏捷,颇有天府之国的风度。

主持人撒贝宁再次用掌声欢迎两支参赛队来到我们舞台上,欢迎你们。

主持人齐奇大家知道,在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是当庭人的控辩对手!今天在论辩场上,他们依然是控方和辩方,为我们观众呈现论辩的极致精彩!

主持人撒贝宁说到这里,我要介绍一下: 前几年我们中央电视台曾录制过全国女检察官电视论辩赛、全国律师电视论辩赛,也曾经录制过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赛,再加上今天看到的首届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在舞台上进行的论辩大赛和法庭上的论辩确实还有不一样的地方。

主持人齐奇是的,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可以延续几个小时。而在这里,控辩双方选手要在规定的8分钟内,将案例的事实与法理依据陈述清楚,论辩透彻。因此,这是一场真正的智慧、能力、口才与思辨的较量!

主持人撒贝宁为了今天的这一搏,双方选手都做了精心准备。现在,让我们共同来了解双方选手。第二组控方江苏公诉队成员为一辩王莉、二辩周竞超、三辩张岩,候补孙宁。辩方四川律师队成员为一辩衡静、二辩刘星、三辩霍子诗,候补刘锋。

主持人撒贝宁通过这个短片,我有一种感觉:虽说我干了这么多年普法节目主持人,像这样的精干优秀参赛队和这样规格的论辩赛,得却很少见。记得荷兰有位著名法学家讲过:“人生的精彩,只有在参与法律辩论赛中才能体会到!”

主持人齐奇主持这样一场高水平的论辩大赛,其实是在感受一种人生的精彩,也是我们主持人的荣幸。正如有的选手所说,我们把最难忘的经历,变成闪光的最美好的回忆。

主持人撒贝宁好,现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的第一场第2组论辩赛开始!请看论辩案例!

正义网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王莉(江苏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两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

张岩(江苏公诉队)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五年呢?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

衡静(四川律师队)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

张岩(江苏公诉队)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两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环节。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张岩(江苏公诉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辩论不是导致分歧。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

张岩(江苏公诉队)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否知道悔改?针对的是主观之恶。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绑架基本行为特征。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公诉队对四川律师队的论辩,唇枪舌剑,不分上下!热情、明快、精彩!此时此刻,我们也想听听网友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是如何评论这个案例?现在,请导播把镜头切到网络区!

主持人齐奇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刚才场上激烈论辩的那一阵,网友们争论也很热闹。我们先来看看《正义网》上网友的留言。
一名“天天”的网友说:现在的绑架案常发生在孩子身上。我觉得家长有必要对孩子加强这方面的教育,提高孩子们的防范意识,不跟陌生人说话,更不能跟不认识的人走。
一位“波浪”的网友说:中国有句话叫“浪子回头金不换”。人生在世不可能不犯错,但一定不要一犯再犯。案例中的苏强,不接受过去的教训,累犯就应该重判。

主持人齐奇我这里刚拿到一封来自湖南邵阳网友的邮件。他说:通过这个案例,我要劝告那些遇到矛盾和问题的人,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要把矛盾扩大化,也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来自湖南邵阳网友说:我们痛恨绑架行为,因为它给我们带来极大的伤害。在此,呼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杜绝绑架案。同时,我也要劝告那些遇到矛盾和问题的人,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要把矛盾扩大化,也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主持人齐奇面对这样一个案例,现在连线我们的外景记者,看看北京通州区张湾镇的农民朋友们有什么话要说!

正义网现场播放外景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在田间地头也有很多法学家,他们的法律观点非常的朴素、简单,但是确实很有道理。比如说刚才有一位女同志就说了,你把人弄起来了,还找人家家里要钱这不是绑架是什么?确实在我们生活当中把人给弄起来了,还找人家里要钱,这就是典型的的绑架罪。还有人说他是被自己的服务员举报了,想把钱拿回来。让我们听听专家怎么说。掌声有请评委顾永忠教授,为控辩双方进行点评!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各位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刚才我们又怀着浓厚的兴趣欣赏了一场法理与智慧的碰撞。作为一位法律专业人,我想谈一下我对这场辩论的看法。对于控方我的评价是,天时、地利、人和,更胜。什么意思呢?客观地说,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控方是比较有利的。从控方刚才的发言中,我们已经听到了共识,首先他要勒索损失,又使对方拿钱表示赎人,这是和绑架特征是有一点相符合的。在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我认为控方也抓的很好,抓住了很重要的时间点,就是截止发案当天,就是五年后的最后一天,而这一天恰恰是行为已经构成了累犯。所以,他们不仅抓住了法理,而且从他们三个人的相互配合上也非常地默契,所以我认为他们是天时、地利、人和,更胜。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辩方是什么样呢?我觉得他们是虽处不利,但沉着面对。客观上对辩方不利的情况下,他们没有气馁和放弃,没有无所作为,而是沉着地进行了辩护。他们也紧紧抓住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被告人向被害人要钱,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辩方给他定性是索债。他们是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索债性的非法拘禁罪,其中也包括了索要高利贷以及赌债这样的债。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说他们从不利的局面取得了很大的反击力。同时在累犯的问题上,应该说他们也牢牢抓住了控方的一点,控方说你不是说他构成绑架罪吗?而绑架罪的构成是6月5号,而不是6月4号。因为6月4号还不能说构成了绑架罪,绑架罪真正的构成是6月5号,而6月5号已经过了构成累犯的五年时效之外。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双方应该说都充分发挥了案情给他们的条件,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观点明确,论证有力,依据充分。这是我对他们的总体评价。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但同时,我个人觉得他们应该说还有一些都没有在深入挖掘的地方,比如说,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到底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还是索财型的绑架?核心在于债。我觉得控方应该说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文章。但是,还没有抓住要害。要害在什么地方?赌债、高利贷这样的债可以构成索债行为的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是,这两种债的基础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有一个产生,不管是合法之债还是非法之债的法律基本事实。但是在本案当中本害人和被告人之间从来没有发生对他们两个人产生了,不管是非法之债还是合法之债的基本法律事实。即使这样的债,也仍然构成非法拘禁,可能给留下辩方反而是占上风的感觉。我希望我们今后继续努力,谢谢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顾教授。经过专家的点评,我们对《苏强绑架案》的论辩法理知识更加深了一步。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场外的法律专家对这个案例的解读!

法律专家本案当中涉及的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问题,这是经常能够见到的,这给双方都预留了可以展开的空间,应该说可以给大家争辩的话题。我个人认为定绑架罪比较妥当,主要是因为债务不存在,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它使用威胁的程度是比较高,他说了不给钱一辈子就见不到了,所以这个案子定绑架罪相对比较妥当。此类案件在实务当中也是可以见到的,在这里苏强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任何问题只能够通过法律来解决,不能适用暴力方式解决。对于李艳家人来讲处理比较妥当,所以在这里来讲给大众一个启发和启示。

主持人撒贝宁非常感谢场内和场外的法学专家给我们的解读。我们要记住,社会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不顺心的事。在遇到矛盾时,要会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来解决,千万不能冲动。

主持人齐奇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在矛盾面前,保持理性与冷静,既知法又遵法,才能把控好人生的方向。

正义网现在进入评委打分阶段。

正义网第二组论辩赛到此结束!

主持人齐奇最终哪支参赛队能进入总决赛,最终冠军将花落谁家呢?请你们继续收看,其他几组论辩赛!

主持人撒贝宁每一场论辩赛,都会带来收获与惊喜!下一场的论辩赛会更加激烈,大家可不要错过机会!

主持人齐奇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

主持人(合)无限精彩!

正义网比赛现场进入休息环节。

正义网本网将于今日19:00,为您带来今天的最后一组辩论赛,敬请期待!

正义网各位网友晚上好,欢迎收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首场半决赛的第三小组论辩赛的直播。

正义网观看本场辩论赛的观众正在入场,参赛选手正在做入场准备。

正义网本场比赛的评委正在入场。

正义网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首场半决赛的第三小组论辩赛现在正式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现场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合)大家好!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协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主持人齐奇现在进行的是半决赛第3组论辩赛!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场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场智慧的碰撞!

主持人撒贝宁这里……

重庆公诉队有我们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这里……

辽宁律师队有我们梦想的飞翔!

主持人撒贝宁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主持人(合)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参与!

主持人撒贝宁首先还是给观众朋友们介绍一下,今天参与我们这一组论辩的双方选手。首先给大家介绍公诉方的代表,重庆公诉队,欢迎你们。重庆公诉队,近年来“打黑”名扬天下。在法庭上,他们伸张正义,让一个个犯罪份子翻身落马,为重庆建设立下汗马之功!

主持人齐奇下面向您介绍场上的另外一支参赛队,辩方辽宁律师队。辽宁律师队的选手,年轻有为,血气方刚,眉宇间,透射出东北文化的智慧。他们激情四溢,业务能力强,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主持人撒贝宁欢迎双方的选手来到舞台上,欢迎你们。从选手上场的情况可以看出搞法律的人都非常严谨。尤其是面对案例,双方是如何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去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是我们今天要在论辩赛当中充分感受和体验的法律魅力。为了今天这样一个比赛,他们也做了充分的准备,我们可以通过一段片子来了解双方的选手,请看大屏幕。第三组控方重庆公诉队,成员为一辩孙晓明、二辩贺贝贝、三辩李光林,候补王云鹏。辩方辽宁律师队,成员为一辩赵琳琳、二辩崔增平、三辩王明利,候补于洋。

主持人撒贝宁看完刚才短片,使我想到中国一句古语:“一人之辩,重九鼎之宝”之说。著名诗人马雅可夫斯基也说过:“语言是人类力量的统帅”。论辩赛不但是智慧的表现,也是勇气的比拼。既有思想的碰撞,也有技巧的交锋。

主持人齐奇是的。美国前总统林肯年轻时,为了增长自己的思辩和语言能力,经常步行30多里路到法院去旁听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控辩双方都要为自己的主张找到正当合法的根据。有时候,一个理由,一个实事,一个证据,都可能带来不同的判决结果。天堂和地狱,有时就一步之差。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的第二场第3组论辩赛正式开始!新请通过大屏幕看论辩案例!

正义网案例:《致命的婚姻——汪海家庭暴力案》
汪海与刘莉结婚后600余天,因感情不和,经常对刘莉实施殴打行为。不堪忍受的刘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海得知后十分气愤。一个月后,汪海因琐事对刘莉进行殴打、脚踹,持续几分钟。次日,刘莉死亡。经医生鉴定,刘莉是因身受重伤致死。
控方:汪海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汪海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主持人撒贝宁上面这个案例,到底汪海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下面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谢谢主持人,评委、观众大家好,刚刚的画面让我们触目惊心,刘莉的凄惨让我们目睹了家庭暴力,汪海对刘莉的最后一次殴打有别于以前的任何一次,从客厅打到了卧室表明程度的激烈,而时间上更是出现了四倍的反差,一系列的变化截然不同的暴力行为。这个暴力程度显然超过了虐待犯罪。第二,我们再来看主观,其实作为丈夫,面对婚后600多天被自己摧残和折磨的妻子,妻子的身体日渐更加衰弱了,他还对妻子毒打,这已经造成了刘莉身体的伤害,这种伤害自然越过了虐待罪所能呈现的底线。第三,刘莉是被汪海打死的,她身上有旧伤也有新伤,可见刘莉最终的伤和死与最后的伤害之间具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今天,我们只有看清本质,用故意伤害罪来评价汪海的行为,才能够彰显着正义的法律。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认为汪海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医成员经常打骂,从肉体摧残,情节严重。汪海与妻子感情不合导致家庭的暴力,迫使妻子撤销离婚撤诉也是为了维系关系。可见,他的主观故意是虐待。其次,汪海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客观要件,从行为方式来看,一年半的时间多次拳打脚踢,从肉体、精神上折磨妻子,符合虐待罪。从汪海殴打妻子来看,从行为造成的结果来看,妻子的死亡是长期持续虐待致死,而非某一次殴打致死。本案汪海虐妻行为恰恰侵犯了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婚姻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妻子的死因是多次积累,是经常殴打的结果,这就是虐待罪与伤害罪的重要区别。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发原因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相统一,应该以虐待罪对汪海定罪量刑。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双方时间各为4分钟。首先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本案最后一次的殴打我们看到,在力度、激烈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符合虐待罪一贯性的特征呢?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案例的交代,请问,本案当中虐待罪有没有死亡的后果?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本案的打骂还没有违背一贯性吗?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伤害罪也有死亡的后果,两个死亡的后果区别在哪里呢?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我们先要看到本案当中的最后一次殴打和之前的殴打有没有区别,这才是对方辩友需要为我们回答的问题。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妻子死亡的原因在案例交代是长期殴打积累所致,不是一次性造成的。妻子是在最后一次殴打15天以后由真菌感染,不是汪海直接打死的,真菌感染真的有啊!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我们要依据法律说话,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持续家庭的暴力就构成虐待。持续性就是虐待罪的最重要特征,请问这一规定有吗?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汪海主观故意的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刘莉的伤情,您知道临床表现是什么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本案当中汪海到底有没有持续殴打行为呢?这些行为有没有?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首先要了解伤情,刚才的伤情是有好几种严重情况,汪海看不到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汪海持续经常的殴打妻子,这就是持续性。那么,如果殴打的结果是妻子由于长期积累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最终死亡,这就是虐待罪。请问控方,他们的主观故意有什么区别呢?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不是你告诉我们说打老婆多打几次,判的刑就轻是吗?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这是断章取义。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我们可以看到,刘莉的身体已经经过长期的殴打处于长期的病态状态,汪海明知的情况加大殴打的力度,请问为什么他的殴打还再继续?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不同意离婚是为了伤害和杀人方便吗?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可是同样不是为了虐待,我们判断它的主观行为必须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的行为,您如何论证他有这个虐待的行为呢?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生气了就打妻子,这不是对妻子的摧残和折磨吗?这早已超过了虐待。请问辩方,作为汪海不想离婚就等于他不想伤害妻子吗?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只要为了打服妻子,最后以至于打死,这也是符合逻辑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最后的一根稻草是谁放出去的呢?是持续的殴打是持续的虐待行为啊!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最后一次行为是导致了刘莉死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行为。我们都知道,因果关系有它的客观性,直接性,本案表现在哪里?就是最后一次殴打她诱发了新伤,这就是导致最后死亡的最终结果。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到死亡的结果,请问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不是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我们关键在于死亡的结果是什么。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打的那么惨,确实是死。康熙辞典说,虐待本身是残忍的一面,控方难道不同意康熙辞典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在妻子与丈夫之间如果持续经常殴打,这就是虐待罪。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以虐待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这是区分两个罪名的重要区别。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不可动摇。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辩方最后这几个节奏非常好,但是听到时间到的提示后,就要停止了。我一直以为法律的论辩基本上论据都是法典,没想到康熙辞典都出来了。双方唇枪舌剑,八分钟,双方都各有四分钟的时间,是否充分说出了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今天现场的各位评委,当然不一定从法理上,最终的论辩大赛还有论辩技巧的展示。接下来我们要给双方各一个机会进行最后的总结发言。首先有请控方的三辩。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沉默不代表赞成。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家庭暴力致人死亡,只要打的新旧伤无法分清,不管怎么残忍都得出这样的错误结论。其实有三个错误的结论:一在法理层面,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伤害的后果到底是怎么侵害?第二个层面,在于逻辑层面。认定全案为虐待行为,违背了司法逻辑法则。第三,在认识论层面,辩方忽略了刘莉长期遭受殴打身体的表现,所以,无法评价汪海的主观变化。其实针对这样的辩论,我们更需要反思,刑法之所以设立虐待罪这个轻罪名,是因为家庭成员总希望刑法的介入要保持谦抑,家庭矛盾不管怎么深,心中只有一种怜悯对方的表现。今天我们看到的汪海是恶性,我们说法律的功能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良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谢谢!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夫妻感情不管有多深也要有道德底线,表面看起来有一定道理。可是,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看清楚了,这就是虐待罪,汪海生气就打妻子,但是并不是想打伤,不打头部、胸部和要害地位,死亡的原因是重要的事实,死亡的原因案件交代的很清楚,是长期所致,而不是最后所致。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特征。控方犯的错误是脱离客观,一方面你们承认虐待罪有死亡的后果,却与死亡的后果推定伤害,却避而不谈死亡的原因,你们认为只要是殴打就是伤害,这符合客观事实吗?客观事实是什么?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什么是公平正义?控方说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你说的非常好,只要是认定虐待罪就是最好的坚守。打击虐待犯罪,保护妇女和儿童,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家庭。

主持人撒贝宁感谢辩方三辩的发言。论辩大赛确实充满了法律的论辩魅力,当中不仅有法理的论辩,智慧的论辩和反应能力的论辩,当然更重要的我们还能看到来自祖国大地上不同地方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魅力。有刚才说着说着家乡口音就出来的,那我们还辩论啥呀(笑)。

主持人撒贝宁重庆公诉人代表队对辽宁律师代表队的论辩,双方势均力敌,旗鼓相当,精彩激烈!同样对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听听网友和电视机前的观众的想法。

主持人齐奇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刚才这个《汪海家庭暴力案》确实牵动很多网友的神经,现在,我们来看看《中国律师网》上的网友们都说了些什么?
中国律师网一位名为“小鸟”的妇女网友说:有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达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我期待着《反家庭暴力法》尽早出台。
名为“高山”的网友说,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很让人震惊。家庭暴力与物质利益、教育程度等密切相联系,也存在社会风气的影响。无论是夫妻还是子女,当面对家庭矛盾时,采用暴力是最愚蠢的做法,伤什么也不能伤感情。

主持人齐奇还有一位老年网友,对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闪婚”现象感到担扰。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说“一见钟情”也能成就婚姻,可要天长地久生活,毕竟还需要更深的了解和时间的考验。
好,网友的留言先念到这。如果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通过互联网与我们互动。网址是:www.cctv.com.。
当下,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家庭暴力案都时有发生。这是每个家庭成员都值得警惕的事。现在,让我们跟随外景记者,听听他们对这个案件都有些什么意见和想法?

正义网现场播放外景视频。

主持人撒贝宁好!谢谢我们的外景记者,也谢谢参与外景讨论的这些企业的职工们。我不知道是哪家企业,我觉得他们的普法工作做的特别好,他们对法律基本要素掌握的特别准。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还是一次性的伤害导致她死亡的结果,一位小伙子说的特别在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从全社会的舆论上都应该告诉大家,对家庭暴力一定要说不。上面这个短片,公司的员工们在说起家庭暴力时,看来话题不少。夫妻俩过日子就因该和睦相处,如果拳脚相加,这性质就要变了。现在,掌声,有请评委陈卫东教授对控辩双方选手论辩的点评!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大家好!刚才我们一起欣赏了一场紧张、激烈而又非常精彩的控辩论辩大赛。由于参赛的选手都是来自于司法实践,来自于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优秀的律师和公诉人。所以说,这样的一场辩论赛又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的论辩赛。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本问题是涉及到家庭暴力引发的被害人死亡案件,由于发生在家庭,被告人采用的又是暴力、殴打的行为,同时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样使得本案到底是一个故意伤害的犯罪性质,还是虐待的性质成了一个争执点。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这使得这样一个问题,这样的一个判断扑朔迷离。可以说这样一个辩题,我个人认为是非常具有可辩性的,控辩双方论辩的空间都非常之大,不像有的辩题明显有利于控方,或者明显有利于辩方,而这道题,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有发挥很大空间的余地。我们看到双方以他们扎实的专业功底,娴熟、机智、巧妙的语言,给我们奉献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论辩,当然双方都各有特点,在我看来,控方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他的论辩特点“论点鲜明、论证充分”。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控方开篇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伤害罪,他主要的观点强调了虐待罪的一贯性,特别突出地强调了导致本案被害人刘莉的死亡是最后一次殴打,而这一次殴打是有别于一贯性、持续性。也强调了由于刘莉提出离婚,被告人主观上故意的转化了伤害的故意,同时,也抓住了被害人的死亡跟这样的一种最后一次暴力的殴打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论点鲜明、论证充分。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而辩方,我认为也是八个字——“攻守兼备,重点突出”。本案是一个此罪彼罪的论辩,不是有罪无罪。所以说作为辩方一方面要辩虐待罪的观点,同时他又承担了要反驳构成伤害罪的控方观点。所以他是攻守兼备,重点突出。我觉得辩方抓的很好,抓住了虐待的一致性、一贯性、持续性,强调了结婚几百天内是一贯的殴打。另外,也特别强调了被告人没有伤害的故意。所以,重点非常之突出。我们看到整个的论辩是精彩纷呈,攻防有序,非常高水平。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如果说有一点遗憾,我们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从法理上还可以有进一步发挥的余地。比如说,同样是一种伤害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在家庭成员之间,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犯罪?这里面死亡本身也构成虐待的一个情形,这种死亡和故意伤害的死亡区别在哪里?虐待罪中情节严重的涵盖的内容是什么?在我国刑法中还有虐待被监管人罪,这样的虐待的含义还都需要进一步的阐述。但是,瑕不掩瑜,我祝贺我们的控辩双方精彩的论辩。谢谢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大家知道,陈教授点评:主要侧重于控辩双方的法理和论辩技巧。论辩大赛的专业性很强,为了使论辩大赛具有普法的功能,大赛组委会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案例必须是老百姓身边发生的事,是百姓熟悉的事,以便提高大家对法理的认识、感悟和分析能力。好,下面请听法律专家对这个案例的解读!

苗生明(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检察长)这个案件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家庭暴力历来都是社会和家庭当中的一个顽疾。在家庭当中由于感到各式各样的压力和焦虑,容易引发各种家庭矛盾,继而引发家庭暴力问题。二是家庭暴力所侵害的都是家庭内部成员,由于是老人、儿女、儿童相对弱视的群体。对于家庭暴力,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是要否定的。但是,具体的一些虐待的行为和家庭暴力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评价?往往有时候会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怎么防范和避免?我们在组建家庭、恋爱、婚姻一定要以感情为基础、前提,夫妻感情应当是抗拒家庭暴力最好的武器,一旦因为家庭矛盾、感情问题引发了一些虐待、家庭暴力这样一些问题,如果这种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一定不要不好意思,一定要积极地寻求司法的帮助,组织的帮助,以维护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免收暴力进一步的加害。

主持人撒贝宁我记得今年3月两会期间,我们采访了全国妇联主席,最后谈到家庭暴力问题,她说你要在节目当中呼吁,全国的妇女们要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一旦受到家庭暴力要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帮助、寻求解决。我当时问了主席,我说如果老婆打老公呢?这位妇联主席看了我想了想说,谁欺负谁都不对。所以,在婚姻当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当然我们的法律不一定要强求你一定要爱那个人,但是如果你不爱了,请你不要伤害他,如果爱请深爱,如果不爱请离开。如果因为你的不爱导致了伤害,法律是要追究的。

主持人齐奇家和万事兴!家庭幸福的密码,就把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

正义网评委为参赛选手打分。

主持人齐奇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主持人撒贝宁各位观众,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第3组论辩赛到此结束了。

主持人齐奇我们明天见!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场半决赛的直播到此结束。明日下午14时,本网将对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第二场进行图文直播,欢迎您明天继续收看!

正义网本场直播由正义网记者杨斯负责文字、图片上传,瞿丽飞负责速录,杨征负责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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